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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发展的相互作用:“二战”胜利后发展措施的贯彻执行与保证

来源:《人权》2015年第6期 作者:[尼泊尔]尤巴拉杰•桑格如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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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贫困影响着社会发展和社会公正,也深刻影响着人权包括发展权的实现。当今不公正的国际秩序无法通过人权这样的方式来解决贫困问题。许多发达国家在贫困问题上推脱其责任,拒绝承认经济、社会和发展权利可以普遍实施和具有可诉性。发达国家在人权和发展问题上的立场使当今世界许多地区处于更长久的极度贫困状态。这使得联合国在促进发展、反贫困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

  关键词:人权 发展 贫困

  一、引言

  贫穷是剥夺人们获取、占有和使用资源的自由而导致的结果,是剥夺人们订立契约的自由和个人“自主权”这一权利而导致的结果。如果不强调人们对“享有权利”之权利的需要,那么人权运动就毫无意义。

  阿米娜生来就没有听觉,在成长的过程中也失去了说话的能力。她的父亲死于马来西亚游击战。阿米娜在贫困中长大,没有机会读书。17岁时,她因被表兄强暴而怀孕,一直东躲西藏。她的母亲因为担心施暴者的家人报复而不敢将事实公诸于众。于是,她们隐瞒了怀孕的实情,偷偷生下孩子后就把孩子杀掉了。流浪狗挖出了死婴,警方随即展开调查,发现了阿米娜的所作所为。从此,她坠入人生炼狱。阿米娜和她的母亲都被捕入狱,她被控犯下杀婴罪,

  最终在狱中死于肺结核。当她的死讯传到村子里时,大多数人都为她松了一口气,因为她不必再忍受人生的煎熬了。比起贫穷,死亡更像是一种解脱。

  我们来分析一下阿米娜的“贫困程度”。她生而聋哑。她的母亲在怀孕时患了严重的伤寒,并且经历了极度贫困,令人绝望。因此,阿米娜从出生时就必须承受父母赤贫所带来的一系列令人难以忍受的后果。她出生前的生活物质短缺是由“她母亲所经历的贫困”而导致的,这是无法克服的。在其成长的过程中,她无法摆脱残疾,也丧失了所有幸福成长的机会。她没有机会上学,所以目不识丁、愚昧无知;作为一个残疾女孩,她承受着社会的种种歧视;她遭受着包括强奸在内的种种暴力,并承受着由此而产生的创伤和痛苦;其后,她还遭到司法体制的不公对待,最终在狱中被贫穷、肮脏和非人道的“环境”所强加的疾病击垮。这一切都可以“隐喻地”称为贫困。

  二、贫困是饥饿、贫穷、毁灭、沮丧和不公的缩影

  与西方人权知识分子鼓吹的思想观念相反,贫困状态是侵犯人权的结果,它通常表现为剥夺个人能力、否认人们有权利用资源、加诸污名而进行的社会排斥。大多数宗教也对贫困进行了错误的描述。印度教把贫困定义为“上辈子的所作所为(业)导致的结果”;而佛教认为“所谓的财富”只不过是一种贪念;基督教则将贫困视为“个人的命运”。过去,大多数社会都把贫困描述为“游手好闲”或“个人缺乏智慧”的结果。贫困被视为一种“需要行善”来挽救的悲惨现状,一种“不可改变的命运”,人们唯一能做的只有安于贫困。然而,随着“新经济理论和管理体系”的出现,对生活贫困的理解也发生着改变。务实地说,贫困是一种与发展相反的状态。发展指的是在生活的某一特定领域不断发生改进的状态,它具有如下特征:个人生产力得到提高;人们能够充分、顺利地利用资源、获得机遇;经济增长、社会转型;确保人们能够有尊严地生活。这种发展可谓是“人权的里程碑”。因此,保护人权就意味着达到一种“消除贫困”的状态。而发展的状态显然就意味着“经过改善的生活水平”。

  “贫困”一词常用来表示“一种匮乏或忍饥挨饿、缺衣少食的生活状态”。通常,缺乏正常生活必需品(诸如食品、衣物、水和住所)的情况,就被归为贫困状态。1995年,联合国全球峰会发表的《哥本哈根社会发展问题宣言》在定义贫困时,就对此问题隐约流露出同情。该宣言称,“贫困状态的特点是无法满足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包括缺少食品、安全的饮用水、卫生设施、医疗保健、住所、教育和信息。” ②有人提议称,贫困就是“缺钱”③的状态。2000年,世界银行将贫困定义为“富裕生活对比下显见的贫穷” ④。然而,“富裕”一词在不同的背景下会产生不同的定义,是一个相对性较大的词。美国的“富裕”标准可能与尼泊尔有着天壤之别。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的尼泊尔,能够拥有一部后付费的移动电话就被视为“富裕的象征”了。富裕的概念拥有“外在价值”而不是内在价值。显然,不同机构、国家和学术院校对富裕一词都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富裕是“总体上支配商品的能力”并推断称,“对商品拥有更大支配权的人是富裕的人”。⑤这似乎是理解贫困的一种传统方法,它把“缺少金钱作为衡量贫困程度的决定性因素”。⑥这种方法迷惑性地引入了功利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幸福观。功利主义理论认为,幸福是由于获取“幸福的手段”而产生的。还有的人把“富裕”理解为“获取某种消费品的能力” ⑦——例如,食品、住所或教育。这种方法同样从消费主义观念的角度阻碍了人们对“富裕”的深入思考。阿马蒂亚•森的方法是最为广泛的一种,他认为,“富裕”来源于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能力。实际上,在他看来,“当人们缺乏关键能力而导致收入低下、知识浅薄、健康堪忧、无安全感、缺乏自信、倍感无力或缺乏诸如言论自由等权利时”,就出现了贫困状态⑧。

  森的“能力理论”促使人们“洞悉并探寻导致贫困的根本原因”,令人意识到“贫困是一种结果而非原因”,从而暗示人们要辨别出“导致贫困这一概念产生的原因或因素”。这一理论使人们拥有足够的空间对“贫穷一词不过是‘对现实的浅薄理解’这句话进行哲学思考”。如果“从本质上理解”贫穷(潜在的构成因素),那么它既不是一种概念也不是一种现实物质,而是一种隐喻。根据森的能力理论,可以把贫穷视为由于人们在生活中“缺乏能力”而导致的一系列状况的“总和或集合”。

  早在1998年,联合国就通过一份由全体机构签署的声明对贫困下了定义。这一声明称:“从根本上说,贫困是对选择和机遇的否定,是对人格尊严的侵犯。它意味着人们缺乏有效融入社会的基本能力;意味着家庭不足以温饱,人们无法接受教育,缺少医疗条件,没有土地可以耕种,没有维持生计的工作,无法获得信贷;意味着缺乏安全,无能为力,个人、家庭和社会团体遭到排斥;意味着可能遭受暴力,通常还意味着居住在边缘或脆弱的环境中,无法获得干净的饮用水或卫生条件。” ⑨

  这一定义的焦点落在了“构成因素”上,因为它暗示了一种由于“丧失能力”的行为而导致的个人状态(贫困),这些行为都在法律赋予的人类权利中得到体现。该定义中提及的最重要的一点是人类“经济富裕了才能拥有尊严”。贫困的确有损于“人的尊严”,尊严构成了诸如人权、法治和民主等一切概念的核心本质。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互动与“有尊严的人生”同样重要。两个核心要素(对人权的侵犯和丧失参与社会互动的基本能力)是导致其它一切形式的物质匮乏和贫困的原因,它们和另外两个核心要素一起构成了隐喻意义上的“贫困”状态。
按照这一哲学基础理论,可以认为,“发展”是一个“通过在生活的某一特定领域引起改变来改善生活质量”的过程。因此,“发展的概念为清楚地区分变化的各个阶段和程度打下了基础”,它或者会给目前的生活带来人们所期望的变革或改善,或者会使目前糟糕的生活现状向富裕的方向转变。从这一“理论观念”来考虑,贫困状态可以描述为一种“丧失或毁灭”适应新变化潜能的状态。

  三、国际秩序未能通过解决人权问题的方式解决贫困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时期是一个关键时期,因为此时需要“建立基于正义的国际秩序”。然而,虽然全球大部分地区推翻了殖民主义,实现了民族独立,但是却未能改善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过去生活在殖民主义政权下的数百万人仍然穷困潦倒,遭到社会排斥。贫困使平民处于一种极度不稳定的生活状态中,生存权受到威胁的现实最为突出——即便在“二战”结束后,全球每年仍有超过1,800万人早夭,其数量占全球死亡人数的三分之一。统计数据显示,每天有5万人死于贫困,其中34,000人是不满5岁的儿童。⑩如今,这一状况并未得到丝毫的改善。从冷战结束起,死于饥饿和可预防性疾病的人数累计约2亿5千万人,其中大多数是儿童。⑪全球贫困状况并未得到好转,而不平等现象则愈演愈烈,贫富差距扩大到1960年的两倍以上。⑫表面上看,贫穷和贫困似乎表现为“严重侵犯人权”的状态。国际社会已经彻底无法改变人类安全的这一“奇怪现状”。相比之下,一些知识分子还提出观点称“国际社会并没有绝对的义务帮助那些贫困地区,因为他们对此并不负有责任”。⑬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在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相反,这些国际组织寻租的态度日渐强硬,成为拖延发展中国家贫困惨状的原因之一。⑭错误最为严重的是“测定全球贫困状况体系”——即每日1.25美元的收入标准。一人每天只收入1.26美元不过是个神话故事,每天收入1.25美元与每天收入1.26美元的人之间根本没有什么区别。发达国家及其控制的国际组织几乎不会费心“让全球大量贫困人口优先利用资源,获得发展所需的‘基本能力’,从而挽救数百万生活在极不安全和毫无尊严状态下的人们”。人权的“基本条件”是人们具备维护发展权利的能力,反而言之,发展“营造出一种环境,在这一环境下,人们的公民权、政治参与活动以及良知和决策自由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时至今日,发展的权利仍然无法得到贯彻实施和有力保障,这一现象在发展中国家尤为突出。

  四、法律与发展的相互作用

  要获得人的安全与尊严,即保护个人人权,需要“法律与科学的经济发展之间实用但不可逆转的相互作用,其间还伴随着社会转型”。⑮每一个社会都是由个人、群体和国家构成的。这些社会可变因素间的互动共同决定了某一特定社会的目标。⑯然而,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却彻底遭到传统主义倾向的破坏,习俗也很容易“使个人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群体与国家间产生差别待遇或形成有利条件”。这种差别通常是由“某一社会根深蒂固的等级架构”导致的。另一方面,等级架构需要“倒退的现状”才得以为继。想要人们的生活朝着积极的方向转变,就必须改变现状,而这一目标则需要通过“使人们具备维护权利的‘基本能力’”来实现。权利涉及个人安全、身体完整、生存方式、为发展获取知识和技能的权利,以及实现这些权利的参与权。为了使基本能力发挥作用,产生效果,人们需要基础牢固的法治文化。但是,社会如何“在严格维护现状的趋势下”形成法治文化,仍然是一个未知数。一些西方法理学家提出了一种简单的方法:发展中国家可以引入发达国家的法律。⑰然而,法律移植并不像他们所描述的那么简单。⑱

  历史上,人们制定法律来解决特定社会遇到的具体问题。人们通过个人、群体和国家间更大范围内的互动精心制定社会的法律,从而形成社会目标,此类互动则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内容” ⑲。社会变化产生需求,一旦该社会无法确立与之相对应的目标,那么它就掉入“倒退现状”的陷阱之中。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中,由经济创业精神支撑,以衡平法为基础发生变化的社会政治运动,是其法治文化发展的开端。法治文化发展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先决条件:(1)涌现一批当地的法律界知识分子,强调社会现实与人类发展出现的需求间互动的重要性;(2)制定或确定经济和社会政治目标,并在此基础上构筑国家架构;(3)建立或改革制度,在制定法律方面发挥作用,并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反思人类发展涌现的需求和由社会决定的经济与社会政治目标。

  管理体系现代化是推动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与保护人权的关键因素。法治发展必须与特定社会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水平相对应。无论在何种社会,想要保护人权都必须处理好法治发展与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等其它范围更广的问题之间的关系。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涌现的问题迫切要求法律的合理化,新实施的法律确实能够保证“所有人在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过程中能够公正地获取利益或有利条件”。某一社会的法律必须体现人类安全与尊严,这是“法治文化发展”的问题,也是人权作为道德准则的问题。⑳因此,人类安全与尊严的发展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样也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例如,20世纪90年代,世界银行和亚洲发展银行迫使尼泊尔进行法律移植,尼泊尔深受其害。以私有化和开放的市场经济为名,尼泊尔引入了大量法律作为项目实施的一部分,但其发展项目偏离了正轨,因为它操控了人民参与的进程。

  五、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发展的权利

  贫困和匮乏是潜在暴力的表现形式,因而威胁着人类尊严(21)。因此,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成为人权的基本问题。一些西方人权学者鼓吹的世代理论不利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普及和国际化”,严重阻碍全球数百万人生活水平的改善。

  国际政治方针,尤其是发达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政治方针使当今世界许多地区处于更长久的极度贫困状态。发达国家一直拒绝承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以普遍实施并具有普遍可诉性”。“经济和社会权利的计划性本质”并不是弱化它们的一个正当理由。如果有限的资源成为弱化公民和政治权利现象唯一存在的理由,那么欧洲在实施经济和社会权利时就不会出现问题。(22)发达国家确实有意忽略经济和社会权利的重要性。(23)在此方面,认为经济、社会和发展权利具有不可诉性是主要错误观念之一,主要是由发达国家提出的。发展中国家认同了这一观念,从而逃避司法责任,避免在司法体系内解决挥之不去的贫困和匮乏问题。英美等国仍在质疑经济和社会权利多个方面的投诉和判决程序,其依据是这些权利本就“模糊不清”,而且对各国政府经济和社会政策决策进行干预也是不合适的。(24)

  如今,许多国家的法庭和地区机构都在反对这一趋势,(25)包括非洲人权法院(26)、美洲人权委员会(27)、美洲人权法院(28)、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29)、欧洲人权法院(30),经济和社会权利的认可与保护情况仍然不容乐观。各国拒绝给予经济和社会权利以同等地位,暗示了政治家和政府机构的消极态度,正是这种态度导致了怪异的贫困状态,冲击着数百万人的生活。最近,联合国正讨论拟定任择议定书,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设立申诉机制,其过程也反映出发达国家政府冷酷无情的态度。联合国已经成立工作组,考虑如何参考多位专家意见,拟定任择议定书。这一现状也表明,尽管如今经济和社会权利具有可诉性(31),但问题仍然悬而未决。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对任择议定书不太赞成。它们对工作组草拟的任择议定书进行了修改,从而确保申诉流程的“范围和运用受限” (32)。

  拒绝制定综合性申诉流程表明,全世界的发达国家尚未准备承认“由于饥饿、缺医少药、没有居所而导致的死亡,是人权最紧迫的问题”这一观点。

  六、联合国为发展和政治权利制度化所付出的努力

  正如《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所指出的那样,经济富裕、社会幸福是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的一项主要议程。这项倡议突出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正作为和平与可持续人权保护基石的重要性。玻利维亚还附加了一项提议,要求授权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展开协调行动,推动处于不利地位国家的经济发展、工业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加强国际人权保护,促进社会安全,提供物资创造工作机会,解决卫生和人口问题及其它类似问题”。(33)这项提议听起来雄心勃勃,但对许多国家而言还远远不够。有的国家不仅在这一问题上提出建议,还就其它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例如,阿根廷坚持要求平等获得资本货物(34),法国认为应当授权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公平分配原材料(35)。然而,这些提议在旧金山会议上都被驳回了,而且与之相关的《联合国宪章》第55条也遭到修改。旧金山会议未能强调“全球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的必要性”。《联合国宪章》中的第55条和第56条是宪章中唯一直接体现联合国在世界人民的经济与社会发展问题上发挥整体作用的“条款”。因此,“二战”后时期世界贫困人口状况不容乐观。联合国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注有限,其主要原因是旧金山会议上的联合国创始国都是最具影响力的国家,其中大多数国家的经济都已达到发达水平。因此,对他们而言,经济发展问题不可能成为会上讨论的重点。实际上,他们被错误的思想误导,使联合国发展成为“共同安全机构”,而不是一个为世界贫困人口肩负起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责任的机构。(36)最重要的是,美国从一开始就强烈反对任何有关社会经济权利的字眼,认为这是在为社会主义寻找机会。(37)

  最近,这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似乎有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贫困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就是这一进展最明显的例证。最近,联合国召开了有史以来各国参会领导人最多的一次会议(189个成员国参加,其中大多数是由国家和政府领导人代表本国参会),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千年宣言》(2000)。(38)目前,世界上仍有一亿多人生活极度贫困,处于凄惨和非人性的环境之中,在宣言中,各国领导人承诺展开切实有效的工作,把这些同胞解救出来。宣言还承诺,使发展权成为人人都能够享有的真实权利,从贫困中解放全人类。(39)

  《千年发展目标》是与《联合国千年宣言》一同制定的具体目标。(40)虽然人权一词可以具体使用(41),但应当把人权和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千年发展目标并非完全不包含人权的观念。然而,从法律约束的人权角度处理发展问题,并不是法律所能接受的方法。不幸的是,就在《千年发展目标》宣布两年后,也就是2002年6月10日至13日,在罗马举办的世界粮食峰会上,美国政府对关于粮食的宣言持保留意见,引起了极大的争议。(42)有观点认为,获得权利以达到基本的生活水平是一个逐步实现的目标或愿望,因此,并不需要各国承担国际责任。(43)这种论据不仅成为发达国家在解决贫困问题时逃避国际合作与义务的欺骗性手段,同时也是对穷人“抱以同情并进行人道援助”做法的否定。

  这就是当今的国际政治在维持全球饥饿现状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体现。从很大程度上说,数百万人都生活贫困的怪异现状是“发达国家在解决全世界穷人面对的贫困危机问题时采取逃避责任的态度所导致的结果”。一方面,发达国家在“武器装备和军队力量”建设上投入大量资源,另一方面,他们却公然否认“获得粮食的权利会产生国际责任”。实际上,在南亚和其它世界多地却频繁出现因饥饿而死亡的现象。

Abstract: Poverty affects social development and justice.It also deeply affects the realization of human rights,inclucing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The present unjust international order cannot solve poverty by means of human rights.Many developed countries avoid their obligation of dealing with poverty,denying the general realization and actionability of economic,social and development rights.Due to the position of these countries in the issues of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many regions of the world were falling into the extremely poor state.The efforts by the United Nations are discounted i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and fighting against the poverty.


  ([尼泊尔]尤巴拉杰•桑格如拉(Yubaraj Sangroula),尼泊尔加德满都法学院教授,曾担任尼泊尔国家总检察长、尼泊尔改革与安全机构高级别工作组会议召集人。)

  注释:

  ②见《哥本哈根社会发展问题宣言》附录二第19节。该宣言还补充称,“定义贫困的标准不仅包括收入,还包括获取社会服务的多少”。大多数国际组织都采取同样的方法来定义贫困。例如,2011年,世界银行在一份报告中写道,定义贫困的“不平等评价标准”如下:“绝对贫困或赤贫指的是物资极度匮乏,无法满足人的基本需求的状态,一般包括对食品、水、清洁、衣物、卫生保健、教育和信息的需求”。报告把贫困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后者指的是“人们生活的地方或社会的经济不平等,视不同的环境而定”。见http://web.worldbank.org/WEBSITE/EXTERNAL/TOPICS,2015年9月10日访问。另一种定义贫困的方法是“根据收入与消费而测定”的方法。在运用这种方法的过程中,研究人员必须测定“人均收入和人均消费数量”。详情请见Geoffrey Gilbert,World Poverty,Santa Barbara:ABC.CLIO,2004 和 Sanjay G.Reddy,“How not to Count Poor”,Columbia University,2005。二者间的差距用来“评定贫困程度”。后来,人们还用量化的方法来表示贫困状况。在所有的方法中,由不同因素共同导致的“实际”情况被视为“一种贫困状态”。所有的定义和测定方法都将“贫困”视为一种有形物质或物体,然后再试图发掘其潜在的特质或特征。

  ③例如,有学者就认为“贫困是指食品、住所、金钱和衣物极度匮乏,无法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状态”。See Jonathan Haughton and Shahidur RKhandker,Handbook on Poverty and Inequality,The World Bank,Washington D.C.,2009.

  ④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00/2001:Attacking Poverty,Washington,DC:World Bank,2000.

  ⑤同注②,第2页。

  ⑥同上注。

  ⑦同上注。

  ⑧Amartya Sen,Commodities and Capabilities,Amsterdam:North-Holland,1987.

  ⑨United Nations,Indicators of Poverty and Hungers,Signed by all UN Agencies,1998.

  ⑩See Thomas Pogge,World Poverty and Human Rights:Cosmopolitan Responsibilities and Reform;Cambridge:Polity 2002,p.2.

  ⑪同上注,第98页。

  ⑫同上注,第99-100页。

  ⑬See Thom Brooks,“Is Global Poverty a Crime”,p.2.Available online at http://ssrn.org/abstract,last visited October 29,2011.

  ⑭详情请见Joseph Stiglitz,The Price of Inequality,2012.

  ⑮在更广阔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的背景下,法律必须发挥极大作用的理论在法学中已经屡见不鲜了。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两位法律与发展学者,戴维•M特鲁贝克和托马斯•M.弗朗克就把这种方法描述为“自由法条主义”。关于法律和发展运动的概述,see Benny Simon Tabalujan,Legal Developmen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The Role of Legal Culture,2001,SSRN.。这种方法的关键性主张认为,国家应当独立理性地对每一个人运用法律。这种方法暗含的理念是,法治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先决条件,发展中国家可以引入发达国家的现代法律,进行“法律移植”来达到这些要求。关于“法律移植”的概述,see William Ewald,“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 II:The Logic of Legal Transplants”,43 AM.J.Comp.L.(1995),p.489.

  ⑯社会和国家没有内在目标。二者将“人民的共同目标”作为国家目标。

  ⑰阿兰•沃森是“法律移植”理论的著名倡导者。对他而言,长久以来,法律移植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其本身也是法治发展最丰富的来源。See Alan Watson,Legal Transplants:A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2nd ed.,1993,p.95.

  ⑱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法律移植运动通过在拉丁美洲、非洲的一系列法律现代化计划获得了发展动力。从某种程度上而言,20世纪80年代,这一运动在亚洲失去了活力。法律现代化计划并没有取得人们所期望的成果。随着这些计划的失败,这项运动也陷入低潮。帕特里克•麦考斯兰认为,该运动之所以会失去发展动力,一方面是因为它主要强调法律的结构性和实质性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它没有从更为普遍的意义上明确法律和发展之间关系的本质是偶然性的还是其它性质的。See Patrick McAuslan,“Law,Governance and the Development in the Market:Practical Problems and Possible Solutions”,in Good Governance and Law:Legal and Institutional Reform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⑲早在19世纪初,德国学者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就驳斥了法律移植理论。他认为国家是一个笼罩在其组成个体上的有机整体,其法律是在这一共同体内通过逐渐把社会准则具体化而形成的。(Of the Vocation of Our Age for Legislation and Jurisprudence,Translated by Abhram Wayward,Littlewood & Co.1831,Ch.II)。近代,许多法学家基于不同的角度驳斥这一理论。例如,罗伯特•塞德曼就提出“法律不可移植定律”,他认为把一种文化的规定转移到另一种文化中的做法根本不可行,因为移植后的规定不可能产生和在原处一样的实施效果。

  ⑳埃莫里大学法学院的米迦勒•J佩里教授称:“人权法是一回事,人权的道德性是另一回事。说到人权的道德,我指的是,根据国际人权法案来看,那种作为人权法主要基础和主要保障的道德。”See Michale J.Perry,“Human Rights as Law,Human Rights as Morality,Emory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Public Law & Legal Theory Research Paper Series,Research paper No.0845,p.12.This article can be downloaded from http://ssrncom/abstract=1274728,2015年9月10日访问。

  (21)此处适宜引用迪特里希•朋霍费尔的话。他观察“二战”时的德国称:“我们曾一度学着从底层人民的角度来看待世界历史上的大事件,从那些被驱逐、受怀疑、遭虐待、无力的、受压迫、被辱骂的人——总之就是从遭受苦难的人们的角度来看待事件本身。”See Dietrich Bonhoeffer,A Letter to Family and Conspirators,1995,in Geofferey BKelly and FBurton Selson,eds,Dietrich Bonhoeffer A testament of Freedom;Harper SanFransisco,pp.482-486. 马丁•路德•金以同样的精神宣称,不是只有坏人才会犯下恶毒行径,残害同类。好人的无动于衷同样会产生破坏性的后果。援引自Nicholas D.Kristof“The American Witness”,New York Time,March 2,2005.

  (22)早在起草《国际人权法案》时,历史就见证了人们对经济和社会权利抱有偏见的态度。例如,继1950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十年后,1961年欧洲理事会又通过了《欧洲社会宪章》(ESC)。《欧洲社会宪章》获批通过后,人们希望借此为欧洲地区的基本经济和社会权利保护提供支持和框架。由于认识到公民、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不可分割性,《欧洲社会宪章》的起草者将其视为保护《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规定权利所必须的另一份法案。然而,实际上,《欧洲社会宪章》在保护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已被边缘化,未能像《欧洲人权公约》那样发挥出应有的作用。See Melissa Khemani,“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Georgetown Law Centre,2009Electronic copy available at http://ssrn.com/abstract=1606110,2015年9月10日访问。

  (23)菲利普•奥尔斯顿准确描述了这一问题的现状。他说:“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成为了欧洲人权委员会‘可怜的继姐妹’。”See Philip Alston,Assessing the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of the European Charter's Supervisory System,Center for Human Rights and Global Justice,Working Paper,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Series,NYU School of Law,2005,No.6,pp.25.

  (24)Aoife Nolan,et al.,“The Justiciabilit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Rights:An Updated Appraisal”,Human Rights Center,Queen's University Belfas,2007.Electronic copy available at http://ssrn.com/abstract=1434944,2015年9月10日访问。

  (25)承认经济和社会权利及其它权利具有可诉性的国家有南非、菲律宾、印度、孟加拉国、哥伦比亚、芬兰、肯尼亚、匈牙利、瑞士和阿根廷。

  (26)参见,例如2003年5月15日至29日,非洲委员会第33届会议通过Purohit and Moor v.Gambia案(Communication 241/200,该案涉及精神病人健康权的问题);2001年10月13日至27日,冈比亚班珠尔第30届会议上非洲人权委员会通过ERAC and CESR v.Nigeria(Case No.155/96,该案涉及健康权和食品、住所的隐含权利)。

  (27)See,e.g.,Argentina:Jehovah's Witness(Case 2137,Inter-AM.C.H.R.43,OEA/serL/V/II47,doc 13 rev.1,1979,Annual Report 1978,该案涉及的是教育权);Jorge Odir Miranda et al.v.El Salvador (Inter-Ame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Case 12.249,Report No.29/01,OEA/Ser.L/V/II.111 Doc.20 rev.,2000,p.284.容许决策涉及的是《美洲国家组织宪章》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标准)

  (28)See,e.g.,Cumindad Mayagna(Sumo)AwasTingni v.Nicaragua,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Series C,No.79,31 August 2001(该案所涉及的是财产权);Delcia Yean and VioletaBosica v.Dominican Republic,(Inter-Ame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Report 28/01,Case 12.189,7 December,2005,该案涉及的是儿童权利)。

  (29)Autisme.Europe v.France(Complaint No.13/2002,7 Nov.2003,涉及孤独症患者的教育权利);FIDH v.France(Complaint No.14/2003,8 Sept,2004,该案涉及外国人的医疗救助权及其它权利)

  (30)关于地方机构有关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列表,see,A.Nolan et al.,‘Leading cases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SummariesWorking Paper No.2’(Geneva;COHRE,2005).Electronic copy available at www.cohre.org,2015年9月10日访问。

  (31)有关该进程的更多信息,见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考虑拟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首次会议报告(2004),E/CN.4/2004/44;第二次会议报告,2005.E/CN.4/2005/52。

  (32)见2006年3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第2段。电子版载于http://www.ohchr.org/english/issues/escr/docs/res2006_3.pdf. 例如,加拿大在投票后解释称它“仍然质疑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实行通信程序的价值,并关注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过分干预的可能性”认为目前对多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缺乏明确的定义,对是否符合规定的评判也缺少明确的标准(联合国新闻稿,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工作小组决议的活动,2006年6月29日)。工作小组获得新的授权后,在2007年7月7日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会上,支持制定综合性申诉流程的呼声更加高涨。然而,相当数量的国家通过其在联合国的代表表示,将继续争取设立一项规定,允许各国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可以享有“按需”选择的权力,选择申诉流程涵盖哪些权力或权力的哪些方面。美国代表团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应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所区别,不要求各国提供法律救济。相反,非政府组织和赞同实施综合性任择议定书的国家强调,一切社会经济权利及其各个方面,都应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在有效保护国际人权方面,表明自身立场的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倒退。

  (33)UNCIO,vol.3,p.586.

  (34)UNCIO,vol.10,p.84.

  (35)UNCIO,vol.3,p.388.

  (36)世界大部分地区仍处于殖民统治之下。西方殖民国家并不是真诚对待被殖民地区人民,并未对其给予“和发达国家人民同等的”待遇。殖民地人民的悲伤和问题不被视为对人权的侵犯,因为他们未被定义为“文明人”。详细讨论,see Schirijver,van Genugten,Homan,de Waart,The United Nations of the Future:Globalization with a Human Face,2006,Amsterdam:KIT Publishers,p.89.

  (37)Otto Spijkers,“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 from an international,Dutch and personal perspective”,See online at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 URL,http://papers.ssrn.com,2015年10月10日访问。

  (38)《联合国千年宣言》是2000年9月18日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UN DOCA/RES/55/2)。联合国新闻稿,“2000年9月18日,在不平凡的三天峰会结束时,世界各国领导人通过了《联合国千年宣言》”(UN DOCGA/9758)。

  (39)参见《联合国千年宣言》,第11段。

  (40)虽然这些目标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奥尔斯顿认为,大多数发展目标反映了国际惯例法。他声称“至少一些千年发展目标反映了国际惯例法的准则……观察前6个目标和至少第7个目标的部分内容就很容易发现这一情况。”See Alston,“Ships Passing in the Night:The Current State of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 Debate Seen Through the Lens of the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27 Human Rights Quarterly (2005),No.3.

  (41)一篇从人权角度看待千年发展目标的论文(同时也是对千年发展目标并未突出体现人权观点的批评)写得十分有趣,见奥尔斯顿的《从人权角度看待千年目标》,论文写于2004年,其目的是为了向千年项目贫困与经济发展特别工作组提出建议。

  (42)查阅峰会内容,请见 http://www.fao.org/wfs,后续会议内容请见 http://www.fao.org/Worldfoodsummit,2015年9月10日访问。

  (43)在世界粮食峰会报告的第一部分可以找到美国的保留意见。报告中写道:“美国对世界粮食峰会宣言持如下保留意见……美国认为,必须在《世界人权宣言》所阐明的卫生、富裕的生活水平背景下看待粮食充足问题。卫生、富裕的生活水平包括有机会获得充足的食品、衣物、住房、医疗条件和必需的社会服务。此外,美国还认为获得权利以达到基本生活水平是一个逐步实现的目标或愿望,因此不需要各国承担国际责任、进行法律授权,也不需要减少各国政府对本国公民所负有的责任。”

  (责任编辑刘更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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