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发展权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打破旧的国际秩序而斗争的产物。对发展权进行研究,对人权保障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发展权的内涵出发,追溯其形成和发展历程,探讨其实现与保障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国际新秩序的发展。
关键词:发展权 人权 国际新秩序
发展权是20世纪中后期发展中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提出的一个崭新的人权保障理念,是“二战”后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进程中率先提出的人权保障新理念。可以说发展权是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斗争与妥协的产物,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关于发展权问题发生严重分歧与论争是必然的。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国际社会将围绕发展权问题始终存在着政治实践和理论观点方面的博弈。
一、发展权的内涵
(一)发展权的属性
1.发展权是一项人权
首先,发展权是一项人权。众所周知,基本人权和自由必须是与生存权等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权利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是与发展紧密相连的。因此,发展权的根本属性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人作为发展进程的主体,应当是发展权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不仅如此,全人类都应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发展负
有责任,并应为发展而促进和保护适当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秩序。①换言之,每个个体和集体都应该对社会的经济、文化和政治的发展有参与、享受并为之作出贡献的权利。只有通过这样的发展,才能使得全部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得到充分的实现。
追溯历史,关于“发展权是一项人权”的观点最早是由塞内加尔最高法院院长凯巴•巴耶于1970年在斯特斯堡人权国际研究所的演说中提出的。②此后,该观点为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所承认。当前,发展权是一项人权的观念也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
值得注意的是,发展权的对象不仅是个人,还包括了集体。这就是说发展权是一项集体权利。具体而言,该集体是指由个人组成的民族、国家乃至全人类。因此,在理解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的观点时,我们应当要认识到它包含两方面,即个人的方面和集体的方面。中国代表团在1985年第40届联合国大会上曾就该观点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即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将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繁荣,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发展权不应仅仅被理解为一项个人的权利。国家的进步和发展能促进个人的发展,而个人的发展反过来又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因此,二者是不可分割的,不能认为是互不相容的。③对于发展权的这种理解,在《发展权利宣言》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得到大家的普遍赞同。④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将发展权视为集体权利中最重要的乃至根本的人权,就在于它们认识到发展与人权密切相关。在发展中国家看来,如果将发展权仅仅看作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就忽视了经济权利与政治权利之间的直接联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落后,是个人人权充分实现的障碍,集体权利是个人人权的基本前提,是个人人权得以实现的保障。⑤
2.发展权是自决权的必然延伸
中国代表团在1985年第40届联合国大会上除了就“发展权是一项人权”的观点进行阐述以外,还提到发展权是民族自决权的必然延伸,也是为了非殖民化、民族解放、经济独立和发展而斗争所取得的成果。
笔者认为,自决权的含义是指一切国家和民族独立决定其命运,选择其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的权利。这意味着各国可以为了它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地处置其自然资源和财富的权利,即经济自决权。自决权原则已成为当代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国际法原则,也即国际法的“宪法性”原则,因此自决权不可被其他任何国际法原则所排除。如果其他国际法原则与其相冲突,自决权原则将优先适用。因此,有人认为,自决权原则属于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范畴。⑥
早在1952年第421D(V)号决议中,联合国大会就确认“人民和各民族的自决权”为基本人权。其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在其第1条作出相同的规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前者的第25条和后者的第47条规定也分别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解释为有损于所有民族充分和自由地享有和利用其自然资源和财富的固有权利。”由此可见,自决权是国际人权法公约所规定的最基本人权,是其它一切人权的基础。在内容上,民族自决权包含该民族“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的权利,因此,就属于人权范畴的发展权而言,它不仅以民族自决权为基础,而且是民族自决权的延伸。有鉴于此,《发展权利宣言》规定,发展的人权也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它包含各国可依照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对其所有的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充分主权这一不可剥夺的权利。⑦换言之,发展权是自决权的必然延伸。
3.发展权是国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统一
如前所述,发展权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据此原则,当然享有发展权。⑧但是由于发展权也是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因此国家在享有发展权的同时,还应当担负现实发展权的义务。归纳来说,发展权是国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统一。《有关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国际公法原则的逐渐发展宣言》(以下简称《汉城宣言》)中指出,作为国际公法一般法律原则的发展权,理应包含以下内容:各国彼此合作,基于对普遍承认的人权和关于建立各国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的共同理解,制定体现在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法案中的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标准。各国在制定和实施其行政、立法政策和其他措施时应考虑这些标准,以便在国内和国际范围内实现发展权。⑨有学者指出,发展权是使人权与各国权利和义务相联系的法律努力,旨在创设个人享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条件;对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尊重,旨在促使国家通过有关行为责任或效果责任严格遵守其有关人权的承诺。因此,发展权应视为国家为促进和保护人权而行为的权利。⑩
具体而言,国家享有的发展权主要可以体现为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国内,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内发展政策,不断提高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保护本国人民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人民有均等的机会获得基本资源、教育、医疗保健、食品、住房、就业和公平分配收入,保证男女平等,消除社会非正义等。另一方面,在国际上,国家有权利和义务遵守关于各国保持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尊重各国人民的民族自决权以及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个别地或集体地采取措施制定国际发展政策以促进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消除各种大规模的侵犯人权行为(如种族隔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殖民主义、外国统治、侵略和占领、外国干涉、对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及国家主权的威胁、战争威胁等)。⑪
4.发展权的核心在于经济的发展
就实质层面而言,发展权的核心是经济的发展,因此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的权利成为了发展权的应有之义。为促进发展权实现而作出的任何努力和实施的各项政策,其目的都是为了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福利,保护本国人民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证人民有均等的机会获得基本资源、教育、医疗保健、食品、住房、就业和公平分配收入,保证男女平等,消除社会非正义等。发展权还进一步包括其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诸如工作权利,享受公正合理的就业条件的权利,享受较高物质和精神健康标准的权利,从科学、贸易、技术和经济进步中获益的权利,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使用财政资源、制定人口政策和保护环境的权利等。⑫
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必须以经济的发展作为其坚实的基础。不谈经济的发展,而只谈实现国际人权公约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难免是片面的。需要注意的是,就发展权而言,虽然其意味着一个民族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综合发展的权利,但应当考虑到经济的发展是其他方面发展的前提条件。所以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经济发展是发展权的核心。如果去掉经济发展这一基础,发展权就失去了其本身的存在意义。
综上所述,发展权是作为个体的人和作为集体的民族或国家自由地参与和增进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发展并享受发展利益的一种权能,是广泛地存在于国内、国际社会的旨在满足人的基本要求的一项基本人权。发展权概念可以界定为:发展权是指全部个体及其集合体向国内和国际社会主张的参与、促进和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各方面发展及其利益的一项基本人权。
二、发展权的历史渊源
(一)“发展权”思想的孕育
追根溯源,“发展”一词最早出现于古希腊罗马时代的古典文明之中,其文献里提到“发展是一个实现内在潜能的过程”。经过14至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人文主义者们提出了“发展是人性对抗神性的一种自由的主张”的观点。这可谓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到了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继承与发展这一观点,开始主张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其中隐含并强调发展自由权的思想”。在此时期,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罗伯斯庇尔开始将人的全面发展与人权联系起来进行考察,而空想社会主义者关于发展的论述也开始陆续出现,积极呼唤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时期思想大师们对于人权的理解主要将人权一概视为个人权利的层面,而忽视了集体形式的存在,从而导致了发展权始终不可能形成。
20世纪40和50年代,原有的殖民地、半殖民地相继取得独立并建立了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但由于受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长期剥削和压榨,它们仍处于贫穷落后的状态,有的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及经济命脉仍不同程度地受到殖民主义势力的控制。因此,摆脱殖民控制,谋求本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便成为这些国家和人民的强烈愿望和正当权利。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55条规定:“联合国应促进:(子)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 ⑬其中,第13条和第62条均有相关的规定。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中则有更多的体现,比如,该宣言第22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各种权利的实现”。
在此时期,国际社会建立了联合国体制。为了达到共同发展的目标,《联合国宪章》将其定为联合国活动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并在《宪章》规定了联合国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此方面可享有一系列的权利,还规定了各会员国有义务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以谋求各国共同发展。然而,20世纪40年代以来由西方发达国家参与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并没有改变传统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该体制忽略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一现实,以无条件的、互惠的最惠国待遇作为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一般国际法原则,以“加权表决制”的方式来决定国际金融和货币领域内的重大问题。由于该体制所关注的发展只是发达国家的单方面发展,而非《联合国宪章》所追求的其成员国的共同发展,从而导致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所带来的利益并没有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公平分享,反而造成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缓慢,南北贫富差距继续扩大的情况。
“二战”以后,社会主义国家和新兴独立的民族国家就集体人权问题展开激烈斗争。自联合国组织成立以后,通过联大会议作出了一系列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人权保护的规定,对集体人权的地位予以肯定,以个人和集体为权利主体的发展权思想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二)“发展权”概念的确认
发展权利的主张最早是由非洲提出来的。20世纪60年代,广大发展中国家开始意识到问题的存在,为了摆脱国际经济旧秩序的束缚,开始寻求自身的发展的国家积极开展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建立公正、合理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然而,发展中国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迫切要求遭到发达国家的强烈反对,双方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问题上产生深刻分歧。⑭1969年,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发表了一份关于《不发达国家发展权利》的报告,首次使用了“发展权利”一词。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人权国际协会副主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姆巴耶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发展权”概念并尝试给发展权下定义。
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双方的对话一度处于无结果状态。⑮与此同时,这一时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形势进一步恶化,债务危机不断加深,如非石油生产国的发展中国家年平均债务支付额由 1973年的不到200亿美元增至1983年的1,000亿美元以上。⑯1981-1985年,发展中国家的年平均经济增长率不超过1.4%(1971-1975 年为6.1%,19761980 年为4.9%),一半以上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低于其人口出生率,从而出现人均收入的负增长。⑰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恶化也使得发达国家的生产过剩、出口下降,人口失业率增高,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各国开始意识到只有开展对话与合作才能有效地解决发展问题,并促进社会的发展。在1970年的斯特拉斯堡人权国际协会开幕式上,凯巴•姆巴耶发表了一篇题目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演讲,其中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因为人类没有发展就不能生存,所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必然与生存权、不断提高生活水平权相联系,也就是与发展权相联系。至此,发展权概念被正式提出,并立即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支持和联大一系列国际文书的确认。1974 年5月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宣告“每个国家都有权实行自己认为对自己的发展最适合的经济和社会制度,而不因此遭受任何歧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被认为是各国实现发展权的首要任务。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着重强调了有关发展合作和发展的障碍问题,系统地论述了促进各国发展的国际经济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发展权概念展开讨论,对其进行国际层面上的研究,同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33 届会议通过第 4(XXXIII)号决议,第一次在联大人权委员会系统内承认发展权是一项人权。从此,发展权问题正式列入联合国的议事日程。1979 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第 4(XXXV)和第 5(XXXV)决议重申:“发展机会均等,既是国家的权利,也是国家内个人的权利”,明确了发展权的主体包含了国家及个人。这无疑是对发展权概念认识的又一次深入。同年第 34届联大第34/36决议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反映了人权委员会的观点,该决议的颁行,标志着国际社会已对发展权予以了确定和认可。
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联合国的推动下,南北国家就逐渐发展有关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国际法原则以及全球发展问题,展开对话和合作。发展权概念就是在这一斗争过程中提出并成为指导这一斗争过程的重要法律概念之一。1981 年,非洲统一组织的成员国在内罗毕会议上通过《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力宪章》,发展权在该宪章中得到承认。⑱同年,经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授权,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设立了一个由 15 国政府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开展研究发展权的范围和内容,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在努力实现人权中遇到的各种障碍。随后,该工作组展开了起草《发展权利宣言》的工作。1986 年 8 月,国际法协会在汉城召开了第 62 届大会,一致通过了《汉城宣言》。该宣言将发展权作为有关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国际法原则之一,并认为发展权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尤其是人权法的原则,其基础是人民自决权。同年 12 月,尽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权问题上存在分歧,⑲联合国大会仍然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⑳显然,随着发展权概念的发展,发展权已经超越了国际人权法的特定范围,成为指导国际关系各个领域的一般国际法原则。
(三)发展权的法定化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知近年来“发展权”逐渐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但与此同时的是,这些关于“发展权”的进步主要体现为观点的变更和受重视程度的提高,而并非书面上对其进行单个宪法典等形式上的确立。绝大多数国家宪法并没有明确地载入“发展权”这一概念,仅有少数国家对发展权的理念或是原则进行宣告式或确认式的规定。在实践层面上,发展权的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当发展权受到侵害时无法进入普遍的系统的法律救济机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譬如,阿富汗只是在其宪法的序言中宣告:“立宪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公正与平等、发展国民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只在宪法关于联邦的目标中提到:“促进各领域繁荣进步而紧密合作,改善全体人民的生活。”1985年危地马拉国宪法则把发展确立为国家的一项责任和义务,即保障居民的生命、自由、正义、安全、和平以及人的全面发展。根据统计,目前亚洲、美洲、大洋洲、欧洲可查到的 123 部现行宪法中,采用类似的方式体现发展自由、发展权利思想内容的有 57 部,其中包含发展权思想而无具体条文规定的宪法居多数。显然,对于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发展权而言,若是没有国内宪法的规范确认,又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方式,其现实问题就不可能得到彻底的解决。(21)
人权的实在化以人权的法定化为基础。作为一项年轻的人权,发展权借助于法律尤其是宪法来规范和保障已成为发展权现实化的必然选择。把发展权纳入宪法规范以使之获得根本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是发展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基础,在立法上为发展权实现自创性系统的建构创造了根本条件。20 世纪 90年代以后,发展权宪法化取得较大进展。譬如,非洲国家在修改或重新制定宪法时,突出强调了发展权的基本人权地位,将其纳入国内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之中。前苏联解体后新独立的几个国家的宪法(包括 1992 年土库曼斯坦宪法、1993 年吉尔吉斯坦宪法、1995 年格鲁吉亚宪法、1995 年哈萨克斯坦宪法等等),不仅规定了发展权的原则性问题,还直接明晰地列举了发展权权利形式。确认和保障发展权已成为当代宪法的一个基本特征。一般而言,宪法对人权的规范,采取的是将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规范相结合予以规定的方式。根据历史经验和宪法对其他基本人权的规范方法,宪法对发展权加以规范主要采取以下五种方式:第一,在宪法“序言”或“总纲”中抽象地宣告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的宪法地位,突出发展权的基本人权的性质。同时,确立发展权保护这一法律原则。第二,在“国家根本任务”中,用纲领性、原则性的规范一般性地确认发展权作为国家一项法定的根本任务。第三,在“国家基本政策”或“发展规划”中,通过建立发展权与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及专项开发之间的法律联系具体地规定实现发展权的方式。第四,在“公民基本权利”或“基本人权”规定中确定公民的发展权利。第五,规定转换性条款将国际发展法与国内法联接起来,使发展权的国际、国内法律规范统一到宪法规范中,实现国际发展权法律规范的国内化。通过上面的方式把发展权纳入宪法规范,使之获得根本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保障。有了宪法作为渊源和联接点,发展权法或其他发展权法律制度自身才会随着应有权利的不断被肯定而得以丰富、发展和强化,完备的发展权法律体系才能够逐步建立起来。(22)
三、发展权的实现途径与保障措施
(一)中国在发展权方面的现状
就目前情况而言,中国政府为了有效化解人权实现所面临的各种冲突,在推进人权的实现方面主要遵循三条基本原则,即依法推进原则、协调推进原则和务实推进原则。在两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对这三项基本原则都有专门表述,只是在用词上略有差别。
“依法推进”,就是要根据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机制,依法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推进人权事业发展,有运动式和法治化两种方式;“协调推进”,就是要将各项人权作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协调发展,促进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协调发展;“务实推进”,就是要既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又坚持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新的实际出发,切实推进人权事业发展。
(二)澳门在人权发展方面的努力
在澳门人权保障体系中,处于核心与指导地位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人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对人权的保护非常广泛,其中包括:作为居民的权利(第24条);平等的权利(第25条);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第26条);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第27条);个人自由与身体完整的权利(第28条);受刑法上的不溯及既往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保护的权利(第29条);个人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个人的名誉权、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隐私权(第30条);住宅和其它房屋不受侵犯的权利(第31条);澳门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享有自由迁徙、出入境或移居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权利(第33条);宗教信仰自由、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权利(第34条);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的权利(第35条);有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及获得司法补救的权利(第36条);有自由从事教育、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权利(第37条);自由婚姻、成立家庭和自愿生育的权利(第38条);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享有被关怀和保护的权利(第38条);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第39条);享有私有财产的权利(第6条);享有取得、使用、处置、继承财产和获得赔偿的权利(第103条)。(23)
除此之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回归以后在社会发展与保障人权方面也做出不断的努力。在刚刚回归的几年,澳门的经济萧条,并不乐观,中央政府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使得澳门的经济逐渐转好,良好的经济基础也使得澳门可以有能力在人权发展方面投入更多的资源。具体而言,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十个方面:司法与准司法领域、人权推广、劳动就业、男女平等、家庭援助、住房、卫生、隐私、教育、环境等。
(三)关于发展权的实现途径与保障措施的建议
如前所述,国家享有发展权并对发展权的实现负有责任,主要体现在国内和国际两方面,并且两者紧密相连。然而,在发展权茁壮成长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障碍,如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侵略和经济掠夺,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存在导致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停滞,南北差距不断扩大,并造成人民生活的困苦。所以,要真正实现发展权,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最终实现《联合国宪章》中所规定的共同发展目标,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个有利于发展权实现的国际环境,即要求世界各国在国际层面担负起实现发展权的国际义务。归结起来,发展权的实现途径与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互相合作,相互促进
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包括“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其中,《联合国宪章》第9章则具体规定了各会员国之间进行国际经济和社会合作的目标和义务,并要求各会员国为达此目的而应采取共同或个别的行动与联合国合作。《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重申了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彼此合作的义务,该宣言还规定,“各国无论在整个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任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增进国际经济安定与进步;各国应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以及在科学与技术方面为促进国际文化教育进步彼此合作;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发展中国家之经济方面彼此合作。”
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大会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系列决议,不断重申各国彼此进行国际合作以促进发展的义务。如《建立新的国际秩序宣言》指出,发达国家的利益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能分割开,发达国家的繁荣和发展中国家的增长是紧密地相互关连的,整个国际大家庭的繁荣取决于其组成部分的繁荣。发展方面的国际合作是所有国家都应具有的目标和共同责任。(24)《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则进一步规定,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国际合作,以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25)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得知各国合作谋求发展早已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普遍原则。因此,世界各国应该互相合作相互促进。具体而言,各国应该进行紧密合作,遵守关于保持各国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尊重各国人民的民族自决权,尊重各国的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并在此基础上维护国际和平安全,制定国际发展政策,进行符合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利益的国际经济结构改革,从而建立公平互利的国际经济秩序,以促进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以期消除实现发展权的障碍,确保发展权的实现。
与此同时,《汉城宣言》强调国际合作应特别在以下领域进行:国际贸易,国际货币和金融关系,跨国投资,技术转让,对跨国公司活动及跨国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管制,粮食、能源及商品的供应,自然环境的国际保护,发展权以及各种活动的协调;就合作的方式而言,在不妨碍其他合作义务的条件下,应根据相互依赖的程度,在高度依赖的国家间建立各种形式的地区性合作,在有特殊互相依赖关系的发达国家或国家集团同发展中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建立具体的合作形式。(26)
2.平等参与国际决策
所谓平等参与国际决策,是指在讨论和解决某个国际问题或指定某项国际规则时,其利益与此相关的各个国家都应平等地参与该问题的讨论和解决或该规则的制定,其意见和利益应得到充分的尊重,显然,各国平等地参与国际决策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体现。(27)根据国际法中的主权平等原则,各个主权国家不仅在法律地位上平等,而且在功能上平等。所谓功能上平等,是指在国际关系中的国家平等,涉及国家法律活动之外的一些活动,及国家在参与国际问题方面的平等,包括平等地参与国家利益相关的国际会议、国际组织和多边公约等;国家在国际组织中的主权平等;国家在国际法制定过程中的平等。(28)
平等参与国际决策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重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呼吁,一切国家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了一切国家的共同利益而解决世界经济问题的工作。(29)《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则明确规定,所有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30)《汉城宣言》进一步将平等参与国际决策确定为逐渐发展的有关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国际原则之一。该宣言强调,所有国家的法律地位平等,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均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与国际决策过程以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及货币问题;在国际组织内应促成建立一种能公平兼顾所有有关利益的决策制度。
综上所述,平等参与国际决策就是除了强调各国在参与国际决策的过程中得到平等的地位、意见和利益得到尊重外,还要求各国和国际组织积极并充分有效地参与讨论和解决与国际发展相关的问题,制定相关的国际发展政策。
3.建立全面的国际新秩序
我们在前面提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障碍是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基础上的不平等、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国际秩序。因此,建立全面的国际新秩序成为了充分保障发展权的应有之义。
当前,尽管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所要求的某些原则在某些国际条约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31)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今的国际秩序仍然堪忧,南北贫富差距继续扩大,发达国家单方面发展的局面并未改变。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表的1999年度《人类发展报告》显示,占世界人口20%的发达国家所拥有的总产值占世界总产值的86%,它们占全球出口市场的份额也高达82%。而占世界人口75%以上的发展中国家所占的这两项比例仅分为14%和18%。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差距从1983年的43倍扩大到目前的60多倍。全球最不发达国家已从10年前的36个增加到目前的48个。(32)
正因为如此,2000年9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千年首脑会议,将“如何在经济全球化中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缩小南北差距”作为重要议题之一,江泽民同志在围绕“21世纪联合国的作用”这一主题开展的讨论会上强调,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趋利避害、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关键在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33)2001年3月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第57届会议,设置包括发展权在内的一系列议题。中国代表在会上阐述了中国对发展权的立场,强调要重视和实现发展权,各国应当推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建立公平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34)
可见,“发展”与“建立全面的国际新秩序”两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简单来说,“发展”是目标,“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是条件和手段。《发展权利宣言》则明确规定了各国促进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责任。(35)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就必须建立全面的国际新秩序;只有建立全面的国际新秩序,才能真正促进和保障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此处的“国际新秩序”所强调的主要是经济秩序。
然而,由于有关发展权的联合国大会决议本身的“建议性”,决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其在国际法上的影响还有待于国家的国内立法实践和国际条约实践。(36)与此同时,由于发达国家不同程度的抵触和反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必须在国际条约实践中,与发达国家进行长期而艰苦的斗争才能使上述决议中的有关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将会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艰辛过程。
四、结论
总的来说,实现全面的人权保障是中国人民长期的梦想,也是中国政府为之奋斗的目标。人权保障的“中国梦”反映着中国人民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最迫切的需求,它既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想,也是中华民族的集体梦想。对每一个中国人而言,它要求每一个人的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并保障特殊群体的各项权利;就集体而言,它要求实现中华民族生存权、发展权、自主权、和平权等集体权利。而其中的发展权概念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迫切要求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以促进世界各国全面发展特别是自身发展的强烈愿望,以及对当前的国际经济秩序下发达国家单方面发展的否定。
Abstract: This year sees the 70th anniversary of victoryof the world anti-fascist war,and the right of development was also born during the war,the historic moment.In other words,the right of development was the product of the struggle in order for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to break the old international order.Therefore,it is of profound and realistic significance to do research on the right of development for th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The author starts from the intension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traces back to its progress of formation and evolution,takes history as a mirror,discusses the implementation and guarantee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and puts forward some relevant suggestions,so a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w international order to adapt to the new requirement of the globalization.
(邱庭彪,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注释:
①Paul De Waat et al.,eds.,International Law and Development,ArtinusNijhoff Publishers,1988,p.421.
②参见[南]米兰•布拉伊奇:《国际发展法原则:有关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国际法原则的逐渐发展》,陶德海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365页。
③参见上注,第374页。
④参见注①,第382页。
⑤参见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页。
⑥参见注②,第263页。
⑦参见注①,第421页。
⑧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1979 年第 4(XXXIII)号决议以及联合国大会 1979 年第34/ 46号决议都指出,发展权不仅是国家内个人的权利,也是国家的权利。
⑨参见注②,第410页。
⑩参见注⑤,第211页。
⑪参见注①,第421422页。
⑫SRChowdhury et al.eds.,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n International Law,Ma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2,p.31.
⑬参见联合国官网,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pter9.htm,2015年10月15日访问。
⑭如在《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这一对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具有法典性意义的国际文件的表决问题上,表决结果是,120票赞成、6票反对、10票弃权,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全部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主要分歧在于:发达国家主张,该档仅为一份由联合国大会作出一般性的宣言,主要是编纂国际法已经确立的或由于习惯和实践已经被普遍承认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主张,该档应该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档,不仅要编纂已有的国际法规范,而且应该创立适应国际社会现在和将来需要的新规定。
⑮1981年10月的坎昆会议是南北对话的一次最高级会议,参加会议的有14个发展中国家和8个发达国家的政府首脑或他们的代表,代表着全世界40亿人口中的27亿人。会议主题是寻求南北经济关系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解决途径,但是这次大会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
⑯参见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页。
⑰参见注①,第342页。
⑱《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22条第1款规定:“所有各国人民均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权,并要适当注意到他们的自由和特性,以及平等地享受人类的共同财产。”
⑲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分歧在于:(1)关于发展权的主体。发达国家认为发展权只是一种个人的权利;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发展权是一项集体权利,其主体应是国家和一个国家的人民。(2)关于发展权的内容。发达国家认为发展权是一种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综合体;发展中国家认为发展权还包括国家在国际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3)关于实现发展权的途径。发达国家认为,要实现发展权,最主要的是首先实现民主,保护人权,实行利伯维尔场经济,消除社会腐败和非正义,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发展中国家则认为,要实现发展权,最主要的是要创造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改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的不利地位,缩小南北差距。
⑳该宣言的投票结果是:146 个国家投了赞成票,美国投了反对票,丹麦、联邦德国、芬兰、爱尔兰、以色列、日本、瑞典、英国投了弃权票。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全是发达国家。
(21)参见翟红芬:《发展权的历史演进》,载《今日南国》,第118期,2009年3月。
(22)参见注(21)。
(23)参见注(21)。
(24)参见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813页。
(25)参见上注,第843-845页。
(26)参见注②,第409页。
(27)参见朱炎生:《发展权的演变与实现途径——略论发展中国家争取发展的人权》,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 年第3期。
(28)参见注⑯,第190页。
(29)参见注(24),第814页。
(30)参见上注,第843页。
(31)如现行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扩大了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提款权的配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近年来提供的贷款也较为注重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优惠待遇原则成为基本原则之一。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体现。欧共体成员国与非加太发展中国家签署的《洛关协议》(目前是第4个),也初步体现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某些原则,尤其是根据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32)参见《千年之交看南北经济差距》,载新浪网http://finance.sina.com.cn/2000.09.04/10080.html,2015年10月15日访问。
(33)参见《江泽民主席在千年首脑会议分组讨论会上的发言》,载《新华月报》2000年第10期。
(34)参见《在联合国第57届人权会上我国代表阐述中国对发展权的立场》,载《人民日报》,2001年03月29日。
(35)参见注①,第422页。
(36)关于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存在着“传统国际法渊源”说、“软法”说、“区分”说等几种不同的观点。
(责任编辑叶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