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分析和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及由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保障人权的价值及功能等问题,有助于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刑事侦查权力的滥用,切实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人权,保证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法律原则的贯彻落实,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刑事诉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人权保障 刑诉主体
我国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正式确立了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刑事证据规则发展过程中的重大进步,对于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和侦查权力滥用,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深化刑事司法改革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涵、人权的基本内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的人权保障的价值功能等问题,作进一步分析和探讨,力求有助于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违法取证,切实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人权,遏制刑事侦查权力的滥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涵和由来
(一)非法证据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含义
有关非法证据的含义,国内外学者有许多解释,但迄今为止仍无定论。比如,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搜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材料”;①有人认为非法证据主要指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也有人认为其也应当包括非法的实物证据;有人认为言词证据只局限于被告人口供,也有人认为还应当包括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非法证据的内涵包括四个方面:第一,非法证据产生于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第二,非法证据的“非法”是就收集证据的方法或程序而言,并不直接解决证据的真实性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出的都是真实、可靠的证据,或者说,真实性、可靠性本身并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考虑的重点。合法性、合宪性,才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考虑的重点。第三,非法证据的收集主体是特定人员,即负有收集证据职责的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非法方法也是针对特定对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四,取证的过程或方式所违反的是法律及司法解释,而不是部门规章或取证机关的内部管理规定。②至于非法证据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发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将其界定为“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另外,还包括取得方法严重地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严重影响公正审判的物证、书证。③
同非法证据的含义密切联系的还有一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问题。《刑事司法百科全书》明确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执法人员及其授权的人员通过非法方法所收集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也就是说,侦查人员通过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我们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用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或者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集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统称。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由来和发展
1.西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由来和发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审理威克思诉美国案,根据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刑事司法的方式落实了宪法有关保障人权的规定。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初主要是排除非法搜查、扣押的实物证据。④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创立了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a),有人也称之为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s),该规则确认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适用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在近一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从联邦法院扩大到州的各级法院;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也不断增加,从最初排除非法搜查获得的证据扩大到言词证据以及一切非法获得的证据。⑤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之后被许多国家所采纳,成了其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组成部分。⑥诸如英国、德国等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美国、英国、德国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为国际机构所接受和采纳。联合国大会1984年12月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一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关于酷刑的定义,该公约的解释是,“为了向某人或者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者威胁他或第三者,或成为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2.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起步较晚。近几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等才陆续作了规定。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协、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搜集证据”。但该条没有涉及对非法取得的证据的处理。199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两规定”)。这两项规定的出台,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统一的刑事证据规则奠定了基础。上述前一规定虽然侧重于完善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但对建立我国刑事诉讼完整的正当程序,对各类其他刑事案件的处理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非法证据”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了审查程序的启动,举证责任的分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具体制度。⑦2013年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设立专章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言词证据的排除”(第54条)、“检察院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作用”(第55条)、“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庭调查”(第56条)、“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第57条)和“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定的标准”(58条),强调“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可见,新《刑事诉讼法》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这一整套规定,标志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已经正式确立,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对我国刑事司法产生了积极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⑧
二、我国学者对人权内涵的认识及人权在中国的发展
(一)我国学者有关人权内涵的认识
什么是人权(Human Rights)?国内外人权学者、专家对此都曾从不同的角度做过许多解释和界定。当代西方对人权概念有不同的界定,比如,英国学者米尔恩认为:“人权概念就是这样一种概念: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借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 ⑨美国学者L.亨金认为:“人权是个人在社会中的权利,每个人因为他或她是社会成员而享有或者有资格享有‘权利’,这种权利是合法的、有效的、具有正当理由的。它是向社会宣告各种善和利益。人权包括自由——免受拘留、酷刑的自由和言论、集会的自由,人权也包括食物权、住房权和其他人的基本需要。” ⑩当今西方学者的人权理论是多元的,有道德权利说、新天赋人权说、价值哲学说和普世人权说等。
我国学者的说法也不下几十种,主要有人性固定权利说、权利一般形式说、需求权和自由权统一说、人的权利说、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说、公民权利说、应有权利说、基本权利说、人身自有道德权利说、天赋权利说、天赋人权说、商赋人权说、权衡与平衡说、国家治理功能说等。⑪如,有学者将人权定义为:“人权是人按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⑫有学者则将人权定义为:“人权是基于人的人格尊严而为所有人享有的,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权利。” ⑬
在我们看来,对于什么是人权,一般可以这样来理解:所谓人权,就是“人的权利”,就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是“使人成其人的权利”,是“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是“那些做人的必要的需求和条件”。因此,人权是人基于其本质和尊严应当和实际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一定义的具体内涵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⑭:
(1)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群体、民族和国家等。
(2)人权是基于人的本质和尊严而生成的。所谓“人的本质”,是说凡是“人”都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的自然属性是说,人来源于动物界,人无论怎样发展,都不能完全摆脱自己的全部自然属性,可以说,人权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人的这种自然属性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要求。但是人与动物的根本界分并不足以说明人之为人的决定性的因素,决定性的因素正是人的社会属性而不是人的自然属性。人的社会属性能够成为人之所以是人的决定性因素,之所以能够说明人的本质,则因为现实生活中的人、具体的人,总是某种社会关系的产物表现。人的这种社会属性集中表现为人的相互依存性与相互交往性,正是人的这种相互依存和相互交往的属性,促使做人的需求和条件得以升华为人的权利。所谓“人的尊严”,是说在人的共同生活中,在人基于种种需求、利害、兴趣等从事的劳动实践中,人的需求、利害、兴趣逐步升华,逐渐形成了作为相对独立的、自觉的、理性的人的自我价值的体验,这种价值体验是人的情感、意志、理性、良知的关于自我存在的一种直觉,是作为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社会中的人对于自身及其“同类”的“自我认同”。正是这种“自我价值”,“自我存在”和“自我认同”构成了人的尊严观念和核心内涵。⑮
(3)所谓“应该享有”,是指应当享有而且能够享有但实际上还没有享有的权利。一切权利都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凡是属于权利的东西都有应然性。
(4)人权的内容是一切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基本权利和自由。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
(5)权利的核心和关键因素是对人的行为自由的价值确认。基本权利具有不可或缺性、不可取代性、不可转让性和稳定性等特性。
(6)人权的发展受一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发展、逐步完善。
(7)人权的形态和层次通常可以分为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权、道德意义上的人权、实定法意义上的人权、现实生活中的人权。道德层面的人权,就是指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此类权利属于应然领域的权利;政治层面的人权就是指可以对抗公共权力的权利,是衡量公共权力合法、合理与否的最终尺度;法律层面的人权,就是指由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权利。
(8)人权的属性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是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个体性与集体性,自然性与社会性、历史性与阶级性、现实性与理想性、固定性与可变性、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时间性与空间性等。
(二)中国人权的发展历程
在中国古代也有许多关于人权的论述。儒家诸贤就曾倡言“以人为本”、“言论自由”、“据法听诉”、“无有所阿”、“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德去刑”、“德主刑辅”、“讲信修睦”、“以和为贵”、“亲仁善邻”等,这些都渗透了朴素的人权理念。法家商鞅、韩非主张“以刑去刑,刑去事成”、“垂法而治”、“缘法而治”、“以法为本”、“法术势”三结合,也渗透了重视法治和尊重人的人文精神。儒家和法家的这些朴素的人权理念特别是“以人为本”、“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对近代西方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产生有直接的影响,起了一定理论渊源的作用。同时,西方天赋人权说在中国也有所传播,并曾产生巨大影响。20世纪30年代,中国曾出现了“人权派”,他们提出了系统的人权理论及主张。在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中国人民为争取独立、民主、自由和人权进行了不屈不挠的英勇斗争,在历次的农民起义,在维新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以及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过程中,都在一定意义上包含了对民主自由人权的价值追求。
1949年新中国诞生,中国人民翻身解放,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中国人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以国家主人的姿态,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国家,实现享有充分人权的崇高理想,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和奋斗,建立了并不断完善着促进人权的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中国人权事业才得以快速发展,并获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人民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人权的保障水平显著提高。⑯
中国坚持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指引下,开拓人权理论创新,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党的文件和几代主要领导人有关人权的重要论述是这个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还有“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等一系列理论、观点也是这个理论体系的重中之重。
经过艰辛探索,中国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这是一条坚持以人为本、以稳定为前提、以改革为动力、以科学发展为关键、以法治为保障、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统领、全面协调平衡可持续地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道路。⑰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保障人权的价值和功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科学合理运用,有利于确保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其本身的价值意义就在于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公平和客观,切实有效地限制权力滥用。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平衡打击罪犯和保障人权的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打击罪犯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打击犯罪是手段,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保障人民群众的人权。因此,二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和实施能够起到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作用,防止偏重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人为地将二者割裂和对立起来。
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披露的冤假错案的情况来看,大都与非法取证有密切关系。通过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尤其是以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可能是虚假的,这种情况在冤假错案中更为明显。这些虚假证据极有可能误导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法官对事实的判断。⑱冤假错案的一些真凶,有的是自己主动投案自首才被发现,有的则许多年后才被发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的确立和施行,就能够限制侦查权力滥用,阻止收集虚假证据,特别是虚假的言词证据。这就能够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避免伤害无辜的人,使真正的犯罪人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罚,从而准确地打击犯罪;就能够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准确地打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保障人权的主要方面
人权的由来和发展历史表明,人权是需要法治保障才能得以实现。没有法治保障,人权根本不可能实现。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是人权法治保障的具体化,旨在保障人权。⑲
司法实践表明,在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等经常受到侵犯。如果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行使侦查权力不做严格限制,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就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滥用侦查权力,任意拘捕,非法搜查,非法搜集证据,其后果必然是相当严重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就是为了限制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的行为。重点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刑事诉讼主体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对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其它诉讼权利也都要予以保障。
对刑事诉讼主体的人权保障实际上也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人权保障。只有在具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强制措施适用于经过正当程序和合法证据确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整个社会成员的人权才能得到尊重和保障。所以,对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的限制实际上并不仅仅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每个个人权利的保护。而且,对社会所有成员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尊重和保护。⑳参见段秋平、朱莉:《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载《公民与法(法学版)》2012年11期。
只有通过启动一系列诉讼程序,才能实现保障刑事诉讼主体的权利。刑事司法实践表明,不是有了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能够自动实现对刑事诉讼主体权利的保障,刑事诉讼主体只有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启动审查程序、举证责任分配程序、证明方式程序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程序等,才能够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现,才能保证保障刑事诉讼主体权利真正实现。因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都要充分体现切实尊重和保障刑事诉讼主体的人权的原则和精神。
最后还要强调的是,非法证据得到了排除并非就完事了,还要进一步追究非法证据收集者、制造者的责任。对侦查人员使用刑讯逼供、威胁、欺骗等手段,非法收集和制造证据,给案件的审理造成不良的后果,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理应追究其责任,依法严肃处理;法官拒绝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误审误判,造成严重后果,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也应追究其责任,依法严肃处理;证人无视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蓄意做假证,也要负法律责任。所有这些都是贯彻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必须,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所必须,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所必须。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和实施,的确有利于准确地打击犯罪,有利于切实尊重和保障刑事诉讼主体的人权,有利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但是,也应当承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和实践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和缺失,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一定的困难和阻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待立法完善和实践改进。因此,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法律制度和提高人权的法治保障水平仍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项重要任务,亟待扎实推进。
(谷春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文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李学宽:《论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2期。
②参见李小燕:《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视角谈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载《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年第5期。
③参见汪进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思考——兼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载《北方法学》2012年第1期。
④杨宇冠、孙军:《构建中国特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⑤参见上注。
⑥参见上注。
⑦参见汪海燕:《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两个〈规定〉》,载《政法论坛》2011年1期。
⑧参见杨宇冠:《〈刑事诉讼法〉修改凸显人权保障》,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5期。
⑨[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⑩[美]L亨金:《权利的时代》,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
⑪参见谷春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人权保障》,《人权》2015年第1期。
⑫李林主编:《当代人权理论与实践》,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 4页。
⑬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8页。
⑭如下关于人权内涵的说明,参见谷春德:《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页。
⑮参见孙国华主编:《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该书作者认为,权利实际上是一定的人们对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人们的一定行为或者行为自由的价值确认,即认为这种行为是“正当的”。
⑯参见《习近平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载《人权》2015年第5期。
⑰参见谷春德:《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4页。
⑱参见杨宇冠:《中国司法改革过程中的重要探索——从构建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历程看中国司法改革》,载《证据法学》,2010年第5期。
⑲相关论述可参见陈光中:《应当如何完善人权刑事司法保障》,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1期。
⑳参见段秋平、朱莉:《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载《公民与法(法学版)》2012年11期。
Abstract: The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rule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s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problem in criminal proceedings.In-depth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of the connotation and origin of the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rule,the meaning and origin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rule of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to protect the value of human rights and other issues,can help to prevent and curb the abuse of power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It can also respect and protect the human rights of the parties,implement the procedural and substantive justice in criminal process,guarantee justice and improve the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y.
(责任编辑朱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