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和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的论争,是长期以来东西方价值观较量的焦点。马克思主义基于唯物史观,揭橥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在人权主体、人权客体以及人权认识论上的非完备性,推动以国际人权文书为载体的国际人权话语规范融入多元文化视角。重新梳理这些论争及其对国际人权话语规范构建的影响,有益于当下中国客观地对待西方人权(民主)话语输出,拓展中国特色人权实践的话语空间。
关键词:人权 马克思主义 自由主义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和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的论争,是长期以来东西方国家价值观较量的焦点。R.J.文森特甚至说,现代意义的东西方关系的历史,在十分重要的意义上,就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自由民主国家关于人权论争的历史。①马克思主义人权观通过论争,揭橥西方自由主义在人权主体、人权客体以及人权认识论上的内在非完备性,影响和推动以国际人权文书为载体的国际人权话语规范逐渐融入多元文化视角。重新耙梳这些论争及其对国际人权话语规范构建的影响,将为当下中国积极应对西方人权(民主)话语输出,拓展中国人权实践的话语空间,提供有意义的启示。
一、推动人权保障客体从公民和政治权利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拓展
人权客体是指人们可以要求什么权利。②诞生于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启蒙时期的自由主义人权观,其人权客体主要指涉一系列公民和政治权利,如生命、自由、人身安全、隐私和财产的权利;思想、言论、良知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自由集会和结社以及自由选举、普选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该时期的人权观念后又被称为“第一代人权”,其基本特点是以自由权为本位。③
马克思最初曾对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表示肯定和赞扬,但随着共产主义立场的形成,他便以超越时代的理论视野,发起对近代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的理论袪魅,试图消解附着在其上的“普遍人权”神话。
在马克思看来,作为近代资产阶级政治解放的产物,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虽然祛除了封建专制和等级特权,但却刻上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二分的烙印,因此,它只是在政治形式上使人们获得权利和自由,而并不能在实际生活中使人们摆脱种种压迫力量的奴役。马克思以北美为例做了分析:虽然北美很多州当时取消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格限制,国家也宣布不论出身、财产、教育和职业差别,人人享有平等权利和自由,但这只是在政治上取消这些差别,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这些差别依然在起作用。他说,“国家远远没有废除所有这些实际差别,相反的,只有在这些差别存在的条件下,它才能存在,只有同这些因素处于对立的状态,它才会感到自己是政治国家”。④马克思认为,在实际的市民社会生活中,人权不过是市民社会的精神要素和物质要素“不可阻挡的运动”。⑤因此,“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 ⑥显然,马克思认为,近代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的实质就是从法权形式上对资本主义社会原子式个人及其生存状态的确证。
随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批判的政治经济学转向,他进一步揭示了近代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产生的经济基础,指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⑦马克思指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为了自由生产,自由剥削劳动力,自由积累资本,必须挣脱封建等级特权和神权的束缚,因而促使他们的思想家提出“人权”要求,发表“人权宣言”,这是“不得不以人权的形式承认和批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即工业的、笼罩着普遍竞争的、以自由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无政府的、塞满了自我异化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个性的社会”。⑧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把竞争看作‘人权’”的观点,虽然适应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但由于它必然导致社会权力垄断,因此,“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⑨虽然出生和身份不再是人们拥有平等权力或权利的障碍,封建特权和世袭权也被平等权所取代,但人们对于财产的占有状况(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金钱),却是其能否真实享有和在多大程度上真实享有人权的关键因素。马克思说,“资产阶级的力量全部取决于金钱”,资产阶级“一定得把历代的一切封建特权和政治垄断权合成一个金钱的大特权和大垄断权”。⑩这样,人权就成为一种不是与出生和身份相联系,但却与财产状况相联系的特权。用恩格斯的话说,这是一种“金钱的自由而不是人的自由”。⑪同样,在资本主义社会,“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为仅仅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笔勾销,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⑫
基于对近代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的上述认识,马克思恩格斯更重视关涉个人权利实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不仅强调要把资本主义政治解放推进到人类解放,而且,针对资产阶级政治形式上的人权要求,指出权利“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 ⑬列宁继承马克思恩格斯人权思想的价值旨趣,指出“充分自由,一切官吏直到国家元首完全由选举产生,这并不会消灭资本的统治,并不会消灭少数人富有和大众贫困的现象”。⑭他认为,真正的平等和民主,是“达到实际生活中而不是写在纸上的平等和民主,经济现实中的而不是政治空谈中的平等和民主。” 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这些思想为推动人权保障客体由公民和政治权利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拓展提供了重要思想资源。⑯
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影响和推动下,人们认识到自由主义人权观局限于公民和政治权利的不足,启发和推动人们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关注和提倡,欧洲国家在20世纪走上福利社会发展道路,美国也在该时期开始强调保障公民经济社会权利。国际人权规范亦逐渐摆脱自由权中心主义,1948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可分割。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66年同时颁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由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推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贡献,法国学者卡莱尔•瓦萨克以十月革命作为“第二代人权”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出现的标志。国际人权理论家P.S.马克斯也指出,马克思主义对19 世纪由于滥用公民和政治权利而引起的反对剥削的社会革命,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导致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出现。⑰
二、推动集体权利保障载入国际人权文书
根据近代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人权是指独立于社会尤其是独立于国家的个体被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即“人之为人的权利”,人权的主体只能是个人。这是由当时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特定目的决定的。17、18世纪的自由主义者,作为资产阶级利益代言人,他们主要关心的是推翻欧洲中世纪封建专制统治,因此,针对中世纪把人归于上帝和从集体角度定义人的做法,他们根据普遍人性提出了人的个性的观念,针对封建神权和特权,提出了个体人权的要求。⑱
但是,人权是一个客观的历史范畴,它的内涵自然要随着政治和社会的变迁而发展,这也是人权这一观念能够不断促进人的尊严之缘由。由于个人是生活在家庭、群体(社区)以及国家中的个人,个人身份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些集体中的成员身份来确定,对于这样的个人来说,其有意义和有尊严的生活——人权宗旨之所在,将与他们生活于其中的集体密切相关,“个人的人权与社会及其他社会集体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远非人们常常设定的那样具有对抗性”。⑲
一定程度上,集体权利的保障是个体人权实现的前提,要保护个人的人权,就不能不关注个人所在的集体的权利。历史上黑格尔是较早提出把集体权利提升到同个人权利相等或更高地位的哲学家。⑳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主张个体和集体的权利相互依存。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列宁也认为,在阶级社会中,个人活动终究被归结为各个阶级的活动。【21】马克思批判近代西方自由主义人权的抽象个人观,认为这里的“个人”是做为一个“分离于其他个人和社会的”利己主义的个人。与此对应,自由主义人权观保障的乃是一种做为“孤立单元”独立于他人的分离权。与“抽象的个人”观相反,“人并不是抽象地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 【22】。在马克思看来,近代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通过抽象个人把现实的人变为一种抽象的符号:人权主体剥离了阶级、性别和种族等具体社会特征,所有现实的人都成了失去语境的抽象人的牺牲品,资产阶级借此理想化资本主义社会秩序,并维护资产阶级统治。马克思主义对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抽象个人的批判,为集体权利的出场提供了哲学基础。在马克思主义的视野中,个体人权并不一定具有绝对优先性,个体与集体的权利相互依存。
在马克思主义关于集体权利的阐释中,民族自决权是典型。民族自决的理念起源于欧洲,初倡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后同民族国家原则相结合。列宁认为,资产阶级从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出发,提出民族自决的理念,以期建立能够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民族国家。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的发展,形成了少数几个帝国主义国家统治着世界上多数国家和民族的帝国主义殖民体系,世界民族被划分成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因此,资产阶级民族国家的建立,只是实现了资产阶级的民族自决,其他民族还处在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中。只有实现每个民族的自决权,使每一个民族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才能实现真正的民族自由和平等。【23】在上述民族自决权思想的影响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民族解放运动高涨,殖民主义体系逐渐瓦解。同时,民族自决权原则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承认,不仅写入《联合国宪章》,而且1952第七届联大通过了《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该决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24】
发展权是马克思主义主张的另一项集体权利。无论是以公民和政治权利为核心的第一代人权,还是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核心的第二代人权,它们的实现和保障都有赖于一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尤其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从根本上制约人民在各方面享受这些权利。以中国为例,邓小平说:“我们的人民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还不高,这也不能靠谈论人的价值和人道主义来解决,主要地只能靠积极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来解决”。【25】如果不能很好地保障国家的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在前苏联、中国和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下,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等集体权利的主张,被纳入了国际人权规范体系。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自决权的实现是有效保障和遵守个人人权、促进和加强那些权利的必要条件。1966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各个主权国家有权按照本国国情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律制度,有权确定本国的发展模式。发展权也在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和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一致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得到承认。【26】尽管西方国家对自决权、发展权等集体权利还存有争议,但它们已被纳入国际人权文书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三、推动人权普遍性和相对性之辩证
从认识论看,人权观有普遍主义和相对主义之分。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是一种源于人的自然本性而普适于所有人类个体的价值,主张人权是一切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普遍权利,人权应该高于主权,即使某些个体的人权被其所在国家的法律否定,这些人仍可根据人类共同的人权价值观,去要求和争取人权。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卡特政府推行“人权外交”政策后,普遍主义人权观成为美国等西方国家输出自由主义人权模式的主要路径。普遍主义人权论者主张人类有相同的人权观,反对那种主张不同文化有不同人权观的文化相对主义,认为“人权属于人类,而不能取决于不同社会的法令与道德”【27】。
马克思主义反对普遍主义人权观。马克思批判了自由主义“普遍人权”的谬误,指出资本主义普遍人权观就是从法权的意义上对资产阶级国家利己主义的个人主义基础的肯定,他说:“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28】马克思主义从唯物主义的哲学基础,认为所有的权利都受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文化水平的制约,“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9】
我国学者关于马克思主义的阐释理论也认为,人权是具体的、历史的,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关联,因而具有相对性。特别是在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文化传统、历史和发展阶段等国情的不同,这些国家的人民必然具有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权诉求。【30】在中国和其它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还比较落后,人民生活还不富足,不仅在具体的人权诉求上要求优先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而且,在具体的人权发展模式上,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强调尊重文化多样性,认为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人权实践模式。邓小平指出,我们要按照自己的实际来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都照搬美、英、法的模式是办不到的”。【31】由于人权的保障与民主的发展相关联,对于民主发展,邓小平同样强调,“至于各种民主形式怎么搞法,要看实际情况。”【32】
在中国等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努力下,有关人权相对性的主张在国际社会逐渐获得认同,即使主张普遍主义人权观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我们必须承认人权的观念的确因文化而异,而且在决策时必须要考察这种因素。问题是要找到一个平衡点,既坚持人人因人的本性应享有人权,又承认这些权利的存在、内涵和重要意义是有争议的。”【33】如果说1948年签订的《世界人权宣言》还保留有欧美中心主义,那么,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所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在文明相容方面则前进了一大步,它的第5项明确规定,“应该考虑各国家、各地区的独自性以及历史、文化、宗教的多样性”。【34】
四、结语
“软实力”概念的提出者约瑟夫•奈说,价值观是一种无形的国家利益。冷战结束以来,东西方国家之间的价值观竞争不仅没有削弱,反而进一步强化,西方发达民主国家更是加紧实施输出价值观战略,对非西方文明体系展开强势话语渗透。美国等西方国家不仅没有放弃传统的人权外交,反而加大人权价值观扩张的力度,加紧鼓吹“人权对话”,开展“跨国市民社会”运动,灌输“普世人权观”。【35】人权等价值观问题依然是当今东西方文明对话的焦点,大沼保昭说,“人权被当作大国的政治工具,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国际政治现实所不可避免的东西。”【36】
同时,“西强我弱”的国际话语权格局使得国内某些民众热衷于西方人权民主话语体系,轻慢或曲解国内人权和民主实践探索的成果,思想界和民众对于人权、民主等价值观的认知和立场分立,共识不足。面对这一态势,当前中国人权建设要继续传承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资源,主动参与国际人权对话和国际人权话语规范建构,不断扩大中国人权实践的话语空间。
首先,重视话语规训,区分人权的道德向度和描述向度,澄清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与人权普遍性话语之间的异同。毋庸置疑,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话语渊源于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但在人权话语向更大范围扩展之后,人权话语与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有了脱离,非西方世界在被迫运用人权话语反思自家文化的同时,也在不断丰富人权话语。“人权是这种全球化了的欧美思想和制度之一。仅限于这一意义,迄今视欧美等同普遍也并非没有道理。但是,某一制度和思想从发祥地向其他地区普及扩张过程中,其内容都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化。”【37】因此,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显然不是人权话语体系的全部,拒绝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的普世话语霸权,显然也不是要否定人权对于保护人的尊严的价值。西方自由主义普世人权观从西方国家的特定视角对他国人权理论与实践进行裁判和批评,显然有悖于人权内涵及国际人权规范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客观历史。
从界定权利的方法来看,人权包括道德向度和描述向度两个层面。人权的道德向度,是从道德原则和道德理念的哲学视角追问人类应该被赋予什么权利。对权利的道德考量试图界定那些在良心的审判前不需要特别理由的人类利益。人权的描述向度,是针对特定社会或组织实施的保护各种权益的一种经验主义的考察,它具体对应的是一国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其界定人权的方法是描述性而非评价性的。【38】每一种制度(或法律)都内在地体现着特定国家和民族关于人的尊严的社会观念。道德向度的人权得以制度化(或法律化)后的具体内容一定是多样的。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内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的描述向度是历史的、经验的,受到不同民族、地域和国家发展阶段和文化传统制约。西方自由主义普世人权观的要害,就在于以道德向度的普遍性遮蔽和置换人权描述向度的特殊性和相对性。
其次,重构以现有国际人权文书为基础的人权普遍性内涵,推动人权哲学基础由西方自由主义向文明相容的多元思想体系拓展。尽管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为最初的国际人权文书制定提供了哲学和结构性基础,现行国际人权文书也存在需要改善的方面,但在前苏联、中国和其它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国际人权文书整体上已经不同程度反映了非西方国家和文化传统的人权诉求,一定程度体现了不同文明相容原则。【39】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一任主席罗斯福•埃莉诺在《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发表的演讲中也指出:“这还不是一个完美的文件。但它是一个满足了如此众多的不同人民思想的混合文件。”【40】可以说,《世界人权宣言》(1948)、《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发展权利宣言》(1986)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93)等系列国际人权文书的签订,是东西、南北各种力量博弈和角力的结果,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内的马克思主义对之也产生了重要影响,甚至有评论说,“在重估人权问题和人权作用问题上,马克思主义者的传统在历史和理性上都占据了主导地位。”【41】
上述国际人权文书也得到中国政府的肯定。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政府白皮书曾经申明,联合国通过的有关人权的宣言和一些公约,应该受到尊重。中国政府对《世界人权宣言》也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它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出席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的中国政府代表团也表示:“人权有共性,即普遍性,联合国通过了几十个关于人权的国际文件,就是普遍性的一种表现。”【42】因此,立足这些国际人权文书来构建人权话语的普遍性内涵,既能继续承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批判自由主义人权观的历史成果,又能推动人权哲学基础由西方自由主义向包括马克思主义在内的多元思想体系演进,从而不断拓展中国人权实践的话语空间。
(黄寿松,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转型中的公民道德建设工程”(12&ZD007)、国家社科基金“中国特色民主话语体系建设研究”(14BKS040)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参见[美]R.J.文森特:《人权与国际关系》,凌迪等译,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
②参见注①,第5页。
③参见[奥]曼弗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上),毕小青等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27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8页。
⑥同注④,第439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9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56页。
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62页。
⑩同注⑧,第647页。
⑪同上注,第156页。
⑫同上注,第648页。
⑬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146页。
⑭《列宁全集》,第2版,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0页。
⑮《列宁全集》,第1版,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8页。
⑯参见[英]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页。
⑰参见[美]P.马克斯:《正在出现的人权》,载《法学译丛》1982年第2期。
⑱参见[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 页。
⑲同上注,第169页。
⑳参见注①,第35页。
【21】参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73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52页。
【23】参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7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58页。
【24】参见韩德培:《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9-160页。
【2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1页。
【26】参见[挪威]艾德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139页。
【27】转引自李世安:《试析美国的‘普世人权观’、‘人权对话’与‘跨国市民社会运动’思潮》,载《人权》2002年第1期。
【28】同注⑧,第145 页。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 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2 页。
【30】参见黄寿松:《转型中的民主与中国化意识》,《现代哲学》2012年第5期。
【31】同注,第261页、第359-360页、第182页。
【32】同上注,第242 页。
【33】同注①,第78页。
【34】[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53页。
【35】参见注【27】。
【36】同注【34】,第160页。
【37】同注【34】,第196 页。
【38】参见[美]史蒂芬•霍尔姆斯、[美]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39】参见注【34】,第268页。
【40】参见注【27】。
【41】同注⑯,第178页。
【42】贾卓威:《“普世人权”争论的分析与思考》,《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13年卷),第183页。
Abstract: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Marx's view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Western Liberalism is the focus of the contest between Eastern and Western values for a long time.Based on materialism,Marxism maintains that the concepts of human rights subject,human rights object and epistemology of human rights based on western liberalism have limitations.Marx's view of human rights promotes international discourse on human rights,such as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ruments integrated into multi-cultural perspectives.It is beneficial to recognizing western discourse output on human rights objectively and expanding the discourse space for human rights practice in China that is hackling again this controversy and its influences on the international discourse of human rights.
(责任编辑朱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