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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权教育融入法学及其他学科的思考

来源:《人权》2016年第2期作者:[冰岛]古德蒙德•阿尔弗雷德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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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在教育方面的人权主流化有着特别的意义。因为了解人权是人权在国内和国际层面得以成功实现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先决条件。人权的主流化思想不仅有助于人权的实现,也和联合国的其他活动相关。人权应当被纳入部门法的学习中,而不应仅仅留待单独和随后的课程再学习。与此同时,在人权教育方面的努力必须扩展到其他学科和专业以及他们的工作活动中去。人权教育应该成为讨论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权标准及其实施的媒介。我们在这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关键词:人权教育 主流化 人权培训 法学教育

  一、引言

  本文描述现阶段有关人权领域的教育和培训的情况。本文作者认为我们已经在这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如果假设人权的普及是件好事的话,那么还有更多我们必须要做的工作。本文旨在传递这样一种观念:人权课程必须被融入或成为法学院和其它专业学习的主要科目;与此同时,应该大量增加在人权方面的培训活动。这些培训活动同样可以而且也应该用来普及人权方面的知识。

  既然国家已经做出了很多相关承诺,作者建议应该建立起有关人权教育的国际性监督机制。

  二、人权主流化

  联合国及其一些机构已经通过了几百个人权方面的文件。十几个程序方面的机制定期地监督各国履行国际标准的情况,以及适用和解释重要的案例法方面的情况。此外,在世界上的部分地区,区域性的组织开展的设立标准和监督标准落实的工作补充了联合国的规定和程序。

  在本世纪初,“人权主流化和基于权利的活动”是一种常用的表达方式。1993年在世界人权大会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增强了联合国系统内的各项支持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工作协调能力,促请联合国的所有相关机构进行合作。顺着联合国宪章第一条所列举的该组织的总体目标的思路,我们可以很自然地认识到人权不应被认为只是联合国日内瓦有关机构所应关心的事,而是应将人权融入到联合国范围内广泛的议程和方案中来。

  联合国前任秘书长柯菲•安南以及其他联合国官员在整个联合国体系下的广泛活动之中,积极地寻求实质性的和机构上的人权整合。通过这种方式,人权要变成处理国际和平与安全、人道事务、妇女地位、发展、选举援助、经济事务、儿童、环境、科学技术、食物、健康以及其他事务的组织、专门机构以及其他的国际实体的议题和行动中的一个部分。尽管人权主流化方面的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由于人权工作的开展总是附带一些政治或外交条件,剩下的任务仍然很艰巨。

  人权的主流化思想不仅有助于人权的实现,也和联合国的其他活动相关。男女平等的权利、教育权、劳工标准、健康权、参与权以及刑事审判的正确执行都与可持续发展高度相关。同样地,善治能够带来公开透明、问责制以及反腐败方面的发展。尊重少数人及其权利可能有助于成功防止种族暴力和宗教冲突,也有利于发生冲突之后的管控和解决。成功的发展和减少的暴力冲突将有助于减少国内流民人数和难民潮的数量。在人权被保护的状态下,移民者之间的和谐相融才更有可能实现。

  如果国际人权主流化是向积极方面迈进的话,那么国内层面的人权主流化就是国家在已经批准的多边国际条约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允诺要承担的责任。在教育方面的人权主流化有着特别的意义。因为了解人权是其在国内和国际层面得以成功实现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先决条件。一般公众、政治家和官员们必须知道他们的权利以及相应的权利救济措施,并了解这些权利对建设一个和平而繁荣的社会的重要性,这样才能够并且愿意去追求和尊重这些权利。

  三、人权教育的努力

  随着条约数量的不断增加,缔约国已经承担了关于提供人权的教育与培训的多种义务。在1948年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26条第二款提及:“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谋求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团体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一些包含人权教育承诺的条约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3条第一款(与《世界人权宣言》的第26条第二款的陈述相似);《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5条和第10条;《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第7条;《儿童权利公约》的第29条第一款;《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11 号《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中的第3条;《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69号《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中第30条和第31条。

  在一系列宣言性的文件中也会有所涉及,比如,《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宣言》中的第4条和第5条;在第二次人权世界大会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第一部分的33-34段以及第二部分的78-82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种族和种族偏见的宣言》第5条;欧洲理事会《反对不容忍宣言》第四部分第3条有关对民主的威胁;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有关人性化的哥本哈根会议文件》中第三章第26段。

  从上述一系列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和行动计划以及条约监督机构的报告中可以看出,条约义务和条约声明一再被重申和强化。“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1995-2004年)的文本以及十年以后的后续承诺持有相同的观点。联合国大会宣布《世界人权教育计划》在2005年开始实施并且通过了首期行动草案(2005-2007)。①人权理事会以及之前的人权委员会和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通过了一系列关于人权教育的各个方面的决议。公平地说,预算的分配以及秘书处对人权教育项目和实际效果的强调与这些已经通过的决议和计划的数量却是不匹配的。

  基于这些多层面的承诺,我们意识到我们都有权利接受人权教育。②人权义务可能是要克制行为,也就是不干涉某一项自由的行使。为了实现权利,义务也可能包含着国家需要采取行动的责任,比如,举行选举活动,维护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开设医院与学校,并且开展人权教育活动。

  显然,正如在人权理事会外交圈里讨论的那样,对现行义务的执行和监督应该更进一步,而不是另起炉灶起草一个有关人权教育的新条约。如果起草新的条约,那么就需要外交官们几乎无可避免地历经一个长期的起草和通过的程序。这听起来几乎像一个需要再推迟10-20年才可能实现的方案。即使这样的努力开始了,也不应该允许放慢努力落实现有的人权教育标准的脚步。

  其他人权方面的挑战则表现在对现行标准的国内实施问题上。也许,正如为了鼓励遵守其他人权那样,各个国家在人权教育领域的表现需要国际上的监督。除了一些条约机构已经做的之外,专业化的监督可以吸引更多的关注并且引起更强烈的反响。一种可行方案是任命一位特别报告员去访问机构,报告真正取得的成果并对内容和成果提出意见。这样一份积极经验的清单能够作为一种工具,为人权教育的积极发展提供理念和模式上的参考。

  四、律师的人权教育

  在很大程度上来说,如今的法律行业主导着人权教育。这一点并不出人意料,因为法律标准已为国际及国内层面的努力铺平了道路,并且创设了包括国内法院和国际法院和其他监督程序在内的各种可行的法律救济手段。无疑,律师在这方面持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对于北欧国家而言,少数先驱者(像奥斯陆大学的AsbjÖrn Eide教授,隆德大学的GÖran Melander教授,奥布大学的Allan Rosas教授)成功地在法学院和法律专业人士的培训活动中将人权教育提升到令人尊重的和突出的地位上。在看到已经取得了显著进步的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及其他类似的作为仍然处于早期阶段。

  现在有大约40所大学在世界各地提供以人权及其密切相关主题为重点的专业学位课程。这些课程大部分都由法律院校提供,并且专门为年龄不超过25岁的律师设计的。比如,以下国家或地区都设立了以人权为重点的硕士学位课程:波斯尼亚、智利、中国、哥斯达黎加、芬兰、法国、香港、伊朗、爱尔兰、意大利、马耳他、荷兰、挪威、菲律宾、塞尔维亚、南非、瑞典、泰国、土耳其、乌干达、英国和美国。在其他更多的国家,另外的数百所大学中也已经开发并引入了有关人权的一门或多门课程。

  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刑法、知识产权、人道法和难民法都与人权法密切相关,因为国际文件已经为它们相同的实现创设了权利、义务及其救济措施。由国际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倡导并得到一系列反腐败公约特别强调的善治原则对促进和保护人权这两个方面都有明显的影响。比如,问责制需要对法院、检察院与媒体的独立性予以保障。政策和决策过程的透明明显地与信息和表达自由密切相关,而且涉及媒体的作用。腐败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歧视。法律改革必然涵盖与国际人权标准的兼容性问题。

  有时人权学位课程可能与其它密切相关领域的法律相结合。隆德大学法学院与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院携手提供两个这样的项目:从2001年开始,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研究院合办人权和知识产权项目;从2006年开始,与国际劳工组织一起创办了人权和国际劳工标准项目。

  因为这些以及其它人权教育项目的存在,我们可以说一个新的职业已经或者正在形成之中。这不仅仅是学位课程数量在不断地增加,申请者和毕业生的数量也在稳步增长。上述学位课程目前每年都会培养出1,500-2,000名左右的人权方面的专业人士。

  令人鼓舞的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需求,调查显示社会对人权专家也有了更大的需求。最大的雇主是政府(政府各个部委、法院和检察院、警察、监狱和移民机构、军队、国家人权机构、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地方、国内和国际层面),学术界(大学和人权研究机构)和国际组织或其分支机构,特别是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联合国难民署和其他几个机构。

  五、将人权融入一般的法学教育

  社会上有以人权为专业的律师固然是件好事,但是他们不能够向社会提供律师能够并且应该做到的所有人权方面的服务。广泛涵盖了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的国际人权标准及其判例法实际上重叠或影响了一般法学院所有设置的课程。的确如此,例如如下课程中都有体现(括号中列举了一些相关性的实例):

  宪法(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行政法(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待遇、实践中的信息自由、政府政策和决策中的人权挑战)、公司法(全球契约、企业社会责任)、刑事诉讼法(公正审判、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刑法(制裁与监狱条件)、家庭法和继承法(平等的权利、妇女地位、儿童的最大利益)、劳动法(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罢工权、同工同酬)、传媒法(信息和表达自由、政治话语、对公众人物的监督)、物权法(土著人的土地权、征用)、税法(财产权利、财富的分配)、侵权和赔偿法(获得独立法院审理的渠道、对一些侵犯人权行为的赔偿)。

  在这些以及其他部门法的学习中,人权应当被纳入基础课程,而不仅仅留待单独和随后的课程再学习。与其他律师玩猫捉老鼠的游戏不应该成为人权法专家的主要消遣之一。毕竟,我们的目标是将人权承诺纳入国内法律之中。从我的经验来看,眼前严峻的挑战是如何说服这些不同的部门法老师学习人权。

  对于那些需要法律背景或者知识、而人权还没有被纳入一般法学教育的从业者而言,具备人权标准及其判例法方面的知识对于了解他们工作中所涉及对人权问题是必要的。这类人会包括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和在政府的立法和行政部门工作的律师,在国家人权机构和国际组织工作的律师,以及在市政、企业和非政府部门工作的律师等。

  六、法学学科之外的人权教育

  人权教育对律师来说很重要,但是不能仅凭律师就成功地将人权融入我们的社会。在教育方面的努力必须扩展到其他学科和专业以及他们的工作活动中去。非法律的硕士学位项目越来越普遍。至少在英国和瑞典开设了以人权为专业的本科学位项目。其他很多大学在不同院系里设置了人权课程。

  一些主要大学的课程目录可以反映出,几乎所有的学科都包含着人权的要素,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它们没有被给予这样明确的确认和认可。我们以下面的学科举例说明(括号中是可能与人权相关的例子):

  人类学(作为文化权利的生活方式、习俗和传统);生物学和遗传学(隐私权、DNA和其它鉴定技术);化学(健康权、环境、化学武器);地理(人口组成、宗亲国、国界);历史(人权的进化、人权运动的影响及其带来的变化,另见下文);新闻(人权意识、信息和表达自由、透明,另见下文);数学(制定收集正确统计数据的方法);医学和护理(健康权、医疗道德、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过程中的平等对待和不歧视原则、隐私权、患者的其他权利);哲学(人权思想和方法、道德的不同流派);政治学和国际关系(参与权、治理中的人权、外交政策和国际组织工作中的人权);心理学(刑事审判中的证人可信度和减轻处罚情节)以及神学(宗教和信仰自由、教堂、圣地)。

  就像前文对法学院的评论一样,这里目前面临的主要挑战就是要说服至少个别在这些和其它领域内资深的老师接受人权的相关性和可能对它们的学科带来的积极贡献。

  从学科的角度来看,历史(至少是现代史)对于人权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但或许其重要性目前被低估了。许多居于领袖地位的人非常重视他们在历史当中的地位,如果只有历史书籍对历史事件予以记录,并且不从蓄积的权力和征服力而是从领导人在内政外交上人性化、公正、诚信上评价他们,一些领袖们很可能(或就是)会在损害他们的声誉之前三思而后行。

  看起来记者们似乎比史学家取得的进步要大。如今,超越了以往任何一个时代,如果我们打开一份报纸,听广播或者看电视,能接触到有关人权方面的新闻和编辑评论的机会实在很多,它们要么涉及规则的运用,要么关系到对规则的蔑视,这些内容包括了有关妇女地位、政治参与以及决策过程、暴力冲突的因果、环境、食物、医疗、儿童处境、教育、交通,政治避难寻求者和难民、刑事审判等所有方面的内容。即便假如相关的事件并不总是一定明确地表达出与人权的关联性,但是记者们对话题和内容的选择已经显示出了人权主流化的大趋势。

  基于这些原因,新闻学成了促进人权进步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学科。还要感谢即时性的通讯方式、电视台和互联网,现在我们能够立刻知道或者至少很快了解到一些还没有受到重视的或者发生很长时间之后才被知晓的侵犯人权的事件。在建立和提高一般公众的人权标准和期望的意识方面,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也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在传播信息和获得普遍参与方面,律师以外的专业人士拓展各自领域对人权的认知是至关重要的。与此同时,当把人权传授给非律师的时候,国际法上的人权标准应当发挥作用。推进国际法项下之人权的好处与各国达成对其认同程度相关。各国同意尊重法律和事实上的个人、团体和人民所被赋予的一系列权利,这样的承诺为人权教育及其普及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当然,人权教育也应该与其宪法、国内法律、法理学和其他国内和地区情况相结合。

  为不同层级的学校和不同培训对象大规模增加用不同语言文字编写的人权教育和培训材料是必要的。我们周围存在着大量分散的资料,一个或多个行动者,比如学术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应该系统地收集这些材料,以便获取新的想法、交叉引用和最终的转化。③这样就避免了每次都另起炉灶。

  此外,国际人权标准应该被纳入国际的、多边和双边技术合作中,至少当合作是以培训的形式出现的时候。人权培训的目标群体应该包括之前提到的法律人士之外,还应包括议员、警察、边防警卫、监狱官员、安保人员、士兵以及国际维和人员、公务员和国家人权机构的成员和工作人员。

  人权培训也应该提供给对于监督国家履约表现十分必要的各类社会组织。许多有关侵犯人权的信息来自非政府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也是人权标准的积极贡献者。

  七、结束语

  在过去的十到二十年里,人权教育和培训活动呈现了出了一个迅猛发展的趋势。然而,一年里仅有的几十个学位项目和数百个培训课程最多只能够惠及几千人。应该说,我们现在刚刚处在这个进程的开始。

  人权教育标准不是有关公共政策或良好意愿的事。我们讨论的是法律义务的问题。在这里,政府应该明确这些标准要在公立和私立的大学、教育项目和其他学校中得到尊重。假如政府没能遵守在此方面的承诺,它们应该被积极地鼓励,甚至在必要的时候,被推动采取措施将人权融入教育活动中。这也是联合国特别报告员被要求就人权教育状况做出报告的原因之一。

  为使人权教育能够为社会带来根本性的变化,人权的一体化或主流化应当贯穿大学教育的所有阶段。这里既包括法学院校,也涵盖其他学科某个项目和所有层面的学习阶段。一门单独的课程是不够的;甚至只针对少数几个人开设的一年或者两年的专业项目也是不够的。

  本文除了强调国家已经接受的国际标准的重要性之外,没有过多地涉及人权教育的内容。此外,人权教育应该成为讨论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权标准及其实施的媒介。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冰岛]古德蒙德•阿尔弗雷德松**[冰岛]古德蒙德•阿尔弗雷德松,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冰岛国律师;曾任瑞典隆德大学的国际法教授、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院院长。原文见Gudmundur Alfredsson,“The Integration of Human Rights in Legal Education and other Academic Disciplines”,in Eva Ersb Öll et al eds.,Denne verden Fortjener at Blive Forandret,Hyldest til Isi Foighel(This world deserves a change,Festschrift for Isi Foighel),Copenhagen:Jurist-og Ökonomiforbundets Forlag,2007,pp.15-26.

  译者:张伟,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教授、常务副院长;周子容,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Adopted by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59/113B of 14 July 2005,A/59/525/Rev.1.

  ②Gudmundur Alfredsson,“The Right to Human Rights Education”in AsbjoÖrn Eide,Catarina Krause and Allan Rosas eds.,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A Textbook, Dordrecht: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nd revised edition 2001,pp.273-288.

  ③请参阅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的官方网站:www.ohchr.org。该网站上收集了一些有关国家行动计划的报告以及与人权教育相关的一些建议。

Abstract:The mainstreaming of human rights in education makes particularly good sense.Knowledge about human rights is a crucial prerequisite for the successful realization of human rights at both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evels.It can be argued that the system-wide integration of human rights is relevant and helpful for the realization of not only of human rights but also of many other UN activities.Furthermore,human rights should be incorporated into other law subjects and not only left to separate and subsequent courses.The human rights educational efforts must be extended to other academic disciplines and professions and their work activities.In addition,human rights education should be a vehicle for generating discussion about how to further improve the human rights standards and their implementation.There is still much work to be done.

  (责任编辑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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