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是现代政治生活、国家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人权(human rights),顾名思义,即人的权利,讲的是人类从必然走向自由过程中的问题。要正确把握人权的概念,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权利。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法律上的权利是对事实上的权利的确认,而事实上的权利最终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着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而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又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不同的利益决定了价值观念的不同,被一定利益制约的价值观念,自然要把适合这种价值观念的行为确认为“权利”,即确认为是“正当的”。“权利”一词在拉丁文(“jus”)、德文(“Recht”)等语言中都含有“公平”、“正直”、“正当”、“对的”的含义。可以说,权利是社会主体对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产生的行为自由、行为方式的价值确认,即确认其为“平”、“正”、“直”、“对”,是“正当的”。因此,我们是否可以给人权下这样一个定义:人权是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和优势,是被一定社会意识或社会规范认为是“正当的”行为或行为自由,这种行为、行为自由总是同一定主体的利益有关,并有其他人相应的义务作为保证。所以说,人权是人的行为、行为自由的价值确认,是人类从必然走向自由的标志。
人的权利问题实际上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问题。这个问题很重要,也很复杂。它是个法律问题,但又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政治问题、文化问题和社会问题,根本上说是社会制度问题。人权的性质和范围决定于人类发展所到达的历史阶段,归根结底决定于人们的经济生活条件,即与一定生产力水平相关的生产关系。因此,要解决好人权问题,固然需要解决政治法律
问题,但最终要求解决社会制度的问题,解决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问题,解决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问题。在不同历史阶段,人们提出了不同的人权要求,而这些要求往往是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相关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① “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展的历史,这个历史永远不会完结。” ②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就是人类从必然走向自由的过程,即从不自由、不大自由到更大自由的过程。因此,体现人的自由的人权,其改善的实质也就是人们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过程。人权之所以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和普遍性,正是因为人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体现,是人类走向自由王国的标志。
根据上述论述,人权能否得到改善,能否实现取决于两个条件,一个是物质生活条件,一个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政治、文化条件。物质生活条件为人们提供从事一定行为的自由,而政治、文化条件则将这些行为自由确认为人的一种权利。因此,人权的实现既受到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又受到政治、文化条件的限制。
确认、保护和发展人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伟大的历史性飞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其他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都得到巨大改善。无论是经济权利,还是社会、政治、文化权利,都有了极大扩充和深化。在经济权利方面,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已位居世界前列,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在政治权利方面,人民当家作主,参与政治生活,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愿,社会的民主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重要目标之一就是维护人民权益,切实全面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法以保障最广大人民的人权为己任,通过《宪法》、《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通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人权得到广泛的确认和有效的保障。
不过,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享有和实现权利的能力差距也有所拉大,贫富两极分化问题日益引起注意。对此,我们认为,发展是硬道理,社会总是在矛盾中不断前进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永无止境。
人权问题是国内法问题,但又不单纯是国内法问题,还涉及到国际方面。《联合国宪章》的人权条款、《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宣言和公约都旨在更好地解决人权问题。如上所述,人权问题是一定群体、阶级、阶层价值观念的体现,围绕着人权问题的讨论,实质上是不同群体、不同阶级、阶层观念的碰撞。这种碰撞反映了不同的利益诉求,归根到底反映着一定社会制度的要求。
我们坚决反对某些西方势力为了自身利益,打着“人道主义”的旗号,将其价值观强行加于别国人民,或者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同时,我们也希望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更好地开展人权合作和交流,求同存异,共同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
(孙国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3页。
②同上注。
(责任编辑朱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