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人权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理想已经在全球波及开来。人权已成为民众从被统治中解放出来的指导原则,一无所有者重振旗鼓的呐喊,或者各类人表达诉求的政治纲领。可以说,人权是每个人由于其人的属性且人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但我们同样应该去思考,事实上这到底是谁的权利,反对的又是谁,以及应该如何补偿现实中的弱者。本文所考察的是,人权研究在普遍主义与相对主义双重视域下的理论投射互动,通过概念讨论、案例列举以及方法分析,去评价人权研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关键词:普遍主义 相对主义 人权
毫无疑问,国际人权运动至今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人权运动及其研究事业还吸引了数以万计的律师、学者参与其中。①然而,诚如C.杜兹纳(Costas Douzinas)所言,人权是后现代社会的灾难,却又是维系其生存和发展的精神动力。②批判法学派的D.肯尼迪(David Kennedy)更是认为,人权运动更多是问题本身的一部分而不是解决问题的手段。③他希望,那些带有善意的法学家能够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来对待人权,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估人权的成本与收益。当然,顶尖的人权学者早已深刻而切实地思考他们自己的工作。但更常见的是,他们将实用主义弃置一边,主观地崇拜人权运动,而不是中立地进行研究,甚至连那些最切合实际的人权评估也会时常忽视人权运动的消极影响和阴暗面。④
一般来说,实用主义式的人权评估意味着要明确地说明人权的成本与收益。这或许需要将人权观念引入到具体的案例、背景以及时间周期内进行考察。⑤这些案例、背景以及时间段既可能极为特殊(观察反常),也可能是非常普遍(得到共识)。⑥但是与此同时,现实案例也并不意味着确定无疑,因为所有影响政策制定的自变量都是在经验上可证的(至少部分可证)。为了从总体上测量成本与收益,因变量必须尽可能准确,以保证研究者能够很好地评估人权观念。因此,本文拟采用描述与说明的研究路径来进行分析,通过交叉文本以及多元理论的结合,尽可能保持相对中立的研究取向。
然而总的来说,评估人权的成本与收益仍然是困难的,因为成本描述要明显地比收益评估容易。更重要的是,人权话语体系会在不同的人手里发挥不一样的作用,而人权运动及其研究自然也会产生某种分裂。考虑到这些因素,将人权的影响孤立出来是极为困难的。处于人权运动及其研究发展过程中的人们,也可能以人权之名行其他之实,因为他们同样会评估风险,斟酌损益。所以,人权研究及其话语体系本身就带有不确定性。作为一个实用主义者,所能做的就是考量所有的可能性并找出最好的结果,有根据地做出预测。作为一项有意义的人权研究,它应该要能够促进不同实用性评估的开放式参与。普遍主义(Universallism)与相对主义(Relativism)是本文两个重要的分析维度,对两者的描述与解释将会直接影响到人权研究的评估工作。所以,在实用性地思考“人权”的时候,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尽力去分析和评估其原因和影响。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对显而易见的答案保持一定的质疑。
一、单向度的人权:德沃金的概念建构
可以说,普遍主义与相对主义之间的争论存在已久,但一直以来西方学界对此的关注却从未降低。D.布朗宁(Don Browning)最新的编著文集《普遍主义VS相对主义:在变化、多元、威胁的世界里作出道德判断》中收录了一系列重要的论文著述,它们都试图以各自的方式来回答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建立于普遍主义基础之上的道德判断在多大程度上是合法而有效的?接受或者拒绝普遍主义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又会导致什么样的潜在后果?⑦李晓容(Li Xiaorong)在她2006年出版的著作《道德、人权与文化:超越普遍主义与相对主义》中写道,人权根植于文化之中,因此不可避免地要去考虑普遍主义与相对主义对其产生的影响,而人权与文化之间的相互作用也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⑧P.柯伦(Patrick.Curran)则在《普遍主义、相对主义与国际惯例法的私人执行》一文中认为,国际法(普遍主义)在国内裁决(相对主义)中通过私人诉讼得到执行的情况由来已久。然而,这一现实持续下去的可行性、适当范围以及总体的合法性已经引起了一些争议。⑨以此观之,普遍主义与相对主义之间的冲突似乎一触即发。那么,所有这一切需要从“人权”概念的普遍主义建构开始说起。
在R.德沃金(Ronald Dworkin)看来,从个人主义的角度出发是理解“人权”定义和性质的关键。他认为,人权的基础基于两条原则。第一条原则是“平等资格”,即“每一个生命都应该成功而不被浪费,过好的生活而不是过坏的生活,这一点对于每一个单独存在的人都同等重要”。⑩实际上,这条原则是说,无论我们个人的能力如何,无论我们是否优秀,重要的是每个人都有成功的一生,不应该厚此薄彼。而第二条原则则称之为“特殊责任”,⑪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必须自己为成功的人生担负主要责任。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将德沃金视为“人权”概念建构中的普遍主义者。
当然,简化后的人权概念遭到了相当多的批评。第一种是怀疑者的反对意见,认为所有人为的强加标准都不是客观真理。对此,德沃金有力地反驳道,“无论你持什么样的哲学观点,如果你认为酷刑不对,如果你认为不能听任儿童挨饿,你就不是怀疑主义者。真理的内容是什么,我们可以有不同的意见。但我们都同意,有些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即历史上确有真理,而我们必须努力寻找真理。” ⑫
第二种反对意见即是文化上的相对主义。坦率地说,它才是真正对德沃金的普遍主义所构成的严峻挑战。相对主义认为,人权在哪里适用,就必须遵循当地的传统。比如,在“亚洲价值”的标榜下,新加坡、马来西亚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声称它们拥有独特的历史和文化遗产。向这些国家强加西方价值或者主张西方道德优越感的努力,被谴责为文化帝国主义和不尊重亚洲文明和遗产。与相对主义针锋相对的一些学者则认为,这一理论只不过是在利用例外主义来为其压制性统治辩护。⑬有趣的是,德沃金尽管对相对主义表示不屑一顾,却在某些方面持有着与之相似的观点。他相信,任何一个社会或社区的传统都不是单一的固体。任何文化都不可能是单一的固体,也不可能只有一个理念。假如对整个文化作过于简单的陈述,这样做似乎只是事后人为地构造一种文化,而没有审视过去。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德沃金虽然主张个人主义,但也强烈反对相对主义。在他看来,任何要求“特殊待遇”的相对主义都会导致“普遍主义”理论力量的削弱,最终可能对个人主义造成极大的冲击。德沃金强调,我们绝不允许暴力,但对思想要无比宽容。总而言之,德沃金可以被视为一个坚持“普遍主义”的个人主义者。他认为,尽管有些言论在某些国家可能是危险言论,但必须允许别人说话,除非其言论会立即造成危机或是危及生命的暴力风险。⑮政府不能因为其言论事后可能会成为暴力煽动的借口而对其加以干涉和禁止。否则的话,对个人自由与个人责任的保护就过于微弱。当然,政府不能允许秩序混乱,不能允许无辜者受到伤害,但以此为借口不容忍言论,这本身就是极大的危险。这里的问题在于,德沃金或许忽视了自由表达与秩序维持间可能存在的不一致,理所当然地将个人动机与行为后果的联系单一化,即简单地认为只要初衷是善意的,事情的最后结果就不会太坏。事实上,我们很难每次都能够很好地洞悉多元动机与单一行为间的微妙关联,因为两者中并不天然存在着一条绝对明晰的分界线,而这恰恰是强调审慎思考的最大原因。
当然,相对主义也并非无懈可击。从逻辑上看,相对主义不能够判断各种文化的平等或不平等,这是它不可避免的缺陷之一。这种理论所能做的只是观察从内源生成的价值观。⑯但这种相对化的要求可以使得一个社会能够有效地避开其他社会的道德监督。所以德沃金所说的合理之处在于,尽管文化相对主义因其反帝国主义的联系而具有某种进步特征,却在实际上投降了J密尔(John Mills)的“习俗专制主义”。⑰对此,密尔也有过精彩的论述,“人类判断的全部价值在于错误可以被纠正,而任何值得尊敬的行为也都可以接受批评。相对化的程序不许强制他人接受合乎道德的事实,也不许进行威胁恐吓,因为威胁恐吓只能用于自我保护而不能用于启发他人。这是一种令人难以理解的道德理论,因为它意味着我相信戒杀生这一格言,不过如果你不相信的话对我也没什么关系”。⑱可以想象,社会如果像个人一样,接受这一理论的话,那么在不同文化间的人权问题争论中,任何一方希望占得上风的想法都会招致无尽的烦恼。但不可否认,在人权研究领域,相对主义无疑是普遍主义最强有力的对手。因此,笔者希望借助于“身份认同”这一问题的讨论,以此来探究“人权”概念的内涵。
二、身份差异、流动性与保护性
身份认同是人类生活的必需部分,因为没有身份将不存在有意义的行为。但是我们没有足够的理由去相信,自己的身份能够从本质、真理、存在或其他实体中找到依据。相比之下,存在则是一个丰富的概念,能够超脱身份的束缚。身份复杂而重要,人们将身份以一定形式固定下来,仿佛身份表现了事物的真实秩序。但这将以不公正作为代价,每一种身份都通过与其他不同身份的对立表示出来。如果将自身的身份固定,定位为优秀的、正常的和正确的,那么其他身份将被认为是卑劣的、非正常的和错误的。⑲因此,固定身份的做法势必对“他人”造成伤害,相对于将卑劣的身份强加于“他人”之上,而这种身份远不能表现“他人”的存在。如M康纳利(Michael Connelly)所说,“身份的建立要求差异性的存在。但是,为了实现自我确定,身份将把差异性转变为排他性。” ⑳事实上,通过差异化建立的身份在两个方面不堪一击:首先,身份错误地将存在作为其本体论的基础,但事实上,存在远远超越了身份片面有限的定义;其次,身份将不公正的“反身份”强加于他人之上并造成伤害。
身份的确定常常是强制力量或是对强制力量妥协的结果。现代国家是历史的产物,是对某一民族倾向的不断加强,将一种身份与其他身份的区别强化的结果。而这些偶然性的民族身份却可能成为极度特权的依据。在特定的情况下,这种将自我身份与他者身份对立化的定义行为成为了国家追求“国家利益”的政策基础。通过保护特殊的民族身份,从而阻止了对当前秩序的挑战。这种模式自我证明,自我循环,并将处于劣势的身份强加于那些不幸未能出生在富裕国家的人们之上。同时,这激化了民族之间仿佛天生存在的矛盾,无论是发达的还是落后的国家都有欲望和野心与自己所谓的敌人殊死一战,甚至将对方完全地消灭。以至于“为光荣的民族而战,这在19世纪后期已经成为一个进行战争的充分理由了”。【21】
因此,康纳利反对身份的僵化,主张身份的流动性【22】。身份的流动性不仅带来身份的对抗,也将带来所属思想上的碰撞,这将是防止身份“僵化与合并”,并创造政体内“斗争”和“争胜式民主”立足点的合适方式。“非国家行为恐怖主义、资本国际化、温室效应、毒品交易、全球战略计划、国际资源互助、国际疾病传播加速”等共同形成了世界性的相互依赖网络,要求对领土性民主结构进行补充和质疑,采用针对世界性问题的非领土性民主。康奈利认为,“国际关系明显取决于身份和差异性政治主张。同时,民主并不仅仅是一种政治体制,也是对固有身份及常规进行周期性改变的文化载体”。【23】因此,公民忠于民主生活方式,而并非忠于特定领土国家或制度体系。
在这里,与“身份的流动性”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身份的保护性”。假设身份的改变是自由且可预期时,这意味着身份界限的被打破。但是单纯的“一次调整”终究是难以完美的,也很难改变不公平。在很多情况下,弱者的困扰不是不被允许,而是不能够去实现。那么,出于对这一弱势身份的保护性措施就不会是毫无意义。事实上,它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方式,身份的保护性承认设置了一个稳定而非僵化或完全封闭的边界,使得彼此相互变革和自我发现成为可能。正是稳定的边界和身份,使人们能够体会内部的多样性,重新发现熟悉环境中的新事物。显而易见,身份的“流动性”和“保护性”正好与本文的普遍主义和相对主义相互照应,彼此似乎也不可或缺。前者强调的是无可置疑的“自由”,后者则较为关注不容忽视的“公平”。
通过以上论述,再回到人权研究的具体背景,或许可以得到进一步的解释。1981年6月,非洲统一组织第18届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通过《班珠尔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其中,前18条内容规定个人权利,后面的8条内容规定民族权利。R.文特森(R.J.Vincent)将这种认为集体权利至少应该享有与个人权利相等尊严视作一种具有非洲特色的人权观。【24】他认为,社会和谐,亦即维护社会生活组织,在非洲思想中占有首要地位。编结社会生活组织的绳线既表现为大家庭之间的各种联系,也表现为塑造它们的各种关系。在这种组织中,看不见个人,而只能看到他们履行的义务和执行的功能。在传统的非洲社会中,作为个人则意味着以上述的方式结合于一个集体。与西方的个人主义相对立的个人资格,只有被置于集体之中而不是站在集体的对立面时,才能得到理解。
对于中国,西方学者们做出了这样的观察。他们认为,“中国在以联合国正式成员资格对有关人权问题表态时一直十分小心谨慎,也不太情愿参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工作,而是更愿意把人权运动视为一场更大范围的反帝反霸反殖民主义运动。不关注个人权利,只重视民族独立、种族平等和国家发展的权利,坚持人权应该是当代各国争取平等的一种工具”。【25】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的确习惯于这样的观点,即西方根据法律体系将个人视为国际法主体这一理论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帝国主义理论,因为它提供了干涉社会主义国家内政的借口。
与之相似,在伊斯兰国家,社会也被置于个人之上。可以说,穆斯林社会是“一堵有相互支持的砖石砌成的坚实的墙”。【26】个人在这个社会里不仅要采取行动确保其完整,而且还要承认是这个社会通过提倡节制私欲和为集体奉献统一的个人特性。权利总是要服从于义务,并取决于义务。
三、普遍主义与相对主义
通常说来,普遍主义倾向于假设非西方文化将逐步进化,直至西方化的人权信条占据优势。然而这种过分追求达到普适性的决定论方法或许会遭受到失败,正如发展理论所面临的困境一样。而相对主义往往也是决定论导向的,因为它假定传统文化总是稳固而不可变更的。在西方世界,人权主张似乎具有无可辩驳的普遍性,那么,当关于人权的讨论从西方政治史延伸到整个世界的时候,普遍主义人权的内涵最小化理论是否能够经受这一变化的考验呢?
文森特提醒我们,人权研究第一步要注意的是:在西方之外还有一个世界。【27】历史上,由于西方文化已经在全球范围内称霸了数个世纪之久,世界各地在某种程度上都不可避免西方化的影响,但是这一情况并不能抹杀西方世界与非西方世界之间的差别。另外值得重视的是,非西方世界并不一定会同意西方的价值观。的确,从欧洲帝国主义统治中诞生的现代国家已经开始重视世界政治中的多元价值,并且在重新发掘自身文化的深厚根基。尽管文化相对主义理论不是那些力图摆脱殖民帝国的民族知识分子所创造,但正是这些民族主义运动使之不断深入人心。
那么,相对主义理论需要哪些条件呢?【28】首先,它认为道德法则因地而异。其次,它认为要将道德法规置于其文化环境之中才能理解其不同之处。再次,它认为在某种文化环境中发展和形成的道德要求本身就是其有效性的根源。世上不存在普遍性的道德,因为世界的历史是多元文化的历史。那种将普遍性乃至于康德的“普遍可能性”视为是所有道德标准的观点,或多或少是一种试图使具体文化抽象化的隐蔽帝国主义手段。
显而易见,相对主义的引人注目之处在于它对帝国主义的抗议,并提出一种支持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它将其斗争的目标从试图向外输出文化的国家扩展到了任何在道德方面自我感觉高人一等的做法,并对所有认为“自己的社会道德具有超越他人的崇高地位”这一价值观表示质疑。因此,相对主义提出的反对帝国主义的论点颇具感染力,这不仅因为其反帝国主义,而且还因为它看上去符合实际情况。世界上存在着多元文化,而这些文化都创造了属于自己的价值观。对于文化相对主义者来说,这是毫无疑问的。世界不同价值体系之间常常发生斗争或者存在不一致,那么一个体系怎样同这个多元世界共存呢?它可以采用这样一个原则,就是依照自己的惯例处理。
一般来说,激进的普遍主义内含着道德帝国主义的危险,这一点无须予以强调。激进普遍主义认为,要对个人和团体所隶属的多种道德共同体进行严格的等级排序。为了保持人权的完全普遍性,激进普遍主义者必须使世界性道德共同体的要求绝对优先于一切其他较低的道德共同体。【29】在极端的情况下,这往往是风险的最大来源。激进的相对主义则认为,人的概念不具有道德意义,人之为人的简单事实与一个人的道德地位并没有什么关系,而是以社会地位或集体成员的身份来定义人。跨文化的共识未必具有对于道德规则的附加力量。但大多数人确实相信,这些共识给道德规则增加了力量。假设人权活动是普遍的,而且被广泛认为是义务,那么这无疑就是共同体成员所做的一般要求。如果存在着一个世界主义的道德共同体,无论其是否软弱,它就会对所允许的文化道德差异范围加以某些实质性的限制。J.唐纳利(Jack Donnelly)认为,“在当今世界,激进的普遍主义与不受限制的相对主义一样是不合时宜的,我们需要的是某些中间立场”。【30】
总的来说,在人权的普遍性和相对性之间,至今仍没有人找到完全解决的良方。用唐纳利的话来讲,人权是相对普遍的。一方面,不同国家从其国家起源的神话、胜利的传说以及真假难辨的疆域历史中,找到了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但另一方面,正如J.沃尔顿(John K.Walton)曾说的,“历史上如战争、酷刑及强迫迁徙等种种的野蛮行径,多半是由那些笃信其基本原则的人所干的”。【31】但又是谁认可了这些原则的普遍性呢?除此之外,普遍的人权到底会消除道德上的冲突,抑或只是冲突的一端?而且,它们究竟是调和冲突目标的法则,还是增加了一个新的冲突目标?杜兹纳在其著作中所列举了三个案例能够很好地来帮助我们去理解这一问题。
第一个案例是,对伊拉克的持续制裁以及从1998年开始的空中打击。在允许伊拉克“石油换食品”之前,世界卫生组织发现,大多数伊拉克人已经食不果腹数年了,大约30%的儿童营养不良。【32】一家西方媒体报道说,西方国家在伊拉克人们身上做了可怕的社会实验,这项旨在推翻萨达姆统治而使伊拉克返回国际社会的政策给伊拉克所造成的损害之大,需要若干年才能计量得出。联合国有关伊拉克的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员D.哈勒威(Daniel Halevy)于1998年辞职时声称,制裁导致了数以百万计的伊拉克人死亡。当这个数字摆到美国国务卿奥尔布赖特面前时,她回答说,这是个困难的抉择,但我们认为代价是值得的。【33】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估算,制裁期间每月都有四五千儿童由于水质恶劣或缺食少药而死亡。【34】
而在1994年的卢旺达屠杀是继纳粹屠杀犹太人之后,发生在“人权世纪”里最大的种族灭绝事件。早在这一年的4月初,联合国维和部队司令戴莱尔将军(General Dallaire)先后给安理会发了六份报告,提示危机迫在眉睫,请求准许采取行动,但未获得秘书处同意。美英两国最先考虑的是撤回维和人员,因为维和部队的伤亡会对本国民意产生消极的影响。直至4月24日,安理会最后投票决定撤回维和部队。一个了解卢旺达局势的法国将军估计,当时只要有2,000名到2,500名士兵就足以阻止屠杀了。【35】尼日利亚大使则意味深长地问道:“难道非洲已经从道德关注的地图上消失了吗?”【36】
最后一个案例是科索沃战争。无疑,这一场冲突再一次凸显了生命价值严格的等级差别。在战争中,为了减少北约方面的伤亡,各种预防措施基本都用上了。尽管北约部队在整个过程中无一伤亡,但它所产生的后果却非常严重。首先,仅靠轰炸而不派地面部队并没有制止塞族和阿族针对彼此的暴行。事实上,最残忍的屠杀恰恰发生在轰炸开始以后。可以说,这场战争所标榜的防止出现人道主义灾难的目标,根本没有达到。其次,由于轰炸机飞得太高,大大增加了无辜平民的死亡。最后,对西方空军机组人员的全面保护还导致了轰炸效果的极其有限。北约把打击对方民心视为赢得战争的关键,加之民用目标更容易被识别与摧毁,使得战争过程变得无比惨烈。【37】
总之,相对主义和普遍主义这两个立场都可能具有侵略性和危险性。当双方都坚信自己真理在握、对方十恶不赦的时候,他们很容易从道理的论争发展为相互残杀。到了那一刻,所有的差别就消失了。从受害者的角度来说,从一个狂热的种族主义士兵手中射出的子弹,与人道主义干涉部队的战机所投下的精确制导导弹,都是在杀人。而人道主义战争则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说法,子弹既没有保护人民,也没能阻止暴行。一场破坏性的战争,之所以被看做是人道主义的,仅仅是因为人权已经被各国政府、政治家和外交官员所把持。而这些人原本就是“人权”一词所要制约的对象。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正义之士所犯的恰恰是他们所要制止的罪行。【38】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
在经典著作中,国际法就是国家间的法律。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其客体。个人只有通过他们的民族和所归属的国家才能从国际法中受益。由于人权首先与国家之外的个人、集体相关,因此它可以让世界关注其道德要求,但它却不属于国际法的范围。从词义上看,人权也似乎被国际法体系拒之门外,因为国内法针对的是个人及其他法人,而国际法针对的是国家及由国家创办的国际组织。
尽管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存在这种严格的界限,但国家在实践中总是尝试着超越它。不少人对国际人权将来是否能够贯彻执行抱有怀疑。对有关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争论,充分体现了这种疑虑,并在法律和政策两个层次上加以展开。在法律层次上,坚持人道主义干涉是不公正行为的人。根据《联合国宪章》中禁止单方面使用武力的条款【39】 (即第2条第四款),认为当代国家关系中根本不存在支持人道主义干涉的具体条件。而另一方面则是将追求人权成就同追求和平一样,将人权标准列为《联合国宪章》的目标,主张在宪章所认可的集体行动失效时可单方面采取制裁行动。【40】
在政策的层次上有一些观点主张,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带有帝国主义色彩、恃强凌弱的理论,包含着可耻的动机,一般毫不顾忌后果。而反对的观点则认为,应该用不干涉的代价来衡量干涉行动。最终怀疑主义式的理论,只能是让国际社会无论其良知受到何种震动都举起双手表示无能为力。【41】根据这样的看法,好的政策应该对法律作出解释,并且好的政策确实是法律定义的一部分内容。
五、作为普遍权利与具体权利的人权
回到现实,尽管人权学者在不断地尝试提出一种更统一的理论,但是1993年《维也纳宣言》中所宣称的普遍性以及近几十年来联合国所通过的法律文书,大多只是一些无法实施的华丽辞令,并且本身对它们的解释也是多种多样。【42】所以在解决多元文化的世界中如何贯彻普遍人权的问题时,学者们提出的第一个方案是:使用大多数国家都承认的“人权”,而不是使用某个具体社会根据其价值观所提出的人权定义。【43】
“人权”的内涵是多元的存在,正如爪哇不同于加纳,接受爪哇人的人权观而排斥加纳人的人权观本来就是毫无根据的。可以说,这种关于“权利观因文化而异”的思想是人类学的一般原则。因此,给人权涂上一种地方色彩似乎是一个不错的解决办法。但从根本上说,这种方法并没有解决我们的难题。用文森特的话说,它“屈服于一种普遍化的特殊性。这种把具体权利称为普遍权利的做法只能够被记录在案,而普遍权利思想本身并未受到触及”。【44】
于是,紧接着的第二种解决方法是,“寻找在基本权利中是否存在一些能够取得所有文化一致认同的核心权利”。【45】如果可以用正确的理性确定权利内涵的话,那么由于理性是人所具有的才能,各种文化所遵循的决策程序都将得到类似的结果。但问题在于,任何决心发掘不同文化共性的人似乎都能找到某种符合这一命题的论据。例如,将现代性视为人权的内涵之一,固然可以收获不少赞同,但也会招致许多反对意见。【46】在这里,可以再看一下另一种截然相反的方案,即它不是通过发掘各种文化间的共性,而是通过从各种文化中有所借鉴来拟制一张特征清单,以此来寻求普遍人权。但是问题仍然存在,尽管它可以减少人权宣言中的种族中心主义,但在这一过程中却放弃了普遍权利的思想。清单很可能只是所有不同之处的简单累加,而并未解决一组权利与另一组权利之间的分歧,整个社会中的组成单位往往只会参考对自己有利的那一部分内容。
在个人与个人权利方面,尽管非西方社会与西方社会之间的文化形式和体系结构的差异继续存在,但如果我们不是必然地去接受主流教条,而是愿意接受每一种传统内部潜在的替代性文化,那么就可能确定不同传统中共同的价值。【47】在“重叠共识论”者A.玻利斯(Adamantia Pollis)看来,如果普遍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学说相互渗透,那么两种观念将得以重建,形成最低限度的共同点。不过问题在于,是否存在一种互动的过程,可以提炼出西方和非西方体系中重叠的核心要素,以发展出共同的基础?
对此,玻利斯写道,人权研究将毫无疑问地走向某种重建的普遍主义,这种普遍主义将延伸到生命权以外的领域,并且可以为所有的文化和社会所接受。它使所有的国家和个人都受到最低限度的价值和人权观念的约束,同时又保留文化的多样性。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促进和对话、社会变迁以及全球化的转型,所有这些将为一种重建的普遍主义奠定基础。【48】同样,“最低限度论”者米尔恩(A.J.M.Milne)认为,人权这一观念若要既易于理解又经得起推敲,它就只能是一种最低限度标准的观念。这样一种人权观念是能够与不容忽视的“人的多样性”相协调的……要求平等对待的公正是一项人权,但是在实际境况中什么应算作“公平对待”则取决于构成这种境况的特定制度和特定利益组合。这就是人权观念为什么只能是一种最低限度标准的观念。【49】可以看出,这两种较具代表性的解决方案实际上也包含着一种无可奈何的妥协与折衷。
六、结语
总的来说,对人权研究中普遍主义与相对主义的审视分析,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人权观念的运作及其内涵的演变。在马克思看来,人权是一种政治构建,既是隐匿权力运作的方式,也是反对统治和压迫的方式。【50】福柯也认为,“反抗”往往是“权力”不可化约的对立面。人权是一种为了争取承认而斗争的制度表述。在这个意义上,人权主体是一种法律符号的建构,是语言与法律作用于肉体的结果,表现为自由与依附、自愿与压迫、自主与他律、人的世界性与民族性的统一。这又意味着人权超越了法理学科的分界而具有了深远的政治影响。【51】
目前,人权研究尚处于T库恩(Thomas Kuhn)所谓的前范式状态。玻利斯强调,通过检视普遍主义和相对主义两种学说中没有被表述出来的假定,可以找到两者之间的联结点。它们中任何一方所暗含的假设都至少部分地印证了另一方理论中被明确表达的、显而易见的概念。比如,普遍主义中对共同体的推定是相对主义的核心,相对主义关于个人自治空间的隐含假设也对应于普遍主义中的个人主义。【52】即便作为一种普遍的政治原则,人权也包含了同一性原则和差异性原则。【53】法律形式无疑体现了同一性原则,而人们举着误读的“人权”大旗进行各自的斗争代表差异性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人权则是社会想象内核中的否定性原则。人权的目标如同自然法的目标一样,是一种尚未实现的承诺,一种反对现在的不确定性。【54】可以说,当肯尼迪这样的实用主义辩护者指出意识形态、历史与乌托邦的终结时,并不标志着人权已经取得了胜利。相反,则极有可能会导致人权走向末路。因此,真正的问题在于,人权研究是否能够应对普遍主义与相对主义之间的内在冲突性,而不是反被其吞噬?
(张敦伟,中国南海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①David Kennedy,“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Movement:Part of the Problem?”,European Human Right Law Review(2001),No.3,p.11.
②[美]C.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③参见注①,p.19.
④参见注①,p.25.
⑤具体可参考Todd Landman,Issues and Methods in Comparative Politics:An Introduction,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8。
⑥参见注①,p.24.
⑦See Don Browning ed.,Universallism Vs.Relativism:Making Moral Judgement in a Changing,Pluralistic,and Threatening World,Rowman & Littlefield,2006.
⑧See Li Xiaorong,Ethics,Human Rights and Culture:Beyond Relativism and Universallism,Palgrave Macmillan,2006.
⑨Patrick Curran,“Universallism,Relativism and Private Enforcement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5 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Summer(2004),No.1,p.311.另外,关于普遍主义与相对主义的最新论述,可供参考的相关文献还有:Vernon Ruland,Conscience across Borders between Relativism and Universallism:An Ethics of Global Rights and Religious Pluralism,Univ.of San Francisco,2003;Vedna Jivan and Christine Forster,“What Would Gandhi Say? Reconciling Universallism,Cultural Relativism and Feminism through Women’s Use of CEDAW”,Singapore Year 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5),p.103。
⑩[美]R.德沃金等:《认真对待人权》,朱伟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⑪同上注,第18页。
⑫同注⑪,第21页。
⑬Adamantia Pollis,“Human Rights:A Limited Application of Western Product”,in Human Rights:Cultural and Ideological Concepts,New York:Pregrey,1979,p.9.
⑭参见注⑩,第20页。
⑮参见上注,第22页。
⑯参见[英]R.文森特:《人权与国际关系》,凌迪等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
⑰参见[英]J.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页。
⑱同上注,第31页。
⑲Michael Connelly,Shaping a Professional Identity:Stories of Professional Practice,New York:Teachers College Press,1999,p.21.
⑳同上注,p.23.
【21】[加]K.J.霍尔斯蒂:《和平与战争:1648-1989年的武装冲突与国际秩序》,王浦劬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4页。
【22】同注,p.39.
【23】同上注,p.43.
【24】参见注⑯,第72页。
【25】同上注,第73页。
【26】同上注,第78页。
【27】参见注⑯,第50页。
【28】参见上注,第52页。
【29】参见注⑯,第57页。
【30】[美]J.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页。
【31】同上注,第146页。
【32】参见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27页。
【33】参见注【32】,第531页。
【34】参见上注,第543页。
【35】参见注②,第120页。
【36】同上注,第124页。
【37】参见上注,第126页。
【38】参见注②,第127页。
【39】参见许光建主编:《联合国宪章诠释》,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14页。
【40】参见上注,第135页。
【41】参见注⑯,第59页。
【42】Adamantia Pollis,“Human Rights:A Limited Application of Western Product”,in Human Rights:Cultural and Ideological Concepts,New York:Pregrey,1979,p.30.
【43】参见注⑯,第66页。
【44】同上注,第67页。
【45】Richard Claud,Comparative Human Rights,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76,p.54.
【46】参见上注,p.62.
【47】参见注【42】,p.27.
【48】参见注,p.30.
【49】参见[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页。
【50】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7页。
【51】参见注②,第401页。
【52】参见注【42】,p.41.
【53】参见上注,第404页。
【54】参见上注,第405页。
Abstract:Today,human rights as a new social ideal have been spread throughout the world,becoming the guiding principle of freeing people from the ruling and being ruled,the cry of all the rallied,and the political program of revolutionaries and dissidents.It can be said that human rights are the rights of everyone,because everyone is equal.But in fact,we should also think about whose rights human rights are,who is opposed to,and how to compensate the weak in reality.In this paper,the study of human rights emphasizes the projection of interaction from the dual perspective of universalism and relativism theories.Through the discussion of the concepts,cases illustration and method analysis,it helps to evaluate the legality and effectiveness in the study of human rights.
(责任编辑刘更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