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副教授 芦文龙 (赵一帆 摄)
对“语言问题”进行哲学研究已成为现代西方哲学研究的中心问题。语言的本质是构成人的历史存在的基础。从哲学视角思考少数民族语言的本质、意义,对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障具有一定的宏观指导意义。少数民族语言是少数民族存在的家园,是构成少数民族的历史存在的基础,是少数民族是其所是的标志,少数民族存在于其语言中,如果少数民族语言消亡,那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障就无从谈起。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社会权利和其他文化权利都可以通过宪法、法律、优惠政策及制度设计等进行保障。但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保障与少数民族其他文化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保障最大不同之处就在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在整体上少数民族大部分权利的保障程度得到了相应提高,但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障状况则并非如此。受语言生态环境等因素影响,世界范围内的语言仍在继续消失。这也是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权利所面临的困境。具有高清晰度、高确实度的统一语言(如英语、普通话)与经济全球化、城镇化进程相适应,俨然成为了文明、现代化和科学的代名词。在统一语言高频率使用之时,少数民族语言使用频率就降低。统一语言被上升到了绝对的高度,获得了一定的优势甚至权威,在这种优势、权威的通行之下,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所有民族形成了一种语言的拜物教。现代社会,语言拜物教的现象就越严重,少数民族语言在客观上被排斥、在主观上被遗弃的速度也就越快。统一的语言必将导致少数民族语言的消亡,这是现代社会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困境所在。对此,可以从内外两种路径对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障进行探索:内在路径即培养少数民族的文化自信,特别要养成少数民族对自己语言的热爱情怀和传承、发展意识,要树立少数民族对本民族语言的权利意识,自觉抵制统一语言的拜物教;外在路径即政府机构通过宪法、法律、优惠政策及制度设计等加大对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保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