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讲师 朱林方 (赵一帆 摄)
少数民族诉讼观念正在发生转变,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民众将争议提交国家司法程序解决,在某种程度上,这是国家法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胜利,是国家司法审判较之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方式的胜利。但是,这也给司法带来了风险和挑战,因为,国家司法机器未必能够生产出符合少数民族民众预期的产品,如果司法审判生产出的不是其想要的“说法”,少数民族民众对司法与国家的认同可能反受其害。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促让少数民族当事人接受司法审判给出的结果。多元一体民族格局中的国民,民族认同往往表现为双重认同,人们离自己原属民族的距离相对较近,离共同国族的距离相对较远,在一个人的认同谱系中,对其原属民族的认同往往优先于并高于对共同国族的认同。而少数民族司法干部的特殊身份则赋予其拉近两种认同之间距离的接引者的角色。司法制度正是认识到了认同距离对纠纷解决的重要性,因而在相关问题上进行了变通。规定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最高领导正副职位中一般要求至少有一个以上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成员;当当事人为少数民族时,审判人员至少有一人应为少数民族;保证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关于审判组织形式的这些特殊规定使得司法体系对民族法官产生了巨大的需求,国家与各民族自治地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解决民族司法干部短缺的难题。少数民族司法干部是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体中经过选拔、培养的的优秀个体,少数民族司法干部培养政策的制定与实践,使这些个体成为国家司法权的代理人,履行民族地区纠纷解决的职责。少数民族司法干部与少数民族当事人之间的身份认同,减少了少数民族当事人接受国家司法权力及其产品的距离和障碍,进而认同国家这种公权力供给者在司法领域的支配现实和支配效果。由是,少数民族司法干部成为少数民族形成司法认同进而产生国家认同的接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