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副院长、教授 司马俊莲 (赵一帆 摄)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少数民族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中国成立后,始终注重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在立法理念上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作为基本人权进行保护;在保护措施上注重法律与政策相结合等。这些措施较好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但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需要做出新的调整,以适应国内外文化环境和文化政策的变化趋势。目前,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保护价值理念上的单一性、保护内容上的狭窄性、保护措施缺乏可操作性以及保护意识缺乏自觉性等方面。为此,应当加强法律的体系化建设,包括宪法上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地方立法上要注重体现自身区域特色和可操作性;在立法程序上应充分尊重少数民族权利主体自身的意愿,强化在文化开发中的利益分享原则;在立法宗旨上要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注重少数民族文化自身的不断创新;同时,少数民族自身应注重“文化自觉”,加强对本民族文化的保护意识。只有从政府到社会,从中央到地方多方面等全方位着手,才能有效地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切实充分地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从而实现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