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张永和 (赵一帆 摄)
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在案件纠纷的具体类型、解决方式、解决条件等方面都存在许多差异。针对少数民族地区案件纠纷及其解决的特点和要求,少数民族地区在司法审判方式改革方面进行了诸多的探索。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院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组成了巡回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巡回审判立案、审案的时间和地点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弥补了我国当前法治不够接地气的现状短板,此举能够降低民众诉讼成本、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增强司法透明度,同时还能避免既有矛盾激化,且有利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进行法制宣传。不过,这一方式也存在如案件受理范围模糊、民族语言的法律文件翻译滞后、易出现形式主义、可能会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造成冲击等问题。而且少数民族地区案件纠纷产生的原因往往较为琐碎,诉讼标的小,因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办案成本高,而涉案因素性质较为复杂。经调查,少数民族更容易接受法院通过一些已经融入了民族习俗和民族个性的传统矛盾解决方式,因此,在纠纷解决中审判力量与社会力量有机结合的诉调衔接是有其必要性的。不过,少数民族地区的诉调衔接,在客观上面临各级法院经费紧张、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和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愿意参与调解的困难,在主观上则存在不适当地夸大调解的优越性和作用以及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的误区。由于随机抽取的人民陪审员经常无法按时参加案件审理,主审法官倾向于选择与自己关系较好的陪审员,这样就造成了“陪审专业户”的现象。少数民族地区法院经费紧张,很难及时按规定给陪审员发放补助,影响了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积极性。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虽然近几年来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数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仍处于较低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