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邹东升 (赵一帆 摄)
生存和发展问题是人类自身最基本的问题。新常态不仅蕴含着平稳发展、持续发展、创新发展和自由发展的理念,而且是对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核心的发展权的科学诠释。伴随着城镇化和市民化的发展,中国家庭处于传统家庭结构瓦解与社会转型期的漩涡中。缘此,本文以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为中心,在探究现有家庭政策供给与发展型家庭福利需求失衡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相关家庭政策的发展现状,沿循发展型家庭政策变革路径,重构中国发展型家庭政策的理论逻辑。旨在探索通过对话式、精准型、人性化的制度安排,推进中国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平等的实现。由于传统的家庭政策制度供给基本偏重于对公民生存权的关照,与现实社会的发展型家庭的福利需求产生失衡,具体表现为政策价值考量失当、政策目标定位偏差、政策主体参与缺位、政策配套支撑不足。此种供需失衡导致了“工作——家庭”冲突加剧,离婚率上升、幸福感下降,亚健康普遍、过劳死严重,甚至社会矛盾激化。要实现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平等,必须对发展型家庭政策进行有针对性的变革和调适。首先,应从四个方面深化家庭意识观。第一,强化社会性别意识,推进先进性别文化的构建。第二,以家庭主体为单位,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第三,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逐渐将家庭意识纳入社会主流。第四,重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等作用,推进家庭意识主流化。其次,应从两个方面优化发展权客体。第一,家庭政策应对边缘群体进行精准发力“靶向治疗”。第二,对有着不同“发展诉求”的家庭提供普遍而形式多样的支持。再次,应在三个层面上强化发展权主体。第一,政府有必要在家庭福利供给中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应当建立一个专司家庭事务的政府机构。第二,企业需要形成“帮助职工实现工作和家庭责任的平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 ”的认识,化解“工作—生活”冲突进而有效提高职工工作效率。第三,社区建设要引入家庭政策的概念,提供家庭公共服务,成为稳定家庭发展、发挥家庭功能的基础。最后,应当转化协调性发展,确保发展型家庭政策的稳定性与统一性,强调各部门的政策在家庭领域确保系统性与互补性,破除各部门各自为政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