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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专家:积极履行国际义务 推进保障妇女权利

2016-10-25 11:11:04来源:中国人权网作者:耿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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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中国视角”国际研讨会在京举行,“妇女人权保护”是这次研讨会的议题之一。针对中国近些年在妇女人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和取得的成绩,与会专家学者表达了各自的看法。

  朱晓青:以积极姿态参与并维护联合国妇女人权保护机制

朱晓青

  当今中国正在以一种积极的姿态参与并维护联合国妇女人权保护机制,通过参与联合国活动,以及批准国际人权公约及制定国内立法,对妇女人权予以保护。

  作为联合国成员国,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工作。2006年3月人权理事会成立,中国即当选为人权理事会成员。2009年中国当选并连任。2013年11月,中国再次当选人权理事会成员,任期将至2016年底。

  同时,中国也积极参与人权理事会的国别人权普遍定期审议。普遍定期审议对于推动一个国家的人权事业的进展有着积极的和重要的意义。2009年中国接受了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认真落实审议中接受的建议,并在保护妇女人权的立法和相关措施的制定及实施上取得了成效。中国制定并实施的三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两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即表明了中国为促进和保障人权而采取了积极行动。

  迄今为止,中国已批准了26项国际人权公约。其中,中国是较早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国家之一,先后四次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履约报告。2005年,全国妇联妇女研究会组织编写了中国的第一份非政府组织的“影子报告”,即《紫皮书》。这是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中国非政府组织“影子报告”,中国非政府组织参与联合国妇女人权保护机制,推进中国妇女人权保护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薛宁兰:已形成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薛宁兰

  中国是妇女公约的最早缔约国之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权益保障机制方面,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妇女的人权”作为12个重大关切领域和战略目标。会议通过的两个成果性文件《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是指导全球各国妇女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95’世妇会期间,我国政府宣布将男女平等作为国家一项基本国策。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指引下,中国政府为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增进妇女权利,通过定期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搭建了中国特色的政策框架。其中,妇女发展纲要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妇女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妇女人权保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5年是历史的拐点。“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已经纳入2015年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未来我国在实现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的国家行动中,应将妇女发展同国家发展联系起来,全面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营造有利于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从而使体现人权保障和性别平等宗旨的良法得以发挥作用。与此同时,保障妇女人权法律法规从内容到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应开展对已有法律法规的性别检审与评估,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与不协调,另一方面,在修改旧法,制定新法时,应充分关注两性的现实差异与妇女的特殊需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李西霞:积极履行反女性就业歧视的国际义务

李西霞

  长期以来,对女性的就业歧视一直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为消除歧视并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实现,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中国作为相关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积极履行公约关于反女性就业歧视的国际义务,已建立起反女性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反女性就业歧视的一般性法律规定,二是关于女性就业保护的特殊规定。

  当前,中国反女性就业歧视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女性的经济机会有待进一步提升;女性的就业机会面临风险;新生儿父亲陪护假制度在国家立法层面上缺失。

  针对这些主要挑战,主要有三方面的建议:首先,完善我国反女性就业歧视法律制度,为当事人权利救济明确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依据。其次,采取性别就业配额制,有效消除就业与职业晋升机会中的性别歧视。最后,对基于生育原因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在国家层面通过立法确立男性在照顾妻子和抚育婴幼儿的家庭责任,以保障父母育儿假政策中的性别平等并加强非歧视原则,实现男女两性在职场工作中的机会平等和家务劳动中的责任分担。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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