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领域唯一专业网站
首页>出版物>《人权》杂志

新发展理念与中国人权保障——纪念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三十周年理论研讨会综述

来源:《人权》2016年第4期作者:汪习根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内容提要:在1986年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三十周年之际,回顾、反思与研究发展权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应当推陈出新,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导引下,在话语体系、治理框架、发展理念、路径选择和实践模式上进行发展权理论与实践创新。应当进一步探讨发展与人权、发展权和其他人权、发展与发展权、发展权与法治的相互关系及其在中国的实践五大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发展权 《发展权利宣言》 人权保障 新发展理念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为了实现大小各国人民的平等发展权,联合国于1986年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30年来,人类在保护发展权的征程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但是,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危机。贫困、饥饿、疾病、不公等问题,在这个世界上依然没得到根本的解决。与之相对,中国通过改革开放,解决了全球五分之一人口的温饱问题,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减贫目标的国家,通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在发展权实现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为了全面梳理和分析中国发展权历史进程及其演进规律,总结和提炼中国特色发展权话语体系,推动发展权理论创新和实践保障

  水平的提升,2016年5月7日,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承办的“新发展理念与中国人权保障——纪念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三十周年理论研讨会”在武汉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隆重举行。

  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教授,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崔玉英等出席会议并致辞。本次会议以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为依托,汇集了全国人权领域的顶级专家、理论泰斗和在人权研究领域颇有建树的中青年骨干。来自国内近40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60余名人权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国家发改委、外交部、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中国日报等有关国家机关和媒体的代表也参加了会议。会议共收到学术论文近40篇,聚焦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与人权保障,围绕“发展权”这一新兴人权的概念界定、科学内涵尤其是价值理念和实践保障进行了卓有成就的研究与探讨,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重大原创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导价值的新观点、新思路、新方案,致力于为全面促进发展、破解发展难题、积极有效落实《发展权利宣言》奠定理论基础。本次会议的学术成就主要体现为以下几大方面。

  一、贡献了发展话语体系

  话语是由一系列新思想、新概念、新范畴、新命题等构成的整体。《发展权利宣言》通过后30年来发展权实践经验和反面教训,给予我们深深的启迪。在理性思考、深入研究和认真梳理的基础上,通过反思有关发展权的原有理论,结合实际大胆创新,阐释了中国特色发展权话语体系。

  (一)关于发展权的新概念

  学者们提出和论证了广义发展权、狭义发展权、和平发展权、平等发展权、均衡发展权、区域发展权、绿色发展权等新概念。李步云教授就发展权的定义,采用两分说,即广义发展权和狭义发展权。他认为,狭义发展权是一项集体人权,是发展中国家积极推动制定《发展权利宣言》的主要成果,是发展中国家要求发展机会均等的权利,要求各种国际组织和所有发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不发达国家的发展;广义发展权是一项个人人权,人是发展的主体,其内涵和意义适用于每一个国家的每一个人,而不仅仅只是一部分国家一部分人。

  刘海年教授认为,如果说《联合国宪章》是从“二战”及以前的历史经验阐释发展与和平关系,那么“二战”后至今的事实更是鲜明的例证。美国直接发动和幕后策划的战争、武装入侵及封锁,对不少国家和地区造成破坏,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他们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东和北非诸国已发生和仍在发生的悲惨景象再次证明,和平与安全对发展权的实现是多么重要。张永和教授直接提出了“和平发展权”概念,认为“和平发展权”不是单指某一具体权利,而是一束权利,是积极的权利,是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和全人类团结为根本归宿的“权利簇”。它不仅包括发展的权利,也包括发展产生的权利,即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动态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

  汪习根教授提出了平等发展权、区域发展权、绿色发展权等概念。他认为,只有把发展进程与发展结果、发展手段与发展目的融合在一起,才会现实化为发展的权利,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在理念上,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观导引发展权。协调是实现发展权的内在要求,普遍保护发展权的前提下重点保护后发达主体的发展权,尤其是要注重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区域发展权。绿色是实现发展权的必要条件。随着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不断凸显,可持续发展日益受到重视,一项新的发展权形式——“可持续发展权”更应该受到关注。

  常健教授提出了均衡发展权问题。他认为,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的“协调发展”,就是不断增强发展的整体性、协调性,在协调发展中拓宽发展空间,在加强薄弱领域中增强发展后劲。“协调发展”的理念体现了均衡发展权的要求。

  (二)关于发展权的新命题

  刘海年教授从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谈起,提出了四个基本命题:从生存自发要求到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发展权确立国家也是人权的主体,发展权与和平权、环境权关系密切,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发展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汪习根教授结合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关于发展和发展权的生动实践,将政治话语、学术话语有机地融为一体,提炼出中国关于发展权的十个新命题:(1)在定位上,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2)在性质上,发展权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3)在战略上,以“发展是第一要务”落实发展权;(4)在内容上,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发展权利;(5)在概念上,提出保障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6)在原则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权导向;(7)在步骤上,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进程中增进发展权;(8)在核心上,构建发展权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9)在方式上,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权;(10)在理念上,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观导引发展权。

  二、贡献了治理制度

  发展权是在改变旧的国际治理体系、谋求建立国际关系新秩序的运动中兴起的。而在国内,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成为尊重和实现发展权的根本制度保障。

  李龙教授通过对习近平同志治国之道进行法哲学解读,从治理的宏大视野探讨人权尤其是发展权问题。治国之道可概括为六个方面:胸怀一个梦想:“中国梦”;紧扣两大主题:改革与法治;坚持“三者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贯彻“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践行五大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统筹六大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国梦”是“人权梦”。尊重与保障人权不仅是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梦的价值追求。中国人民不仅认可人权的普遍性,也强调人权的特殊性;不仅重视集体人权,也强调个人人权;不仅坚持维护人权的斗争,也强调人权的国际保护。

  朱力宇教授从国际治理的角度分析了发展权的实现方式。他指出,在《发展权利宣言》颁布30周年这一重要时点,发展权在未来的复苏乃至复兴需要来自广大南方国家运用法治来保障横向的合作,并抵御纵向的干预。“国际发展法与发展权”将逐渐转向“国际法治与发展权”,即通过国际法治为发展权的运作提供制度机制。他提出了三点重要的政策信号:第一,法治是国际社会所公认的治理模式,而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价值;第二,国际社会普遍认同通过法治谋求并实现发展;第三,在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政策背景下,联合国针对未来15年的全球人类发展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目标,未来的发展共识在于通过法治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并保障人权。

  除国家治理外,社会治理对实现发展权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社会规范如民间风俗习惯、团体章程、自治规则等,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规范形式,对地方发展权的实现十分重要。高其才教授通过民间规范与绿色发展的个案分析对此进行了实证分析。张静焕副教授分析了发展权的沟通之维,提出了实现发展权的另一种路径,即参与发展对发展权的重要性。除强制实施以外,沟通与说服、对话与讨论对发展权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贡献了发展理念

  为了增强发展活力、更好更快地实现发展权利、化解发展危机、预防和应对“中等收入陷阱”等各种危机和挑战,首先必须进行基础理论创新,突破传统理论的束缚。30年来,中国围绕发展和发展权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的理论命题,从30年前邓小平提出的“发展是硬道理”到江泽民提出的“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胡锦涛提出的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尤其是在新形势下习近平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新发展理念,都为探讨中国的发展和人民发展权利的相互关系及其实现提供了一个一个新的契机。围绕新发展理念与发展权的相互关系,学者进行了深度的理论解析,普遍认为,新发展理念是发展权迈向新时代的价值先导,为发展权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和各种灾难所带来的挑战注入了活力,是中国实现发展权的原创性理论根据。发展权是践行新发展理念的根本追求和目标所在,以人民和人权为导向是新发展理念的关键。

  汪习根教授认为,五大发展理念与发展权的内在关联性可以分别归结为:创新是实现发展权的第一动力,协调是实现发展权的内在保障,绿色是实现发展权的必然要求,开放是实现发展权的外部条件,共享是实现发展权的必由之路。常建教授认为,“创新发展”理念有助于保障人在发展中实现潜能的权利,“协调发展”理念体现了均衡发展权的要求,“绿色发展”理念需要关注到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开放发展”理念有助于实现发展的交互受益权,“共享发展”理念与发展的平等参与权和受益权密切相关。叶传星教授认为,“共享发展”是在五大发展理念中代表价值导向的一种理念,其他四种发展理念最终也要归结于共享发展,所以共享发展在我国新发展理念中具有关键地位。陈佑武教授认为,在五大发展理念引领下,人权的很多理念、理论及制度都要创新。鲜开林教授提出,维护人民权利和尊严是共享发展理念之魂。周晓军教授认为,以五大发展理念指导人权的保障,应当有法治这一武器来保驾护航,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权保障沿着正确的道路向前发展。

  关于协调理念和发展权,应当探讨如何走出发展的困境,削减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项焱教授和王佳红从法律援助的角度探讨如何协调发展,认为从基本权利的本质出发,法律援助属于宪法原理中的“制度保障”而非基本权利,故强化国家责任是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关键所在。徐明从基本医疗服务立法的视角切入,提出在构建我国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立法上,应当坚持治理及善治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法治原则和社会公平原则。兰薇从人权与体育发展的角度,认为作为人权的体育亦经由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发展阶段并最终纳入发展权的运行轨道,“体育发展权”应运而生。才让塔基于公共服务为视角,以青海藏区为研究对象,提出需强化公共服务理念和宣传,完善相关服务保障制度,并通过法制建设,为藏区的公共服务提供法治保障。

  关于绿色理念和发展权,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关法律制度建设,研究发展权与环境权的矛盾关系问题。王秀哲教授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保障的角度,梳理《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相关部门规章,认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保障的困境在于公众参与的原则性、不完整性、浅层性、孤立性和分散性,具体应该明确公民环境参与权利的内涵,设计完整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性立法。何苗从碳排放的相关国际法律问题角度切入研究,给予发展权与碳排放较为明晰的定位,探讨了两者关系定位的基本原则及法治模式。

  关于开放理念和发展权,应当注意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通过国内法和国际法协调并进,推动“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等,促进发展权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同步实现。赵建文教授认为,习总书记在联合国2015年峰会上的发言,展示了如何谋求人类共同发展权的新思维。中国正在通过自贸区战略、“一带一路”建设等举措不断提升开放水平,更紧密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国的经济发展实践表明,开放发展,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公平竞争,可使经济充满活力。各国奉行开放政策,使本国经济融入全球市场,在全球范围进行资源配置,有利于提高经济发展效率。黎尔平教授认为,中国通过“一带一路”与沿线国家结成“命运共同体”,通过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用“经济带”和“经济路”的合作形式,与沿线国家共享发展权。

  四、贡献了路径选择

  人权离不开法律确认和司法救济。中国发展权的实现,需要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进行强制保障,但是与过分强调人权的司法实现方式这一西式传统不同,中国发展权的实现更加注重改革的路径和开放的路径,从广义上说,则注重“四个全面”的路径,即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宏观战略体系中实现发展权利。

  从理论上讲,发展权的实现可分为个体主义的路径和集体主义的路径。所谓个体主义的路径,重点是将发展权落实到每一个个人,为每一个人平等地实际享有。不能够抽象地、空洞地讨论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权。在人人分享发展权的同时,要特别保护弱势群体的发展权。在中国的当下,主要是农民、农民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妇女、儿童、残疾人、老人、少数民族等主体的发展权。刘雪斌副教授以残疾儿童发展权为例,通过分析新发展理念、发展权、残疾儿童权利保障的关系,阐明新发展理念对我国人权保障的意义。唐勇、王明敏从少数民族的视角,提出了少数民族发展权保障的法律路径。丁侃雯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平等发展权问题,提出了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平等发展权应由政府、社会、家庭多方合力并形成长效机制。

  所谓整体主义的路径,是指从国家发展和区域开发的宏观战略视角来分析和研究如何落实发展权。从国家立法、国家政策、国家行动、国家规划多视角出发,以减贫、区域开发、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建设、教育公平等为突破口,推动发展权在特定领域、特定区域以至全国范围得到保障,并辐射世界各有关国家和地区,惠及全体人民。这就大大突破了传统的人权观主要通过司法来救济人权的固有思路。吕宁提出,区域协调发展法治化应以立体式的三位一体的人权法治观为切入点,以区域发展权为逻辑起点,从主体、客体和空间三个维度证成。才让塔以青海藏区的区域发展为例,提出区域发展应当强化公共服务理念、完善保障制度、加强法制建设。刘远基于对湖北马口镇调查,提出加强农村地区发展权的保护,应当强化政府职能,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培育农民市场参与能力和维权能力,优化村民自治。

  五、贡献了实践模式

  实践出真知。通过30多年的实践,中国在发展和发展权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人类发展权理论创新提供了生动素材。这需要进行认真总结和仔细梳理,进行类型化处理和模式化提炼。只有这样,才能以社会实践促理论创新,以理论创新反哺社会实践,克服由于发展权理论准备不足而带来的实践困惑,提高发展权在人权体系中的战略地位和实践效能。

  付子堂教授提出了一种新发展权战略,从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两个层面进行了归纳。就国内社会而言,发展权首先意味着更好地发展的权利,它要求发展战略必须提高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就国际社会而言,应坚持和平发展、开放发展、共赢发展,保障每一个国家都有“发展机会均等”的权利。只有以新的发展权战略为指导,才能保证发展理念、发展布局和发展格局朝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发展权利需求的道路前进,才能使社会的发展与人权的保障同步,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时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汪习根教授和唐勇梳理了中国在平等发展权实现上所形成的五种模式,即地方行政合作模式、公权力与私权利互动模式、可持续发展模式、综合开发模式和政府干预模式。中国将平等发展权视为基本人权,以上述五种不同模式加以实现,为人类的人权实践提供一个新的样本。

  六、贡献了理论思考

  人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发展权的理论探讨和实践保护也是永无止境的。本着交流思想、砥砺学术、自由讨论的基本原则,紧紧围绕新发展理念与中国人权保障尤其是发展权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讨论,既留下了宝贵的学术财富,又启迪思维,留下了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探索和研究。

  一是人权和发展的关系。这是一个全球难题,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或者是有关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即使是在联合国系统,也存在诸多分歧甚至对立的观点。除了价值观的不同以外,关键是在理论上没有澄清。究竟是以人权看待发展还是以发展看待人权,究竟是以传统的公民政治权利看待发展权还是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看待发展权,或者是以上述所有人权看待发展权?值得透过现象进行深层次的理论探讨。归结到一点,就是如何理解发展权的概念。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从人权与发展两个层面分别谈发展权,这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主流观点;二是从人权方法的视角谈发展权,即基于人权的发展方法,这是一个折衷的观点,为联合国、世界银行等所秉持;三是从人权与发展深度融合的视角谈发展权,即把发展当做一项人权,主要为发展中国家所坚持。

  二是发展和发展权的关系。究竟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前因和后果的关系,还是相互并列、相互平行的关系?发展权是一项权利。而发展是一个哲学概念,是指任何事物从低级到高级的演化进程。发展权离不开发展,发展是发展权的前提条件,但是否是充分必要条件。这意味着,如果不发展或处于低层次发展水平的国家,是不是发展权利就必然得不到或不应得到较好的保障,这值得深入研究。应当研究从发展演进到发展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三是发展和其他人权的关系。联合国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西方一般认为,把这两个公约实现好了,发展权也就实现了,没有必要提出一个发展权的新概念或条约。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焦点在于,发展权是各种不同人权的综合,还是一个独立的权利?发展权是实现其他人权的手段,还是其本身就是一个目的?有待进一步深化研究。

  四是发展权和法治的关系。应该重视通过法治、反腐来实现发展权的问题。在立法、执法、司法中如何体现发展权而不仅仅是停留在国家政策、规划纲要、行动计划、伦理道德、慈善的层面。实际上,法律与发展运动是由西方发达国家所主导的,意图使发展中国家通过法律制度的引进与构建来推动其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本质上是为了用西方的法律价值观和人权价值观来控制发展中国家,最终使这些国家的发展进程中断,陷入种种危机之中。这一运动的失败留下了惨痛的教训,既有外部的原因,也有发展中国家自身的内部原因,留下了诸多需要人们反思的地方。

  五是发展权与中国经验的分析。《发展权利宣言》通过以来的30年,正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黄金时期,也是中国发展权从低级走向高级的快速增长期。如何巩固成效、提炼实践经验,形成制度样本,对发展权的可持续保障具有重大意义,对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提高在全球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汪习根,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生导师。)

Abstract: On this day of the 30th anniversary of UN’s adoption of the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it is necessary and meaningful to look back and review the issue of development right.We should,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new development ideas which are being innovative,coordinative,green,open and sharing,bring forth the new through the old in adopting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innovation to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a system of discourse,governance framework,development idea,route selection and practice mode.Thus,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probe into the five problems about exercising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n China,along with its relationships with other human rights,development,and rule of law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evelopment and human rights.

  (责任编辑刘更银)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