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完成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一、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保障劳动者工作权利
工作权利是基本人权中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稳定和扩大就业,实现了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
一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认真贯彻就业促进法,积极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实现了就业规模不断扩大。
20122015年分别完成城镇新增就业1,266万人、1,310万人、1,322万人、1,31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分别为4.09%、4.05%、4.09%和4.05%。就业结构更加优化,城镇就业人员从2010年的3.468,7亿人上升到2015年的4.041亿人,三次产业就业比重从2010年的36.7∶28.7∶34.6转变为2015年的28.3∶29.3∶42.4。
二是积极促进重点人群就业。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创业引领计划,扎实开展技能就业和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结合城镇化加速发展趋势,为农业富余劳动力开辟更多的生产和就业门路。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认真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政策,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积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依法查处招用童工行为。
三是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以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为重点,不断完善职业培训政策措施,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各地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公共职业培训服务。截至2015年底,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达1.65亿人,其中高技能人才4,501万人,占技能劳动者比例达到273%左右。
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利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要求,围绕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基本建成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利。
一是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截至2015年底,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58亿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6.66亿人,加上新农合参合人员,95%以上的城乡人口有了基本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不断增长,2015年末分别达到2.14亿人、1.73亿人和1.78亿人。
二是稳步提高待遇水平。2015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总支出近39万亿元,同比增长181%。连续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水平,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待遇不断提高。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380元。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各地初步形成了工伤保险待遇定期调整增长机制。2015年有642万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年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27万人。
三是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建设。2012年以来,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社保法规规章。颁布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效解决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实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下发《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开展《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是保障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条件。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执法,保持了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一是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认真落实劳动合同法,开展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2015年末,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各级人社部门会同工会、企业组织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推动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截至2015年底,经人社部门审核的当期有效集体合同176万份,覆盖企业356万户、职工1.7亿人。指导地方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确保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稳步提高。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指导各地在建设领域普遍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是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修订出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若干意见和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提高劳动合同履行质量。修订出台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实现规范化管理。2015年底,经各级人社部门审批且在有效期内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近7.2万户,涉及职工1,560万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试点,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三是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体系,大力推进调解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全国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采用简易程序、一裁终局、绿色通道等措施,不断提高争议处理效能,及时有效化解大量争议,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2015年,各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172.1万件,办结161万件。仲裁结案率95.2%。
四是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体系建设。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建立3,291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2.7万名,兼职监察员28万名。创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建立完善了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联动机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制度和劳动保障监察维权综合治理机制;有序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切实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向统筹城乡和主动预防转变。2015年全年共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38.9万件。
(责任编辑刘更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