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人权与发展是联合国两大主要议题,但人权与发展却长期在两条道上各自前行,造成了各自难以解决的问题。《发展权利宣言》首次将发展定义为实现所有人权的发展过程,奠定了联合国人权与发展相结合的法律框架。阿玛蒂亚·森关于“以自由看待发展”的发展理论则奠定了人权与发展相融的理论基础。1997年联合国倡导各发展机构人权主流化,直接催生了“立足人权的发展方针”这一新的发展范式,并在联合国发展机构、多边和双边发展机构及非政府组织有发展合作项目中得到广泛地运用。
关键词:发展权 实质自由 联合国 立足人权的发展方针
“二战”以来,人权与发展是联合国两大主要议题。《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并激励对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然而,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人权理论与实践主要致力于推进民主与自由,往往忽视社会经济发展,经济、社会权利受到冷落,人权成为高度政治化的议题。发展理论与实践则主要围绕经济增长展开,发展的不均衡性、不平等性、不可持续性等问题随之日益凸显。直到上个世纪70年代,人们开始认识到,一个没有发展的社会不可能实现人权,而一个没有大众参与、公平分享发展成果的发展也必然只能是虚假的繁荣,不具可持续性。人权领域与发展领域都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人权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索。
一、发展权议题推动发展与人权的结合
发展权作为人权大家族中一员的出现,实际始于对发展的诉求。“二战”以后,发达国家主导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国家深受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和种族主义之害。由于领土被侵占、人民被奴役和资源被掠夺,亚非拉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停滞不前。广大发展中国家认为,实现国家发展,在国际经济新秩序中谋求自己的平等地位,是发展中国家必须解决的首要人权问题,发达国家应该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给予协作与资助。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于1969年发表了题为《不发达国家的发展权利》的报告。1970年,在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卡巴·穆巴耶首先提出了“发展权”的概念。1979年联合国大会形成了《关于发展权的决议》,1986 年联大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发展权的人权属性和地位在国际法律层面得到认可。随后,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也得到了许多国际会议的承认,如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环境与发展宣言》、1993年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95年国际社会发展大会和2000年联合国《千年宣言》等。1999年,联合国任命了发展权问题独立专家,致力于进一步阐释发展权,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动发展权的实现。
《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明确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发展权的提出,在一定意义上结束了多年来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谁具有优先性之争,发展被逐步广泛地认为是经济社会文化与政治的全面发展。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权利,都需要资源与物质的支持,没有发展,尊重、保障和实现人权只能是一句空话。联合国发展权独立专家Arjun Sengupt在先后递交的六份关于发展权的报告以及多篇关于发展权的研究论文中对发展权的内涵进行了深入研究,进一步将发展权阐释为发展过程的权利:发展权是“一种发展过程的权利,在这一过程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得到全面的实现。”他详细分析了经济增长在实现发展权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发展权是发展进程的权利,此进程包括循序渐进地实现所有公认的人权,如公民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和文化权,以及符合人权标准的经济增长过程”。①虽然学术界对发展权还存在着诸多争议,发展权在具体的落实上确实存在矛盾与困难②,但发展权的提出无论是对人权还是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发展权打破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意识形态分离,将两类人权统一到发展的进程之中,承认所有人权相互关联、相互依赖,实现发展权的过程就是实现所有人权的过程。Arjun Sengupt 认为,发展权有两个鲜明的特征,“首先,发展权是各项权利相互依存的一种综合权利,发展权的实现要求所有权利一起实现,而并非只实现权利的总和。其次,只有在至少一项权利改善又没有别的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发展权才得以增进,任何一项权利受到侵犯都是对整体发展权的践踏。如果想实现某种权利,但同时又没有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其他权利的实现,那么此权利的实现也是不可能的。”③
第二,发展权扩大了义务承担者的范围。在传统的发展理论中,国家是发展的责任人,而《发展权宣言》明确指出,发展既是一项个人人权,也是一项集体人权,国际社会有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发展。在发展权框架下,发展中国家之所以持续贫困是高度不平等的国际资本主义制度历史演进的结果,国际社会应共同努力消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共同承担责任,解决不公平贸易和债务负担问题,从而建立一个公正、平等的发展环境。基于发展权的这一理论预设原则,联合国发展机构、发达国家发展援助机构及非政府组织应当主动承担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发展权的使命和义务。
第三,发展权理论开启了在人权框架内阐释人类发展的趋势。《发展权利宣言》将发展描绘成一个增进人类福利以及扩展人的自由的过程,这种从发展过程和参与性方面对发展的定义对全球发展与人权话语体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Bonny Ibhawoh认为,发展权之后,人类发展政策和学术话语已经在两个方面将人权与发展联系起来。其一是将发展本身看作一种人权,消除对人权的侵害也是发展内容的必要部分。其二创制了一种新的人类发展模式,即以“立足人权的发展”模式。④发展权工作小组在1994年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发展权超越了发展自身,它意味着一种从人权角度来理解发展,这是一种全新的理念。”⑤
二、发展意味着扩展人的实质自由
如果说《发展权利宣言》是以准法律文书的形式确定了人权与发展的相互关联性与不可分割性,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亚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的发展理论则是将人权与发展视为同一动态过程中不同的两个方面,为发展与人权的深度融合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特别是,森曾担任联合国专家,他的理论积极地推动了联合国发展理念的变革和发展模式的创新。
森认为,用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个人收入增加、技术进步、工业化、社会现代化等来定义发展皆是狭隘的发展观,“经济增长不能够作为目的本身来看待,发展必须更加关注提高我们所过的生活和我们所享有的自由”。“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或个人收入增加对扩展人的自由非常重要,但自由还依赖其他因素,诸如社会与经济安排(如教育与医疗保健设施等)、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如参与公共医疗讨论与监督的自由)。因此,更重要的是注重发展的目标。发展就是要消除限制人们自由的主要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贫因和暴政、经济机会的缺乏以及系统的社会剥夺。”因而,森指出,“可以将发展看作是扩展人民享有的实质自由的一个过程。”⑥何谓实质自由?森发现,不同的人在将收入和产品转化成有价值的成就时,他们的能力显然不一样。例如,要与正常人一样实现一个同样的目标(如行动),残疾人可能需要更多的资源(如轮椅、盲道、电梯等)。儿童与成年工人以及怀孕或有某种寄生虫疾病的妇女对营养的需求也大不不同。因此,在比较不同的人群的幸福时,仅仅只看各人所占有的物品显然是不够的,取而代之的是,要考虑人们如何有能力运用产品和服务实现相关的功能。“有价值的功能性活动种类很多,从很初级的要求,如有足够营养和不受可以避免的疾病之害,到非常复杂的活动和个人状态,如参与社区生活和拥有自尊。”实质自由就是指“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⑦,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
作为研究饥荒问题的专家,森通过对孟加拉、印度孟加拉邦、埃塞俄比亚和爱尔兰等国饥荒情况进行大量实证研究证明,“在不能够对足够了数量的食物建立权益时,人们就会挨饿。”⑧因此,增加粮食供给并不是解决饥荒的根本方法,而是要建立每个人享有的权益。因此,免于贫困、饥饿与灾荒也是人的基本自由与基本人权。
森不仅认为自由是发展目标中自身固有的组成部分,自由对发展具有建构性意义,还深刻地洞见了自由的工具性意义。特定类型的自由可促进其他自由的发展。“需要注意的真正问题在于把握政治自由与对经济需要的理解和满足之间的广泛的相互联系,这些联系不仅可以起到工具性作用,而且还具有建设性意义。”⑨森认为,政治自由对经济自由的建设性作用表现在,通过公民广泛地参与讨论、批评,能使“经济需要”本身就是体现了民意的政策选择过程,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优先实现何种经济社会权利,也只有通过政治权利的行使才能确定。森通过实证研究证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能有效地防止重大灾难的发生,在具有民主制的政府和相对自由的传播媒体的任何独立国家,从来没有发生过重大饥荒。这是因为,对于人们的深切的痛苦,政府的反映取决于政府受到的压力,政治和公民权利的行使(如投票、批评、抗议等)能够促使政府采取恰当的公共行动。⑩
森的发展理论的意义在于:
第一,奠定了以权利诠释发展的理论基础。森关于贫困、饥饿和灾荒是权利被剥夺的论述,为经济学人和人权学者、实务工作者提供了关于发展的新视角。国际社会开始思考贫穷、营养不良、儿童辍学等等这些不发展现象背后的权力、关系、政策等因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在其第九号一般性意见中指出,权利框架创造了一种机制,它使人们重新解读诸如“被污染的水”或“营养不良”等是不可容忍的“侵权”行为。权利的角度清晰地表明,权利受损既非不可避免也非自然而然,而是源于政策和决策。⑪联合国食物权特别报告员指出,当今世界的问题不是缺乏足够数量的粮食(粮农组织估计世界已经可以养活两倍于目前的人口),而是粮食可获性不均衡以及全世界不平等状况日益加据。因此,他建议,国家粮食安全策略的第一步是绘制不同群体的现状图,要
考虑一系列的变量(包括职业、性别、种族、民族、居住于城市还是乡村等)。⑫
第二,为联合国人权与发展相结合提供了理论基础。以自由主义为代表的西方主流思想长期关注的只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并未将贫困、饥饿和灾荒等与基本人权联系起来。森提出的以实现人的实质自由看待发展的理论,以其深刻的理论洞见和实证的案例分析从理论上将发展与人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赞扬森研究的实践意义在于:“全世界贫穷、被剥夺的人们在经济学家中找不到任何人比森言理明晰地、富于远见地捍卫他们的权利。通过阐明我们的生活质量应该不是根据我们的财富而是根据我们的自由来衡量,他的著作已经对发展理论与实践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联合国在自己的发展工作中极大地获益于森教授观点的明智与健全。”⑬1993年始,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其人类发展报告中即运用森的可行能力方法来评估和比较各国的发展状况,人类发展指数涵盖了最基本的几种可行能力,如人的寿命、婴儿死亡率、文盲率、享受体面的生活水平等。2000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表了题为《人权与人类发展》的人类发展报告。报告开宗名义指出,“促进人类发展与实现人权在很多方面具有共同的目的,那就是实现人类的自由、幸福与尊严。”报告清晰地阐明了人权与发展的关系:“人权表达了一个大胆的理念,即所有人都有权要求一种社会安排——它能保护他们不受严重的虐待和贫困,也能确保体现生活的自由。而人类发展是个提高人的能力的过程——扩大选择与机会,使每个人都能过着受人尊重和体现自身价值的生活。当人类发展与人权共同前进时,他们相互加强,即扩大人们的能力,保护人们的权利与基本自由。”⑭报告还梳理了人类为争取自由而进行的不懈的斗争及仍然存在的问题,揭示了人权在人类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报告确立了人类发展应遵循四条基本原则:不歧视原则——保证所有人得到平等的对待;取得充分进展原则——在资源和力量配置方面,确保权利的优先地位;真实参与原则——确保人民能够参与影响他们福祉的决策;有效补救原则——在权利受到损害时,确保能够得到补救。⑮这些原则后来发展为“立足人权发展方针”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联合国发展战略中的人权主流化
联合国发展机构一直以推动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为使命。上世纪60至90年代,联合国先后制定了四个十年发展规划,发展战略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到注重社会内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再到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相互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中心的人类发展,发展的内涵与人权的内涵不断趋近和重叠,发展领域不只关心经济增长、资源分配、经济效益,也开始关心不平等、歧视和基本需求与妇女权益等问题。发展议程和人权议程普遍涉及对方的议题。⑯
1997年,联合国推出全面改革方案。联合国秘书长宣称,人权能促进和平、安全、经济繁荣和社会公平,人权问题注定贯穿于秘书长四个实质性工作计划(即和平与安全、经济与社会事务、发展合作、人道事务)之中,他呼吁,联合国各组织要将人权纳入其各项活动与工作计划之中,促进人权的主流化。人权主流化即是将人权贯穿到发展计划的所有过程,并通过发展计划来实现人权。⑰作为响应,联合国计划开发署、儿童基金会、世界银行、国际基金货币组织等发展机构纷纷进行改革,将人权整合到发展计划与发展项目之中。儿童基金会率先制定了19982004《基于人权的计划编制方法指南》,要求儿童基金会的所有国家合作计划的重点是实现儿童和妇女的权利。此外,强调以人权原则(这些原则包括普遍性、不可分割性、问责制和参与)以及《儿童公约》的四个基础原则(不歧视、儿童的生命权、生存和发展权、儿童的最佳利益和尊重孩子的意见)指导儿童基金会计划过程中的所有阶段。世界银行于1998推动全面发展战略,声明世行将支持实现人权,并相信,创造条件实现人权是世行发展的中心和不可推脱的目标。⑱1999年始,国际基金货币组织将低收入国家的减贫作为基金会战略的核心,特别强调穷人参与发展过程的重要性。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是联合国最大的发展机构,它的工作具有风向标的意义。开发计划署也是将人权纳入发展援助框架的主要的积极推动者。1998年,计划开发署与人权高专办签订谅解备忘录,出版了将人权整合于可持续人类发展的政策文件,并合作开发“人权强化计划”(Human Rights Strengthening Programme)。2000年,以《人权与人类发展》为题发表的人类发展报告在人权与发展关系上具有里程碑意义。2000年9月,联合国召开千年首脑会议,通过了《千年宣言》,承诺在2015年之前实现在1990年基础上将全球贫困人口比例减半、普及小学教育、促进男女平等、降低母婴死亡率、抗击艾滋病和疟疾、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和推动全球发展伙伴关系等八大类千年发展目标,这些目标中有许多项与人权目标重合或相关。⑲联合国2015年开始启动的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人权也是其重要内容之一。⑳
四、构建立足人权的发展方针
人权不仅是发展的目标,而且能提高发展效率和质量,这种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但如何将人权纳入发展之中,却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1995年,澳大利亚人权理事会出版了名为《发展的正确方向——立足人权的发展援助方针》(The Right Way to Development:Human Rights Approach to Development Assistance)一书,首次提出将人权作为发展援助的目标,并以人权指导发展过程的新的发展援助方法。1997年,澳大利亚人权理事会在原报告的基础上跟进了一个关于立足人权的发展援助方针的手册,以应对国际社会对更为明晰的概念的诉求和如何实施的热烈反响。其后,联合国许多机构都开始用“立足人权方针”(human rightsbased approach)来指称人权主流化通常运用的方法,但各机构对这种方针表达往往不一样,对其内容也有自己的解释,在具体实施上也存在差异,(21)这对联合国机构在全球和地区特别是国家层面上的发展合作造成了障碍。因此,2003年5月,联合国机构与一些非政府组织在美国斯坦福大学召开研讨会,会议审视了联合国系统内各机构实施“立足人权的发展方针”的政策、实践和经验,就其内涵、原则及相关概念的规范性表述等进行了充分讨论并达成共识,发表《联合国机构间就“立足人权发展方针”达成共同理解的声明》,(22)并将其运用到国家共同评估和联合国发展合作框架之中。该文件确立了“立足人权发展方针”的三个基本原则:(1)所有发展合作计划、政策与技术援助都必须促进《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人权条约中规定的人权。(2)《世界人权宣言》与其他人权条约制定的人权标准与原则是所有部门发展合作与计划的指南,并指导发展计划进程的所有阶段。(3)发展合作项目要有助于提升“义务承担者”的能力来承担他们的责任,同时也要提升“权利享有者”主张其权利的能力。这三个基本原则既是对“立足人权发展方针”基本理念的阐释,也是对发展目标、发展过程和发展结果的全面规范,即,发展的目的是促进相关国际人文书中公认的人权;发展过程中所有阶段要以国际人权条约中的人权标准和原则为指导;发展的结果是增进义务人承担义务的能力和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能力。
2006年,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出版了《立足人权的发展合作方针问答》,以答问的形式对“立足人权的发展方针”的定义、内容和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与规范。该文指出,“立足人权的发展方针”是建立在规范性的国际人权标准和原则基础上的一个人类发展的概念框架,它将国际人权制度中的规范、标准和原则纳入到发展计划、政策和进程之中,指导并引导发展以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为目标;它致力于分析不平等这一发展的核心问题,并纠正阻碍发展进步的歧视性做法和不公正的权力分配。(23)基于这一框架,联合国发展机构以及一些非政府组织和援助国政府机构在减贫、教育、卫生保健、疾病防治,儿童与妇女发展等发展援助计划和行动中广泛运用了这一方法,并在发展实践中不断创造与丰富其内容,逐步形成了从计划到实施再到结果评估的一整套方式方法。该方法还作为一种工具和方法论被具体运用到联合国国家共同评估和发展援助框架的每个步骤,如环境的分析与评估、优先事项的设定、制订及实施计划、监督与结果评估等。
与其它发展方法一样,立足人权的发展也致力于改善人们的生存境况,关注民众的需求、问题和潜在的能力,其发展举措也一样涉及食物、水、住房、医疗、教育、安全、自由、追求人生目标等,但立足人权的发展与传统的发展理念与发展方式存在重要的差异。本文主要将其归纳为三点:(24)
第一,它不只是简单地从人的需求和发展的物质成果方面来讨论人的境况,而是也关注需求背后的权利和与之对应的义务、责任。例如,一项旨在提供充足食物的发展项目和一项旨实现食物权的发展项目,虽然都是以获得充足食物为内容,但发展方式却不同。就前者来说,只要满足了人们对充足食物的需求即实现了发展。但对后者而言,充足的食物只是食物权的部分内容,食物权还包括食物的无害性、文化上或消费者的可接受性(如不能向一个素食主义者提供肉食等)、可提供性(资源能否允许持续提供)和可获取性(如残障者与健全人获取的能力不同)。实现食物权的发展远比提供充足食物的发展内涵更丰富,需要将“食物”放到经济社会文化的整体环境中加以考虑。此外,获得食物是一种权利,但如何获得食物则是一种尊严。奴隶有时也能得到较好的食物,但他们没有尊严。再者,在国际人权法的框架中,国家作为人权的主要义务承担者之一有义务“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故而,“旨在实现食物权的发展”中,食物权的主张者有权向国家提出道德和法律主张,这并不是说,个人有权利向政府伸手要东西,而是指个人有权利要求国家进行必要的社会安排(制度、政策、法律和有益的环境),以方便、安全地得到相关资源。当食物权受到侵犯时,任何个人或团体有权得到国内、国际有效的司法、行政等其他适当途径的救济。
第二,“立足人权的发展”重点关注那些受歧视、被排斥、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帮助他们共同分享发展的成果,保障并促进他们的人权。这种发展理念着重分析不平等、歧视、排斥和不公正等现象背后存在的权力关系(包括由传统习俗、宗教等形成的权力关系),认为这些因素是阻碍人权和发展的根源性和结构性的原因,要通过发展,改变不平等、不公正的社会权力结构。以贫困为例,人权视角中的贫困不只是缺乏收益,造成贫困的深层原因在于结构性的不平等,在于穷人的被边缘化、被歧视和被剥夺,因此,贫穷不能仅仅看作是个人境况或能力问题,还要将贫困问题纳入地方、国家和全球范围内的权力和不平等的结构之中加以考虑,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减贫。
第三,强调发展过程与发展结果同等重要。立足人权的发展方针认为发展的过程本身就是尊重和实现人权的过程,发展过程要以国际人权法的标准与原则加以规范与指导,强调发展的参与性、公平性、透明性与问责机制。发展要尊重权利主体的尊严与自主,创造条件与机会(这些条件不来自外在的给予,而是制度与法律的保障)让他们参与发展的政策决策、参与发展进程,并公平、公正地分享发展的成果,特别是那些受影响的弱势群体。因此,“立足人权的发展方针”可以保证发展的可持续性。
联合国前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玛丽·罗宾逊夫人指出,立足人权的发展是将人权的规范性原则转变为可操作性的重要一步。(25)人权与发展这两个宏大主题由此最终得以统一,并被具体落实。虽然目前主要是联合国发展机构、双边发展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在发展合作方案和项目中运用这一发展方针,其实效性也还存在不少争议,但该发展理念对发展中国家国内实现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同样具有启发与借鉴意义。对于中国来说,有效治理GDP崇拜、利益驱动的发展方式所带来的诸如环境污染、贫富严重不均等种种发展“恶果”,以及缺乏科学决策等所造成的产能过剩、资源浪费等弊端,更需要强调发展决策和发展过程中的参与、透明、问责和法治原则。
五、问题与挑战
如果说发展权确实存在着如何落实的问题,实现立足人权的发展则是将人权和发展相结合的、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然而必须承认,除了立足人权发展方针自身概念模糊、没有一致的模式、难以评估成效等之外,发展与人权的话语从发展权转向立足人权发展方针仍然存在相当大的问题与挑战。
发展权的提出是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是曾经深受殖民统治与经济剥夺的发展中国家向曾经的殖民者发达国家要求获得公平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效的诉求。因此,当发展中国家主张发展权时,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理应成为促进发展中国家实现发展的义务承担者。或许也正因为此,一些发达国家坚持不认可发展权。但是,在立足人权的发展方针的语境下,发展主要是发达国家通过发展合作,促使发展中国家实现权利享有者的权利,发展中国家自身成为发展的主体。尽管立足人权发展方针也强调发展援助方、企业和组织及个人都可能是发展中国家实现人权的义务承担者,但除了政策文件中这种语言的表述外,并没有形成有效的非国家主体问责机制,实践操作中也难以实现对援助国和发展机构问责。这也就是说,在立足人权的发展框架下,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实际上仍是减损的。因此,我们看到,在联合国及发达国家为主的援助方大肆主张立足人权发展方针之时,发展中国家则仍然坚守发展权,对该发展方针持相对谨慎的态度。
此外,立足人权发展方针强调找出不发展的深层次的、根本原因,强调对穷人的权利能力建设,强调对国家与政府的问责等等,这些不可避免地要与受援国的政治、法律、文化与习俗相关联。当援助方运用立足人权发展方针或方法时,要涉及到合作国家或地方的权力结构,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以发展之名对当地政治的介入。在国际社会已经不再以人权问题作为发展援助的限制性条件时,立足人权发展方针是否可以通过具体的项目将人权与发展挂钩?是否可将发展问题拉入到人权问题之中?实践中,由于多边、双边和非政府组织的使命不同,已经出现了将发展等同于人权、将人权等同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过度关注受援国或社区的政治与法律状况而非经济与社会的偏差情况等现象。这显然也应当引起人们的关注。
(夏清瑕,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实现人权为发展路径的发展理念与发展模式研究”(10BFX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Arjun Sengupta:《作为人权的发展》,王燕燕编译,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1期。
②由于发展权的提出有着复杂的国际政治与经济背景,自其诞生起,对发展权的争议就没有停止过。最初的争论围绕着发展是否可以作为一种权利、是否存在着具有规范性而展开,南北国家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发达国家指责发展中国家以发展权作为其不承担国际义务以及拖延国内政治改革的盾牌,在他们看来,发展权所诉求的全球再分配正义框架不符合以个体为中心的自由市场与全球经济的资金结构。其后,争论的焦点集中于发展权是否存在实用价值问题上。一些学者认为,无论是从政治或实践角度而言,《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等相关概念表述模糊,存在内在矛盾性,并不能对国家发展与国际发展产生实质的影响。因此,“一些重要组织或政治实体很少运用发展权来推动一场社会运动和社会变革”。另外,发展权的执行机制薄弱,主要利益相关者缺乏共识和政治意愿象落实其他人权标准一样积极实施这一权利。批评者们还认为,由于发展权范围过广,各国永远不可能实现其所有的部分。参见Bonny Ibhawoh,“The Right to Deveopment:The Politics and Polemics of Power and Resistance”,Human Rights Quarterly (2011),pp.76104;Peter Uvin,“From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to the Rights-based Approach:How ‘Human Rights’ Entered Development”,Development in Practice 17,No.45(2007),pp.597606.
③同注①。
④Bonny Ibhawoh,同注②。
⑤“Working Group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on Its Second Session”,E/CN.4/1995/11,5 September 1994.para.44.
⑥[印度]亚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⑦同上注,第62页。
⑧同注⑥,第2页。
⑨同上注,第149页。
⑩参见上注,第163页。
⑪CESCR General Comment No.9.
⑫食物权特别报告员报告,A/56/210(2001),para.104.
⑬同注⑥,译者序言第1页。
⑭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前言。
⑮参见上注。
⑯如1992年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和《里约原则》,承认广大民众参与决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之一。1994年世界人口与发展大会,179个国家共同签署了《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该纲领第二章原则部分以整章的篇幅论述了人权的各方面原则,其中全面阐述了健康特别是生殖健康及计划生育方面的人权。1995年3月117个国家和政府首脑出席世界社会发展大会,“各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此承诺,要在人的尊严、人权、平等、敬重、和平、民主、相互责任与合作、以及充分尊重各种宗教与道德价值和人民的文化背景的基础上,追求有政治、经济、道德和精神远景的社会发展。因此,我们将在人人充分参与之下,把推动社会进步、正义和改善人类状况的国家、区域和国际政策和行动放在最优先的地位。”2000年9月,联合国召开了千年首脑会议,180多个国家的代表,通过了《千年宣言》,承诺在2015年之前实现在1990年基础上将全球贫困人口比例减半、普及小学教育、促进男女平等、降低母婴死亡率、抗击艾滋病和疟疾、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和推动全球发展伙伴关系等8项目标,即千年发展目标。2012年6月于巴西召开的里约+20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在会议成果文件《我们希望的未来》中重申:“必须尊重所有人权,包括发展权和适当生活水平权,内含食物权、法治、性别平等及增强妇女权能以及对建立公平民主社会的承诺”。
1993年6月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会议认为,“极端贫穷的广泛存在妨碍到人权的充分和有效享受;立即减轻和最终消除贫穷仍然必须是国际社会的高度优先事项。”(第14段)人权会议进一步申明,“绝对贫困和被排除在社会之外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加强对绝对贫困现象及其成因的了解,包括与发展问题有关的原因,以便促进最贫困者的人权,解决极端贫困和被社会排斥问题,让他们享有社会进步的成果。各国必须扶助最贫困者参与他们所生活的社区的决策进程,促进人权和努力扫除绝对贫困现象。”(第25段)“发展合作领域的参与者应铭记发展、民主和人权之间的相辅相成关系。”(第74段)
⑰UNPD,Mainstreaming Human Rights in Development Polices and Programing;UNPD experiences(2012).
⑱“Development and Human Rights:The Role of the World Bank(1998)”.
⑲如消灭极端贫穷和饥饿与适当生活水准权、工作权、食物权相对应;普及小学教育与受教育权相对应等。见OHCHR,“Claiming the MDGs:A Human Rights Approach”,2008;UNDP,“Human Rights and the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Making the Link”,Oslo Governance Centre,2007.
⑳参见《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第17段:“我们重申《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他涉及人权和国际法的国际文书的重要性。我们强调,所有国家都有责任根据《联合国宪章》尊重、保护和促进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而无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观点、初始国籍或社会地位、财产、出生、残疾或其他状况为何。”
(21)英文表达方式如,“a rightsbased approach”、“the human rights approach to development”、“the human rights approach”、“humanrightsapproach”等等。据学者统计达20多个名称。参见,Celestine NyamuMusembi and Andrea Cornwall,“What is the‘Rightsbased Approach’All About?Perspectives from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ies”,IDS Working Paper,Institute of Development Studies 2004.
(22)“The Human Rights Based Approach to Development Cooperation.Towards a Common Understanding Among UN Agencies”.
(23)UN,“Frequently Ask Questions on Human RightsBased Approach to Development Cooperation”,载www.ohchr.org/Documents/Publications/FAQen.pdf,2016年4月30日访问。
(24)参见“UN Common Learning Package on HRBA”,June 2007,CLP HRBA Presentation.UN,“Frequently Ask Questions on Human Rights´Based Approach to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25)“Bridging the Gap Between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From Normative Principles to Operational Relevance”.
Abstract: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 are two of main themes in UN.However,they parallel in different ways for many years and thus each had its own problems.It was the Declaration of Rights to Development that first defined development as a process of realizing all human rights and that provided a legal framework for integr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Meanwhile,the idea of “development as freedom” which Economist Amartya Sen had interpreted laid down the theoretic foundation for the integr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In 1997,the UN advocated a new policy calling human rights as mainstream among UN agencies.From that,the human rights-based approach to development became a new development paradigm and was broadly adopted by UN development agencies,bilateral and multilateral development agencies,and NGOs in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projects.
(责任编辑叶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