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以《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视角论述了遵循《联合国宪章》对实现发展权的基本保障作用。《联合国宪章》包含的以人民为中心、人格尊严与价值、大自由等基本理念指引着实现发展权的正确行动方向;它所确立的联合国宗旨和原则构成实现发展权的基本法律保障;它所表明的和平、对话和国际合作的价值观昭示着实现发展权的正确行动路径。
关键词:联合国宪章 发展权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2015年9月25日联合国发展峰会通过的《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以下简称《议程》)是遵照《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参照”《发展权利宣言》(以下简称《宣言》)起草的。《议程》表明:遵循《宪章》是实现发展权的基本保障。这既是国际社会历史经验的总结,也符合国际社会的现实情况。
一、《宪章》包含的基本理念指引着实现发展权的正确行动方向
《议程》反映和突出了《宪章》包含的与发展权有关的以人民为中心、人格尊严与价值、大自由等基本理念。要充分尊重、有效保护和全面促成发展权,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遵循这些理念所指引的行动方向。
(一)以人民为中心
《宪章》序言以“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开头,表明它是以各成员国人民的名义缔结的。这比使用国家或政府名义更具神圣性。“相比《国际联盟盟约》序言部分所采用的‘缔约各国’的写法,‘我联合国人民’强调了《联合国宪章》是全世界人民共同意愿的宣示。”①与人民的名义相一致,《宪章》中有不少规定,如《宪章》序言宣布的“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第1条第2款关于“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第73条关于非自治领土人民和第76条关于托管领土人民的规定,都体现了战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议程》始终依循《宪章》,贯穿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议程》序言第2段指出,各国首脑代表各自国家的人民,提出了一套全面、意义深远和以人民为中心(peoplecentred)的具有普遍性和变革性的分类目标及具体目标。《议程》第27段规定:“我们将努力创建有活力、可持续、有创新和以人民为中心的经济,促进青年就业和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特别是让所有人都有体面工作。”《议程》第52段指出:“‘我联合国人民’是《联合国宪章》的开篇名言。今天踏上通往2030年的征途的,正是‘我联合国人民’。与我们一起踏上征途的有各国政府及议会、联合国系统和其他国际机构、地方当局、土著人民、民间社会、工商界和私营部门、科学和学术界,还有所有人民。数百万人已经参加了这一议程的制订并将其视为自己的议程。这是一个民有、民治和民享的议程(an Agenda 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我们相信它一定会取得成功。”《议程》第74(e)段规定,与执行《议程》相关的后续和审查工作应遵循“以人民为中心,顾及性别平等问题,尊重人权,尤其重点关注最贫穷、最脆弱和落在最后面的人”的要求。
从《议程》的上述内容来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是“民有、民治和民享”的发展。
“民有”是说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或“所有者”。国家或政府属于人民,而不是人民属于国家或政府。如果国家是“民有”的,国家的发展资源是“民有”的,发展成果当然也是“民有”的。
如果国家是“民治”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代表人民治理国家,受人民监督。“民治”与人民行使参与国家管理的民主权利密切相连。从发展权的角度看,人民是发展和发展权的主体,是推动发展、创造历史的动力。如果国家的发展规划是“民治”的,其制定和实施必然是符合人民意愿的。
“民享”的内涵是政府以人民为目的,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人民以政府为目的。如果发展是“民享”的,必然是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发展,必然回应人民的诉求和期盼,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就业、社保、住房等与人民的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经济增长是消除贫困和饥饿的基础。实现经济增长可持续,就必须让发展成果由所有社会成员共享。”②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也规定“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中国的第十三个五年计划,是未来五年落实《议程》的中国方案,依照该计划真正能够实现民有、民治和民享的发展,实现《宣言》第1条规定的人民“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的权利。
(二)人格尊严与价值
《宪章》序言“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the dignity and worth of the human person),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的开篇就强调“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及和平的基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序言都确认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平等和不移的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
发展权和其他人权一样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的权利。1970年塞内加尔最高法院院长凯巴·巴耶在斯特拉斯堡人权国际研究所发表的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说中提出并论证了发展权是人权的观点,此后逐渐得到公认。根据《宣言》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个人是发展的中心主体和主要受益者。
习近平主席在《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指出,“近代以后,中国人民历经苦难,深知人的价值、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对社会发展进步的重大意义”。③尊重人格尊严与价值对于实现和平与发展都至关重要。“除非以尊重人的尊严为坚实基础,任何安全议程和发展行动都不会成功。”④
《议程》贯穿着人格尊严与价值理念。《议程》序言在展望“人类”发展要达到的目标时指出:“我们决心消除一切形式和层面的贫穷与饥饿,确保所有人能够平等和有尊严地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施展自己的潜能。”《议程》第4段指出:“人的尊严无比重要”;第14段指出:“我们有几十亿公民仍然处于贫困之中,生活缺少尊严”;第50段宣布:“我们决心为所有人,包括为数百万被剥夺机会而无法过上体面、有尊严、有意义的生活和无法充分实现其潜力的人,建设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人权与人格尊严与价值这两个概念在国际人权文书中常常并列出现、相伴相随。《宪章》序言“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理念。《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这是因为人权源于人格尊严与价值,人格尊严与价值需要通过人权来体现和实现。在发展领域实现人格尊严与价值,必然选择“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human rights based approach to development)。《议程》第8段关于“要创建一个普遍尊重人权和人的尊严”的世界及其他相关规定,表明《议程》选择了“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
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与发展权的理论和实践是一致的。《宣言》第1条暗含“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谈到《议程》的制定时指出:“发展权是与其他人权有同等根基的人权。每个人和所有人民都有权参与发展进程。在这种进程中,包括发展权在内的所有人权都能够充分实现。这种认识处在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的核心。”⑤这表明,发展权是一项对人类发展具有深厚潜力和突出作用的人权。无视发展权,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就会落空。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提出“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旨在强调人权对发展的重要性。⑥该报告指出:“与其说人权如人们有时所论证的那样是发展的回报,毋宁说它对达致发展至关重要。”⑦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与千年发展目标仅与特定经济和社会权利相联系不同,《议程》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全面纳入了人权原则和标准。《议程》序言指出:“我们今天宣布的可持续发展的17个分类目标和169个具体目标展现了这个全球新议程的规模和雄心。……它们要让所有人享有人权,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选择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就应当“让所有人享有人权”,并且应当解决权利享有者实现权利的能力不足甚至没有能力的问题。国家直接或动员社会力量使权利享有者获得实现权利的能力(empowerment)是国家应尽的人权义务。《议程》所规定的“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就是这种要求。《议程》的目标是所有人民和每个人都享有人权并且有能力实现人权。
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是建立在对人权与发展的相辅相成关系的认识基础上的。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与一味追求经济增长发展方式不相容。《议程》要求从经济、社会和环境三方面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畸形增长、社会贫富悬殊、生态环境退化,都是既有害于人权,也有害于可持续发展的。
“人权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促进人的发展”。⑧社会发展说到底是人的发展,是人格尊严与价值的实现。“所有文明的标志是它们对人的尊严和自由的尊重。”“人权和人的发展分享共同的视野和共同的目的——保证不论位于何处的所有人的自由、福祉和尊严。”⑨
(三)大自由
《宪章》序言宣布: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促成大自由中(in larger freedom)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2015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题为“发展权”的第70/155号决议开宗明义:联合国大会“遵循《联合国宪章》,其中特别表示决心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并为此目的运用国际机制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说明《宪章》的大自由理念与发展权有密切联系。
《世界人权宣言》序言宣布:“对人权的忽视及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这里提及的免于恐惧的自由(freedom from fear)和无虞匮乏的自由(freedom form want)可以用来解释《宪章》中的“大自由”的理念。
2005年9月,在纪念联合国成立60周年的时候,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发表了联合国的改革报告:《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In Larger Freedom:Towards Development,Security and Human Rights for All)。该报告重申了人权是与发展和安全并列的联合国的三大目标之一,保护人权对于建设一个更安全、更繁荣的世界至关重要。报告的核心部分是如何通过联合国的改革实现免于恐惧的自由和免于匮乏的自由。同年,安南在美国《外交事务》杂志发表题为《“大自由”:联合国的决断时刻》的文章,再次大篇幅地阐述了这两项自由。⑩他的报告中的“更安全”就是要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免于恐惧的自由,相应地,“更繁荣”就是要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免于匮乏的自由。
科菲·安南在秘书长任内夸赞过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印度学者阿玛蒂亚·森的“自由发展观”。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Development as Freedom)一书中论述了“发展可以看作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发展的实质就是扩展自由,只有自由得到扩展才是发展。森主张的作为发展手段和目标的自由是实质自由。他认为“实质自由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的基本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有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⑪森所讲的自由,与科菲·安南阐释《宪章》“大自由”理念所指的自由很相近。
我们目前所面临的世界还远不是有大自由的世界。例如,在战乱不断的国家,极度的恐惧和匮乏造成了大量的流离失所的难民。《议程》计划全面创造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标志着向更加平衡和更加公平的可持续发展的模式的转变,旨在无歧视地使所有人都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⑫《议程》序言第一句话就是:“本议程是为人类、地球与繁荣制订的行动计划。它还寻求在大自由中加强普遍和平。”《议程》中有不少内容,直接或间接涉及“免于恐惧的自由”和“免于匮乏的自由”。例如,《议程》序言指出:“我们决心让人类摆脱贫穷和匮乏的桎梏,让地球得到治愈和保护”,“我们决心推动创建没有恐惧与暴力的和平、公正和包容的社会”;《议程》第7段规定,“我们要创建一个没有贫穷、饥饿、疾病、匮乏并适于万物生长的世界,一个没有恐惧与暴力的世界”。《议程》目标16提出:“创建和平和包容的社会”,“在全世界大幅减少一切形式的暴力”,“加强相关的国家机构,包括开展国际合作,在各级,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进行能力建设,以防止暴力,打击恐怖主义和犯罪行为”。
对人类社会持久和平和持续发展的威胁,包括战争或武装冲突那样的传统安全威胁和恐怖主义、贫困、生态环境退化、毒品泛滥、传染病流行等非传统安全威胁,也都是对人类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威胁。各国应从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多层面着力,从根源上消除这些威胁。
战争或武装冲突,如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造成了惨不堪言的战祸,曾经使世界人民生活在战争恐惧之中。“二战”结束以来,《宪章》规定的集体安全体制对于防止世界性战争发挥了一定作用。不过,地区性国际武装冲突时有发生,有些发展中国家国内武装冲突长期存在。各国都受到恐怖袭击和其他暴力犯罪的严重威胁。中国政府一贯致力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致力于推进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的建设工作,目的就是保证中国人民在免于恐惧的自由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人类各国如果不能战胜贫困,就谈不上免于匮乏的自由。根据1998年联合国各机构发表的声明,“从根本上说,贫困是一种对选择和机会的否定,一种对人格尊严的侵犯。它意味着缺乏有效参与到社会之中的基本能力。它意味着不能使家庭有足够的食物和衣物,不能上学和上诊所,没有赖以种植食物的土地或挣得生活费用的工作,没有可以利用的信用。它意味着缺乏安全、无能为力以及个人、家人和所属社群受到排斥。它往往暗示着生活在边缘或脆弱的环境中,无法得到清洁的水和卫生设备。”⑬贫困既是没有实现发展和发展权的结果,也是难以实现发展和发展权的原因。消除贫困需要从增强贫困者的发展权和发展能力入手,需要统筹对待,多管齐下。金砖国家在2016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人权主流化高级别专题讨论会上共同发言,重申应将发展权置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核心,应推动发展权的主流化,通过发展消除贫困。⑭中国的“十三五”时期是扶贫攻坚的时期。中国将通过精准扶贫,实现7,500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全国贫困县全部摘帽,使中国人民在享有免于匮乏的自由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宪章》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夕通过的。《宪章》中的上述理念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反法西斯国家在总结人类的和平与发展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宪章》生效以来的实践证明,特别是《议程》纳入这些理念表明,它们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指导意义。从《议程》的表述来看,这些理念与我国政府的施政理念、方针政策是一致的。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是在总结我国的发展经验、继承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发展理念体系。由于中国在《议程》的制定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或分享)”这五个关键词在《议程》中都是反复出现的,这五大理念在《议程》中都有所体现。这些理念为中国人民奔向全面小康指引了方向并且是中国为国际社会实现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贡献的智慧和经验。
二、《宪章》确立的联合国宗旨和原则构成实现发展权的基本法律保障
习近平主席指出:“世界各国应该共同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积极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共同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⑮
(一)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奠定了实现发展权的国际法治的基础
同其他人权一样,发展权也需要法治保障。《议程》第10段指出:“新议程依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充分尊重国际法。”
《宪章》序言宣布了联合国的法治原则。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据此,联合国及其各成员国都应厉行国际法治,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及其他国际义务。
《宪章》第1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即:(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2)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3)促成国际合作;(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阐释了《宪章》第2条和其他条款中包含的七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宣言》第3条第2款所指的“实现发展权利需要充分尊重有关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就是指这七项原则。它们是:(1)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2)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3)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4)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5)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之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7)各国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义务之原则。
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是当代国际法的基础,是联合国成员国的国际义务的集中体现,在国际法上具有优先地位。因此,《宣言》第9条第2款规定:“本宣言的任何部分,不得作违背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解释”。这与《宪章》第103条关于“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要实现发展权,就要维护以联合国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治
1.维护各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议程》第38段规定:“根据《联合国宪章》重申尊重各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必要性。”
侵犯他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行为往往是奉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大国以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破坏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严重改进行为。根据《宪章》第2条第4款的规定和《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对该原则的阐释,每个国家皆有义务在其国际关系上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
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行为属于《宣言》序言第9段所指出的“大规模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该段指出:联合国大会“认为消除大规模公然侵犯受到下列情况影响的那些人民和个人的人权的现象,将有助于创造有利条件,以利人类大多数的发展,这些情况是由于新老殖民主义、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外国统治和占领、侵略、对国家主权、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威胁以及战争的威胁等所造成的。”
美国和英国等2003年发动的伊拉克战争是武力侵犯别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典型事例。英国官方2016年7月6日公布的伊拉克战争调查报告,是以约翰·齐尔考特为首的伊拉克战争调查委员会从2009年开始调查,历时7年完成的。报告认定英国2003年参与发动伊拉克战争的行为欠缺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然而,发动伊拉克战争的罪魁祸首美国至今没有像英国那样承认伊拉克战争的非法和严重危害。“如果把本国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随意干涉别国内政,甚至搞政权更迭,将被国际公理拷问其正当性何在?”⑯
在2015年北京人权论坛会议上,埃及人权事务大使、国家人权委员会前秘书长卡瑞姆指出:“我们应当提醒我们第一世界的合作伙伴在这一方面所担负的特殊责任,因为这些严重的问题会发展到他们自己的国家。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大量难民涌入欧洲的现象就是一个例证。”⑰涌入欧洲的难民主要源于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受到严重侵犯的西亚北非的国家。2003年美英国入侵伊拉克,推翻萨达姆政权,改变伊拉克的政治生态平衡后,伊拉克陷入了四分五裂、动荡和恐怖的危机之中。伊拉克人民的和平权、发展权受到了严重侵犯。2010年12月阿拉伯地区出现动荡后,美英法等国借机推行“颜色革命”,用政治、军事等多种手段先后干预利比亚、叙利亚局势,加剧了该地区的战乱,助长了恐怖主义。如果这些国家的和平和发展环境不被破坏,人民不陷入极度恐惧和匮乏之中,是不可能出现难民潮的。
2.维护人民的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
《宪章》第2条第2款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根据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共同的第1条,人民自决权是一项集体人权。
发展权与自决权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行使自决权的目的是要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发展及其他问题。发展权的平等和自主属性,都与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相一致。《宣言》序言第6段“忆及所有人民的自决权利,他们由此有权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和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处于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下的人民要实现发展权,必须首先行使自决权,摆脱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议程》第35段规定:“我们呼吁依照国际法进一步采取有效的措施和行动,消除阻碍处于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下的人民充分行使自决权的障碍,因为这些障碍继续影响到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到他们的环境。”目前,由于殖民统治形成的美属萨摩亚、英属维尔京、法属波利尼西亚等17个非自治领土的人民迫切需要行使自决权以决定它们的最终政治归属。英国、美国、法国和新西兰作为这些非自治领土的管理国必须履行相关责任,早日使其管理下的相关领土的人民行使自决权。
即使在人民通过行使自决权确定了自己的独立的政治地位之后,每个国家的发展问题也应当由各该国人民自己决定,其他国家不得干涉。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第1条规定:“任何国家,不论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外交,故武装干涉及其他任何方式之干预或对于一国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事宜之威胁企图,均在谴责之列。”
从20世纪中期开始,在非殖民化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进程中,发展中国家通过国有化等方式,逐步夺回了对自然资源的主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7条都规定:“本公约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有损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受和利用他们的天然财富与资源的固有权利。”《宣言》第1条第2款规定:“发展权还意味着充分实现人民自决权,包括在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对他们的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主权。”《议程》第18段规定:“我们重申,每个国家对其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拥有完全、永久的主权,并应自由行使这一主权。”各国的自然资源和财富是其必不可少的生存手段和发展资源。各国的经济活动是其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各国对其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的永久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内容。
1966年两项人权公约的共同的第1条第2款规定:“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据此,人民行使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不得违背自己国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一个国家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行使应当坚持有利于该国人民实现发展权的价值目标。“历史上,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不仅是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的延伸,而且凝结了自决权的人权价值,构成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目标。针对晚近有关解释和适用该原则的实践中所面临的诸多挑战,我们必须重新厘定其法律内涵。……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虽然从理论上表明了 ‘永久主权’在法律位阶上的优先性,但唯有嵌入发展权的价值,并遵循利益平衡的方法,才能协调自然资源永久主权权利与投资保护、自由贸易和环保等义务,融通国家的最高管辖权、‘全体人民的发展权’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⑱
3.禁止单方面胁迫措施
《议程》第30段“强烈敦促各国不颁布和实行任何不符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阻碍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全面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单方面经济、金融或贸易措施。”单方面胁迫措施违反主权平等和人民自决原则。2014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再一次通过题为《人权与单方面胁迫措施》的决议。该决议“重申单方面胁迫措施是执行《发展权利宣言》的一大障碍”;“谴责某些大国持续单方面适用和执行单方面胁迫措施,并反对以此类措施及其域外影响为手段,对任何国家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施加政治或经济压力,以阻止这些国家行使根据本国自由意志决定本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权利,因为此类措施对这些国家的广大民众特别是儿童、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实现所有人权造成了消极影响”。
单方面胁迫措施的典型例子是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直单方面对古巴实施的封锁和其他制裁措施。1992 年11 月24 日联合国首次通过《必须终止美利坚合众国对古巴的经济、商业和金融封锁》的决议以来,联合国大会每年都通过相同名称的决议。尽管古美两国已经恢复了外交关系,但美国对古巴的封锁和其他制裁措施并没有完全取消。2015年10月27日联合国大会的同名决议序言表示“关切仍有会员国颁布和实施法律和条例,如1996 年3 月12 日颁布的所谓‘赫尔姆斯伯顿法’,其域外效力影响到其他国家的主权和在其管辖下的实体或个人的正当利益,并影响到贸易和航行自由”。该决议“再次促请所有国家遵照它们根据《联合国宪章》,特别是遵照根据重申贸易和航行自由的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不要颁布和实施本决议序言部分提到的那一类法律和措施”。
4.以符合国际法的方式执行《议程》
《议程》第18段规定:“我们重申,我们将恪守国际法,并强调,将采用符合国际法为各国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执行本议程。”国际法为国家规定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宪章》之中。执行《议程》,必须采取与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相符合的方式。
(三)要实现发展权,就要同等重视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
冷然结束以来,联合国促进法治的工作不断加强。从1993年第48/132号决议开始,联合国大会连年或隔年通过多项侧重“国内法治”的题为《加强法治》(Strengthening the Rule of Law)的决议。
1999年,前南联盟出现科索沃危机。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绕过联合国安理会,破坏以联合国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治,悍然对南联盟使用武力。科索沃危机被认为是联合国的危机和国际法的危机。美国等西方国家面对国际社会的巨大压力,不得不强调科索沃战争不构成“先例”,仅仅是个“特例”。同样在1999年,国际法院对德国诉美国的拉格朗案作出了不利于美国的判决,南斯拉夫就北约对其非法使用武力在国际法院起诉了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北约国家。
针对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国内实行法治,在国际上破坏法治的行为,2000年《联合国千年宣言》指出,会员国决心“如同在国内事务中那样在国际上加强尊重法治,特别是确保成员国在它们为当事方的任何案件中依照《联合国宪章》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
2003年,美国的单边主义、霸权主义进一步膨胀,不顾包括其盟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强烈反对,为实施其先发制人的战略,悍然发动伊拉克战争。美国身为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同样在没有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肆无忌惮地对一个主权国家使用武力,践踏国际法。联合国和国际法都遇到了更大的危机。
2005年3月21日,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题为《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的报告第133段指出:“我坚信,每一个宣称在国内实行法治的国家,在国外也必须尊重法治。每一个坚持在国外实行法治的国家,在国内也必须实行法治。确实,《千年宣言》重申了所有国家对法治的承诺,将法治视为促进人类安全和繁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框架。然而在许多地方,政府及个人仍在违背法治,而且往往自己不需承担后果,却给无权无势者和弱势群体带来致命后果。另外,由于我们的建设和平的机构及履约监测机制软弱无力,还有一些人(如武装集团和恐怖分子)毫不掩饰地表示不受法治约束,甚至公然嘲弄法治。仅有法治的概念是不够的。一方面,必须制定新的法律,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必须付诸实施,而且我们的机构必须有更好的手段来加强法治。”
在2005年 9月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上,会员国一致“认识到需要在国家和国际两级全面遵守和实行法治”,并为此“重申决意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并维护以法治和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这是国家间和平共处及合作所不可或缺的”。
2006年联合国大会第一次按照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关于“在国家和国际两级全面遵守和实行法治”的要求,通过了题为“国内和国际的法治”的第61/39号决议,将国内和国际的法治联系起来对待。由于“法治”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自那时以来,联合国大会每年都通过题为“国内和国际的法治”的决议。在联合国,人权和法治已经融入了各项工作。联合国在冲突预防、减轻贫困、消除暴力冲突的后遗症等方面促进了许多国家的法治,“法治世界”曙光初现。
2015年12 月14 日,联合国大会再一次通过了题为《国内和国际的法治》的第70/118号决议。该决议“重申必须在国内和国际上普遍遵守和实行法治”,“深信推进国内和国际的法治对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与饥饿以及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至为重要”。《议程》在表述法治建设的目标时是将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结合在一起的。《议程》第8段宣布“我们要创建一个普遍尊重人权和人的尊严、法治、公正、平等和不歧视”的世界;第9段宣布要创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离不开民主、善治和法治及有利的国家和国际环境的世界”;《议程》目标163宣布“在国家和国际各级促进法治,让所有人平等享有诉诸司法的机会”。
《议程》对国内法治有一系列要求。例如:
《议程》强调所有国家都有责任根据国际人权文书尊重、保护和促进所有人的人权。《议程》第10段指出,《议程》的制定“以《世界人权宣言》、各项国际人权条约、《联合国千年宣言》和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为依据,并参照了《发展权利宣言》等其他文书。”《议程》第19段规定:“我们重申《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他涉及人权和国际法的国际文书的重要性。我们强调,所有国家都有责任根据《联合国宪章》尊重、保护和促进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而无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观点、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残疾或其他状况为何。”《议程》强调国际人权文书的重要性,旨在强调反映在这些文书中的《世界人权宣言》序言所指的“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强调国际人权文书相对于国内法的优先地位,防止以国内法的不同规定为由不实施这些标准。
《议程》规定了所有人都能平等诉诸司法的目标。《议程》第35段规定:“需要建立和平、公正和包容的社会,在这一社会中,所有人都能平等诉诸司法,人权(包括发展权)得到尊重,在各级实行有效的法治和善治,并有透明、有效和可问责的机构。”《议程》目标163确定了在国家和国际各级促进法治,让所有人平等享有诉诸司法的机会的目标。即使在公认的法治国家,也没有完全达到人人平等诉诸司法的目标。如果国家不厉行法治,不努力创造便利条件,人人都能平等诉诸司法是难以实现的。
《议程》要求企业遵守人权标准。在各国普遍实行吸引投资的政策背景下,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侵犯雇员和消费者人权的现象在全球范围内有所增加。⑲《议程》第67段提出的对策是:“我们将推动建立有活力和运作良好的工商业,同时要求《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工标准、《儿童权利公约》和主要多边环境标准和协定及这方面其他现行举措的缔约方保护劳工权利,遵守环境和卫生标准。”企业的最重要的社会责任就是在对待雇员和对待消费者方面达到国际法和相关国内法规定的人权标准。
三、《宪章》确立的价值观昭示实现发展权的正确行动路径
《议程》第49段指出:“七十年前,老一代世界领袖汇聚一堂,创建了联合国。他们在世界四分五裂的情况下,在战争的废墟中创建了联合国,确立了本组织必须依循的和平、对话和国际合作的价值观。《联合国宪章》就是这些价值观至高无上的体现。”联合国的这些价值观昭示着实现发展权的正确行动路径。
(一)和平
《宪章》序言一开头就宣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表明了联合国人民的和平价值观。根据《宪章》第1条,联合国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为首要宗旨,规定建立集体安全制度,以防止和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破坏和平的行为,并规定成员国有义务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国际争端或处理有关情势。联合国在实践中创造性地实施了“维持和平行动”和“建设和平行动”。
《议程》序言指出:“我们决心推动创建没有恐惧与暴力的和平、公正和包容的社会。没有和平,就没有可持续发展;没有可持续发展,就没有和平。”这里揭示了和平与发展的相辅相成关系。从人权的角度看,和平是实现所有人的所有人权的必要条件。
当今国际社会对和平的最大威胁仍然是国际国内战争或武装冲突。坚持和平价值观就要依照《宪章》防止和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破坏和平的行为。很多严重侵犯人权罪行,如滥杀平民、强迫流离失所、强奸、大规模拘留、驱逐和摧毁平民财产,往往出现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当今的国际武装冲突和外国占领现象有所减少,但政府与反政府武装集团之间或武装集团相互之间的内战时有发生。全人类要免于战争灾难,离不开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所有国家,无论强国和弱国,富国和穷国,在集体安全问题上都有共同利益。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要求各国合作行动,预防潜在的威胁变成迫近的威胁,迫近的威胁变成实际的威胁。如果冲突预防的努力失败,所有非武力手段用尽,应当在该体制下就何时使用以及如何使用武力达成共识。《宪章》授权安理会完全的权力去应对侵略、对和平的破坏和威胁。
在遭受战争蹂躏的国家建立持久和平的任务是艰巨的。有些内战通过缔结和平协议得以停火,但过不了几年又会爆发冲突。安哥拉和卢旺达在20世纪90年代的情况都是如此。为防止停止内战的国家再起冲突,联合国建立了一个新的政府间机构:建设和平委员会。委员会作为一个论坛机构,可以协调捐助国、部队提供国、需要帮助的国家、国际金融机构、相关区域组织的代表或领导人共商和平大计,协调各利益攸关方的建设和平行动。这种行动着眼于从社会根源上解决问题,帮助刚摆脱内战的国家实现持久和平。⑳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如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像悬在人类头上的达摩克里斯剑,随时可能给人类造成灾难。防止此类武器(特别是核武器)的扩散,是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需要。《防止核扩散公约》的189个缔约国通过严格的但自愿接受的措施限制拥有和扩散核武器,从而降低了使用核武器的风险。国际社会一直在关注朝鲜退出该条约引起的核查和执行措施方面的问题,以及以色列、印度和巴基斯坦至今尚未签署该条约的问题。同时,还应防止民用核技术、核材料用于发展核武器,为此应当便利那些愿意放弃发展敏感的循环燃料的国家得到所需的民用核燃料供应。2015年7月14日,伊朗核问题达成全面协议:伊朗重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寻求、开发和获得任何核武器;美国、欧盟承诺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实伊朗核计划的和平性质后解除对伊朗的经济和金融制裁。这是防止核扩散的重大进步。此外,依照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540号决议,还应当防止非国家行为者取得危险武器、技术或材料。
《宣言》序言第11段“重申裁军与发展之间关系密切,裁军领域的进展将大大促进发展领域的进展,裁军措施腾出的资源应用于各国人民的经济及社会发展和福利,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这些发展和福利。”《宣言》第7条规定:“所有国家应促进建立、维护并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应为此目的竭尽全力实现在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并确保将有效的裁军措施腾出的资源用于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为了防止恐怖主义犯罪,在联合国主持下,已经缔结了13项反恐条约。但规定所有形式的恐怖主义均为非法的全面反对恐怖主义的条约,多年来一直无法达成协议。关于“国家恐怖主义”问题和“反抗占领的权利”问题,争论不休。现在是把这些争议放在一边的时候了。国家使用武力和反抗占领都必须在其真正的意义上加以解释,都受国际法的限制,都不允许发生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等罪行。意识形态、宗教、政治、种族或任何其他因素都不能成为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理由。
(二)对话
《宪章》中虽没有“对话”一词,但却包含着对话的价值观。联合国在实现“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的宗旨的过程中,对话是必不可少的协调方式。联合国各主要机关履行其职责,都需要利用讨论或对话的方式。对话是国际关系中的一种民主协商形式。
在冷战期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了东西方政治对抗的场所,难以进行成员国之间的建设性对话。冷战结束后,有些国家的冷战思维继续作怪,仍然利用人权问题服务于其国内政治需要。某些国家借国别审议的名目,羞辱和攻击它们不喜欢的国家,为它们对这些国家的侵略和干涉行径制造舆论或辩解。与此同时,它们默许它们喜欢的国家的军事占领下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投票反对或否决谴责这类行为的决议。
1999年以来,联合国大会及其他联合国机构多次审议并通过促进人权对话的决议。2000年8月18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人权对话的专门决议。决议赞赏不同文明间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建设性的对话,寻求共同谅解和不同观点的合理的通融(reasonable accommodation)。2015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人权与文化多样性》决议第10段“强调应增强以平等尊严为基础的不同宗教、文化和文明间对话,为此应支持在国际层面努力减少对抗,制止仇外心理和促进尊重多样性”;“各国应反对任何鼓吹单一文化或者将特定社会制度模式强加于人的企图”。2006年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以来,人权对话得以加强。
人权理事会这样的基于《宪章》成立的人权机构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等基于核心人权条约成立的人权机构,都有促进国家间人权对话的职能。除了上述借助国际组织的有关机制进行的多边人权对话外,各国之间的直接的多边或双边人权对话也是必不可少的。中欧、中美等人权对话都取得了一定成效。
目前的问题是有些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仍然不能克服傲慢与偏见,总想把自己的意见或结论强加于人,不愿意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建设性的对话。埃及人权事务大使、国家人权委员会前秘书长指出:“我们定期会收到来自一些西方人权国际组织、媒体以及非政府组织有关我们国家人权状况的报告。这些报告并不是与我们携手并肩努力,而是通过从带有偏见的样本和部门提取的数据中获取政治结论,来攻击我们国家所做的一切。而原因总是为达成某一政治目的所服务的具体结论。在政治学中,我们将其称作通过建立虚假前提或猜想而导致的虚假的归纳或演绎结论。”(21)
《议程》本身是对话的产物。载入《议程》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是联合国历史上咨商最多、最包容的进程的成果。《议程》的执行等后续问题也还需要对话。《议程》第46段“表示支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目前就联合国发展系统在本议程中的长期定位问题开展的对话”。《议程》第77段规定,实施《议程》的“国家报告将与区域对话及全球审查一起,帮助为各级的跟进工作提出建议。”
(三)国际合作
《宣言》序言第1段完整地援用了《宪章》第1条第3款关于联合国的人权宗旨和原则的规定:联合国大会“铭记《联合国宪章》中有关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鼓励对全体人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的宗旨和原则”。根据《宪章》,各成员国承担了国际人权合作的义务。
1.深化南北合作、南南合作和三方合作
习近平主席在2015年联合国发展峰会讲话时提出了“优化发展伙伴关系”的建议。他指出:“发达国家应该及时兑现承诺、履行义务,国际社会应该坚持南北合作主渠道地位,深化南南合作和三方合作,支持私营部门等利益攸关方在伙伴关系中发挥更大作用。”《议程》目标179规定:“加强国际社会支持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有针对性的有效能力建设活动的力度,以支持各国执行所有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计划,包括开展南北合作、南南合作和三方合作。”
全球伙伴关系的重点是南北合作关系,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伙伴关系。在2016年3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举行的主题为“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与人权,侧重发展权”的高级别研讨会上,金砖国家共同发言指出:“金砖国家重申致力于建立全面的发展伙伴关系。……应充分发挥南北合作的主渠道作用。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履行官方发展援助承诺,推进技术援助、能力建设,帮助发展中国家推进可持续发展。应充分发挥联合国在调动发展资源、推进国际发展合作方面的作用。”(22)
就国际发展合作而言,南南合作是南北合作的必要补充。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在自身面临这样那样的发展困难的情况下,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定的发展援助。习近平主席在2015年联合国发展峰会讲话中宣布了中国将采取设立“南南合作援助基金”、继续增加对最不发达国家投资等促进南南合作的措施。(23)
“三方合作”是将南北合作与南南合作结合在一起的新型合作形式。例如,中国、法国与非洲国家的合作。这种合作的优势之一是可以将中国的中端制造能力同法国的高端技术、先进理念结合起来,为非洲国家提供高性价比的产品和服务,实现“三赢”。
2.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发展权作为人权必然要求所有人民所有个人的公平发展。习近平主席在2015年联合国发展峰会讲话指出:“我们要争取公平的发展,让发展机会更加均等。各国都应成为全球发展的参与者、贡献者、受益者。不能一个国家发展、其他国家不发展,一部分国家发展、另一部分国家不发展。各国能力和水平有差异,在同一目标下,应该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要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提高发展中国家代表性和发言权,给予各国平等参与规则制定的权利。”
要公平发展,就必须实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如果没有各国的共同责任,发展和发展权就会落空;如果没有区别责任,就等于把现实的不公平不平等合法化永久化。《议程》目标10要求“减少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不平等”,目的正是要实现公平发展。
殖民统治等“历史上的不公平”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不足或边缘化的重要原因。“尽管国际社会不断努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仍然大到无法接受,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全球化进程方面继续面临困难,其中许多国家可能被边缘化,实际享受不到全球化的惠益”。(24)这是发展中国家实现发展权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为了在落实发展权方面取得持久进展,需要有国家一级的有效发展政策和行动以及国际一级的公平经济关系和有利经济环境。例如,发展中国家需要发达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议程》第43段规定:“国际公共融资,包括官方发展援助的一个重要用途是促进从其他公共和私人来源筹集更多的资源。官方发展援助提供方重申其各自的承诺,包括许多发达国家做出的承诺,即实现将其国民总收入的0.7%用作对发展中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将其国民总收入的0.15%至0.20%用作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的目标。”多少年来,官方发展援助一直不充分,不稳定,发达国家总体上没有兑现承诺而且呈下滑趋势。(25)
3.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进程中将发展权主流化
尽管《宣言》规定发展权是所有人民和个人的人权,但过去常常把发展权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和个人的权利要求来对待。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规定的消除贫困等一系列目标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目标,其中没有发达国家的发展目标。这加深了发展权与发达国家无关的错误认识。《议程》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是真正普遍的框架,适用于所有国家,是国际社会所有国家和人民的发展议程。所有国家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都面临共同的或特有的挑战。发达国家遇到发展瓶颈,陷入经济或金融危机,国民收入下降,贫富差距扩大,人民和个人的发展权同样存在问题。
2015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题为《发展权》的决议指出:“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时,发展权应当处于中心位置”;“在国家和国际两级将发展权纳入主流至关重要”。
在国际一级,该决议指出,“要在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的政策和业务活动中以及在国际金融和多边贸易体系的政策和战略中将发展权纳入主流,在这方面应铭记国际经济、商业和金融领域的核心原则,例如公平、不歧视、透明、问责、参与和国际合作,包括有效的发展伙伴关系,是实现发展权以及在处理发展中国家关切议题时防止出于政治或其他非经济考虑而施加歧视性待遇的必要条件”。发展权在国际一级主流化是深化国际发展合作的需要,也是国际发展合作取得成功的保证。
联合国人权高专指出:“新发展议程的分类目标、具体目标和指标必须明确地使发展框架与包括发展权在内的人权相一致。”“新发展议程必须包括强有力的问责框架,明确权利的拥有者和对实现权利负有责任的责任人。还要在所有级别确立问责机制,确保相关机构能够负起它们承担的责任,并且在它们未履行责任时具有强制性。”(26)确保《议程》在必要资源和政治承诺的支持下得到落实,是发展权主流化的现实保证。
在国家一级,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要致力于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政策和发展道路,使发展权在国家发展进程中主流化。
根据由人权理事会2010年第12/23 号决议核准的发展权问题工作组拟订的《实施发展权:主题、标准、次级标准和指标》中的定义,“发展权是所有人民和个人享有的在一种能够尊重所有人权的有利于正义、平等、参与和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的国家和全球的支持性环境下不断改善其福祉状况(wellbeing)的权利。”如果国家单独地和集体地为所有人民和个人创造了符合《宣言》要求的国家的和全球的“支持性环境”,发展权的主流化也就实现了。
《宪章》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全球治理的总章程。遵循《宪章》的基本理念、宗旨和原则以及价值观,解决发展和发展权问题就有了正确的前进方向,可靠的法律保障和正确的行动路径。《议程》纳入了《宪章》的基本理念、宗旨和原则以及价值观,是国际社会2030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宏伟规划,是所有人民和个人实现发展权的美好蓝图。遵循《宪章》,落实《议程》,发展权将从《宣言》规定的应然权利或法定权利逐渐变成人人可以享有的现实的权利。
(赵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注释:
①许光建主编:《联合国宪章诠释》,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②《“1+6”圆桌对话会联合新闻稿》(北京,2016年7月22日),载《人民日报》,2016年7月23日。2016年7月22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北京与世界银行行长金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拉加德、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阿泽维多、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赖德、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古里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主席卡尼共同举行“1+6”圆桌对话会。
③《习近平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载《人民日报》,2015年9月17日。
④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关于联合国改革的报告:《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2005年3月21日),第127段。
⑤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2014年5月12日在发展权工作组第15期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
⑥参见王若磊:《基于人权的发展观:一种新的发展范式》,载《人权》2015第3期。
⑦The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0”,Oxford University Press,Oxford,New York,2000,forward.
⑧李淑英:《阿玛蒂亚·森的发展观对我国人权建设的启示》,载《人权》2015第4期。
⑨同注⑦,p.1.
⑩Kofi Annan,“In Larger Freedom:Decision Time at the UN”,84 Foreign Affairs,No.3(May-Jun.,2005),pp.6374.
⑪[印度]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0页。
⑫See“Transforming Our World:Human Rights in 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⑬UN Statement,June 1998signed by the heads of all UN agencies.
⑭参见何农:《金砖国家在人权理事会上共同发言》,载《光明日报》,2016年3月3日。
⑮习近平:《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5年9月4日。
⑯王毅:《共谋和平发展,共守法治正义——在联合国大会第69届会议一般性辩论上的发言》(2014年9月27日),载联合国网站。
⑰[埃及]穆罕默德·卡瑞姆:《人权不是选择而是基本要求》(《“2015·北京人权论坛”发言摘编》),载《人民日报》,2015年9月19日。
⑱龚向前:《发展权视角下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新探》,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⑲参见联合国大会关于发展权的第70/155号决议(2015年12月17日),第19段。
⑳参见高心满:《联合国建设和平行动与人权保护》,载《人权》2014年第1期。
(21)同注⑰。
(22)同注⑭。
(23)习近平:《谋共同永续发展做合作共赢伙伴——在联合国发展峰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5年9月27日。
(24)联合国大会关于发展权的第70/155号决议(2015年12月17日),第24段。
(25)《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王洪波公参在“南北合作、南南合作、三方合作、信息通讯技术对2015年后发展议程制定实施的贡献”高级别会议上的发言》(2014年5月21日),载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网站。
(26)同注⑤。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Transforming Our World: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this article mainly focuses on the critical role of adhering to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For achieving the objectives of realizing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the basic ideas of“people-centred”,“the dignity and worth of the human person”and “larger freedom”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lead the right direction forward.The purposes and princi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established in the Charter are the essential legal guarantees in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The values of peace,dialogues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reflected in the Charter indicates the right approach of action to realize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责任编辑叶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