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党中央提出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论断,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主线,也应成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建设的总原则和基本遵循。在此法治理论下,党也应当是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主体,在坚持党的领导下深入推进“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化”和“尊重保障人权的法治化”,进而实现以民主、法治、人权为核心要素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人权理论 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法治中国 国家治理
在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通常被简称为“三个有机统一”。“三个有机统一”表述最早出现在党的十六大报告,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报告表述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此后,无论是在党的十八大报告,还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三个有机统一”的表述均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两种表达的最大差异在于“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之间是否有“和”字。党的十六大之前,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一般讲两条,一是党的领导,二是人民民主。随着党对“依法治国”理论认识的升华以及治国理政经验的积累,“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即治国的方式的“必选项”,而非服务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工具性、过渡性、可替代性的“可选项”。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三个有机统一”的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①
民主、法治、人权是一面多棱镜。民主的表是法治,民主的里是人权。法治的真谛在人权。人权进则法治兴,人权滞则法治衰,百世不移。②2015年9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长期以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③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法治建设与人权事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特别是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科学而又全面地论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之间的辩证关系,不仅有益于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进程,对于提高我国人权议题的国际话语权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党的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主体
人权的保障主体是人权实现的核心要素,其是否履行义务对人权实现产生直接影响。通常认为,人权的保障主体有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个人等。④首要的和主要的人权保障主体是国家,在当代中国还有一个重要保障主体,就是中国共产党。一般意义上,政党作为一个团体组织并不构成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实现的政治前提与根本保证,党当然是人权实现的保障主体,并且“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⑤。
(一)党作为人权保障主体是其执政合法性的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曾经是革命的政党,在革命胜利取得全国政权以后,又是领导和执政的党。执政党是一个法律范畴,它的执政权力来源于宪法的规定。⑥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执政党的“合法性”(legitimacy)不是法学意义上的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而是政治上有效统治的必要基础,是人们的一种自愿认同、服从和拥护,其内涵既包括政治统治能否以及怎样以社会大多数人所认可的方式运行,也包括政治统治有效性的范围、基础与来源。⑦新中国“由政党建构新中国”的模式,迥异于一些西方国家的“先成立国家后有政党”。这一顺序的差异,意味着中国语境下的政党,主导着从“建国”到“治国”的转换,而其在新中国成立过程中获取的合法性资源,构成由其主导的宪法体制建构和运行的常态政治过程的合法性基础。⑧维系和不断巩固国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是国家治理的最基本任务,其根本在于民心的向背。因此,从人权的角度解读“人心向背”就意味着人权保障状况是标识人心向背的基本指标之一。⑨“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普遍人权承认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而它没有创立这个基础。现代国家既然是由于自身的发展而不得不挣脱旧的政治桎梏的市民社会的产物,所以,它就用宣布人权的办法从自己的方面承认自己的出生和自己的基础。”⑩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孜孜追求的理想,更应该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奋斗目标。彻底实现人的解放、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全面满足人类要求享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成果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实践的中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社会主义制度理应成为人权能够充分实现的制度,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应当高举人权旗帜。⑪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新年贺词中表示要让“广大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强调“党和政府一定会继续努力,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生活改善、保障人民身体健康”。⑫一个政党,特别是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只有将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纳入发展视野,将人权作为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才能不断提升国家合法性和权威性。
(二)党作为人权保障主体是其宗旨理念的本质体现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始就把为最广大人民争取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权利作为自己的斗争目标。早在井冈山时期,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毛泽东就深刻分析了旧中国的权利状况,指出:“全国人民还没有普遍的民权,工人农民以及民权派的资产阶级,一概没有言论集会的权利,加入共产党是最大的犯罪。”⑬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先后制定《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宪法性法律文件,明确规定有关人权的基本内容。一些革命根据地则制定了专门的人权保障方面的法律文件。⑭建国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深刻总结“文革”教训,始终高度重视人权事业。1985年6月,邓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所谓的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⑮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始终是党考虑人权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党的报告中首次出现了“人权”一词。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把人权事业的发展作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党的报告中论述。党的十八大报告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提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目标。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更加明确地界定了法治与人权的关系,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加强对人权、人民权益、权利的保障。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不仅仅是法治宣言书,也是人权宣言书,是法治与人权趋于融合的显著标志。⑯本质上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念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实现中国梦”的奋斗追求,是高度一致的。
(三)党履行人权保障主体的主要方式
实践表明,中国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与创新从根本上说是取决于党对人权问题的自觉意识。中国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中国人权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坚强领导核心。⑰现阶段,党履行人权保障主体义务的主要方式关键是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党领导立法。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实现党领导立法的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⑱法律与政策本质上的一致性,并不能模糊二者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约束机制以及稳定性上的差异。对立法有指导作用,并可以转化为法律的政策,应当是执政党通过党内民主程序正式制定的,具有长期性、指导性、稳定性的党内法规,决不能理解为任何党组织印发的文件以及领导个人作出的批示、讲话、圈阅等。
第二,党保证执法。近年来,我国某些地方频频发生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秘密、生命、财产等人权和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事件,究其原因就是人权和公民权利还不够神圣,有些官员不把人权和公民权利当回事。在国家治理中,一定要懂得只有政府认真对待人权和公民权利,人民才会认真对待政府、法律和秩序,这样才会形成官民和谐型社会。⑲与此同时,我们还要警觉以“行政不作为”为代表的“软违法”和“消极违法”现象。这就要求,我们在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同时,也需要积极考虑给权力“一条链子”。“这条链子”的支点就是宪法法律,链子的长度需要在法治建设与市场经济动态平衡中收缩或放松,政府既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而是要善作为、依法作为。
第三,党支持司法。传统的政法治理模式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的冲击下,其对社会的稳控能力,对纠纷的化解能力不断下降,司法权威正在遭受着“塔西佗陷阱”的威胁与现代制度理性的内在张力。当下这些法治困境和危机,固然是由很多错综复杂的因素所导致的,但最为根本的,是在于国家统摄社会的历史惯性和现行体制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形成了国家权力无处不在而社会又濒于失控的扭曲、断裂状态,其要害乃在于社会治理能力建设乏力。⑳“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21)。按照这个要求,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该更加宏观化、全局化,也就是“善于议大事、抓大事、谋全局,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22)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适时研究制定党委政法委工作条例,完善党领导政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以党内法规规范党委政法委职权运行,需要尽快研究制定党委政法委工作条例,并明确党委政法委领导政法工作的方式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支持政法机关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插手、不干预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不代替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处理,不指派政法机关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事务。
第四,党带头守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23)执政党是在国家机构之内掌握领导权,而不是在国家机构之上或之外或完全撇开国家机构实施领导。(24)从这个意义上讲,全党同志必须形成这样一个共识: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此外,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人以及广大党员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对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014年,全国人大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2015年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这必将促进以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干部的带头守法带动和引领全民法治意识的提升。
二、人民当家作主与尊重保障人权
2012年11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我们一定要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夙夜在公、向人民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25)民主的实质和根本特征是人民当家作主。马克思把民主制度称为“人民的国家制度”,(26)并指出“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27)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明确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28)并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9)新时期推进人民民主,完善政治体制改革,关键就是科学把握民主法治化和法治化民主的辩证关系,进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到“尊重保障人权”的转变。
(一)人民当家作主的目的是尊重保障人权
人民主权原则表达的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合法性来源问题,即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基本人权原则强调的则是国家权力目的的正当性问题,即国家权力服务于人权。(30)
民主虽然非常重要,但是它本身并不是最终目的,民主的目的是实现人民生活幸福。一方面,民主的目的是实现个人的人权;另一方面,人权,特别是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对于民主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对于民主的不恰当运用具有制约作用。(31)现代民主这一概念的内涵,大致上包括一个核心和四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核心是指“人民主权”原则。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公民的民主权利,包括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监督权、知情权等等。二是指政治权力的民主配置,包括执政党和在野党、合作党的关系;执政党和国家机构的关系;国家机构内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各国家机关内部领导者个人和领导集体的关系等等。三是民主程序,包括政治决策、立法、执法和司法等都要有民主程序。四是指民主方法,包括民主集中制、群众路线、批评自我批评、不搞一言堂、让人讲话等。(32)因此,随着法制的民主化程度的不断增加,逐渐从“以法治国”转型为“依法治国”,并逐步由“文革”中那种扭曲了“人民自己做主”理念的“大民主”,到党代替“人民做主”,进而转化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化”和“尊重保障人权的法治化”。
(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是保障人民权益
从人权观念与人权现象的历史演进与内涵发展来看,人权本质应当可以归结为两个要素:利益与正义。纷繁复杂的人权现象呈现的是人的利益的多元化与复杂性,人权纷争反映的是人的利益纷争,人权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利益问题。正义理念不仅影响人本主义、平等思想、自由观念等思想观念,还是支撑人权观念、处理人权问题的重要伦理依据。从正义的视角来看,人权主体的承认、人权内容的确定、人权的享有与人权的实现,只有符合正义的原则才能获得普遍的认同与支持。(33)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人权”概念中“人”的内涵与外延,首先其即立足点是自然人(当然也包括部分社会群体),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抽象的整体。在过去,“人民”、“国家”、“民族”、“社会”、“集体”这些整体概念被不假思索地接受了,而且被认为是代表了一种至高无上的利益,完全压倒了私人个体的任何权利或利益。(34)一旦将“人”等同于“人民”,甚至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进行权益分配,则人权的意义与价值将不复存在。其次,应将人权同公民权或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区分,二者不是一个概念,否则就无法理解人权保障的超越国界特征和超意识形态的属性。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法治政府的衡量标准: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35)可以预见的是,在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中,人民权益的保障将日益从顶层设计层面转为为行政与司法制度实践层面。
(三)人民当家作主的核心要求是建构人权保障机制
人民当家作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是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民主的高级形态。坚持把民主和法治密切结合起来一体建设,是新中国民主政治探索所取得的基本经验。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法治和民主共同推进是中国法治的基本特点和必由之路,更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与实践的两大核心要素。当前,尤为需要健全完善人权实现的保障机制。
第一,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实现人权。当代中国,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的基础上,还有执政党的领导权。四大权力之间既不是平行关系,更不是单纯的上下位阶关系,执政权超越其他三个权力,行政与司法权又在国家体制范围内受制于立法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政治的建构也既要区分执政党层面,也要区分国家政权层面,还要区分制宪、行宪、护宪等宪法执行层面,以及理论诠释层面。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建设,在执政党层面要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三统一”(36)和“四善于”(37);在国家层面要坚持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制度安排;在宪法执行层面要抓紧建设违宪审查机制,为执政党、国家政权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建设起“法律规矩”;理论诠释层面,应按照以“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人权保障、宪法至上”为“四要素”阐述论证中国特色宪法理论的内涵与外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人权作出与时俱进的理论提升,向国际社会传播中国法治声音。
第二,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人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而且是人民利益至上的制度体现。目前,人大的部分职权,实际上部分被各级党委代行;一些党组织自觉不自觉把人大视为贯彻落实党委意图和既定决策的工具,而没有真正把人大视为本地区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一些本来应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决策的重大事项,实际上由党委常委会直接做出决策或者由党委常委会决策后再提交人大通过,而且提交时往往要求人大必须保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38)要善于将党的领导融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并通过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立法权、人事罢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以及监督权等重要权能来实现党对国家的依法领导。此外,要重视人大自身的建设,包括提高选举的自由度;提高人民代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实现各级人大常委的专职化;进一步提高人大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各民主党派的独立自主性,以进一步发挥其在人大工作中的作用等。
第三,通过宪法监督机构和程序实现人权。目前,我国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39)目前,我国法律之所以缺少权威,首先是宪法缺少权威,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没有设置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和程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40)“十三五”时期,应当争取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实施监督委员会,完善违宪违法审查和监督程序,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尊严。(41)宪法实施监督委员会理应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宪法实施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包括法学专家。宪法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若干法学专家担任顾问。
三、依法治国是人权实现的制度保障与逻辑起点
理想的法治,指的是通过法律实现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相和谐的状态。公民权利为国家权力所尊重、所保护、所救助,人权是公权的本原、界限、目的,法律能够调处出这种状态,法治便存在。在公权不受限制和人权无保障的地方,便没有法治。(42)在现代法治条件下,法律是运用以正义为核心的一套价值规范体系分配社会现实中的各种利益,并以程序化的方式调节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进而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确保国家和民族长治久安。
(一)依法治国是人权实现的必然选项
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优于人治,这是经过惨痛的历史教训得出的社会共识。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制定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基础。(43)但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44)我国法制建设走向歧途,把“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方式与法制建设和法治截然对立,把“阶级斗争为纲”作为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基本手段,以至于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进而到文革时期演变为“砸烂公检法”,群众运动“无法无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最终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其内涵主要有两个:一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的理念与指导思想,即国家的民富国强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和条件,主要不应寄希望于出现一两个圣主贤君,而是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二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根本的行为准则,即国家不应依照少数领导者个人的看法、智慧、注意力来治理,而必须依照符合事物规律、时代精神、人民利益、社会理想的法律来治理,不能权大于法,不能长官意志决定一切。(45)法治国家是现代社会在政治法律制度上的一种选择模式,是近代以来一种最进步最文明的政治法律制度类型,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更是实现人权的必然选项。
现代民主政治是一种主权在民、民意至上的政治,是一种以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为依归的政治,是一种以发达的程序设置为实现形式的政治。民主政治与法治具有天然的联系,这是因为,民意只有上升为国家法律并且在法律具有至上权威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主宰地位;民权只有用法律加以确认、界定和保障,才能从一种应然的形态转变为一种实然的形态;民主程序只有以法律程序的形式表现出来,才不至于因为被某些人认为束缚手脚而随意加以逾越或废止。所以,民主政治只能是一种法治政治。(46)如果不通过宪法和法律加以规范化、具体化,并使法律具有极大权威,民主就可能异化,国家公仆就会变成国家主人。(47)当下,深入推进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既要警惕和预防“无政府主义”和“民粹主义”式的群众运动民主,也要充分重视广大民众的民主诉求,将民主落到实处。
(二)保障人权是法的根本目的
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权。首先,从法存在的根据来看,人类社会之所以需要法,是因为人类社会中始终存在的各种主要社会矛盾的解决,各种复杂社会关系的调整,都要求有法这种人人都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所有这些,归结起来,都是一个人权保障问题。其次,从法内容的实质看,法是通过权利和义务为其内容和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法律权利实际上就是人权,是人应有权利的法律化。再次,从法功能的意义看,法具有伦理性价值,它本身是社会正义的重要体现,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48)“一切从人出发,把人作为一切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实现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保障所有人的平等、自由和人权,提高所有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水准,已经或正在成为现代法律的终极关怀,成为现代法制文明的主要标志,成为现代法律创制与实施的重要特征,成为推动法制改革的巨大动力。”“人的人本精神是法的最高层次的精神。”(49)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已经进入“深水区”,多元的转型矛盾错综复杂,改革必须调整和重新配置利益。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进行,不让各方利益在法律管道中博弈,不让各方利益者运用法律工具和平台参与决策、表达己见,改革就很难获得正当性、合宪性和合法性,各方利益冲突就很难化解,决策也难以科学化、民主化。(50)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是确保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的重要手段;而人权是法治进程中的依据和根本目标,贯穿于法治建设的整个过程之中。法治的目的在于创建一个以人权为唯一正当政治目标且以人民意志为唯一权力来源的法治政府,从而创建一个以人权为核心的法治社会。(51)
(三)民主、法治与人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素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国家治理体系(State Governance System,SGS)是一个以目标体系为追求,以制度体系为支撑,以价值体系为基础的结构性功能系统。国家治理体系的目标体系由三大目标组成,即可持续发展、民生与民权的改善和可持续的稳定。(52)有效的国家治理涉及到三个基本问题:谁治理、如何治理、治理得怎样。这三个问题也就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三大要素,即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和治理效果。只有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作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制度具有强有力的政党组织领导和动员系统、高效的政府执行系统、高度集中的中央协调系统。这样的制度安排在集聚力量、发挥国家整体效应、促进政府积极作为、实现国家集体意志等方面具有明显功效。(53)但是,具有强大组织动员能力的国家治理模式,在“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同时,也容易“集中力量办坏事”。民主法治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准。缺乏民主的法治,容易走向集权与专制,而没有法治的民主,则容易走向混乱和无序。因此,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理应树立公民权利本位、政府义务本位的治理理念,一切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变“为民做主”为“让民做主”最终走向“由民自主”。(54)十八大报告提出构建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格局。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作为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针对社会治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了全面部署。十三五期间,我们需要着力打造社会治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命运共同体,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全面提升国家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水平。
中国治国理论的理论探索,是围绕着科学、民主、人权、法治这些基本范畴展开的。要科学就得讲民主,要民主就得讲人权,要人权就得讲法治,这似乎是人类社会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前进的必由之路。近代以来,中国在民族解放和国家富强的双重历史诉求下,法治建设经历了艰辛的探索与实践。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终于找到一条真正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人权的理论研究逐渐成熟,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已成为可能。(55)有学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建设的总原则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目的是确保公民权利实现和基本人权落实,将人权发展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56)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且二者的共同原则与标准均应是“三个有机统一”。
(段瑞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法治中国建设若干创新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项目号:14AZD136)的阶段性成果。本文写作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教授的悉心指导,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
注释:
①参见王乐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
②参见徐显明:《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一种人权史的解释》,载《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4期。
③《习近平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载《人民日报》,2015年9月17日。
④参见陈佑武、李步云:《论人权的义务主体》,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⑤《胡锦涛致信中国人权研究会强调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推动人权事业发展》,载《人民日报》,2008年12月12日。
⑥参见卓泽渊:《法政治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8-399页。
⑦参见谢方意:《政党执政能力与合法性相关研究——从政治学视角》,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1期。
⑧。参见马一德:《论协商民主在宪法体制与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
⑨参见叶传星:《论人权的国家治理功能》,载《人权》2015年第3期。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6页。
⑪参见李步云、张志铭:《跨世纪的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
⑫《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一六年新年贺词》,载《人民日报》,2016年1月1日。
⑬《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7页。
⑭参见李步云、高全喜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89-390页。
⑮《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5页。
⑯参见陈佑武、李步云:《改革开放以来法治与人权关系的历史发展》,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2期。
⑰参见《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中国人权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坚强领导核心——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谷春德教授》,载《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2年第11期。
⑱《习近平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载《人民日报》,2016年1月9日。
⑲参见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⑳参见马长山:《“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与出路》,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3期。
(21)2006年4月11日,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罗干在中央政法委举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开班式的讲话中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概括为七个方面。即:一是领导和推动政法机关贯彻落实中央的大政方针;二是对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及时发现和解决政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三是加强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四是指导和推动政法机关依法打击犯罪,依法调节各种社会关系;五是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六是推动司法改革;七是加强政法队伍、政法领导班子建设,改善政法机关的执法环境和条件。参见罗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2006年4月11日),载《罗干谈政法综治工作》,中国长安出版社2015年版,第271页。
(22)参见孟建柱:《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载《人民日报》,2014年11月7日。
(23)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1-142页。
(24)参见李步云:《中国法治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071页。
(25)同注(24),第5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1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86页。
(28)《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4页。
(29)同上注,第146页。
(30)参见李龙、李小萍:《论宪法中人民主权与基本人权原则的沟通——以哈贝马斯的宪法有效性理论为视角》,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31)参见孙国华、龚刚强:《“科学、民主、人权、法治”的中国之路探索与理论精髓——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中国化六十年》,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0期。
(32)参见李步云、柳志伟:《司法独立的几个问题》,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33)参见广州大学人权理论研究课题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论纲》,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2期。
(34)参见张千帆:《从“人民主权”到“人权”——中国宪法学研究模式的变迁》,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35)参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载《人民日报》,2015年12月28日。
(36)“三统一”,即坚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37)“四善于”,即: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38)参见于幼军:《探索民主政治:玉渊潭书房札记》,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318-319页。
(39)同注(24),第137页。
(40)同上注,第136-137页。
(41)参见李林:《对“十三五”时期法治建设的十个期待》,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1月11日。
(42)参见徐显明:《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一种人权史的解释》,载《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4期。
(43)据统计,仅1949年9月至1954年8月,全国政协和中央人民政府先后制定和批准法律法令共计26件,政务院制定了总数约为300多件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参见公丕祥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7页;蓝全普:《30年来我国法规沿革概况》,群众出版社1980年版,第10页。
(44)毛泽东1958年8月24日在北戴河发表谈话,“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我们每次的决议都是法,开一个会也是一个法。”他还说,“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个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参见《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来龙去脉及其严重影响》,载《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四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26427页。
(45)参见李步云:《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年第1期。
(46)同注⑪。
(47)参见李步云、高全喜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615页。
(48)参见李步云:《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0-471页。
(49)李步云:《论法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18、216页。
(50)参见朱新力:《习近平法治思维新突破与新特征》,载《人民论坛》2014年11期(下)。
(51)参见徐显明:《论“法治”构成要件——兼及法治的某些原则及观念》,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52)参见何增科:《理解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载《推进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当代中国出版社2014年版,第17-18页。
(53)参见燕继荣:《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建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体系》,载《人民日报》,2015年10月16日。
(54)参见姜晓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载《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2期。
(55)参见广州大学人权理论研究课题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论纲》,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2期。
(56)李龙、任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研究》,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Abstract: The theory of the organic unity of the leadership of the CPC,the people as the masters and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is a significant development of Marxist Legal Ideology in China and the theory of socialism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a main streamlin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m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and general principles and basic theory to follow in constructing socialism human rights theory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In according with the rule of law theory of“organic unity of three main factors”,the party is the main obligation subject to realize human rights,in upholding the party’s leadership to further promote the ideas of“people as the masters of the rule of law” and“respect for the rule of law to protect human rights”,so as to realiz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with democracy,the rule of law and human rights as core elements.
(责任编辑叶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