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常健教授做大会发言(中国人权网 田广山摄)
2016年12月4-5日,“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常健教授做大会发言时提出发展权是人权体系的核心,“发展主义人权观”在理论上能够超越“自由主义人权观”的局限性,有助于克服国际人权领域的自由主义偏见,解释发展中国家在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对促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人权网:您在发言中提出用“发展主义人权观”来解读发展权在人权中的核心地位,对更好地解释人权和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请您对此做一下具体说明。
常健:讨论“发展主义人权观”,要先要看发展权的提出,在理论上对人权体系到底有哪些影响。以前我们看到的只是一种增量型的影响,认为它只是增加了这么一项权利,但随着联合国千年规划和2030年议程的提出,我们看到它不仅是一个增量型的影响,还已经慢慢发展成为一个全世界人权研究的核心议题,也就是说它已经慢慢从边缘进入到中间,所以我们人权体系的理解也就会因此发生变化。这是一种结构性调整,权利还是那些权利:自由权、社会保障权、教育权等,但是这些权利之间的关系要重新解读,不再是说我们要超越自由权为核心的那种解读,而是说要转到以发展权为核心的解读。这样,“发展主义人权观”就有了很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理论意义就在于它能够解决“自由主义人权观”导致的一些理论困境,比如说我们怎么样理解人的本质,人的尊严到底是什么。人的尊严不仅仅是有自由就可以了,还包括潜能的实现和发展,人权的意义就是要保障将潜能变为现实这样的一种发展权利,这种理解可能是对人权的一种更深刻的理解。
在进行人权内部各种权利关系的调整方面,如果以自由权为核心,就可能是以自由权来限制其他权利,但如果以发展权为核心,就要从整体上来看发展权的保障对人的发展有什么样的影响,这样能够使人权在整体上得到更好的协调和保障。用这样一种人权观回过头来总结中国的发展经验,我们看到中国对人权的理解从一开始就是有差别的。中国在结构上是把发展权置于了权利体系的核心位置,我们原来提出的口号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但其实更精确地说,我们是把发展作为一个核心权利去实现的。我们也保障自由权、教育权、工作权等各种权利,但那都是为了支持发展权的实现,所以用这种观点来解释中国的发展道路和人权模式可能更有解释力,而且这种解释也可以把中国的人权观传向世界,影响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人权观,甚至影响全世界的人权观,对促进各国和世界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这也是“发展主义人权观”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中国人权网:您提到“发展主义人权观”在理论上能够超越“自由主义人权观”的局限性,那么将来“发展主义人权观”是否会取代“自由主义人权观”,西方国家是否可以认同和接受“发展主义人权观”,您对此有何预测?
常健:我觉得还是会有争议的,因为西方的传统是自由主义,在整个人权发展过程中就是以自由主义为核心,不断扩展和增量的。虽然自由主义人权也包括很多新的权利,但它的结构仍然是以自由权为核心的,这是一种文化背景造成的情况。我觉得发展主义人权的实现标准并不是西方接受不接受,因为对人权的理解可以有很多种,这些不同的理解之间会有很多碰撞,通过碰撞互相学习、互相借鉴,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人权的内容,这才是我们所要努力实现的目标。所以说不要对人权进行单一的解读,也不要用单一的人权标准要求整个世界。人权应该具有多种不同的解释,这些不同的解释互相碰撞,就可以促使不同的国家开拓眼界,敞开胸怀去接受不同形式的人权实现。所以这种互相碰撞、互相促进、博采众长的过程,可能更有利于世界人权的发展,“发展主义人权观”在发展趋势上也终将获得国际社会的接受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