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届会议
议程项目68(b)
2016年12月19日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71/484/Add.2)通过]
71/189.和平权利宣言
大会,
回顾大会、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以往通过的关于增进享有和平的权利和促进和平作为人人充分享受所有人权的必要条件的所有决议,特别是理事会2012年7月5日第20/15号决议,
强调指出和平是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所有人权的一个重要条件,
欢迎人权理事会在2016年7月1日第32/28号决议 中通过《和平权利宣言》,
1. 通过本决议附件所载《和平权利宣言》;
2. 邀请各国政府、联合国系统各机构和组织、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传播《宣言》,并促进对《宣言》的普遍尊重和了解;
3. 决定在第七十三届会议题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项目下继续审议增进享有和平的权利问题。
2016年12月19日
第65次全体会议
附件
和平权利宣言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回顾《世界人权宣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4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又回顾《发展权利宣言》、 《联合国千年宣言》、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包括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
还回顾《为各国社会共享和平生活做好准备的宣言》、 《各国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 和《和平文化宣言和行动纲领》, 以及与本宣言主题相关的其他国际文书,
回顾《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
又回顾《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郑重宣布下列原则: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威胁使用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其他方式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各国应以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的方式,用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各国有义务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务;各国有义务依照《宪章》彼此合作;各国人民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各国主权平等;各国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义务,
重申所有会员国根据《宪章》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中避免威胁使用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其他方式,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并有义务以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正义的方式,用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
承认更充分地培育和平文化与各国人民,包括生活在殖民或其他形式外来统治或外国占领下的人民实现《宪章》所载、国际人权两公约4及大会1960年12月14日第1514(XV)号决议所载《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所体现的自决权密不可分,
深信任何旨在部分或完全破坏一国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企图,都不符合大会1970年10月24日第2625(XXV)号决议所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中所述《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确认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或冲突的重要性,
对一切恐怖主义行为深感痛惜;回顾《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 声明,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严重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国家间友好关系、威胁国家领土完整与安全、妨碍国际合作,旨在破坏人权和基本自由,摧毁社会的民主基础;并重申,任何恐怖主义行为,无论动机如何、在何时由何人所为,均属犯罪,无可辩解,
强调反恐斗争中采取的一切措施均须符合各国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包括根据国际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承担的义务,以及《宪章》所载的义务,
敦促所有还没有加入与恐怖主义相关的国际文书的国家作为优先事项,考虑加入这些文书,
重申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人权和法治是反恐斗争的关键所在;确认切实有效的反恐措施与保护人权这两项目标并非相互冲突,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又重申联合国人民如《宪章》序言所述,决心避免后世再遭战祸、重申对基本人权之信念、促成大自由中的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力行宽容,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回顾和平与安全、发展、人权是联合国系统的三大支柱,也是集体安全与福祉的基础;确认发展、和平与安全、人权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
确认和平不仅仅是没有冲突,而是要求有一种积极、活跃和参与性的进程,鼓励对话,本着相互谅解与合作的精神解决冲突,确保社会经济发展,
回顾承认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充分享有所有人固有的尊严所产生的一切不可剥夺的权利可促进和平,
又回顾人人有权享有能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所列人权和自由的社会和国际秩序,
还回顾世界对消除贫困和促进持续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和全球共同繁荣的承诺,以及减少国内和国家间不平等之必要,
回顾必须根据《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预防武装冲突,并承诺倡导一种预防武装冲突的文化,以此有效应对世界各国人民面临的相互关联的安全和发展挑战,
又回顾一个国家的充分和完全的发展,世界的昌盛及和平的事业,需要妇女最大限度地与男子平等参与所有领域的工作,
重申战争起源于人的思想,因此必须在人的思想中筑起保卫和平的屏障;回顾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或冲突的重要性,
回顾有必要加强国际努力推动全球对话,以尊重人权和宗教及信仰多样性为基础,在各个层面倡导一种宽容与和平的文化,
又回顾在冲突后情况下以国家自主权原则为基础的发展援助和能力建设,应让所有相关人员参与进来,通过康复、重新融入与和解进程恢复和平;确认联合国促成和平、维持和平与建设和平活动对全球争取和平与安全事业的重要性,
还回顾推广和平文化,讲授正义、自由与和平的人文教育,于人类尊严不可或缺,也是所有国家必须本着互助关怀的精神履行的职责,
重申和平文化是《和平文化宣言》中确定的一套价值观、态度、传统和行为模式以及生活方式,而这一切均应当在有利于和平的国内和国际扶持型环境中培育,
确认温和与宽容作为有助于促进和平与安全的价值观的重要性,
又确认民间社会组织在建设和维护和平以及加强和平文化方面可以作出重要贡献,
强调各国、联合国系统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有必要划拨资源,支助通过培训、教学和教育争取强化和平文化和维护人权意识的方案,
又强调《联合国人权教育和培训宣言》 对弘扬和平文化所作贡献的重要意义,
回顾在互信互谅的氛围下尊重文化多样性,践行宽容、对话及合作,乃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佳保障,
又回顾宽容是对我们这个世界各种文化、表达方式和做人方式丰富多样性的尊重、接纳和欣赏,也是一种让和平成为可能、有助于弘扬和平文化的美德,
还回顾在基于法治的民主框架内,作为整个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部分,不断促进和实现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会有助于增强人民和国家之间的友谊、合作与和平,
回顾需要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制订、促进和执行相关战略、方案、政策和适当法律,可包括一些特别的积极措施,促进公平的社会发展,使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的所有受害者都能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确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升级为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行为是人民和国家之间友好与和平关系的障碍,是许多国内和国际冲突,包括武装冲突的根源之一,
郑重邀请所有利益攸关方承认,全体人类、世界各国人民及所有国家务必践行相互宽容、对话、合作与团结,以促进和平,并以此认识指导自己的活动;为此,当代人应抱着避免后世再遭战祸的最高愿望,确保自身和后世均学会和平相处,
宣告如下:
第1条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从而使所有人权得到促进和保护,使发展得以充分实现。
第2条
各国应尊重、实践和促进平等与不歧视、正义和法治,保障人民免于恐惧和匮缺,以此在社会内部和不同社会之间建立和平。
第3条
各国、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应采取适当的可持续措施实施本《宣言》,尤其是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应鼓励各国际、区域、国家和地方组织及民间社会支持和协助本《宣言》的实施工作。
第4条
应加强开展和平教育的国际和国家机构,以便强化所有人的宽容、对话、合作与团结精神。为此,和平大学应通过参与教学、研究、研究生培训和传播知识等途径,为开展广泛的和平教育这一重大任务作出贡献。
第5条
本《宣言》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本《宣言》所载条款须依照《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3和各国批准的相关国际和区域文书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