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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对世界发展权的贡献

来源:《人权》2016年第5期作者:黎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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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政府对当今世界发展权理论和实践的重大贡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从而有效地促进和保障了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目前,由中国政府倡议并已开始实施的“一带一路”建设将沿线国家结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在此“命运共同体”中,作为权利主体的沿线国家享有的是责、权、利相结合的发展权,是合作共赢的发展权。为此,“一带一路”建设不仅丰富了联合国的《发展权利宣言》内涵,由国家构成的“命运共同体”也成为了促进发展权的高级形式。

  关键词:发展权 “一带一路”建设 “命运共同体”

  2013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向国际社会提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倡议,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和许多国家的响应。但与此同时,西方一些媒体不时发出“新殖民主义”等污蔑之词。“一带一路”建设与沿线国家的发展和发展权是什么关系?它是否促进和实现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中的发展权?它将给世界发展权理论作出什么贡献?这是本文希望探讨的内容。

  一、以国家为主体的发展权现状

  
国家是发展权的主体之一,以国家为单位考察发展权现状,其目的在于探讨国家发展与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之间的关系——哪些因素和制度性因素不利于甚至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哪些因素和机制可以挖掘、提升,从而使得发展中国家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更为有效的发展机制。

  第一,发展权已成为一项无可置疑的权利。197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卡巴·穆巴耶在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提出了“发展权”这一概念,1981年《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22条写到:“一切民族在适当顾及本身自由和个性并且平等分享人类共同遗产的条件下,均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权。各国均有义务单独或集体保证发展权利的行使。”①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至此,发展权作为一项权利在联合国文件中得到确认。1990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创立人类发展指数,经过不断完善,人类发展指数的三个指标——预期寿命、成人识字率和人均GDP——对于界定发展中国家的范围以及发展中国家如何发展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倡议在国家、社会重要部门和人民之间建立新水平的合作来促进发展权;1993《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再一次确认了发展权,重申发展权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分割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2007年联合国通过的《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呼吁国际社会关注3.7亿被边缘化和极端贫困土著人的发展权等各项权利,至此,发展权成为了人权领域一项重要的权利。

  第二,发展权从其提出之日起一直处在“争议、补充、丰富”过程中。首先应该肯定发展权的提出不仅丰富了人权内容,同时,对于改变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作为一种权利,它是个体的还是集体的权利,如何操作和实现无论是个体的还是集体的发展权等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因为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与很多因素有关,没有固定的模式和标准。为此,汪习根教授认为:“能否探明既适合发展的现实状况和时代特征,又反映在发展的历史与未来、特殊与普遍相互连接过程中所具有的普遍规律,是阐释发展权含义的一条基本思路。”②联合国人权事务网页上不断丰富和完善对发展权的解释,如《发展权一览》写到:“在联合国内外都一直进行着一场激烈的辩论。一方面,发展权的拥护者断言,这项权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甚至是压倒一切的地位),而另一方面,持怀疑论者(以及反对者)则将其贬至次要地位”,但“我们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决心使每一个人实现发展权,并使全人类免于匮乏。”③

  第三,全球化趋势下发展中国家实现发展权的障碍也发生了变化。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在加速,国家间的交往和联系更为密切,特别是人员、资本的流动更为便捷,发展中国家在获得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困难,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阻碍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一方面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发达国家的自身发展能力不足,虽然《发展权利宣言》强调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创造有利于实现发展权的责任,但在全球化时代,单靠一个或几个国家自身的能力很难改变“发展困难”或“难以发展”的局面,如1990年时全球极端贫困人口为57%,生活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到了2015年,这一数字只降到41%,贫困的南非洲依然极端贫困。④另一方面,全球化使得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及极不发达国家的掠夺也变得更为便捷,前者从原来赤裸裸的原料掠夺变成培育市场倾销产品,从降低劳动力成本到大量吸收高科技人才,而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法律名义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得剥夺具有了“公正性”,更为隐秘的是那些看不见的“热钱”,华尔街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是控制着新兴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命脉。此外,一些全球性问题也成为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障碍,如全球室温效应问题,一些发达国家不愿意改变它们奢侈的生活,不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却要求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和印度等国停工停产,减低碳排放量,以不发展换得全球碳排放的减少。

  最后,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及自由贸易区成为了实现发展权的重要方式。如果说上述第三点阻碍着发展中国家实现发展权,那么,发展中国家加入某一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或自由贸易区则为他们更大程度地实现发展权提供了可能性。从上世纪60年代以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成为了各国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截至到2013年,世界上有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东盟10+1”等30多个较为知名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或自由贸易区,其他规模较小的1,200多个,其中15个发达国家设立了425个,占35.4%;67个发展中国家共设立775个,占64.6%。组成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目的是将一定区域的资源禀赋通过优势组合,从而使本区域的某些产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而自由贸易区是国家间通过某种协定取消进出口商品的全部或大部分关税,并允许在特定的区域内进行商品自由储存和加工等活动,以促进该地区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早期的一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基本上是富国俱乐部,如欧盟,之后出于优势互补的考虑,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加入到欧盟。“东盟10+1”则主要由发展中国家组成,该自贸区的建立不仅使该地区成为最具增长力的区域,同时也为成员国享有发展权提供了机会。

  综上所述,自1986年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以来的四十年,以国家为主体的发展权理论在不断丰富和完善中,目前的世界经济格局与1986年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之时相比已发生很大变化,其中最大的变化是大量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合作组织和自贸区中获得了发展的机遇,中国在过去近四十年的改革开放中,跃居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有可能成为全球第一大资本输出国。中国的崛起必然给联合国的发展权理论提供新的素材,中国政府提出的“一带一路”建设是一种全新的国际经济机制,这对于促进联合国发展权理论和实践将是一次新探索。

  二、“一带一路”建设将为沿线国家创造发展机遇

  2013年中国政府向全世界倡议开展“一带一路”建设,这是继最惠国待遇、WTO和东盟10+1后的又一个新的国际机制。“一带一路”建设将为沿线国家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促进和实现沿线发展中国家和那些极为贫困的发展权。

  作为一种寻求资源禀赋互补、合作共赢的国际经济机制,“一带一路”建设由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极为贫困的国家组成。在沿线65个国家中,只有10余个为发达国家,其余均为发展中国家和极不发达国家。⑤其中,东盟10国中只有新加坡和文莱为发达国家,其余均为发展中国家;西亚18国中,有世界第三富国卡塔尔,还有巴林、沙特、也门、阿曼、阿联酋和以色列属于发达国家,其余国家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而巴基斯坦国的人均收入位列世界180位之后,属极不发达国家;南亚的印度、孟加拉国和阿富汗等8国均为发展中国家;中亚5国和独联体7国中,俄罗斯可以划入到发达国家,其他国家基本上属于发展中国家行列;中东欧16国均为进入发达国家行列。

  将发展中国家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主要组成国,不仅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和极不发达国家急需发展,也由于发展中国家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沿线的发展中国家和极不发达国家具有如下不同的特征:其一,低下的生活水平,如孟加拉国;其二,低下的生产率水平,如阿富汗;其三,人口高速增长和沉重的赡养负担,如巴基斯坦;其四,高水平的失业和低度就业,如土耳其;其五,对农业生产的严重依赖,如老挝;其六,在国际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如叙利亚;最后,不发达的市场经济,如缅甸等。在上述特征中,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是最为本质的特征。

  上述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受上述因素(特征)困扰多年,它们急需发展,摆脱贫穷和窘境。而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成就有可能帮助沿线国家的发展,实现共赢,其理由如下:第一,传统的经济大国和强国已过了资本走出去高峰期,发展中国家很难期望得到它们的大力相助。如美国、日本和欧洲的英、德、法三国等进入了“再工业化”时期,产业回流和国内对资本的需求使得这些国家难以将资本投入到上述发展中国家里。第二,中国在一定意义上是资本过剩国家,迫切需要资本输出。来自中国国家商务部的数据显示,中国2014年已成为资本净输出国,2015年对外资本输出规模为1,400亿美元,而在2002年中国全年对外直接投资仅为27亿美元,十余年时间增长了40余倍。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中国将很快取代美国成为全球最大资本输出国,亚投行的建立将为中国资本的输出搭建一个良好的平台。第三,中国产能过剩和拥有了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的能力。中国过剩的产能基本上与沿线国家的需求相一致,并且,中国所具有的基础设施建设能力更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如泛亚高铁建设对于湄公河次区域的经济发展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作为造福发展中国家的“一带一路”建设,却遭到一些西方媒体的大肆攻击和指责。它们认为,中国政府是在借“一带一路”建设推进“新殖民主义”,“一带一路”建设实际上就是中国版的“马歇尔计划”。的确,百年前的西方列强以坚船利炮为后盾,通过传教、移民、贸易和臭名昭著的贩卖黑奴等方式,打开非西方国家的大门,欧洲大地之外的其他国家几乎没有哪个能幸免,如今,西方殖民者的后代却把自己祖先这段罪恶的历史套在中国的“一带一路”建设上。而将“一带一路”建设比作“马歇尔计划”,这只不过是西方一些国家的冷战思维延续而已。显然,中国的“一带一路”区别于西方“殖民主义”,因为中国百年前就是殖民受害者,中国政府深知西方殖民主义给被殖民国家带来的痛苦,“一带一路”带给沿线国家的不是“新殖民”,而是合作共赢,共同实现联合国所申明的发展权。此外,“一带一路”不带任何意识形态,而是以中国的“和”文化为合作基础。以下从法哲学角度对“一带一路”促进沿线国家的发展权作一阐释。

  三、“一带一路”建设与沿线国家发展权的人权法哲学分析

  2016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上合组织峰会、博鳌亚洲论坛等多个场合的讲话中指出,中国“愿扩大同各国的利益交汇点,推动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推动形成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⑦。在2016年8月17日关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要求会议上,习近平主席要求:“坚持各国共商、共建、共享,遵循平等、追求互利,……抓住发展这个最大公约数,不仅造福中国人民,更造福沿线各国人民。”⑧为此,各国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合作共赢、共同发展所形成的“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是“一带一路”建设的起点和目标,同时也是“一带一路”法哲学分析的出发点和目标。

  第一,“责任共同体”的法哲学分析。所谓责任是因某种事实所引起的义务,是双方或多方之间由于某种事实产生的理性约定,这种理性约定基于约定方的意志和选择自由,不是在利诱、欺诈和强迫下达成的约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政府提出的“责任共同体”是中国政府与他国政府在理性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市场契约行为或约定,而这种市场契约行为或约定是因为中国政府提出建设“一带一路”这一事实,如果一个国家希望参与到“一带一路”建设中,该国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在“事实”和“义务”之间,便是“责任”。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发起者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政府承担着主要责任,承担着《奥本海姆国际法》中所提到的“涉及一个国家主要不是对另一个国家而是对整个国际社会所负担的责任”。⑨事实上,《发展权利宣言》第3条写到:“各国有义务在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的障碍方面相互合作。”第四条写到:“作为发展中国家努力的一种补充,在向这些国家提供促进全面发展的适当手段和便利时,进行有效的国际合作是至关紧要的。”⑩“一带一路”建设与沿线国家形成的“责任共同体”回应和践行着联合国的《发展权利宣言》中有关合作及责任的有关条款。

  第二,“利益共同体”的法哲学分析。所谓利益是指人类用来满足自身欲望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的产品,至于共同利益,则在于对“共同”的界定,一个组织、地区、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都可以看作是一个共同体。而所谓共同利益,是指组织的总利益超出单个人正常收益,属于全体组织成员共同拥有的那部分利益。“一带一路”建设把沿线国家联结在一起的是“利益”,这里的利益既是中国的利益,也是沿线国家的利益,更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和福祉。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既抽象也具体,从法哲学角度而言,美国学者博登海默将其定义为:“共同利益既不是单个人所欲求的益处的总和,也不是人类整体的利益,而是一个社会通过个人的合作而创造的事物价值的总和”,而这一共同利益应该“是同我们这个时代的绝大多数人的愿望相一致的”。⑪于当今世界而言,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多年来因为不合理的世界经济秩序使得它们一直处于贫困之中,为此,通过“一带一路”建设满足沿线国家发展经济的共同愿望,合作共赢,这是世界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他们为此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第三,“命运共同体”的法哲学分析。命运二字本用于人,延伸到社会科学领域,则指事物由定数与变数组合进行的一种模式,命为定数,运为变数,命与运组合在一起,事物将发生改变。通常认为,“发展权主体是一个涵盖一切国家、民族和所有人的复合主体。”⑫即个人、民族和国家等“复合体”可以作为发展权的主体,由不同国家组成的“复合体”不被认为是发展权的主体。但是,从“一带一路”建设内容上看,“责任共同体”可视为“命”,“利益共同体”为“运”,“责任共同体”与“利益共同体”结合在一起,便成为能发生改变的“命运共同体”,成为了以不同国家集合起来的发展权“复合体”。在主权国家世界,虽然国家利益至上,国家之间必然存在利益分歧,但也有交汇共同之处,将中国的“和”文化运用到“一带一路”建设中,通过“和”的交汇使沿线国家成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命运共同体”所蕴含的思想理念源自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正如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所言:“命运共同体”根植于中国传统的“和”文化,中国的“和”文化是“以和为贵”、“有容乃大”,追求“太平和合”境界,秉持“天下为公”、“万邦和谐”、“万国咸宁”的政治理念,讲究“和而不同”,“执其两端而用其中”的中国古代哲学思想,在中华“和”文化中形成人类“命运共同体”。

  四、“一带一路”建设对世界发展权的贡献

  从全球视野看中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改革开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从一个不发达国家进入到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并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实践和证明了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中所写明的国家对发展负有责任,是实现发展权的主体。目前,正在实施并已初见成效的“一带一路”建设既是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又一体现,同时也是中国在发展和发展权方面对世界的一大贡献,总结“一带一路”建设对发展权的贡献,本文概况为如下四点:

  第一,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的榜样性示范作用。对中国而言,人权是个外来概念,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人权成为一个衡量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指标之一。根据中国国情,中国政府坚持把发展经济促进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在中国人权发展历程上,充分地展示出历史与逻辑的统一性。1970年发展权提出之时,中国正在加速建立自己的工业体系。1986年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发展权利宣言》之际,中国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成就巨大,广大农民很快解决了温饱问题。1993《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再一次确认发展权之时,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在加速,中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很快中国就成为了世界第一吸引外资国,第一产品加工出口贸易国,2011年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13年,中国政府提出“一带一路”建设倡议,其动因不仅是中国经济成就外溢的结果,同时也表现了中国政府希望世界各国共享中国经济成就的愿望。中国用了三十年时间完成了欧洲资本主义三百多年的工业化历程,总结中国成功经验最重要的一点是始终坚持以经济工作为重心,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只有发展好经济,社会稳定,其他权利才会相应发展。这是中国经验的总结,是对联合国发展权利理论和实践的贡献,同时也给其他发展中国家一个可资借鉴的样板。

  第二,通过“一带一路”建设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应有发展权。可以把发展权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存在形态。⑬应有权利是写就在宣言上的权利,是目标;法定权利是希望通过法律规定实现应有权利;实有权利是现状,现实中的实有权利与宣言上的应有权利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有鉴于发展权利常常是写在《发展权利宣言》上的应有权利,难以落实到现实中,成为实有权利,中国政府把应有权利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目标,通过改变现状,不断接近和实现各国应有的发展权。为此,中国政府郑重承诺:“一带一路”建设将“努力实现区域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安全高效的陆海空通道网络基本形成,互联互通达到新水平”,因为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道路桥梁等基层设施建设是发展的基础;“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基本形成,经济联系更加紧密,政治互信更加深入,人文交流更加广泛深入”。这些承诺和目标贴近沿线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可最大限度地实现应有的发展权。

  第三,将权利主体国家的责、权、利相结合的发展权。如何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联合国、世界银行、欧盟及一些发达国家采取过多种手段和措施,从无偿援助、低息贷款到人才培养和技术转让,这些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发展中国家发展,但很难从根本上为发展中国家形成内生的发展动力。“一带一路”建设强调并致力于中国与沿线国家结成“责任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这种把责、权、利结合在一起的发展模式,将大大提高发展中国家政府和人民参与到自身发展的过程之中。虽然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一再强调国家、政府和人民的广泛参与,但没有约束和激励机制的参与,往往会使得参与最终还是变成了“输血”,而不是“造血”。值得一提的是,通过责、权、利相结合促进发展权的方式不否定国际人道主义原则和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及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应尽的责任,中国过去如此,未来依然如此。通过责、权、利的方式探索发展权模式,这无疑是中国对世界发展权的创新。

  第四,负责任大国倡导下合作共赢的发展权。中国政府提出“一带一路”建设倡议后得到沿线国家的积极响应,在这一“倡议——响应”过程中,有着一种“发起者”与“合作者”关系,通过发起者的倡议,合作者积极响应、参与合作,中国与沿线国家共建“一带一路”。中国政府发起的“一带一路”建设既不是自发的的纯市场行为,也显然不是所谓的“马歇尔计划”,更不是早期欧洲资本主义列强所遵从的“丛林法则”海外殖民和赤裸裸掠夺行为。中国政府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倡导者,是为了避免早期资本主义的无序竞争,摈弃当代资本主义唯利是图的本性,而是通过“权、责、利”的纽带将沿线国家联系在一起,倡导者与合作者享有的权利与其责任、利益相一致,最终实现合作共赢,从而促进和实现沿线国家的发展权。倡导、合作共赢促发展权无疑是中国政府对世界发展权的一大贡献。

  第五,由国家构成的“命运共同体”是促进发展权的高级形式,这是“一带一路”建设对世界发展权的巨大贡献。国家“命运”是国家利益的最高表现形式,为了国家利益最大化,在竞争中合作成为了实现国家利益的重要方式。作为一种全新的国际经济发展形式,“一带一路”将沿线国家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结成当今世界最大的经济合作体,在此合作体中,中国政府将制度设计、互信以及责任担当上升到国家“命运”的高度。“命运”二字包含着事物的发展规律、兴衰和未来趋势等含义,将“命运共同体”作为发展权的核心理念,这意味着在“一带一路”各合作方都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中国政府秉承“以和为贵”、“和而不同”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将“一带一路”与当今世界人类的命运联系在一起,最大限度地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发展权。至此,在发展权中赋予“命运共同体”概念,联合国的《发展权利宣言》又有了新的内涵。

  (黎尔平,昆明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学术委员。)

  注释:

  ①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第2卷(文件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5页。

  ②汪习根:《发展权含义的法哲学分析》,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12期,第6页。

  ③“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t a Glance”,at http://www.un.org/en/events/righttodevelopment/pdf/rtd_at_a_glance.pdf,2016年7月1日访问。

  ④参见余芳东:《国际贫困线和全球贫困现状》,载《调研世界》2016年第5期,第46页。

  ⑤虽然没有对发展中国家的确切定义,2011年世界银行将世界各经济体划分为四类:平均收入在1,005美元以下的为低收入经济体;平均收入为1006至3,975美元的中低收入经济体;平均收入为3,976至12,275美元中高收入经济体;高收入经济体的平均收入为12,276美元以上,极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通常包括前三类。

  ⑥参见《2015年中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创历史最高值》,载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j/2016/0115/7718629.shtml,2016年8月28日访问。

  ⑦赵银平:《命运共同体——习近平“和”的境界》,载新华网,http://china.huanqiu.com/article/201608/9321278.html?from=bdwz,2016年9月1日访问。

  ⑧新华社:《习近平就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出8项要求》,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608/18/c_129238325.htm,2016年9月2日访问。

  ⑨[英]詹宁斯著,瓦茨修订:《奥本海姆国际法》,第1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403页。

  ⑩同注①,第72页。

  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01页。

  ⑫同注②,第48页。

  ⑬参加李步云:《论人权》,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4页。

Abstract: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makes important contribution to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n theory and practice.Since the reform,Chinese government puts the right to life and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before any other human right that guarantees and accelerates effectively economic development greatly in China.Nowadays,countries along the Belt and Road have joined a“Fate Community”. Inside of “Fate Community”,those countries have not only enjoyed the responsibility,rights and benefit of the rights to development,but the win-win cooperation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s well.Therefore,“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enriches the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passed by the United Nations,and also the “Fate Community” becomes the higher grade for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责任编辑叶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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