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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特色人权观之我见

来源:《人权》2016年第5期作者:刘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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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和践行中国特色人权观,对于进一步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完善人权保障制度,走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加强人权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国际人权保障事业,都是重要的。本文就中国特色人权观问题,发表几点看法。

  一、中国特色人权观:概念与观念

  中国特色人权观,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或可称中国主体人权观。从词语上说,它是人权概念与观念的结合。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是对事物的客观反映。观念即看法,是思维活动的结果,是人对客观事物在头脑中的概括,属思想意识。同一对象概念与观念往往密切联系,但不可混淆。如相混淆,理论上会带来混乱,实践中将造成危害。

  人权概念,就是指人的权利,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的概念主要强调人权主体和人权客体这两个方面。人权主体是人,包括个人和个人的延伸——特定群体与民族以及国家;人权客体是权利,包括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人权概念反映人权的普遍性。世界上不同制度的一百多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采用了人权这一概念。出于人的本性,人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对自然和人为灾害共同防治,在《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中,对人权普遍性的内容,诸如维护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倡导民主、自由、平等,反对民族歧视、肆意诛杀、滥施酷刑,保护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都有规定,并为缔约国、参约国所认同。人权观念的特殊性是由不同国家的民族特性、文化宗教、社会制度和发展水平决定的。不

  同国家、不同民族、甚至不同人群,都会产生不同的人权观。中国如此,美国如此,俄罗斯如此,英国如此,法国如此,其他国家均如此,概莫能外。不同国家的人权观对人权的诠释,不乏精辟见解。我们可以参考、借鉴,但不可当成圭臬。中国特色人权观,是经几代人努力,吸纳人类文明进程的成果,结合中华民族文化传统、近代革命斗争历史和当代社会实际形成的,是人权普遍性理念与中国特殊人权文化的结合与统一。

  二、中国特色人权观:形成的背景

  人权这一概念是近代从西方传入中国的。不过,由于传播者和他们国家推行的人权与其观念言行不一,嘴上讲人权,行动上侵犯人权,使中国人觉得:“很奇怪,为什么先生老是侵略学生呢?”《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1页。所以很快就引起了疑惑。中国人民是从实践中领悟了人权的精邃,进而通过亲身斗争而争得自己的人权。其实,关于重视人和人的权利的思想在中国早已产生,争取人的权利的斗争也早已开始并从未停止。从中华传统文化的沿革看,春秋末孔子等思想家提出“仁”、“和”的观念,之后发展成为系统理论。其核心内容是对人的重视,对人生存的社会与自然环境的重视。诸如关于“仁”:“仁者,人也”《礼记·中庸》。;“人者天地之心也”《礼记·礼远)。;“天生万物,唯人为贵”《列子·天瑞》。。个人与人的关系应是“爱”,“仁者,爱人”《孟子·离娄下》。。这种爱,首先从自身起,由近及远,由个人及群体:“已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又如关于“和”:“和为贵”《论语·学而》。;“和则安”《周礼·东官·辀人》。;“协和万邦”《尚书·尧典》。;“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礼记·中庸》。。人与自然的关系要和谐,“天人合一”,所谓“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天人一也”《春秋繁露·阴阳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十三章》。。以儒家学说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的产物,又是中华文明的血脉,也是现代中国人权对外交往话语权丰富的思想资源。

  1991年9月,中国人权考察团访问北美,在加拿大会见了参加《世界人权宣言》起草者之一的汉夫莱先生。他称赞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参加《世界人权宣言》起草的代表张彭春先生,不仅以中国儒家中庸、和谐思想化解了各国代表在一些问题上的矛盾,而且将“仁”的思想巧妙的融入宣言之中。《宣言》第一条“良心”一词,就是具体体现。另外,在日内瓦国际红十字会展览大厅摆放的一块巨石上,赫然铭刻着“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这是一句具有人类共同价值的儒家名言。

  人权的根本属性是利益。“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87页。中国人民争取利益的斗争实践,至少在公元前两千多年前已经开始。秦朝末年,面对统治者的暴政,陈胜、吴广率先喊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史记·陈涉世家》。!在这样争取平等权利的口号下,发动和领导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农民起义,终于导致秦王朝覆灭。此后,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一顶顶皇冠落地,一个个王朝倾覆,除了几次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之外,多数都是广大农民为争取权利进行艰巨斗争的结果。争取平等和权利,一直是中华民族反抗暴政和压迫的传统。

  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中国屡遭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侵略,在坚船利炮威逼之下,背负一个又一个不平等条约,十数次割地赔款,沦落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丧失国家主权的情况下,人民成为帝国主义及其代理人压迫剥削的奴隶。尤其1937年“七七事变”后,日本军国主义大举侵略中国,我国真正到了亡国灭种的地步。面对帝国主义野蛮侵略,中国人民奋起反抗。1935年8月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发表的《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旗帜鲜明地提出:“为祖国生命而战!为民族生存而战!为国家独立而战!为领土完整而战!为人权自由而战!”近代历史上争民主、争自由、争人权,一直是动员人民、鼓舞人心,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进行殊死斗争的口号。为变法改革牺牲的仁人志士,为推翻封建皇帝统治的辛亥革命先烈,为抵抗日本法西斯野蛮侵略的国共两党领导的抗日武装,为打败国民党反动派、解放全中国在不同战线上斗争的英雄军民,都是在为争人权、争自由而奋斗。正是因为此,毛泽东撰文、周恩来手书的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的碑文写道:“由此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从那时起,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页。也正是如此,1991年中国政府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写道:“深受苦难的中国人民,一百多年来一直把推翻‘三座大山’的压迫,争取人权作为自己的目标,为此前赴后继,不惜流血牺牲,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和白皮书的论断,是对一百多年来无数为人权奋斗的仁人志士的纪念,也是对今后继续完善人权保障这一崇高目标的昭示。全中国人民和整个中华民族都为之而深受鼓舞。

  新中国诞生,中华民族获得独立,标志着人权斗争的重大胜利。但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国家并不甘心失败。朝鲜战争中美国军队第一次仁川登陆后,不顾中国政府一再警告,越过“三八线”,将战火烧到鸭绿江边。与此同时,美国还不断派军舰入侵我国领海。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政府先后一百多次严正抗议,它完全置若罔闻。在美国主使下,西方国家对我实行全面封锁,年轻的共和国长期处于战争和准战争状态,生存面临严重威胁。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和人民痛定思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1982年宪法恢复了五四年宪法的基本精神,人权保障的内容得到充实。之后,于1999年、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我国宪法历史和人权保障制度发展的里程碑。新中国诞生六十多年来,尽管我们曾犯过错误,而且,关于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如何更好结合,有关人权保障如何更好发展等,不少问题仍在解决之中,但我们的成就举世瞩目,即使对我国心存敌意的外国人也不得不承认。党的十八大至今,虽然时间不长,但我国人权保障在以往的基础上又有扎扎实实新起色,现正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向新的目标迈进。

  上述中华传统文化、革命斗争历史和社会主义制度,正是中国特色人权观形成的背景。

  三、中国特色人权观:生存权与发展权是首要人权

  如前文指出,人权的主体是人,客体是权利,主体与客体均为全称,即指所有人的所有权利。国际人权法和我国宪法不少条款使用基本权利一词。按词义解释,基本即根本。人权领域的基本权利,是人的不可或缺的权利,即人无这些权利就不具有独立人格。国家无这些权利(主权)就不具有独立的国格。这表明基本权利比人的其他权利更加重要。各项人权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发展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在基本权利方面,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有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和社会保障权等。这些基本权利是广泛的,基本涵盖了国际人权公约中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等。

  《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将生存权与发展权定为首要人权,是对我国历史经验和现实情况深入讨论后得出的科学结论。生存权是一个综合概念。从人权的主体说,它包括个人生存,也包括民族和国家的生存。维持个人生命、生存需要,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固然非常重要,但我国的历史经验,亚、非、拉诸多发展中国家被侵略受欺凌的历史,以及中亚和北非一些国家现实的悲惨遭遇都说明,民族不独立,国家主权被侵犯,生存权就不可能得到保障。我们不能忘记,多年来,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一直绞尽脑汁,千方百计妄图从内部发动所谓颜色革命,颠覆我国的人民民主政权。美国至今是我国台湾不能与祖国和平统一的重要影响因素,美国某些政客是藏独、疆独分裂国家的支持者。我国东海钓鱼岛、南海诸多岛礁实际遭侵犯,也是美国在明里暗里支持。美国宣称人权是其外交政策的基石。自前苏联解体后,它奉行双重标准,将主要矛头对准中国。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建立前,美国连续十数次亲自牵头或幕后策动在前人权委员会搞反华提案,至今仍利用一切机会和场合就所谓人权问题对我国抹黑。这一切都是遏制我们的举措,危害我国的生存,我们绝不可掉以轻心。此外,上世纪90年代以来,应对气候变化、防治环境污染,提上了国际社会重要议程。气候变化、环境污染危及人类的命运与生存,也是我国更好维护生存权和发展权面临的严重问题。

  生存与发展是密切联系的。发展是包括生存权在内的一切人权享有的基础和保障。针对我国实际,邓小平指出:“发展是硬道理。”1986年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起,发展经济便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心。在复杂的国内和国际环境中,任凭风浪起,党和政府始终坚定地驾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航船,一心一意谋发展,仅仅三十余年,便获得了举世瞩目的骄人成就,先后超过德国和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我们并未忘记,我国人口多、底子薄,人均GDP在世界上仅排第80位左右,按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的标准,到2015年,我国尚有约5,500万人口尚待脱贫,如按世界银行的标准,尚待脱贫的人口更多。这都说明发展权的实现是历史任务,仍然任重道远。

  综上所述,生存与发展在相当长的时间仍是我国要解决的主要矛盾。牢牢抓住这一矛盾予以有效解决,并重视对和平权的维护,就能为生存权、发展权的实现创造良好条件,整个人权保障就能一步一步达到更高水平。

  四、中国特色人权观:主要因素和初步概括

  中国特色人权观,如何进一步提炼,以简明、准确的语言进行表达,尚需进一步研究。不过从上述问题思考,以下因素应当予以重视。其一,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仁和理念,以人为本,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天人合一”等蕴涵的深邃哲学内涵。其二,传统文化中的爱国情结、民族感情,在近代同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人斗争中形成的不怕鬼、不信邪,坚持反侵略、反霸权的革命精神。其三,在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半个多世纪的革命和建设实践,我国宪法和法律日臻完善。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依据宪法和法律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形成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将指导人民争取更大胜利。其四,党领导的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将为人民充分享有人权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可靠保障。其五,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等外交原则基础上,我国提出了建立亚洲利益共同体、亚洲命运共同体,建立人类利益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国际人权保障事业指出了新的发展方向。

  研究上述形成中国特色人权观诸因素,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原则相契合,试将中国特色人权观概括为:坚持人权普遍性与人权特殊性相统一;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相统一,遵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国际公约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人权,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对内,进一步创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环境条件,让人们充分享有人权;对外,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重视维护和平发展权,坚持人权平等对话,坚持人权交流与合作,推进建设和谐世界,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论断。包括中国特色人权观在内的中国人权保障制度,将随时代文明进步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步履而发展。任何发展都不能墨守成规,发展都将伴随观念更新和对已有体制机制的突破。为使我国人权保障事业更好发展,我们要一如既往,坚持党的领导,立足中国实际,在传承中华传统文化时,注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时,注意去伪存真,吸纳益于我者,将人类历史进程的文明成果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相结合。如此,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就一定会不断向前发展,变得更加美好。

  (刘海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名誉主任。)

  (责任编辑刘更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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