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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进文化共识,促进和谐融合

——2016·中欧人权研讨会观点综述

来源:《人权》2016年第6期作者:李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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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2016•中欧人权研讨会”于2016年9月27日至28日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召开。本届中欧人权研讨会以“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为主题,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承办。来自中国与欧洲6个国家的60多名专家学者围绕当下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焦点问题,对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等方面展开了深入探讨。与会学者们一致认为,达成跨文化共识,实现和谐融合,对于少数民族人权保障事业乃至促进全人类人权事业的总体进步至关重要。

  关键词:中欧人权研讨会 少数民族权利 文化共识 和谐融合

  “2016•中欧人权研讨会”于2016年9月27日至28日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召开。本届中欧人权研讨会以“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为主题,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承办。本次会议共有来自中国与欧洲6个国家的40多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权事务部门及学术期刊等机构的60多名代表参会。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十多家媒体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报道。同时,这也是中欧人权研讨会首次在中国召开。

  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崔玉英出席研讨会并致辞。崔玉英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和实施了一系列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她介绍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取得的成功经验以及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取得的成绩。中国已从宪法、法律和制度等多个层面确立了各民族一律平等、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原则,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及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平等权利。她表示希望中欧学者借助中欧人权研讨会这一平台,继续深入沟通交流,增进彼此信任,加强务实合作,不断推进中欧人文交流水平。

  在大会主题发言与分组讨论阶段中,与会专家学者们围绕“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主题,提出了许多富有启发性的观点,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互动,达成了宝贵的共识。

  一、文化多元与和谐共处

  虽然与会代表们从不尽相同的视角和领域,以不尽相同的研究方法,对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所涉及的诸多方面展开论述与探讨,但这些论述与探讨共同指向了一个深层次的关系问题,即如何处理少数民族与多数民族(主流社会)的关系。对此,与会代表们皆从不同程度上强调了“文化多元”这一基本事实判断,并一致认为,达成跨文化共识,实现和谐融合,对于少数民族人权保障事业乃至促进全人类人权事业的总体进步至关重要。这一主旨也进一步地涉及到关于“如何理解人权”的一个重要共识,即应当抛弃那种仅基于某种特定文化对人权作出片面定义的观点,充分发掘、平等承认各个文明中的人本关怀精神。

  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安德烈亚斯•范德布拉克(Andreas Van der Braak)教授强调以跨文化的视角考察少数民族权利保障问题。他认为,跨文化模型能够有效解决中国与西方在人权保障成就与人权概念理解上的冲突,并有助于达成共识。这种跨文化模型产生于一个谦卑的前提,即每一种文化都只是众多文化之一种,不同的文化具有不同的优势和成就,同时也存在偏好和盲点。这种模型既没有试图超越文化差异,也没有通过区分文化的优劣来消弭这种差异。相反,它需要一种文化像对待自身一样,认真对待其他文化,并尝试进行一场追求意义和真理的开明对话。对于中国的人权理念,布拉克教授表示了高度认可,“尽管‘人权’标签可能源自西方,但它作为慈悲(mercy)的一种表达,几千年来一直是中国社会儒家思想的一部分。诸如家庭、社区的社会制度,以及互惠、和谐、自助这样的价值观,自古以来就支持和保护着许多中国人的人权。”

  德国弗莱堡大学汉斯•冈瑟(Hans-Christian Günther)教授在其提交论文中强调,“只有和谐共处才是应对文化多元社会这一事实的不可动摇的最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将融合与同化明确区分开来。同化是不切实际的,也是与人权相去甚远的,它只会催生不满与暴力,阻碍融合的实现。”

  不仅在观念层面上,在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具体实践层面,也应当重视社会的多样性与文化的多元性,如英国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伊丽莎白•克雷格(Elizabeth Mary Craig)教授所强调,欧洲理事会已经意识到关于少数民族权利问题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办法”,各国应在保护其领土之上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权利的方法中承担责任。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张伟教授也指出,少数民族权利的最终实现,有赖于各主权国家认真履行国际法义务并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切实保护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以形成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权利保护格局。为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人权保障体系,有关利益主体应充分交流和磋商,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法,取得共识,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二、焦点问题与现实关怀

  从关注的焦点问题来看,与会代表表现出非常强烈的现实关怀。许多代表立足于自身所处社会之当下重大问题,围绕着民族融合、文化认同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刻的思考。

  (一)难民与穆斯林问题

  难民问题是欧洲社会当下面对的重大问题,与之密切关联的则是,作为少数族群的穆斯林与主流欧洲社会融合问题,而这正是参会欧洲学者关注最多的问题。

  德国弗莱堡大学汉斯•冈瑟(Hans-Christian Günther)教授在分组讨论中对欧洲大规模移民对少数族群权利保障带来的新挑战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欧洲现在所呈现出的少数人权利问题与传统意义上的少数人权利不同,其更多的是由于大规模移民所产生的少数人权利问题,这一问题已经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紧迫性。有四个彼此关联的主要因素阻碍了族群间的和谐共存。其一,政府有意无视移民的实际情况,将精力集中于对公众掩盖问题,而非积极应对;其二,政府没有创造出任何可行的法律应对手段;其三,庇护法关于难民问题的修订在(极少的)良好移民和(极多的)不良移民之间划分了界限;其四,移民的文化与欧洲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发生抵牾。他同时指出,如果社会界限与种族划分相混同,如果不能对目前经济政策进行实质性的变革,都将阻碍民族的和平融合。

  英国伦敦国王学院丹尼尔•德哈拉斯(Daniel DeHanas)教授则选取了一个较为微观的视角,以实证的方法考察伦敦东区青年穆斯林身份认同的策略。他的研究表明,“穆斯林身份优先”是伦敦东区青年穆斯林身份认同的主流倾向,而这种倾向形成于伦敦东区青年穆斯林采取了一种可被称为“弹性的正统观念”的身份认同策略。东伦敦的青年穆斯林们一方面接受当地对“怎样才是穆斯林”所达成的社会共识即“正统观念”,另一方面则“弹性地”将这种观念与新的语境和情境相结合,从而使“穆斯林身份优先”的观念产生出持久的能量。德哈拉斯教授认为,这种身份认同策略,是一个解决整合问题、社区凝聚力以及跨代关系问题的实用办法,但是,这种策略以失去民族传统文化遗产为代价,也可能会造成一种得不偿失的结果。

  挪威卑尔根大学西诺薇•本迪克森(Synn Øve Bendixsen)教授在德国青年穆斯林的问题上发现,欧洲的穆斯林们越来越被看成是“外人”而不属于欧洲,也不属于德国。这种从被认为是“移民”或者“土耳其人”到“穆斯林”的转变升级,造成了全球的、大范围的危机,造成了包括人的生活层次、政治、文化、经济和心理的影响。她指出,应重视少数民族(穆斯林)本身的身份多样性,宗教不能成为某一民族的特定标签。

  荷兰海牙应用科技大学郑美•范德维尔德(Mi Jung Van der Velde)教授和荷兰乌特勒支大学汤姆•茨瓦特(Tom Zwart)教授则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向与会代表们介绍了他们正在进行的促进穆斯林身份与欧洲社会渐进融合的重要尝试。他们通过人类学项目,调整欧洲社会道德契约,挖掘价值观的一致性;通过社会心理学子项目,减少群际偏见;并通过教育子项目,提升青年穆斯林的社会、政治参与度。实际上,这一项目中的许多重要内容,以及其秉持的务实态度,对于处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族融合问题,也颇有启发。

  (二)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成功经验与本土资源

  中国学者们更多立足于中国的多民族国家这一状况,关注于多民族共同体团结问题,对中国在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中的成功经验与本土资源进行了充分挖掘。

  中国人权研究会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刘海年教授强调发展与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打牢民族共同体之间的密切关系。他认为,处理好民族关系、尤其是维护少数民族权利,既是国家内部稳定、也是国际和平与发展的重要条件;同时,坚定不移促进发展,重点保障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发展权利,对于促进少数民族人权保障事业、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团结具有根本性意义。他进一步指出,中国政府在发展少数民族经济、保障少数民族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实施对口支援政策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

  察哈尔学会秘书长张国斌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中国各少数民族的人权问题。他指出,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历代封建王朝采取的以怀柔为主的政策,通过设置行政机构、和亲、册封少数民族首领等方式对少数民族实施有效管辖,在事实上保障了各少数民族的人权。与此同时,各少数民族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中国主权,为捍卫祖国领土完整作出重大贡献。他认为,中国政府根据本国国情,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出台并有力落实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权利的政策和措施。中国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原则,并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虽然我国在保障少数民族人权方面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但是党和政府一直正视这些问题,从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王敏璇依托1991-2014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15部人权白皮书,追溯了23年间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发展,从经验维度展现了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进步。她指出,历部中国人权白皮书均对少数民族权利保障问题进行专门论述,中国政府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普遍覆盖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积极对少数民族权利进行特殊或重点保障。中国政府主要通过政策手段来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并同时在法律框架内推进权利保障的法治化。政策灵活性与法律稳定性的结合使得权利保障全面、及时。她认为,中国现有的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既符合中国的现实情况,亦符合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诉求,在更高层面上,更体现了中国政府追求整个社会的公平与平等。

  新疆农业大学麦买提•乌斯曼副教授则从维吾尔族传统社会伦理思想中发掘出构建和谐民族地区的本土资源。他指出,维吾尔族传统社会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爱国、和谐社会观;二是平等、公正、宽容的人际关系;三是团结友爱、扶贫帮困、和睦邻里的处世美德。这对于和谐民族地区建设的作用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传统伦理思想是民族地区和谐发展的精神指导。二是传统伦理思想中的“二元忠诚”道德观在现代社会中转换为爱国与爱教的结合,将“忠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统一,逐步培养并形成现代公民意识。三是传统伦理思想可以转化为促进民族地区人际和谐的基本原则,可以充分利用平等、公正、宽容的人际观念和团结友爱、扶贫帮困。四是传统社会伦理思想中和谐社会观,团结友爱的处事美德和在人际关系中的宽容,有助于消除新疆在民族和宗教领域的历史成见和文化偏见。

  中国社会当下正在发生的重要变化,也是学者们考察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问题的现实立足点。

  十八大以来,我国党和政府更加自觉地将少数民族的民生权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五大发展理念”的提出更是为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事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东北财经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鲜开林教授立足于十八大以来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保障的实践成就,深入解读十八大以来的相关政策,归纳总结出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保障的新境界、新内容、新举措三大亮点。他认为,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保障的新境界,其最集中表现在中国梦的人权价值引领和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的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新发展;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保障的三项新内容是全面小康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保障有四项新举措,一是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新战略,二是营造公平有序的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三是以制度创新为保障,实施对口援助,四是以扶贫扶智为根本、增强保障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造血”功能。

  赋予全部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是2015新修改的《立法法》的亮点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力宇教授立足于这一背景,结合“十三五规划”的重要部署,以云南省为基本例证,重点分析了地方立法权扩容对我国城镇化、实施脱贫攻坚及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他认为,城镇化的进程又与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密切相关,城镇化进程同时也是脱贫的过程。在我国,城镇化的进程特别是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问题,重点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因此,在扩大地方立法权后,有关地方应当依据宪法和法律,以保障我国城镇化进程为目标之一,从实施脱贫攻坚、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和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等方面来进行相关的立法,同时应该将“十三五规划”作为这些立法的基本方向和依据。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吴大华教授则以多民族的贵州省为例证,分析中国地方法治对少数民族脱贫的推动。他指出,应当充分认识少数民族地区脱贫开发的意义,结合政府脱贫攻坚的战略方针,同时注重与法治扶贫相配合,不断完善作为制度之需的扶贫开发法制建设,尽快构建反贫困法律机制,为少数民族地区脱贫提速。他结合贵州省法治经验,对地方法治推动少数民族脱贫提出如下建议:第一,肯定政府主导扶贫开发的同时,确定多元主体共同推进扶贫开发;第二,明确贫困标准、识别程序、公示公开程序,并完善扶贫对象动态跟踪系统;第三,重大项目上建议引入第三方;第四,明确扶贫对象参与扶贫项目的具体程序与路径;第五,对扶贫开发与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创业、教育、医疗、民政救济救助等制度性衔接进行规范;第六,将保障当地少数民族居民合法权益列入扶贫开发原则强化扶贫开发责任承担,建议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等,让地方法治为少数民族脱贫保驾护航。

  (三)焦点问题的“他者”关注

  除了对本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民族团结融合问题的关注外,也有学者以“他者”的身份,以“旁观者清”的态度,对少数民族权利保障问题进行跨文化的比较研究。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张弦以“积极世俗主义与欧洲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为题,从法国的“头巾问题”着手,对欧洲学者所关注的穆斯林与欧洲主流社会融合问题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法国在少数民族权利尤其是宗教性少数群体的权利保障方面,推行积极世俗主义并将之作为立国之基。由“头巾问题”所引发的的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权利之间的张力则具体体现了“积极世俗主义”,对整个欧洲的传统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带来了冲击。面对法国“积极世俗主义”有向其它欧洲国家逐步扩散的趋势,所要重塑的不仅仅是欧洲政府的政策和行为,还包括欧洲人深层的价值观念和文化心理。

  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商学院中国研究中心皮特•J.佩韦雷利(Peter J.Peverelli)教授在社会建构主义组织理论的框架下,以中国朝鲜族为例证,重新思考族群认同与人权的关系,并分析了中国的民族政策。他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族群认同作为新中国建构的一个核心部分,展现出非凡的洞察力。1980年前后,包括朝鲜族在内的中国公民在经济活动方面获得了极大自由,随着中韩关系正常化,韩国商人进入中国,现有的朝鲜族基本设施也使得大量韩国人被中国吸引。他认为,根据社会建构主义的理论,中国政府务实的民族政策促进了良性、持续的社会互动,使得中国的少数民族能够利用族群认同来创造社会财富,并成为国家繁荣的源泉。

  三、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

  讨论主题涉及到少数民族的各方面权利,其中,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发展权利是代表们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少数民族文化权利

  与会代表们一致认识到文化尊重与共识对于保障少数民族权利至关重要,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是本次会议受关注最多的问题。包括以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为主题的论文(或发言)在内,共有15名参会代表就此问题发表了重要见解。

  在开幕式上,法国新人权协会主席皮埃尔•贝尔西斯在致辞中指出,在保护好少数民族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尊重文化和宗教多样性的权利非常重要,要反对文化领域里的霸权主义。

  在大会主题发言阶段中,德国汉堡大学塞巴斯蒂安•舍尔(Sebastian Scheerer)教授基于对法律文件和司法判决的分析,探讨了德国吉普赛人文化权利保护问题。他指出,欧洲理事会(47个成员国)和欧盟(28个成员国)都通过立法对少数民族及成员的文化权利进行保护,德国政府将“德国罗姆人”认定为少数民族,以及将罗姆语正式认定为德国的少数民族语言,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他同时认为,德国联邦和州政府在保护和支持该少数民族语言方面态度消极且立场不坚定,并没有实际教授罗姆语或者鼓励在公共场合使用罗姆语,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护和促进罗姆语在德国的存续;并且,对于那些因为贫穷、歧视、迫害和内战等从其他欧洲国家和近东地区来到德国的不具有德国国籍的罗姆人,由于政府的保护政策强调了他们与“德国罗姆人”之间的区别而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伊丽莎白•克雷格教授则依托《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问题进行了分析。她认为,“少数族裔”这个术语传统上与欧洲语境紧密相连。平衡少数族裔权利和增进主体民族跟少数族裔彼此之间认识和了解的需求,以及两者之间的矛盾,长期以来一直是讨论的焦点;《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首先聚焦的正是,保护和促进少数族裔的文化和身份。

  湖北民族学院司马俊莲教授认为,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立法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保护理念上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作为基本人权进行保护,二是保护措施上注重法律与政策相结合。她同时指出,目前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保护价值理念上的单一性、保护内容上的狭窄性、保护制度上的欠完整性、保护措施缺乏可操作性以及保护意识缺乏自觉性等方面。对此,她建议应加强以下工作:第一,完善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体系;第二,提高少数民族在有关立法中的参与度;第三,在权利义务关系上扩大国家尊重、保护和实现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义务范围;第四,保护与发展并重,注重民族文化的创新与发展。

  昆明理工大学黎尔平教授对云南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和文化权利保障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在政府的民族政策下,各级政府通过“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形式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从而促进民族团结和谐、边疆稳定。但他同时指出,在云南少数民族文化中是没有权利和文化权利概念的,民族文化权利保障不是在权利冲突——诉求——保障的权利话语体系中进行的,而是在“民族大团结”、“边疆和谐稳定”和“民族文化大省”的话语下进行,可以初步认为,权利话语在此过程中可能并没有发生作用,即云南民族文化权利保障是一个外来话语体系,外来的权利概念很难嵌入到现有的话语体系中。

  宁夏大学胡世恩副教授通过分析回族传统医药“汤瓶八诊”商标系列诉讼案,反思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传统形成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之间的冲突。他指出,目前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恰当、最有效的的法律保护方式之一,就是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权利确认和利益分配;但是,作为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瑰宝,“汤瓶八诊”文字商标在商标权侵权诉讼和商标权异议行政诉讼中却遭遇现实困难。他认为,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商标权保护中的这种悖论,应从开拓知识产权保护视野、提升知识产权法律技术手段、创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等方面体现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尊重与认同。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少数民族的语言与其自我认同、文化延续息息相关。少数民族语言权利是本次会议受关注最多的一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

  南开大学陈巴特尔教授指出,对于民族而言,每一种语言都代表着一种特有的世界观、哲学、文化与思维方式,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语言与教育的关系密切,语言不仅仅是完成教育、教学过程的媒介,它本身就是教育的重要内容,正规教育对语言的保持、发展和消亡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语言是人权的重要议题,涉及母语的语言人权既包括对一种或多种母语的认同权,又包括用一种或多种母语作为媒介进行教育和公共服务的权利。同时,他还专门对挪威萨米人母语差别教育权利及其保障进行了考察,并指出,挪威少数民族萨米人语言经历从殖民主义的语言同化到国家主义的国语化再到多元文化主义的母语复兴这样三个阶段。

  东北财经大学芦文龙副教授从哲学的角度考察了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障问题。他认为,少数民族语言是少数民族存在的家园,是构成少数民族的历史存在的基础,是少数民族是其所是的标志。虽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在整体上少数民族大部分权利的保障程度得到了相应提高,但是,现代社会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权利却面临着困境,统一语言被上升到了绝对的高度,获得了一定的优势甚至权威,形成了一种语言的拜物教,加快了少数民族语言被排斥和遗忘的速度。他指出应从培养文化自信和法律制度构建内外两条路径对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障进行探索。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李娟博士在欧洲一体化框架下对少数人语言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她指出,欧洲一体化过程中少数人语言权保护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其背后的政治立法逻辑主要是为了欧洲一体化的实现及其更好地推进。首先,少数人语言权以其人权价值及其自身的特征对超国家政治合法化秩序具有建构作用,少数人语言权能够成为民主程序的工具性前提和制度性前提;其次,保护少数人语言权有助于欧洲公民身份的建构;最后,保护少数人语言权有助于欧洲认同的建构,其能够摒弃前政治伦理价值与个人偏见的影响,构建一个对话与商谈的公共空间,基于体现于少数人语言权的人权、民主、法治、文化多样性等价值形成一种欧洲认同。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与语言权利实际上关涉到少数民族的其他各项重要权利,如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郝万媛分析了国际文书和国内立法中少数群体受教育权与语言权的问题。她认为,教育对于文化保存和身份认同至关重要,然而在全球化的语境下,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在教育领域却很容易被边缘化,现有教育体制对少数群体造成的体制性障碍在世界范围内存在。使用少数语言的人群不得不依靠他们并不熟悉的官方语言或多数群体的语言来获取知识。为了更好地保护少数人的语言权利,应完善母语教学和双语教学,这也将有助于社会的多元化。

  许多学者还就司法活动中的少数民族文化、语言权利问题展开讨论。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张永和教授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角度分析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审判问题,考察少数民族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他认为,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在案件纠纷上有许多差异,不同少数民族地区之间也有许多差异,而文化差异、风俗习惯差异正是造成这些差异的重要原因。少数民族更容易接受法院通过一些已经融入了民族习俗和民族个性的传统矛盾解决方式,因此,在纠纷解决中审判力量与社会力量有机结合的诉调衔接制度和人民陪审制度是有其必要性的。但是,这两项制度的实施仍然面临着阻碍。

  西南民族大学讲师才让旺秀对少数民族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使用本民族语言诉讼的权利给予关注。他认为,城市司法机关为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语言文字诉讼权的实现,面临四项新的挑战:第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持续增加,进入诉讼程序案件增多且呈持续上升趋势;第二,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中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诉讼参与人对少数民族案件翻译的需求提高;第三,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方言差异较为明显,需要少数民族法律翻译用语统一标准;第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语言障碍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并且,国家通用语言与少数民族语言的双语法律人才相对稀缺、少数民族法律翻译职业化不足、少数民族法律翻译用语统一标准难等问题也亟待解决。因此,他提出如下建议:首先,应完善保障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语言文字诉讼权的法律机制;其次,应加强对专业法律翻译人员与法律双语人才的培养;再次,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司法检察领域的使用,充分发挥专业翻译部门或科研机构的作用,依托大量司法实践活动进行反馈,从而统一少数民族法律用词或词汇标准。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朱林方博士认为,少数民族司法干部是少数民族形成司法认同进而产生国家认同的接引者。在多元一体民族格局中,民族认同往往表现为双重认同,对于个体而言,对其原属民族的认同往往优先于并高于对共同国族的认同。而少数民族司法干部的特殊身份则赋予其拉近两种认同之间距离的接引者的角色。少数民族司法干部与少数民族当事人之间的身份认同,减少了少数民族当事人接受国家司法权力及其产品的距离和障碍,进而认同国家这种公权力供给者在司法领域的支配现实和支配效果。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贡太雷副教授就少数民族服刑人文化权利保障问题进行了探讨。他认为,我国少数民族犯罪治理方面的刑事政策,在涉及少数民族服刑人权利保护具体机制规范时做了一些相应的变通性规定。一般而言,对少数民族的犯人,从尊重其民族文化风俗习惯的角度出发,都会对其给予适当的照顾。不过,当前的少数民族服刑人员文化权利保障,其内容主要体现在促进其生计及其方式和必需条件的改善之上,涵盖语言使用、饮食文化习惯和各种文化娱乐活动等方面,在宗教习惯方面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方面相对比较审慎,从文明认同、文化整合的内涵出发的思考和发展还存有不足。对少数民族服刑人员文化权利的保障方式,当前主要是以政策性和行政化的模式予以运行和推进,其主要价值取向在于监管安全秩序和特殊群体风险管理,其制度理性仍然是维稳中的护权思路,倾向于被动地缓和和解决矛盾,积极主动从法理上去推进少数民族平等权和实现社会自由还需要付出更多的智慧和努力。

  (二)工作权利

  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少数民族经济权利得到学者的关注。四川大学李累教授对藏族经商创业的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他指出,风险和收益认知方面,受访者的决策更多基于理性而非信仰;创业环境方面,语言障碍和市场竞争是藏族经商人员提到最多的障碍;创业经商的资本方面,创业经商缺少资金是常见现象,资金来源以民间借贷为主;创业效能感方面,藏区经商人员对创业经商绩效的自我评价不高;对经营状况的认知方面,资金周转慢、需求不稳定、气候影响大等客观原因是影响经营的重要因素;创业返乡意愿方面,自雇劳动者群体中,大多数愿意考虑把业务带回家乡。对此,他提出如下建议:(1)弘扬人文精神,强化社会建设,解决藏族经商创业的后顾之忧;(2)坚持语言培训,继续改进双语教育,增进民族交往;(3)坚定不移推进藏区新型城镇化,使生产要素集聚;(4)加强金融扶持,编制和公开金融部门扶持藏族的操作指南,使之在法律上具备效力并及时更新;(5)着重鼓励具备一定人生阅历、经济基础和社会网络的人员创业;(6)采取优化环境、传授规则、传播典型等措施,激励藏族经商创业。

  (三)少数民族环境权利

  也有学者关注少数民族环境权利。新疆大学古丽阿扎提•吐尔逊教授立足于对我国少数民族环境权利之法律保护现状的透析、总结,从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传统生态环境理念、健全环境部门职能、提高执法力度三个层面,对我国进一步有效保护少数民族环境权利给出了建设性意见。西南政法大学张震教授对少数民族环境权的特殊价值进行了深刻论述。他指出,相对于其他群体,环境对于少数民族而言具有不同的意义。少数民族的文化中多有亲近自然和敬畏自然的内容,他们对环境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亲近自然、敬畏自然以及依赖自然的文化已经深深的融入到其血脉之中,成为了其生活的一部分。

  (四)健康权利

  西南政法大学周燕教授依托对四川省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的实证调查数据,考察了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问题。她指出,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存在两大问题:其一,城乡、区域公共卫生服务的资源分布不合理;其二,城乡、区域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差距甚远。其原因主要在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收支,导致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财政供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低,与其他地区相比差距较大;地理、人文环境的影响使得民族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较高;不同地区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不同,以同样标准的资金和补助来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不利于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实现;公共财政体制、转移支付制度、政府重视程度等方面因素也成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过程中的障碍。因此,中央政府和各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应当从开展和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系、适度公共卫生政策倾斜、创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供给模式、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着手,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因地制宜地完善并推行相关政策,以实现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四、研究方法交相辉映

  在本次会议中,相当一部分学者以问题为导向,采取实证分析的方式,依托于丰富、客观的第一手数据,对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各具体现实问题进行了“现状分析—对策建议”式研究。如丹尼尔•德哈拉斯教授对“弹性的正统观念”的分析,正是以对伦敦东区的第二代穆斯林进行系统性的深度半结构化访谈的方式,通过大量田野调查而得出的。他所提交的论文不仅展示出对穆斯林身份认同策略的真知灼见,更为学者们在研究人权相关问题时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方法论示例。胡世恩教授运用将民族学和法学结合起来的“个案研究方法”,对最终解决“汤瓶八诊”商标权确权问题给出有益的建议。黎尔平、张永和、李累、周燕等代表则采用了社会学方法,展示了丰富的实证调研数据与科学的分析方法。

  同时,部分学者则以理论思辨的方式推进了关于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基础理论。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周少青教授总结了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五种价值理念,即多数民族与国家利益的价值理念、权利正义的价值理念、保存多元文化的价值理念、尊重人权的价值理念、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政治族格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张伟教授则在国际人权法的视野下,对少数民族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国际保护的内容、方式进行阐述,并说明对于少数民族人权的保护有赖于各个国家、组织、团体和个人对国际法规范的共同遵守。西南政法大学邹东升教授基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理论逻辑,分析了中国发展型家庭政策的困境与变革方向。西南政法大学赵树坤教授从平等理论的角度,对少数民族获得差别对待权利的正当性、价值基础等问题进行富有学术张力的思考。西南政法大学梁红霞副教授从宪法学的角度考察了非民族自治地方享受民族优惠待遇的宪法界限、以及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和目标等问题。

  五、结语

  在本次研讨会中,中欧人权专家学者就共同关心的少数民族权利保障问题进行交流,体现了中欧双方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共同担当和责任,标志着中欧在人权领域的深层次交流与合作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中欧人权研讨会已成为一个具有公共性、开放性、互动性的交流平台,将对推动中国与欧洲在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发挥积极作用。

  (李超群,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师、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Abstract: 2016•China-Europe Seminar on Human Rights successfully took place on September 27 to 28,2016 in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The seminar was sponsored by China Society for Human Rights Studies,hosted by the Human Rights Research Institute of the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and centered around the theme of“the Protection of Ethnic Minorities'Rights”. More than 60 experts and scholars from six countries of Europe as well as China conducted in-depth discuss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focusing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ethnic minorities.The participants agreed that enhancing cross-cultural consensus and promoting harmonious integration are essential for the cause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for ethnic minorities and even for the overall progress of the human rights cause of all humankind.

  (责任编辑刘更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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