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国际劳工组织作为联合国历史最为悠久的机构之一,通过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的方式来指导和推动全球劳工立法工作,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实现社会正义。中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积极履行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义务,完善国内劳动法律体系,落实国家保护责任,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
关键词: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公约 劳动权
人权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也是人类共同体得以繁衍生息的重要保障,更是人类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人权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共同标准,在国家治理中处于基础和核心地位”。①劳动,作为人类与动物区分的根本标准之一,推动着人类社会不断进行着一次次的思想解放和文明变革,“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②19世纪以来,劳动权作为一项人权逐渐被国际社会认可,国际劳工组织致力于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全人类的生活水平,通过发展社会保障来改善劳工环境等,最终“实现世界持久和平并建立社会正义”。促进全人类有体面的工作和共同发展是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个恒久而美好的愿景。
国际劳工组织自成立以来,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立法保障活动,制定了一套关于保障劳工权益,改善劳工环境,促进社会正义的国际劳工标准,为全世界劳动者权利的保障、各国劳工立法的推进和有效开展社会对话提供了较为成熟的模式和蓝本。
一、国际劳工组织概述
(一)成立的背景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缓和工业革命后生产力高速发展背后的劳资矛盾,并通过国际劳工立法等方式推进劳动者权益得到有力的制度化保障。18世纪中后期,工业革命下的欧洲社会出现了大批失业者,机器的大规模应用使得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资本家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采取增加劳动时间和提高劳动强度的方式最大限度地获取生产利润,同时,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传播也启蒙了社会大众,大批工人掀起了主张平等就业机会和合理工作时间的工人运动。
“一战”期间,英法两国分别成立了国内劳工部,部长由国内的工会成员或者社会民主党成员担任,并成立了由政府主持并由企业雇主和工人代表进行协商谈判的委员会等。1897年,欧洲劳动立法大会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成立了专门起草劳工立法文件的委员会。1901年,国际劳工办公室在法国巴黎成立,专门负责对国际劳工权益保障等问题进行协商。1919年,协约国集团召开了解决战后有关国际问题和奠定和平基础的巴黎和会,会议除了讨论战后殖民地的重新归属问题之外,还对国际劳工立法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成立了劳工立法委员会。劳工立法委员会在会议组织形式和国际意义上已经具备了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被认为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前身。会议立足于国际视角对劳工问题进行研究,制定统一的国际办法以便采取一致的行动,并提出了具有前瞻性的三方机制,平衡政府、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会议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和宣言③,作为凡尔赛和约的第十三部分,被称为“国际劳动宪章”,这也成为日后制定《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蓝本。
1919年10月,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在美国华盛顿隆重召开,全世界30多个国家派三方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了有关保障妇女就业权利、最低就业年龄以及青年工人上夜班等实质性问题,并宣布成立国际劳工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20世纪30年代,国联解体至联合国成立期间,国际劳工组织一直以国际性自治组织的形式开展国际劳工事务。1944年5月,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费城宣言》,规定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为: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合作;改善劳动条件;扩大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卫生;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和维护社会正义。《费城宣言》重申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原则:(a)劳动不是商品;(b)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c)任何地方的贫穷对一切地方的繁荣构成危害;(d)反对贫困的斗争需要各国在国内以坚持不懈的精力进行,还需要国际间作持续一致的努力,在此努力中,工人和雇主代表享有和政府代表同等的地位,和政府代表一起参加自由讨论和民主决议,以增进共同福利。④1946年,国际劳工组织成为了联合国最早的专门机构之一,截至2016年11月,共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87个会员国。
1969年,国际劳工组织在其成立50周年之际,被授予了诺贝尔和平奖。诺贝尔委员会在颁奖典礼致辞中说道:“国际劳工组织通过认真不懈的努力,成功引进改革,消除了许多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中最为明目张胆的不公正现象。通过调控收入和革新社会福利政策,国际劳工组织在平衡这些国家间的贫富差距方面起到了它的作用”。⑤这充分肯定了国际劳工组织在匡扶社会正义和维护世界和平方面的积极作用。
国际劳工组织主要由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三方主体机构组成,此外还包括地区会议、部门会议以及国际劳工问题研究所和国际劳工组织培训中心两个独立机构,⑥各机构严格按照组织章程的规定承担各自的工作。
(二)主要活动
国际劳工组织立足于实现全世界劳动者的“自由、自尊和自治”,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广泛的劳工立法以及其他涉及劳工人权事项的活动,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主要包括:
1.劳工立法工作
国际劳工组织核心目标是通过制定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劳工标准,推动国际劳工权利保障有约可守,有法可依,为世界各国国内劳工立法提供借鉴。国际劳工组织主要通过制定国际劳工标准进行劳工立法,国际劳工标准主要包括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国际劳工立法主要涉及就业环境的改善,就业机会的增加及关注劳动者健康,最大限度地创造国际劳工人权话语的制度空间。
2.国际技术合作
国际劳工组织利用联合国国际计划开发署提供的专项基金广泛开展技术合作,通过开展研讨会议、技术、就业培训以及派专家前往世界各地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与援助等方式,推进发展中国家劳工事业的发展,从而推动国际劳工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的推行。
3.文献出版与发行
国际劳工组织每年都会组织人员进行世界范围的劳工问题调研,对劳工问题进行总结,整理并汇编大量数据材料以多种语言文字形式发放给会员国。内容主要涉及国际劳工问题研究、产业发展、技术培训以及职业安全教育等,以供会员国参考借鉴。目前出版的期刊主要有《国际劳工评论》、《国际劳工研究杂志》及《国际社会安全评论》等。⑦
二、ILO框架下的国际劳工公约
(一)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体系致力于推动人们在自由、平等、安全和有尊严的环境中体面的工作,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之下,国际劳工标准已经成为了全球框架下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主导因素。⑧
国际劳工标准主要是由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组成,必要时采用应用规程和手册的形式对劳工标准的实施作进一步指导。国际劳工公约由成员国三方代表经协商制定,公约经会员国批准方可生效,会员国须无条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建议书仅仅作为成员国制定法律和政策的依据,并无遵守的义务。国际劳工标准主要涉及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强制劳动、童工问题、机会平等和同等待遇、三方谈判、劳工监管、就业政策职业安全与培训以及工资、工作时间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截止2016年11月,国际劳工组织共批准通过了189项公约和204项建议书以及6项协议⑨,“国际劳工标准自身包含了丰富的政治、经济、人权保护内容,其复杂性、国际性使其在各国际主体联系日益密切的国际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⑩
(二)国际劳工公约的分类和核心公约
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最具有代表性的劳工标准,是经会员国三方代表一致协商制定,并经会员国政府批准即生效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自成立至今已经制定的189项劳工公约中,包括8项核心公约(Fundamental Standard)⑪、4项治理公约(Governance/Priority Standard)⑫和177项技术性公约(Technical Standard)。按照内容,这些公约可划分为涉及劳工基本人权、劳工发展权利和特殊人群权利三类公约。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最新数据,⑬
按照以上标准对国际劳工公约进行分类,如图1所示,可以更加直观地看出各类公约在所有国际劳工公约中所占的比重。
1.劳工基本人权公约
基本人权指的是符合基本的自然正义,为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体现人权的自然属性,与主体生存或者发展紧密契合的那些权利。在国际劳工公约中,涉及劳工基本人权的公约占总体的15%,主要涉及劳工的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平等就业、建立工会、罢工等权利。集中体现这类权利的核心公约主要有两个: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和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这两项核心公约同时确立了劳动者和雇主的平等地位并且享有同等的加入任何组织或者社团的权利,劳动者有权为争取平等就业机会和良好的就业环境而进行谈判的权利。第87号公约第2条指出:“工人和雇主有权毫无区别地加入任何他们选择的组织或者团体,且不需要任何事前的授权或者审批唯一需要遵守的就是他们所加入组织或者团体的章程”;⑭第3条规定:“1)工人和雇主团体有权制定活动章程和规则,自由地选举代表,并且有权组织其行政管理事务和社团活动,制定行动计划。2)政府等公共权力机构不得采取任何措施来限制或者阻碍这种权利的行使”。⑮
这两条规定作为第87号公约的核心条款,明确指出工人和雇工处于相同的地位,同等的享有结社权,有权利成立和加入社团组织,并且不受政府的干预和审批。第98号《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确立了组织权和集体谈判的相关原则,该公约确认和保障工人抵抗就业和反工会歧视方面的行为,公约第2条规定“1)应当确保工人或者雇主社团在设立、行使职责和管理方面的权利,避免相互之间的干预行为。2)企图设立受雇主组织支配的劳工组织的行为以及企图通过财政或者其他资助工人组织来达到控制工人组织目的的行为,都是本条约所限制的行为”。⑯第4条规定“必要时应采取符合国情的措施,鼓励和推动在雇主组织同工人组织之间开展广泛的发展与使用集体协议的资源谈判程序,以便调整劳动雇佣条件”,⑰以政府公权力干预为视角,为劳工集体谈判的权利提供公权力层面的保障。
此外,国际劳工组织1921年《结社权(农业)公约》(第11号)、1947年《结社权(非本土领地)公约》(第84号)、1971年《工人代表公约》(第135号)及1981年《集体谈判公约》(第154号)等公约对于农业工作人员及公共服务人员的劳工关系进行了规范,采用集体谈判和协商机制,充分保证劳工组织能够独立行使权力,保障和谐的劳工关系。
2.劳工发展权利公约
“发展权是把人与社会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和后盾之一,是处理主体相互之间各种错综复杂关系的有效的合乎理性的重要标准”。⑱劳工发展权利旨在实现人的基本价值,促进人自身内在能力的发展及人与外部世界的协调统一,国际劳工公约中涉及劳工发展权利的国际劳工公约占64%,主要涉及劳工社会政策、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劳工工资、职业卫生安全保障及就业指导与培训等与劳工自身发展紧密相关内容,集中体现这几方面内容的核心公约主要包括: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和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强迫劳动方面,第29号公约对于“强迫劳动”进行了定义,第2条规定“公约所称的‘强制劳动’(forced or compulsory labor)指的是,未经本人自愿或者是在受到胁迫或惩罚的前提下所从事的一切工作或者服务”,⑲同时对强迫劳动的情形作了排除性规定,即不适用于义务服兵役、自治国家的公民义务、司法判决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强制劳动等情形,主管当局政府官员可以鼓励指导公民从事某种职业,同时对于特定情况下强制劳动的年龄条件、工作时间以及报酬支付都做了规定。第105号公约对于强制劳动做了更加详细和明确的规定,该公约指出,各个会员国要采取必要的促使来保证公约的具体实施,从更大的范围去定义并规范强制劳动的行为,有利于平等就业环境的形成。2014年《强制劳动公约议定书》(第29号)对第105号公约作了进一步补充,指出应该采取五种具体措施来防止强迫劳动的发生:a)教育或者告知弱势群体;b)教育或者告知雇员;c)进行国内劳工立法以及设立监督法律执行的机制;d)保护移民工人防止被虐待和欺诈;e)支持公私部门的尽职调查;f)从根源上消除引起强制劳动现象的因素等。
就业环境的改善方面,国际劳工组织始终坚持平等、体面和安全的工作环境。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主张男女工人应该享有同等的就业机会,在承认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前提下按照现行决定报酬的方式方法保证全体男女工人同工同酬。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规定任何工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或者社会出身等均享有平等的就业或职业机会以及职业培训的机会。
此外,涉及就业政策方面的公约主要有:1919年《失业工人公约》(第2号)、1997年《私营就业机构公约》(第181号)、1974年《带薪休假公约》(第140号)、1975年《人力资源发展公约》(第142号)等;涉及工时、工资和就业安全的公约有1949年《工资保护公约》(第95号)、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公约》(第131号)、1919年《工时(工业)公约》(第001号)、1935年《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公约》(第47号)、1960年《辐射保护公约》(第115号)、1981年《职业安全与健康公约》(第155号)等。
3.特殊人群权利公约
“人权的主体问题是人权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之一”。⑳国际劳工组织在公约制定方面考虑到了人权主体的差异性,针对弱势群体和特殊工种人群进行了特殊的立法保护,涉及特殊人群保护的核心公约有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第138号)和1999年《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这两项公约侧重于对青少年和童工群体进行专门保护。第138号公约旨在消除童工,倡导成员国逐步提高劳工就业年龄,保证青少年能够接受充分的教育,保证青少年健康发展。第182号公约禁止以奴隶制或者类似于奴隶制的方式雇佣童工,禁止使用童工进行非法活动或者从事违反伦理道德的活动,以保证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涉及妇女劳工权益的公约主要有:1919年《孕妇保护公约》(第003号)、1919年《妇女夜间工作公约》(第004号)、1935年《妇女井下作业公约》(第045号)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公约主要有:1933年《老年人保险公约(工业等)》(第035号)、1933年《老年人保险公约(农业)》(第036号)等;涉及移民工人权利的公约主要有:1935年《维持移民工人养老金公约》(第48号)、1939年《移民就业公约》(第97号)等。此外还有涉及残疾工人、退休工人、失业工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的公约。同时,公约针对某些特殊的工种和部门也规定了专门的保护,在涉及海事劳工问题的22项公约中对于海员的就业准入条件、职业保障、社会保险、职业卫生安全、职业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还有一部分公约涉及渔民、码头工人、矿工、面包工人等职业工人的权利。
(三)公约制定的法理依据
1.公约蕴含的人权价值
“人权概念是由权利和人道这两个概念构成的,它是这两者的融合”。【21】人权既包含天赋的基本权利内容,也包含着人之为人的神圣和尊严。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劳动权既蕴含着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内容,如结社权、集体谈判、罢工权、职业安全培训和职业教育等基本人权,也规定了促进和保障劳动者权利及维护劳动者尊严的相关内容,如禁止强迫劳动、禁止使用童工、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保障就业安全等。总体来讲,国际劳工公约蕴含着人道、法治和大同精神。
首先,国际劳工公约蕴含人道精神。劳动是人能够有尊严的生存并且全面发展的基本途径,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促进劳动者全面发展,应该成为社会发展的目标和衡量社会进步的标尺,通过制定公约的方式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规定下来,“防止和遏制任何把人作为手段或工具的功利主义、结果主义的考虑”,【22】维护劳动者尊严;其次,国际劳工公约蕴含着法治精神。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立法的方式制定一系列公约,指导各国进行劳动立法,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确认奠定了社会秩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对劳动管理秩序和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合理证成,通过对劳动者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实现法律的权威;最后,国际劳工公约蕴含着大同精神。《费城宣言》指出:“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其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23】最终实现建立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之上的世界和平。国际劳工公约立足于全人类的视角,以劳动权的普遍价值为核心,建立一个劳动者自由、平等和有尊严的大同社会,实现全人类的和谐。
2.公约彰显的契约精神
契约理念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罗马法对于契约有着系统的论述。近代以来的人文主义精神、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和古典自然法理论成为社会实践中契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理论基础。【24】契约的发展历程被梅因表述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25】古典契约理论认为契约的效力根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或者意愿,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国际劳工组织的运作与发展本身就是以各国之间达成的合意为基础,公约发挥效力的前提也是各会员国对于公约表示同意并批准。此外,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劳工合同既体现了契约自由,也包含了劳资双方平等的就业关系。
首先,国际劳工组织有着独特的三方协商机制,由政府、雇工和工人三方代表进行协商讨论,只有获得国际劳工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赞成票,国际劳工公约才能通过,每一项国际公约的通过都是各方利益代表经过博弈后形成的合意;其次,国际劳工公约中(如第64号《劳动合同公约》)规定了劳资双方出于自身的意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该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必须充分尊重劳资双方的意思自治;再次,各会员国对于已经批准加入的公约,必须严格按照公约的要求积极推动公约的国内实施,各会员国每年需要向国际劳工组织递交已批准公约的年度报告,报告本国在履行公约方面的进展以及所遇到的问题,由专家委员会统一审查。此外,对于已经批准公约而未适当履行公约的成员国,该国企业或者劳工组织可以直接向国际劳工组织递交呈文或者控告,国际劳工组织还设立了审理控告侵犯工会权利行为的专门机制,这一系列救济机制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各会员国积极承担履约责任,保证这种带有神圣契约精神的国际劳工公约能够发挥其推动社会正义和维护世界和平的功能。
3.公约体现的平等观念
平等概念最初是由带有宗教意味的教义教规发展而来,最终发展为一种政治哲学术语。柏拉图认为,每个人都被平等的对待即为正义,平等与正义在道德上的统一最初是诉诸宗教意味的理性和朴素的自然观,“平等注定是人的本分,按神的分配去平衡重量和数量”。【26】人人生而平等是人权理论的基本价值底线,也是人权状况评判的最基本标准。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也是遵循了平等的基本原则,保障劳动者在主体范围、权利享有以及权力行使等方面能够依法保障,实现平等。
首先,在主体方面,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致力于全世界劳工权益保障和发展的联合国机构,保护全世界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的劳动者权益,国际劳工组织宪章及其公约的制定均遵循主体平等的原则,即不论种族、性别、肤色、健康状况、信仰等,全世界所有的劳动者均应当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及适合人全面发展的劳动环境,这是促进劳动者全面发展的基本保障,也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的核心价值所在。其次,在权利内容方面,公约规定劳动者毫无差别地享有劳动者基本人权,如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平等就业、建立工会等权利,也享有毫无差别地享有基本的发展权利,如接受职业安全教育和培训、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加强劳动就业保障和社会保障等。多项公约也对国内劳工与国外劳工(如移民工人)平等享有权利内容进行了规定,这体现了劳动权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再次,在权利行使方面,公约注重劳动关系各方的平等与和谐,以此推进社会正义的实现,国际劳工组织的三方机制是以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代表为主体,就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进行的有关组织体制、法律制度及制度运行的总称。第144号公约明确规定三方在协商过程中应该遵循平等原则,才能够保证协商的民主性、针对性和全面性,保证三方关系的良性互动。
三、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
(一)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29年之后,当时的国民政府开始派政府、劳工和雇主三方代表参加了国际劳工大会。1930年,在中国上海设立国际劳工局中国分局。1934年,国民政府被当选为理事会政府理事。1944年,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十大政府常任理事之一。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关系日益密切,国际劳工组织曾多次派代表来中国参观调研,指导国民政府进行劳工立法。1923年至1934年,国民政府先后制定了《暂行工厂条例》、《工厂法》和《最低工资法》,开启了近代中国劳工立法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国际劳工组织一度处于分离状态。1971年,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第184次会议根据联合国大会第396次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劳工组织中的合法地位,并通知代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派代表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会议活动。自1983年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开始,中国开始派代表出席会议。1985年国际劳工组织在中国北京设立国际劳工局北京局,主要负责国际劳工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和蒙古国地区相关项目和工作的实施和落实,增强同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学术科研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协助中国进行职业劳动技能培训,进行职业安全与卫生的宣传。同时,国际劳工组织在文献出版与发行、数据汇编、教育培训以及学术科研等方面与我国也开展了广泛而有效的交流合作。在经济贸易全球化的今天,中国作为一个经济政治大国,秉承着和平与发展的理念以及和谐的全球观为国际劳工组织在改善全球劳工状况的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截止2016年11月,中国批准了26项公约,其中包括4项核心公约、2项治理公约【27】和20项技术类公约。
(二)国际劳工公约对中国的意义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日渐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是由中国特色的基本人权观点、基本人权实践、基本人权原则和基本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基本人权发展道路和基本人权发展趋势等内容构成的内在统一、相互联系的有机系统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逻辑关系”。【2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以中国人权发展脉络为主线,依托中国传统历史文化资源,以基本人权观点为主要内容,以法治观念为核心,以和谐理念为目标,以法律制度为保障,围绕“以人为本”的理念全民共同参与、共同建构的一种理论体系。国际劳工公约推动了中国劳动立法体系的完善,为中国劳工问题解决和政策制定提供了新的理念和思路,为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营造和谐的劳动氛围和促进中国人权理论体系的完善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
第一,“保障全人类的人权能够得到最充分的实现,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本质特征”。【2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人权观点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发展和创新,马克思描绘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人人得到尊重和发展的美好愿景,“在那里(指共产主义社会),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30】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赋予了人权内容和体系以新的生命力和中国特色,劳动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被宪法所确认,劳动权在中国既有普遍意义上的人权内涵,又具有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特殊性,劳动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折射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核心观点。
第二,国际劳工公约的批准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中国人权入宪的进程,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历程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人权入宪是将人权保护纳入法治治理体系的一种进步性举措,劳动权的保障也具有了宪法依据,同时部门法以宪法精神为指导,对劳动权利的保障和规治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在劳动立法层面,要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导向;在劳动执法层面,劳动执法应该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在劳动司法层面,司法机关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诉讼权利,促进争端公正解决。
第三,国际劳工公约确定的三方协商机制为中国制定劳动政策和缓解劳资矛盾提供了均衡有序的劳动保障机制和矛盾疏通模式,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公约注重企业社会责任理念(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又称CSR理念),强调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应该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劳动环境的改善,国际劳工组织有关政府、雇主和劳工三方谈话机制推进了中国劳动仲裁和工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2.国内劳工立法体系和观念臻于成熟
“在全球化背景下,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参照国际劳工标准,完善中国劳动立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需要,也是中国劳动立法的必然趋势”。【31】2011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被划分为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劳动法律法规体系被纳入到社会法部门之中。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全面保护全方位、多层次的劳动立法体系。
国际劳工公约对于中国劳动立法的推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在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规定了劳工保护的国家义务和责任,提高劳动标准,改善劳动环境;第43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第44条对于企事业单位退休制度进行了规定;第48条指出男女平等,国家保护妇女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其次,在法律层面,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利益的法律规范被纳入到了社会法部门之中。1994年《劳动法》以劳动者权益保障为本位,对于劳动者基本权利、促进就业的措施、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以及女工保护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符合多项国际劳工公约关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要求。《工会法》借鉴了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三方机制,通过各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还出台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再次,在行政法规层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多个法规对于女职工权益、职工休假、工资、劳动合同、职业安全以及劳动关系的监管等都做出了专门规定。此外,相关部门规章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内容。
3.积极融入国际劳工问题的治理与合作
“文化和文化认同(它在最广泛的层面上是文明认同)形成了冷战后世界上的结合、分裂和冲突模式”。【32】由于各国之间经济、政治、宗教以及意识形态方面的差异,人权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势必会存在各国之间的冲突和争论,正是这种从未停息的国际人权冲突和争论奠定了人权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并丰富了人权国际合作的现实机制。劳动权作为人权的一种,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社会动因和价值基准之一,保护劳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全世界劳工能够平等、健康且体面的工作是世界各国长期以来合作的共同愿景,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积极融入到致力于国际劳工保护的合作大潮之中。
新中国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中的政府常任理事身份后,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在劳工领域的各种活动。2001年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张左己与到访的国际劳工局局长索马维亚谈话时表示“中国将重视对公约的研究、批准和实施工作,对于这些工作采取积极和认真的态度”。【33】这表明了我们对于国际劳工组织工作的认可,也表明了中国参与全球劳工问题对策制定和解决的决心。中国目前参与劳工组织活动的方式主要有四种。
第一,参加国际劳工大会,参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中国作为常任理事国积极派代表参加历届国际劳工大会,为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建言献策,并根据具体国情批准并加入了若干公约,推动了国际劳工标准的全球化和国内化。此外,中国接受并支持专家委员会主张的直接接触机制,以此增进双方合作和交流,并以此监督并督促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
第二,参加研讨会及相关培训。国际劳工组织自1964年起,每年都会召开地区性研讨会,向各成员国代表介绍国际劳工标准实施的相关知识,同时也向世界各国政府官员和工人组织成员提供相关培训。我国派代表积极参加研讨和培训,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等科研学术机构都曾多次开展有关国际劳工标准的国际性学术对话,有利于推进国际劳工标准在世界范围的实施及相关问题的解决。
第三,积极开展技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技术领域积极寻求国际劳工组织的支持,同时也派专家参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积极推动国际劳工组织相关项目的执行,如中国负责实施的国际劳工组织“3+1机制”“3+1”机制指的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和荷兰政府资助的、国家劳工组织性别平等局和亚太性别平等专家技术支持的、中国项目组实施的“在3+1机制中提高社会性比主流化能力项目”,2002年8月在北京启动。“3”指的是国际劳工组织的三方机制,“1”指的是妇女组织。“社会性别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是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指定的推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参见刘伯红;《国际劳工组织“在3+1机制中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中国项目介绍》,载《妇女研究论丛》2003年第6期,第58页。推动了妇女性别的社会主流化进程,意义深远。
第四,设立派出机构。1985年国际劳工组织在中国北京成立了国际劳工局北京局,涉及劳动就业、产业关系及艾滋病等方面的职业培训和咨询,为国际劳工局进行各项活动和项目提供支持,为进一步融入国际劳工问题治理和对策制定的国际潮流不断地努力。
(张岩涛,天津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注释:
①张晓玲、冯巾桐:《论人权保障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载《人权》2015年第1期。
②徐振寰:《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载董云虎、陈振功等主编:《人权与和谐世界》,团结出版社2007年版,第204页。
③劳工委员会经过多次讨论和辩论,拟定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和一份包括9项原则的宣言,于1919年4月提交和会讨论通过。这9项原则分别是:劳动不应被认为是一项商品;结社权利;劳工应享有能维持合理生活水平的适当的工资;八小时工作日,四十八小时工作周;每周末至少休息二十四小时;废除雇用童工;同工同酬;一个国家内,所有工人的经济待遇平等(即移民和本国人一样);设立监督制度,保证保护工人的法律得以实施。
④The Text of the Declaration and its Follow-up,2016年11月1日访问。
⑥参见李贤华:《国际劳工组织的建制》,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29日。
⑧Rules of the Game—A Brief Introdu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 third revised edition,p.7,the Document and Publications Production,Printing and Distribution Branch(PRODOC)of the ILO。
⑨该统计数据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
⑩朱剑宇:《中国劳工权益保障制度研究》,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5月。
⑪1998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86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中,国际劳工组织确定了8项核心国际劳工公约(Fundamental Standard),分别是: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1949年《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第138号),1999年《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⑫治理公约(Governance/Priority Standard),又称“优先劳工公约”,是指其内容对于各国劳动制度与政策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各成员国应该予以特别重视的公约。治理公约强调的是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角色和作用,关注的主题——促进就业、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监察、三方协商和产业关系,是体面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工作重点。参见林燕玲:《国际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法比较研究》,中国工人出版社2015年版,第19页。
⑬该统计数据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2016年11月1日访问。
⑭ILO,C087-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ze Convention,1948(No.87),2016年11月1日访问。
⑮ILO,C087-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ze Convention,1948(No.87),2016年11月1日访问。
⑯ILO,C098-Right to Organiz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1949(No.98),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the Right to Organize and to Bargain Collectively(Entry into force:18 Jul 1951)。
⑰ILO,C098-Right to Organiz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1949(No.98),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the Right to Organize and to Bargain Collectively(Entry into force:18 Jul 1951)。
⑱汪习根:《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页。
⑲ILO,C029-Forced Labor Convention,1930(No.29),Convention concerning Forced or Compulsory Labor(Entry into force:01 May 1932).
⑳赵树坤:《中国特定群体人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21】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22】同上注,第146页。
【23】同注④。
【24】参见苏号朋:《论契约自由兴起的历史背景及其价值》,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
【25】[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7页。
【26】[美]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卷),第4版,邓正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6页。
【27】中国加入的4项核心公约(Fundamental Standard)分别是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第138号)和1999年《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中国加入的2项治理公约(Governance Standard)分别是: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和1980年《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中国加入的20项技术公约(Technical Standard)中由16项公约已经生效,3项公约失效,1项公约待生效。
【28】鲜开林:《论人权——人权理论前沿问题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版,第66页。
【29】李步云主编:《人权法的若干理论问题》,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页。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31】林燕玲:《国际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法比较研究》,中国工人出版社2015年版,第31页。
【32】[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33】刘旭:《国际劳工标准概述》,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页。
Abstract: The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the ILO)is one of the oldest agencies of the UN.By formulating the 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the ILO has succeeded in directing and driving the process of the global labor legislation,which helps to promote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raise the living standard,improve the working condition and thereby realize the social justice.China,as a member of the ILO,actively undertakes the obligations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Conventions.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China to improve the domestic labor legal system,to take responsibility of the national protection,and to build a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hip.By these means,China can gradually perfect the socialistic human rights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责任编辑朱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