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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健康权保障

来源:《人权》2016年第6期作者:曲相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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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气候变化削弱了国家保障人权的能力,而人们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又可能对人权保障带来新的影响。健康权是国际人权法保障的一项重要人权。气候变化对健康的不利影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气候变化本身对健康的不利影响,二是人们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对健康的不利影响。气候变化对健康的上述两方面影响都与气候正义有关联,由此形成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健康正义问题。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保障健康权要求国家和国际社会在适用已有的人权法时,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对健康的影响;同时加强健康权保障方面的国际合作,包括新药品/新医疗技术的知识产权转让和资金支持等等方面,以实现健康正义。

  关键词:气候变化 人权 健康权 气候正义 健康正义

  气候变化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人类面临的一个明确的严峻挑战。①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刻不容缓的任务。应对气候变化不仅是一个科学技术问题,也是一个人权问题和一个关乎公平正义的问题,因此应对气候变化的所有政策和措施都必须经得起人权视角的考量,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本文将首先探讨气候变化与人权及公平正义的关联,然后分析在气候变化背景下各国政府应如何保障健康权以实现健康正义。

  一、研究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四重视角

  到目前为止,人们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思考经历了四个阶段,有了叠加的四重视角。最初,气候变化只是单纯的自然科学的议题。当自然科学研究发现和认识了气候变化并揭示出人类活动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以及气候变化给人类带来的挑战后,应对气候变化减少碳排放的建议就被提了出来。

  减排影响到人们的经济活动,所以人们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思考很快就增加了经济和贸易这一视角。而随着人们对气候变化原因和后果的科学认识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气候变化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日趋明显,人们开始越来越注意气候变化所涉及的社会层面。②从2005年起,人们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思考叠加了人权的视角。2005年12月7日,63位因纽特人(Inuit)以居住在美国阿拉斯加和加拿大北极地区的全体因纽特人的名义,向泛美人权委员会(Inter-Ame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提出申诉,声称作为土著居民,他们的文化、经济和身份认同都依赖于冰和雪,而美国消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碳排放行为导致的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对北极地区的环境、植物、野生动物和人类都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使他们自给自足的捕猎生存方式受到极大威胁,从而威胁着他们的生存和文化,因而要求美国改变作法并赔偿其损害。③该申诉尽管没有成功,但却引发了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与人权关系的思考,促使更多的人从人权的视角来关注气候变化问题。

  当人们从贸易和人权等非自然科学的视角思考气候变化问题时,气候变化的原因和结果自然而然地又引出了另一个新问题,即公平正义问题,包括代际公平。简单来说,目前,影响气候变化和受气候变化影响是不合比例的、不均衡的。“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④但是,历史上和目前温室气体排放量都不多的国家、对气候变化影响最小的一部分人,却由于生活在地理位置对气候变化最为敏感的地区,正受到气候变化最大的冲击。如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所说,“生活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非洲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人民对危险的碳排放量责任最小,但却首当其冲承受着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⑤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2009的报告指出,从2000年到2004年每年有2.62亿人受到气候灾难的影响,其中98%以上的人生活在发展中国家。⑥首先遭受气候变化严重影响的人,并不是应该对气候变化承担最大责任的人。而历史上和目前都对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国家,正在世界上最富裕的地区,占有和支配着最大可能的财富和资源,具有抵御气候变化影响的最大能力。受到气候变化严重影响的一些穷国,则保障人权的能力都受到了限制。另一方面,气候变化如果不能从现在开始得到较好的控制,未来的人类将面临无法避免的灾难。后代人从前代人手里继承的,将是一个无法居住的地球。这是代际不公平。

  自然科学、贸易、人权与正义,是目前人们研究气候变化的四重视角。当从法律角度、以法律职业者的身份来讨论气候变化问题时,人权的视角与公正的视角是首要的且必须贯彻始终的视角。

  二、气候变化与人权保障的关联

  气候变化并不直接侵犯人权。但是,由于气候变化对人们生活的种种不利影响,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各个国家提高人权保障水平的一个巨大障碍,甚至影响到人们的生存。国家对人权承担着尊重、保障、促进和实现等多方面的义务,国家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就成为了一个人权问题。利用可能的资源而尽力应对气候变化是各个国家保障人权的内在要求,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如果不当,则又可能造成新的人权侵害,带来新的世界不公正。近年来,对人权与气候变化及气候正义的关注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2007年,国际环境法中心(CIEL)开始帮助马尔代夫政府推行“气候变化的人的维度项目”(Human Dimensions of Climate Change Initiative),其核心内容是引导政策制定者们一体关注气候变化和人权问题,在制定和运行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机制的过程中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⑦2007年11月14日,小岛屿发展中国家(Small Island Developing States)的代表们通过了《全球气候变化中的人的维度的宣言》(Male' Declaration on the Human Dimension of Global Climate Change),要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成员国会议在联合国秘书长的协助下寻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合作,以评估气候变化的人权影响。⑧

  从2008年起,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一系列决议文件,对人权与气候变化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阐述。⑨2008年3月28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人权与气候变化》的7/23决议(Human rights and climate change,Resolution 7/23),决定提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听取各国和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对气候变化与人权之间的关系作详细的分析性研究。⑩联合国《人权与气候变化》决议标志着人权与正义的视角正式成为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视角。2008年12月10世界人权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一些特别程序在联合声明中强调,“气候变化对人权与发展有巨大的潜在影响”。⑪

  2009年1月15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发表了其研究报告,讨论了气候变化的冲击如何影响到对人权的享受及各国在国际人权法之下的义务。⑫2009年3月25日人权理事会的决议再次重申,缔约国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必须与其保障人权的义务相符合。⑬2010 年12月11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墨西哥坎昆通过的《坎昆协议》(Cancun Agreements)又郑重承诺,确保“在所有涉及气候变化的行动中,缔约方应尊重、保护、增进和实现所有人的人权”。⑭

  2012年,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简称IBA)发起了一个“气候变化正义与人权特别小组”(the Task Force on Climate Change Justice and Human Rights),简称“特别小组”(Task Force),专门负责帮助国际律师协会来评估目前各国与国际上关于气候变化的法律机制所受到的挑战,并特别关注这些法律机制在公平方面的影响与不足,以提出相应的建议。⑮

  2015年2月13日,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玛丽•罗宾逊基金会气候正义组织(Mary Robinson Foundation-Climate Justice)的共同组织下,哥斯达黎加、智利、法国、瑞典等18个国家在日内瓦气候正义对话会上联合签署了开放性的《气候变化中的人权的日内瓦承诺》(The Geneva Pledge for Human Rights in Climate Action),⑯指出气候变化与人权的关系已经被《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所确认,不能忽视穷人及其他受到气候变化的不合比例的打击的弱势群体所面临的不正义。这些国家保证要团结起来,在气候行动中促进和尊重人权。

  2015年3月6日,根据第 26/27号决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举行了关于人权和气候变化主题的讨论。其中一场专题讨论的重点是查明气候变化背景下人权遇到的挑战并寻找前进的方向,包括国家在处理气候变化对充分和切实享有人权的不利影响方面可采取的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措施和最佳做法。⑰许多发言都重申《坎昆协议》的承诺,认为人权必须被纳入气候变化的讨论,“寻求一个前瞻性的以权利为基础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⑱

  2015年11月26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21次会议提交了《理解人权与气候变化》(Understanding Human Rights and Climate Change)的报告。⑲该报告指出,气候正义要求所有的气候行动都必须符合已有的人权协议、人权义务、人权标准和人权原则;那些对气候变化影响最小的人正在不公正地、不合比例地承受着气候变化的危害,他们的处境必须被所有气候行动认真考虑,他们必须成为气候行动的直接受益人,他们必须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和补偿。为确保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符合人权的要求、平等和无歧视,该报告还提出了以人权为基础应对气候变化的十项关键指导意见。

  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200个缔约方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一致同意,通过了人类历史上首个关于气候变化的全球性协定——《巴黎协议》,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了安排。《巴黎协议》再次重申气候变化与人权保障的关联,明确指出“气候变化是人类的共同关切,缔约方在制定政策和采取行动处理气候变化问题时,应当尊重、促进、考虑到它们各自在人权包括健康权、土著人民权利、当地社区权利、移民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处境脆弱的人民的权利、发展权以及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及代际公平等方面的义务”。⑳

  三、气候变化对健康的不利影响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条即指出,“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包括“对人类的健康和福利产生重大的有害影响”。《人权与气候变化》、《巴黎协议》等宣言、报告和协定在阐述气候变化对人权的损害时,也都特别提及健康问题,指出在一系列人权中,健康权与生命权、食物权、水权等权利受到的不利影响尤为显著。【21】联合国健康权特别报告员给联合国大会提交的报告也特别呼吁研究气候变化对健康的不利影响。【22】

  气候变化对人类健康的不利影响有两大类,一是气候变化本身对健康的不利影响,二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对健康的不利影响。

  (一)气候变化本身对人类健康的不利影响

  气候变化本身对健康的不利影响包括直接的不利影响和间接的不利影响两类。直接不利影响是指气候变化直接作用于人体从而影响健康,最直观的例子就是气候反常和极端天气直接造成人体不适应从而侵害生命健康。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次评估报告》以较高的置信度预测,在未来,热浪、洪水、风暴、火灾和干旱造成死亡、患病和受伤的人数将会增多,与地面臭氧相关的心肺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也会上升。【23】

  范围更广、危害更严重的影响是间接不利影响。影响人类健康的因素很多,例如:充足的食物、干净的饮用水、洁净的空气、足够的营养和矿物质等等是影响健康的物质性因素;睡眠的时间和睡眠质量、安全的社会环境、稳定的居住场所、洁净、无噪音的环境等等是影响健康的精神和心理性因素;另外,医疗保健的技术和水平、医药的有效和充足等等也是影响健康的重要因素。核武器的使用、水电站的建设、道路的修建、传染病信息和性与生育卫生的教育和信息传播等等,也都会给人类健康带来影响。气候变化对健康的不利影响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气候变化导致生态环境改变,带来洪水、干旱、土壤沙漠化和贫瘠化,影响农业和畜牧业生产,继而影响食物的获得;气候变化导致鱼类迁徙,河流枯竭,清洁水资源减少;气候变化导致某些疾病流行;海平面上升导致低洼岛国的居民成为气候难民,土著人不得不改变其传统的生存方式,居住地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这些不安定因素,都是威胁健康的因素。诸如此类,难以尽述。

  世界银行的报告明确指出,气候变化会导致营养不良的增多和加重,会产生传染病传播的潜在风险。【24】“77 国集团和中国”主席卢蒙巴•迪亚平(Lumumba Diaping)在 2009 年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发言称,21世纪会有 1 亿撒哈拉南部非洲人死于未予控制的气候变化后果;肯尼亚政府已经发布了饥荒预警向由于气候长期干旱而面临饥荒的农业社区运输应急物资,而这么做的后果是基础设施项目的专项资金将被挪用,这又将形成恶性循环。【25】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相关报告指出,“气候变化将影响千百万人的健康状况,影响途径包括营养不良的加剧、极端天气事件所致伤病增多,以及腹泻、心脏和呼吸系统疾病及传染病负担加剧。全球变暖还可能影响世界某些地区疟疾和其他媒介传播疾病的扩散分布。总体而言,对健康的不利影响将过大地波及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南亚和中东地区。健康状况差和营养不良会加剧个人和群体的脆弱性,并降低他们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26】

  (二)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对人类健康的不利影响

  防止、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努力和措施也可能威胁到人们的健康。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对人类健康的不利影响也包括直接不利影响和间接不利影响两类。温室气体排放是造成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因此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使用新能源是人类目前控制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不合理或实施不当,都可能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例如在寒冷的冬季里为了减少碳排放而禁止燃煤供暖,使准备不足的、不具备以其他方式取暖的居民不得不遭受寒流的袭击。这种应对措施就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

  间接不利影响形式更为多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报告指出,“燃料的农业性生产在气候变化方面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农民而言可能带来好处,但由于粮食、饲料和燃料相互之间对稀缺的和耕地的竞争,农业性生产燃料也可能进一步导致粮食商品价格上涨”,【27】从而影响食物的获得和健康的保障。人权理事会关于人权与气候变化的讨论也确认,“生物燃料的生产可能导致土地被掠夺,人员流离失所,而建造水电大坝和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可能造成流离失所和生态破坏。”【28】《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协调员兼首席法律顾问丹•邦迪•奥戈拉(Dan Bondi Ogolla)也阐述了人权和气候变化之间的这种联系:即气候变化可能直接影响人权,例如海平面上升导致的土地流失就威胁到生计和文化;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也会侵犯人权,如在土著人领地执行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缓解活动可能影响到土著人民的住房权、财产权、文化权和自决权。【29】食物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希拉勒•埃尔韦尔阐述了粮食安全和气候变化之间的联系,指出矿物燃料和大量使用化学制品的农业做法不可持续,气候变化有可能使那些遭受饥饿之苦的人们(包括许多小农户、渔民社区、土著人民和城市穷人)的境况恶化;此外,缓解和适应政策,包括生产生物燃料及开展清洁发展机制(如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的先进机制),可能将农用土地移做他用,威胁到人们享有食物权。【30】这将最终影响人们的健康。另外,关闭排放量超标的工厂会导致大量工人失业,控制用电可能无法满足医疗诊断和手术的需要,如果没有后续救济措施及时跟进,这些应对气候变化的减排措施都会使相当一部分人的食物、饮用水、医疗药品等等受到影响,使其生活方式改变,或陷于贫困失业,从而影响其生命健康。

  (三)气候正义与健康正义

  如上文所述,气候正义是研究和应对气候变化所必须贯彻始终的。在应对气候变化对人类健康的影响时,也必须关注健康正义的问题。一些富裕的发达国家,在历史上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大,对气候变化造成了较大的影响,而目前生活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人们享有更丰富的资源,拥有更先进的医疗技术和更健康的生活环境,其健康权得到最好的保障。历史上温室气体排放较少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因为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已经成为气候变化的敏感者,其保障健康权的能力受到极大挑战。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在控制气候变暖从而造福于全球的同时,也可能使一部分人的健康受到比其他人更大的影响。

  四、气候变化对健康权保障的新要求

  
健康权是国际人权法及许多国家宪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在1946年世界卫生组织签署的《世界卫生组织宪章》中,健康权首次被宣布为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和第25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和第12条,对健康权作了更为详细明确的规定。根据2000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31】和半个世纪以来联合国层面和区域层面形成的有关健康权事例,健康权作为一项内容十分广泛的综合性权利,在一定意义上指向的是获得健康的前提条件的权利。它不仅限于医疗卫生保健方面的内容,而是与可能影响健康的所有物品和活动相关。【32】

  气候变化对人类健康具有严重的不利影响。虽然气候不是健康权的义务主体,但气候变化无疑影响着国家保障健康权的能力和水平。国家对健康权承担着承认、尊重、保护、促进与实现等多方面的义务,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国家履行其保障健康权责任的重要内容。

  (一)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途径

  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保障健康权,国家首先应当积极开展国内减排和国际合作,而信息公开透明、媒体自由和民法治的社会环境是国家和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保障。

  1.积极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开发利用可再生新能源

  《巴黎协议》指出,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最终目标,与前工业化时期相比要将全球平均温度升幅控制在 2℃以内并继续争取把温度升幅限定在1.5℃,需要大幅度减少全球排放。《巴黎协议》建立了各缔约国自下而上的自主贡献机制和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以促进和保证全球减排。《巴黎协议》同时提出有必要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促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普遍获得可持续的能源。为了提高国家的减排能力,《巴黎协议》要求“维护和促进区域和国际合作,以动员所有缔约方和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包括民间社会、私营部门、金融机构、城市和其他次国家级主管部门、地方社区和土著人民大力开展更有力度、更有雄心的气候行动”。【33】

  2.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促进全球协同行动

  气候变化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必然要求一个全球性的解决措施。【34】气候也是没有国界的,而且碳排放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具有累积效应。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每个人都是一个世界公民,每个国家、每个地区的碳排放都具有全球性。这就要求所有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不仅要做好自己的自主减排,也有义务关注其他国家的减排行动,在技术、资金等方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巴黎协议》也指出,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和地球构成紧迫的可能无法逆转的威胁,“要求所有国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需要发达国家缔约方以可预测的方式进一步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以增强发展中国家2020 年前的行动”,【35】以期更快地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同时在气候移民等方面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

  (二)气候变化背景下保障健康权的具体做法

  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保障健康权,要求积极开展人权保障领域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具体来说,应坚持如下几种做法:

  1.积极应用已有的保障健康权的法律手段包括司法手段应对气候变化

  玛丽•罗宾逊女士强烈呼吁人权界与气候变化界的合作,她在为《人权与气候变化》(Human Rights and Climate Change)所作的序言中表示,应对气候变化时,已有的人权法具有相关性,应用人权的视角也有助于各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36】如果各个国家能够积极运用已有的保障健康权的法律工具和手段来保护环境卫生和促进减排,则既能够保障健康权,也会对气候变化产生积极影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特殊程序执行者在题为“一个新的气候变化协议必须包含对所有人的人权保障”的公开信中明确表示,“国家必须确保他们应对气候变化的所有行动与他们保障人权的义务相符合。……保障人权的义务和承诺在说明和加强国家和国际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制定方面具有潜在的能力,可以促进政策的一致性和合法性,取得可持续的结果。”【37】另外,为了将保障人权与应对气候变化相结合,必要的时候还应该对现有的权利进行“绿化”(greening existing rights),【38】即从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的角度解释和保护现有的权利。

  司法是法治发达国家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主题下也专门规定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这一工作要点。健康权尽管被划归于经社文权利一类,但其也具有可诉性的特征,其部分内容仍然可以通过司法手段得到保障,在国际层面和国家层面都能够找到许多以司法保障健康权的案例。【39】在健康权的司法保障中加入气候变化的视角,能够便利地将气候变化问题引入司法领域,因而能够使气候变化问题得到更有力的司法应对。

  2.人权主流化——设计和适用减排措施时考虑其对健康的影响

  如上文所述,不合理的、实施不当的减排措施,虽然可能有效地促进减排,却可能对特定人的健康带来新的损害。为了避免这种损害,国家在设计和适用减排措施时,应当预先进行人权评估,明确该措施对人类健康及其他人权的影响,把应对气候变化与人权保障结合起来,保证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符合各个国家承担的保障人权的义务。
1997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曾在《革新联合国:改革方案》的报告中提出“人权主流化”的要求,即“人权是促进和平与安全、经济繁荣和社会公正所不可或缺的。”【40】2005年安南秘书长在名为《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的报告中再次强调:“在本组织的整个工作中,都应将人权纳入决策和讨论。人权‘主流化’……尚待在关键的政策和资源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41】人权主流化意味着一切政策和决策都应该经得起人权维度的考量。由此,国家在设计和适用减排措施时考虑其对健康权等人权的影响,正是人权主流化的要求和体现。

  在人权主流化的要求下,国家设计和适用减排措施不仅应当从气候方面进行考虑,也应当从人权方面予以考虑。要促进更多人对减排进程的参与,包括将诸如世界卫生组织、中国人权研究会等这样的机构纳入减排措施的设计和适用工作之中。

  3.加强健康领域的国际合作

  《巴黎协议》明确要求所有国家要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发达国家应以可预测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进一步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42】具体到与健康有关的领域,《巴黎协议》提出的措施包括为保障粮食安全和消除饥饿的国际合作、为实现劳动力公正过渡以及创造体面工作和高质量就业岗位的国际合作。【43】为了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实现健康正义,国际合作还可以采取由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医疗技术支持、授予新药品使用权等措施。诸如此类的措施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下实施。

  五、结语

  多年来,中国在国际合作尤其是对外援助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中国的对外援助为气候变化背景下健康权保障的国际合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20世纪50年代起中国就积极开展对外援助,援助内容包括清洁能源、医疗援助、基础设施和物资援助等诸多方面,而这些方面都与保障和促进健康权有重要关系。【44】医疗卫生是中国对外援助的重要领域。中国对外医疗援助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医院、医疗卫生中心和设立疟疾防治中心,派遣医疗队,培训医疗人员,提供药品和医疗物资援助,等等。中国在医疗领域的援助为受援国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作出了积极贡献。【45】在地震、飓风、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和战乱造成的人道主义灾难发生时,中国积极开展人道主义援助,提供紧急救援物资或现汇援助,【46】还积极帮助非洲国家应对粮食危机。【47】

  2016年8月19日至20日,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主席在讲话中强调,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他强调,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习近平还特别指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健康的基础。【48】气候变化不仅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且事关人类生存和各国发展。中国决定,将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49】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了《巴黎气候变化协定》,【50】中国成为《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的第23个缔约方。中国以负责任的大国的姿态积极投入到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中,投入到健康权保障的国际合作中,并对世界作出了庄严的表态。

  (曲相霏,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

  ①IPCC,Fifth Assessment Report(AR5):Climate Change 2014(Synthesis Report),2016年6月1日访问。

  ②Report of 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limate change and human rights,A/HRC/10/61,15 January 2009,2016年6月15日访问。

  ③“Petition to the Inter Ame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Seeking Relief From Violations Resulting From Global Warming Caused by Acts and Omiss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2016年6月1日访问。

  ④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2016年6月20日访问。

  ⑤Summary report of 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n the outcome of the full-day discussion on specific themes relating to human rights and climate change,A/HRC/29/19,2016年6月10日访问。

  ⑥A/HRC/10/61,para.23,citing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7/2008:Fighting climate change:Human solidarity in a divided world,p.8.转引自“A New Climate Change Agreement must Includ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s For All”,An Open Letter from Special Procedures Mandate-holders of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to the State Parties to the 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on the Occasion of the Meeting of the Ad Hoc Working Group on the Durban Platform for Enhanced Action in Bonn(20-25 October 2014)。

  ⑦参见何晶晶:《气候变化的人权法维度》,载《人权》2015年第5期。

  ⑧Male' Declaration on the Human Dimension of Global Climate Change,2016年6月8日访问。

  ⑨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Understanding Human Rights and Climate Change,2016年6月10日访问。

  ⑩Human rights Council,HRC 7th,28/03/2008,A/HRC/RES/7/23,Human rights and climate change,2016年6月10日访问。

  ⑪Report of 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limate change and human rights,A/HRC/10/61,15 January 2009,2016年6月15日访问。

  ⑫Report of 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limate change and human rights,A/HRC/10/61,15 January 2009,(last visited June 15,2016)报告中提及的案件为Budayeva and Others v.Russia,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ECHR),No.15339/02。

  ⑬Human Rights Council resolution 10/4(25 March 2009).

  ⑭FCCC/CP/2010/7/Add.1,Report of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on its sixteenth session,held in Cancun from 29 November to 10 December 2010,Addendum,Part Two:Action taken by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at its sixteenth session.

  ⑮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IBA),CCI TF Report,Achieving Justice and Human in an Era of climate disruption:Executive Summary,Recommendations and Action Matrix.p.2.2016年5月14日访问。

  ⑯The Geneva Pledge for Human Rights in Climate Action,2016年6月10日访问。

  ⑰Summary report of 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n the outcome of the full-day discussion on specific themes relating to human rights and climate change,A/HRC/29/19,2016年6月10日访问。

  ⑱More information about this discussion including the concept note and statements of panellists,2016年6月10日访问。

  ⑲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Understanding Human Rights and Climate Change,2016年6月10日访问。

  【21】气候变化是否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对特定的人的健康有正面影响,目前没有研究成果,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

  【22】Human rights Council,Human rights and climate change,2016年6月10日访问。

  【23】IPCC AR4 Working Group II(WGII)Report,p.393.

  【24】The World Bank,Turn down the heat 2013,p.24,and Turn down the heat 2012,p.xvii.转引自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Understanding Human Rights and Climate Change,2016年6月10日访问。

  【25】Summary report of 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n the outcome of the full.day discussion on specific themes relating to human rights and climate change,A/HRC/29/19,2016年6月10日访问。

  【26】Report of 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limate change and human rights,A/HRC/10/61,15 January 2009,2016年6月15日访问。

  【27】Report of 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limate change and human rights,A/HRC/10/61,15 January 2009,2016年6月15日访问。

  【28】同注【25】。

  【29】参见注【25】。

  【30】参见上注。

  【31】Committee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e Rights,General Comment No.14(2000).E/ C.12/2000/4.11 August 2000.

  【32】Bright C.A.Toebes,The right to Health as a Human Right in International Law,Intersentia Antwerpen-Groningen-Oxford,1999。可参见曲相霏:《国际法事例中的健康权保障》,载《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2期。

  【3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巴黎协议》,FCCC/CP/2015/L.9(last visited on June 10,2016).

  【34】“climate change is a global problem and that it requires a global solution.”Human rights Council,Human rights and climate change,2016年6月10日访问。

  【35】同注【33】。

  【36】“human rights law is relevant because climate change causes human rights violationsBut a human rights lens can also be helpful in approaching and managing climate change.”

  【37】A New Climate Change Agreement Must Includ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s for All,An Open Letter from Special Procedures mandateholders of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to the State Parties to the 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on the occasion of the meeting of the Ad Hoc Working Group on the Durban Platform for Enhanced Action in Bonn(20-25 October 2014)。

  【39】参见注【32】;另可参见曲相霏:《外国宪法事例中的健康权保障》,载《求是月刊》2009年第4期。

  【40】联合国大会文件:A/51/950,第78段。

  【41】联合国大会文件:A/59/2005,第144段。

  【42】参见注【33】。

  【43】参见上注。

  【44】《中国的对外援助(2014)》,2016年6月23日访问。

  【45】《中国的对外援助(2011)》,2016年6月23日访问。

  【46】参见注【44】。

  【47】参见上注。

  【48】新华社:《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19日至20日在京召开》,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6年8月20日访问。

  【49】新华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载新华网,2016年9月1日访问。

  【50】新华社:《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巴黎协议〉》,载新华网,2016年9月4日访问。

Abstract:Climate change has weakened the abilities of countries to protect human rights.The measures people adopted to cope with climate change may also affect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different ways.The right to health is an important right guaranteed by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The adverse impact on the right to health brought by climate change has two sides:the first is the adverse impact brought by climate change itself;the second is the adverse impact brought by those measures people take to deal with climate change.Both sides of the adverse impact mentioned above are in connection with climate justice,which then leads to the problem of health justice in the context of climate change.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climate change,to protect the right to health,countries and international communities are asked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impact of climate change when implementing the existing human rights law,and enhance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 of the guarantee of the right to health,including the transf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bout new medicine/medical technology,financial support and so on,with the end of achieving health justice.

  (责任编辑叶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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