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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

来源:《人权》2016年第6期作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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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导言

  2016-2020年,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实现中国人权事业持续稳定有序发展的重要时期。

  自2009年以来,国家先后实施了两期人权行动计划。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各项人权保障力度,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得到全面加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明显提升,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迈上新台阶。

  但也应该看到,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差距仍然较大,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医疗、教育、养老、食品药品安全、收入分配、环境等方面还有一些困难需要解决,人权保障的法治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实现更高水平的人权保障目标尚需付出更多努力。

  在总结第一、二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结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国政府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确定2016-2020年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目标和任务。

  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将人权事业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结合起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将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中,使全体人民的各项权利得到更高水平的保障。

  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推进,将人权事业纳入法治轨道;协调推进,使各项权利全面协调发展;务实推进,把人权的普遍原则和中国实际相结合;平等推进,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享有各项人权;合力推进,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实施《行动计划》的目标是:

  ——全面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普遍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升服务均等化水平;全力实施脱贫攻坚,实现现行标准下的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有效保护产权;总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努力使发展机会更加公平,发展成果更加均等地惠及全民,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提高公正司法水平,保障诉讼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畅通、创新渠道,促进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实现。

  ——充分保障各类特定群体权利。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努力消除性别歧视;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扶残助残服务体系。

  ——深入开展人权教育。将人权教育与国民教育、全民普法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人权精神内涵,培育全社会尊重人权的文化。

  ——积极参与国际人权工作。认真履行人权条约义务,深入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广泛开展人权对话、交流与合作,向有需要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人权技术援助。

  《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编制,经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审核同意,现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推进精准扶贫脱贫,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稳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一)工作权利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推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进一步完善工资福利制度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

  ——实现比较充分和高质量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和创业引领计划。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做好“零就业”家庭帮扶工作。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县乡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实现城镇新增就业5,000万人以上。

  ——推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和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到2020年,累计培训农民工4,000万人次,基本消除劳动者无技能从业现象。

  ——进一步完善工资福利制度。健全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继续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高技能人才薪酬体系,提高技术工人待遇,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严禁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保障非正规就业劳动者权益,严格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管理,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

  ——加强安全生产防控。到2020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累计降幅1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累计降幅30%。

  ——加强职业病防治。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劳动者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率达90%以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率分别达95%以上。

  (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全力实施脱贫攻坚,保障居民基本住房、用水、食品安全和出行便利。

  ——确保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努力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到2020年,实现特色产业脱贫3,000万人,转移就业脱贫1,000万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1,000万人,对其余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社保政策兜底脱贫2,000万人。实现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

  ——保障住房安全。改造各类城镇棚户区住房2,000万套,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开展农房抗震改造,基本完成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保障用水安全。全国新增供水能力270亿立方米,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农村集中供水率达85%以上。

  ——确保食品安全。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实施科学监管,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改善城乡居民出行条件。国家高速公路主线基本贯通。具备条件的县城通二级及以上公路,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通客车。

  (三)社会保障权利

  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支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稳步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和水平。建立更加便捷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机制。实施社会保障卡工程,持卡人口覆盖率达到90%。

  ——完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推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到2020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95%。

  ——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确保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关的再就业服务。
——全面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强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保障,制定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完善工伤康复服务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工伤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

  ——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将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加强基层未成年人保护服务设施和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建设。

  ——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调整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实施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等重大项目。

  ——健全以扶老、助残、爱幼、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制度,加强福利设施建设。

  ——实施《慈善法》,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落实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促进公民平等发展、共享成果,享受均等化的社会保障。

  (四)财产权利

  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

  ——有序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完善财产保障制度。

  ——推动《土地管理法》修改及其配套法规立法工作。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不动产权属调处等制度进行积极探索,适时开展立法研究工作。

  ——完成农村承包经营地、宅基地、农房、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继续落实征地制度改革工作。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资产所有权实现形式,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依法合规界定企业财产权归属,保障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全面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加快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确定产权主体,创新产权实现形式。保护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公平分享自然资源资产收益。深化矿业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性权益交易制度和平台。

  ——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和服务平台。

  (五)健康权利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到2020年,实现人均预期寿命增加1岁。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均等化水平,适时调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标准,项目经费继续向基层倾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推进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以中西部地区为重点,每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含县中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95%以上。打造30分钟基层医疗服务圈。加强并规范化培养住院医师,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达到2名,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5名。

  ——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加快推进国家和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降低10%。肺结核发病率降至58/10万。降低全人群乙肝病毒感染率,控制艾滋病疫情在低流行水平,基本消除血吸虫病危害,消除疟疾、麻风病危害。加强严重精神障碍诊断报告、随访管理服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5%。做好重点地方病防控工作,强化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和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加强口岸卫生检疫能力建设,严防外来重大传染病传入。增加艾滋病防治等特殊药物免费供给。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保障用药安全。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健全药品检查、检验检测体系,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推动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建设,实现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乡镇常住人口全覆盖和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全覆盖。到2020年,每周参加1次及以上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7亿,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4.35亿,全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以上。

  (六)受教育权

  实施《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全面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到2020年,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8年。

  ——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学前三年毛入园率提高到85%。继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进程,加快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着力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完善留守儿童教育服务体系。

  ——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促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继续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对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到2020年,全国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

  ——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和制度建设。修改《职业教育法》。推动产教融合发展,完善校企合作制度。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多样化成长渠道。支持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发展。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实施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

  ——促进高等教育发展。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深入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扩大重点高校对中西部和农村地区招生规模。

  ——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建立个人学习账号和学分累计制度,畅通继续教育、终身学习通道。支持各类高校、企事业单位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继续教育。

  ——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有关地方在连片特困地区实现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全覆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推动各地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推进城乡教师交流。加大对中西部乡村教师的培训。

  ——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

  (七)文化权利

  实施《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产业体系、文化市场体系,提升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保障水平。

  ——加快推进公共图书馆法、文化产业促进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立法。修订《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

  ——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加强基层文化服务能力建设。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文化建设帮扶力度。加快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加强文化产品、惠民服务与群众文化需求对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继续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促进新兴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文化业态创新,大力发展创意文化产业。完善文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文化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强对国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大遗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建设,加大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工程和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实施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振兴传统工艺。实施中华典籍整理工程。

  ——全面实施全民阅读工程。

  ——加强互联网与网络文化建设。城镇地区实现光网覆盖,提供1,000兆比特每秒以上接入服务能力,大中城市家庭用户带宽实现100兆比特每秒以上灵活选择;98%的行政村实现光纤通达,有条件地区提供100兆比特每秒以上接入服务能力,半数以上农村家庭用户带宽实现50兆比特每秒以上灵活选择。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支持传统出版资源加快数字化转化,提高知识服务能力,鼓励推出优秀网络原创作品。

  (八)环境权利

  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着力解决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切实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等配套制度。有序推进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等立法规划项目进程。

  ——坚持不懈治理大气污染。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超过80%,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以上城市浓度下降18%,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15%。

  ——强化水污染防治。加大水源地污染治理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筛选七大流域优控污染物清单。到2020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超过70%,劣Ⅴ类水体比例小于5%,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减少10%。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

  ——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到2020年,完成20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建设6个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4,000万亩。

  ——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加大重点区域、有色等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推进核设施安全改进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加强海岸带保护与修复,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实施陆源污染物达标排海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预警机制。严格控制捕捞强度。加强海洋生态珍稀物种保护。实施海洋督查制度。

  ——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升级。到202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15%,万元GDP用水量下降23%,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15%,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8%。

  ——推进生态建设。加快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推动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3%以上,湿地保有量稳定在8亿亩,自然保护地占国有面积稳定在17%以上,新增沙化土地治理面积1,000万公顷,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27万平方公里,国家森林城市达到200个,全国80%以上的行政村居民点绿化覆盖率达25%以上。健全国门生物安全查验机制,防范动植物疫情疫病跨境传播和外来物种入侵。

  ——完善环境监察体制机制。推行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治理模式。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违法排污黑名单制度。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一)人身权利

  规范涉及公民人身的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采取措施防范刑讯逼供。规范监管场所,保障各类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的权利。

  ——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宪法法律依据不得作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的制度。

  ——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逐步扩大其适用的案件范围,试行重大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制度。

  ——完善侦查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机制。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律师意见的情况和理由。

  ——严格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严格把握适用标准、适用期限,规范执行场所、执行方式,健全适用审批制度。

  ——强化对公安执法办案活动的刚性约束。改革完善受立案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深化公安执法信息化建设。

  ——加大力度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严格把握死刑适用条件。强化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规范死刑复核监督程序。

  ——制定看守所法,提升被羁押人权利保障的立法层级,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健全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或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加强刑事羁押期限监督。预防和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严格落实换押制度、超期羁押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落实监管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被羁押人投诉处理机制,畅通被羁押人权利救济渠道。加强监管场所检察信息化建设,实现对监管场所的动态监督。

  ——规范强制医疗的执行、治疗、管理和监督,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的权利。

  ——落实《禁毒法》和《戒毒条例》。依法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延长戒毒期限决定的作出。提升戒毒医疗、康复水平,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利。

  (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尊重司法运行规律,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完善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程序。

  ——加强诉讼过程中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等各项权利的制度保障,落实相关法律赋予律师在诉讼中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健全完善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落实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

  ——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

  ——继续推进量刑规范化,规范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完善量刑程序,促进量刑公开、公正。

  ——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有序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

  ——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建立统一、规范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三)宗教信仰自由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落实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规定。

  ——修改《宗教事务条例》,依法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

  ——支持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能力。为宗教团体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鼓励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办好宗教院校,加强宗教人才培养,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素质。

  ——遏制投资经营宗教活动场所行为,制止和纠正寺庙、道观“被承包”现象。

  ——改进伊斯兰教朝觐组织服务工作,保障穆斯林群众顺利完成朝觐功课。

  ——积极开展对外宗教交流活动。

  (四)知情权和参与权

  多渠道多领域拓宽公民知情权的范围,扩展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和方式。

  ——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推进警务、狱务、审判、检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拓宽选任渠道和范围,明确参审案件职权。

  ——进一步完善特约检察员机制,切实采取措施保障特约检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参与检察,谋议检务。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选任和管理方式,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各项权利,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

  ——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进社会自治。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支持慈善组织有序发展,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

  ——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快制定或修改村委会组织法配套法规。推进居务、村务公开建设,促进居民、村民民主参与。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职工的知情权,有效参与民主管理。

  (五)表达权和监督权

  扩展表达空间,丰富表达手段和渠道,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依法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和民主监督权利。

  ——依法保障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继续完善为网民发表言论的服务,重视互联网反映的社情民意。

  ——建立对各级国家机关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推进信访法治化。健全诉访分离工作机制和涉诉信访终结机制。推进集控告、举报、申诉、投诉、咨询、查询于一体的综合性受理平台建设,实行网上信访,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保障公民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修改《行政复议法》,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权利。加大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力度。

  ——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传统媒体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依法保障新闻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需向本级人大报告。

  ——搭建政协协商平台,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以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开展广泛协商,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

  ——完善审计监督。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三、特定群体权利

  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满足各类群体的特殊需求,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一)少数民族权利

  国家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权利。

  ——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提高少数民族参政议政能力。保证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相应数量的少数民族成员。加强少数民族公务员队伍建设,对少数民族公民报考公务员依法给予照顾。

  ——保障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利。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加大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确保到2020年在民族地区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持续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主要指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保障少数民族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权利。推动国家公共服务资源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加强跨省区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工作,进一步缩小民族自治地方的城乡居民收入、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
 
 ——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继续推动公共教育资源向民族地区倾斜,深入推进教育对口支援。支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民族地区培养输送农村教师。适当提高东中部省市职业院校招收民族地区学生的比例。继续办好内地民族班。重视培养和使用各类少数民族人才。

  ——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水平,在民族地区加强双语教学。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保障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做好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加强少数民族文艺作品创作生产,鼓励和扶持反映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的现实题材作品。加大民族地区特色文化产业扶持力度。

  ——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保障城市中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二)妇女权利

  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面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目标,消除性别歧视,改善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继续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以及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中的比例。到2020年,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30%以上,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10%以上,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努力消除在就业、薪酬、职业发展方面的性别歧视。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考核。

  ——保障妇女的健康权利。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向孕产妇提供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到2020年,孕产妇死亡率降为18/10万,新增产床8.9万张,力争增加产科医生和助产士14万名。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扩大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覆盖范围。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

  ——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设立男性职工带薪陪护分娩妻子的假期制度。大力发展针对03岁幼儿的托幼机构,为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提供支持。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

  ——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和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

  ——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

  (三)儿童权利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强化政府和社会保障儿童权益的责任,全面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目标。

  ——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完善儿童监护制度。构建未成年人关爱社会网络。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

  ——保障儿童健康权。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制度。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和预防伤害,到2020年,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5‰和9.5‰以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保持在95%以上。继续推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强化学校体育工作,不断提升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引导。

  ——加强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加强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制止校园暴力。

  ——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事务,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

  ——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加强社区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到2020年,“儿童之家”覆盖90%以上的城乡社区。确保街道和乡镇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关爱困境儿童。全面构建覆盖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四级儿童福利保障和服务体系,实施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规划。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孤儿保障制度。提高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受教育、医疗等权利保障水平。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力度。

  ——建立儿童暴力伤害的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调查评估、处置、救助工作运行机制。依法打击拐卖、虐待、遗弃儿童,利用儿童进行乞讨,以及针对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性侵犯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处使用童工和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的违法行为。

  ——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改革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工作制度,建立儿童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衔接机制。继续做好犯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四)老年人权利

  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实施老龄互助关爱工程,构建人口老龄化应对体系,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通过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到2020年,养老服务设施覆盖90%以上城镇社区和60%以上农村社区。

  ——健全防治结合、多元发展的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可及性和老年人健康管理率。

  ——建立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

  ——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和救助制度。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

  ——建立健全老年宜居环境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继续提高新建公共设施和涉老设施无障碍率,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推进服务老年人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继续扩大公共文化机构向老年人免费开放项目,增加老年人公共文化产品供给。

  ——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体育设施的功能衔接。支持社区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体育健身活动。

  ——大力支持老年社会组织发展。进一步扩大基层老年协会在城乡社区的覆盖率,提高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意愿与程度。

  (五)残疾人权利

  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保障所有残疾人的人权。

  ——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以及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实现残疾人基本民生兜底保障。

  ——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制定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以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为重点,实施精准康复服务。加强省、市、县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支持二级综合医院转型建立以康复医疗为主的综合医院或康复医院,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广泛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建设康复大学,培养康复专业技术人才。

  ——推进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到2020年,基本实现每个地级市拥有1所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70%以上的县(市、区)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

  ——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布局,健全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努力为残疾儿童提供全纳教育,提供包括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建立为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服务的制度。

  ——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健全公共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制度。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网络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与服务,为中西部地区50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实现城镇新增50万残疾人就业。

  ——加强残疾人文化权益保障。增加在公共文化场所配备适合残疾人使用的文化娱乐器材。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全部设置盲人阅览区域或阅览室。鼓励盲用读物和残疾人题材图书出版。实施《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15-2020年)》。

  ——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确保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推进已建设施无障碍改造。加强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网站无障碍改造,推动食品药品信息识别无障碍和影视节目加配字幕、手语,促进电信业务经营者、电子商务企业等为残疾人提供信息无障碍服务。进一步完善残疾人驾车服务措施。加大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力度。

  ——完善残疾人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制度。严厉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畅通残疾人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

  四、人权教育和研究

  加大人权教育与培训力度,提高全社会人权意识;搭建人权研究平台,为人权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落实《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把人权教育作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重要内容。将人权知识纳入党委(党组)的学习内容,列入各级党校、干部学院、行政学院的课程体系,列为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公职人员入职、培训必修课。

  ——把人权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将人权知识融入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中。面向幼儿教师、中小学教师开展人权知识培训。

  ——继续支持高校开展人权通识教育,进一步加强人权方面的学科和方向研究生的招生和培养。提升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人权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的能力,设立人权理论研究国家科研专项。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人权教育、培训,培育人权文化,在境内外投资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决策的重要考虑因素。

  ——规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工作。到2020年,再增加5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规范基地管理,创新基地运作模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建设中国特色新型高端人权智库。

  ——开展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支持新闻和网络媒体设立人权专题频道或栏目,普及人权知识,传播人权理念。

  五、人权条约履行和国际交流合作

  认真履行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积极推进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

  ——撰写《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三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

  ——撰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七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

  ——撰写《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次至第十七次合并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

  ——撰写《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九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

  ——撰写《儿童权利公约》第五次履约报告,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相关内容,并提交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

  ——撰写《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

  ——继续推进相关法律准备工作,为批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创造条件。

  ——全面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推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制同等重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性方式开展工作。

  ——认真落实中国在人权理事会第一轮、第二轮国别人权审查中接受的建议,积极参与第三轮国别人权审查。

  ——与人权理事会特别机制开展合作。认真答复特别机制来函。根据接待能力,邀请有关特别机制访华。继续推荐中国专家竞聘特别机制。

  ——与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开展交流与合作。

  ——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开展人权对话。加强与金砖国家、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集团人权磋商与合作,向有需要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人权技术援助。

  ——参与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等区域、次区域人权交流活动。主办2016年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办好北京人权论坛、中欧人权研讨会、中德人权研讨会、中美司法与人权研讨会。

  ——推动中国海外企业在对外经贸合作、援助、投资中遵守驻在国法律,履行社会责任。

  ——支持和推动民间组织参与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为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作出民间贡献。

  六、实施和监督

  完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对《行动计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全方位、多层次保障《行动计划》的落实。

  ——各级地方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各地区特点和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保《行动计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开展阶段性调研、检查和评估,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及时公布评估报告。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在实施《行动计划》过程中的建设性作用。

  ——将《行动计划》作为人权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各级党政干部充分认识实施《行动计划》的重要性。

  ——鼓励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行动计划》的内容,并在《行动计划》的实施中发挥监督作用。

  (本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6年9月29日发布。)

  (责任编辑刘更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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