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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发展权利宣言》作为拟定发展中国家有关人权全面愿景的第一步

来源:《人权》2017年第1期作者:[荷兰]汤姆•茨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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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发展权利宣言》是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领域中集体行动所促成的第一个重大成果。随着国际经济社会秩序发生新的深刻变化,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再次一起行动,拟定一个发展中国家有关人权的全面愿景。《发展权利宣言》的成功通过对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阐述当今世界需要这样一个愿景的原因,讨论支持构建这一愿景的理论资源如《世界人权宣言》中的部分条款等,并尝试确定可以包含在此文件中的重要元素等。

  关键词:发展权 发展中国家 《发展权利宣言》 人权

  
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发展权利宣言》,这标志其正式承认发展权是一项人权。该宣言的通过不仅标志着国际社会正式承认发展权,也可以视为南方国家在人权领域首次在国际层面成功采取了一次联合行动。此前,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一位名为Kéba M'baye①的著名学者提出了发展权这一概念。起草和通过宣言本身即是不同大洲的发展中国家之间开展建设性合作的成果。②由于他们的共同努力和在数量上占多数,他们甚至能够推翻发达国家对该文件的反对意见,最后只剩下美国这一个反对者。③宣言特别提到的“人”的权利体现了发展中国家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其立场和意见所起到的重要作用。④因此,该宣言对发达国家以个人为中心的自由现代主义理念形成挑战,并对其予以否定。⑤随着国际经济社会秩序发生新的深刻变化,时机已到,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再次一起行动,拟定一个发展中国家有关人权的全面愿景。《发展权利宣言》的成功通过对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所称的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由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构成的。本文初步阐述有关人权全面愿景的一些基本问题。

  一、将《发展权利宣言》作为借鉴

  发展中国家多次义正辞严地表达了对发达国家霸权主义的反对。因此,作为“亚洲价值观”辩论的一部分,东南亚国家宣称他们有权在自己特殊的社会、政治和文化背景下实现普遍的人权。⑥《罗马规约》缔约国中的几个非洲国家正在退出国际刑事法院,因为该法院坚持适用发达国家的报应性司法,而不考虑非洲国家的司法制度。⑦发展中国家应因持有这种立场而受到赞扬。

  然而,有三个原因会造成他们影响国际人权议题的努力无法取得应有的效果。首先,他们对于该议题的大部分反馈都只是对发达国家政府、活动家和学者持有的自由现代主义立场进行评论。因此,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反应似乎都是防御性的,而发达国家却完全能按自己的意愿设置议程和制定议题。第二,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干预往往被视为和被描绘成是对人权制度的挑战,这些干预没有采取自由现代主义者所持有的观点,而且也没有作出足够努力来纠正这种印象。第三,立场是由个别国家和区域集团提出,而不是这些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提出。

  如果发展中国家能够发表一份文件,对人权的发展设定一个积极的愿景,同时又能不突破国际人权的现有框架,那么这些问题就可以较为容易地解决。就本文的目的而言,这个文件可称为《发展中国家对公正和谐的国际人权秩序的全面愿景》(以下简称为《全面愿景》)。

  应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发展中国家在人权观上是否存在足够多的相似性,从而可以作为实现《全面愿景》的基础。确实,在人权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并不总是持有相同立场,⑧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共同的人权愿景。当我们回顾区域性的文件和各外交官持有的官方立场时,这种愿景就变得清晰了。

  二、拟定《全面愿景》:依托《世界人权宣言》的本义

  (一)引言

  《全面愿景》的起草人依靠国际人权制度的基础性文件《世界人权宣言》拟定文件。《世界人权宣言》常常被描绘成自由现代主义的颂歌。然而,当应用恰当的解释规则时,就会出现另一番场景,它将支持很多发展中国家在人权议题上采取的立场。

  本文所依据的解释规则仿照的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确实,《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的一项决议,而不是国与国之间的协定。因此,它是在宣告宏大的愿景,而不是在规定权利和义务。然而,由于文件的起草者首先处理的是它的内容,然后才是其法律地位,所以《世界人权宣言》是以类似条约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尽管最终没有赋予它条约的法律地位。此外,《维也纳公约》第8条依赖于灵活的而非正式的条约定义,这表明除了条约,它也可以涵盖文件。因此,类推的方法适用《维也纳公约》第31和32条中所述的解释规则似乎是合理的。《世界人权宣言》的目标和宗旨包含了推动《全面愿景》起草和通过的目标。

  由于殖民时期的严重不公平对待,许多非洲和亚洲国家并没有参与起草人权宣言。宣言通过后,这些国家陆续独立,他们在《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和《东盟人权宣言》等区域性文件中对人权宣言作出了自己的解释。通过在这些随后产生的协议进行额外关照,人权宣言谈判过程中因殖民而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可以得到部分弥补。

  (二)目标与宗旨:人类的精神指南

  《世界人权宣言》的目标与宗旨已经在结论性的导言叙述部分得以表达,其将社会中每个人和每个机构推动并遵守宣言中的人权作为目标。⑨因此,按起草委员会中来自智利的一位委员的说法,《世界人权宣言》是人类的精神指南⑩:人们应该将《世界人权宣言》中列明的权利应用于与其他人的关系中。这在《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第二部分陈述中得到确认,其强调人不仅是这些权利和自由的主要受益者,而且也应该积极参与其实现的过程。

  在该宣言的其他部分还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即主要靠人们自己去尊重和实现其他人的权利。因此,在起草过程中的最后阶段,把《世界人权宣言》的标题从“国际的”(international)改成“普遍的”(universal)。这样做是为了将文件的焦点从参与起草的各个代表和国家转移到普通的男人、妇女和儿童,他们也是该宣言面对的主要对象。⑪起草者们还努力让宣言保持简短,从而让普通人能够理解。⑫

  计划主要依靠将《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变为现实的是《维也纳公约》第31条所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目标与宗旨”。⑬其作为解释原则可以为该文件的执行提供帮助。其被《世界人权宣言》的其它关键元素放大并使这些要素具有意义。

  因此,通过在《世界人权宣言》的第1条中使用“良心”和“以兄弟关系的精神”这样的词句,宣言号召人们善待他人,从而把人权变成现实。同时,由于权利主要在水平方向形成,《世界人权宣言》强调了责任的重要性,认为它是其他社会成员享有权利的必然结果。同时,宣言起草者尽了最大努力来起草一份共同的文件,使其满足尽可能多的群体的要求,而不论他们的理念、宗教或政治观点如何。因此,他们避免拔高一种思想派别超过其他派别,从而不必要地疏远部分世界人口。

  (三)《世界人权宣言》并不代表一种单一的思想派别或世界观

  鉴于其目标与宗旨,代表们努力并成功地起草了一份公平对待所有文明的文件,而且其有可能触及每一个人的灵魂。他们想尽一切办法,要把人权宣言变成一个“大帐篷”。虽然存在亚洲和非洲国家的代表人数过少这一遗憾,但他们代表这些人民的利益和世界观,用其卓越的贡献和杰出才能弥补了这一数量上的不足。

  虽然《世界人权宣言》中使用的部分语言让人想起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时的理念,⑭但这在起草者中不属于主流。莫辛克认为大多数起草者并没有以单一的神或自然法则作为价值观来源分享启蒙运动的信仰。⑮他们来自各种思想和哲学背景,比如犹太基督教、马克思主义、儒家思想、佛教和伊斯兰教,而且他们认为《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权利并非任何特定思想派别独享的特权。⑯因此,那些只用启蒙运动的观点来看待宣言的人有误读文件的风险。⑰

  世界各个国家宪法里有关人权的条款是《世界人权宣言》的组成部分这一事实也能说明宣言具有多种性质。他们由秘书处召集在一起,而让他们共同合作的是一份长篇文件,宣言初稿就是以此为基础。

  在讨论过程中,他们采取的不同方法会导致不同的立场,对此不应感到意外。代表们非常清楚,他们必须克服这些分歧。他们必须作出妥协,而务实的抉择也是不可避免的。这显然是起草者的目的。因此,要在这些方法之间达成共识,他们要反复讨论以拟定宣言,使其能被所有参与国接受。⑱中国代表张彭春表示,这个拟定过程是为了汇集不同文明的长处。

  张彭春作出特别保证称,《世界人权宣言》保留了其多元化的特色。在讨论中,他强调,人在任何时候都要考虑到他所生活的社会里的其他人,⑲这就是“仁”或“人与人的互相感知”这一理念包含的东西。⑳这种同胞意识【21】或人与人相互关联的理念体现了每个人都是社会存在的思想,人们的生活通过与他人的关系得以塑造。通往自我实现的道路要经历对共同体的承诺,而不是自私自利和采取孤立主义。【22】

  张彭春认为,《世界人权宣言》的目标应该是人的人性化。【23】因此,在张彭春的坚持下,“仁”被纳入《世界人权宣言》并在第1条以“良心”和“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的名义出现。【24】据张彭春的说法,兄弟关系这一概念与中国礼节中的“礼”和体谅他人的“仁”的概念相一致。【25】这些儒家理念有三个维度:人是社会存在;人应行善;人依赖于他们的内心信念很重要。张彭春的参与阻止了发达国家的观点获得过大的优势。因此,根据张彭春的观点,将兄弟关系的概念纳入第1条是为了防止权利目录成为自私和孤立的来源。【26】通过引入这些儒家理念,张彭春帮助防止《世界人权宣言》成为自我中心的体现。

  (四)人权必须在具体的政治、社会和文化背景中实现

  鉴于《世界人权宣言》首先被应用于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关系,虽然该文件是多样性的反映并将其合法化,但它假定人权需要在具体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下实施,这也不奇怪。将人权应用于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应该由人的内驱力推动。这就需要植入人权,也就是说,它应该与当地人的价值观和社会规范相匹配。许多后续协议具有地区性特点,从而最大程度地兼顾当地的社会、政治和文化环境,这一事实能很好地说明人权的实现要与人产生共鸣的重要性。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第5段已经作出陈述:人们需要考虑特定的文化、社会和政治环境。这一规定强调了国家和地区的特殊性和各种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的重要性。《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的序言称,在执行该文件时,非洲历史传统的优点与其文明价值观应考虑在内。根据《东盟人权宣言》第7条,人权必须在具体的地区和国家环境下实现,应考虑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历史和宗教背景。

  (五)不能通过法律和个别的强制执行权力垄断宣言的实施

  在谈判中有一段时间,人们不知道该文件是应该成为一份“宣言”(这将陈述很多宏大愿景)还是“议会法案”(其将规定必须执行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27】在最后阶段,起草者选择了宣言的形式,这意味着有关执行的问题将留给公约的各谈判方。

  宣言序言的第8段陈述,里面涉及到宣言的宣传教育以及国家和国际社会采取的进步措施,旨在推广《世界人权宣言》中所包含的权力和自由以及确保其得以承认和遵守。这实际上是让各国自由选择任何他们认为合适的执行措施。

  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之后的各人权公约中。它们确实包括了有约束力的义务,并规定了如何执行。它们有关执行条款没有规定团体组织,而是依靠法律——尽管有少数例外,或给予个别法院以强制执行的权力。缔约国可根据国际法自由决定执行事宜。这意味着在《世界人权宣言》及其随后的指导性规范没有为通过立法垄断执行提供法律基础。

  此外,应该避免将《世界人权宣言》中的“权利”与强制性的要求和权利联系起来。特别是在提到第1条中“良心”和“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的概念时,起草人并未将其视为法律概念。根据特维斯的说法,起草者在权利语言中确认了“优先利益”原则:“使用这种语言的目的不是为了推翻或取代其他地区性的文化习语,这些习语可以用来保证国际人权语言所代表的‘优先利益’原则”。【28】

   (六)权利也会带来义务

  《世界人权宣言》是“人的章程”这一概念是在人们相互行善中、肩负需求义务携手前行时产生的。个人是社会的一份子,个人必须清晰地认识到义务是其权利的必然结果,从而使其作为人类之权利而生效。【29】个人的义务与其他人的权利相对应。【30】

  各国代表普遍都对义务是权利的补充这一说法表示支持。【31】因此,不仅仅中国【32】和埃及代表【33】明确表示支持,法国【34】和澳大利亚代表【35】也是如此。最初,《世界人权宣言》甚至是权利和义务宣言【36】的代名词。

  因此,宣言第29条规定个人负有对团体和他人的义务就不足为奇了。义务的重要性在区域性文件中也是个共同要素。义务在《东盟人权宣言》第6条和《美国人权公约》第32条都有提及。非洲章程甚至为义务专列了单独章节。【37】

  (七)小结

  《世界人权宣言》是“人的章程”,旨在通过每个个体和社会的每个组织推动和遵守其内含的权利。它结合了不同的理念和世界观,意图使来自不同文化、政治和哲学背景的人们产生共鸣。这些文件作为一个提供多种人权措施的平台,囊括了以团体为中心的措施,如张彭春提出的人类相互关联性理论。

  《世界人权宣言》要求在实现人权时,需要考虑地方性的政治、文化和社会背景。人权义务必须通过法律或个人强制执行权实施,这在《世界人权宣言》并无基础,也不能假设作为随后行动的理由。鉴于行使的权利与他人相关,并在团体内行使,因而,它们也会带来义务。

  这一解读实践显示某些包含在《世界人权宣言》中的要素,或在已经逐步成为讨论背景的商议中起到了作用。这些要素正是发展中国家进行人权思考的核心。因此,将这些要素纳入发展中国家全面愿景文件就显得格外重要。

  三、拟定《全面愿景》:可纳入的要素

  由发展中国家自身决定哪些要素应当纳入《全面愿景》。不过,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及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立场,已经可以识别出几项要素。

  (一)依托文化、惯例和伦理道德

  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建议的,人权的声明应当尽可能与人们的见解和经验靠拢。这意味着宣言的实施不能仅仅仰仗于正式的国家法律,而是还要依托于文化、惯例和伦理道德。

  中国人认为,尽管法律在实施人权义务时能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这一作用不应局限于正式的成文法,还要向规范社会行为的道德准则延伸。【38】在地方层面,人权可通过道德、或道德和正式法律相结合得到更好的保护,如果仅仅使用法律则效果不佳。正如刘杰明确指出的,当发达国家仅靠法律标准避免和纠正违反人权的情况时,中国将更多的关注放在道德准则上。【39】中国人民一般相信,培养道德心是尊重和保护权利的有效方式。

  (二)需要强调尊重辅从原则和不干涉原则

  随着国际人权机制的确立,各国不能在人权领域要求享有绝对的主权。不过,国际人权法仍然强调辅从原则的重要性。根据这一原则,应务必首先由缔约国在其管辖权限内优先处理人权问题。这一原则在两项核心人权公约的第2条均已明示。只有在国家未能履行其义务时,才允许国际机构介入。此外,尽管缔约国理应履行文件中规定的义务,其仍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以决定采用何种方式履行该义务。

  其次,正如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中明确宣称的【40】,中国反对一国以人权为借口将其意识形态强加于他国。国际人权文件自身也会防止类似的把人权当做“特洛伊木马”利用的行为。这些文件并未规定专门的要求缔约国必须采用的价值体系或世界观。缔约国只需不多不少地履行其义务即可。【41】因此,从这些文件本身找不到它们对各缔约国提出采用自由—现代主义的要求。这会悍然无视《世界人权宣言》,因为起草者的初衷是要一个体现宽容的“大帐篷”。

  (三)集体权利至少与个人权利同等重要

  集体权利至少与个人权利同等重要这一立场能在《世界人权宣言》及其起草经历中找到支持。因此,《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都具有道德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在起草宣言过程中,由中国代表张彭春提议将这些文字纳入第1条。这些观点不仅与中国的“仁”理念密切相关,而且与非洲国家的“人道对待他人”相符。因为在非洲国家,权力从核心政治地区向周边分散,随着距离变远逐渐衰弱。在很多非洲人的日常生活中,国家仅能发挥有限的作用。【42】因此,这种决定了与发达国家人权关系密切的个人/国家范式,与非洲的背景关联性不大。相反,非洲人倾向于依赖和投身于他们当地的团体,特别是他们的大家庭。与其追求个体的自我兴趣,非洲人更多专注于集体的生存,因此,他们仰仗于合作、相互依存,以及集体义务。【43】个体的权利存在于团体的背景之下,因此必须始终与团体的利益保持一致。【44】

   (四)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重要的权利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1991年人权白皮书中明确提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重要的人权。根据该白皮书,在任何国家的所有人权中,生存权都是最重要的,否则其他权利无从谈起【45】。因此,确保生存权是中国的主要目标。

  此外,中国也优先给予人民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权。根据《发展权利宣言》【46】,中国强调这一权利包括个人和集体权利【47】。因此,发展权也包括公平和正义的世界经济秩序,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更是如此。

  (五)权利和义务的阴阳两面

  既然在发展中国家中权利和义务被认为是硬币的两面【48】,那么这一理念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强化——规定个人拥有对团体和他人的义务,就不足为奇了。义务的重要性在区域性文件中也是个共同要素。如上所言,它在《东盟人权宣言》第6条和《美国人权公约》第32条都有提及。

  非洲的人权章程甚至为义务专门设立了单独章节。【49】在非洲,正是权利和义务构成了亲属制度的基础。作为经济和社会单位,每个家庭成员都需要帮助家庭经营。这种帮助深深地嵌入到相互关联的权利和义务框架内。【50】伴随大家庭成员与之俱来的是家庭成员对其家庭的义务所补充某些权利。【51】

  在发达国家的社会,由国家通过社会福利来帮助弱势群体,比如老年人、孤寡者和婴幼儿。作为对比,在非洲这类帮助被视为家庭的义务。【52】家庭有责任来帮助那些因收成不好、火灾、盗窃而受灾之人;家庭能解决成员之间的争端——包括家庭暴力中的夫妻双方;也能在家庭成员的教育和提升上进行投入。【53】因此,在非洲,义务并非由遥不可及且隐身幕后的国家实体实施,而是由临近的亲属承担,借由他们的帮助,家庭成员得以生存。随之而来的,非洲的人权关系更为直接——无论是个人的还是相互的;因此,比起发达国家来说,关系更为扁平化。

  (六)普遍性和情境性的辩证法

  《世界人权宣言》旨在首先由那些与他人有关联之人运用。这一宣言既反映了多样化,又确认了其正当性。因此,《世界人权宣言》认为人权需要在地方性的政治、文化和社会背景内实施也就不足为奇了。对相关国家专门的文化、政治和社会背景应给予重视,该问题在随后的若干协议里进行了确认。它是解读《世界人权宣言》重要的工具。

  因此,《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五段要求对特殊文化、政治和社会背景进行考虑。该规定强调了国家和地区特殊性的重要性,以及不同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的重要性。《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序言指出,在实施文件时,非洲历史的传统美德和文明价值应当给予考虑。根据《东盟人权宣言》第7条,在实现人权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地区和国家所具有的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历史和宗教背景。

  四、结语

  《发展权利宣言》的通过不仅标志着官方对发展权利的承认,而且在人权领域的国际层面,可被视为发展中国家首次成功的联合行动。从这一宣言可以看出,再次团结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力量,制定发展中国家人权全面愿景也完全有可能。《发展权利宣言》的成功采纳是更多行动的灵感之源。在推出《发展中国家对公正和谐的国际人权秩序的全面愿景》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可能对人权问题产生激烈的交锋。这一愿景为人权问题迎来了积极的曙光,国际人权框架对其完全适用。

  《全面愿景》起草者应基于国际人权体制的根本性文件即《世界人权宣言》来制定该愿景。《世界人权宣言》通常被形容为自由—现代主义的赞美诗。某些要素已包含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或也在已经逐步成为讨论背景的商议中起到了作用。这些要素正是发展中国家进行人权思考的核心。因此,将这些要素纳入发展中国家全面愿景文件就显得格外重要。

  由发展中国家自身决定哪些要素应当纳入《全面愿景》。不过,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及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立场,已经可以识别出几项要素。例如,需要依托文化、惯例和道德来履行人权义务;认可辅从原则和不干涉原则的重要性;接纳集体权利至少与个人权利同等重要这一理念;承认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重要的权利;承认权利和义务是硬币的两面;认可根据不同背景推动普遍人权的实施这一理念。

  ([荷兰]汤姆•茨瓦特,荷兰人权研究院院长。)

  注释:

  
①Keba M'baye,“Le Droit du Dévelopment comme un Droit de l'Homme”,5 Revue des Droits de l'Homme(1972),pp.503-534.

  ②R.N.Kiwanuka,“Developing Rights:The UN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25 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1988), pp.257-272.

  ③Khurshid Iqbal,“The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ation”,1 Political Perspectives(2007),pp.1-39,pp.4-5.

  ④Bonny Ibhawoh,“The Right to Development:The Politics and Polemics of Power and Resistance”,33 Human Rights Quarterly (2011),pp.76-104,p.85.

  ⑤Ibid.,p.86.

  ⑥Leigh Jenco,“Revisiting Asian Values”,74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2013),pp.237-258.

  ⑦Dian K.Mauzy,“The Human Rights and‘Asian Values’Debate in Southeast Asia:Trying to Clarify the Key Issues”,10 The Pacific Review (1997),pp.210-236.

  ⑧Kamari M.Clark,Abel S.Knottnerus and Eefje de Volder eds.,Africa and the ICC,Perceptions of Justice,Cambridge,2016.

  ⑨Johannes Morsink,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Origins,Drafting and Intent,Philadelphia,1999,p.35.

  ⑩William A.Schabas ed.,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The Travaux Prépataratoires,Cambridge,2013,p.719.

  ⑪Morsink,supra note ⑨,p.324.

  ⑫Schabas,supra note ⑩,p.161,784;Morsink supra note ⑨,pp.33-34.

  ⑬See Mrs.Roosevelt as quoted by Mary Ann Glendon,A World Made New,Eleanor Roosevelt and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New York,2002.

  ⑭Morsink supra note ⑨,p.282.

  ⑮Ibid.,p.283.

  ⑯Ibid.

  ⑰Ibid.

  ⑱Ibid.,p.21.

  ⑲Sumner B.Twiss,“Confucian Contributions to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A Historical and 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in Arvind Sharma ed.,The World's Religions,A Contemporary Reader,Minneapolis,2011,pp.102-114,p.110.

  ⑳Ibid.,p.106;this,of course,is a literal translation of the Chinese character.

  【21】Morsink supra note ⑨,p.297.

  【22】Wing-Tsit Chan,“The Evolution of the Confucian Concept of Jên”,4 Philosophy East and West (1955),p.295-319,p.311.

  【23】Twiss,supra note ,p.110.

  【24】Ibid.,p.111;Morsink,supra note ⑨,p.296-302.

  【25】Twiss supra note⑲,p.111.

  【26】Ibid.,pp.111-112.

  【27】The two models were distinguished by Geoffrey Wilson,the British member of the Drafting Committee,see Schabas,supra note ,p.722.

  【28】Sumner Twiss,“Confucian Ethics,Concept-Clusters and Human Rights”,in M.Chandler & R.Littlejohn eds.,Polishing the Chinese Mirror:Essays in honor of Henry Rosemont,jr.,New York,2007,pp.50-67,p.55.

  【29】Morsink,supra note ⑨,p.247,quoting the Cuban delegate.

  【30】Ibid.,pp.243-244.

  【31】Ibid.,p.248.

  【32】Schabas supra note ⑩,p.179.

  【33】Ibid.,p.198.

  【34】Ibid.,pp.200-201.

  【35】Ibid.,p.21,105,179,201.

  【36】Ibid.,p.4,5,6,8,12,15,98.

  【37】Articles 27-29.

  【38】Liu Jie,Human Rights,China Road,Beijing,2014,pp.31-32.

  【39】Ibid.

  【40】Information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Beijing,1991,last visited on December 20,2016.

  【41】Tom Zwart,“Using Local Culture to Furth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The Receptor Approach”,34 Human Rights Quarterly(2012),pp.546-569.

  【42】Jeffrey Herbst,States and Power in Africa,Comparative Lessons in Authority And Control,Princeton,2000,pp.251-272.

  【43】Lakshman Marasinghe,“Traditional Conceptions of Human Rights in Africa”,in Claude E.Welch,Jr.and Ronald I.Meltzer eds.,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 in Africa,Albany,1984,p.33;Cobbah supra note ,pp.320-324.

  【44】Night Work Convention of 1990(No.171),Article 1(b).

  【45】See also Robert Weatherley,The Discourse of Human Rights in China,Historical and Ideological Perspectives,Houndmills,1999,p.121.

  【46】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4 December 1986,A/RES/41/128.

  【47】See also Pinghua Sun,Human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 in China,Heidelberg,2014,p.89.

  【48】Ibid.,p.94.

  【49】Articles 27-29.

  【50】Cobbah,supra note ,pp.320-324.

  【51】Marasinghe supra note ,p.32.

  【52】Ibid.,p.34.

  【53】Ibid.,p.36.

Abstract:The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s a fundamental achievement of the joint efforts exerted by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With the new and profound changes occurring in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order,it is necessary to join the efforts of the South together to formulate a comprehensive vision on human rights.The adoption of the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was a great inspiration in this field.This article researches on why there is a need for such a vision,analyzes the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it(such as the provisions in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and tentatively identifies the elements which could be included in such a document,etc.

  (责任编辑刘更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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