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发展权和环境权属于第三代基本人权,与人类发展、世界和平息息相关。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发展与环境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冲突,并导致了严峻的后果。为了实现发展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中国家需要转变发展模式,迈向可持续发展道路,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
关键词:发展权 环境权 《发展权利宣言》 《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
在人类历史上,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从未像今天这样紧张过:一方面,是世界范围内大规模贫困现象的存在,发展中国家需要通过经济增长,推进社会进步和提升人的生存状态;另一方面,是工业化生产带来的巨大的环境问题,资源匮乏、物种灭绝,空气污染、土壤污染、水体污染,直接威胁着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
从人权法的视角来看,上述困境可以归纳为发展权和环境权之间内在的紧张与冲突,这个问题具有普遍性,但在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则尤其明显和突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通过改革开放保持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基本解决了贫困问题,然而,粗放型经济增长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这种模式无法持续。在“富强中国”的理想逐步实现之后,中国政府提出了“美丽中国”的新目标,此一目标的实现,需要重新审视发展和环境之间的关系,争取走出一条两者和谐的新路。
一、发展权与环境权的提出
在人权发展史上,发展权和环境权均属于1970年代出现的所谓“第三代人权”(third generation rights)的范畴。①这些新权利的出现,反映了人类对自身命运的更长远思考和更深刻关怀。
(一)发展权的提出
在国内法层面,生存权作为明确的法律规范最早见于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在其第二编第五章《共同生活》第151条规定:“经济生活秩序必须与公平原则及维持人类生存目的相适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生存权的概念被各国普遍接受。在国际法层面,1969年,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的报告《不发达国家的发展权利》首次提出了“发展权”的概念。1977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要求将发展权列为一项基本人权;1979年,人权委员会重申发展权既是国家的权利,又是个人的权利,发展机会均等。同年,联大通过了反映这个观点的34/46号决议。1986年,第41届联大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作了系统的阐述,并呼吁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促进国际新秩序的建立。《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发展权属于基础性人权,没有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全面发展,其他人权便无从谈起。“从内在特质看,发展权是作为个体的人和作为人的集体的国家和民族自由地参与和增进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发展并享受发展利益的一种资格或权能,是全体人类对全面发展的本质要求;从外在特征看,发展权是广泛地存在于国内国际社会的旨在满足人的基本要求的一项基本人权。因此,从抽象的意义上可以这样定义发展权,即所谓发展权是人的个体和人的集体参与,促进并享受其相互之间在不同时空限度内得以协调、均衡、持续地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②
发展权的提出,反映了人类对于更公正的国际新秩序的要求。与第一代和第二代人权不同,发展权的话语是由发展中国家主导的,其主要内容是发展中国家要获得全面、均衡、持续、绿色的发展,因而,“发展权是不发达、被边缘化的权利主体争取话语权的产物。”③在现实中,发展权的实现举步维艰:一方面,已经相对固化的国际经济秩序格局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后发国家获得稳健发展的机会,另一方面,则是工业化以来自然环境的变化使得发展不再像19世纪以前那么容易,换句话说,新兴起的环境权对发展权构成了另一种抗衡和限制。
(二)环境权的提出
与发展权一样,环境权也是一项新型的人权。“从内在特质上看,环境权是作为个体的人和作为人的集体的国家和民族自由地享用和保护地球的资源与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资格或权能,是全体人类要求过上一种健康而富有成果化的生活的内在要求。”④
在人权发展史上,1960年,一位西德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向北海倾倒废弃物”是侵犯人权的行为,从而引发了是否要把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争论。⑤自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环境与发展会议”将人权和环境问题相联系以来,越来越多的人们倾向于将环境权视为人权;其后,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也为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肯定。《非洲宪章》宣称:“各民族有权享有有利于其发展的普遍良好的环境。”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中,第一条原则即为:“人类有权在一种具有尊严和健康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除此之外,其他如《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内罗毕宣言》等都对环境权作了阐述。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11条也宣布:“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有其本人及家属所需之适当生活程度,包括适当之衣食住及不断改善之生活环境。”
在理论上,对环境权是否属于一项独立的人权曾存在批评和质疑,但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越来越多的人们逐步接受了环境权,开始承认其作为独立人权的地位,“环境权要求以环境的不受损害为基本标准,这一标准不仅是其他权利所没有的,而且是对其他权利的限制,就此而言,环境权也是不可能被包含在其他权利以内的。”⑥环境权与其他人权一样,是一个由多项子权利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系统,包括了公民对于环境的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受到环境侵害时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⑦
二、发展权与环境权的冲突
在当今世界的人权体系中,发展权与环境权的内在冲突非常明显。“环境与发展的对立表现在: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会导致环境问题的产生,对环境的严格保护在短时期内又制约着经济的发展。”⑧人类追求富足、体面、有尊严的生活,而为了此一目的,必然要从自然中获取更多的水、木材、矿藏、石油、天然气。如果人类的需求控制在一个适当的程度,处在自然可以供给的范围之内,人类的发展与自然的和谐就可以并存,而一旦超出合理的程度,这种和谐就必然会被打破。
与此前的时代相比,在今天,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其面临的发展权与环境权之间的冲突及其引发的危机前所未有。发展权与环境权的冲突,成为发展中国家必须面对的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
首先,发展权与环境权的冲突是一个人与自然的问题。虽然权利的主体都是人,但发展权是为了人类,而环境权的目标则是保护环境和生态。“环境权,作为一项人类制度,也是通过作用于人或人们组成的单位而发挥作用,不同的是,在人与人的关系的背后还隐含着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权在作用于人之后还必须通过这些人再影响到人与自然的关系。”⑨工业革命以来,人与自然的关系日渐紧张,而发展权和环境权的内在冲突也开始不断凸显。资本主义工业体系的发展,使得资本对攫取自然资源的需求快速增长,而科技的进步则使得资本对自然资源的大规模开发成为可能。大型的机器可以在一夜之间挖空一座矿山,而跨国铁路和万吨巨轮则可以把原料和商品运送到世界各地。在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同时,人口急剧增加,消费主义不断刺激着人们拥占和消费的欲望。凡此种种,直接导致了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
其次,发展权与环境权的冲突是一个涉及当代人与子孙后代关系的问题。发展权和环境权的享有都存在一个代际公正问题,但也有区别,发展权更多关注当下,而环境权则比较侧重于未来。面对全球性的资源与环境危机,早在1972年,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就提出了一种崭新的公正理论,认为下一代人应该享有同上一代至少同样的资源与环境基础,这标志着资源与环境代际公正的提出。“资源与环境的代际公正是代际公正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内容,其基本涵义是:人类社会是作为一个世代延续的状态而发展的;当今世代的社会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拥有地球的自然资源,共同享有适宜生存的环境;在特定时期,当代人既是未来世代地球环境的管理人和受托人,同时也是以前世代遗留的资源和成果的受益人;这赋予了当代人保护地球的义务,同时也给予当代人享用地球资源与环境的权利。简而言之,每一代人都同等地享有资源与环境的权利;前一代人留给后一代人的环境质量应该不比其从上一代人继承的环境质量差,前一代留给下一代人可供开发的资源应该不比从上一代人那里继承的少;同时,每一代人不应仅为下一代人保存资源与环境而牺牲发展经济、提高福利的机会。”⑩地球、资源以及生存机会属于全人类,既属于当前的人类,也属于未来的人类。如果当代人为了自身的发展用尽了资源、污染了环境,就会使后代人丧失了发展的条件并承担前代人发展的代价,这是对后代人发展权的严重侵犯。
再次,发展权与环境权的冲突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一方面,环境和发展之间的紧张,不是一个国家或一个集团造成的,所有国家和全体人类都负有责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片面强调发展经济,忽视对环境的保护,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匮乏。当发展中国家开始走上发展道路时,他们面临的全球性环境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已经没有了太多碳排放的空间,失去了快速发展经济的能力,也降低了其在发展经济与维护环境之间进行平衡的能力。即使在今天,发达国家也并不是没有排碳或者降低了排碳,他们只不过是利用早已形成的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把碳排放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而已。发达国家发明专利,而生产和制造则由发展中国家承担。当欧美人大量消费着来自中国、印度的廉价商品时,他们就没有资格把环境恶化和气候变化的板子全部打在发展中国家身上。尽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环境和发展的问题上存在利益冲突,但却没有单独属于哪一方的胜利。无论是环境污染还是大面积的贫困,都不是某一个主权国家自己单独的事情,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没有国界,而大面积的贫困必然导致动荡,引发难民危机和恐怖主义,这是全世界必须面临的共同问题。
总之,经济增长本身不是目的,发展必须与环境协调。《发展权利宣言》明确指出,发展是一个多方面综合的进程,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由此产生的好处“得到公平分配的基础上,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人类环境宣言》也指出:“在现代,人类改造其环境的能力,如果明智地加以使用的话,就可以给各国人民带来开发的利益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机会。如果使用不当,或轻率地使用,这种能力就会给人类和人类环境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在自然环境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威胁人类生存的情况下,发展几乎就会失去意义。因而,对于当今世界和当代人而言,必须正视发展权和环境权之间的紧张与冲突,必须寻求化解这一危机的正确方法,否则,人类将没有未来。
三、迈向可持续发展:发展权与环境权的平衡
当前,面对贫富分化的世界和污染严重的地球,面对发展权和环境权前所未有的冲突与矛盾,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摆脱旧的思维模式,放弃旧的发展模式,走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实现发展权与环境权的和谐。
将发展权与环境权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既不能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谋求发展,也不应为了保护环境而停止发展。“环境权与发展权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环境与发展的对立表现在: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会导致环境问题的产生,对环境的严格保护在短时期看制约着经济的发展。但在总体上看,环境与发展是统一的。表现在:发展导致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的解决最终依靠发展。”⑪事实上,环境权与发展权的关系既有冲突和紧张,也有协调和通融的可能。
一方面,从技术的角度讲,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依靠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贫困和环境恶化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因而,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保障,环境保护就犹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也会失去其意义。同时,环境问题还是一个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它需要以科学技术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没有科学技术的进步,没有由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而推动的机器、设备、仪器的全面进步,也就不可能解决环境问题。
另一方面,从社会的角度讲,环境问题的解决最终要依靠社会成员生态文明观念的树立,需要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型,而这需要以发展为前提。只有通过发展,人们才能享受好的生活,接受好的教育,获取科学的资讯,人们的观念才有可能转变,人们的行为模式才能符合现代文明和生态的标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极端贫穷的广泛存在妨碍人权的充分和有效享受;立即减轻和最终消除贫穷仍然必须是国际社会的高度优先事项。”世界的经验表明,如果一个国家处于贫困状态,政府就不可能重视环境保护,社会就不可能走向生态文明。
为了实现发展权和环境权的和谐,为了在维持生态的同时实现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需要世界积极行动起来。
首先,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社会应采取统一的行动,对涉及人类命运的重大问题作出负责任的安排和有远见的筹划。2015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会议通过的《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指出,要“让所有人平等和有尊严地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我们决心阻止地球的退化,包括以可持续的方式进行消费和生产,管理地球的自然资源,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立即采取行动,使地球能够满足今世后代的需求”;“我们要创建一个每个国家都实现持久、包容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和每个人都有体面工作的世界。一个以可持续的方式进行生产、消费和使用从空气到土地、从河流、湖泊和地下含水层到海洋的各种自然资源的世界”。为了这一目的,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在制定国际法律规则的过程中,必须合理分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公正、合理、可行的国际法秩序,实现发展与环境的平衡。“从有利于发展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上讲,要保障发展权实现,必须承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发展上不平等的事实和必须给予来自发达国家的照顾,建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不需发展中国家履行对等义务的优惠、非互惠等特殊待遇的体制。”⑫
其次,发达国家必须在此过程中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对于环境而言,发达国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而发展问题也是全球性问题,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置身事外。“发展权是人类社会借以实现自身平等、和谐地发展的重要手段,而真正实现发展权又是社会进步与历史发展的归宿。发展权蕴涵着自由、和谐、平等的基本价值,而完善和发展国家主权,促进整个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协调平衡地发展又是发展权在当代的价值目标。”⑬因此,发达国家必须在实现可持续发展中有所作为,扮演积极的角色。一方面,发达国家要对落后国家的发展持欢迎心态而非警惕心态,发达国家还要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共同参与到解决贫困问题的行动中来;另一方面,发达国家要积极引导和推动环境保护,在自身切实承担起减少碳排放责任的同时,还要通过其技术、资本、管理的优势帮助发展中国家,共同维护地球的生态平衡。
再次,发展中国家务必改变发展模式,实现绿色发展、节约发展,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其中“绿色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对于中国而言,实现“绿色发展”需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建立绿色发展的制度和机制。要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推动形成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其二是要对环境污染的行为实施严格的追责和惩罚。要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其三是要实施生态保护。要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为了落实中央的决定,实现绿色发展,最新出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明确指出:一方面,要“普遍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升服务均等化水平;全力实施脱贫攻坚,实现现行标准下的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另一方面,要“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着力解决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⑭
四、结论
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中国走出了一条具有自己特色的发展之路。通过经济改革,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中国社会的巨大进步,实现了中国人权状况的整体改善。然而,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付出了生态的代价。当前,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正在进行经济结构、发展模式的调整和转型,对此努力,世界当持乐观和欢迎的姿态,毕竟,青山绿水的“美丽中国”梦的实现,不仅会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条件,世界也会因此受益良多。
(李红勃,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教授,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本文系外交学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一流学科创新工程”项目“全球治理视野中的国际法治与中国作用”(项目编号:3162015ZYYL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三代人权”理论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瓦萨克首先提出的一种人权理论。第三代人权是对全球相互依存这一现象的一种回应,是民族解放运动不断发展的一个产物,其核心命题包括和平、环境和发展等。
②汪习根:《发展权含义的法哲学分析》,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第7页。
③汪习根、涂少彬:《发展权的后现代法学解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6期,第56页。
④侯怀霞:《论人权法上的环境权》,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第36页。
⑤参见李艳芳:《论环境权及其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系》,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第96页。
⑥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第133页。
⑦同上注,第135-139页。
⑧同注⑤,第100页。
⑨徐详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第134页。
⑩成伟:《资源与环境代际公正及其实现》,载《学术交流》2009年第6期,第41页。
⑪同注④,第36页。
⑫汪习根:《发展权法理探析》,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第24页。
⑬同注⑫,第19页。
⑭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2016年9月30日发布。
Abstract: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nd the right to the environment are both third-generation rights,closely related to human development and world peace.For developing countries,there is a de facto conflict between development and the environment,which leads to serious consequences.To coordinate development and the environment,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should take the path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realiz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cological balance while promoting economic growth.
(责任编辑朱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