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全球化背景下,暴力极端主义势力不断蔓延、肆虐,对世界各地人民的基本人权构成严重威胁。加强人权保障,客观上要求必须加大打击和预防暴力极端主义势力。作为深受暴力极端主义之害的国家之一,中国近年来在法律层面、教育层面、国际合作等层面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暴力极端主义挑战的措施。在暴力极端主义已经成为全人类公害的今天,国际社会应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采取全面行动,有效解决导致暴力极端主义的根源性问题,维护和平与安全的发展环境,捍卫人类的基本人权和福祉,让世界的未来更加光明美好。
关键词:暴力极端主义 人权保障 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暴力极端主义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2016年1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联合国大会上提交《防止暴力极端主义行动计划》,明确指出暴力极端主义是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宗教、国籍或种族的极端思想和行动;它是对《联合国宪章》的直接攻击,严重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全;必须加快建立全球、国家及地区行动计划,积极应对暴力极端主义。
(一)暴力极端主义的概念
目前国际社会还没有形成对暴力极端主义概念的统一界定。2015年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反恐怖主义法》第4条强调,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2015年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暴力极端主义是指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视频音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①我国对暴力极端主义作出相关规定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反恐怖主义法》、《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等。
作为目前为止最早也是唯一制定专门反极端主义法律的国家,俄罗斯在其2002年通过的《反极端活动法》中从维护国家政权稳定的高度提出极端主义的概念。极端主义是指,破坏俄罗斯宪法体系和侵犯俄罗斯联邦完整、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公开宣称恐怖主义或其他恐怖活动正当性,挑起种族的、国家的或宗教的冲突及社会仇恨,蓄意宣扬某个社会阶层种族民族宗教语言的优越性而贬低其他阶层种族民族宗教语言的,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权力机关执行公务活动的,公开呼吁煽动实施上述活动或传播和以传播为目的的制作或持有极端主义的材料或物品的行为等。俄罗斯总统普京强调,当今世界极端主义被利用为地缘政治和重新划分势力范围的工具,煽动民族和教派冲突、鼓动以暴力方式推翻国家现行体制是极端主义的直接体现,在俄罗斯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传播极端思想将导致严重和不可逆转的后果,俄罗斯政府必须一如既往地打击和预防极端主义,尤其是极端民族主义。而英国偏重于从价值的角度定义极端主义。根据英国政府的解释,极端主义是指一切反对为英国政府和社会所确认和宣扬的根本价值的言论和行为,包括反对民主、法治、个体自由以及不同信仰和理念之间的相互尊重与包容等。美国的国内法律或政策文件②中则较少涉及对暴力极端主义的抽象定义,一般在相同意义上使用“极端主义”和“极端主义行为”的概念,通过列举式的方法对极端主义进行界定。
国际法上,对“暴力极端主义”概念首次加以明确界定的是2001年中俄哈吉塔乌六国在上海共同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根据该公约,极端主义是指,旨在使用暴力夺取政权、执掌政权或改变国家宪法体制,通过暴力手段侵犯公共安全,包括为达到上述目的组织或参加非法武装团伙,并且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和行为。这一法律概念后来在我国与土库曼斯坦、俄罗斯先后签署的两国协定《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③中又做了适当扩展,该协定指出极端主义还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组织的行为;向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活动提供资金、技术、武器训练的行为;明知相关资产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违法所得及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票据、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转移资金的行为;招募其他人员参与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行为;为实施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使用核材料放射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等。
就学界研究的情况来看,对暴力极端主义的定义也呈现出多样化特征:(1)有学者从思想意识角度认为,暴力极端主义是“一切具有过度激进主义倾向的政治和社会思潮的统称”④,“个人或组织为实现某种严重脱离社会的价值观,排斥与之不一样的一切观念,针对自身或第三者采取暴力或非暴力等手段,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行为”⑤;(2)有学者从宗教视角解读,暴力极端主义主要是指宗教极端主义,是“极少数徒有宗教信仰者之名的人,为窃取不该属于自己的利益,不惜背离歪曲利用宗教,从事破坏正常社会稳定、和平发展主流、不同族群共处活动的一种思想和行为的体系。将宗教歪曲解释到极端以资利用的一种主义。”⑥(3)有学者从其涵盖内容认为,暴力极端主义包括宗教极端主义、民族极端主义和政治极端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是少数分子打着宗教旗号排除异己、实施暴恐破坏活动;民族极端主义强调本民族的优越性而对其他民族的一切采取否定和消除的态度;政治极端主义则以宣扬阻碍社会进步的政治观念为任务。有学者称,这三种极端主义都应属于国家刑法打击极端主义的重要类型。⑦
由上可见,目前关于暴力极端主义的概念界定,国际社会实际还尚未达成统一共识,人们往往从不同角度解读暴力极端主义并加以界定。本文遵循这样一种认识,暴力极端主义在本质上是一种极端的思想、主张或情绪,建基于排除异己、对抗当前政治领导集团和社会公众所持有的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流文明相悖的极端理念之上,凭借一切可能的暴力手段和暴力工具传播其思想、实施极端恐怖活动,以实现个人或一小撮人的极端利益目标。它包括三个层面的基本内涵:一是价值理念的暴力极端性,要求铲除一切异己的思想、价值和信仰等,反复宣示和确立自身存在的绝对优越性。“极端主义的核心特征是拥有自己的目标和原则、视对手为邪恶化身的看法和毫不妥协的态度。极端主义意味着‘不支持我,就是反对我’”⑧;二是追求目的的暴力极端性,以对抗主流文明、推翻和破坏当前政治领导集团所确立的核心政治法律制度、瓦解社会公众所持核心价值观、侵害公众安全、攫取极端的权力和利益等为根本目标。这反映在不同领域,表现为政治极端主义、民族极端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等;三是实现手段的暴力极端性。暴力极端主义遵循这样一种基本的逻辑,即以最小的成本、最快的速度追求极端利益诉求的最大化实现,当这种目的受到阻碍或威胁时,则可以不惜一切后果、使用一切可能的暴力手段。
值得一提的是,暴力极端主义经常与民族分裂主义、国际恐怖主义同时出现在很多重要法律政策文件的论述中,因此也往往容易遭遇概念上的混淆。实际上,暴力极端主义与民族分裂主义、国际恐怖主义是关联性很强而又相互区别的三个复合概念。极端的涵义是指人们往往片面而非全面地看待事物或行为,并且在处理事物时倾向于以偏激的方式解决。暴力极端主义是指为了追求实现个人或一小部分人的利益目标而不惜采取一切极端暴力手段对政治领导集团或社会公众进行威胁,侧重表现为极端的思想、主张和暴力情绪。分裂主义的主要特点是诉诸暴力和恐怖主义活动手段,煽动极端的民族主义,制造民族对立和冲突,进行民族清洗和仇杀。而国际恐怖主义侧重表现为行动、暴力和制造恐惧气氛,具有明显的国际化倾向、恐怖手段多样化、打击范围扩大化和交织着极端主义等特征。某些社会现象可能同时具备以上三股势力的特征。在三种主义交叉存在的地区,暴力极端主义占据着核心位置,是民族分裂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的思想根源。
(二)暴力极端主义对世界各地人权的严重践踏
据统计,2001年全球范围内恐怖袭击事件共发生348起,造成4,665人伤亡。2014年比2013年增长35%。2015年该数字增长至11,774起,共造成28,300人死亡、35,300人受伤、12,100人遭绑架或劫持为人质。⑨而据统计,1978年至2013年间全球造成100人以上死亡的恐怖袭击事件年均仅为4.2次,2014年增长至26次。仅2015年上半年,全球发生的造成100人以上死亡的恐袭事件已经多达11次。暴恐局势仍在不断加剧,世界各地饱受极端主义之害。
2015年1月,恐怖组织“博科圣地”对尼日利亚发起恐怖袭击,造成约2,000人死亡;5月,袭击尼日利亚阿达马瓦省约拉的两个村庄,造成至少80人死亡;6月,在尼日利亚一处市场外发动自杀式炸弹袭击,造成至少20人死亡;6月30日至7月1日,继续制造恐怖袭击,造成至少145名平民丧生。2015年3月,极端组织“伊斯兰国”⑩在也门首都萨那的一处清真寺实施爆炸袭击,造成至少137人死亡、350人受伤;6月,在叙利亚制造恐怖袭击事件,造成至少154人死亡;7月,在伊拉克发动一起自杀式汽车炸弹袭击,造成至少120人死亡、130多人受伤。⑪2015年4月,索马里宗教极端组织“青年党”恐怖袭击肯尼亚东北部加里萨市莫伊大学,造成至少147人死亡。2015年11月,法国巴黎多处发生恐怖袭击事件,造成至少132人死亡。2015年12月加州圣伯纳迪诺枪击案、2016年1月费城枪击案、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等恐怖袭击事件在美国接二连三爆发。2016年3月22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国际机场发生恐怖袭击事件。
此外,根据联合国叙利亚问题调查委员会撰写的报告《恐怖统治:生活在伊斯兰国控制的叙利亚》,“伊斯兰国”在其控制的叙利亚地区使用极端暴力手段实施极端的“恐怖统治”,惯常的暴力方式包括随意处决平民、在社交媒体等网站上大肆宣传极端思想并公开展示屠杀的照片及视频、制造极端恐怖气氛等。他们曾对外声称在袭击摩苏尔和提克里特时将被俘的4,500人中的1,700多名伊拉克士兵集体处死,在袭击叙利亚霍姆斯省沙尔天然气田时将270名叙利亚官兵集体处死。联合国人权高专员2016年11月也向媒体通报称,该机构最近不断接到相关报告,指称极端组织伊斯兰国的武装人员在摩苏尔周边地区绑架平民,将其强行迁往冲突区作为牵制政府军进攻的人体盾牌,以此保护自己免遭伊拉克政府军的空中打击。其中有4名妇女被炸死、17名平民受伤。且据情报显示,11月2日,伊斯兰国组织在摩苏尔城内处决200多人,在古克贾利镇杀害180多名平民,在泰勒阿费尔拘押近400名妇女,并在当地强行招募大量9或10岁的儿童参战。
令人不安的是,全球范围内暴力极端主义还在加速升级,越来越多的人受极端主义思想和情绪的感染,加入极端恐怖组织、参与实施恐怖主义活动,世界各地人民的基本人权遭受严重挑战。
根据安理会第1267号决议设立的基地组织制裁委员会下设的监察小组的最新统计,目前有来自100多个联合国会员国的超过25,000多名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进入叙利亚和伊拉克,以及阿富汗、也门和利比亚,参与反政府和恐怖极端暴力活动。现有将近5万个推特用户公开支持伊斯兰国极端组织的活动,每个用户平均有1,000名追随者。根据有关机构估计,迄今已有2.7万至3.1万名国际“圣战分子”到叙利亚和伊拉克加入伊斯兰国组织,平均每月进入这一地区的国际圣战分子在1,000人次以上,这些圣战分子来自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⑫且有数据显示,自2014年以来,境外参战的数千名西方圣战分子回流至美欧国家、参与实施全球恐怖主义活动的趋势还在持续增强。
(三)保障人权与打击暴力极端主义的关系
暴力极端主义是对人类尊严和人权的严重侵犯,阻碍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发展,打击暴力极端主义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1.暴力极端主义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和统一
暴力极端主义,尤其是政治极端主义、民族极端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其首要对抗和打击的目标即是当前的国家政权。通过传播极端暴力思想、煽动民族仇恨、实施恐怖活动等方式,反复冲撞国家政治秩序,削弱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破坏民族团结,对国家政治安全造成威胁,有时甚至造成政权的更迭。
2.暴力极端主义冲击社会经济发展
恐怖活动重创下的社会环境被严重破坏,公共设施、人力物力等资源都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社会生产陷入停滞,加上溢出的负面外部效应,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如1997年埃及卢克索发生屠杀外国游客的恐怖事件后,当地旅游产业收入下降30%;2001年印尼巴厘岛爆炸事件后,印尼股市开盘,综合指数下降10%,同年国外旅游人数也大幅缩水。与此同时,反恐压力下,国家每年需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各类安保设施建设,社会安全成本不断增长,不仅使人们生产生活的各种快捷途径大打折扣,而且降低了其他经济活动的效益。
3.暴力极端主义漠视和践踏人权
暴力极端主义肆意侵犯公民基本人身财产权利,破坏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危害社会和谐与稳定。通过具有杀伤性和破坏力的暴恐袭击,屠杀平民、轰炸平民聚集区、以平民为人肉盾牌,造成大规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交通中断、工作停止,社会整体陷入动荡不安。
4.暴力极端主义腐蚀公众思想,阻碍社会的精神文明发展
通过违背社会伦理和法律、脱离社会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的欺骗性宣传,毒害和腐蚀社会大众的思想和心理,尤其是对涉世未深的青少年以及处在社会底层对社会有不满情绪的失业人员等群体影响毒害大,并利用暴恐活动反复冲击社会的心理安全防线,造成人人自危的心理恐慌,对社会的精神文化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一方面,安全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以及思想文化环境是人权保障和人权发展的基础性条件。暴力极端主义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思想等方面的现实危害,要求我们在强调保障人权和改善国家地区的具体人权状况时必须予以正视,加大对暴力极端主义的打击力度,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人权的发展。
另一方面,完善国家人权保障是消除和抵制暴力极端主义的重要条件和途径。暴力极端主义情绪在全球范围内加速传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来自全球各地的青少年由于长期失业、基本生活水准得不到保障、人生信仰缺失、受制于凝固的社会阶层流动体制而长期处于社会底层等种种原因,对社会的不满甚至仇恨情绪不断积聚,在外来思想的蛊惑和诱骗下,导致他们当中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打着宗教旗号进行欺骗宣传的圣战组织、参与实施恐怖活动。因此,加强国家人权保障,促进就业,提高弱势人群基本生活水准,改善社会人才流动机制,强调尊重平等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宣扬包容多元的民主法治观念,推动人权发展,是消除暴力极端主义的重要途径。
二、中国打击和防止暴力极端主义的实践
(一)中国深受暴力极端主义之害
暴力极端主义不是适用于某个国家、某个地区或某个极端组织的专属名词。在全球化背景下,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暴力极端主义正以前所未有的强劲势头在全球范围内蔓延,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在此方面独善其身。
中国是恐怖主义和暴力极端主义的受害者。长期以来,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中国境内外的“东突”分裂组织为实现其建立所谓“东突厥斯坦国”的目的,策划、组织和实施了在中国新疆和周边国家地区的一系列爆炸、暗杀、纵火、投毒、袭击等恐怖暴力事件,危害中国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并对周边地区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2013年10月28日,天安门发生震惊中外的“金水桥事件”,3名暴徒驾乘吉普车闯入长安街便道,沿途快速行驶、故意冲撞游人群众,撞向天安门金水桥护栏后起火,造成2人死亡,40人受伤。2013年11月24日,“突厥斯坦伊斯兰党”组织发布恐怖视频,宣称该组织成员对此次袭击事件负责,并且扬言要继续对中国境内目标实施恐怖袭击。2009年7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发生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造成众多无辜群众严重伤亡,暴力现场惨不忍睹,直接经济财产损失达6,895万元。据调查,这是一起由境外遥控指挥、煽动,境内具体组织实施,有预谋、有组织的暴力犯罪。
“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东伊运”)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恐怖组织。长期以来,该恐怖组织在我国境内散播极端思想,煽动恐怖分裂活动,特别是为了达到将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的目的,在境内外进行了大量的恐怖主义活动,造成重大的平民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了中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安全稳定。最近几年,恐怖极端分子制造了一系列杀害无辜平民、侵犯人权、具有血腥恐怖效果的爆炸袭击事件,使我国在边疆地区的反恐和维稳压力剧增。⑬
(二)中国打击和防止暴力极端主义的做法
我国高度重视打击和防止暴力极端主义问题。习近平主席强调,“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这三股势力,必须零容忍”,“恐怖主义和极端思潮泛滥,是对和平与发展的严峻考验。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势力,需要凝聚共识。”⑭我国多起暴恐案件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侦破案件,抓紧缉捕和严惩暴恐分子,对暴力极端主义坚持严打高压态势,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
1.法律层面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制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要求,应对国内外紧张的安全形势,中国加快了打击暴力极端主义和反恐怖主义的立法进程,尤其是在反恐方面,致力于构建一套完善的反暴力极端主义法律体系。
2011年10月1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⑮,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作出界定,为反恐立法迈出第一步。2014年4月,启动反恐专项立法活动、起草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对暴力极端主义概念作出界定,并对相关执法部门的权责分配予以明确。2014年9月公布《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宗教极端犯罪和暴力恐怖活动,提出了适用法律的具体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刑法》相关规范在此类案件中的司法适用。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在宗教团体的设立、宗教活动的开展等方面作出底线规定,并列举了禁止实施的具体违法行为。2015年12月出台《反恐怖主义法》,强调:“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并对具体反恐工作作出重要部署。2015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等新型犯罪的罪名,为消除暴力极端主义的执法活动进一步指明方向。
2.行动层面
在行动指导层面,我国政府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快经济发展和地区扶贫,以完善的人权保障机制遏制暴力极端主义的蔓延。2015年北京人权论坛开幕式上,习近平主席致信强调:“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⑯
据《中国的减贫行动与人权进步》白皮书显示,2011-2015年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扶贫资金1,898.4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率为14.5%,2015年农村贫困人口减少至5,575万人,贫困发生率下降至5.7%。2012-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45.9亿元,专项支持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国家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55亿元,用于支持边境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社会事业发展。“十二五”期间,新疆、西藏、内蒙古等五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分布集中的贵州、云南和青海三省的贫困人口从2011年的3,917万下降至1,813万,减少2,104万人,减少幅度为53.7%,贫困发生率从27.2%下降至12.4%。中国减贫成绩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取得显著的进步。
3.国际合作层面
积极参与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全球反恐论坛等多边合作机制,实施联合国反恐行动计划⑰,强化与周边国家建立反恐伙伴关系,加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政府先后批准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土库曼斯坦以及俄罗斯签署了两国协定——《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目前,中国已经与十多个国家建立了反恐合作机制,在涉恐情报交流、线索核查、个案合作以及能力建设等领域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实质性合作,并通过联合军演、跨境追逃、边境管控、金融监控等形式切实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双多边合作机制建设。2015年,中国有关部门以打击“东伊运”恐怖组织为首要目标,重点推动了中国与南亚、中亚和东南亚等周边国家的反恐合作,加强了与中东国家在“去极端化”领域的合作。⑱
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初步形成由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等地区与次区域国际组织、中巴、中俄等双边及国内机构组成的多层级国际反恐合作体系。
4.教育层面
教育主管部门加强了防止暴力极端主义的教育管理和宣传工作,在各地高校开展反恐行动演练、普及反恐和反极端主义的思想教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高校工委制定了在学校禁止宗教活动的相关的规定,重申学生、教师和学校的角色定位,强调在学校积极开展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增强青少年抵御唯心主义和宗教思想的能力。并明确提出不得在学校和学生中传播宗教思想,进行宗教仪式;不得胁迫、引诱在校学生参加宗教活动。若发生上述行为,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全国范围内很多高校相继举行反恐行动演练,通过知识讲座、报告等形式对暴力极端主义进行宣传教育,从思想教育领域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避免受到极端主义思想的蛊惑和利用。
三、通过全面举措,打击和防止暴力极端主义
(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打击和预防暴力极端主义
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间经济、政治、文化等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基本上营造出一个包括所有主要经济体的世界级自由市场,不同的生产要素、劳动力、技术、资本、信息资源等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使不同文化群体进入同一竞争场域,实现资源共享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同要素相互的纠缠和碰撞。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强势民族与弱势民族、不同意识形态间的冲突,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全球社会演变成一个风险高度密集的社会,为不同文化群体的存在和发展提供前所未有的开放性与兼容性,也不断催化并放大差异群体之间潜存的排他性和分离性。这种复杂的国际环境会给暴力极端主义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暴力极端主义在本质上是一种价值观的冲突,是对人类和平、正义、文明和人类尊严价值观的反动。阿伦特曾指出,暴力极端主义根源于平庸的人性之恶,即个体对信念的背弃、对个体价值观的褊狭追求以及对其他文明要素的不包容和绝对拒斥。⑲正如联合国副秘书长默勒所指出的那样,暴力极端主义分子所宣扬的宗教、文化和社会不容忍讯息正在世界众多地区造成恶劣影响。他们使悬而未决和持续的长期冲突变得更加棘手,导致严峻的人道主义危机,并正在助长文化、宗教和民族分裂。通过抢占领土、挑战国际边界、实施侵犯人权行为以及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宣传其残暴罪行等活动,恐怖和暴力极端组织试图挑战我们共同的和平价值观、正义和人类尊严。暴力极端主义公然侮辱联合国的根本宗旨和原则。它不仅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且破坏会员国和联合国大家庭正在开展的维护人权、人道主义援助、促进可持续发展等重要工作。因此,暴力极端主义是全人类的公敌。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与人类的福祉,各国应当把打击暴力极端主义作为优先事项,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一严重挑战。
习近平主席多次强调指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没有与世隔绝的孤岛。同为地球村居民,我们要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⑳在应对暴力极端主义的挑战中,只要我们加强全球团结的精神,在所有国家、所有利益攸关方和全体人民参与下,一定能够战胜暴力极端主义。
(二)打击暴力极端主义,不能搞双重标准
习近平主席指出:“恐怖主义不分国界,也没有好坏之分,反恐不能搞双重标准。同样,也不能把恐怖主义同特定民族宗教挂钩,那样只会制造民族宗教隔阂。”[21]我们反对暴力极端主义歪曲宗教教义的仇恨宣传,也反对把特定民族宗教与极端主义画等号,反对把极端主义的根源归结到伊斯兰文明本身。
(三)采取多种举措,消除暴力极端主义滋生的土壤
习近平主席指出:“没有哪一项政策能够单独完全奏效,反恐必须坚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只有让青年人在发展中获得生活的尊严,在他们的心中,希望才能跑赢失望,才会自觉拒绝暴力,远离极端思潮和恐怖主义。”[22]
打击暴力极端主义,要充分发挥联合国和安理会的协调与主导作用。当前,国际社会要携手合作,通过落实执行《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让人类摆脱贫困和匮乏,减少社会不平等,加强人权保护,以创造抵御极端主义的适宜社会环境。该议程提出,“没有和平,就没有可持续发展;没有可持续发展,就没有和平。”“我们决心为所有人,包括为数百万被剥夺机会而无法过上体面、有尊严、有意义的生活和无法充分发挥潜力的人,建设一个更美好的未来。”国际社会要采取全面措施,推动创建没有恐惧与暴力的和平、公正和包容的社会。
2015年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华盛顿举行的“遏制暴力极端主义峰会”的讲话中指出,军事行动对抗真正的威胁至关重要,但导弹可以消灭恐怖分子,而良好的治理却能消灭恐怖主义,人权、具有问责的机构、公平提供服务和政治参与是一些最有力的武器。[23]贫困、不平等和压迫是恐怖主义得以滋生和赖以生存的温床,而恐怖活动又会造成更多的贫困和绝望。国际社会必须对此有明确的认识,为此采取协调一致的集体应对行动,并充分发挥联合国安理会和全球反恐论坛等国际性机制的作用,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国家对人权的基本保障,制止造成恐怖威胁的暴力极端主义和激进化的抬头。反极端主义的斗争不仅需要遏止恐怖极端活动,同样重要的是,防止更多极度贫困的人投入极端主义的怀抱。创建一个普遍尊重人权和人的尊严、法治、公正、平等和非歧视,尊重种族、民族和文化多样性,尊重机会均等以充分发挥人的潜能和促进共同繁荣的世界,是防止暴力恐怖主义的治本之策。
同时,国际社会应进一步加强网络秩序治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传播极端主义思想的行为。在互联网时代,那些为了伤害别人而不惜毁灭自己的极端分子凭借具有不受时空限制的网络平台在全球范围内大肆传播暴力极端主义,甚至公开展示极端行为,对公众尤其是青年人的思想造成严重的腐蚀和毒害。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网络治理和网络时代下的人权保护,防止极端主义思想的传播和蔓延。
(张晓玲,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主任、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李思,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
①该修正案在原有法律概念的基础上还引入了“极端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的概念,新增设“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等罪名,以进一步推动反恐法律概念体系的发展。
②2011年8月,美国出台专门的反击暴力极端主义政策;12月,奥巴马政府提出《授权地方合作者预防国内暴力极端主义战略实施计划》;2015年2月,美国国土安全部对该战略计划进行进一步的细化;9月,奥巴马在联合国大会召开期间举行国际反恐会,再次重申应对暴力极端主义蔓延的威胁。
③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06年4月3日外交部副部长戴秉国代表中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会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10年9月27日外交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④汪波:《欧洲伊斯兰极端主义的性质和内在结构研究》,载《国际观察》2015年第4期。
⑤卢有学,吴永辉:《极端主义犯罪辨析—基础理论与立法剖析》,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⑥李兴华:《宗教极端主义研究概要》,载《西北民族研究》2002年第4期。
⑦参见赵璨:《极端主义相关问题研究》,载《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
⑧[美]罗伯特·诺奇克:《极端主义的特征》,郭建玲译,载《东吴学术》2012年第1期。
⑨参见王震:《关于全球反恐战争转型问题的再认识》,载《阿拉伯世界研究》2016年第5期。
⑩联合国官网新闻频道,2016年11月4日访问。
⑪参见杨恕:《国际恐怖主义新动向新特征》,载《人民论坛》2015年第3期。
⑫The Soufan Group,“Foreign Fighters:An Updated Assessment of the Flow of Foreign Fighters into Syria and Iraq”(December 2015,p.4),2016年10月29日访问。
⑬新疆暴恐案还有:4.23巴楚暴力案;3.1昆明火车站暴恐案;5.22乌鲁木齐爆炸案;4.30乌鲁木齐火车南站暴恐案;7.28新疆莎车县暴恐案;12.15萨伊巴格暴恐案等。
⑭习近平:《积极树立亚洲安全观 共创安全合作新局面——在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第四次峰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4年5月22日。
⑮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
⑯习近平:《实现人权是人类共同目标》,载凤凰网,2016年11月15日访问。
⑰2016年4月在日内瓦召开的预防暴力极端主义大会上,我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马朝旭代表发言称,“暴力极端主义是全球性威胁,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中国将致力于充分发挥联合国及安理会的主导作用,以最广泛地凝聚会员国共识,采取协调一致行动,坚决打击暴力极端主义,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传播暴力极端思想的行为,同时积极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与稳定。”,2016年11月1日访问。
⑱《中国已经与十多个国家建立了反恐合作机制》,载光明网,2016年11月20日访问。
⑲参见[德]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林骧华译,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569-572页。
⑳习近平:《中国发展新起点全球增长新蓝图——在二十国集团工商峰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载《人民日报》,2016年9月4日。
[21]习近平:《共同开创中阿关系的美好未来——在阿拉伯国家联盟总部的演讲》,载《人民日报》,2016年1月22日。
[22]同上注。
[23]《潘基文呼吁在打击暴力极端主义时尊重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载联合国官网,2016年11月1日访问。
Abstract:The widespread of violent extremism in a global context has posed a serious threat to the basic human rights of people around the world.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objectively requires that firm measures must be taken to prevent violent extremism.As one of the countries severely affected by violent extremism,China has adopted a series of countermeasures in realm of legal system,educational system,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etc to respond to the challenges in recent years.As President XiJinping has pointed out,the realization of the full enjoyment of peoples human rights is the common goal of human society.With violent extremism being a public enemy of all mankind,nowadays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hat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should take comprehensive actions to address effectively the root cause of violent extremism,to maintain a peaceful and secure environment for development,to safeguard the basic rights and welfare of mankind,and to make the world future brighter from the high level of establishing a genuine destiny community.
(责任编辑叶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