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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伦理和解的科技与人权

来源:《人权》2017年第2期作者:黄爱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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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科技和人权”是全世界普遍关注的重大课题。科技是人权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但是科技发展的误用、滥用和无道德使用也成为人权事业发展的隐患。人权对科技发展具有引导和矫正作用,同时人权也具有局限性,影响自身作用的发挥。为此,要解决科技发展的隐忧和人权的局限,最优的选择是使科技和人权走向伦理和解,从伦理和解中,推动科技和人权的健康、良性发展,实现科技和人权事业发展的双赢。

  关键词:科技 人权 伦理 善

  
“科技和人权”是全世界普遍关注的重大课题,它们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人权研究前沿性问题,研究科技和人权之间的关系对解决科技发展和人权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目前,科技迅速发展,深刻影响着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也深刻影响着人权事业发展;与此同时,科技发展也带来诸多人权问题。那么,如何超越科技发展过程中的人权问题?它的学术努力的基点就在于深入研究科技发展与人权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廓清科技与人权关系的形态,借此来解决科技发展过程中的人权问题与超越人权的局限,以推动科技和人权的良性发展,实现科技发展和人权发展的双赢。

  一、科技理念的人权行动及其隐忧

  科技理念是科技概念及其现实化,科技概念只有与现实相结合才具有生命力和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推动力。就科技与人权关系而言,科技概念与人权现实的统一,是科技对人权作用的价值预设,也是科技和人权关系的肯定形态。

  (一)科技理念

  科学技术简称科技,是科学与技术的通称。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被世人所公认的科技的概念,但是通常认为科学与技术是内在一体的。一般说来,科学是对世界的探究和理解,它力求系统地把握世界奥秘,所以须表述为具有尽可能严密的逻辑结构的理论;它力求按事物的本来面目了解事物,所以须严格接受实践的检验,即务求每一假说都受到来自观察或实验的事实的支持。技术是人们干预、改造和控制事物以及制造物品的操作方法和程序,技术操作不要求理论。①由此可见,科学与技术都具有相应的限度,他们各自都具有自己的视阈;科学表征为一种可以接受实践检验的抽象性的理论,技术主要表达的是一种实践过程中的具象性的方法;科学与技术相结合,形成科技的概念,可以说科技具有科学与技术两者的内涵和属性,表征科学和技术的本性,使抽象性和具象性获得统一,形成探究世界完整的理论和方法体系,并最终积淀成为科技理念。因此,科技理念是科技概念及其现实化,它涵盖科技概念、科技原理、科技价值和科技运作机制等结构。那么,科技的价值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科学与技术表现为控制和征服自然功能。这是科学与技术的直接性功能,意味着发明和使用科技是为了控制和征服自然,以此满足人的直接欲望和需求。其次,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这是科学与技术的正向功能。如果科技概念没有与现实相结合,就不会产生推动力。“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意味着科技概念与现实生活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相结合,成为社会发展进步的推动力。最后,科技是“双刃剑”。科学与技术的发展具有两个可能维度,除了“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正向功能之外,它也可能走到它的反面,呈现出负面功能。也就是说科技理念与科技发展现实的不同一,可能阻碍社会发展,成为侵害人们利益的工具。人权领域,根据科技的作用,它对人权也具有两种功能:一方面可能是促进人权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另一方面,也可能侵害人们最基本的权利。

  (二)科技发展的人权意义

  如果科技理念与人权价值有现实的统一性,则科技可以是人权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并在人权领域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事实上,国内人权领域的现实状况表明:科技发展已经成为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政府制定了一个雄心勃勃的规划,在2020年迈入创新型国家行列,要求在2020年,中国的研发投入要达到GDP的2.5%,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0%。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科技对经济权利发展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更为具体的是,《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表明,科技推动了我国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文化权利等发展。就经济发展权利而言,根据白皮书的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全国粮食产量达到60,193.5万吨;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13,741万辆;固定电话用户26,699万户,移动电话用户新增11,696万户,达到122,911万户。粮食生产、汽车技术的应用以及移动电话的更新换代,都呈现科技对发展权的强大动力。就政治权利的言论自由权利的实现而言,科技为言论自由权利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多样性的平台。截至2013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域名总数为1,844万个,网站总数为320万个,网页数量为1,500亿个;论坛/bbs的用户数量为1.2亿人,博客和个人空间用户数量为4.37亿人,社交网站用户数量为2.78亿人,网络文学用户数为2.74亿人,网络视频用户数量为4.28亿人,微博用户数量为2.81亿人,即时通信用户数量为5.32亿人;手机即时通信用户为4.31亿,手机微博用户达到1.96亿。根据白皮书,科技除了对经济发展权利、言论自由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人权事业的发展起到强大的推动作用之外,还表现在人权的内容和人权的保障方面,科技都起到强大的作用;诸如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等兴起,有利于改善人类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扩展人们基本权利的内容,也要求人们基本权利保障方式予以相应改变。

  (三)科技发展的隐忧

  如果科技发展的理念与人权的现实出现背离,意味着科技发展进入它的负向功能,则会产生诸多问题。目前,科技的发展在“价值无涉”、“价值中立”的意识支配之下,逐渐地与科技的正向发展相背离,走到人权事业发展的反方向,呈现出科技发展对人权事业发展的隐忧,主要表现在科学技术的误用、滥用和非道德使用。从20世纪中期开始,联合国发表了相关宣言,表达科技发展对人权发展的隐忧。1958年联合国通过的《德黑兰宣言》指出,科学发现与技术进步,为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但也可能危及个人权利和自由,标志着国际社会开始注意科学技术对人权的负面影响。②而后在197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利用科学和技术以促进和平并造福人类宣言》中,声明明确要求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利用科学技术来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最充分实现,预防和禁止利用科技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人身尊严。③联合国的宣言表达科技发展对人权发展的隐忧,它深刻表达科技有可能走向自己发展的反面,尤其如果科技发展丧失伦理道德的约束,势必会被误用、滥用,最终沦丧非道德和非伦理的工具,成为侵害人权事业发展的工具。与此同时,科技发展还带来了突破“以人为目的”的人权观念和自由原则的危险,以及产生诸多的人权冲突。随着科技发展社会化扩张,科技发展的结果难以预料,以个体为基础的科学家已经无法控制科技的运用;与此同时,科技运用已经从自然转向人,特别是基因和生命科学运用,可能出现危及人的权利和自由。科技发展对人权影响较大的人权领域有:生命权、隐私权、表达自由权利、人权的国际保护、科学技术的享受权。科技的运用还可能带来诸多的人权冲突,它具体表现在:一是因技术成果的利用造成不同发展水平国家之间的人权冲突,突出表现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出现发达国家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中国家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尖锐冲突;二是因保障某种人权而侵害其他人权之间的冲突。如基于电子学、光学、声学等通讯技术为基础的各种记录装置、监视装置和摄影装置,它一方面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免受盗窃、抢夺的危险,另一方面还有可能侵害公民的隐私权,由此导致保障公民财产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为此,对科技发展必须要进行必要的矫正。

  二、人权理念对科技的矫正及其局限

  超越科技理念发展的隐忧必须要重视人权的作用。从科技与人权关系发展的本性来说,科技与人权的疏离是它们之间发展的必然环节。这一环节的关键在于科技发展已经超越必要的自由限度,进入科技发展的不自由领地。因此,人权领域必须对科技发展进行矫正,使之避免陷入科技发展与人权现实的疏离状态。

  (一)人权理念

  人权,简单地说就是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人权的内涵已经被不同的政治理论家以很多截然不同的方式加以界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消极的、积极的和基本的人权。消极人权承认个体有权反抗任何来自于他人的可能损害其利益的专横干涉;积极人权则要求他人采取积极措施以增进权利享有者的利益。这两个相互冲突的权利概念之间的尖锐对立引起了争议。为了超越他们两者之间的争议,有学者主张基本人权的概念,这一概念否定了将积极人权从消极人权中区分出来的企图,而根据人类生存所必需的有益之物来界定人权。就人权的特性而言,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人权的普遍性表现为人权主体、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普遍性;它意味着作为人,无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水平等差异,都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作为普遍性的原则,是以人的权利和尊严平等为基础的。那么,进一步的问题是如何实现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如何将普遍性的人权意识变为一种行动?这就需要人权的特殊性原则作为必要的补充。人权的特殊性意味着人权的实现和保障要与国家社会的现实状况相联系,更为重要的是与各国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依赖于各国的基本国情。为此,可以看出人权作为普遍性的原则,它要获得现实内容,必须与千差万别的各国现实相结合,在差异性基础上来实现人权的普遍性。从人权发展道路上来看,人权的辩证发展以肯定的形态展现它的普遍性,以人权的特殊性作为人权发展的否定形态,最终以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完成人权的辩证复归形态。如何达到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性,达成人权的共识?当代英国思想家米尔恩提出了“作为最低限度标准的人权”概念。米尔恩所谓“最低限度标准的人权”,承认基于社会发展不平衡和道德规范的多样性而获得某种共同体认可的权利,没有足够的理由被认为也同样适用于其他共同体;与此同时,虽然社会发展和道德规范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一些最低限度的人权必须得到共同的一致拥护。

  (二)人权的矫正价值

  科技发展的隐忧显示科技发展已经进入不自由的境遇,那么,如何超越这一境遇?这必然要求回到“人”这一目的来,它也必然回归人的权利领域来。因此,在科技和人权关系发展进入疏离状态时,必然要发挥人权的作用,对科技发展进行引导和矫正。

  首先,国际社会通过人权立法来引导和矫正科技发展。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在人权领域形成国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的人权宣言,精确地罗列了各项权利,对于指导和促进全人类的人权事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是科技发展必须要遵循的具体价值。如《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生命权、自由权和人身权,科技发展不能以损害生命权、自由权和人身权为代价,它应当是以更好地促进生命权、自由权和人身权的享有为价值取向;否则,这样的科技发展对于人来说是没有意义的,它可能会成为“暴政”或者“暴力”的工具。应该注意的是,《世界人权宣言》只是国际社会对于人权的共识。但《世界人权宣言》达成的人权共识在随后的法律文件中得到确认,这两个文件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它们对《世界人权宣言》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并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它标志着全人类的人权事业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人权的国家行动给科技发展提供人权方向,提供科技发展的人权标准,意味着科技发展如果偏离“国际人权宪章”规定的人权,那么这样的科技发展就违背了国际法,也是不人道的。

  其次,国内社会通过诸多的人权行动来引导和矫正科技发展。人权发展过程中,必须将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相结合,才能获得自身的内容,尤其是人权与科技相结合,对社会发展产生巨大的作用。科技发展的最初意义在于人类控制和征服自然,它被赋予科技“中立”价值。如果科技发展固守“中立”价值,它可能会缺乏发展的动力;如果科技发展没有任何价值归宿,它可能会出现发展的泛滥,成为危害社会的工具。正因为这样,所以人权对于科技的作用在于对科技发展具有矫正作用。就科技发展的价值层面而言,以人权为科技发展的价值追求是科技发展的重要理念,它也是约束、规范科技发展和塑造科技的“善”性的重要理念。科技发展必须要符合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科技发展的人权普遍性意味着科技发展要认真对待人的权利,尊重人的权利和尊严,不能够践踏人的尊严和平等;科技发展的人权特殊性意味着不同的国家要根据自身的科技发展水平,最大低限度地保障人的权利的实现。基于这样的理念,我国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科技领域围绕人权积极地行动。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意味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必须要尊重人权。特别是国家和社会在科技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尊重人权,也就是要以“人”为中心,以“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宪法统摄下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对科技发展通过法律法规形式进行诸多的规定,我国政府对于科技发展也进行诸多人权行动,对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其他事业发展进行适当地人权引导。如2011年11月,文化部、财政部共同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也可以被视为科技发展服务于我国社会文化增长的政府人权行动,它通过正确的人权价值引导,使科技在促进文化事业发展过程中不被误用、滥用。

  (三)人权的局限

  科技发展已经给人权事业发展带来诸多的负面影响,人权理念对于科技发展也具有矫正作用。但是,人权矫正在调节科技发展过程中具有局限性,它表现在:首先,人权理念具有抽象性。人权表现为三种形态:道德权利、法律权利和现实权利。人权本性上是道德权利,道德权利是一种应然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还没有现实性,因此具有抽象性。如果人权是法律权利,虽然现阶段很多权利都规定在法律当中,因此人权还是诸多的抽象规定,也没有现实性;那么,以一种抽象的人权观念去约束或者控制科技的运用,也很可能是没有效果的。人权要变为现实权利,才是具体的。但是,从道德权利、法律权利再到现实权利,它的发展过程具有长期性,也造成人权作用发挥的瓶颈。其次,人权法律化的滞后性。作为一种理念的人权,它从本性来说是道德权利。人权理念法律化的政治行动,使人权具有变为现实的可能性。但是,正是因为人权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之后,成为法律权利,它就呈现滞后性。因为法律的变动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它不可能应对瞬息万变的社会发展。尤其,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试图通过人权来矫正和协调科技发展的非法律化和非道德化的效果是有限的。尤其在法治理念之下,任何行为都应当于法有据,由此对于人权矫正功能的发挥就具有局限性。显然,科技发展给人权事业发展带来机遇,同时也带来挑战;人权从其功能来看,对于科技发展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具有矫正功能。但是,如果把科技和人权都看成是弥补两者之间不足的手段,那么科技和人权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因此,进一步的问题是,如何促进科技和人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一方面要使科技成为人权事业发展的动力,另一方面人权又能引领科技发展的价值方向。要解决这样的问题,科技和人权必然要进行和解,而和解的智慧只有在伦理当中才能找到。

  三、走向伦理和解

  要实现科技与人权关系的发展过程中的良性互动关系,即实现科技发展和人权发展的双赢,必须要使科技和人权走向伦理,通过它们在伦理的和解,才能实现两者之间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一)“人的原则”

  科技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技的发展离不开服务于人的原则和目的,服务于人的价值和尊严。目前人类面临着环境、能源、资源、人口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科技进步可以为可持续发展的决策提供合理依据和有效手段,能够深化人类对自然规律的探索和认识,开拓新的可供利用的自然资源领域,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提供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有效方式。④但是,解决人类面临的问题而发展科技,不能离开对人权的关照,不能离开“以人为本”的发展指导思想。在科技发展过程中,尤其科技发展日益呈现诸多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认真地对待“科学主义”,正确地看待和对待与之相对应的“人本主义”。人本主义是以人为本、以人为目的和以人为尺度的哲学理论形态。科技发展必须要以人本主义为自身发展的哲学基础,否则就要偏离、脱离科学发展的正常轨道。人权是人本主义最核心的价值,它是人的权利,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人成为人的权利。因为“人间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⑤,科技发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的这一目的,“成为人”是人权核心价值,它是科技发展不可忽视的价值,因此科技发展不能偏离“人”,它应当以人为本,服务于人的价值和尊严。在现实生活中体现为科技应当为人类的生活服务,如电子技术的发展,应当是使人们的生活更为方便和快捷,不应该成为窃取人类隐私、窥探他人隐私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科技发展应当是服务于人权的发展,如果科技发展偏离和脱离人权的发展轨道,那么就有可能与人的价值和尊严背离。

  (二)“最好的动力”

  推动人类行动的动力有两种:一种是“最强的动力”,一种是“最好的动力”,“最强的动力不总是最好的,而最好的动力往往动力不强”。⑥从学术资源来看,“最强的动力”是指经济,也被称为“经济冲动力”;“最好的动力”是指伦理,也被称为“道德冲动力”。这是因为经济的宗旨是“利用最有限的资源满足人们最大的利益需求”,追求利益最大化,满足人们最大的欲望,成为“最强的动力”;伦理是以“至善”为最终归宿,它是追求人格完善和精神超越的动力。从我们讨论的主题来看,科技可以被认为是“最强的动力”,因为现代社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已经很大程度上依赖科技的贡献率。人权可以被认为是“最好的动力”,因为人权从属性来说,它是一种道德权利,具有伦理属性,它是伦理的。但是,要使科技和人权能够走向双赢,必须将这两种动力进行生态结合,人之“最强的动力”须与“最好的动力”相结合才会使人成其为人,就今天人类的生存境遇来看,人之“最强的动力”若不能受到“最好的动力”的有效约束,人类便可能自毁于“最强的动力”的盲目冲动。⑦也就是说,科技和人权的关系具有联系的有机性、整体性和具体性。科技和人权的整体性意味着科技发展和人权发展必须被作为一个整体来考量,统筹科技和人权发展,而不是把科技和人权作为单独的元素,科技发展不好势必会影响到人权的实现和保障;而人权事业发展不好,势必也会影响科技的进一步发展。科技和人权的具体性是认为科技和人权发展有各自的发展规律,应当注重科技和人权的各自发展规律,而不能牺牲科技来保障人权,也不能牺牲人权来促进科技发展。科技和人权发展的有机性意味着科技和人权之间的各种元素有机联系,不能割裂,人权的实现和有效的保障,才能促使人投入更大的精力和热情进行科学研究和探索,进行技术的革新和创造,另一方面,科技发展进步才能更有效地保障人权。

  (三)致善

  实现科技与人权的良性发展,必须使科技和人权的关系走向伦理,因为只有在伦理里,只有科技与人权达致伦理的善,科技与人权才能实现良性互动,才能实现科技和人权发展的双赢。

  善是伦理的主题。以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的区分为依据,20世纪伦理学先后出现三种关于善的价值理念,这就是:人格的善、正义的善、美德的善。⑧实际上,这三种不同的善的价值理念是善本身的辩证发展所表现出来的三种价值形态。这三种善的价值形态表明善的价值取向从传统的、追求个体至善的人格主义伦理向追求社会至善的正义伦理的重大转化,在这种转化过程中,正义的善超越人格的善,美德的善超越正义的善。但是,美德的善也是有局限的。美德的善的最大局限在于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与后现代伦理转化过程中文本的历史解读和现实理解的差距。因此,善的价值形态的辩证运动最后实现必然要在“伦理政治”下进行。我们论述善的价值理念的辩证发展,最主要的是结论的运用,善的价值形态的辩证运动轨迹表明,至善社会的造就,离不开德性的个体,离不开社会制度的形式正义,更离不开实质品质,也就意味着现代善的价值既不是人格论的,也不是正义论的,又不是美德论的,而是伦理政治一体化的。科技发展的最终价值追求应当是核心价值和灵魂,根据现有对善的价值形态的理解,应该是个体至善和社会至善的统一。就科技发展而言,它表现为:就个人而言,如果科技的研发和利用的个体应当具有善的本质,表现为应该是对人的关照,对人权的关照。如基因技术不能违背人性尊严而被滥用。其次,就国家和社会而言,应当制定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来促进科技发展,使科技的发展能够体现社会正义。社会正义制度应当是要维护集体人权。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善”的价值的追求,才能使科技发展具有伦理家园,使科技发展拥有精神指引。人权的发展同样也需要拥有精神指引。

  四、结语

  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迅速地改变社会,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使人们享受着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福祉。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超越和进步却触及到人的诸多问题,如侵害人的尊严和人的权利等,这些问题的本质是科学技术与人权的关系。总的来说,科技对人权具有促进作用,但是科技却是“双刃剑”,在促进人权的同时也对人权有所侵害;而人权对科技具有矫正作用,但是人权现实表明人权屈服于科技,如果过度主张人权,可能会阻碍科技的发展,使科技停滞不前;如何使科技和人权有效地和解,那么,它们必须走向伦理,在伦理里才能真正地实现统一。


  (黄爱教,天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哲学博士。)

  注释:

  ①参见卢风:《应用伦理学:现代生活方式的哲学反思》,中国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295页。

  ②参见董云虎,刘武萍:《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61页。

  ③同注②,第962页。

  ④参见罗豪才:《统筹科技、环境与人权,实现科学发展》,载《人权》2013年第1期。

  ⑤[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6页。

  ⑥[德]彼得·科斯罗夫斯基:《伦理经济学原理》,孙瑜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页。

  ⑦参见注①,第301页。

  ⑧参见樊浩:《伦理精神的价值生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0页。

  Abstract:The whole world pays attention to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and human rights”,which is the major subject.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s the power of human rights,but misuse,abuse,and immoral use of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become a hidden trouble of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Human rights serve as guidance and take the corrective ac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yet human rights also have limitations,which can affect their role to playTherefore,to solve the hidden troubl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limitations of human rights,the optimal choice is the ethics reconciliation of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human right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human healthy and benign,to realize win-win situ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human rights.

  (责任编辑叶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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