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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话语下的人权促进与保障:中国的理念与经验

来源:《人权》2017年第2期作者: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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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人类社会整体性中的相对独立性及国家之间的连带责任,其基本遵循是,承认和尊重多样性,维系和提升多样性基础上的关联性和整体性。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话语下,应当从关系性视角和共时性视角去看待人权和人权促进与保障。人权是一个综合性、映射性、整体性概念,全球人权治理需要加强国家内外两方面的能力和条件。中国在此领域的基本经验是,形成以任务为导向的目标治理模式,提升人权法治保障的可执行性和可评估性,通过设立机制、发起论坛等方式将各层次的人权原则、倡议予以实体化、操作化,并不断实施和增强外部合作机制。人类命运共同体也是权利、义务和责任共同体,人权促进与保障不是分担包袱,而是分担责任,是共享价值中的集体责任。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权 促进与保障 理念与经验

  引言

  当今的国际形势深刻复杂,“一超多强”世界政治格局的存在,整体经济发展的乏力,“数字鸿沟”程度的加深,价值观交流、交锋的日益频繁,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交织,渗透进人权领域,影响着个人、群体的基本生存和发展。诸如此类的时空样态所透射出的跨国性、易转化性、主体不确定性和突发性等特点,从表象上看是世界各国在保持内在的独立性和应对外在的新风险上能力不足,而在本质上则是世界各国在多样性基础上的相互关联出现了断裂或失去了平衡,各主权国家将不可回避地形成一种全球连带关系。

  中国在一系列的场合中提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为全球关系的战略走向提供了指引,为开拓全球人权治理的新路径设定了总理念。对此进行阐释,将有助于在全球范围内更好地促进与保障人权。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遵循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来自于对人类社会过往遭遇和未来发展趋势的深刻洞察,超越了经济共同体、政治共同体的理念,不是单纯的“一体化”和“用一个声音说话”,而是回归人类本身,强调人类社会整体性中的相对独立性及国家之间的连带责任,其背后有基本的理论遵循。

  (一)具有多样性才能保持稳定性

  自然界的稳定性依赖于生物多样性①,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人类社会。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的A/HRC/34/49号文件中,也表述了人权依赖于生物多样性的原理。

  有必要强调的是,此一稳定是基于多样性的动态稳定,是系统在内部构成上存在各相关要素的不断相互作用,而在外部表现上却始终保持运行状态相对稳定的动态平衡态势。这种系统中各要素处于彼此容纳的状态而体现出来的整体均衡性,更具有弹性和抵御外在风险的能力,失去多样性的单一性稳定只是静态稳定、刚性稳定,非常容易分崩离析。

  (二)承认和尊重多样性

  无论对于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多样性本身只是一种中性的自然状态,无所谓好坏优劣。但我们时常看到的却是,强势者或霸权者总试图将自身的力量或价值观念强加于自身之外的存在,针对性地消除弱小异类、制造弱势评价以抹平多样性,由此造成了许多对立和冲突。

  就人类社会而言,从人的相互依赖阶段,到人的相对独立阶段,再到人的自由个性阶段,表现为一个历史的过程。②在此进程之中,由于个人、群体的生物特征和社会特征,外在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阶段性,造就了具体个人、各民族及国家和地区在表现形态上必然存在着同一性和差异性。③任何忽略或试图消灭这一特性的行为都是不明智的和徒劳无益的。

  (三)维系和提升多样性基础上的关联性和整体性

  多样性无论是否被承认和尊重,都会在一切时间、空间中存在,并始终作为稳定性的前提条件。对此,要在正反两方面有所认识,既不能减损处于相对先进状态的存在或消灭处于相对不足状态的存在,去强行抹平多样性;也不能“强不齐以为齐”,将不同的多样性表现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或加以改造。如果正义就是各安其位、各尽其责,那就是要承认和尊重各种存在的现实状态,实现各种存在的不同层次的功能,保持彼此之间的整体关联。

  当前,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国家的同时存在,构成了国际社会的多样性。欠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会通过发展解决一些旧的问题,发达国家也可能因为发展而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因此,每个国家都要坦诚面对自身的状况,并在共同体中发挥出不同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对国家表现的评判也不应一刀切,应在尊重各国主权和发展特点的前提下,充分评估、考量各个国家的发展水平,不断做出修正、协和,致力于维持国家间的关联性和国际社会的整体性。

  中国经典表达中“和而不同”“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说法可看作是对以上观点的集中表达。根植于此,现在提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突出了对全球连带关系重要性的认识,要在保有多样性的基础上,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强化各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基本责任。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话语下的人权理念

  我们已经看到了中东乱局造成的难民潮,并由此危及人权保障的境况;也看到在东亚、拉美地区先后爆发过的金融危机,始于一个国家,最终波及整个地区,影响着公民在生存、发展、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基本人权。还有呈“网络化”分布的类似“基地组织”、“ISIS”的恐怖组织、极端组织等非传统安全威胁行为主体,虽彼此并无隶属关系,但又联系紧密、行动灵活,时刻威胁区域安全和全球稳定。这都表明人类社会是一个在多样性基础上存在内在关联的共同体,一类冲突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一国的问题可能扩大成多国的困局,局部的威胁可能牵引着整体的和谐,国内的政治环境和国际的政治态势将不可避免地影响人权,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话语下,必须从关系性视角、共时性视角去看待人权和人权促进与保障。

  (一)人权是一个综合性、映射性、整体性概念

  人类追求安全与和平、保障生存、致力发展的终极目的是要实现“人人得享权利和尊严”的幸福生活。然而,个人或国家对于人权、幸福的理解又可能各有不同。

  人类命运共同体话语下的“人权”概念,首先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发展等领域;同时是一个映射性概念,将前述各领域中所涉的利益、要求、资格、权能、自主选择等表达在人权话语之中,形成权利与事实的相互构建;更是一个整体性概念,把各种人权价值、不同类别的主体,以及各层次的基本权利都贯穿整合起来。这种人权的基本属性是权利性、道德性、普遍性、包容性。

  (二)人权价值的普遍性并不意味着人权标准的普遍性

  “在今天,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无法堂而皇之地否认人权,人权已经成为神圣的观念,全世界都在提倡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④人权的正当诉求是当今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体系,但是实现这些诉求并非只有一个标准和一种路径。

  在一些西方学者眼中,人权的普遍性就是指人权标准及保护人权的制度与模式的普遍性,其内涵并不是“人”这一主体,而是“标准”“规范”。固然西方文明在科学、技术及工商业方面卓越不凡,然而这并不能支撑将其一系列的权利连同某些制度与模式树立为普遍的标准是正当的。这对西方人来说也许是最好的,但认为对大多数人类而言也是最好的却缺少依据。各国在人权促进与保障上都存在着有待改进的方面,肯认人权是对价值的认同,而实现这种价值的理想标准只有出自某种社会形态、文化传统和发展水平,才能连贯成理、发挥实效。

  (三)全球人权治理需要加强国家内外两方面的能力和条件

  人权促进与保障主体之间存在连带性。发展中国家受到外界干扰而保持原来状态的能力和恢复原来状态的能力都有所不足,而且现在受到先发国家干扰的状况增多,受到外在风险影响的程度加剧,他们所面对的困难反射出来也影响了全球秩序的稳定。

  站在全球人权治理的角度,各主权国家应致力于一国内部的稳定与发展,提升对内的治理能力和对外的抵御风险的能力,并尊重他国的主权,维护他国外部的和平与安全。这要求尊重一国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尊重一国的人权法治体系,维系人类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方面的多样性。

  三、人权保障的中国经验

  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是所有中国倡议的总理念。观察中国近年来的实践可以看到这一理念是如何引领人权促进与保障的。

  (一)形成以任务为导向的目标治理模式,提升人权法治保障的层次性、可执行性和可评估性

  我们看到,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让7亿多贫困人口摆脱了贫困,农村贫困人口减少到2015年的5,575万人。此外,在2016年10月《中国的减贫行动与人权进步》白皮书中,通过大量的数据和解说,表现了中国在扶贫、减贫、脱贫的工作中,在指向维护基本生存权的同时,也注重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的行使。形成了以任务为导向的兼顾民主与民生的人权促进与保障模式,同时增进民主参与和民生水平,确保了人权的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整体性。

  我们还看到,中国也积极响应《维也纳宣言与行动纲领》的倡议,自2009年起连续发布了三期行动计划,前两期评估状况良好。行动计划针对公民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类权利,特定群体权利,人权教育与研究,人权合作与交流,实施和评估几个方面提出具体指标,体现出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目标治理模式。⑤再加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各行业领域的主题性纲领性文件、政策的推进,提升了人权法治保障的层次性,并更具可执行性和可评估性,彰显出务实的态度。

  (三)通过机制、论坛来增进和加强人权对话

  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层次性的人权法治体系,包括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肯认,对所加入的人权公约的衔接适用,积极参与区域性公约的签订与执行,不断完善国内法体系,推进落实行动计划、纲领性文件等。逐步表现出了影响力和优越性。

  我们看到,中国还始终积极地参与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及联合国各种机制,完善、助推现有国际机制,并致力于推动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通过参与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以“南南合作”、“一带一路”倡议等推动发展中国家的互助合作,不断寻求全球共识。坚持从经济、发展、民族自决权的角度来进行友好协商,恪守将人权的普遍性与具体国情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设立机制、发起论坛等方式将各层次人权原则、倡议加以实体化、操作化,不断实施和增强外部合作机制。

  四、结语

  个人及人类社会的脆弱性、多样性、稀缺性,是全球和平、安全问题的根源。应当努力寻求公正、包容、安宁的外部环境,倡议各国在国际社会中有所担当,不断推进发展,倾听别人的声音,增进相互间的对话、交流和理解,寻求更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

  应当深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⑥。人类命运共同体也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共同体,过去狭隘的民族或国家利益观突出了民族和国家利益的独立性,而忽略了各民族和国家利益的相关性、连带性和整体性,导致了许多不良的后果。人类命运共同体话语下的人权促进与保障,不仅应强调权利,还更应强调义务和责任,强调国家主权尊严和个人价值尊严。“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的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这不是分担包袱,而是分担责任,是共享价值中的集体责任。

  (周力,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科研管理部部长、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注释:

  ①美国学者R.H.MacArthur于1955年首次提出了关于一个自然群落的物种多样性与稳定性之间的相关关系。一个自然群落的稳定性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物种的多少,二是物种间相互作用的大小。英国著名动物生态学家C.S.Elton根据对物种侵入的研究,在《动物生态学》一书中提出了与MacArthur相类似的假说:第一,在实验条件下,物种组成简单的群落要比组成复杂的群落易于灭绝,同时,为了使捕食者和猎物能够共存,需要一定的生存环境复杂性;第二,小的岛屿比大陆地区更容易受到外来物种的侵入;第三,在物种组成简单的农田生态系统中(特别是由单一作物构成的群落),外来物种的侵入和某一种群爆炸式繁殖更加常见。

  ②马克思提出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大形态: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

  ③对每一个国家而言,地理位置,气候状态,自身的历史进程,文化传统,经济水平,政治形态等,都会影响当前的存在和呈现样态。

  ④[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从普遍主义的人权观到文化相容的人权观》,王志安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75页。

  ⑤参见付子堂:《以目标治理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载《人民日报》,2016年11月25日。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22页。

Abstract:The idea of a Community of Human Destiny emphasizes the relative independence of integrity of human society and the joint responsibilities among countries.This idea admits and respects diversity,and maintains and strengthens connectivity and integrity with diversity as basis.In the discourse of a Community of Human Destiny,we should inspect human rights and human rights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in a relational and synchronic perspective.Human rights are a concept of comprehensiveness,mapping and integrity.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needs to strengthen the capabilities and conditions inside and outside each country.China's basic experience in this field is to form a task-oriented mode of target-governance,making the human rights rule of law more manipulative and assessable.China tries to institutionalize the principles and initiatives through setting mechanisms and forums,and constantly implements and strengthens the external cooperation mechanisms.The community of Human Destiny is also the community of rights,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does not mean sharing of the burden,but sharing of the responsibilities,the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ies embedded in shared values.

  (责任编辑刘更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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