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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事业,温暖的人权行动

2017-07-19 15:21:32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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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3日,4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在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进修。

2017年5月15日,来自坦桑尼亚的留学生在合肥市体验盲道。

2017年4月26日,海南残疾人网络就业示范中心内景。

2017年6月11日,残疾人选手在兰州参加“梦想1公里”体验赛。

2017年5月17日,北京昌平区举办2017助残日主题访谈活动。人民视觉

目前,全世界有10亿残疾人,占全人类总人口近14%。以法律制度规定残疾人权利是保障残疾人权利最基础、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快速发展是中国人权保障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中国建设一个公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日前举行的“2017·中欧人权研讨会”上,中国在保障残疾人权利方面的务实举措受到各方赞誉。

视角:

从“医学模式”到“人权模式”

彼得·佩韦雷利(荷兰乌特勒支大学中国研究中心学术主任):

现代社会对待残疾人的态度和方法已经从慈善、医学的角度过渡到人权的视角。目前,大多数缔约国已经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该公约丰富了残疾人具体人权以及缔约国的义务。希望各缔约国都能在法律制度上形成保障,切实维护残疾人权利。

皮埃尔·贝尔西斯(法国新人权协会主席):

我们的新人权协会成立至今已有40年,协会创办的理由与“残疾人权利保障”之间有着不可否认的联系。残障人士是我们人道主义行动的一部分,他们应该是首先从我们的行动中获益的人。尽管有时候我们之间有着诸多差异,但我们一直在寻求合作来实现一个更美好、更公正、更平和、更团结的世界。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类已经转向了另外一个方向。我们应该对此感到高兴,这不是说宣称满意就此停下来,而是既然残疾人的权利不再有争议,就应该加速前进。对我们来说,现在的努力应该自然地、自觉地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残疾人的尊重、对他们平等尊严的意识和人们对他们的看法中。

付子堂(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残疾人与其他人具有平等的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残疾人权利的确认和实现有赖于法治的保障,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将残疾人的权利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防止残疾人权利受到限制,并且对侵权行为进行追责,为权利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以法律制度规定残疾人权利,是保障残疾人权利最基础、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

残疾人是人类多样性的体现。人类存在和发展的样态必然展现出多样性,正如世界上存在不同肤色、性别和种族的人一样,残疾人是人类多样性的体现。《残疾人权利公约》因此将“尊重差异,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分子”作为原则之一。

从残疾“医学模式”到“人权模式”,我们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程度和保障力度在不断提升,保障方式也在逐步优化。但整体而言,残疾人权利保障状况就不容乐观,我们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加强对残疾人的制度确权和保障,提升社会对残疾人权利的尊重和认可度,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参与度。

张万洪(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

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有5项具体提到残障问题。从文本统计上看,“残障者”和“残障”两个词在“2030议程”中共出现11次。与残障相关的目标紧密围绕在“包容”这个概念周围,强调在落实发展议程中要“包容”或融合残障群体。可以说,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残障相关诸目标的主要任务,就是要调整现有发展议题中残障融合的工作路径。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始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中国政府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顺应了可持续发展的时代潮流,与“2030议程”提出的人类、地球、繁荣、和平、伙伴等理念相容相通。经过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中国残障者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已经得到显著改善,完备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残障者的平等参与权获得充分实现,康复权、受教育权等平等发展的权利也获得有效保障。不过,我国残障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我们需要从战略对接、制度保障、社会动员、资源投入、风险防控、国际合作、监督评估等七个方面入手,分步骤、分阶段推进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残障事业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关怀:

普惠+特惠

吉阿尼·马格赞尼(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国别人权审查司司长):

中国政府从2009年开始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残疾人权利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在残疾人权利保障上设定了具体的阶段性目标,中国社会各界组织与机构也积极参与到残疾人权利保障中来,我们很高兴看到很多国家都把对残疾人人权的保护列入了各自的可持续发展议程中。为了能使残疾人更多参与到社会各项活动中来,我们需要更多的制度保障与更大的包容性。

德美尔(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局长):

目前中国有超过8500万的残障群体——这相当于德国的总人口。中国不乏全面脱贫或者保护残障人士权利的政治意愿。中国政府已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力求改善残障人士的工作与生活条件。国际劳工组织自豪地能够成为这一多部门联合行动中的一员,来打破存在于全社会和劳动力市场中将残障人士分隔开的壁垒,为他们能够进入人人都应享有的工作世界开辟道路。

欧敏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代表):

中国有着世界上最大的残障人士群体,中国政府展示了巨大的决心来消除影响残障人士获得权利的障碍,中国也是世界上第一批通过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国家之一,中国已经制定了60多部法律和条例来促进残障人士权利的保护。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宗旨就是不让任何人掉队,确保了残障人士也不会被落下。中国是第一批推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行动计划的国家之一,不仅在国家层面而且在地方层面都有相应的行动。

何佩德(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副国别主任):

近年来,中国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促进了残障人士的权利保障,颁布了60条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他们的生活。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残障人士是一个逐渐壮大的市场,在产品和服务中考虑残障群体的需求不仅具有社会价值,也具有经济价值,这将带动越来越多有说服力的商业案例,将残障者的需求和针对他们的服务主流化。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残障人士的权利,要把妨碍他们获得权利的障碍清除掉,让一些服务可行、可及,使他们成为社会积极的分子,对社会来说也有积极的贡献。

  郑功成(中国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快速发展是中国人权保障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中国建设一个公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由普遍性制度和特惠性制度,以及工伤保险、伤残军人抚恤等构成。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就是一个快速走向公平的过程,残疾人的人权保障在社会保障方面体现得尤其明显。

虽然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也面临残疾人群体规模庞大、地区发展不平衡、残疾人社会保障诉求在不断升级等挑战。但平等、参与、共享的残疾人保障理念已经得以确立,普惠+特惠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框架日益健全,面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社会力量将成为残疾人社会保障特别是残疾人服务的重要支撑,残疾人能够在共享发展的过程中走向共同富裕。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快速发展是中国人权保障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中国建设一个公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

示范:

让公约、机制发挥作用

柳华文(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人权是所有人的人权,包括残疾人。在人权国际保护的倡导和实践中,对残疾人权利保护的重视有一个渐进的过程。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标志着国际社会对待残疾人的态度和方法发生了“示范性转变”。

国际法是一个整体,国际人权法也是一样。当前,最重要、非常突出的是,要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与普遍性和区域性的其他人权公约与国际法文件结合起来,特别是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等,在联合国改革和发展三大旗帜——和平、发展和人权之下,将国家和社会的和平、繁荣、发展与人权有机结合在一起,从根本上、实质上,可持续地促进残疾人权利保障。

郭春宁(中国残联研究室副主任):

保障残疾人与其他社会成员享有平等人权是人权普遍性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残疾人人权的实现面临更多的困难和障碍,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残疾人人权的特殊性。要促成残疾人的平等权利在事实上得以实现,必须建立人权保障机制,将残疾人人权保障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目前,中国残疾人生存权得到稳定保障,发展权正在得到更好实现。尊重残疾人的意愿,注重残疾人的参与,让残疾人真正成为权利的主体、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参与者和贡献者,是中国特色残疾人人权保障制度的思想基石。法律规则、工作机制、服务保障体系和包容性环境是中国特色残疾人人权保障机制的四个重要支柱。随着“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日益变为现实,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权利保障制度,增进残疾人福祉、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发展进程、平等分享发展成果,成为活跃而卓有贡献的社会成员,保障残疾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事实上得以实现。

汤姆·茨瓦特(荷兰乌特勒支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人权工作,向国际社会提供中国的人权方案,已经对世界人权理论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西方的很多人没有认识到中国人权发展不仅是经济的人权发展,更主要的是人的尊严方面的发展。目前,有不少人正遭受精神疾病折磨,精神病人的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情况并不乐观,源于非精神病人对精神病有恐惧排斥心理。社会应当承担起消除歧视,尊重人权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在2012年颁布表明,中国政府正不遗余力地清除精神疾病给民众带来的危害。

彭文儒(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保护处处长):

全球范围的弱势群体中,残障儿童往往受到歧视,他们的需求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中国在推进残障人士权利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政策和规划,帮助残障儿童获得各种服务,包括他们的教育和社会服务。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保障弱势儿童的相关意见,主要针对需要特殊关照的儿童来进行,主要针对弱势儿童。在这个指导纲要中包括一系列原则,我们应该给他们提供社会援助、福利、教育和各项培训计划。这些指导意见的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想要继续提升我们服务的可及性,就一定要加强我们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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