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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中国残疾人权利司法保障的实践与经验

2017-07-25 14:53:45来源:中国人权研究会作者: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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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研究室副巡视员李晓在“2017·中欧人权研讨会”上发言

中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一贯高度重视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工作,深入开展残疾人司法救助,依法妥善化解涉残矛盾纠纷,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惩处力度,不断探索新途径,在残疾人权利司法保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一、履行我国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承诺,积极采取措施,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司法机制

为积极履行我国加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后作出的庄严承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残疾人法律救助的相关文件,出台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切实在司法实践中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例如,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及对方案的实施办法;2009年5月又再次共同制定《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高法、高检等九部门专门成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等专门机构;2016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2017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第一个案例就是林建国(肢体重度残疾人士)诉山东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当事人行走不便的情况,决定提审并赴当地开庭,多方调解,通过诉讼活动实现了林建国的实体权益最大化,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最高审判机关就如何实质性胡杰行政争议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制定了6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内容,包括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等各环节的程序规定。如2015年,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四家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其中规定了对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受害人,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了,“有条件的人民法院根据条件和实际需要,可以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2014年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中还提出了“做好预约立案工作,积极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提供立案、送达、调解等方面的便民服务,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要求。上述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深入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完善了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司法救助工作机制,丰富和发展了残疾人法律救助的法律制度体系。

二、审结了一大批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非常注重在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中,加强对工伤、道路交通事故、劳动报酬、劳动保险、赡养、抚养等与残疾人权益联系紧密的案件审理指导工作和典型案例宣传工作,加大对侵犯残疾人权益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2015年至2017年5月,全国法院审结民事一审案件23973560件,其中工伤纠纷7770 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2104932件,赡养、抚养、扶养纠纷212033件。以江苏省为例,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涉残疾人案件5万余件。

案例一【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婚姻权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案。曾某某系智残二级的残疾人,2013年7月与张某某登记结婚。在曾某某怀孕后,其父亲担心有遗传风险,要求曾某某流产未获曾张夫妇同意且又有房屋拆迁利益分配问题等原因,导致曾张夫妇与曾某某的父亲矛盾加深。曾父遂以曾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意见,走访社区居委会、婚姻登记管理所、计生委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认定曾某某虽有智力残疾,但与张某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关系和睦,并无感情破裂迹象,本着尊重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最大权益的考虑,依法驳回了曾某某父亲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有效维护残疾人的婚姻权利。

案例二【残疾人劳动权利的保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孔某与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孔某系一级智力残疾人,2011年12月孔某与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至2013年11月30日终止。2013年7月,孔某个人在不理解签署的文件性质的情况下签署了离职申请。孔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法院认为,因孔某不具备对签订劳动合同、签署离职申请等涉及个人重大利益的行为的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重大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孔某代理人对孔某签署离职申请的行为不予认可,孔某签署离职申请的行为应属无效,双方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至合同期限终止。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对孔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案判决表明,司法审判必须依法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让其能通过自身劳动创造幸福生活,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案例三【维护残疾人的继承权】,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陈某某、陈某祥与陈某英等遗嘱纠纷案件。陈某某系双下肢瘫痪的残疾人,因其大嫂陈某英意图占有陈某某父母遗嘱留给陈某某及其弟陈某祥的房产,陈某某、陈某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某楼房第一层归陈某某所有;判决确认某楼房第二层至第六层东边全部归陈某祥占有、使用。人民法院在依法确认遗嘱效力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案涉房屋还未取得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事实,判决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权益依照遗嘱内容分别由陈某某、陈某祥继承。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依法确认了遗嘱的效力,切实保护了陈某某的财产继承权,为陈某某日后的生活所需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大力打击犯罪分子利用残疾人的弱势地位侵犯其人身自由的罪行,对残疾被告人充分保障辩护权,对残疾被害人积极促使被告人履行赔偿责任。2015年至2017年5月,审结4件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刑事案件,切实保障残疾人受害人的人权尊严和人身自由。

案例一【严惩性侵残疾女性的犯罪行为,维护残疾人人身权益】,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林某某强奸智力残疾人冯某某案。被告人林某某曾于2000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7月刑满释放。2012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冒充广东省韶关市民政局副局长,以调查低保收入的名义进入广东省某县某村冯某某的家中,借口要去镇上拿钱骗冯某某的父亲外出。后林某某甩掉冯某某父亲,独自回到冯某某家中,将冯某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限定性自我防卫能力)带回家中多次实施强奸,直至同年2月4日公安机关前往林某某家解救。另外,林某某还强奸另外三名妇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累犯,遂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智力残障女性的人身权益,尤其是性权益容易受到犯罪侵害,需要特别保护。本案林某某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重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明知被害人冯某某有智力障碍,仍冒充民政局副局长,以关心帮助为名将冯某某的父亲从家里骗开,使得冯某某脱离监护,然后将冯某某带回自己家中实施奸淫,且非法拘禁十余天,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法院依法从重判处其无期徒刑,切实维护了残疾受害人的人身权益。

案例二【惩处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拒不执行判决行为,维护残疾人合法财产权益】,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韩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2008年10月,莫某某在被告人韩某某的矸石矿工作时摔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2009年9月,莫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韩某某。2010年9月,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韩某某赔偿莫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8.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韩某某未主动完全履行,莫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韩某某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银行共计取款7万元,但均未用于赔偿莫某某,而是用于乘坐飞机旅游和其他高消费。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将其收入用作其他消费而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致使申请人未能得到赔偿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于2015年9月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韩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积极采取措施,在司法活动中落实《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合理便利”原则

(一)优化绿色通道建设,便利残疾人进行诉讼活动

全国法院积极建设残疾人无障碍通道,方便残疾人出庭诉讼。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693个新建审判法庭和600多个人民法庭完成了无障碍设施建设,方便残疾人诉讼。以江苏省为例,201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力度。全省多地法院建成标准化“残疾人专用审判法庭”,配套建设“残疾人休息室”、“残疾人卫生间”等设施,添置更新无障碍通道、盲人通道和无障碍指引标识、残疾人在诉讼中必需的各类用具和必备品,配齐残疾人所需的翻译人员。有的法院还增设了无障碍电梯、无障碍车位、无障碍厕所等设施,切实便利残疾人进行诉讼活动。

(二)建立涉残案件特办机制、方便诉讼

不少地方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设立涉残案件绿色通道,实行立案、审判、执行一体化服务模式。在办理具体案件中,遵循“三就”原则,即“就近、就地、就便”。同时,针对一些肢体残疾的当事人行动不便的特殊情况,采取“五上门”的工作方式,即上门受理、上门谈话、上门开庭、上门执行、上门回访,以方便残疾当事人诉讼。例如,江苏省兴化市法院审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丁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撞至高速公路路边的防护桩,致使自己小腿截肢。为方便其参与庭审,该院法官将庭审现场搬至当事人家中,并邀请部分机动车驾驶员参与旁听,既保障了残疾当事人权益,又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

(三)相对固定的涉残疾人专业审判执行团队和协作机制

深入研究涉残疾人纠纷案件特征,不断积累审判执行工作经验。建立涉残案件联动协作机制,江苏省法院推行由法警队负责来院残疾人的引导、联络、接待工作,实行残疾人来访“首问制”,做到服务周到、热诚。案件流程上从立案庭开始,对于涉残案件,盖上法院特制的绿色印章,予以重点关注,形成与硬件设施上并驾齐驱的双轮“绿色通道”。对于盖上印章的涉残案件,在立案中加强对残疾当事人的诉讼指导,提高残疾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在审理中依法简化诉讼程序,以减轻残疾当事人的讼累;在执行中,贯彻优先考虑残疾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予以最大保护。建立涉残案件的工作台帐,由专人负责档案数据库的汇总输入,以便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提出工作建议。

(四)积极开展涉残纠纷司法宣传,强化残疾人司法服务协作机制

北京高院、河南高院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规定多种举措为残疾当事人特别是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四、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保障残疾人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的减、缓、免。2015年1月至2016年底,全国法院对共计7597件涉残案件实行诉讼费的减、缓、免。减交306件涉残案件的诉讼费,缓交5052件涉残案件的诉讼费,免除2239件涉残案件的诉讼费。

切实保障残疾人当事人的诉权,让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困难,让残疾人当事人实现权益更加及时,感受司法公正高效更加真切。对无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的残疾当事人,积极为其提供司法救助。涉残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残疾人的诉求很难实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每年都对类似案件进行筛选,对家庭确实困难的残疾人给予一定的司法救助。对残疾人交纳诉讼费存在困难的,依法积极采取缓交诉讼费措施,减轻残疾人诉讼负担;对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涉残当事人的医疗费、赡养费、生活费加大先予执行力度,如南京市溧水区法院在审理一起侵权案件过程中,经全面审查案情后认为,原告自身为无固定来源的聋哑人,其父母皆有残疾,家庭本就困难,现原告仍重伤昏迷,急需医疗费用,依法裁定先予执行7万元并督促履行到位。如南京市六合区法院立案庭与执行局法官为一起执行案件中身患残疾的申请执行人及时送去执行款。加强与民政、残联、工会、街道、社会慈善基金会等部门沟通协调,为残疾当事人解决就业难题。

五、以司法建议的形式,促进和改善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

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对残疾人权益进行保障的方法,极具中国特色。2016年12月14日,一则“残疾人登机遭拒绝 沪法院发司法建议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新闻报道引起了公众的注意,上海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回复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表示将完善残疾人购票流程,进一步改进航空运输服务,方便特殊旅客出行。事情缘起上海一中院受理的两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及一般人格权纠纷案。战某和盛某两位残疾旅客未提前向航空公司申请使用机上专用窄型轮椅,到达机场后,某航空公司以两位旅客“无自理能力、无陪同,不符合公司承运要求”,无法自行登机为由,拒绝其登机。战某和盛某认为航空公司拒绝残疾人登机的行为及退票申请书的表述涉嫌侵犯了其人格尊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诉请未获一审法院支持。该案在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法官充分理解、尊重和关心残疾人,公平维护残疾旅客的合法权益,促成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案后,上海一中法院也并没有结案就算,而是从最大限度保障残疾人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出发,针对《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和航空公司在特殊旅客服务方面的不足分别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某航空公司提出司法建议。建议航空公司建立健全残疾人购票信息传递制度,减少残疾人通知提供特殊服务时间限制,提前公示登机方式以便残疾人及早提出申请等。没多久,这些建议均得到回复。航空公司在复函中表示,已采取措施改进其航空运输服务:一是升级公司官网、 APP 等客户端的购票系统,在旅客填写购票信息页面添加有特殊需求旅客的服务提醒标示,公示旅客服务执行标准和服务电话,旅客在勾选确认已阅读有关资料后方可继续购票;二是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及《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等规定,调整公司《国内运输总条件》《国内旅客须知》《国际旅客须知》《特殊旅客运输说明》等内容,并在公司官网购票须知中公示及标示;三是确立对有特殊需求旅客“尽最大能力承运”的服务原则。公司明确凡符合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公司都将尽可能安排人员或设备辅助其登机,尽最大能力承运,在可行基础上给予残疾旅客最大便利。法院的一份司法建议得到航空公司有效行动和及时反馈。这样一起纠纷,也为后来者创造了“福利”,残疾人今后亦有望随时随地开启一场“说走就走”的旅程。

无独有偶,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的几起案件也是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后,相关部门出台便利残疾人乘客的制度和措施,有效保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残疾军人宋某在购买半价机票时,被某航空公司南京禄口机场营业部以未得到授权为由拒绝,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总后勤部,更新或提高残疾军人证件制作的技术手段,建立和完善残疾军人证件查询系统。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残疾人乘坐公交车侵权纠纷中,为认真维护残疾人出行优惠福利,该院向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人大法工委进行了调查咨询,在了解了江苏省及南京市目前残疾人免费乘车的现状后,通过依法裁判,切实维护残疾人享受出行优惠的社会福利,并在判后向公交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公交部门制定更加便利本地及外地残疾人免费乘车的相关制度及政策。

六、延伸残疾人司法保护职能,唤起社会关爱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残疾人案件时,不仅从实体到程序多方面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还将关爱残疾人延伸到了审判之后。例如,江苏省很多基层法院建立专门心理疏导室,对有心理障碍的残疾人,聘请专业心理疏导师,耐心疏导教育感化。加强涉残人案件判后释法和心理疏导,重点关注涉残疾当事人的内心动态和现实需求。定期回访,强化与社会矫正机构的通联,共同了解残疾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回归社会正常生活。另一方面,加强法治宣传,以庭审进社区、企业等多元化的形式引导社会大众关爱、理解残疾人,自觉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法官在审判之余,及时总结审判经验,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选择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进行普法宣传。每年开展“全国助残日”系列主题活动,大力宣传残疾人保障法,有效培育全社会扶残助残风尚,为残疾人提供各种具体的法律服务与帮助。

为残疾人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不仅是人民法院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加入《残疾人权利法公约》后做出的庄严承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还将会和社会各界一同探索和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新途径,健全残疾人司法救助和司法保障制度,继续推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

(李晓,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研究室副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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