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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现状、困境与政府义务

来源:《人权》2017年第3期作者:许巧仙 常晓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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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残疾儿童拥有平等受教育权利,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明确确认的,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近十年来,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实现水平稳步提高,但依然存在受教育机会权利和改善受教育条件的权利发展不均衡的现实困境。政府需从财政投入、师资保障等方面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供给更为精准的教育服务,并加强检查与监督,提供畅通的司法救济,破解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实现的结构性困境,维护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

  关键词:残疾儿童 受教育机会权 受教育条件权 政府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

  保障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不仅是实现社会正义的迫切要求和重大任务,更是体现社会正义的显著标志和重要内容。①20世纪下半叶以来,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每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残疾儿童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普通学校应向残疾儿童提供有效的教育以提高整个教育系统的效率,政府的教育制度设计和教育计划实施需考虑到残疾儿童的特性和需要等理念及观点,已在国际社会形成共识,并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89)和《残疾人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2006)得以明确确认。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缔约国,需履行这两个公约所规定的相关义务,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提出国家坚持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残疾人教育方针,重点保障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着重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逐步发展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并就各级政府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机会、受教育条件等理念、原则和措施做了可操作的、较为细化的规定。

  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保障研究已成为当前教育权利与义务研究领域的前沿议题,②但检索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相关文献发现,现有研究聚焦残疾儿童受教育权保障法律制度领域,主要探讨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立法的理论基础、法律体系建构和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标准等内容,③实证地研究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权的成果较少,尤其是基于权威数据分析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权实现及保障存在的具体问题以有效支撑特殊教育立法、执法以及残疾儿童教育服务政策制定方面的研究较少。

  二、理论基础、研究设计与数据来源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我国 0-14 岁残疾儿童共 387 万人,占残疾人口总比例的 4.66%,其中 6-14 岁学龄残疾儿童为 246 万人④。本研究以我国6-14岁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七类残疾儿童为研究对象。

  关于受教育权的理论研究比较成熟,学界一般将受教育权界定为,公民依法所享有的、国家通过各种具体措施予以保障的,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种教育机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以及接受各种技能训练的一项基本权利。⑤而受教育权内涵界定也基本形成共识,在整体上内在结构表征为纵横结构的互为链接,纵向层面包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接受非义务教育权利,横向层面包括学习机会权、学习条件权和学习评价权。⑥有学者将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界定为是残疾儿童依法享有的、满足其教育需要特别是特殊教育需要的权利。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涉及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中等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以及终身教育。从权利实现的形态看,残疾儿童受教育权主要包括残疾儿童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教育认可权。⑦本研究将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界定为残疾儿童依法所享有的、国家通过各种具体措施包括特殊教育措施予以保障的,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种教育机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以及接受各种技能训练的一项基本权利。权利的实现形态主要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

  本文主要对教育部编《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06-2015)、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编《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年鉴》(2007-2016)和教育部财务司、国家统计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编《中国教育事业经费统计年鉴》(2008-2015)暨“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五年计划实施期间国家及区域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相关指标数据等进行分析和开发。研究内容从残疾儿童受教育机会权和受教育条件权两个维度展开,测量指标主要为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及办学条件、特殊教育学校生均经费支出、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占比、每百名残疾在校生拥有特殊教育教师人数、残疾儿童三种教育安置形式人数比例等。

  三、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实现的现状

  (一)更多残疾儿童有机会接受义务教育,受教育机会逐年提升

  1.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逐年递增

  综合分析教育部统计年鉴和中残联年度统计数据中关于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各个指标,选择以教育部统计的全国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三类残疾在校生人数除以中国残联残疾人事业年度统计年鉴中全国三类适龄残疾儿童的数据,得到2006-2010年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毛入学率。⑧2006-2010年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分别为52.13%、57.11%、56.87%、61.11%和63.23%,除了2008年毛入学率较2007年略有下降外,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五年间全国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年均增长率为4.94%。

  2.七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逐年递增

  2011年以来,我国特殊教育对象已经扩大到七类残疾儿童,教育部统计年鉴中残疾在校生也不再有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三类残疾儿童分类指标,综合各数据的特点和可比性,选择2011-2014年教育部统计年鉴中全国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在校生人数除以全国义务教育阶段所有残疾在校生人数与中国残联残疾人事业年度统计年鉴中七类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全国人数之和得出2011-2014年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毛入学率。⑨此阶段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是指针对所有类别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2011-2014年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较2006-2010年有明显的增长,全国2011-2014年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分别为75.46%、80.19%、81.09%和82.62%,整体呈现上升趋势,全国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年均增长率为3.07%。

  (二)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和残疾儿童受教育条件逐年改善

  1.特殊教育学校数量逐年增加,办学条件逐年改善

  分析教育部统计年鉴数据发现,2006年我国一共有1,605所特殊教育学校,其中盲校35所,聋校629所,培智学校382所,其他类特殊教育学校559所;之后,盲校和聋校数量逐年下降,但培智学校和其它特殊教育学校数量逐年增长,至2015年,我国一共有2,053所特殊教育学校,其中盲校30所,聋校437所,培智学校458所,其他类特殊教育学校1,128所。十年间特殊教育学校总量增长448所,越来越多残疾儿童拥有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的条件。见表1。

表1 2006-2015年特殊教育学校数量⑩

  近十年来,我国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逐年得到改善。选取《中国教育统计年鉴》中教学与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并结合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人数测算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反映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在校生接受教育硬件办学条件。数据分析发现,2006-2015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条件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2006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为1,797,910m2,后逐年增长,2015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达4,007,151m2,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也由2006年的13.47m2逐年递增2014年的至21.20m2。见表2。

表2 2006-2015年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教学与辅助用房面积⑪


  2.全国从事特殊教育教职工、专任教师总数逐年递增,专任教师占比上升

  选取《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06-2015年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总数、专任教师总数,分析数据发现,2006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总数为43,572人,专任教师总数为33,396人,后逐年增长;2015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总数达到59,548人,专任教师总数达50,334人;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数比例从2006年的76.65%逐年上升到2015年的84.53%。见表3。

表3 2006-2015年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专任教师人数及比例⑫

  3.特殊教育学校经费投入逐年提高

  选取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支出来衡量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水平。数据分析发现,我国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残疾儿童受教育保障条件得到极大改善。2007年全国层面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支出为18,265元,后逐年增长,2010年为38,907元,2014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支出达到51,016元,年均增长率为15.80%。

  四、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权实现的结构困境

  (一)残疾儿童受教育机会权的实现存在“群体结构”困境

  1.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远低于普通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

  我国普通儿童义务教育小学阶段毛入学率从2006年的106.3%逐年下降到2014年的103.8%;普通儿童义务教育初中阶段毛入学率从2006年的97.0%逐年递升到2014年的103.5%;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2006年为52.13%,后基本呈现逐年递增态势,2014年达到82.62%。比较而言,残疾儿童毛入学率与普通儿童毛入学率之间差距逐年缩小,但差距仍然明显。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小学毛入学率与普通儿童初中毛入学率相比,差距由54.17%下降到21.18%;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与普通儿童小学毛入学率相比,差距由44.87%下降到20.88%,但是两个群体之间超过20%的毛入学率差距客观存在。见表4。

表4 2006-2014年普通儿童和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比较⑬ 单位:%


  2.残疾儿童受教育机会性别差异显著

  残疾女童受教育机会远低于残疾男童的受教育机会。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公报数据显示,全国残疾人口中,男性为4,277万人,占51.55%;女性为4,019万人,占48.45%。⑭分析2006-2015年全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男女生人数及比例发现,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中女生人数及比例远低于男生。2006年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男生为229,373人,女生只有125,898人,占总数的35.44%;后基本呈现逐年下降态势,2011年女生比例达到最低点,只占33.77%,远低于男生66.23%的占比;2012年女生比例有所回升到35.20%,但女生在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在校生中比例最高的是2013年,占比也仅为35.85%。见表5。

表5 2006-2015年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男女生比例⑮ 单位:%

  3.残疾儿童受教育机会城乡差异显著

  农村残疾儿童受教育机会远低于城市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机会。虽然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农村人口数量和比例下降。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76,750万人,占55.88%;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0,599万人,占44.12%。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10,193万人,乡村人口减少6,816万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6.20个百分点。《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载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604/t2016 0420_1346151.html,2017年4月20日访问。但分析2007-2015年全国城乡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人数及比例发现,2007年农村接受义务教育人数最多达174,690人,占在校生总人数的42.64%,后呈现逐年下降态势,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残疾儿童人数仅为94,339人,占总人数的21.83%;其中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残疾儿童人数和比例最低,分别为72,599人和20.27%。见表6。

表6 2007-2015年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城乡人数比例⑰ 单位:%

  4.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比例逐年下降,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学生比例逐年增长

  我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特殊教育,二是在普通小学、普通(职业)初中特教班接受特殊教育,三是在普通小学、普通(职业)初中随班就读接受融合教育。选取2006-2015年度教育统计年鉴数据分析发现,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残疾学生的人数和比例逐年增长,2006年我国适龄盲、聋、智障三类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总人数为355,271人,其中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特殊教育学生数为133,452人,占总人数的37.56%;在普通学校特教班中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数为4,700人,占总人数的1.32%;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数为217,119人,占总人数的61.11%。2013年,全国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总人数为358,108人,其中以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三种形式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占总人数的比重分别为46.71%、0.92%和52.37%,接受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比例为十年最低点,而后有所回升但回升幅度较小,2015年,全国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总人数为432,218人,其中以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三种形式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占总人数的比重分别为44.54%、0.72%和54.74%。见表7。

表7 2006-2015年残疾儿童三种安置形式义务教育比例⑱ 单位:%

  (二)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条件的改善存在“区域结构”困境

  1.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水平省际之间不均衡,差异显著

  一般来说,残疾儿童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特教班中接受特殊教育需要特殊教育专任教师,实际上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需要特殊教育专任教师的支持与保障。分析2006-2015年每百名残疾生拥有特殊教育教师人数发现,2006-2015年各省特殊教育师生比水平可分为三个层次。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北、内蒙古和天津等7个省排在第一层次,2006-2015年每百名残疾在校生拥有特殊教育专任教师人数均值在20人以上,其中辽宁省高达26.09人;河南、山西、西藏、上海、浙江、湖北、北京、江苏、宁夏、陕西和湖南等11个省市自治区排在第二层次,每百名残疾在校生拥有特殊教育专任教师人数均值在10-20人之间;广东、安徽、新疆、广西、海南、贵州、青海、重庆、福建、甘肃、四川、江西和云南等13个省排在第三层次,每百名残疾在校生拥有特殊教育专任教师人数均值在10人以下,其中云南省只有4.43人。见表8。

表8 2006-2015年每百名残疾生拥有特殊教育教师人数均值的省际比较⑲ 单位:人


  2.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支出省际之间不均衡,经费保障差异显著

  分析《中国教育事业经费统计年鉴》2011-2014年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教育经费均值发现,各省份生均教育经费支出差异明显。全国层面 2011-2014年生均教育经费支出均值为47,129元/年,其中有13个省份生均教育经费支出均值高于全国均值,18个省份生均教育经费支出均值低于全国均值。根据生均教育经费支出均值具体分布可分为三个层次,排在第一层次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青海,广东、浙江、海南和内蒙古6个省份,其生均教育经费支出均值超过6万元,北京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支出最高达109,257元/年;排在第二层次的有西藏、陕西、江苏、辽宁、新疆、福建、吉林、湖南、山东、宁夏、黑龙江和甘肃等12个省份,生均教育经费支出均值在全国均值上下40,53258,322元之间;排在第三层次的有四川、河北、云南、江西、安徽、广西、湖北、重庆、贵州、河南和山西11个省份,生均教育经费支出均值39,28529,504元/年之间,山西省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支出最低为29,504元/年。见表9。

表9 2007-2014年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支出省际比较⑳ 单位:元/年


  五、保障残疾儿童实现平等受教育权的政府义务

  从以上分析可得出结论,近十年来,我国政府履行保障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权利,提供义务教育公共产品取得了巨大的成效,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实现水平呈现上升趋势。但一方面受制于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发展水平不平衡,另一方面受制于残疾儿童身体器官机能缺陷存在的终身性和难以改变性,以及经济贫困、阶层地位低等多重社会弱势特点【21】,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存在“群体结构”和“区域结构”实现水平不均衡的现实困境。平等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法确定的权利,因而应当以宪法的人权保障原则和国际人权标准为指南,继续积极履行《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政府为包括残疾儿童在内所有儿童提供义务教育机会和条件的责任,以满足残疾儿童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教育需求。【22】

  (一)中央政府建立专项特殊教育经费预算,统筹平衡特殊教育经费投入的区域差异

  有研究发现,由于基础太薄弱,西部地区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与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相比差距明显,当前全国仍有589个30万人口以下的县没有特教学校【23】,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师资力量薄弱。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当前以县级政府为主的特殊教育经费制度,忽视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先天性差异,导致残疾儿童受教育条件的区域结构不均衡。中央政府需建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预算,并向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特殊教育学校条件和师资条件比较薄弱的地区倾斜,推动保障特殊教育条件薄弱区域残疾儿童有效实现其平等受教育权。

  (二)优化残疾儿童教育服务供给结构,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发布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受教育的权利》提出了“各种阶段和各种形式的教育都应具备可提供性(Availability)、可获取性(Accessibility)、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以及可调适性(Adaptability)”四个特征【24】。相比盲、聋、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脑瘫、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接受教育人数更少【25】;接受义务教育残疾儿童中,农村残疾儿童比例远低于城镇残疾儿童,残疾女生比例远低于残疾男生比例。因此,地方政府需考虑特殊教育的资源配置问题,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需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教育资源,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农村残疾儿童、残疾女童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提升重度残疾儿童、农村残疾儿童、残疾女童接受教育的可获取性、可接受性和可调适性,提高各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

  (三)建立健全特殊教育专项检查监督机制,督促政府和学校履行相应义务

  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实施情况纳入督导范围,并可以就执行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残疾人教育教学质量以及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实施专项督导。教育管理部门需配置特殊教育监督专员,监督专员应定期到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视察残疾儿童受教育情况、向残疾儿童家长了解情况,对残疾儿童接受教育情况做出评价并上报教育管理部门,检查督导地方政府和学校积极履行《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

  (四)构建畅通的司法救济系统,为残疾儿童提供法律救济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利,《残疾人教育条例》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招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的;歧视、侮辱、体罚残疾学生,或者放任对残疾学生的歧视言行,对残疾学生造成身心伤害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由其主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需构建畅通的司法救济系统,在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专业人员的支持,及时地得到救济。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其监护人可以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寻求司法救济以主张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权利。

  (许巧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残疾人教育立法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常晓茗,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副教授。本文系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资助项目“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需匹配优化研究”(项目批准号:2017ZDIXM1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同时也得到江苏高校校外研究基地“残障与发展研究基地”(项目批准号:2017ZSJD011)和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项目(项目批准号:2016JY-043)的资助。)

  注释:

  ①参见许巧仙、丁勇:《试论残疾儿童权利的形成与发展》,载《中国特殊教育》,2014年第9期,第11页。

  ②参见刘冬冬、李一杉、刘子阳等:《我国教育权利与义务研究的文献计量分析:基于2000-2015年CNKI数据库》,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5年第4期,第49-57页。

  ③参见韩兴华:《关于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思考》,载《教育探索》2014年第7期,第22-25页;庞文、于婷婷:《我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现状与发展》,载《教育发展研究》2012年第4期,第80-84页;廖艳:《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国际标准与中国实践》,载《西部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第18页;张翼杰:《论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载《残疾人研究》2012年第4期,第13-17页;陈颖:《从应然到实然: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之法律形塑》,载《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6年第5期,第100-102页。

  ④参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6 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2017年4月20日访问。

  ⑤参见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8页。

  ⑥参见汪洋:《受教育权的内涵结构与现实形态》,载《现代教育管理》2015年第11期,第64-68页。

  ⑦参见丁勇、陈韶峰:《残疾儿童权利与保障》,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36页。

  ⑧2006-2015年教育部统计年鉴中关于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数据统计并没有毛入学率指标设计,国家统计局并没有在人口普查中建立单岁组残疾人统计指标,2006年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也无法推算2007-2015年6-15岁年龄段不同残疾类别儿童的数量。

  ⑨2011-2014中残联年度统计数据中没有适龄三类残疾儿童数量的指标,只有7类适龄残疾儿童未入学人数指标,2015年中残联年度统计数据中没有7类适龄残疾儿童未入学人数指标,所以这里只能计算2011-2014年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

  ⑩数据来源:教育部编:《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06-2015),人民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

  ⑪同上注。

  ⑫参见注⑩。

  ⑬同上注。

  ⑭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

  ⑮参见注⑩。

  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17年4月27日访问。

  ⑰参见注⑩。

  ⑱参见注⑩。

  ⑲同上注。

  ⑳数据来源:教育部财务司、国家统计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编:《中国教育事业经费统计年鉴》(2008-2015),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年版。

  【21】参见孟万金、刘在花、刘玉娟:《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儿童教育权利平等和机会公平》,载《中国特殊教育》2007年第4期,第36页。

  【22】参见彭兴蓬、邓猛:《论全纳教育思想与特殊儿童的教育权利诉求》,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第142-146页。

  【23】参见丁勇、陈韶峰:《残疾儿童权利与保障》,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版,第145页。

  【24】参见[挪威]A.艾德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黄列译,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60页。

  【25】参见王培峰:《我国特殊教育公共品供给制度:变迁、问题与建议》,载《学术论坛》2010年第11期,第196页。

  Abstract: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have equal rights to education.And it's explicitly acknowledged by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which embodies the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society.Over the past decade,the realization of rights to education of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in China has steadily improved,but there are still real difficulties in realizing the balance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y and educational conditions.The government shall actively fulfil its obligations from several aspects,including financial investments and guarantees of teachers.It shall provide more accurate educational services,strengthen inspections and supervisions,provide smooth way of judicial relief,crack down on the structural dilemma of realization of rights to education of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protect equal rights to education for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and promote educational equity.

  (责任编辑叶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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