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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多益善:残障权利的多学科研究

来源:《人权》2017年第3期作者:张万洪 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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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残障研究是多学科研究的一个典型范例。近年来,尤其是自《残疾人权利公约》通过以来,残障研究与人权研究结合,催生出残障权利研究。在国际上,残障权利研究呈现出以下态势和特点:研究角度多样,深度和广度都在不断扩大,侧重个人体验及文化诠释,关注个人多种身份对权利实现的交叉影响,重视实证研究、参与性和解放性研究等。残障权利多学科研究在中国已有初步展开。应进一步发展这一研究范式,推动中国残障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残障权利 人权 多学科

  残障问题直到18世纪才逐渐成为一个社会科学研究的类别。在此之前,残障者仅被认为是一群有各种身心损伤的人。①不同于过去仅将残障置于医学视角下检视,残障研究(disability studies)在社会、政治和文化的语境下看待这个问题。②学者们开始讨论与残障者相关的“自主(autonomy)”、“独立(independence)”、“能力(competence)”、“社群(community)”等概念,为后来讨论残障与平等、人权、公众参与等开创了空间。③由于残障议题本身就跨越多个学科,多学科研究已成为残障研究的必由之路。到20世纪末,残障研究已成长为一个典型的跨学科人权研究领域,在历史、文学、社会政策、法律、政治、建筑学等学科视域下关注残障人的相关问题。作为一个较为成熟的、独立的多学科研究体系,残障研究的经验和方法值得被回顾和检视,并藉此大力推广残障权利的多学科研究,来推动残障事业的发展。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残障权利多学科研究的范式转型,第二部分总结国际上残障权利研究的特点,第三部分则侧重于分析中国残障权利研究的挑战与前景。

  一、多学科视野下的残障权利研究

  学界对于“多学科”并无明确定义,实践中还有“跨学科”、“交叉学科”等说法。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的困难在于“学科”本身是建构的,而非客观事实。学科的建构是基于一系列的假设、原则和方法,而不同学科使用的研究方法却常有重合。例如,社会学和人类学有不同的研究目标,但实践中可能使用同样的研究方法,如调查、访谈等。不仅如此,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有新的学科出现,如性别研究等。而性别研究并不必然与其他学科互斥,往往还与其他学科结合形成新的子学科,如女性地理学(feminist geography)。

  有学者对“多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作出区分,认为“多学科”是叠加式的,不同学科背景的研究者就同一问题进行独立研究,例如一位建筑学者和历史学者分别对一幅文艺复兴时期的画作进行研究。“交叉学科”是整合两个不同学科之间的知识从而形成一个新的学科或领域,如“生物物理学(biophysics)”。“跨学科”则是在学科之上,以问题为导向,采用“整体的”方法,由不同学科的学者在共同的理论框架下分工合作,各展所长,例如研究环境污染或饥饿问题的团队。④

  完全厘清这一争议并非本文可以解决的问题,以上只是作为一个参考,为本文的目的,此处使用“多学科”一词,采用最广义的解释,既包括某一学科的理论假设,如经济学中“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又如人类学中的文化多样性;也包括学科下的研究方法,如调查、访谈、民族志、文献分析等,还包括以上三种研究实践(不论个人或团队)。本文的其中一个目的即在于打破学科之间的僵固界限,在残障权利和人权研究中将各种理念和技术融会贯通,在传统的规范研究进路以外发展出以证据为基础的(evidence-based)实证研究(empirical research)。

  多学科研究方法具有独特优势,在提升研究的有效性和促进国家人权政策制订方面潜力巨大。多学科研究旨在打破学科壁垒,把不同学科理论或方法有机地融为一体。具有不同学科背景的专家学者共同合作,优势互补,便于承担综合性的、复杂的重大研究任务。多学科的群体劳动对学者个体研究能力和知识结构的局限性进行了有效的补充,从而超越了学者个体智力和创造力的简单叠加。

  残障议题本身的复杂性使其成为多学科研究的典型范例。“残障”这一概念本身就不具有明晰无误的轮廓,既包括个人身心方面的损害,又包括物理环境与社会态度的影响,现实中表现形式各异,个人体验不尽相同,值得进行历史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以及其他所有可能的视角的考量。正如英国谢菲尔德大学教授Dan Goodley所言:“残障研究是对研究范式的打碎重整,破传统学科分野、探既存研究边界、疑现有理论建构”⑤。这种以问题为导向的整合式的研究取向对我们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目前,国际学术界残障研究领域蓬勃发展,研究成果丰硕,囊括的学科和视角包括社会学、人类学、文学、女性主义研究等。除了相关著作,还有数本期刊专门侧重残障领域的多学科研究,如《残障与社会(Disability & Society)》、《残障研究季刊(Disability Studies Quarterly)》、《国际残障、发展与教育期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Disability,Development and Education)》、《残障与政策研究(Journal of Disability Policy Studies)》、《文学与文化残障研究(Journal of Literary & Cultural Disability Studies)》、《社会科学与残障研究(Research in Social Science and Disability)》等。200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残疾人权利公约》后,残障议题全面进入人权视野,受到高度关注。

  残障权利研究是广义残障研究的一部分,但要在残障权利研究和其他的残障研究间作区分并非易事。一些文章中比较明确地讨论残障者的权利,或使用权利框架;有一些文章虽未直接提出权利,但包含了权利的视角和人权的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参与和赋能(empowerment)等,并且其目的在于促进残障者平等的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本文采用广义的理解,即以上两类都可被认为是残障权利研究。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文章虽然标明是“权利研究”,但全文却充满了对其研究的群体,即残障群体的优越感,认为残障群体是“被施予权利”的对象。权利研究和人权(法)研究本身蕴含价值选择,而研究者选择的立场显然会大大影响其研究发现。

  残障权利研究的圭臬和出发点是《残疾人权利公约》。该公约是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的第一个人权公约,也被称作是截至目前理念最先进的国际人权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的从“个人模式”向“社会模式”的范式转变对于人权保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包括尊重个人自主与多样性、充分参与和融入社会、无障碍和合理便利等,承认残障者的主体性和权利持有者身份,对中国残障者权利乃至其他群体的权利保护都具有极高的价值。

  中国政府一直积极地致力于残障者权利的保障。2008年,中国修改了《残疾人保障法》并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随后,又积极出台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精神卫生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残障人的各项权利。在中国政府和残联的大力推动下,不仅中国残障领域的实践得到了迅猛发展,残障研究也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残障(权利)研究在中国还处于起步期,在数量和广度上很有限。笔者在中国知网全文期刊数据库中使用“残障(人/者)”、“残疾(人)”进行检索,其中有相当大一批文章被划归到医学、康复和特殊教育等传统的基于病理学所做的分类。还有一些是关于残障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就业安置、无障碍设计和辅具开发技术等,但基本上都是将残障人作为福利的客体和慈善施予的对象来处理,残障人的主体性体现不足。因此,迫切需要从权利角度(而非以往的病理学的、慈善的视角)来看待和讨论残障问题,需要在《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基础上,使用审视人与社会的互动这个全新视角,进行关于社会建构、身份认同和权利的思考;同时,应通过残障者的法律能力(legal capacity)等角度,重申残障者作为人的主体性,进而对包括医学在内的传统知识发展进行反思。

  二、残障者权利多学科研究的特点

  综合看来,目前国际上的残障权利研究具有以下特点:(1)研究角度多样,且深度和广度都在不断扩大;(2)从抽象的理论、规范性研究转向注重具体的、实证性研究;(3)在“事实”的基础上,侧重“人”对其周遭社会、文化的体验及诠释;(4)关注个人多种身份对权利实现的交叉影响(intersection);(5)以“人”为中心,将研究对象(research subject)视作研究参与者(research participant),重视参与者的赋能(empowerment)与解放(emancipation)。

  (一)残障权利研究角度多样,涉及众多学科

  目前国际上除法学外,关于残障权利的研究包括涉及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心理学、经济学、话语学、文学、性别研究等多个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学科和领域(此处没有包括一些应用学科如医学、康复学等)。以下试举几例说明。

  基于以上不同学科的特性,对于残障权利的研究基本上有两个维度。一个偏向对于“客观”事实的描述与分析,试图厘清和呈现各种因素对于某种社会现象的影响以及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这类研究较多使用定量的方法,着重对数据的统计分析。在权利研究中,这类方法可以帮助分析权利保护与实现的内外在因素,或某种法律或措施对于保护某种权利的效果。美国有很多关于《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的实施效果的研究。有的研究通过对一段时间内的一定样本进行数据分析,发现ADA通过后,美国残障者的就业率并未提升,反而降低。⑥而也有研究指出,要评估残障者就业的情况,有一些因素需要得到特别考虑,例如统计口径,即哪些人被包括在ADA定义的残障者下,还有政府的残障补贴制度(disability income)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就业意愿。研究表明,在使用不同的测量标准时,得到的结论也会有所不同。⑦

  除了基于社会学的统计,也有研究利用经济学的理论来讨论残障者就业权利的实现。基于微观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theory of rational choice)”,个人的经济行为决策来自于对成本、收益和过程中风险的平衡。根据这个理论,残障者在决定是否申请残障保险(disability insurance)时,他/她会像一个“理性人(rational actor)”一样做决策,会看申请保险和找工作两者哪个成本低,收益高。并且从风险角度来看,残障者还需要评估申请保险失败的风险有多大,如果不太容易申请成功,那么他/她可能会选择找工作。⑧

  残障权利研究的第二个维度是“诠释性的(interpretive)”。相对于第一个维度,诠释性研究更多地关注在某一个特定的社会文化语境中,人们如何解释特定的社会现象。这种视角对于权利研究十分重要,因为人们对某些现象和概念的理解往往是在特定文化中建构起来的,而这种理解又会反过来影响人们的态度和行为,进而强化这种文化。所以,当一种对于某个群体的歧视性的态度被建构起来,在人们脑中形成且日益根深蒂固,那么整个社会政策中都会弥漫着对这一群体的偏见和排斥。进行诠释性的研究,可以启发人们思考平日无处不在的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并指出需要改变的症结。这类研究通常是定性的,使用深度访谈和观察等实地调查来寻找研究发现。人类学中对残障权利研究做出最大贡献的是文化人类学(cultural anthropology)和医疗人类学(medical anthropology)。一定程度上的身体和精神的特质的存在世所公认,但不同的文化和社区会对这种特质有各异的反应,人类学的贡献就在于将残障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的体验来探索。例如,一位人类学家发现在有一个地方,听障率极高,以至于听障在当地根本就不被认为是一种残障,因为每个人都会手语。在这样的社会中,被人们认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残障定义就完全不适用了。又如像“偏离(deviance)”、“污名(stigma)”和“他者(otherness)”这些人类学的经典理论都可以用于残障权利研究之中。残障者因为偏离于主流的、普遍的标准,于是引致污名,被看做是他者,在现实中被边缘化。⑨在人类学研究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

  除了上述较为主流的学科,还有一些学科例如音乐、地理学等也对残障进行研究。这些研究角度新颖,启发人们重新思考人、身体与社会的关系。⑩

  (二)实证研究,有理有据

  除了综合运用各个学科的理论,残障权利研究注重实证性。权利研究中的实证性会大大加强其论点的说服力,进而对于决策者制定政策、或对于改变公众的态度都会有正面影响。例如,针对认为“残障者工作表现不如健全人”的迷思,有学者进行实证研究,设计测试工作表现的模型和指标,同时在残障者和“健全人”中抽样测量,得出的结果是残障者除了服务的时间更长以外,在其他指标上如出勤、生产率、任务管理等方面都跟非残障者无显著差异。⑪

  在笔者主持的“中国残障权利多学科研究”项目第一期下,有一位人类学研究者,用非结构访谈的方式探索精神病院住院女性的体验,了解她们的权利状况和影响因素。她在文中使用大量案例和受访者的口述,进而提出,“住院女性往往体验到家属以爱与保护为名义,用医药监控、束缚其行为,尤其是当家庭矛盾纠纷较多或女性在家中地位较低时。住院女性感受到的自由权、婚育权、健康权的被剥夺是家庭和精神医学联手规训的产物。” ⑫

  文献分析本身也是一种实证研究。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张恒豪、苏峰山对战后(1952到2003年间)台湾小学教科书中关于障碍者的内容进行分析,包括身心障碍者的角色出现的数量、类型与诠释的方式等,得出如下结论:“(1)身心障碍者在课本中出现的比率非常少。在包含障碍者的课文中,障碍者的意象以肢体障碍为主,心智障碍者几乎不存在;(2)指称方式从‘残废’,转变为‘(身心)障碍者’;(3)两极化的障碍者意象:课文中身心障碍者的论述不是可怜的、需要帮助的,就是励志的、可以鼓舞一般人的;(4)‘障碍’被定义为个人问题,忽略了社会环境所造成的障碍;(5)缺乏身心障碍者的声音与世界观,也缺乏障碍者的异质性及多元文化观点的讨论。” ⑬

  (三)个人体验及文化诠释

  上文已经提到,诠释性的研究可以反映社会文化中的主流态度及其如何压制边缘的群体,并且这种研究呈现的过程是微观的、具体的、人性的。过往的研究以及中国目前很多研究往往只关注宏观的社会结构和事实,个人在其中并没有位置,这使我们的权利研究变得冷冰冰,无法影响决策者和公众。因此,我们需要更多有血有肉的研究,也就是要有“人”的存在。国外有学者研究残障者如何习得“非残障文化(nondisabled culture)”并按照非残障者的期待进行反应。研究者将“非残障文化”用一系列的生活对话展示出来,例如:

  “我一点儿也看不出来你有残障。”

  “至少他没有那么残。”

  “你太勇敢了,我不知道你是怎么面对的。”

  ……

  这些说法看起来很日常,似乎并无问题,但研究者试图证明这其实是“非残障文化”下的思维,其中暗含的意思仍是对残障的污名。而残障者还需要被迫接受这种文化,并按照这种文化的期待,表现出像是可怜的不幸者的样子或是无比感激其他人的施舍。这种文化使残障者无法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社会生活,是对人权理念的违背。⑭

  话语分析(discourse analysis)也是一种很重要的研究方法,用于解构话语、思想和实践中的深层权力关系,而权力关系往往决定着权利的分配和实现程度。根据福柯的理论,权力不仅仅存在于宏观层面,而是无处不在,并且通过话语不断的强化。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指出,在专业人员(professionals)和残障者之间就存在着这样的权力关系,这种权力关系导致的偏见是:如果当专业人员和残障者,特别是智力障碍者的表达出现不一致,往往是残障者先遭到怀疑。此研究通过详细观察和分析一位专业人员对一位智障者的访问过程,指出使智障者说出相互矛盾答案的原因根本就来自专业人员的问题设计。专业人员对于残障有先入为主的假设,并且在实践中通过技术(无论是否有意识)和权力使自己的假设得到证实,这本身就是对人格尊严的预先否定。⑮

  (四)多重身份与权利实现

  每个个人都可能拥有多重身份,一个残障者可能同时还是一个女性、黑人、老人……,这些身份叠加起来对个人权利的实现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目前国外的残障研究和人权研究都很注重多重身份的研究,这在国内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残障权利研究领域最成熟的是性别与残障研究。实证研究表明,有残障的女性往往在社会上会遭受双重歧视,使她们的处境更加困难。⑯性别与残障研究的一个契合点在于二者都是被污名化和被压制的群体,女性在很多语境下也被认为是不完全的,相对于男性而言是有缺陷的。所以,在现实中,在有些情况下女权主义群体和残障群体会联合行动。但二者在有些问题上也有观点分歧,例如,当提到认为女性是不完全的、有缺陷的,跟残障者一样的时候,这本身就有对残障者二次污名化的嫌疑。另一个例子是,残障权利倡导者主张不论胎儿是否有缺陷,都有被生下来的权利,而女权主义者则主张母亲有绝对的生育决策权,可以决定是否堕胎。

  (五)参与性、解放性的研究

  残障权利倡导者的权利宣言是“没有我们的参与,不要做关于我们的决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目前在学术领域,残障者在研究中的角色也是研究者们热烈讨论的问题。这其中包括研究的方式,即残障者不应仅被视为“研究对象”,而应是“研究参与者”,对研究过程有足够的了解和发言权。另外,从研究的目的来看,很多学者已不满足于单纯揭露研究发现,而更多地思考,如何将研究变成一种行动,通过这一过程赋予残障者权利,并积极推动社会变革。不仅如此,很多民间的行动者也开始积极参与研究,甚至还有一些争论是关于非残障者是否有资格做残障研究等等,这都说明随着残障权利运动的发展,残障社群的影响力越来越大。⑰在做人权研究的过程中,我们也不应忽视社群自己的声音和力量,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研究的目的。

  三、残障权利多学科研究在中国

  残障者权利已成为全球和中国人权研究和实践的重要领域。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世界上约有6.5亿残障者,约占世界总人口的百分之十,是人数最多的“少数群体”⑱。根据中国2010年的统计数据,中国共有残障者8,502万。由于偏见、歧视的普遍存在和社会支持的缺乏,残障者的权利状况不容乐观。中国政府对残障议题日益重视,并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对话,相关研究十分必要。自2011年起,由中国人权研究会编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人权蓝皮书)中连续多年设有关于中国残障者权利保护状况的专章。

  为了推动基于权利视角的、多学科的实证残障研究在中国的发展,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自2012年起发起“中国残障权利多学科研究”项目。项目至今共招募了50余名来自高校、政府和残障组织的研究者。研究者的学科背景也各不相同,包括法学、社会学、人类学、新闻传播学、政治学、文学等。该项目组织关于残障权利与多学科研究方法的培训与会议,旨在提升项目参与者的研究能力。在项目的支持下,研究者们以《残疾人权利公约》为框架,独自或与其他研究者合作开展研究,产出了一系列丰硕的学术成果,包括残障者的受教育权、工作权、精神障碍者权利、性别与残障等多方面的研究。根据项目成果汇编的《残障权利研究》是中国第一本明确采用权利视角的学术集刊,意义重大。笔者全程参与、协调项目,在项目执行期间有如下观察。

  第一,质性的(qualitative)、诠释性的研究数量比较少。上文已经阐述了诠释性研究的重要性和价值,但在目前相关的研究成果较少,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国内的研究者仍然更关注“客观的”、“可复制的”研究发现。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们进行更加批判性的、有启发性的诠释研究。另一方面,有项目的参与者反映定量研究相对来说更容易,而质性研究要花更长的时间。我们认为这跟学术训练有关。不过,如果我们承认“人”在研究中的重要性,未来就应该加强质性研究的部分。

  第二,不同领域、不同学科背景的研究者之间的合作还有待加强。在我们的项目中,有一些非常成功的合作案例。例如,一位高校法学学者与一位经济学背景的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合作进行公部门招录残障员工的实证研究,研究中既有严谨的法律分析,又有来源于民间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的第一手材料,还包括该组织对残障社群和公部门相关人员的访谈,指出公部门在招录残障员工中的挑战,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⑲还有一个例子是两位法学背景的参与者合作,研究对于精神障碍者的支持性决策(supported decision making)。由于一位有过在社会工作机构实习的经历,所以使用真实案例细致的分析了监护制度在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精神障碍者权利的影响。⑳尽管如此,这样的合作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也看到实践中有的情况是尽管团队里有研究性别与残障的学者,但有些其他学者的研究中却缺乏性别视角。

  第三,残障社群本身的参与逐步加强。我们越来越注意到残障者本身和民间社会的力量,所以我们在项目招录中也注意保持来自民间组织和残障社群的研究者的比例。事实证明,他们对于残障权利的理解往往比学者要更深刻,更具体,同时也能给整个研究团队带来活力。这也正好印证了“没有我们的参与,不要做关于我们的决定”这一原则。

  展望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夯实残障权利多学科研究的基础,培养未来的残障研究学者和建设多学科残障权利研究团队,为中国的残障事业贡献力量。

  (张万洪,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权研究院副院长;高薇,武汉东湖社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本文写作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项目“西方最新人权法理论、实践与中国人权法学创新”(项目号:15JJD820023)的资助。)

  注释:

  ①See David L.Braddock & Susan L.Parish,An Institutional History of Disability,in Handbook of Disability Studies,edited by Gary L.Alberecht,Katherine D.Seelman and Michael Bury,Sage Publications,2001,p.12.

  ②Simi Linton,Claiming Disability,Knowledge and Identity,NYU Press,1998,p.132.

  ③David L.Braddock & Susan L.Parish,pp.5-6.

  ④See Bernard C.K.Choi.Anita W.P.Pak,“Multidisciplinary,Interdisciplinary and Transdisciplinary in Health Research,Services,Education and Policy”,30 Clinical & Investigative Medicine,2007.

  ⑤Dan Goodley,Disability Studies:An Interdisciplinary Introduction,Sage Publications,2011,p.32.

  ⑥John J.Donohue III,Michael Ashley Stein,Christopher L.Griffin,Jr.,and Sascha Becker,“Assessing Post-ADA Employment:Some Econometric Evidence and Policy Considerations”,8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2011)pp.477-503.

  ⑦Douglas Kruse,Lisa Schur,“Employment of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Following the ADA”,42 Indus trial Relations,(2003).

  ⑧Sara E.Kimberlin,Mary Ager,“Economic Theories of Disability Benefits”,19 Journal of Human Behavior(2009),pp.70-84.

  ⑨See Reid-Cunningham,Allison Ruby,“Anthropol-gical Theories of Disability”,19 Journal of Human Behavior in the Social Environment(2009),pp.99-111.

  ⑩See Kevin Hindle,“Are Workers with a Disability Less Productive? An Empirical Challenge to a Suspect Axiom”,paper submitted to the referred stream of the Anzam 99 conference,University of Tasmania,September 8,1999.

  ⑪Ibid.

  ⑫马志莹:《因爱之名,以医之义?从权利角度看精神病院住院女性的体验》,载张万洪主编:《残障权利研究(第一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⑬张恒豪、苏峰山:《战后台湾小学教科书中的障碍者意象分析》,载《台湾社会学刊》2009年第42期,第143-188页。

  ⑭See note ⑤,p.92.

  ⑮See note ⑤,p.112.

  ⑯See Ryu P.Cheng MSW,“Sociological Theories of Disability,Gender,and Sexuality: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19 Journal of Human Behavior in the Social Environment (2009),pp.112-122.

  ⑰See note ⑤,pp.22-32.

  ⑱联合国新闻部:《残疾人公约填补人权保护空白》。

  ⑲参见刘晓楠、谢斌:《公共部门带头招录残障人士的实证研究及政策建议》,载张万洪主编:《残障权利研究(第一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⑳参见陈博、黄士元:《通过社会工作增进精神障碍者个人自主的深圳实践》,载张万洪主编:《残障权利研究(第一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Abstract: Disability studies is a typical model of multi-disciplinary research.In recent years,especially since the adop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the study of disability rights has emerged as a combination of disability studies and human rights studies.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the study ofdisability rights presents following trends and features:there are diverse research perspective;the depth and breadth of research keep expanding;it starts to focus on personal experience and cultural interpretation;it pays attention to the impacts of multiple identities on the realization of individual rights and it values empirical,participatory and emancipatory research.The research of Multi-disciplinary disability rights is now at a preliminary stage and it is worth further development so as to promote the disability cause in China.

  (责任编辑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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