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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权与环境权的冲突与平衡:中国的实践

来源:《人权》2017年第3期作者:张爱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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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但发展权的实现要受环境权的制约。可持续发展是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的基础上来实现发展权的必由之路。环境权在国际人权法中尚无明文规定的事实并不能否定其作为应有人权的属性。将环境权确立为一项人权,使环境权获得与发展权同等重要的地位,有利于通过保障环境权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中国要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就要切实践行科学发展观,依法理政、严格司法,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和环境损害获得救济权。

  关键词:人权 发展权 环境权 代内公平 可持续发展

  “发展”是指“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①然而在环境权语境下谈发展,则更多涉及的是如何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保护和保全环境,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人类在创造出前所未有的经济增长和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对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并因此威胁着人类作为生物物种的将来。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开始,发展与环境的关系问题成为国际社会持续关注的问题,近几年更成为中国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

  一、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一)发展是必要前提

  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②在人类衣食住行等基本要求没有解决之前,孤立地奢谈环境权是没有意义的,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承认,“为了保证人类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为了在地球上创造对改善生活质量所必要的条件,经济和社会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③1991年发展中国家环境与发展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北京宣言》也指出,“必须充分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保护全球环境的措施应该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与发展”,④ “发展中国家有权根据其发展与环境的目标和优先顺序利用其自然资源”。⑤

  (二)唯经济增长的发展观导致环境问题

  1986年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序言指出,“发展”是指“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承认人是发展进程的主体,因此,发展政策应使人成为发展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⑥实践证明,单纯经济上的考虑和把发展归结为数量上的增长,势必忽略人的基本需求,其结果不仅不能带来人权状况的改善,反而与人权保障目标背道而驰。在这方面,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就是明显的例证。资源损耗和环境污染往往是经济发展的副产品,经济和生产活动总得开发资源、排放煤烟、倾倒废物、排放废水,如果没有一定的环境政策干预,一个国家的整体环境质量或污染水平在经济发展初期将随着国民收入的增加而恶化或加剧。⑦以日本为例,日本在1950-1960年代经历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增长,但工业污染也日趋严重,相继发生的富山骨痛病事件、新泻水俣病事件、熊本水俣病事件、四日市烟害事件被斥为“惊震世界的四大公害事件”。20世纪60年代末,日本被世人冠以“公害列岛”之称。⑧不仅日本,其他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同样也经历了不同程度的严重环境损害,比如,比利时1930年马斯河谷烟雾事件、美国1943年洛杉矶光化学烟事件和1948年多诺拉烟雾事件、英国1952年伦敦毒雾事件等等,皆是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几十年后的中国,也正在以自己的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佐证着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加重环境污染的历史。

  (三)环境问题的解决最终要依靠发展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承认,“在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⑨2016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人权与环境》决议中继续确认,“必须实现发展权,才能公正地满足今世和后代的发展和环境需要。” ⑩根据“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假说(the Hypothesis of 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环境质量与经济增长之间呈U形曲线关系:环境质量有随着经济增长呈先恶化后改善的趋势。⑪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假说反映了经济发展的自然进程。现实中,如果没有一定的环境政策干预,一个国家的整体环境质量或污染水平在经济发展初期将随着国民收入的增加而恶化或加剧,当国民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时,环境质量的恶化或污染水平的加剧速度开始保持平稳,进而随着国民收入的增加而渐渐好转。这是因为,这一时期,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必然会对安全、洁净、健康和可持续的环境有更强烈的要求,会对政府和企业施加压力,迫使政府和企业采取环保措施,而国力的增强也使得国家有能力加大投入治理和保护环境,使得环境权得以实现。⑫之前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工业化就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权对发展权的制衡

  在强调发展权的同时,不应忽视环境权,更不能以“先污染后治理”的陈旧思路指导本国的经济决策。对于发达国家很早以前犯下的错误,发展中国家应引以为戒。无论如何,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危害不应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甚至危及人类的生存。在这方面,“可持续发展”概念恰当地表达了发展权与环境权之间所应达至的平衡。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即“满足当代人类需要的同时又不损及后代人类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的发展。” ⑬“可持续发展”包含了两层含义:(1)当代人类的发展不应损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依赖的自然生态基础。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控制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以保持其再生和不断利用的能力。(2)发展是目标,可持续性的发展只是改变发展方式,而不是制止或限制发展。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进一步发展了“可持续发展”概念,指出,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⑭;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⑮。

  “可持续发展”概念较好地表达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所应实现的平衡,已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国际环境保护的首要目标和核心价值观念,被认为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指导国际组织、国家、团体和个人在环境和发展领域里行为的一般准则。⑯

  (二)环境权是一项人权吗?

  环境权似乎已被视为理所当然,但在联合国范围内并没有承认环境权是一项人权。国际社会也没有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普遍性人权文件确立这样一项权利。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与享有安全、洁净、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相关的人权义务问题”独立专家约翰 H.诺克斯教授在2012年提交给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初次报告中指出:“联合国没有承认一项对健康环境的人权。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后来的人权理事会以及其他联合国人权机构和机制继续研究了人权与环境的相互作用问题,但它们关注的主要是环境与已被承认人权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它们的重点不是宣布‘健康环境权’这样一项新的权利,而是所谓的‘绿色人权’,即研究和突出既有人权与环境的关系。” ⑰

  笔者认为,环境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在国际人权法中尚缺乏明文支持的事实并不能否定环境权作为应有人权的属性。无论国际人权法中是否出现环境权的概念,人们对于环境权的需要与对其他基本人权的需要一样,都是人所固有、与生俱来的,这一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不会因为实在法没有赋予或被实在法剥夺而消失。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影响深远的人权文献在这方面的沉默是可以理解的,虽然我们人类从来都知道自己对环境的依赖,但却是刚刚开始意识到我们的各种活动会对环境造成多大的破坏以及因而对我们自己造成的损害,因此,为减缓环境的退化所作的努力仍然处于初级阶段。⑱总之,缺乏法律规定可能是因为各种主观上的原因,但无论出于哪种原因,都很难拒绝这样一项权利——人人有权生活在一个安全、洁净、健康和可持续环境之中的权利,这是一种基本的道德上的权利。

  将环境权确立为一项人权,使其获得与发展权同等重要的地位,有利于强化环境要求对发展模式的制约作用,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权语境下发展权的实现:中国的实践

  当下中国,经过改革开放近四十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创造了世界经济发展史奇迹的同时,中国也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这促使中国对自身的经济发展模式进行深刻反思。毋庸置疑,就中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而言,发展经济仍是第一要务,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拥有充分的物质基础,实现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康。但是,如果经济活动消耗资源的速度超过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速度,如果向环境排放废物的数量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则无异于竭泽而渔。因此,只有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在可持续的环境中谋求发展,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基于上述思考,中国在努力发展经济的同时,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力控制、减少和治理环境污染。

  (一)政治层面:坚持科学发展,从严治党,依法理政

  中国共产党在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在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将其写入党章。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对之前中国经济发展模式反思的结果。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⑲在这里,可持续的发展观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⑳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要求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21】2013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22】2014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23】2016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发展新理念,【24】为中国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

  “绿色发展”就是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25】从环境因素的视角考量,这意味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应做到以下几点:(1)要放缓速度。因为环境资源“受不了”像过去那样高速增长,自然资源和环境构成了经济增长的绝对极限,物质的消费不可能无限制地增长;(2)要优化结构。随着资源环境约束强化,要素投入和能耗污染较少的行业会脱颖而出。(3)要转变理念。目前,PM2.5值时时牵动着中国人的神经。高楼多了、钱包鼓了,清澈的河水、洁净的空气却成了奢侈品。从盼温饱到盼环保、从求生存到求生态,民众对绿色发展的呼声越来越高。只有绿色发展,才是永续发展。【26】以此为指导,今天的中国经济发展正面临着一次以放缓经济增长速度、优化产业结构、更新发展理念,促进产品质量换代升级为特征的转变增长模式的变革。现在,“绿色”、“低碳”、“环保”、“再循环”、“可持续”等时髦的字眼,不仅正在变成寻常百姓的关注热点和生活态度,也成为政府官员政绩考核、职位升迁的硬指标。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27】对损害生态环境相关责任人“终身追责”,对违背科学发展、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28】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9】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对调查发现的江苏华达钢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地条钢”、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边批边建钢铁项目进行严肃处理和严厉问责。一是责成江苏、河北两省政府向国务院做出深刻检查。二是给予江苏省一副省长行政记过、河北省一副省长行政警告处分。江苏、河北两省分别对111名责任人和27名责任人进行问责。三是责令江苏省对全省生产销售“地条钢”、新增钢铁产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彻底整治;责令河北省限期拆除安丰公司原有全部老旧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100吨以下转炉。四是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通报华达公司、安丰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五是国务院将组织开展对煤炭、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专项督查和清理整顿。【30】

  (二)法律层面:完善相关立法,严格执法和司法

  中国从1979年颁布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到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32部法律、48部行政法规、85件部门规章在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31】特别是近几年,中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不断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力度显著加强。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这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结果要件,从之前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现在的“严重污染环境”。这实际上是大大降低了破坏环境行为的刑事入罪门槛。

  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规定将生态环境保护直接提升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被誉为绿色原则,是中国民法立法的一次重大突破,由此,生态环境保护成为中国民法的基本价值之一。绿色原则对于法官寻找立法本意或按照立法的价值取向裁判案件,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当法官审理案件时,如遇到具体条文没有规定的情况,就可以依据绿色原则做出判决。【32】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新《环境保护法》的条文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大大增强,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一部长牙齿的法律”。这部新法特点如下:第一,创新理念。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列入立法目的;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基本国策;将“保护优先”列为环保工作第一基本原则;突出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过去是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一个顺序的改变意味着理念、观念的重大变化。第二,完善制度。包括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制度;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境监察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等。第三,强化保障。针对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排放污染物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在经济处罚方面,可按日罚款,上不封顶;对相关责任人可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方机构(环境监测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治污设施运行维护机构等),可追究其连带责任;对没有完成总量减排目标、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可以实施区域限批;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33】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从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459件799人,起诉346件674人,相比2012年至2013年同期的批准逮捕56件116人,起诉49件145人,办案数量大幅度提升;【34】2015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污染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上升至1340人。【35】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截止至2016年4月,共受理各类案件632件,审结533件。自2016年4月开始,该审判庭开始办理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被告的二审和申请再审的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6】

  上述信息表明,中国正在依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法律是社会变革的强有力工具,但法律不能孤立地存在和发挥作用。在环保领域,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的环保意识、政府的决心和产业政策、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多重因素要共同发挥作用。

  (三)社会层面:提升公众环保意识,保障公众的充分参与和监督

  公众的环保意识、充分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是德国【37】、日本【38】、英国【39】等发达国家治理环境污染取得成功的重要经验。为此,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和环境损害获得救济权尤为重要。

  1.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

  技术进步使人类能够更多地获得信息,也能使国家对信息进行更为严密的控制,当然也可以使信息轻而易举瞬间在公众中扩散,从而放大虚假消息传递所造成的危险。公众有权知道环境的真实状态,包括提前被告知环境危险的权利。政府、企业、研究机构或任何其他人对重要环境信息保守秘密,或不完全披露之,无疑是对人权的侵犯,当信息对人类生存至关重要时尤为如此。这些信息应是及时的、清楚的、可理解的和可使用的,而且不会对申请者造成不适当的经济负担。【40】

  2.公众的环境决策参与权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0项原则规定:“环境问题最好通过在相应层次上所有相关公民的参与来处理。”这意味着,个人能够参与影响其环境的决策,不仅包括具体措施,也包括一般规划,包括参与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事项的决策活动,对拟议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进行预先评估等。人们参加决策、制定政策及控制各种活动,是保护环境免受一切政策制定倾向之消极影响的方法之一。

  3.公众环境损害获得法律救济权

  公众有权因遭受环境伤害或此类威胁,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获得有效救济和赔偿,【41】包括便利参与公益诉讼和在遭受环境损害的情况下获得有效救济的权利。

  为保障实现公众的上述权利,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增加了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确立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规定各级政府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全文公开。公众有权举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相关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42】

  有了新《环境保护法》的赋权,中国的民间环保组织立即行动起来了。2015年3月,环保组织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将山东德州一家排污企业告上法庭。被告由于超标向大气排放烟粉尘、二氧化硫和氮氰化物,被法院判决赔偿损失2198万元人民币。该案被誉为“新环保法公益诉讼首案”。【43】2017年1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公益诉讼案,在重庆市三中院立案。在该案中,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环境侵害行为,赔偿从2014年4月至其停止侵害期间因超标排放污水、废气产生的环境治理费用,赔偿被污染地区生态环境从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44】

  四、结语

  传统发展观更多地看到人类福祉对经济增长依赖的一面,却忽略了一个明显的事实——有时候经济增长不一定带来人的安全和幸福。相反,在某些情况下或在世界某些地方,经济发展本身反而成为个人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威胁。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历史经验和教训让我们认识到,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发展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发展应以人为本,发展是为了人类获取更高的安全和更大的幸福,而不能本末倒置,以牺牲人的安全和幸福的方式换取发展。有鉴于此,虽然在经济发展的某一阶段可能存在着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紧张关系,如经济的快速增长导致环境问题的产生,而对环境的严格保护在短期内又制约着经济的发展,【45】但以长远的眼光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应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相互制约,相辅相成,发展将带来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良好的环境反过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终极目标来看,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皆是为了人类的福祉。

  (张爱宁,外交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国际法系教授。)

  注释:

  ①See Para.2,the Preamble to the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1986.

  ②Ibid.,Para.1.

  ③Principle 8,Declar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Stockholm (1972).

  ④Para.3.Beijing Declaration of the Ministerial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dopted in 1991.

  ⑤Ibid.,Para.5.

  ⑥Para.13,the Preamble to the UN Declaration on the Rright to Ddevelopment,1986.

  ⑦参见黄应龙:《论环境权及其法律保护》,载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2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05页。

  ⑧参见肖剑鸣:《比较环境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页。

  ⑨Para.4,Declar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Stockholm(1972).

  ⑩Preamble to the Human Rights and the Environment Adopted by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on 18 March 2016.UN.A/HRC/31/L.10.

  ⑪参见马向东、王悦生:《“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拐点到来了吗》,载《人民日报》,2012年10月18日。

  ⑫以中国为例,“十一五”时期,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达1.4 万亿元,相对“十五”期间的投资增速为66.68%。“十三五”期间,环境保护投资预计在6 万亿到10 万亿左右。载中国水网,http://www.h2o-china.com/news/232053.html,2017年2月10日访问。

  ⑬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⑭Principle 1,the 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of 1992,A/CONF.151/26(Vol.I)(1992).

  ⑮Ibid.,Principle 4.

  ⑯The New Delhi Declaration on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 Relating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dopted at the 70th Assembly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in 2002 states that“sustainable development has now been widely accepted as a global goal and its concept has been fully recognized in a variety of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laws and regulations,including international treaty laws and national case laws.”Para.1,the New Delhi Declaration on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 Relating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2002).Judge C.G.Weeramantry stressed in his separate opinion of the judgement on the Case of Hungary v.Slovakia Concerning the Gabcīkovo-Nagymaros Project,1997,I.C.J.,Sept.25,1997,that the Principl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s not merely a concept,it has been regarded as one generally-accepted principle of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United Nation Publications,Summaries of Judgement,Advisory Opinions and Orders of the ICJ(1997-2002),p.9.

  ⑰Report of the Independent Expert on the Issue of Human Rights Obligations Relating to the Enjoyment of A Safe,Clean,Healthy and Sustainable Environment,A/HRC/22/43(2012),p.6,para.16.

  ⑱Ibid.,p.4,para.7.

  ⑲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03年10月22日。

  ⑳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答记者问》,载新华网,2016年12月17日访问。

  【21】参见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2012年11月9日。

  【22】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23】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24】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载《人民日报》,2015年10月30日。

  【25】参见上注。

  【26】参见田俊荣、白天亮、朱隽、刘志强:《中国经济新方位》,载《人民日报》,2016年12月14日。

  【27】参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9条,2017年4月12日访问。

  【28】参见《新华时评:终身追责倒逼“关键少数”敬畏绿水青山》,载新华网,2016年12月17日访问。

  【29】参见注【26】,第10条。

  【30】参见《国务院查处两起钢企违法事件 江苏、河北副省长被处分》,载新华网,2017年1月26日访问。

  【31】The State Council Information Off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Right to Development:China's Philosophy,Practice and Contribution,Foreign Languages Press,2016,p.39.

  【32】参见吕忠梅:《民法总则应体现绿色发展理念》,载民主与法制网,2017年5月2日访问。

  【3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参见辛闻:《新〈环境保护法〉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载中国网,2017年2月4日访问。

  【34】参见《用制度保证天蓝地绿水净(〈改革热点面对面〉)——谈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载《人民日报》,2014年9月1日。

  【35】参见孙莹:《最高检:去年有1300多人因污染环境犯罪被批捕》,载央广网,2017年2月2日访问。

  【36】参见罗书臻:《为美丽中国而前行: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两周年综述》,载中国法院网,2016年12月27日访问。

  【37】参见邬晓燕:《德国生态环境治理的经验与启示》,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年第4期,第92-96页。

  【38】参见华义:《治理污染,日本做了些什么——访日本环境问题专家冈崎雄太》,载新华网,2017年1月21日访问。

  【39】参见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英国伦敦雾霾治理措施及启示》,载人民网,2016年12月3日访问。

  【40】Principle 15,Draft Principles on Human Rights and Environment,1994,ANNEXES of the Final Report prepared by Mrs.Fatma Zohra Ksentini,Special Rapporteur of UN,E/CN.4/Sub.2/1994/9.

  【41】Ibid.,Principle 20.

  【42】公益诉讼。参见《环境保护法》,第53-58条。

  【43】《山东一企业长期超标排污 环保组织起诉索赔3千万》,载人民网,2017年1月11日访问。

  【44】《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涪陵公司公益诉讼立案》,载新华网,2017年1月21日访问。

  【45】参见李艳芳:《论环境权及其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系》,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第100页。

Abstract: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s an inalienable human rights.However,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shall be constrained by the environmental rights.Based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 in which human beings live,to apply the principl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s the only way to achieve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The fact that environmental rights are not expressly stipulated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is not sufficient to deny that environmental rights are parts of human rights.To establish environmental rights as human rights,so that it's as equal important as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is conducive to the realization of huma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In order 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it's necessary for China toearnestly apply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especially to run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the law,to administer justice strictly,and fully protect the public's environmental rights to know,to participate in decision-making and to remedies for victims of environmental damages.

  (责任编辑叶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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