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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促进人权保障更好发展

来源:《人权》2017年第3期作者:刘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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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人权保障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在国际社会,人权主流化趋势也在深入发展。经验证明,享有人权需要法治保障,而法治完善则要有正确的观念引领。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人权事业发展的历程,学习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中关于法治与人权的论述,对于人权保障更好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改革开放以前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了中华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1950年制定《土地改革法》、《婚姻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实施,在各革命根据地已有的基础上解决了当时最紧迫的农民土地问题和封建包办婚姻问题,实现了孙中山先生曾理想的“耕者有其田”,广大青年男女从封建包办婚姻束缚下解放出来。与此同时,在各城市组织恢复生产、扩大就业,进行民主改革、扫除“黄赌毒”,打击封建把头,解除了黑恶势力对工厂工人和妇女的压迫与剥削。由于党和国家重视法律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所制定法律和政策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因而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革命和建设的积极性,社会秩序很快恢复。1952年,国内清剿百万武装土匪尚未完全结束、国外抗美援朝战争仍在激烈进行之中,我国国民经济恢复到了历史最好水平,人民权利保障得到快速改善。

  1953年,中国人民志愿军将美国军队从鸭绿江岸赶回到三八线,朝鲜停战协定签定,我国大规模经济建设开始。为了更好地发扬人民民主,加强国家建设,党中央提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并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毛泽东在修改审定的《宪法初稿说明》中指出:“宪法的基本任务,就是要从国家的制度、国家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利等方面作出正确的适合历史需要的规定。”《宪法初稿说明》还指出,“国家社会主义化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民主化。宪法草案关于国家机构和人民权利的各项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国家民主化的发展”;“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享有自由平等的地位”;“宪法草案从法律上加强各民族的团结”。 ①正是以这样的思想为指导,1954年制定的《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人民的广泛权利。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民族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态、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自由及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权利和自由。

  从1953年开始制定国民经济发展第一个五年计划到1954年《宪法》的实施、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逐步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建设目标,就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其间农业合作化、城市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继续顺利进行,到1957年底,第一个五年计划提前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呈现一片大好形势。正是在如此大好形势下,党中央领导出现了“左”倾的思想,产生了急功近利、急躁冒进的错误。虽然宪法已经制定,但对于党内外出现的不同意见,并没有按宪法和法律及已定的政策正确处理。“把已经不属于阶级斗争的问题仍然看作是阶级斗争,——又习惯于沿用过去熟悉而这时已经不能照搬的进行大规模急风暴雨式群众性斗争的旧方法旧经验”②,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开展了一系列违反法制的政治运动。20世纪60年代,又嫌法律束手束脚,以政策、会议决议、和领导人讲话代替法律,以致“文化大革命”中宪法和法律被肆意破坏,党和国家为之付出了重大代价。

  二、改革开放至十八大以前

  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党和人民普遍感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要。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的方针,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③依据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邓小平建议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其目的是:“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④1982年修改的《宪法》贯彻了这一思想,进一步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为凸显其重要性,特意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原宪法的第三章调至第二章。为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1982年之后国家又先后四次对《宪法》进行了修正。在原有的基础上,《宪法》完善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国有制、公有制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私有财产权等权利的保护;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长期共存等经济、政治制度作了新规定;特别是1999年和2004年通过的两个宪法修正案,分别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并确立为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与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这两个修正案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宪法理论的新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马克思主义诸多经典著作和以往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是第一次提出;而国家尊重保障人权,除规定国家负有保障人权的义务,“尊重”一词表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宪法和法律上与公民地位平等,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二者均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的特质,为我国宪法增添了新的璀璨的亮点,开启了我国人权历史发展的新篇章。正是在正确法治观念指导下,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健康发展,2011年宣布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权也得到了切实保障。

  毋庸讳言,在社会主义法治和各项建设事业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正如党中央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指出的:“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该决定对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概括是坦率的。它说明尽管立法上宣布形成了法律体系,但在某些方面仍有待完善,尤其立法与执法、司法实践之间仍存在差距,以致在一些问题上影响了人权保障。究其原因,其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我们却对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并非天然契合认识不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前无古人,其观念、法治如何适应诸如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商品质量监管、收入调节以及有关社会保障等如何规制,都需要摸索的过程。而这些往往是处于不自觉状态,导致法律措施滞后。其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要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但受传统文化中的不健康内容,诸如亲族乡邻、同学朋友和上级下级等血缘情感关系的影响,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人们自由度加大的情况下,形成利益交换关系,以潜规则冲击法治,甚至出现小团伙与政府抗衡。对此种情况应对不及时,就出现了种种问题。其三,党和国家在党章和宪法与法律中规定了各种监督原则和方法,但执行得不严格。有些问题未及时发现,有的则是群众早有反映,但未下决心采取措施,致使问题久拖不决,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三、十八大以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肯定新中国建立、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人权保障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直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人权保障制度,强调狠抓法律和政策贯彻落实。这得到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拥护。

  习近平同志在系列重要讲话中十分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他说,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和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⑤他指出,贯彻落实宪法,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坚持党的领导,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他特别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⑥

  习近平同志在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阐述了关于人权保障的观念。他指出,“只有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⑦他关于中国梦的提出和诠释是:“中国梦是国家的、民族的,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中国梦凝结着无数仁人志士的不懈努力,承载着全体中华儿女共同向往,昭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美好幸福前景。”⑧在这里,他勾画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美好蓝图和目标。其中强调国家也是人权的主体,属集体人权的重要部分,是对《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准确解读。他强调以人为本,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⑨他科学揭示了人权发展的本源和动力,指出,“人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是依历史唯物主义对人权发展规律做出的实事求是的分析,也是对一些西方国家标榜自己的人权最好,强制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和制度模式的有力回应。重申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我国的首要人权,同时提出重视和平权,在国内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在国际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在原有基础上对人权研究和人权事业发展提出的新目标,最终就是实现马克思所说的“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⑩习近平同志的上述重要论述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新发展,不仅指导着国内的人权建设,对国际人权事业发展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为了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战略思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前一个决定,分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国防军队六个方面,共十六个部分,涉及一百多项改革措施,其中绝大多数涉及法律制度调整和保障。后一个决定,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部署。在加强党的领导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原则和目标之下,要努力实现的改革目标是: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严格行政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加强与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后一决定本身贯彻了前一决定深化改革的精神,又是前一决定贯彻实施的保证,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全面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掀开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篇章。

  法律是治国的依据和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体系和能力的重要依托。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前述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指出的问题和其他一些问题,以往有的是熟视无睹、议而不决(如公布党和国家干部个人财产),有的是决而不行(如公款吃喝、公款旅游、收受礼品、请托牟私),有的则是有禁不止、屡禁不止(如贪污受贿、买官卖官、造假售假)。可以打开党的决议、国家法律和领导的讲话看看,有多少不是法律、政策没有严禁的?又有多少不是党的文件和领导人讲话曾反复批评申斥的?但是,有些人视法律和政策为具文,不仅自己滑向罪恶深渊,而且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党与政府的信誉造成了严重危害。针对这种情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首先激活法律的生命力,狠抓法律的贯彻落实,采取果断举措,刹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和贪腐势头蔓延,迅速在人民中树立起崇高威望;接着以全面建成小康、到两个一百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目标,先后通过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国民经济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建议和全面从严治党等作出了重要决定。其中,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纪,强调抓关键的少数,并实行问责制度,为宪法和法律实施提供了更加可靠的保障。

  宪法和法律实施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发展,促进了人权保障事业。经济方面,依据国内和国际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和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点,引领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指引下,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在农村推进“三权分置”,保障农民的法定权利;在全国推进供给侧改革,稳定出口的同时,扩大了内需,促使国民经济发展保持中高速增长。2016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744万亿元,增长67%,列世界前茅,为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提供了坚实基础。劳动就业方面,从2010年至2016年,年平均就业人数超过1,300万。农村贫困人口减少7,903万,基本医疗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数超过133亿,基本医疗保障实现了全民覆盖。国家十分重视文化教育,努力发展学前教育,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逐步普及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加速中西部地区、边疆地区发展,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国家在教育经费等方面大力向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家庭贫困生和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受到了特殊照顾。文化权利方面,国家加强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博物馆、科技馆和纪念馆等建设。随财政投入的加大,公共文化设施数量增多,内容更加丰富,更多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国家加强了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随公民收入增加和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实行带薪休假,居民在国内和国外旅游的人数逐年增加,2016年仅出境旅游就超过了12亿人次。随经济发展和公民文明素质提高,国家愈加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成为引领国家发展的重要理念。《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对生态保护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法律和政策要求公民和相关机关严格监督,对污染环境者和监督不严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并可提起公益诉讼,依法惩治。由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被污染的生态环境正在好转。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人权的重要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序言中说:“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我国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在原有的基础上,十八大之后进一步发展各民主党派、无党无派人士,各人民团体,以及广大社会团体奉行的协商民主,进一步发展党领导下的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及宗教界结成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和协商民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增添了新亮点。随着法律知识普及,人民群众民主意识有了新提高。中国反腐惩贪、廉政建设迅速取得成就,得益于广大群众民主监督意识的增强,得益于更多人利用互联网等媒体进行监督。随着中央一系列重要决定的贯彻,执法和司法工作进一步加强,国家社会秩序保持良好,人民安居乐业感增强。公检法三机关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检察机关加强对侦查和诉讼活动监督,从源头防范冤错案件发生,人民法院坚持以审判活动为中心,充分倾听当事人和律师的辩护意见,有效排除非法证据,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经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正在实现。

  四、结语

  历史事实证明,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权的可靠保障,而法治的完善又需要以正确的法治观念为引领。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的重要缔造者董必武曾说,国家没有法律就不成其为国家。党和国家正是注意了法制建设,才得以迅速医治战争创伤,实现社会稳定,国民经济得以很快恢复,并且很快展开了大规模经济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确立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的方针,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权利,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经过短暂调整,我国实现了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各项权利获得了切实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总结历史经验,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治国,狠抓法律实施,解决改革开放后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中遗留的各种问题。通过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都呈现出了新局面。以此为基础条件,人权保障也达到了新水平。我国的成就举世瞩目,但无论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前面的征程都不会一帆风顺。这是因为旧传统习惯是顽固的,官本位的观念和习惯必然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发展的阻力。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的弊端,必然需要更大的决心和毅力。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穿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完全可以相信,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战略布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权保障就一定会达到更高水平。

  (刘海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人权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人权研究会顾问。)

  注释:

  ①《毛泽东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3、325页。

  ②中共中央党校教务部编:《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决议》,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8年版,第106页。

  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④《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9页。

  ⑤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38页。

  ⑥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1页。

  ⑦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0-141页。

  ⑧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49页。

  ⑨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649页。

  (责任编辑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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