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人权教育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性工作。在儿童中开展人权教育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又分为不同的发展阶段,各阶段对人权教育的要求并不相同。儿童权利是儿童人权教育的重要内容,传播人权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原则等是儿童人权教育的重要任务。为此,要在教育的源头上加强能力建设和教材建设,要重视法律与人权教育的关系,特别是要准确和平衡地把握和开展人权教育,要结合生活和实践,将人权教育开展在实践当中,要努力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区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还要重视媒体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儿童 人权教育 儿童权利 人权文化
儿童时期是教育的黄金时期,在儿童教育中开展人权教育尤其具有重要意义。狭义的人权教育仅指使用人权话语体系,针对人权的概念和制度进行的教育过程;广义的人权教育更包括许多不直接使用人权术语,而是体现人权理念、精神和原则的教育活动。本文中的人权教育既包括狭义的人权教育,也包括广义的人权教育。实际上,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学校教育中,正式和专门的“人权教育”在中小学中并不常见。因此,正式和非正式的人权教育都值得重视,而且不一定要专门冠以“人权”正式名称。
许多学者关注在中小学中开展人权教育的问题。①本文谈的是在儿童中开展人权教育,因为在“中小学”涵盖的人群之外,还有一些学龄前的儿童和其他一些儿童群体。本文拟具体分析在儿童中开展人权教育的意义、人权教育的内容和若干思考与建议。
一、在儿童中开展人权教育的意义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从个体到社会人权意识的提高,人权知识和法律规则、人权理念和文化的倡导和发展。因此人权教育是发展人权事业的基础性工作,它有利于让人们在生活与工作中更加积极、主动、有意识地尊重和保障人权,避免、减少乃至反对对人权的侵犯。
每一个人都跟人权有关系,因为人权是所有人的人权,同时也是因为所有人可以甚至应该致力于尊重、促进其他人的人权。因此,人权教育可以针对所有人具体的情况加以展开,除非相关的个体不具有接受教育的行为能力。
有中国政府参加的世界人权会议在1993年6月25日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提到了正式和非正式的教学机构开展人权教育的问题。它在第79条规定:“各国应努力消除文盲,使教育目标针对充分发展人格,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世界人权会议呼吁所有国家和机构将人权、人道主义法、民主和法治作为学科纳入所有正式和非正式教学机构的课程。” ②
此后,人权教育成为联合国一直积极倡导的重要工作。1994年12月23日,联合国大会宣布了第一个“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活动,宣布:“人权教育应不止于提供信息,而应是一个全面性的终身过程,所有发展阶段和社会所有阶层的人借此学习尊重他人的尊严,并且学习在所有社会内确保此种尊重的方式方法。” ③200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又宣布通过“世界人权教育方案(2005年至今)”,以便在各个部门推进人权教育方案的实施。④为了进一步强调国家人权教育在不同领域和问题方面的努力,世界人权教育方案不像人权教育十年有具体时限,而是分阶段连续实施。第一阶段(2005-2009年)强调中小学系统中的人权教育问题。第二阶段(2010-2014年)侧重高等教育中的人权教育和对教师、教育工作者、公务员、执法人员和军人的人权培训方案。第三阶段(2015 至 2019 年)侧重进一步推进前两阶段的工作任务,并促进对媒体专业人员和新闻工作者人权培训的行动计划。⑤
联合国大会还于2011年12月19日通过了《联合国人权教育和培训宣言》,重申“每个人和每个社会机体都应努力通过讲授和教育增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确认“人权教育和培训具有推动所有人权均得到增进、保护和切实兑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⑥
可见,联合国高度重视人权教育的开展,包括强调中小学系统中的人权教育。作为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文件,这些倡导并指导各国开展人权教育的文件在国际法上并不像国际条约那样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而是具有建议和倡议的性质,是可供各国参考的重要的国际资料。
2009年4月13日,中国政府发布实施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其中就专章规定了“人权教育”的内容。它指出:“国家将结合普法活动,积极依托现有的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和国家机关内的培训机构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人权教育,普及和传播法律知识和人权知识。”它特别规定:“在中小学教育中逐步增加法律和人权方面的教学内容。充分利用思想品德课等课程,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形成健康的人际观念、集体观念以及国家和社会观念。”
该行动计划是我国首个有关人权的专门的政府工作规划。在笔者看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意义在于,它使得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不仅是“与人权相关”,更重要的是,还要有意识地“为了人权”。可以看出,在我国,从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开始,就对人权教育,特别是针对儿童的人权教育给予特别的强调。
2012年6月11日,中国政府发布的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再次专门规定“人权教育”一章,强调:“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和培训,在全社会传播人权理念,普及人权知识”,并具体规定:“加强中小学人权教育。将人权知识融入相关课程,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人权教育活动,推动中小学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营造尊重人权的教育环境。”
2016年9月29日中国政府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现在正在实施中。该计划再次强调:“把人权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将人权知识融入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中。面向幼儿教师、中小学教师开展人权知识培训。”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要从娃娃抓起,这是社会生活中人们的一个共识。这不仅是因为儿童是国家、社会和民族的未来,是明天的人才和栋梁,也是因为童年是受教育最好、最有效的阶段。一个有规则意识,有良知,尊重自己、他人和社会的人格的建立,是培养合格公民的重要基础,也正是儿童人权教育的重要目标。
有国内学者认为,中小学人权教育的核心任务是权利意识的养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理运用、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二是认可、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⑦而在笔者看来,人权第一是一种知识,包括概念、规则和制度;第二是一种价值观和文化;第三也是一种个人的能力。人权教育正好与这三者相关,既要传播和普及知识,也要建立价值观、倡导人权文化,同时也要提高儿童观察和分析相关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就个人而言,不论是知识的灌输,还是观念的形成,行为习惯的养成,在童年阶段都是至为关键的,这也正是人权教育的基础性的意义。
同时,人权保障是一种社会现象。从整体上看,不同国家和社会,基于不同的国情和社会制度,会产生不同的人权观。儿童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形成正确的人权观,并且能够正确地认识人权制度、观念、实现路径的差异以及人权外交等国内和国际问题,也是人权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人口大国,在近代史上积贫积弱。几十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政府和人民坚持改革开放,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人权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逐渐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人权道路。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认识,对于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中国立场和主张的认识,对于联合国的人权机制和西方国家进行的“人权外交”活动等的了解和认识,可以是较大年龄、较高年级阶段的儿童学习的内容和目标。
二、在儿童中开展人权教育的内容
目前,不论国际法和还是国内法,人权保障已然成为一个内容丰富的规则体系。在联合国和区域性国际组织当中,诸多人权公约和条约以外的人权宣言、决议等文件构成一个庞大、有序的法律体系。国内法上,则是以宪法为基础,以基本法律为框架,以具体法律、部门和地方立法等为补充的一个层次清晰、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律制度。
如此一来,人权教育如何入手,是否可能?对于儿童来说,开展人权教育如何化繁为简、深入浅出?进一步说,如何针对不同年龄段和接受水平的儿童因材施教、循序渐进,都是必须思考和回答的问题。关于在儿童中开展人权教育的内容,笔者认为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首先,儿童是一个特定的群体,分为不同的阶段,必须因材施教。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或者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对于学龄前儿童或者小学低年级的儿童来说,人权教育主要是无形地渗透于养育和教育的过程当中。对于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的儿童来说,则可能逐渐增加有意识或者更直接进行人权教育的内容。比如,前文提到的我国首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就规定了人权教育的任务:“中小学人权教育根据中小学生的年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有趣的方式进行。通过丰富多彩的课外实践活动,使学生在亲身体验中,接受人权教育,养成健全人格。在教学以及学校管理方面,积极推动教学与学校管理方式的改革,倡导教师与学生的民主平等、积极互动关系,鼓励学生参与班级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让学生在一种平等、民主关系的体验和实践中,增强民主、法治、人权意识。”同时,“在高级中学,除了进行一般性的人权观念培育外,要在有关课程中,系统开展有关中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教育和国际人权知识的教育。”
其次,儿童权利知识、观念等的教育是儿童人权教育的首要内容。在这方面,我国批准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国内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是重要的法律根据,应该将儿童权利分门别类进行筛选和整理,根据受教育对象的年龄、接受能力、生活相关程度等确定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儿童的权利是人权”,这句口号体现的是儿童权利保护由福利和救助模式向权利模式转变和发展的趋势。随着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制定,儿童权利的视角在国际社会得到大力倡导。它体现了新的“儿童观”,是基于人权、儿童教育和成长的科学规律逐渐形成的一种国际共识,对各国保障儿童权利是一种有益的指导。概括地说,它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要将儿童当人看。儿童不是家长、家族或者其他人的附属,本身具有独立人格,享有人权保障。二是要将儿童当儿童看。儿童毕竟没有长大,有其特殊的需求需要满足和保障;这种满足和保障可能是只有儿童才有的,比如儿童的游戏权等;儿童的权利保障也不取决于儿童未来的社会角色和作用,不论未来的社会角色和贡献如何,作为儿童,本身就可以依法获得各种权利保障。三是要获得与身心成熟程度相应的待遇。童年涵盖不同的人生阶段,同样是儿童,可依法获得不同阶段相应的法律保障。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具体地吸收和转化了《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和原则,包括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平等和非歧视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生存和发展的原则以及儿童参与原则。
第三,传播人权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原则是儿童人权教育的重要任务。对于人基于人格尊严的尊重,对于人人平等、性别平等原则的坚持,反对基于民族、种族、肤色、职业、地域、家庭财产等的歧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教育和其他领域的体罚等暴力的法律原则等,都需要在儿童时期就开展教育。知识的传播和理念与能力的提高需要有机的结合。知识是可以直接传授的,同时知识也很可能过一段时间就忘却了。有的知识到了需要的时候就可以临时寻求和获取。但是,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的确立本身需要有效地教育,往往也有一个的接受、理解和认可的过程。而正确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原则确立之后,可以长时间地发挥作用,可以指导具体的学习和生活实践,意义更为重大。比如,在倡导预防、打击人口拐卖的教育过程中,很容易让学生们了解一些典型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但是,为什么要打击拐卖犯罪?产生拐卖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地预防拐卖犯罪?如何安置和救助拐卖犯罪的受害人?受害人是否被污名化、能否尽快地重返社会?有哪些我们平时没有注意的也属于拐卖犯罪的行为或者与拐卖犯罪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问题可以一再拓展,引导学生认识拐卖犯罪的严重危害,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认识到拐卖犯罪对于人权的侵犯,认识到拐卖犯罪受害人获得救助的意义等。其中拐卖犯罪定义的核心,其实就是人权的基础——人的尊严。正是因为人和人的身体不可以成为商品,不可以非法地成为他人谋利的工具,所以相关的犯罪必须得到制止,而拐卖人口犯罪正是这类犯罪的典型。相关的课堂教育,可以强调人的尊严,人不可以成为商品和工具,拐卖犯罪是严重犯罪,受害人应当获得救助等基本的理念和观念。
第四,人权教育可以采取直接教育与间接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人权教育与现有的中小学的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和政治教育等是密切相关的,人权作为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概念,更多地纳入相关的课程也是一个趋势。⑧人权价值是基本的政治与法律价值,所涉及的主题非常广泛,对社会生活的关联性很深。因此,人权教育牵扯面广,相关性强,需要专门和非专门学科教师的重视,并在教学实践中加以注意。不论是直接使用人权话语、准确的人权政治与法律概念的课程或者教育活动,还是不使用人权术语或概念,而是将人权思想与精神融汇贯通其中的课程与教育活动,都是重要的、有益的人权教育,都需要重视。
三、在儿童中开展人权教育的建议
(一)在教育的源头上加强能力建设和教材建设
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管理者、教师自身要学习人权基本知识、提升自己的人权意识和开展人权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校长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者、教师都并不当然地在人权知识和人权教育能力上具有经验或者享有优势,应当对其开展必要的人权和人权教育培训。教育机构的管理者和教师在学习和实践的基础上,要加强交流。换句话说,成年人和专业人士的人权教育应当前置。
教材和其他教辅材料是开展人权教育的重要基础。所有教材都应该从人权教育的角度进行审视,以贯彻人权教育的精神,而并非只有直接与人权教育为目的的教材和教辅材料才与人权有关。比如,有必要考察教材中的插图,看其中出现的人物,是否像有的教材那样,更多的出现的是男孩?是否反映的是性别偏见及其与性别相关的社会角色的刻板印象?比如,其中在厨房中做饭的一定是女性,在做科学实验的只是男性?又比如,有的教材和教辅材料中有一些体现旧的认识、不符合当代人权原则的内容,需要有甄别、有取舍。笔者发现,在经典的儿童文学教育家叶圣陶先生的作品中,就有歧视残疾人的内容。⑨
国际和国内都有一些适合儿童的普法读物,也是不错的人权教育的辅助材料。比如,《世界人权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就有为了儿童教育的目的所做的简明版文本,⑩更有助于儿童的理解。国内也有一些图文并茂的儿童普法读物。⑪
(二)重视法律与人权教育的关系
人权教育的内容不能漫无边际,应以既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为根据、为准绳。人权泛化,超出国情和社会生活的实际,人权就会变得虚无和不切实际。法律是巩固人类和社会智慧的重要方式,是人权保障的根据。中国政府发布的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将制定和实施该计划的首要原则规定为“依法推进”的原则。体现的也是法治、法律与人权的紧密关系。
法律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体现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是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规定,特别是在联合国等框架下达成的某种国际共识。国内法是根据本国国情,由本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直接法律约束力和适用效力的法律。对我国而言,《宪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构成了一个保障公民权利、包括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
需要说明的是,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其中的国际人权法以国际条约为主,联合国的人权条约体系最具普遍意义。这是一个以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为统领,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核心人权公约为基础形成的规则体系。需要指出的是,要注意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这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对于国际条约,只有国家批准之后才有法律效力,而且按照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社会生活和司法体系里,并不直接适用,而是通过立法机关转化到国内法中予以具体的实施。对国际法和国内法不加区分,把国际条约的人权内容当成国内法一样的人权法律规则在课堂上讲,是不准确的,容易引起误解。
在这方面,国际法、特别是我国政府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有助于我们了解国际共识,形成一种强化相关概念和法律意识的重要支持。比如,《儿童权利公约》对新的儿童观的体现,对儿童权利的列举、详细规定,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的规定,都是非常重要的认识儿童权利的资源。结合该公约,我们也可以更好地理解国内的相关法律。
所以说,国际法和国内法既有区别,也相互补充。对于教育工作者来说,它们可以是我们理解促进和保障人权宗旨、精神和原则的重要根据。特别是国内的直接相关的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联系更加密切,可以更直接地予以运用。
(三)准确和平衡地把握和开展人权教育
我们可以从道德、文化、社会、政治等多个不同角度看待和谈论人权问题,但是,在笔者看来,人权问题是严肃的,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准确和平衡地传递人权观念、知识、原则和规则,至关重要。不可以片面、偏颇,要防止误读、误解和滥用。⑫
法律最强调利益的平衡、权利的边界、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因此,不能顾此失彼,讲了一个主体的权利,就不顾其对他人的义务或者责任,讲了权利的绝对性,少了权利的相对性,或者相反。要通过不同的场合、概念、事例等,让儿童树立平等、尊重的意识,认识到自身的权利有保障,公民、政府、国家以及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功能,认识到个人与集体的辩证统一关系,认识到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统一问题——儿童自身的权利和自由也是与其心智成熟的程度相适应等。
一个典型的现象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儿童权利保护最重要的一个原则,那么它是不是意味着儿童的利益永远高于其他人的利益呢?不是的。儿童优先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儿童的利益是唯一的考虑,或者总是要超越其他的考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处理的个人申诉案件荷兰公民亨德里克斯诉荷兰案就说明了这一点。⑬在本案中,离婚后的家长对儿童的探视权与儿童自身的利益都被涉及,委员会认定,不能简单地以儿童利益为由漠视儿童父亲的探视权利。
还有一个典型的现象,即关于尊重和倾听儿童的意见的原则的运用。儿童也有表达权,甚至在与他们相关的诉讼和重要事件中,还要依法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也不可以简单地灌输给儿童,或者简单化的传播。事实上,法律上有非常复杂的前提条件和界定,这就是要与儿童身心成熟程度、与儿童的心智能力相适应。而且,尊重和倾听,也并不意味着对儿童的话“言听计从”,而且是要从儿童的判断能力、实质上的儿童最大利益的角度等进行具体分析。
由此可见,人权教育、法制教育都不可以过分地简单化,传递片面的信息。
(四)结合生活和实践,将人权教育开展在实践当中
中国现代著名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特别强调“生活即教育”、“社会即教育”。⑭生活中的人权问题和人权事例俯拾皆是。使用生活中真实和熟悉的事例或者议题进行讨论和开展教育,反思和解决真实存在或者得出现的问题,效果就会很好。⑮发生在校园里的儿童之间的暴力和欺凌问题,如何看待男女差异与性别平等的问题等,都是儿童们会观察或者思考与讨论的问题,都应该是开展人权教育的重要契机。
要努力创造条件,通过儿童喜闻乐见的方式,让儿童参与校园的管理,组织儿童记者团让儿童进行采访实践等,使得儿童获得与人权相关的体验。要努力引导儿童认识身边和社会上出现的人权问题和人权现象,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人权观。比如,在2006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过程中,全国妇联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分别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陕西省西安市举办了儿童论坛,邀请儿童权利专家和儿童们参与讨论修订法律的方案。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儿童权利的行使和对儿童权利的倡导。
(五)要努力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区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社会和生活环境是最好的教育场所。应将家庭、学校和社区等各种力量有机结合,共同开展的人权教育,可能才是更加有效的教育方式。
学校是传播科学知识和先进文化的基地。应通过家庭学校、社区学校和活动,加强学校、家庭和社区的有机联系和建设性互动,努力形成重要共识与良性互动。当然,正式的课堂教育固然重要,而切身的生活体验更加直接,而且可能印象深刻。学校教育活动的组织过程,家庭生活的日常点滴,社区生活的方方面面,能否顾及到人权知识的运用,人权理念和原则的体现,这是儿童能否了解和领会人权文化的关键,更是形成人权自觉意识和自发习惯的重要基础。如果只在课本或者课堂上获得人权价值和原则的灌输,实际学习和生活中却经常遭受老师或者家长的体罚,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经常被粗暴地打断,很难设想这些儿童能够容易或者自然而然地习得人权知识和能力。
2016年5月27日,《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在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这是我国大陆地区首部关于家庭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而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立法工作,由全国妇联牵头、教育部配合,正在推进之中。希望在这一立法的立法过程中,家庭教育要更多地考虑纳入人权教育的内容。
(六)注重发挥媒体的人权教育功能
媒体在产生和引导社会舆论,倡导先进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文化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媒体本身要模范遵守人权要求,同时积极倡导和普及人权理念和知识。因此,一方面,媒体自身要加强自律,制定符合包括保护儿童权利在内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行业自律标准,比如,不可以随意使用儿童的肖像,不可以非法泄露儿童的身份、隐私等。另一方面,媒体要通过自己的工作及其渠道,扩大包括儿童权利在内的人权理念和知识的传播,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维护包括儿童权利在内的人权。十多年前,国内就重视到媒体在开展儿童权利的传播方面的积极作用,并编写了相关的手册。⑯有学者还出版了专门供记者等媒体人员阅读的人权读本。⑰这些做法有助于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人权意识,有助于他们自觉地从人权视角来观察问题,开展新闻工作。
四、结语
人权教育是国际社会和中国政府都非常重视的工作,是促进人权事业进步和发展的关键。在儿童中开展人权教育是人权教育的重要环节,值得重视。
在儿童中开展人权教育,要兼顾人权知识传播和人权理念与能力的培养,要兼顾人权作为一种思想文化概念的深刻性和一种法律概念的准确性,要注意准确、平衡地介绍和传播人权知识和规则。为此,我们要加强教育机构和教育者的能力建设,要发挥儿童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注重结合实践的教育,要注重学校、家庭和社区相结合的教育,要发挥媒体的作用。一方面,要尊重教育规律,以符合儿童教育特点的方式在儿童中开展人权教育;另一方面,要强调人权教育的特殊性,努力理解和把握人权知识和人权教育的真谛,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宗旨、原则和规则或直接、或间接传输、传递给儿童,让正确、平衡、科学的人权思想在儿童的心田种下种子,逐渐地生根发芽。
1991年,中国政府发布首个人权白皮书。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此后《治安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也使用了“人权”的字样。可见,在我国正式使用人权话语,正式开展人权教育的时间并不长,人权教育的基础也较薄弱。人权教育的推进,要根据国情,循序渐进,不可操之过急。面对在儿童中开展人权教育中的诸多挑战,需要有爱心,有耐心,有信心,进行坚持不懈的长期努力。
(柳华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注释:
①如仇春川:《人权教育纳入中小学九年义务教育体系探论》,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第3-7页;记者报道:《人权观应该提上中小学教育日程》,载《人权》2008年第5期,第54-55页。
②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和联合国新闻部:《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20年为你争取人权》,2013年,第33页。
③联合国大会第49/184号决议。
④参见联合国大会第59/113A号决议。
⑤参见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网站,2016年6月21日访问。
⑥联合国大会第66/137号决议。
⑦参见英配昌、伍盛:《关于中小学人权教育的思考》,载《基础教育》2011年第2期,第41-42页。
⑧参见吴忠希:《人权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的新视角》,载《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71-73页。
⑨参见柳华文:《在教育中传递正确的残障者权利观——围绕一篇叶圣陶先生新课标必读作品的分析》,载《人权》2014年第5期,第46-49页。
⑩如联合国:《人权教学入门——中小学校的实践活动》,2004年,第61-90页。
⑪如王亚秦、鲍佳佳编著,任林啸、李艺莉绘:《你对法律了解多少》,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⑫参见柳华文:《儿童权利保护不可顾此失彼》,载《群言》2017年第4期,第21-23页。
⑬Wim Hendriks Sr.v.Netherlands, ICCPR Communication No.201/1985.
⑭参见陶行知:《陶行知教育文选》,教育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64页。
⑮参见湛卫清:《从教育现场看我国中小学人权教育》,载《人权》2004年第6期,第42、43页。
⑯如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编:《儿童权利传播手册》,中国妇女出版社2003年版。
⑰如李希光、郭晓科:《人权报道读本》,清华大学2007年版。
Abstract:Human rights education is basic work for respecting and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It is of particular significance to conduct human rights education for children.As a special group of the population,children can be divided into individuals of different developmental stages,who vary in their demands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children's rights are the major contents of human rights education for children,while the dissemination of the basic values,ideas and principles of human rights is the major task of human rights education for children.Therefore,the capacity building and textbook publishing should be strengthened in the origin of education,and importance should be attached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human rights education.Specifically,it is crucial to understand and launch human rights education accurately and in a balanced way.With life and practices combined,human rights education should be carried out within the practices.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combine in an organic manner family education,school education and community education.Finally,the important functions of media should be emphasized.
(责任编辑叶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