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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和:法治社会建设促进我国人权法治化保障

2017-12-20 16:34:01来源:人民日报作者:张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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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近40年来,党和国家对人权的认识有一个不断丰富、不断深入的过程。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一条基本的宪法原则;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新要求;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和 “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从对人权的一般认识到如何落实,再到将人权尊重和保障纳入法治轨道,清晰地勾勒出了党和国家稳步推进人权保障的渐进过程。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是20年来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对尊重和保障人权认识过程的高度总结,具有里程碑意义。12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全面展示了十八大以来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所取得的成就,也为中国未来人权保障勾画了法治化蓝图。白皮书中“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提法,是对十八大以来人权保障朝新时代迈进过程中“新作为”的总结,是对十九大中“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这一“新征程、新使命、新任务”给予的新解,人权保障必须“法治化”才将得以实现。

  一般说来,在人权法治化保障过程中,人们更容易观察到通过立法、执法、司法表现出来的法治化形态,更容易关注到通过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所推进的法治化状态,而对法治社会建设在人权法治化保障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缺乏充分认识。事实上,法治社会建设为人权法治化保障的实现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社会基础。法律必须以社会为基础,任何一部法律,如果没有良好的社会基础,就不可能达到人权保障的理想效果,其效力也将会大打折扣,甚至形同虚设。因此,夯实社会基础是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固本浚源之道。《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进展》第一次对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社会基础给予了专章叙述,并明确展示了自下而上的法治社会建设对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事业所起到的立根固本的重要作用。

  首先,社会自治组织建设及其法治化为人权法治化保障提供了新的生机与活力。党和国家对于推进人权法治化保障具有主导性的作用,但社会组织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是人权法治化保障的重要力量。一个国家只有培植和生长出充满生机、活力的,能承担社会公权力并能对国家公共权力予以补充的社会组织,才能为法治社会供给多元的建设性力量和保护性机制,也才能够为人权法治化保障提供新的活力。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主要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这些以“村民议事”“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形式出现的基层民众自治,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直接选举村(居)民自己的干部、参加村(居)民会议、制定和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有关规约,经济上要求实行村务公开、政治上要求民主评议村(居)委会干部,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培育了民众的民主意识,有力地推动了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保障。除了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其他社会自治组织在人权法治化保障中也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现阶段中国约有18个种类的社会组织,包括:环境保护、动物福利、社区发展、防艾、性别与性少数群体等等。大量出现的社会自治组织及其法治化运行使得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事业越来越充满朝气与活力。

  其次,社会行为规范建设及其法治化拓宽了人权法治化保障的领域和范围。社会行为规范既包括国家法律规范这种“硬法”,也包括社会自治规范这种“软法”,现代社会的治理日益显现出多元化的特征,社会层面的各种主体越来越多地制定各种约束其成员行为的规范,如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不断丰富人权法治化保障的规范资源。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体自发形成的“软法”日益丰富,不同领域的行业规章、不同机构的团体章程纷纷形成,特别是在城市与农村的自治性治理机构即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倡导下,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开始以乡规民约和市民公约的形式确认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其为依据进行社会治理活动,“软法”性的社会行为规范在人权法治化保障中的作用得到了发挥。

  再次,社会争议纠纷处理解决机制建设及其法治化,丰富了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渠道,提升了人权法治化保障的能力。该机制可分为正式机制与非正式机制,正式机制以国家对争议、纠纷的裁判为主体,非正式机制如《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人民调解和社会组织的内部实施的调解、协商、协调机制,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丰富了人权保障争议解决的途径与渠道。社会争议纠纷处理解决机制建设及其法治化使得大量涉及人民群众权利保障的争议和矛盾无须提交到国家机构就能够得到化解和救济,以低成本高效能的运作方式丰富人权法治化保障的途径,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的能力与水平。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良好的社会基础是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根基,社会自治组织建设、社会行为规范建设、社会解纷机制建设对于实现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人权法治化保障有着重要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局面也已经开启,应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及其法治化,有力夯实人权法治保障的社会根基,形成多层次、多领域的立体化人权法治化保障格局。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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