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领域唯一专业网站
首页>出版物>《人权》杂志

中国残障人权益保障:理念、体系与挑战

来源:《人权》2018年第2期作者:韩大元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内容提要:中国文化中的人具有多元的价值,既强调集体意义上的人,同时也关注个体意义上的人。在中国现行宪法视域下,尊重和保障残障人的尊严和权利,是国家与社会的义务,也是宪法的核心价值之一。中国残障人的权益保障体系已基本形成,在康复权保障、教育权保障、就业权保障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仍面临不同的挑战,需要继续推动残障人事业的法治化,构建更加完善的残障人权益保障体系。

  关键词:残障人权益保障 人的价值 无障碍权

  一、中国宪法对残障人权益保护理念

   (一)中国文化中人的形象

  人是什么?这是困扰人类几千年的重大问题,神学、宗教、伦理学、生物学、人类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都尝试做出解答,作为基本人权保障载体的宪法学也不例外。特别是近现代以来,核武器、信息技术、克隆等新科技的出现,似乎使得这个问题变得愈益复杂。①无论面临何种挑战,我们都需要回到人本身,从人的尊严出发重新思考当代的挑战,坚守人类本质与道德,用人权精神应对各种挑战。

   在具体讨论中国残障人权益制度以前,有必要了解中国文化对人的理解以及传统文化中的人的形象。

  在中国的历史上,人的观念由来已久,人的概念贯穿在文化与制度演变的整个过程中。汉字“人”(rén)是象形字,为单一结构,由甲骨文(垂臂直立)和篆文(采摘果实)演化而来。②《说文解字》:人,天地之性最贵者也。《孟子》: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从文字的意义看,中国历史上,人不仅不可或缺,而且具有独一无二的重要地位,指相互依赖、相互支撑、相互惠益。

   人的词汇的演变与人的价值的社会认可是一个过程。在中国,人的词汇中的某种社会价值转化的载体是人权概念的出现与发展。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离不开特定宪法所塑造的社会环境与价值共识。③基于这种人的文化中产生的残障人概念与制度的设计体现着以互惠为基础的哲学,强调社会连带作用与共同体的价值,意味着人类的爱与相互依存。在保护个人自由的同时,每个人在共同体中要学会共同生活。因此,国家与社会有义务保障所有人的权利,我们常说的建设美好生活时“一个都不能少”的理念,也基于中国人的文化传统与价值。

   (二)中国宪法文本中的人

  在中国现行的宪法文本中,“人”出现了490次、“人民”出现了371次、“公民”出现了51次、“个人”出现了51次,而相对应的“国家”“社会”“集体”则分别出现149次、82次、19次。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宪法是以个人观念、人的尊严与价值为基础的。“人”的权利的保障、尊严的实现是国家社会的义务,是宪法的核心价值之一。除了个人价值的体现外,我国宪法还重视个人在家庭、社会以及国家中的作用。宪法中“人民”的出现次数如此之多,也从一个方面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理念。在中国特殊历史的视域下,“个人”除了个体性之外,还具有社会性,在主体交互性中确定“个人”的主体性地位。④中国宪法文本的不同条款虽对人做了不同表述,但这种表述不是对社会主体身份的划分,只是对人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具体化的表述。如“农民”在宪法上只是职业的划分,并不是身份的划分。

   (三)宪法对残障人权益保障的具体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政府通过法律和政策不断完善残障人保障制度。1978年《宪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国家关怀和保障革命残废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的生活。1982年《宪法》修改时增添了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具体内容。《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一条实际上以宪法形式确认了残障人保障法律体系的宪法基础。

  在宪法精神的引导下,1988年邓朴方先生创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4年通过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它意味着“人权”从一般的政治原则转变为统一的法律概念和宪法原则,预示着国家价值观的深刻变化,为中国残障人保障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与此同时,我国政府也致力于推进国际残障人保障事业,2008年中国正式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积极参与国际残障人事业,为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中国残障人权益保障体系与特色

   目前,中国各类残障人总数已达8,500多万,其中仍有1,500万以上残疾人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残疾人仍然是当前中国最困难的社会群体之一。⑤不少残障人由于各种条件所限,面临着难以与社会其他人员平等发展的困境。

  中国在残障人事业的法制建设上,始终以宪法为基础,坚持立法先行、依法发展的原则,建立起了一套广泛覆盖残障人康复、教育、就业、无障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并随着残障人事业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而不断发展与完善。

  (一)坚持立法先行

  宪法对于弱者权利的保护有赖于国家的积极立法,推动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义务。根据《宪法》的规定,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这是中国第一部保护残疾人权益的专门法律,系统地规定了残障人在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2008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修订,更加突出残障人权益的社会保障与“无障碍环境”的提供。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残疾人保障法》立法进行了评估,认为:“以宪法为核心,以残疾人保障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配套,以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补充的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律规范体系基本形成” ⑥。

   《残疾人保障法》实施以来,中国先后出台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一系列有关残疾人权利保障的配套行政法规。2016年,制定或修改了关于残疾人的专门法规、规章,其中省级10件、地市级9件;制定或修改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省级23件、地市级54件、县级208件。⑦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成立残障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1,921个,建立残障人法律救助工作站1,670个,办理案件3,701件。⑧除了《残疾人保障法》之外,迄今为止,中国现行法律中涉及残障人保障的法律法规共有154部,在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中都涉及了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规定。中国残障人保障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

   (二)残障人权益保障体系

  为了促进残障人事业发展,维护残障人权益,我国针对残障人权益容易遭受侵害的情况,制定了适用于残障人的特殊保障法律法规。

   1.康复权保障 《残疾人保障法》第15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障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障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国家应当积极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 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通过实施精准康复服务,279.9万残疾儿童及持证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其中,视力残疾人40.0万,听力残疾人18.5万,肢体残疾人135.7万,智力残疾人23.1万,精神残疾人62.6万。全年有15.0万0-6岁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⑨2017年国家颁布实施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弥补了中国残障人康复专项法规方面的空白,为保障残障人康复提供了法律支撑。

   2.教育权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了残障人的教育权,具体体现在《宪法》第45条。《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对残疾人教育均有相关规定。《义务教育法》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残疾人保障法》第3章对残疾人教育权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单位职责、依特性实施教育、发展方针、办学渠道、普通教育方式、特殊教育方式、成人教育、师资以及辅助手段等。在《残疾人保障法》的指导下,国务院制定并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该条例对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目标和理念、入学安排、教学规范、教师队伍建设以及保障和支持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除了法律法规的制定外,残疾人教育权的保障还是各国家机关的义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除继续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外,还制定了《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进一步提高残障人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的能力。每个适龄儿童都有享受教育的权利,残障人当然也不例外。据统计,2016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普通高中班(部)111个,在校生7,686人,其中聋生6,129人,盲生1,557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118个,在校生11,209人,毕业生3,855人,其中2,206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有9,592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1,941名残疾人进入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学习。⑩

  3.就业权保障

  宪法、法律、法规对残障人就业权给予保障。其中,相关法律主要有《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法》第14 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职业教育法》第15 条规定了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障人就业统筹规划,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为了给残障人士全面提供无障碍环境,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以及“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此外,残障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立法除了规定在福利企业集中就业以外,还首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并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使残障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2011年以后,我国又创立了辅助性就业和公益性就业两种残障人就业方式。

  中国对于残障人就业权利的保障是全方位的:2016年,全国持证残障人新增就业31.2万人,城乡实名培训60.5万人;城乡持证残障人就业人数为896.1万人,其中按比例就业66.9万人,集中就业29.3万人,个体就业63.9万人等;2016年度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18,997名、盲人医疗按摩人员5,267名;保健按摩机构达到18,605个,医疗按摩机构达到1,211个。⑪

  4.无障碍权保障

  《残疾人保障法》第46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除此之外,2012年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63条规定:“国家规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第64条规定:“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这些规定,既保证了《宪法》的“平等”“参与”“共享”宗旨的落实,又保证了中国众多的残障人、老年人得以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并保护其不受侵害。为了规范和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2012年国务院出台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涵盖市政建设、公共交通、信息交流、社区服务等领域,内容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无障碍社区服务等。《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明确规定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立法目的,确立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的这一原则,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共出台了451个省、地市、县级无障碍建设与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23个市、县、区系统开展无障碍建设,为93万户残疾人家庭实施了无障碍改造。⑫

  5.社会保障权保障

  《残疾人保障法》第6章第46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该法第6章集中规定了残疾人依法加入社会保险、享受社会救助以及其他帮扶措施,体现了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一般需要。残障人社会保险是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和基本组成部分,主要是在残疾人患病、年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特殊情况下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要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在残障人社会救助制度方面,《残疾人保障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同时,第49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截至2016年年底,城乡残疾居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人数达到2,370.6万人,参保率79.0%;有269.4万非重度残疾人享受了全额或部分代缴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数达到936.1万人。⑬有些地方还实行“医保先保、民政救助、残联慈善补助”的精神残障人救助模式、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参与路径。

  三、残障人权益保障面临的挑战与发展趋势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残障人权益保障制度法治化取得了长足发展,实施发展残障人事业的国家计划,成立了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建立全国统一的残疾人组织,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扶残助残的良好风尚,营造残障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取得了历史性进步,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实践证明,中国残障人事业走上了一条适合国情、具有特色的道路,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但是,也要清醒认识到,我国残障人权益的保障依然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借助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动残障人权益事业的不断进步。

   (一)残障人权益保障面临的主要挑战

   1.残障人人数多

  中国是残障人最多的国家之一,残疾人所面临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多,面临的挑战也多。许多残障人由于身体条件所限,面临着难以与社会其他人员平等发展的困境。据中国残联扶贫办2016年的不完全统计,在东部发达地区,残障贫困人口占当地贫困人口的80%-90%;在中部地区,残障贫困人口占当地贫困人口的70-80%;在西部地区,残障贫困人口占当地贫困人口的60%-70%。⑭值得注意的是,在有些地方这种差距正在呈现出扩大的趋势,有些残障人生存梦、发展梦实现起来缺少支撑、举步维艰。

  2.残障人保障理念有待提高

  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残障人权益保障作为人权事业的一部分,得到社会的关注,尊重和保障残障人权益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但社会生活中仍存在不尊重残障人、不平等对待,甚至歧视残障人的现象,虽然从“残废”到“残疾”,从“残障人”到“残障人士”,名称不断变化,但根本的问题不是名称的改变,而是在人的尊严的保护上寻求共识,使尊重残障人成为一个基本生活方式。

  3.《残疾人保障法》执行效果不理想

  如前所述,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残障人法律框架与体系,残障人保障的基本领域都有相关规范。但法律的执行效果与残障人期待相比有一定差距。比如,中国残障人按比例就业政策是一项明确的法律要求,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也发布了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但实施过程中遇到征收的不规范、不到位与缺乏监管等问题。

   4.无障碍设施不完善

  目前,无障碍设施的发展不平衡,在有些地方无法充分保障残障人士合理便利和无障碍空间,不能充分保障残障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无法有效实现融入社会生活的目标。无障碍设施建设还存在覆盖面不全、功能不完善,已建成设施配套性、系统性不够,管理维护不到位等问题。⑮

   (二)推进残障人事业的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提出人权的法治保障理念,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国家发展的基本目标,明确了“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任务。

  1.强化国家对残障人保护的义务

  国家有基本权利保障的义务,对弱者更有照顾的义务。全球约有十分之一的人生活在各种形式的残障之中,其中很大一部分也处在贫困之中。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致力于推动残障人士人权状况的改善,促进一个无障碍和合理便利社会的出现,将残障人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弘扬人权文化。中国是国际残障人事业的积极参与者,对残障人权利的保护一直是政府的重要任务,已形成了一套由法律保障、制度健全、社会积极参与的从中央到社区的保障体系。

  2.以康复为中心的理念面临着新挑战

  过去中国残障人权益保障制度强调康复功能和残障人教育的“特殊性”,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残障人理念的变化,如过分强调康复的作用,也有可能忽略残障人群体的多样化需求,应采取多样的形式,尊重残障人的选择权。

  3.科技发展带来残障人保障的不确定性与新的风险

  现在是人类历史上面临最严峻挑战的时代,科技发展深刻影响着人类的生活,甚至人的尊严也存在着被边缘化的危险。面对科技的迅猛发展,我们要保持开放与理性,不能盲目崇拜科技,更不能轻易地将科技运用在残障人生活之中。不以理性为基础的科技运用,将导致新的不平等,使残障人远离心灵的交流,失去情感的支持。

  科技是双刃剑,我们要思考的问题是如何防御由科技非理性所带来的对人性尊严的漠视,而不是盲目赞扬科技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将如何改变人类对于残障的认知?新科技的迅猛发展,包括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将支持还是伤害残障者保障的核心价值?如何有效合理地利用科技保障残障者权利,防御可能的负面影响,并在其他领域如贫富差距、社会公平、食品安全等方面促进人类进步?法治的相应使命是,以法治力量消除科技的非理性,捍卫人的尊严,使人成为具有尊严的主体,让人成为技术的主宰者,维护人类文明的伟大价值。

  4.从特殊保护走向平等保护

  平等地保护残障人,让每个人都享有尊严、自由与平等,是法治的使命。残障人概念在变化,名称也在变化,但根本的问题不是形式的改变,而是残障人制度更加文明、人道。残障人是人类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政府关心这一群体是履行宪法义务。因此,在残障人权益保护中,应当强化所有人平等的理念,要相互关怀,相互扶助,相互关心,不要只停留在“关照”“爱护”的父爱主义观念层面,要尊重选择,要平等保护。残障人权利保障的核心在于消除社会排斥,实现社会公开。⑯

  5.从个人模式向社会模式转变

  随着以残障的社会模式为框架、以人权为原则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出台和在各履约国的相继推广和落实,残障的社会模式正在逐渐发生变化。目前,在残障人保护中,个人模式仍然有一定的市场,对实现融合教育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个人模式强调残障的个人悲剧色彩,把残障视为个人“缺陷”和非正常状态;而社会模式认为残障是功能局限和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综合结果,容易导致残障人作为一个群体被不必要地隔离和边缘化。⑰残障的问题应在综合制度与体系中寻找答案,以残障人为主体,尊重和了解残障群体的特性和需求,以平等的机会保障残障人享有独立、有尊严的生活,保障他们的表达权,促成一个对人人有益的融合社会。2017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融合教育的文件,使融合教育成为国家意志,有助于逐步改变“特殊教育”的观念,引入新的残障人保障理念。

  6.大学应积极承担推动残障人事业的学术使命

  在残障人保障法治化进程中,大学要积极发挥作用,履行其促进人权、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使命。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基于社会责任积极开展残障人教育与研究工作。人大法学院与哈佛大学残障人士项目积极探索残障法教育,正式开设残障人权益保障课程体系、编写残障人法教材、设置研究生培养方向、开设残障人诊所教学,面向社会和政府部门进行国际培训项目、共同开设残障人法的远程视频课程等。通过课程体系的开发,将残障法真正作为一个独立、系统的法律部门进行讲授,而不是将其纳入其他课程中一笔带过。这不仅有助于培养残障法方面的法律人才,而且有助于培养学生的人权意识,营造良好的人权文化。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教育部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重大项目“中国残障者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项目号:17JJD820021)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参见韩大元:《生命权的宪法逻辑》,译林出版社2012年版,第102-108页。

   ②参见丁再献:《东夷文化与山东•骨刻文释读》,中国文史出版社2012年版,第690-711页。

  ③参见胡适:《人权与约法》,载胡适等:《人权论集》,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3页。

  ④参见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3册,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0-189页。

  ⑤参见韩晓蓉:《全球残疾人口占比15%,6亿在亚洲中国为8500万》,载《澎湃新闻》,2015年12月4日。

  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的报告》,载中国人大网,2017年12月25日访问。

  ⑦参见《2016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残联发(2017)15号]。

  ⑧《中国残疾人》记者组:《党的十八大以来残疾人事业发展纪实之三权益保障篇》,载中国残疾人网,2017年12月26日访问。

   ⑨参见注⑦。

   ⑩参见上注。

  ⑪参见注⑦。

  ⑫参见《2015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残联发(2016)14号]。

  ⑬参见注⑦。

  ⑭参见程凯:《试析我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问题》,载《红旗文稿》2006年第7期,第23-25页。

   ⑮参见《住建部:无障碍设施建设仍存在覆盖面不全等问题》,载中国新闻网,2018年1月3日访问。

   ⑯参见蔡禾、周林刚:《消除社会排斥,实现社会公开》,载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编:《残疾人社会保障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2-65页。

  ⑰参见解岩、蔡聪、傅高山:《中国残障人观察报告 2014-2015》,中国言实出版社2016年版,第31-82页。

Abstract: People,under the interpretation of Chinese culture,have multiple values,which emphasizing not only people in the collective sense,but also individuals in the individual meaning.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China's current constitution,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the dignity and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s the duty of the state and the whole society,which is also one of the core values of the Constitution.The protection system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n China has been basically formed.It has made positive progress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rehabilitation,the guarantee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and the right to employment,but it still faces different challenges.We should continue 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build a more complete system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责任编辑 朱力宇)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