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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四十年与人权保障的法治化

来源:《人权》2018年第2期作者: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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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同时要求对个人权利的行使加以规范,这两项要求的实现程度依赖于人权保障的法治化水平。一方面,需要建立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使个人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需要建立法治社会,以法律明确个人权利的边界,规范个人权利的行使,裁决权利之间的冲突,防止个人侵犯他人权利和社会整体利益。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推进人权的法治保障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法治建设对保障人权的重要作用,二是不断强化法治四个环节对人权的全面和切实保障,三是将人权法治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

  关键词:法治建设 人权保障 改革开放 法治化

  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也是社会变化与社会体制变化交互作用的过程,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动力、条件和制度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个人自由权利和平等权利提供了实现的基础和条件;市场经济所导致的收入和财产差距扩大提出了保障社会权利的需求,要求将对各种弱势群体的保障纳入权利范畴。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赋予个人更多权利,同时要求对个人权利的行使加以规范,这两个方面要求的实现依赖于人权保障的法治化水平。一方面,需要建立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使个人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需要建立法治社会,以法律明确个人权利的边界,规范个人权利的行使,裁决权利之间的冲突,防止个人侵犯他人权利和社会整体利益。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清醒分析了在保障公民各项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指出:“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①

  改革开放40年来,推进人权的法治保障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法治建设对保障人权的重要作用,二是不断强化法治四个环节对人权的全面保障,三是人权法治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

  一、明确法治建设对保障人权的重要作用

  对法治在保障人权方面重要作用的认识,来源于以往的政治经历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需求,在概念上也经历了从“法制建设”到“法治建设”的认识发展历程。

  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导致的巨大破坏,党、政府和人民对法治在保障个人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作出了深刻的反思。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②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用法治来保障个人权利,是促进人权保障法治化更为重要的内在动力。十四大报告指出:“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③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更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④十五大报告提出,“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⑤。

  十五大以来,党和国家将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更直接地联系起来。十五大报告提出,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⑥。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提出,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 ⑦。十七大报告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⑧。十八大报告指出,要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⑨。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指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⑩。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⑪。

  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更加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⑫。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⑬。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从2020年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 ⑭的法治建设目标,并成立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

  二、强化法治四环节对人权的切实保障

  在推进法治保障公民各项权利的进程中,首先针对缺乏相关法律的情况而强调加强立法,其后针对司法人权保障存在的各种问题强调公正司法,到中共十八大,进一步确立了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环节全面推进的法治建设方略。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再次强调,“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⑯。

  (一)立法为民,明确权力和权利的边界

  依法保障人权,首先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改革开放之初,针对缺乏人权立法的现实状况,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了加强立法的要求,“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⑰。十五大报告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⑱。

  立法工作最初是从经济领域的立法开始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强调,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⑲。十六大报告提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 ⑳。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经济领域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特别强调要“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使各类市场主体真正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完善产权法律制度,规范和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产权权益。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完善预算、税收、金融和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21]。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22]。

  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从“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的思路出发,一方面强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另一方面将立法重点进一步扩展到政治和社会领域,要求“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23]。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4]。

  十八大以来,在强调科学立法的同时,进一步强调立法为民、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用良法保障公民各项人权,在立法过程中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25]。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指出,“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26]。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27]。

   (二)公正司法,保障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公正司法,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既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也是保障其他人权的重要方式。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指出,要改革、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水平,“依法惩处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及时处理经济和民事纠纷”[28]。十六大报告指出,要“维护司法公正”,“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29]。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指出,要“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30]。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31]。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32]。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33]。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34]。

  保障公正司法,涉及三个重要的方面:一是保障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二是审判过程遵循公正原则和合法程序,三是审判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利。

  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改革开放之初就提出来的,并贯穿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全过程。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要求,“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35]。十四大报告要求“保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36]。十五大报告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37]。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38]。十七大报告重申要“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39]。十八大报告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40]。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指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41]。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42]。

  司法审判应当遵循公正审判原则和合法程序,包括无罪推定、罪刑法定、排除非法证据。对于违背公正审判原则和合法程序所造成的冤假错案,要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国家赔偿。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43]。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44]。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指出,要“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45]。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46]。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要求“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47]。

  审判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包括辩护知情权、陈述权、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48]。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规范诉讼、律师、仲裁收费”[49]。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50]。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要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51]。

  (三)严格执法,保护且不得侵犯公民权利

  行政与执法权是用来保障公民权利的。但如果执法不严,不仅无法有效保障公民权利,还会侵犯公民权利。中共十四大以来,党和国家日益强调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建立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对执法违法的救济和赔偿制度。

  在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方面,十四大报告提出“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52]。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坚决纠正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以及为谋求部门和地区利益而违反法律等现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53]。十五大报告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54]。十六大报告要求“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55]。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56]。十七大报告要求“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57]。十八大报告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58]。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并对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该决定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59]。十九大报告要求“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60]。

  在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方面,十四大报告要求“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61]。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提出,要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对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62]。十五大报告提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63]。十六大报告要求“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64]。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要求“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65]。

  在行政救济和赔偿方面,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对执法违法的赔偿制度”[66]。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67]。

   (四)全民守法,不允许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侵犯权利平等原则

  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有赖于执法和司法,而且有赖于法律所约束的所有主体自觉地遵守法律。这要求树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开展普法教育,建设法治文化,提高全民特别是公职人员的法律素养。

  在树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方面,十五大报告提出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68]。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69]。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70]。十九大报告要求“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71]。

  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反对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方面,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72]。十五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73]。十六大报告指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74]。十七大报告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75]。十八大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76]。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77]。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指出,“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78]。十九大报告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79]。

  在开展普法教育、建设法治文化方面,十五大报告要求“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80]。十六大报告要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81]。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全体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82]。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83]。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84]。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要求“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85]。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86]。

  三、对外开放与人权法治体系的国际接轨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逐渐放弃使用“人权”这一概念,在法律上主要使用“公民权”概念。随着经济和社会体制的改革,国家对实际属于人权范畴的各项个人权利的保障日益扩展,但“人权”这一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才逐渐被政府正面使用,而这种使用与对外开放和交往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是对外开放和交往的需要,促使中国政府采用“人权”概念来表达自己的立场和工作,与国际社会的主流话语接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宪章》将“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87]作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1948年制定并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广泛认同,1966年又同时制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随后又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人权的公约、宣言、决议等国际文书。截至2017年8月20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共有169个缔约国和6个签署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共有165个缔约国和5个签署国,《儿童权利公约》有196个缔约国和1个签署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189个缔约国和2个签署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有178个缔约国和5个签署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有174个缔约国和13个签署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有162个缔约国和8个签署国。[88] 2006年,联合国成立了人权理事会,成为与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并列的第三大理事会,显示安全、发展和人权是联合国的三个最重要事项和目标。这意味着“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话语。中国要想融入国际社会,就必须正面使用人权概念。

  另外,在冷战时期,西方国家针对社会主义阵营国家没有采用人权概念来表述自己立场和工作的现实,以所谓的“人权问题”为突破口,对社会主义国家发起攻击,实施“颜色革命”。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和东欧发生剧变,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利用“人权问题”发动反华攻势。自199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以来,美国等西方国家曾11次在人权委员会会议上提出有关中国“人权问题”的提案,指责中国侵犯人权。[89]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际局势发生新的变化,中国逐步正式高举起人权大旗。1985年6月6日,针对国际敌对势力对中国的攻击,邓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90] 1989年,江泽民明确提出,要从思想上解决“如何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待‘民主、自由、人权’问题”[91]。1990年,党中央明确提出:“要理直气壮地宣传中国关于人权、民主、自由的观点和维护人权、实行民主的真实情况,把人权、民主、自由的旗帜掌握在我们手里。”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将“人权”称为“伟大的名词”。此后又先后发表了11部人权白皮书和约50部与人权有关的白皮书。1997年中共十五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报告。1998年12月10日,江泽民就《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纪念会向中国人权研究会发出贺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和人民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中国的具体国情结合起来,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们要继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充分保障人民依法享受人权和民主自由权利。”[92]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在宪法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6年3月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2008年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宣言》发布60周年,胡锦涛总书记致信中国人权研究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表述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2009年4月,中国政府制定颁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此后又先后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1-2015年)》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93],并将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基本原则确定为:“依法推进,将人权事业纳入法治轨道;协调推进,使各项权利全面协调发展;务实推进,把人权的普遍原则和中国实际相结合;平等推进,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享有各项人权;合力推进,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94]

  在国际层面,中国先后加入了26个国际人权公约,按期提交履约报告并接受审议。2006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创立后,中国连续四次成功当选人权理事会成员。中国与美国、欧盟、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瑞士、荷兰、挪威定期开展人权对话,与俄罗斯、巴基斯坦、非洲联盟定期举行人权磋商。中国自2008年起定期举行“北京人权论坛”“南南人权论坛”等国际研讨会,邀请世界各国的人权专家、官员和社会工作者参会研讨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2015年9月16日,习近平在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指出:“近代以后,中国人民历经苦难,深知人的价值、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对社会发展进步的重大意义,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和平发展环境,将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事业。”“中国主张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各国人权交流合作,推动各国人权事业更好发展。”[95] 2016年12月4日,习近平在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中指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多年来,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保障了人民发展权益,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96] 2017年12月7日,习近平在致首届“南南人权论坛”的贺信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不断提高尊重与保障中国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水平。前不久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描绘了中国发展的宏伟蓝图,必将有力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为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中国人民愿与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同心协力,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97]

  (常健,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主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2014年10月23日通过。

  ②《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78年12月23日通过。

  ③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2年10月12日。

④《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

  ⑤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12日。

  ⑥同上注。

  ⑦《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2006年10月11日通过。

  ⑧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

  ⑨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

  ⑩同注①。

  ⑪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⑫同注⑨。

  ⑬《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2013年11月12日通过。

  ⑭同注⑪。

⑮同注⑨。

⑯同注①。

⑰同注②。

⑱同注⑤。

⑲同注④。

  ⑳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

  [21]《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2003年10月14日通过。

  [22]同注①。

[23]同注⑦。

[24]同注⑧。

[25]同注⑨。

[26]同注①。

[27]同注⑪。

[28]同注④。

[29]同注⑳。

[30]同注⑦。

[31]同注⑧。

[32]同注⑬。

[33]同注①。

[34]同注⑪。

[35]同注②。

[36]同注③。

[37]同注⑤。

[38]同注⑳。

[39]同注⑧。

[40]同注⑨。

[41]同注⑬。

[42]同注①。

[43]同注⑤。

[44]同注⑳。

[45]同注⑦。

[46]同注⑬。

[47]同注①。

[48]同注④。

[49]同注⑦。

[50]同注⑬。

[51]同注①。

[52]同注③。

[53]同注④。

[54]同注⑤。

[55]同注⑳。

[56]同注⑦。

[57]同注⑧。

[58]同注⑨。

[59]同注①。

[60]同注⑪。

[61]同注③。

[62]同注④。

[63]同注⑤。

[64]同注⑦。

[65]同注①。

[66]同注④。

[67]同注⑦。

[68]同注⑤。

[69]同注⑬。

[70]同注①。

[71]同注⑪。

[72]同注②。

[73]同注⑤。

[74]同注⑳。

[75]同注⑧。

[76]同注⑨。

[77]同注⑬。

[78]同注①。

[79]同注⑪。

[80]同注⑤。

[81]同注⑳。

[82]同注⑦。

[83]同注⑧。

[84]同注⑨。

[85]同注①。

[86]同注⑪。

  [87]《联合国宪章》第1章第1条第三款。该宪章1945年6月26日订于美国旧金山市。

  [88]载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官网,2017年8月20日访问。

  [89]参见《连续失败西方反华提案说明了什么》,载《人民日报》,2006年4月21日。

  [90]《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5页。

  [91]江泽民:《1989年7月20日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

  [92]江泽民:《就〈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五十周年纪念会召开致中国人权研究会的贺信》(1998年12月10日),载《人民日报》,1998年12月11日。

  [9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外文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9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95]习近平:《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2015年9月16日),载《人民日报》,2015年9月17日。

   [96]习近平:《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2016年12月4日),载《人民日报》,2016年12月5日。

  [97]习近平:《致首届“南南人权论坛”的贺信》(2017年12月7日),载《人民日报》,2017年12月8日。

Abstract: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requires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 rights of citizens,and at the same time requires the regulation of the exercise of individual rights.The realization of these two depends on the level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On the one hand,it is necessary to construct the country and the government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individual rights by law;on the other hand,it also needs to construct the societ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order to clear boundaries of individual rights,to regulate the exercise of individual rights,to resolute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rights,and prevent personal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s of others and the interest of the whole society.During the forty years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in China,the promotion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lies in three aspects:First is to make clear the important rol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Second is to continue to strengthen the four segments of the rule of law in order to safeguard human rights fully and effectively;Third is to integrate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of human rights gradually with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责任编辑 叶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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