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针对权利概念是如何进入发展话语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个知识发展的脉络,即从关于“发展权”的表述,到把权利这一修辞纳入到主流话语之中,再到对“权利本位”发展进路的阐释。本文在结论部分所提出的观点是:人们对权利的关注可以在国际发展援助的实践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发展权 权利话语 权利本位的发展进路 发展援助
相对而言,“权利”、“人权”和“权利本位”都是新近增加的发展词汇(development lexicon)。①数十年来,发展事业与人权制度及其对发展的潜在影响之间是完全分离的,或许人们还没有意识到两者之间的关系。在20世纪90年代,这一情况由于三个主要原因发生了改变。第一个原因是冷战的结束更加激发了人们传教士般的热情。第二个原因是结构调整计划的明显失败,人们认为这是由于政府缺乏问责性导致的,进而促使人们特别强烈地要求善治和民主。第三个原因在于发展领域的思考者们(development thinkers)总是试图从超出经济增长的意义上去重新界定发展,即为了构思一个更加全面的发展概念,方法之一就是讨论人权。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无论是发展机构的政策提出者还是社会上的劳苦大众都逐渐达成了一些共识,即人权应当在发展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至于什么样的作用以及这对发展事业的意义是什么仍然是不明确的、有争议的。本文针对权利概念是如何进入发展话语的问题提出了一套知识谱系,即从关于“发展权”的表述,到把权利这一修辞纳入到主流话语之中,再到对“权利本位”发展进路的阐释。
一、发展权
通过对“发展权”的讨论,发展这一概念第一次得以进入人权的观念体系之中。这一观念是由塞内加尔学者姆巴耶在1972年发起的。在这段时期,人们针对国际经济新秩序(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NIEO)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在20世纪70年代初,第三世界国家利用它们在联合国的多数席位试图磋商全球政治经济中贸易、金融、投资、援助和信息流的改革。这一行动是由众所周知的第三世界民族主义者引领的,并且受到了石油输出国组织石油禁运的鼓动。许多人相信这场行动将开启世界经济权力的一次重要的重新洗牌。
发展权这样一个概念为第三世界国家要求全球资源的重新配置提供了法律和道德权威。与此同时,这一概念反驳了富裕国家对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排他性主张。关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激烈争论持续了多年。除了签署了一些影响甚微的国际商品协定,实质性的结果并没有出现。到了1985年,知识和政治格局开始向右急转,结构调整取代了国际改革并且成为了当时的话题。发展权这一概念并没有完全终结,部分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显然,政治的期货市场指向了人权领域。因此,在人权的旗帜下追求政策目标是明智之举。”②我在这里借用了英国国际法学家伊恩•布朗利(Ian Brownlie)的说法。在历经大量的法律争论之后,一项联合国大会决议(这不是一部条约,所以不具有约束力)在1986年采纳了“发展权”。该项决议是这样表述的:“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③
这就是外交家所珍视的那种修辞的胜利(rhetorical victory),即第三世界得到了发展权,而第一世界则坚决不允许把发展权解释为比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更优位的人权。发展权完全不具有约束力,而且并不伴有资源移转的义务。
一旦写在文本上,人权便不会终结,即便可能没有人特别关心有多少人权存续了下来。确切地说,文本上的人权转而进入工作组、委员会和专家组,这些机构所制作的报告偶尔是低级别会议的讨论主题。然而,有争议的或是边缘性的权利有时能够从这一需要耐心的工作中再获新生。这就是发展权在当时的实际情况。在1993年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上,经与会代表协商一致,发展权再次被宽泛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所采纳。因此,我们可以说发展权当前反映了一种全球法律共识,它在本质上象征着其拥护者的胜利,尽管这是一场惨烈的胜利。在这之后,印度经济学家阿尔琼•森古普塔(Arjun Sengupta)作为发展权的“独立专家”通过一系列高质量的报告继续推崇这一权利。
从政治的、现实的世界视角来看,发展权的历史成绩并不成功。在一些学者看来,《发展权利宣言》是含糊的、内在矛盾的,重复表述了其他已经成文的权利,并且缺乏能够承担明确义务的主体。④该宣言确实是一段言辞美妙的声明,即断言所有人都有发展的权利,且这一发展包含着现存各种人权的享有和实现。但是,这一声明在操作层面上并无实益。下面这段来自联合国发展权工作组的引文恰当地说明了这一特质,即,发展权被描述为“多维的、综合的、动态的和进步的。发展权的实现奉行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全面履行。发展权在更大程度上接受所有发展部门的不同发展概念,即可持续发展、人类发展以及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相互依赖性和普遍性。” ⑤
所以,不足为奇的是,发展权一直以来很少被社会运动或是促进变革的主要机构所援用。
二、纳入权利的修辞和表述
在20世纪90年代,为了把人权纳入到政策授权之中,双边和多边援助机构发布了大量的政策声明、指南和文件。很多这样的工作显然只不过是新瓶装旧酒。我在这里引用几段话足以说明这一点:“在过去的50年里,世界银行在教育、医保、营养、卫生、住房、环保和农业领域的贷款已经帮助了数百万人的权利转化为现实。” 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声称,“其对人权的保障和促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项目就是对发展权的执行。” ⑦从本质上讲,这些声明是在将人权话语殖民化,即主张人权是这些发展机构长期以来一直在做的事情,就像法国剧作家莫里哀(Molière)剧中的角色发觉自己一直在诵读散文一样。问题就这样被解决了,道德制高点被妥妥地建立了起来。
一种更加友善的解释认为这些文字变化是真正改变愿景的第一步。实际上,大多数学者主张话语的改变能够影响现实世界,即这些改变逐渐重新界定了可接受行为的边界;为重新界定名誉和耻辱创造机会;改变激励结构以及利益、偏好的界定方式;影响预期等等。归根结底,这是所有国际法的核心观点,即即便缺乏执行机制,国际法也完全可以通过影响主体的认知、考量、名誉和规范发挥作用。因此,虽然短期内或许无法带来改变,但是纳入新的修辞终究是可以产生现实影响的。
然而,直到现在,采纳新的修辞和表述不只是一套华而不实的把戏,这种方法还忽略了人权与发展之间不同的逻辑冲突。通过参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关于人类发展的新成果,杰克•唐纳利(Jack Donnelly)令人说服地说道,只有把人权重复定义到发展这一概念之中,人权与可持续发展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可持续的人类发展”只不过是把人权以及民主、和平和正义重新界定为发展的组成部分。不仅大多数普通民众和政府不从这个意义上使用这一术语,而且这一定义也没有解决经济发展与人权之间的关系问题。规定性定义是无法回避这些目标之间的冲突的。⑧
解决发展与人权之间的关系需要的不是简单地认为其中一项必然需要、导致或是包含着另一项。作为当今世界致力于经济权利的最重要的人权组织之一,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络(Foodfirst Information and Action Network/FIAN)的创始人迈克尔•温德富尔(Michael Windfuhr)补充说道: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普遍误解包括:实施的成本高昂;只能逐步实现;根本就不是权利,只是政治目标。除此之外,当人们讨论如何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发展合作相融合的时候,一个根本性的误解经常出现,即认为发展合作必然会落实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因为发展合作倾向于改善民众的健康或食物状况。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进路首先意味着对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讨论。⑨
总之,这种修辞性话语(rhetoric discourse)存在着现实的危险。这一修辞首先并没有从实质意义上重构发展合作的概念,相反,这一修辞似乎只是持续性地掩盖了当前的现状。人们按照定义把发展项目和发展计划看作是对人权的实施,这一假设模糊了服务本位(service-based)的发展进路与权利本位(rights-based)的发展进路之间的显著差异。如果说我们对某种东西(例如食物)享有权利,充足的数量是不够的,因为奴隶也可以获得充分的营养。权利的享有需要得到“社会的保障”。⑩这意味着权利本位的发展进路关注的是公民、国家和企业之间是如何组织起来的,同时,这些主体是如何影响社会中最为边缘和弱势的那些群体的。然而,发展机构所提出的许多简单和自足的修辞都令人感到困惑。
三、人权与善治
在20世纪90年代,人权被应用到了“善治”议程当中。在20世纪80年代,为了扩大和深化关于经济附加条件的议程,世界银行起初在其经典的结构调整计划中设计了善治。这一术语现在已经被一些单边发展援助机构和整个联合国完全采用了。关于治理的专家、指标、计划和会议就像雨后春笋般激增。在题为《发展与人权:世界银行的角色》的政策报告中,世界银行宣称:“通过促进打击腐败、改善透明度和治理中的问责性、强化司法改革和金融部门的现代化,世界银行有助于为人们更好地追求更大范围的人权搭建环境。” ⑪
正如上述引文所指出的,也正如上一章所讨论的,大多数关于人权的话语转换只不过是修辞意义上的重新包装。曾经被认为能够改善投资者信心的政策现在被认为能够改善人权,我们至少可以在面向人权界的政策手册中看到这一点。然而,实际上什么也没有改变。仅靠几个思维跳跃并不足以理解强化金融制度何以是一种人权活动。人们显然知道《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起草者们在创制人权制度的时候,并没有考虑支持银行存款准备金、完善会计标准以及开放经常账户。
在像这样的声明中,许多方面的权力及其各种相互关联的话语交织在了一起。人权、自由贸易或是让富裕国家的跨国公司购买国家资产的意愿混合在了一起。在权力机构看来,所有这些不过是对“美好世界”的重复声明。这些声明是自上而下颁布的,在道德上是令人满意的并且符合权力中心现状的。富裕国家其他大量的行为仍然免于遭受批评,例如全球北方的过度消费、殖民主义的历史、不平衡的环境退化、贸易保护主义、在第三世界抛售武器、支持过去独裁者的历史、结构调整的理念以及全球化。所有这些问题都没有出现在谈判桌上。如此多的人对人权议程感到不满,便不奇怪了。
四、以自由来理解发展
在21世纪初,一种新的范式出现了。发展和权利变成了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就像是同一块布料上的两缕线条。人们把人权重释为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即所有重要的社会变化过程既是以权利为本位的,又是以经济为基础的,同时人们亦应当从这个意义上去看待所有这些过程。毫无疑问,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对这一新范式的思考是被人们讨论最多的。在书中,森把发展解释为对能力或是实质人权的扩张,“即有能力去过他或她有理由去珍视的生活”⑫。森力主消除那些限制自由的主要因素,并把这些因素解释为“贫穷和专制、糟糕的经济机会以及系统性的社会剥夺、对公共设施的忽略还有压迫型国家的排除异己或是过度参与”。⑬
森认为自由对于发展而言既是工具性的(instrumental),亦是构成性的(constitutive),还是建设性的(constructive)。他提出,这两个概念和领域之间彼此存在着深度的构成性联系,进而通过各种方式使人们理解两者之间的不可分性。由于森的政策,这些理念在国际发展话语中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这些理念本身并不新颖,民主与发展在政治和发展话语中一直都是相联系的。例如,联合国秘书长在《发展议程》中有这样一段陈述:“民主与发展之间存在着根本的联系。两者是相联系的,因为民主为调控相冲突的民族、宗教和文化利益提供了唯一长远的基础,且民主能够将发生内部暴力冲突的风险最小化;两者是相联系的,因为民主在本质上与治理问题相通,后者影响着各个方面的发展活动;两者是相联系的,因为民主是一项根本的人权,推动这一权利本质上就是衡量发展的重要标尺;两者是相联系的,因为人们参与到事关他们生活的决策过程是发展的基本原理。”⑭
这段文字比森的作品早5年出现,而写下这段文字的机构确切地说并不是哲学创新的温床。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些观点在发展领域已经流行了一段时间。与其夸赞我们自己自阅读和讨论森的作品以来表现得多么聪明和敏锐,我们不如问问自己为什么在这之前没有按照这些观点去行动。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阿玛蒂亚•森在发展领域所作出的重要贡献是有局限的。人们没有从政治上去分析是什么阻碍了森的方法。这并不是我们放弃森的贡献的理由,因为没有人有义务去做所有事情。然而,这的确表明接受森的愿景的那些发展机构采用的只不过是一种改良的话语,即这是一种广受欢迎的、具有经济形式的发展话语。
在这里,分析一下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是十分有趣的,这家机构一直以来最为热衷于采纳森的理念。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讨论了人权与人类发展,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描述“促进发展中的权利”所有可能带来的实际影响的部分,该份报告提出了五项具体的措施:(1)发起独立的国家人权评估;(2)国家法与国际人权标准和承诺相一致;(3)推动人权规范;(4)强化人权组织的网络;(5)促进有利于权利实现的经济环境。⑮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5个潜在影响里有4个都是一些毫无意义的措施。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措施不会挑战任何人,并且它拘泥于法律条文和技术性规定,包括保证政府在它们的宪法中提及人权,清理违背人权的法律;在人权领域教育、感化或是动员民众;创建国家人权委员会、监察专员等等。这些措施都有可能成为有益的活动,但却不反映人权在当前发展实践中的主要趋势。这些措施只不过是小规模、技术性的附加方案,且这些方案的操作价值令人怀疑。只有第5个措施似乎为下一步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为了更加详细地说明这一点,请允许我引用一段话:“为了推动人权,如何创建一种有利于公共政策有效提供资源的环境呢?第一,公共部门应当关注它们能做的,并且把他们不应当做的留给别人……第二,按照这样的劳动分工,国家应当关注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直接供给……第三,类似财政和规划部这样重要的经济部需要把权利整合到经济决策的过程中去……第四,私人部门同样有责任创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环境;商会以及其他商业组织应当努力为人权的进一步完善作出贡献。” ⑯
新的发展进路只不过是在标准上重复20世纪90年代末自由主义式经济增长的神圣教义,并且还结合了人力资源开发以及一些在政府和公司(可能还有商会)看来人权应当具备的、但却是难以实现的政策建议。这一进路充斥着含糊的政策。还应当注意的是,没有一个人权目标是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助事业或是国际社会相联系的。在缺乏批判性审视的情况下,所有这些项目都将会在第三世界实施。
五、“权利本位进路”
还有一些机构(主要是非政府组织)进一步地提出了一种所谓“权利本位进路”的新的工作视角。权利本位的发展进路是大有用处的,这主要并不在于它把权利假定为固定的财产(fixed properties)或是法律确定性(legal certainties),也并不因为它总能引导我们采取或提供过去从来想不到的行动或是服务。相反,权利本位的发展进路对发展专家而言有两点重要的功用:一是权利,二是过程。换句话说,一个是目的,一个是手段。⑰
第一,权利本位的发展进路能够激励人们重新界定问题的本质和发展事业的目的,即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去促进尊重并对侵权加以裁判。通常来讲,这一进路提出了一种关注“根本原因”(root cause)的方法,即重点关注国家政策和歧视问题。一种从需求转向权利、从仁慈转向义务的转变还意味着人们愈加关注问责问题。实际上,任何权利本位发展进路的核心都涉及问责机制,因为这可以准确地把权利与仁慈区分开来。如果存在着权利,那么也存在着向那些侵权的人追责的办法。如果不存在追责,那么权利便失去了意义。应注意的是,这一说法并不等于说只有可由法院裁判的法律救济(如向法院起诉他人)才是适当的救济:社会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反向权力(counter-power)、行政机制和公开讨论。同时,共同的观念约束也能够起到问责的作用。由人权主张(human-rights claims)所引发的权利义务在本质上与政治存在着深刻的联系且变化不断。这是因为在当今,在社会和法律层面上可行的方案绝不是固定不变的,这是一个政治斗争问题。
第二,权利本位进路能够促进发展工作意识到追求发展目标的过程本身也应当尊重和践行人权。⑱人权的发展进路主张发展援助所推动的任何改变过程都应当是“参与的、问责的、透明的,且在决策上是平等的,在成果或是结果上是共享的。” ⑲换句话说,这一过程应当尊重它所声称帮助的所有人的尊严和个人自治,包括少数人以及其他经常遭受歧视的弱势群体;这一过程还应当为这群人的参与提供机会,且这些机会并不依赖于仁慈局外人的一时兴起,相反,这些机会是以制度和程序为基础的。
虽然所有这些听起来都很美好,但是我们仍要尖锐地追问“那又怎样?”。所有的发展都应当按照参与的方式进行,并且重点关注穷人和最受排挤的人群(the most excluded)。说到底,这一洞见在发展共同体中很难说是革命性的。在过去的10到30年里,所有这些问题在各项发展议程中随处可见。发展工作者不需要等着人权律师告诉他们这些事情是至关重要的。相反,他们需要判断人权范式(human-rights paradigm)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成为不同发展实践的基础。当然,实现或是执行这一点是更加困难的。风险总是存在的,即采用权利本位进路只不过是精彩的意图声明(statements of intent)而已,它要么就是那些听起来很美好的权利目标,要么就是那些我们有朝一日希望全世界都能够承担的义务。但是,它没有阐述实现这些权利的具体程序,亦或只是提出避免冗长且肮脏政治的具体办法。大量的更加革新的非政府组织正在致力于思考给权利本位进路赋予哪些具体的涵义,而至于这是否有助于项目设计或是否能对受援对象和合作者产生任何影响,则仍然是悬而未决的。
六、结论
可以预见的是,发展领域新兴的人权机制比我们所看到的要少得多。大部分人权机制旨在追求道德制高点,即在发展共同体的大肚子上盖上人权的外衣,对现状不去过度地挑战,亦或对自身或是国际制度不去加以质疑。其结果是,人们看到的是权力在起作用(power at play)。不出所料的是,大多数这样的反思可以被看作是来自纽约、华盛顿、伦敦或是日内瓦的一群人的自发行为,这群人多数是睿智的、善意的。但是,这样的反思并非出自那些急需打破固有秩序的人群。对于那些以民众的名义所采用的机制,民众并没有争取到自己的声音。当前的人权机制并不构成对重要权力的重新洗牌或是全球资源的重新配置。这样的改变并没有出现。其结果是,人们能够想象到的只不过是一些微不足道的沾沾自喜,以及多少有些隐秘的权力记录。
与此同时,我们也没有理由太过悲观。剧变常始于微变。即便是政治修辞有时也会变成一个足以导致雪崩的雪球。同时,来自富国和穷国的机构和个人勇于反思他们长期持有的人权意识和人权实践。在世界各地越来越多的发展工作者开始尝试在工作中引入问责制、透明度、组织学等新方法。我们在人权领域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如果权利本位的发展进路旨在为边缘群体赋权,向压迫和排挤挑战并且改变权力关系,那么大多数这样的任务位于法律舞台之外,并径直掉到了政治领域之中。支持国际联盟的发展以鼓动批评(shame);通过传播相近的共同期待和话语以在观念和规范上形成压力;动员基层民众和公民力量(citizen power)以支持特定的权利;国际援助主体将坚决反对侵权并对反对侵权的地方主体加大支持;创建监察专员、检举人以及其他申诉机制;所有这些都是促进人权的、非纯粹法律意义上的手段。
如果发展共同体认真对待人权,那么他们对权利的关注不能仅限于项目。这是一个涉及连贯性(coherence)的问题,即为什么在生活中的某一部分使用这一方法,而在另一部分不使用这一方法呢?如果诸如政府、非政府组织或是国际组织在它们的发展目标中宣称信仰人权,那么他们必须愿意把权利议程适用于它们所有的行动(内部焦点)之中,并同时适用于不平等的全球政治经济(外部焦点)之中(这些组织在这一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如果缺少这样的改变,人们对人权的关注只不过是权力的彰显,而这个世界上的权力已经足够多了。⑳换言之,人权的促进始于这些组织自身。
和大多数具有道德价值的目标一样,致力于通过援助促进人权结果的组织可以从一个非常容易的地方开始改变,即它们自身。保证内部人事管理和决策程序是非歧视的、非排他的、透明的和问责的,这很可能就是一场小革命(minor revolution),尤其是对于外地办事处(field offices)。此外,将相同的标准适用于组织与领域内最密切的直接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也能够增加影响:该组织雇用员工或是提供服务是否存在歧视?该组织是否按照有责且透明的方式运作?该组织是否采用了所有可能的方法促进这些结果,例如对话、资助以及基于规则的沟通(principled communication)?
除此以外,人权本位的发展进路显然包含着对参与的绝对的要求,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对参与加以中止、废止或是限制才是允许的。在实践中,这意味着援助机构应当保证它们在必要时用当地的语言向各方提供相关的信息;应当严格监督和保障那些明确选择参与的群体的安全;应当尽一切可能保证那些未被充分代表的群体(under-represented groups)也被引入到程序之中;应当支付参与有可能导致的成本,无论是对于它们自身还是潜在的参与者。直面现实吧!参与是要花钱的。除了钱,对参与的强烈要求还需要援助机构严格履行透明度要求,并保证所有相关方(可以)知晓援助机构的目标、评价、资源和限度。
由此带来的明确性不仅有助于所有相关方的广泛参与和真诚协商,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援助机构的可信性。它还要求援助机构普遍承诺对下列事项给予特别的优待,即促进地方对话,激发地方知识的生成和研究,寻找各种方法使当权者听到人民的声音。这不仅是出于尊重人的尊严,还是因为这些人不得不承受错误决策所造成的后果。
([美]彼得•尤文(Peter Uvin),本文写作时任美国塔夫茨大学弗莱彻法律与外交学院的学术院长,现任美国卡莱门麦肯纳学院学术事务副主席、院长。本文原文刊登于《实践中的发展》杂志(17 Development in Practice,No.4/5(2007),pp.597-606)。本文的核心观点取自作者早先的两部作品,一是《道德制高点:发展事业对人权的采纳》,载《实践:弗莱彻人类安全杂志》(17 Praxis:The Fletcher Journal of Human Security(2002),pp.22-26);二是库玛里恩出版社(Kumarian Press)的《发展与人类》(Development and Human Rights,2004。译者:郭晓明,加拿大麦吉尔大学法学院人权与法律多元主义中心博后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
①参见Katarina Tomasevski,Development Aid and Human Rights Revisited,1993,New York,NY:Pinter;Sano,Hans-Otto,“Development and Human Rights:The Necessary,but Partial Integr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22 Human Rights Quarterly,No.3(2000),pp.734-752.
②Peter Slinn,“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Development:A Millennium Subject or a Relic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in Wolfgang Benedek,Hubert Isak and Renate Kicker eds.,Development and Developing International and European Law,Frankfurt:Peter Lang,1999,p.370.
④同上注;Allan Rosas,“The Right to Development”,in Asbjorn Eide,Catarina Krause and Allan Rosas eds.,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A Textbook,Dordrecht:Martinus Nijhoff,1995,pp.247-256;L.Amede Obiora,“Beyond the Rhetoric of a Right to Development”,18 Law and Policy 3/4(1996),pp.355-418.
⑤这段赞许的表述引自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Integrating Human Rights with Sustainable Development”,UNDP Policy Document 2,New York,NY:UNDP,1998,p.3.
⑥James C.Lovelace,“Will Rights Cure Malnutrition? Reflections on Human Rights,Nutrition,and Development”,SCN News,18(1999),p.27;World Bank,Development and Human Rights:The Role of the World Bank,Washington,DC:World Bank,1996,pp.3-4.
⑦UNDP,“Integrating Human Rights with Sustainable Development”,UNDP Policy Document 2,New York,NY:UNDP,1998,p.6.
⑧Jack Donnelly,“Human Rights,Democracy,and Development”,21 Human Rights Quarterly,No.3(1999),p.611.
⑨Michael Windfuhr,“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and Development Cooperation”,in A.Frankovits and P.Earle eds.,Working Together:The Human Rights Based Approach to Development Cooperation,Report of the NGO Workshop,SIDA,Stockholm 16-19 October,2000,p.25.
⑩Henry Shue,Basic Rights,Subsistence,Affluence and US Foreign Policy,New York,NY:Basic Books,1980.
⑪World Bank,Development and Human Rights:The Role of the World Bank,Washington,DC:World Bank,1990,p.3.
⑫Amartya K.Sen,Development as Freedom,New York,NY:Alfred A.Knopf,1999,p.87.
⑬同上注,p.1.
⑭United Nations,An Agenda for Development: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New York,NY:UN,A/48/935,6 May,1994,para.120.
⑮UNDP,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0:Human Rights and Human Development,Oxford and New York,N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112.
⑯同注⑮,pp.118-119.
⑰Arjun Sengupta,“Realizing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31 Development and Change,No.3(2000),p.568.
⑱Arjun Sengupta,“Right to Development”,Note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for the 55th session,August A/55/306,2000;UNDP: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0:Human Rights and Human Development,Oxford and New York,N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⑲Arjun Sengupta,“同上注,pp.21-22;另参见Andre Frankovits and Patrick Earle eds.,Working Together:The Human Rights Based Approach to Development Cooperation,Report of the NGO Workshop,SIDA,Stockholm 1619 October,2000;Stella Mukasa and Florence Butegwa,“An Overview of Approaches to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in Development in Uganda-Draft Report for DANIDA”,Kampala:Nordic Consulting Group,2001;DFID,Realizing Human Rights or Poor People,Strategy Paper,London:DFID,2000.
⑳Mark Duffield,Global Governance and the New Wars:The Merging of Development and Security,London:Zed Books,2000;Michael Windfuhr,“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and Development Cooperation”,in A.Frankovits and P.Earle eds.,同注⑨。
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a knowledge development thread on how the concept of rights entered into the discourse of development,that is,from the expression of right to development to the inclusion of rights as a rhetorical word into the mainstream discourse and then to the definition explanation of“rights-based”development approach.The point raised at the end of this article is that people's attention to their rights can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id.
(责任编辑叶传星)
关键词:发展权 权利话语 权利本位的发展进路 发展援助
相对而言,“权利”、“人权”和“权利本位”都是新近增加的发展词汇(development lexicon)。①数十年来,发展事业与人权制度及其对发展的潜在影响之间是完全分离的,或许人们还没有意识到两者之间的关系。在20世纪90年代,这一情况由于三个主要原因发生了改变。第一个原因是冷战的结束更加激发了人们传教士般的热情。第二个原因是结构调整计划的明显失败,人们认为这是由于政府缺乏问责性导致的,进而促使人们特别强烈地要求善治和民主。第三个原因在于发展领域的思考者们(development thinkers)总是试图从超出经济增长的意义上去重新界定发展,即为了构思一个更加全面的发展概念,方法之一就是讨论人权。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无论是发展机构的政策提出者还是社会上的劳苦大众都逐渐达成了一些共识,即人权应当在发展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至于什么样的作用以及这对发展事业的意义是什么仍然是不明确的、有争议的。本文针对权利概念是如何进入发展话语的问题提出了一套知识谱系,即从关于“发展权”的表述,到把权利这一修辞纳入到主流话语之中,再到对“权利本位”发展进路的阐释。
一、发展权
通过对“发展权”的讨论,发展这一概念第一次得以进入人权的观念体系之中。这一观念是由塞内加尔学者姆巴耶在1972年发起的。在这段时期,人们针对国际经济新秩序(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NIEO)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在20世纪70年代初,第三世界国家利用它们在联合国的多数席位试图磋商全球政治经济中贸易、金融、投资、援助和信息流的改革。这一行动是由众所周知的第三世界民族主义者引领的,并且受到了石油输出国组织石油禁运的鼓动。许多人相信这场行动将开启世界经济权力的一次重要的重新洗牌。
发展权这样一个概念为第三世界国家要求全球资源的重新配置提供了法律和道德权威。与此同时,这一概念反驳了富裕国家对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排他性主张。关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激烈争论持续了多年。除了签署了一些影响甚微的国际商品协定,实质性的结果并没有出现。到了1985年,知识和政治格局开始向右急转,结构调整取代了国际改革并且成为了当时的话题。发展权这一概念并没有完全终结,部分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显然,政治的期货市场指向了人权领域。因此,在人权的旗帜下追求政策目标是明智之举。”②我在这里借用了英国国际法学家伊恩•布朗利(Ian Brownlie)的说法。在历经大量的法律争论之后,一项联合国大会决议(这不是一部条约,所以不具有约束力)在1986年采纳了“发展权”。该项决议是这样表述的:“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③
这就是外交家所珍视的那种修辞的胜利(rhetorical victory),即第三世界得到了发展权,而第一世界则坚决不允许把发展权解释为比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更优位的人权。发展权完全不具有约束力,而且并不伴有资源移转的义务。
一旦写在文本上,人权便不会终结,即便可能没有人特别关心有多少人权存续了下来。确切地说,文本上的人权转而进入工作组、委员会和专家组,这些机构所制作的报告偶尔是低级别会议的讨论主题。然而,有争议的或是边缘性的权利有时能够从这一需要耐心的工作中再获新生。这就是发展权在当时的实际情况。在1993年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上,经与会代表协商一致,发展权再次被宽泛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所采纳。因此,我们可以说发展权当前反映了一种全球法律共识,它在本质上象征着其拥护者的胜利,尽管这是一场惨烈的胜利。在这之后,印度经济学家阿尔琼•森古普塔(Arjun Sengupta)作为发展权的“独立专家”通过一系列高质量的报告继续推崇这一权利。
从政治的、现实的世界视角来看,发展权的历史成绩并不成功。在一些学者看来,《发展权利宣言》是含糊的、内在矛盾的,重复表述了其他已经成文的权利,并且缺乏能够承担明确义务的主体。④该宣言确实是一段言辞美妙的声明,即断言所有人都有发展的权利,且这一发展包含着现存各种人权的享有和实现。但是,这一声明在操作层面上并无实益。下面这段来自联合国发展权工作组的引文恰当地说明了这一特质,即,发展权被描述为“多维的、综合的、动态的和进步的。发展权的实现奉行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全面履行。发展权在更大程度上接受所有发展部门的不同发展概念,即可持续发展、人类发展以及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相互依赖性和普遍性。” ⑤
所以,不足为奇的是,发展权一直以来很少被社会运动或是促进变革的主要机构所援用。
二、纳入权利的修辞和表述
在20世纪90年代,为了把人权纳入到政策授权之中,双边和多边援助机构发布了大量的政策声明、指南和文件。很多这样的工作显然只不过是新瓶装旧酒。我在这里引用几段话足以说明这一点:“在过去的50年里,世界银行在教育、医保、营养、卫生、住房、环保和农业领域的贷款已经帮助了数百万人的权利转化为现实。” 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声称,“其对人权的保障和促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项目就是对发展权的执行。” ⑦从本质上讲,这些声明是在将人权话语殖民化,即主张人权是这些发展机构长期以来一直在做的事情,就像法国剧作家莫里哀(Molière)剧中的角色发觉自己一直在诵读散文一样。问题就这样被解决了,道德制高点被妥妥地建立了起来。
一种更加友善的解释认为这些文字变化是真正改变愿景的第一步。实际上,大多数学者主张话语的改变能够影响现实世界,即这些改变逐渐重新界定了可接受行为的边界;为重新界定名誉和耻辱创造机会;改变激励结构以及利益、偏好的界定方式;影响预期等等。归根结底,这是所有国际法的核心观点,即即便缺乏执行机制,国际法也完全可以通过影响主体的认知、考量、名誉和规范发挥作用。因此,虽然短期内或许无法带来改变,但是纳入新的修辞终究是可以产生现实影响的。
然而,直到现在,采纳新的修辞和表述不只是一套华而不实的把戏,这种方法还忽略了人权与发展之间不同的逻辑冲突。通过参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关于人类发展的新成果,杰克•唐纳利(Jack Donnelly)令人说服地说道,只有把人权重复定义到发展这一概念之中,人权与可持续发展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可持续的人类发展”只不过是把人权以及民主、和平和正义重新界定为发展的组成部分。不仅大多数普通民众和政府不从这个意义上使用这一术语,而且这一定义也没有解决经济发展与人权之间的关系问题。规定性定义是无法回避这些目标之间的冲突的。⑧
解决发展与人权之间的关系需要的不是简单地认为其中一项必然需要、导致或是包含着另一项。作为当今世界致力于经济权利的最重要的人权组织之一,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络(Foodfirst Information and Action Network/FIAN)的创始人迈克尔•温德富尔(Michael Windfuhr)补充说道: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普遍误解包括:实施的成本高昂;只能逐步实现;根本就不是权利,只是政治目标。除此之外,当人们讨论如何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发展合作相融合的时候,一个根本性的误解经常出现,即认为发展合作必然会落实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因为发展合作倾向于改善民众的健康或食物状况。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进路首先意味着对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讨论。⑨
总之,这种修辞性话语(rhetoric discourse)存在着现实的危险。这一修辞首先并没有从实质意义上重构发展合作的概念,相反,这一修辞似乎只是持续性地掩盖了当前的现状。人们按照定义把发展项目和发展计划看作是对人权的实施,这一假设模糊了服务本位(service-based)的发展进路与权利本位(rights-based)的发展进路之间的显著差异。如果说我们对某种东西(例如食物)享有权利,充足的数量是不够的,因为奴隶也可以获得充分的营养。权利的享有需要得到“社会的保障”。⑩这意味着权利本位的发展进路关注的是公民、国家和企业之间是如何组织起来的,同时,这些主体是如何影响社会中最为边缘和弱势的那些群体的。然而,发展机构所提出的许多简单和自足的修辞都令人感到困惑。
三、人权与善治
在20世纪90年代,人权被应用到了“善治”议程当中。在20世纪80年代,为了扩大和深化关于经济附加条件的议程,世界银行起初在其经典的结构调整计划中设计了善治。这一术语现在已经被一些单边发展援助机构和整个联合国完全采用了。关于治理的专家、指标、计划和会议就像雨后春笋般激增。在题为《发展与人权:世界银行的角色》的政策报告中,世界银行宣称:“通过促进打击腐败、改善透明度和治理中的问责性、强化司法改革和金融部门的现代化,世界银行有助于为人们更好地追求更大范围的人权搭建环境。” ⑪
正如上述引文所指出的,也正如上一章所讨论的,大多数关于人权的话语转换只不过是修辞意义上的重新包装。曾经被认为能够改善投资者信心的政策现在被认为能够改善人权,我们至少可以在面向人权界的政策手册中看到这一点。然而,实际上什么也没有改变。仅靠几个思维跳跃并不足以理解强化金融制度何以是一种人权活动。人们显然知道《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起草者们在创制人权制度的时候,并没有考虑支持银行存款准备金、完善会计标准以及开放经常账户。
在像这样的声明中,许多方面的权力及其各种相互关联的话语交织在了一起。人权、自由贸易或是让富裕国家的跨国公司购买国家资产的意愿混合在了一起。在权力机构看来,所有这些不过是对“美好世界”的重复声明。这些声明是自上而下颁布的,在道德上是令人满意的并且符合权力中心现状的。富裕国家其他大量的行为仍然免于遭受批评,例如全球北方的过度消费、殖民主义的历史、不平衡的环境退化、贸易保护主义、在第三世界抛售武器、支持过去独裁者的历史、结构调整的理念以及全球化。所有这些问题都没有出现在谈判桌上。如此多的人对人权议程感到不满,便不奇怪了。
四、以自由来理解发展
在21世纪初,一种新的范式出现了。发展和权利变成了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就像是同一块布料上的两缕线条。人们把人权重释为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即所有重要的社会变化过程既是以权利为本位的,又是以经济为基础的,同时人们亦应当从这个意义上去看待所有这些过程。毫无疑问,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对这一新范式的思考是被人们讨论最多的。在书中,森把发展解释为对能力或是实质人权的扩张,“即有能力去过他或她有理由去珍视的生活”⑫。森力主消除那些限制自由的主要因素,并把这些因素解释为“贫穷和专制、糟糕的经济机会以及系统性的社会剥夺、对公共设施的忽略还有压迫型国家的排除异己或是过度参与”。⑬
森认为自由对于发展而言既是工具性的(instrumental),亦是构成性的(constitutive),还是建设性的(constructive)。他提出,这两个概念和领域之间彼此存在着深度的构成性联系,进而通过各种方式使人们理解两者之间的不可分性。由于森的政策,这些理念在国际发展话语中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这些理念本身并不新颖,民主与发展在政治和发展话语中一直都是相联系的。例如,联合国秘书长在《发展议程》中有这样一段陈述:“民主与发展之间存在着根本的联系。两者是相联系的,因为民主为调控相冲突的民族、宗教和文化利益提供了唯一长远的基础,且民主能够将发生内部暴力冲突的风险最小化;两者是相联系的,因为民主在本质上与治理问题相通,后者影响着各个方面的发展活动;两者是相联系的,因为民主是一项根本的人权,推动这一权利本质上就是衡量发展的重要标尺;两者是相联系的,因为人们参与到事关他们生活的决策过程是发展的基本原理。”⑭
这段文字比森的作品早5年出现,而写下这段文字的机构确切地说并不是哲学创新的温床。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些观点在发展领域已经流行了一段时间。与其夸赞我们自己自阅读和讨论森的作品以来表现得多么聪明和敏锐,我们不如问问自己为什么在这之前没有按照这些观点去行动。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阿玛蒂亚•森在发展领域所作出的重要贡献是有局限的。人们没有从政治上去分析是什么阻碍了森的方法。这并不是我们放弃森的贡献的理由,因为没有人有义务去做所有事情。然而,这的确表明接受森的愿景的那些发展机构采用的只不过是一种改良的话语,即这是一种广受欢迎的、具有经济形式的发展话语。
在这里,分析一下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是十分有趣的,这家机构一直以来最为热衷于采纳森的理念。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讨论了人权与人类发展,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描述“促进发展中的权利”所有可能带来的实际影响的部分,该份报告提出了五项具体的措施:(1)发起独立的国家人权评估;(2)国家法与国际人权标准和承诺相一致;(3)推动人权规范;(4)强化人权组织的网络;(5)促进有利于权利实现的经济环境。⑮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5个潜在影响里有4个都是一些毫无意义的措施。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措施不会挑战任何人,并且它拘泥于法律条文和技术性规定,包括保证政府在它们的宪法中提及人权,清理违背人权的法律;在人权领域教育、感化或是动员民众;创建国家人权委员会、监察专员等等。这些措施都有可能成为有益的活动,但却不反映人权在当前发展实践中的主要趋势。这些措施只不过是小规模、技术性的附加方案,且这些方案的操作价值令人怀疑。只有第5个措施似乎为下一步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为了更加详细地说明这一点,请允许我引用一段话:“为了推动人权,如何创建一种有利于公共政策有效提供资源的环境呢?第一,公共部门应当关注它们能做的,并且把他们不应当做的留给别人……第二,按照这样的劳动分工,国家应当关注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直接供给……第三,类似财政和规划部这样重要的经济部需要把权利整合到经济决策的过程中去……第四,私人部门同样有责任创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环境;商会以及其他商业组织应当努力为人权的进一步完善作出贡献。” ⑯
新的发展进路只不过是在标准上重复20世纪90年代末自由主义式经济增长的神圣教义,并且还结合了人力资源开发以及一些在政府和公司(可能还有商会)看来人权应当具备的、但却是难以实现的政策建议。这一进路充斥着含糊的政策。还应当注意的是,没有一个人权目标是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助事业或是国际社会相联系的。在缺乏批判性审视的情况下,所有这些项目都将会在第三世界实施。
五、“权利本位进路”
还有一些机构(主要是非政府组织)进一步地提出了一种所谓“权利本位进路”的新的工作视角。权利本位的发展进路是大有用处的,这主要并不在于它把权利假定为固定的财产(fixed properties)或是法律确定性(legal certainties),也并不因为它总能引导我们采取或提供过去从来想不到的行动或是服务。相反,权利本位的发展进路对发展专家而言有两点重要的功用:一是权利,二是过程。换句话说,一个是目的,一个是手段。⑰
第一,权利本位的发展进路能够激励人们重新界定问题的本质和发展事业的目的,即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去促进尊重并对侵权加以裁判。通常来讲,这一进路提出了一种关注“根本原因”(root cause)的方法,即重点关注国家政策和歧视问题。一种从需求转向权利、从仁慈转向义务的转变还意味着人们愈加关注问责问题。实际上,任何权利本位发展进路的核心都涉及问责机制,因为这可以准确地把权利与仁慈区分开来。如果存在着权利,那么也存在着向那些侵权的人追责的办法。如果不存在追责,那么权利便失去了意义。应注意的是,这一说法并不等于说只有可由法院裁判的法律救济(如向法院起诉他人)才是适当的救济:社会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反向权力(counter-power)、行政机制和公开讨论。同时,共同的观念约束也能够起到问责的作用。由人权主张(human-rights claims)所引发的权利义务在本质上与政治存在着深刻的联系且变化不断。这是因为在当今,在社会和法律层面上可行的方案绝不是固定不变的,这是一个政治斗争问题。
第二,权利本位进路能够促进发展工作意识到追求发展目标的过程本身也应当尊重和践行人权。⑱人权的发展进路主张发展援助所推动的任何改变过程都应当是“参与的、问责的、透明的,且在决策上是平等的,在成果或是结果上是共享的。” ⑲换句话说,这一过程应当尊重它所声称帮助的所有人的尊严和个人自治,包括少数人以及其他经常遭受歧视的弱势群体;这一过程还应当为这群人的参与提供机会,且这些机会并不依赖于仁慈局外人的一时兴起,相反,这些机会是以制度和程序为基础的。
虽然所有这些听起来都很美好,但是我们仍要尖锐地追问“那又怎样?”。所有的发展都应当按照参与的方式进行,并且重点关注穷人和最受排挤的人群(the most excluded)。说到底,这一洞见在发展共同体中很难说是革命性的。在过去的10到30年里,所有这些问题在各项发展议程中随处可见。发展工作者不需要等着人权律师告诉他们这些事情是至关重要的。相反,他们需要判断人权范式(human-rights paradigm)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成为不同发展实践的基础。当然,实现或是执行这一点是更加困难的。风险总是存在的,即采用权利本位进路只不过是精彩的意图声明(statements of intent)而已,它要么就是那些听起来很美好的权利目标,要么就是那些我们有朝一日希望全世界都能够承担的义务。但是,它没有阐述实现这些权利的具体程序,亦或只是提出避免冗长且肮脏政治的具体办法。大量的更加革新的非政府组织正在致力于思考给权利本位进路赋予哪些具体的涵义,而至于这是否有助于项目设计或是否能对受援对象和合作者产生任何影响,则仍然是悬而未决的。
六、结论
可以预见的是,发展领域新兴的人权机制比我们所看到的要少得多。大部分人权机制旨在追求道德制高点,即在发展共同体的大肚子上盖上人权的外衣,对现状不去过度地挑战,亦或对自身或是国际制度不去加以质疑。其结果是,人们看到的是权力在起作用(power at play)。不出所料的是,大多数这样的反思可以被看作是来自纽约、华盛顿、伦敦或是日内瓦的一群人的自发行为,这群人多数是睿智的、善意的。但是,这样的反思并非出自那些急需打破固有秩序的人群。对于那些以民众的名义所采用的机制,民众并没有争取到自己的声音。当前的人权机制并不构成对重要权力的重新洗牌或是全球资源的重新配置。这样的改变并没有出现。其结果是,人们能够想象到的只不过是一些微不足道的沾沾自喜,以及多少有些隐秘的权力记录。
与此同时,我们也没有理由太过悲观。剧变常始于微变。即便是政治修辞有时也会变成一个足以导致雪崩的雪球。同时,来自富国和穷国的机构和个人勇于反思他们长期持有的人权意识和人权实践。在世界各地越来越多的发展工作者开始尝试在工作中引入问责制、透明度、组织学等新方法。我们在人权领域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如果权利本位的发展进路旨在为边缘群体赋权,向压迫和排挤挑战并且改变权力关系,那么大多数这样的任务位于法律舞台之外,并径直掉到了政治领域之中。支持国际联盟的发展以鼓动批评(shame);通过传播相近的共同期待和话语以在观念和规范上形成压力;动员基层民众和公民力量(citizen power)以支持特定的权利;国际援助主体将坚决反对侵权并对反对侵权的地方主体加大支持;创建监察专员、检举人以及其他申诉机制;所有这些都是促进人权的、非纯粹法律意义上的手段。
如果发展共同体认真对待人权,那么他们对权利的关注不能仅限于项目。这是一个涉及连贯性(coherence)的问题,即为什么在生活中的某一部分使用这一方法,而在另一部分不使用这一方法呢?如果诸如政府、非政府组织或是国际组织在它们的发展目标中宣称信仰人权,那么他们必须愿意把权利议程适用于它们所有的行动(内部焦点)之中,并同时适用于不平等的全球政治经济(外部焦点)之中(这些组织在这一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如果缺少这样的改变,人们对人权的关注只不过是权力的彰显,而这个世界上的权力已经足够多了。⑳换言之,人权的促进始于这些组织自身。
和大多数具有道德价值的目标一样,致力于通过援助促进人权结果的组织可以从一个非常容易的地方开始改变,即它们自身。保证内部人事管理和决策程序是非歧视的、非排他的、透明的和问责的,这很可能就是一场小革命(minor revolution),尤其是对于外地办事处(field offices)。此外,将相同的标准适用于组织与领域内最密切的直接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也能够增加影响:该组织雇用员工或是提供服务是否存在歧视?该组织是否按照有责且透明的方式运作?该组织是否采用了所有可能的方法促进这些结果,例如对话、资助以及基于规则的沟通(principled communication)?
除此以外,人权本位的发展进路显然包含着对参与的绝对的要求,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对参与加以中止、废止或是限制才是允许的。在实践中,这意味着援助机构应当保证它们在必要时用当地的语言向各方提供相关的信息;应当严格监督和保障那些明确选择参与的群体的安全;应当尽一切可能保证那些未被充分代表的群体(under-represented groups)也被引入到程序之中;应当支付参与有可能导致的成本,无论是对于它们自身还是潜在的参与者。直面现实吧!参与是要花钱的。除了钱,对参与的强烈要求还需要援助机构严格履行透明度要求,并保证所有相关方(可以)知晓援助机构的目标、评价、资源和限度。
由此带来的明确性不仅有助于所有相关方的广泛参与和真诚协商,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援助机构的可信性。它还要求援助机构普遍承诺对下列事项给予特别的优待,即促进地方对话,激发地方知识的生成和研究,寻找各种方法使当权者听到人民的声音。这不仅是出于尊重人的尊严,还是因为这些人不得不承受错误决策所造成的后果。
([美]彼得•尤文(Peter Uvin),本文写作时任美国塔夫茨大学弗莱彻法律与外交学院的学术院长,现任美国卡莱门麦肯纳学院学术事务副主席、院长。本文原文刊登于《实践中的发展》杂志(17 Development in Practice,No.4/5(2007),pp.597-606)。本文的核心观点取自作者早先的两部作品,一是《道德制高点:发展事业对人权的采纳》,载《实践:弗莱彻人类安全杂志》(17 Praxis:The Fletcher Journal of Human Security(2002),pp.22-26);二是库玛里恩出版社(Kumarian Press)的《发展与人类》(Development and Human Rights,2004。译者:郭晓明,加拿大麦吉尔大学法学院人权与法律多元主义中心博后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
①参见Katarina Tomasevski,Development Aid and Human Rights Revisited,1993,New York,NY:Pinter;Sano,Hans-Otto,“Development and Human Rights:The Necessary,but Partial Integr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22 Human Rights Quarterly,No.3(2000),pp.734-752.
②Peter Slinn,“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Development:A Millennium Subject or a Relic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in Wolfgang Benedek,Hubert Isak and Renate Kicker eds.,Development and Developing International and European Law,Frankfurt:Peter Lang,1999,p.370.
④同上注;Allan Rosas,“The Right to Development”,in Asbjorn Eide,Catarina Krause and Allan Rosas eds.,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A Textbook,Dordrecht:Martinus Nijhoff,1995,pp.247-256;L.Amede Obiora,“Beyond the Rhetoric of a Right to Development”,18 Law and Policy 3/4(1996),pp.355-418.
⑤这段赞许的表述引自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Integrating Human Rights with Sustainable Development”,UNDP Policy Document 2,New York,NY:UNDP,1998,p.3.
⑥James C.Lovelace,“Will Rights Cure Malnutrition? Reflections on Human Rights,Nutrition,and Development”,SCN News,18(1999),p.27;World Bank,Development and Human Rights:The Role of the World Bank,Washington,DC:World Bank,1996,pp.3-4.
⑦UNDP,“Integrating Human Rights with Sustainable Development”,UNDP Policy Document 2,New York,NY:UNDP,1998,p.6.
⑧Jack Donnelly,“Human Rights,Democracy,and Development”,21 Human Rights Quarterly,No.3(1999),p.611.
⑨Michael Windfuhr,“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and Development Cooperation”,in A.Frankovits and P.Earle eds.,Working Together:The Human Rights Based Approach to Development Cooperation,Report of the NGO Workshop,SIDA,Stockholm 16-19 October,2000,p.25.
⑩Henry Shue,Basic Rights,Subsistence,Affluence and US Foreign Policy,New York,NY:Basic Books,1980.
⑪World Bank,Development and Human Rights:The Role of the World Bank,Washington,DC:World Bank,1990,p.3.
⑫Amartya K.Sen,Development as Freedom,New York,NY:Alfred A.Knopf,1999,p.87.
⑬同上注,p.1.
⑭United Nations,An Agenda for Development: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New York,NY:UN,A/48/935,6 May,1994,para.120.
⑮UNDP,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0:Human Rights and Human Development,Oxford and New York,N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112.
⑯同注⑮,pp.118-119.
⑰Arjun Sengupta,“Realizing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31 Development and Change,No.3(2000),p.568.
⑱Arjun Sengupta,“Right to Development”,Note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for the 55th session,August A/55/306,2000;UNDP: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0:Human Rights and Human Development,Oxford and New York,N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⑲Arjun Sengupta,“同上注,pp.21-22;另参见Andre Frankovits and Patrick Earle eds.,Working Together:The Human Rights Based Approach to Development Cooperation,Report of the NGO Workshop,SIDA,Stockholm 1619 October,2000;Stella Mukasa and Florence Butegwa,“An Overview of Approaches to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in Development in Uganda-Draft Report for DANIDA”,Kampala:Nordic Consulting Group,2001;DFID,Realizing Human Rights or Poor People,Strategy Paper,London:DFID,2000.
⑳Mark Duffield,Global Governance and the New Wars:The Merging of Development and Security,London:Zed Books,2000;Michael Windfuhr,“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and Development Cooperation”,in A.Frankovits and P.Earle eds.,同注⑨。
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a knowledge development thread on how the concept of rights entered into the discourse of development,that is,from the expression of right to development to the inclusion of rights as a rhetorical word into the mainstream discourse and then to the definition explanation of“rights-based”development approach.The point raised at the end of this article is that people's attention to their rights can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id.
(责任编辑叶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