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就业具有就业压力偏大、就业环境不佳及就业形式单一、就业情况影响民族和谐融合等特殊性。残疾人支持性就业这种新型就业形式能够破解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就业面临的问题,因而推行支持性就业具有实践意义。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进支持性就业的发展,应加强地方顶层设计,同时构建支持性就业的法律政策体系,发挥政府推进支持性就业的积极作用,建立支持性就业的配套支持制度。
关键词:西南少数民族地区 残疾人 支持性就业
关键词:西南少数民族地区 残疾人 支持性就业
残疾人被称为“世界上最大的少数族群”。①随着《残疾人权利公约》的颁布,“融合”成为残疾人各项议题的核心精神。目前,残疾人法律政策的重心已从对残疾人基本生活的保障转向促进残疾人对社会生活的参与融合②,而残疾人就业正是参与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在残疾人众多就业形式中,残疾人支持性就业是经过国内外实践,被证明为能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融合就业新模式。与我国其他地区相比,西南少数民族地区③在经济发展、残疾人口数量及结构等因素的影响下,残疾人就业具有特殊性。据此,本文拟在分析支持性就业特点的基础上,探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进残疾人支持性就业具有的实践意义及可行路径。
一、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性
由于残疾人的身心方面的特别状况,这一群体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着被否认其就业能力的刻板印象及普遍的就业歧视。残疾人就业难,就业率不高也就成为我国各个地区残疾人就业的共性。在此基础上,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由于人口结构、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残疾人就业同时呈现了较为突出的个性特征。
(一)残疾人就业压力偏大
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计,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全国已办理残疾证的残疾人总人数为31,456,954人。其中,四川省残疾人人数达2,421,903人,15岁至59岁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人数为1,282,603人,均为全国首位;在各种残疾类别中,就业相对较为困难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人数分别为158,698人和170,153人,在全国各地区中又处于第4及第2的前列位置。同属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云南及贵州的残疾人总数量也较大,超越了全国多数省份和地区。④另据学者关于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绝大部分(71.8%)的少数民族残疾人分布在西部地区;若按八大经济区划分,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残疾人数量最多,构成比为39.51%。⑤此外,就对就业状况有较大影响的残疾人受教育程度而言,来自中残联2015年对15岁以上已办理残疾证的残疾人受教育程度的调查显示,四川、云南及贵州3省份的残疾人文盲人数分别为393,767人、319,986人和306,636人,分处全国第4、第6及第7位。⑥同时,从总体上看,少数民族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于汉族残疾人,不识字比例高于汉族残疾人近7个百分点。⑦
以上说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人口基数大,而其中,更易遭受就业歧视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人数又在全国同类残疾人总量中占据较大比例;少数民族残疾人因少数民族和残疾人的双重身份,面临劳动力市场的“双重歧视”,而这一群体大部分分布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同时,既有理论与实践研究均证实,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与就业率呈正相关关系,⑧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受教育程度在全国又处于较低水平,从而加大了残疾人就业的难度。因此,总体而言,较之其他地区,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就业存在较多的阻碍因素,残疾人就业面临较大压力。
一、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性
由于残疾人的身心方面的特别状况,这一群体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着被否认其就业能力的刻板印象及普遍的就业歧视。残疾人就业难,就业率不高也就成为我国各个地区残疾人就业的共性。在此基础上,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由于人口结构、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残疾人就业同时呈现了较为突出的个性特征。
(一)残疾人就业压力偏大
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计,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全国已办理残疾证的残疾人总人数为31,456,954人。其中,四川省残疾人人数达2,421,903人,15岁至59岁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人数为1,282,603人,均为全国首位;在各种残疾类别中,就业相对较为困难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人数分别为158,698人和170,153人,在全国各地区中又处于第4及第2的前列位置。同属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云南及贵州的残疾人总数量也较大,超越了全国多数省份和地区。④另据学者关于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绝大部分(71.8%)的少数民族残疾人分布在西部地区;若按八大经济区划分,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残疾人数量最多,构成比为39.51%。⑤此外,就对就业状况有较大影响的残疾人受教育程度而言,来自中残联2015年对15岁以上已办理残疾证的残疾人受教育程度的调查显示,四川、云南及贵州3省份的残疾人文盲人数分别为393,767人、319,986人和306,636人,分处全国第4、第6及第7位。⑥同时,从总体上看,少数民族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于汉族残疾人,不识字比例高于汉族残疾人近7个百分点。⑦
以上说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人口基数大,而其中,更易遭受就业歧视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人数又在全国同类残疾人总量中占据较大比例;少数民族残疾人因少数民族和残疾人的双重身份,面临劳动力市场的“双重歧视”,而这一群体大部分分布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同时,既有理论与实践研究均证实,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与就业率呈正相关关系,⑧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受教育程度在全国又处于较低水平,从而加大了残疾人就业的难度。因此,总体而言,较之其他地区,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就业存在较多的阻碍因素,残疾人就业面临较大压力。
(二)残疾人就业环境不佳且就业形式单一
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仅次于残疾人社会保障状况的第二位影响因素。同时,经济增长是残疾人社会保障发展完善的前提和基础,⑨其中,生产总值、产业结构等要素与残疾人就业容纳机会、就业层次等均有密切关系。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大多经济相对落后,发展缓慢。以衡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最佳指标———地区生产总值为例,2015年,除四川以外的其他4个省、市及自治区的地区生产总值数额均显著低于全国均值;⑩此外,按三次产业在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来看,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中四川、贵州和云南第一产业的构成比分别为12.2%、15.6%和15.1%,而全国其他地区中超过半数地区第一产业的比重均未达到10%。⑪上述数据显示,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相较于全国其他地区而言,残疾人就业容纳空间较少;同时,第一产业的比重也普遍高于其他地区,残疾人就业因而会较多地集中在农、林、牧、渔行业,就业层次不高。
目前,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就业体系除个体就业外,主要由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这两种残疾人就业形式构成。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均为政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采取措施而形成的保护性就业方式。同时,无论是依照法律政策规定成立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抑或是制定法律政策直接规定雇主按照法定比例雇佣残疾人,都属于影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一方行为以实现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政策。换言之,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就业体系中缺乏能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同时利于激发雇主雇佣残疾人积极性的就业形式。事实上,仅仅依靠影响需求方行为的残疾人就业形式并不能获得良好的效果。以按比例就业机会相对较多的城镇残疾人就业状况为例,截止2015年底,全国各地区按比例就业的城镇残疾人人数占残疾人就业总人数的比例为27.1%;除云南和西藏外,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占比均低于这个数值。其中,四川、贵州仅为17.9%和17.3%。⑫
(三)残疾人就业状况影响民族融合及和谐
截止2012年末,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及重庆民族自治地方中少数民族人口占其人口的比重分别为60.63%、60.72%、56.57%、91.94%、71.05%,⑬均为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占比较高的地区,属于典型的民族地区。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等各项社会发展存在着民族关系的特有因素影响。民族和谐是民族存在和发展的最佳状态。⑭要形成民族和谐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民族通过经济发展获得的物质利益;同时,和谐的民族关系又将促进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稳定。
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体现个人价值和获得体面生活的重要途径。一般意义上,作为弱势群体,残疾人就业状况关乎所在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和谐状态。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数量多,且少数民族残疾人又占有较大比重,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因而具有了更加突出的影响作用。一方面,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参与和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残疾人不能就业,将处于被主流社会排斥的隔离状态。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由少数民族残疾人和汉族残疾人构成,其中少数民族残疾人数量较大。因此,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将会影响该地区的民族融合状态。另一方面,残疾人就业状况不佳,就业率低,残疾人获得的物质利益减少,其生理功能也会逐渐退化,生存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容易产生对社会的不满心理,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则将进一步表现为民族矛盾的出现以及民族关系的不和谐状态。据此,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就业在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影响之外,还会进一步发挥对西南地区民族关系的特殊影响。
二、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进残疾人支持性就业的实践意义
作为残疾人的融合就业模式,支持性就业经过国内外实践,已被证明适合各种类型残疾人,利于残疾人身心发展且能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代表着残疾人就业的发展趋势。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近年来已从制度及实践两个层面开始尝试支持性就业活动。2014年地方残疾人事业统计公报显示,四川和重庆共计有213名残疾人实现支持性就业;⑮同时,四川、贵州、云南及重庆4地区分别在近两年出台了包含支持性就业发展具体措施的地方规范性文件。⑯在此基础上,推进支持性就业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进程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符合残疾人就业发展趋势
支持性就业最初主要针对重度心智障碍者的就业问题而创设,是根据残疾人的个体特征和需要对其在就业过程中提供个性化的支持和帮助⑰,从而实现残疾人在常态的竞争性工作场所就业并获得与非残疾人同等的报酬及待遇。支持性就业最早于上世纪70年代在美国开始实践,并于1984年在美国《发展障碍援助及权利法案》中首次立法,其中对支持性就业进行了明确的定义。⑱1986年的《康复法案》对支持性就业进行了再次界定。⑲此后,美国的支持性就业发展迅速并推广至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1993年支持性就业欧洲联盟成立,进行欧洲支持性就业的推广。⑳至本世纪初,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区近30个国家开展了支持性就业实践活动,其中,有三分之一的国家将支持性就业作为国家主流项目,部分国家如挪威、西班牙等国形成了支持性就业的法律制度框架。【21】在亚洲,如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及马来西亚上世纪90年代也先后引进支持性就业。支持性就业在世界众多国家地区不断扩展的同时,与2006年联合国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倡导的权利、融合精神非常吻合,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机构和国际助残组织主要推行的残疾人就业形式。
我国大陆地区于本世纪初开始支持性就业的实践活动。至2014年,我国支持性就业试点项目已在北京、湖南、广西、山东东营、辽宁大连、吉林长春、广东深圳等地开始实施。自2006年,《智力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智力残疾人工作的意见》等中央政策文件中先后明确提出了支持性就业。其中,2013年颁布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对支持性就业进行了界定;2016年“两会”期间,澳门全国政协委员提交名为《开展支持性就业 帮助智障者脱贫》的提案,建议从政策层面支持开展支持性就业;此外,2016年8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提出培育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发展支持性就业,并将支持性就业作为了残疾人就业增收重点项目。在中央政策指引下,北京、山东、广东、湖南等地也先后出台了有关支持性就业的地方政策。由此观之,支持性就业正将在实践和法律政策层面成为我国残疾人就业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可以预见,支持性就业将成为我国未来主要推动的残疾人就业形式。因而,在上述国内外背景下,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行支持性就业符合了残疾人就业的发展趋势。
(二)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并完善残疾人就业体系
支持性就业的服务对象主要为心智障碍者,其主体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在社会的传统观念中,这部分人群缺乏工作能力,无法完成复杂的工作任务。因而,长久地由家庭照顾或被安置在隔离的工作场所从事象征性的工作,不能被主流社会及劳动力市场接纳,处于无法正常就业的状况。支持性就业的出现使这部分人群摆脱了家庭照顾和接受国家救济的境地,被纳入了就业行列。同时,实践证明,支持性就业也适合其他类型的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比如,欧洲国家将支持性就业的服务对象并非只限定为智力残疾人:奥地利、比利时等国将支持性就业的服务对象已扩展至各种类型的残疾人。【22】目前,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残疾人数量较多,且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的占比较大,现有的残疾人就业形式不能有效应对上述问题。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进主要解决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支持性就业形式,促使以往无法就业的这部分人群实现常规就业,并能为有就业需求的其他类型残疾人提供相应的支持帮助以提高其就业成功的机率,支持性就业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推进将会减轻该地区的就业压力。
与残疾人就业体系中传统就业形式通过影响雇主行为实现残疾人就业不同,支持性就业一方面在工作匹配、职业训练等环节运用支持措施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工作现场的支持、对雇主的工资补贴等措施减少雇主雇佣残疾人的风险和成本,从而以影响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行为的方式实现残疾人就业,是兼顾供需双方需求的平衡型就业形式。如前所述,由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特点,残疾人就业渠道狭窄,就业层次不高。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现有就业环境短期无法改善的情况下,无论是常规就业抑或是残疾人特有的就业形式均无法有效发挥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以就业过程中由国家和社会为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给予有效支持和帮助为核心特征的支持性就业在实践中能够有效提升残疾人就业率。来自美国早期的支持性就业调查报告显示,参加支持性就业服务的重度智力残疾人经过密集的工作训练后,能够在食品、洗衣及交通行业独立完成工作,维持工作约1年,年均工资3,500美元。【23】而在我国,中智协支持性就业试点项目单位的成功案例也证明,支持性就业能够促使成年心智障碍者获取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可观收入,减轻家庭和国家的负担,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残疾人就业形式。因此,针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残疾人就业格局及状况,推进支持性就业将为该地区残疾人就业增添新的动力,充实完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残疾人就业体系。
(三)加大残疾人对社会的参与融合并提升其生存质量
近几十年来,反对歧视、排斥以及促进融合成为国际残疾人运动的发展趋势,社会融合成为残疾人议题的核心理念,并逐步体现在国际人权法及众多国内法律政策中。《残疾人权利公约》将“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作为一般原则之一,并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在开放、具有包容性的劳动力市场及工作环境中进行工作,换言之,融合就业而非隔离就业成为当前国际倡导的残疾人就业形式。支持性就业正是被设计为促使残疾人获得能支付至少最低工资和在主流、融合的工作场所从事竞争性工作的就业形式,而经过实践调查,在主流及融合场所工作的残疾人在与人交流及社会生活方面会获得较大的提升。【24】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支持性就业能使残疾人获得高于最低工资的与其工作岗位及工作量等值的工资。【25】支持性就业较传统的集中就业及按比例就业形式,能更好地帮助残疾人通过就业获得可观的工资收入,从而改善经济状况,提升生存质量。
民族关系的状况关乎地区稳定、经济发展乃至国家统一,消除民族隔离,实现民族间的交流即促进民族融合,对于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至关重要。同时,当代保障和谐民族关系的重心已从各民族政治权益为主转移至以各民族经济文化权益为核心,【26】而其中,作为弱势群体的残疾人就业及经济状况是否有所保障则更加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极大地影响民族地区民族关系的和谐进程。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有残疾人的被调查户人均收入均低于全国平均收入值3,002元;就人均收入处于683元以下的绝对贫困标准的残疾人被调查户数量而言,贵州、云南及西藏均超过了全国均值。以上说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现有的残疾人就业形式无法保障残疾人获得能进行体面生活的收入,相当数量的残疾人无法就业,仅能通过国家救济维持基本生存,处于与主流社会隔离的状态。为此,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进以融合就业为目标且能同工同酬的支持性就业形式,一方面将增进西南少数民族残疾人参与融入社会的力度,从而一定程度上促进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交流和融合,为和谐民族关系奠定基础;另一方面,针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经济状况不佳的现状,支持性就业通过支持措施帮助残疾人获得与工作岗位及工作量匹配的常规工资收入,也将促使残疾人通过就业实现收入增长,为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和谐提供物质保障。
三、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进残疾人支持性就业的路径
支持性就业是一种涉及国家、残疾人服务机构以及雇主等多方主体的残疾人就业形式;同时,较之其他残疾人就业形式,支持性就业具有密集复杂的工作流程,需要由专业的就业辅导员参与其中方能提升就业成功率。此外,支持性就业的实施效果还受到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为此,建议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进支持性就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实施支持性就业的地方顶层设计
支持性就业具有专业的实施流程,需要国家、社会组织、残疾人、雇主的共同参与配合方能成效。因此,对支持性就业的准确定位以及实施的合理规划在支持性就业开展和实施中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在我国支持性就业试点地区中,湖南省采取由政府主导实施,带动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自上而下的推动模式,颁布了全国首个省级心智障碍者支持性就业方案,对支持性就业的服务对象、开展步骤、资金支持及监督评估进行了明确规定,促使湖南省支持性就业理论研究及实践操作均取得了良好效果,走向团队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
2012年湖南省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中少数民族人口占比达到其人口的77.04%【27】,同时,其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的合计数量在残疾人总人数中的占比与四川、重庆及云南大体相当【28】,从而具有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比较相近的地区背景,其实施支持性就业的方式值得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借鉴。建议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加强支持性就业实施的顶层设计和宏观规划。把支持性就业作为主要解决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形式纳入残疾人就业体系中,经过实践形成规模并拥有成熟经验后,可逐步发展成为有就业支持需求的所有类型残疾人服务的残疾人就业形式。在此基础上,明确政府、残疾人服务机构、雇主以及残疾人在支持性就业实施中的角色分工及相互关系,积极考虑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在残疾人结构、地区经济发展、残疾人社会组织及社会意识等方面形成的支持性就业地区实施差异,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和整体布局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支持性就业的实施推进。
(二)以制度建设为根本,构建支持性就业的法律政策体系
欧盟曾在2011年对欧盟及欧洲自由贸易区的30个国家支持性就业实践进行调查研究,根据研究发现提出了政策建议,其认为成功建立和实施支持性就业的先决条件之一是支持性就业法律框架的存在。即使支持性就业能够通过自下而上的措施,由非政府组织和私人组织者成功实施项目,国家制度框架也能解决诸如获得平等对待、激励机制以及工作来源等诸多问题,要建立或长远发展支持性就业应寻求建立国家政策框架和可选的国家项目。【29】中智协在对我国为期两年的支持性就业试点项目总结中也指出,支持性就业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其发展离不开政策层面的支持。因此,法律政策体系是支持性就业发展的根本及动力。
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进支持性就业,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颁布支持性就业的法律政策,确立支持性就业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就业体系中的法律地位;界分政府、残疾人社会组织、残疾人以及雇主在支持性就业实施中应发挥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支持性就业运行的资金供给和就业辅导员培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雇主雇佣残疾人的优惠奖励制度;建立和完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支持性就业服务机构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同时,完善按比例就业公示制度,促进按比例就业制度的实施,为支持性就业创造更多的工作来源。通过以上制度建设为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进支持性就业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以政府主导为关键,发挥政府推进支持性就业的作用
支持性就业可以由民间组织推行,但缺乏政府主导的支持性就业模式往往面临各机构单打独斗、支持性就业的发展资源诸如资金和专业人才缺乏而无常规机制保障、影响支持性就业长远发展的监管和评估制度空白等问题。在支持性就业实施效果良好以及形成成熟经验的美国、爱尔兰等地区,政府在制度构建、资金支持及组织项目等支持性就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中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上说明,政府在支持性就业推行中的地位不可或缺且无可替代。
就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而言,少数民族残疾人所占比例较大,解决这部分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尤为重要。据调研显示,少数民族残疾人有较大的就业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少数民族残疾人群体对政府的依赖和信任度更高,更倾向于通过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政府部门找工作。【30】换言之,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行支持性就业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具有良好的社会基础。此外,据笔者2016年6月对成都善工家园助残中心的实地考察,在成都武侯区政府的主导下,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善工家园成功地于2015年开展了支持性就业服务。目前,善工家园已形成了专业化的支持性就业服务流程,拥有专业的就业辅导员队伍,并建立了咖啡厅、洗车场、洗衣店等支持性就业实训点,协助部分心智障碍者实现了常规就业。以上进一步说明,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政府主导推行支持性就业具有成功的先例因而具有可行性。因此,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行支持性就业应把握本地区政府主导具备良好社会基础的因素,积极发挥政府在推行支持性就业过程中对于制度供给、资金支持以及监督管理等诸环节的主导作用。
(四)以协调配合为基础,构筑支持性就业的配套支持体系
另据笔者近期对成都、北京两地的调研发现,残疾人就业与获得国家福利补贴之间的矛盾冲突、支持性就业与我国现行特殊教育模式缺乏衔接、雇主担忧残疾人就业中的安全问题以及残疾人可获得工作机会少是受访支持性就业服务机构普遍认为的当前影响支持性就业开展运行的主要问题。对之加以分析可知,实现就业与获得救济补贴转换衔接的灵活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个性化职前训练发展的特殊教育模式、畅通的无障碍环境以及确保支持性就业工作来源的按比例就业制度的顺畅实施构成了支持性就业推行的保障条件。
就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而言,支持性就业的上述条件还存在较为薄弱的状况。以无障碍建设为例,2015年,全国系统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地市级区域占比为70.1%,县级区域占比为48.6%。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中,除重庆县级区域均系统开展无障碍建设外,四川前述两比值分别为33.3%,16.4%;贵州为22.2%,27.3%;云南为31.3%,53.5%;西藏则没有系统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区域。【31】此外,前文已述,为支持性就业提供工作来源的按比例就业制度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效果也低于全国平均值。因此,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在推进支持性就业过程中,应注重培育支持性就业发展的保障制度,如探索和尝试本地区针对残疾人就业的灵活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和维护;善于利用本地区的特殊教育教学资源,构筑特殊教育与支持性就业的转衔机制;在全国加强按比例就业制度实施的背景下,根据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着力探索改善本地区按比例就业实施效果的路径,为支持性就业提供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工作来源。通过以上措施,构筑促进支持性就业发展的系统的配套支持体系。
四、结语
在支持性就业成为国际残疾人就业趋势以及我国实践日益增多的情况下,针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性以及发展需要,推进支持性就业在该地区的实施进程具有较为突出的实践意义。在借鉴国外以及我国支持性就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需要结合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口结构、残疾人就业状况以及相应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实际状况,探寻促进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支持性就业发展的可操作路径,以期回应支持性就业普遍推行的同时,构筑具有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特色的支持性就业模式,促进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残疾人就业。
(龚燕,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
①转引自[爱尔兰]杰拉德•奎因、[爱尔兰]查尔斯•奥马霍尼:《残障与人权:联合国内新天地》,载[爱尔兰]杰拉德•奎因、李敬编著:《〈残疾人权利公约〉研究:海外视角(2014)》,陈博、傅志军等译,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56页。
②参见廖娟、赖德胜:《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的构建:从分割到融合》,载《人口发展》2010年第6期。
③本文所称“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即我国按行政区域划分的“西南地区”,包含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及重庆5省、区、市。
④参见相自成主编:《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鉴—2016》,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年版,第36-39页。
⑤参见张钧、郑晓瑛、陈嵘:《少数民族残疾人的社会经济状况》,载《人口与发展》2011年第3期。
⑥参见注④,第40页。
⑦参见注⑤。
⑧参见马骍:《少数民族残疾人与汉族残疾人就业状况比较分析》,载《满族研究》2013年第4期。
⑨参见吕学静、赵萌萌:《经济增长对残疾人就业的影响分析》,载《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⑩参见盛来运主编:《中国统计年鉴—2016》,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年版,第71、58页。
⑪参见上注,第73页。其中有关比例的数据经过计算。
⑫参见注④,《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鉴—2016》,第100页。其中有关比例的数据经过计算。
⑬参见乐长虹、盛来运主编:《中国民族统计年鉴—2013》,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年版,第291页。
⑭参见张银花:《论民族和谐的支撑体系》,载《满族研究》2007年第4期。
⑮参见2014年四川省和重庆市的残疾人事业统计公报,该数据经过计算。
⑯参见《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川残发〔2016〕1号)、《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十三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计划〉的通知》(黔残联发〔2017〕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云政发〔2016〕10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17〕11号)。
⑰参见宋颂:《国际残疾人支持性就业比较研究》,载《残疾人研究》2015年第1期。
⑱Developmental Disability Assistance and Bill of Rights Act of 1984,42 U.S.C.§15002(30).1
⑲The Rehabilitation Act of 1986,29 U.S.C.§705(38).
⑳About EUSE,at http://www.euse.org/index.php/about-euse,accessed 30 April 2016.
【21】European Union,Supported Employment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in the EU and EFTA-EEA,Luxembourg: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2012,pp.46-83.
【22】参见注【21】,pp.46-51.
【23】P.Wehman,“Supported Employment:What Is It?”,37 Journal of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2012),p.139.
【24】Paul J.Barreira & Miriam Cohen Tepper et al.,“Social Value of Supported Employment for Psychosoc-ial Program Participants”,82 Psychiatr Q(2011),pp.69-71.
【25】参见注【23】,p.141.
【26】参见周竞红:《民族关系和谐的保障: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载《民族研究》2008年第5期。
【27】参见注⑬,第291页。
【28】参见注④,第36、38、39页。
【29】参见注【21】,p.213.
【30】参见注⑧。
【31】参见注④,第142页;注⑩,第3页。其中有关比例的数据经过计算。
Abstract: Employment of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in areas inhabited by ethnic minorities in Southwest China has certain characteristics,such as relatively high employment pressures,poor employment environment,limited forms of employment and employment conditions affecting ethnic harmony and integration.Supportive employment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s a new form of employment could solve the problems faced by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in areas inhabited by ethnic minorities in Southwest China.Therefore,it is of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promote supportive employment.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supportive employment in areas inhabited by ethnic minorities in Southwest China,we should strengthen local top-level design,establish a legal and policy system of supportive employment,give full play to the positive role of the government in promoting supportive employment and establish a supporting system for supportive employment.
(责任编辑叶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