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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评估的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人权》2017年第5期作者:侯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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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人权评估具有监控人权状况、调适人权建设方向、推动人权建设的作用。其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可操作性原则。人权指标体系建构包括指标设置、指标赋权和标准设定三个方面,建构过程注意结合学界、政府和公众的意见。人权评估最好由不受委托方和评估对象支配和控制,同时又能够得到他们配合的独立第三方来实施。评估者应运用多种调查方法,从多个独立来源获得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关键词:人权评估 评估原则 评估主体 指标建构

  
国家治理的人权状况如何?或者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国家治理的状况如何?可以通过一定的评估来了解。评估就是运用一定的指标来检测现实状况。这两个问题的提出角度不同,但是落实下来,都是运用一定的人权指标来检测人权状况。过去,治理主要被作为一个技术性的概念,治理评估主要用来检测治理的绩效或有效性。后来,人权、民主等实质性要素被纳入治理特别是国家治理的内涵,人权也就成为国家治理评估体系的重要指标。现在,人权评估是国家治理和人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国际上甚至成为外交斗争的一个方面。但是与现实的需要相比,我国的人权评估研究还比较落后,研究成果很少。①本文旨在分析和论述人权评估的若干一般问题,以推进这一研究。

  一、评估原则

  人权状况具有一定的可检测性和可评价性。人权评估就是特定主体根据人权指标检测和评价某个国家或地区的人权状况的活动。人权评估一般涉及这样的几个问题:(1)为什么评估,也就是评估的目标或主题是什么,旨在了解哪些方面的人权状况;(2)谁来评估,即评估的主体是谁,特别是由谁具体实施评估行为;(3)评估什么,即如何确立评估指标,从哪些方面、根据什么标准进行评估;(4)怎么评估,即如何实施评估,如何了解和认识人权状况,获得资料和数据,进行整理分析;(5)结果如何,即根据人权指标,对人权状况进行描述和评判,形成结论。在人权建设体系中,人权评估属于人权机制建设的组成部分。人权评估好比给人权状况做“体检”,看看是否达到指标。人权评估有助于人们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寻找差距,明确不足;它可以起到监控人权状况、调适人权建设方向、推动人权建设的作用。但是在具体评估过程中,评估者不能抱着为了显示成绩或发现问题的目的,而应本着科学客观的态度去描述和分析事实。

  人权评估兴起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比治理评估还要早。②现在人权评估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一种是作为综合性的国家治理评估的一部分。在国际上,联合国系统、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为了实现各种目的,经常开展国家治理评估活动。在它们所开发的国家治理评估指标体系中,通常包含人权指标。比如在世界银行提出的“世界治理指标”(World Governance Indicators)体系中,至少“发言权与责任”这一指标与人权有密切关系。另一种形式是,以人权为主题开展人权评估活动。人权非政府组织“大赦国际”自1961年起就评估世界上一些国家的信仰自由、实施酷刑状况。人权非政府组织“自由之家”1972年开始评估一些国家的政治自由状况,自1978年起发表年度报告,以自由指数来表示一个国家政治自由的高低。后来,联合国一些与人权有关的机构也提出人权评估指标体系,对世界范围内的人权状况进行评估,比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民主治理评估”(Measuring Democratic Governance)项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提出的“人权指标体系”(Human Rights Indicators)等。

  人权评估如果要真正发挥监控人权状况、促进人权建设和国家治理的作用,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其中比较重要的,是科学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指评估指标科学合理,评估活动实事求是,评估方法有效得当,能够以最少的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评估的目标。这包括不同人权指标相互联系、协调和配合构成结构严谨、逻辑自洽的指标体系,它们紧密地围绕和准确地体现评估目标;调查的方案能够获得真实的资料和数据,所获得的资料和数据能够反映事实;分析的方法能够将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以便准确地描述评估目标所指向的人权状况。人权评估是一个科学问题,需要运用人权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和统计学等方面的知识和理论。

  公正性原则是评估活动符合公平的程序,形成公正的结论。这包括实施评估者对评估对象没有偏见和偏私,偏见会使人重视不利于评估对象的情况而忽视有利于评估对象的情况,偏私会使人重视有利于评估对象的情况而忽视不利于评估对象的情况;注意从不同的渠道了解情况,收集资料和数据,公平地对待不同的调查对象和不同的意见观点;评估过程没有受到不正当的影响和干扰,排除使用存在缺陷的资料和数据;确立适当的评价优劣的标准;评估结论是客观、公正的,建立在全面考虑相关的情况、资料、数据的基础之上。比如,在同一时期甲国政府以合法手段把犯罪率从十万分之五千降低到十万分之五百,乙国政府以合法手段把犯罪率从十万分之五百降低到十万分之四百,如何判断哪一个政府做得更好?需要综合考虑到它们降低的幅度、犯罪概念的标准、法律对权力制约的宽严程度等因素。

  可操作性原则是指评估方案易于操作,便于执行。这就要求指标体系是分级的,从宽泛到具体由多个不同层次的指标构成,而不是只有粗疏宽泛的一级指标;还要求调查提纲或问卷是清晰易懂、具体确切的,而不是读后不知所云,无从回答,特别是要求调查问卷中选项是层次分明,便于调查对象选择符合他心目中答案的选项;还要求资料和数据是易于获得的,而不是无法获得或极难获得。

  每一项原则实施起来,都会遭遇困难和挑战。人权评估归根结底是要针对真实的情况做出符合实际的评判。但是事物永远比试图描述它的文字复杂。相比事物全貌,指标、资料和数据总是片面的;资料和数据还是有虚假的风险;即使资料和数据是真实的,也未必能够反映真相。评估好比是,我们循着若干人为设计的指标去获得一些片断的映像和断续的线索,把片断的映像拼接起来,把断续的线索联结起来,去观察、去描摹整体的、发展的、复杂的现实。所以要警惕误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小误差。公正性原则也有不易克服的困难。最大的困难是,如何确立适当的标准去评判在每一个指标上的状况的好坏和总体指标所反映的状况的好坏。由于不同的评估对象有不同的实际情况,统一的标准未必带来公正的评判,然而不同的标准却可能会掩盖实际存在的问题。所以只有相对公正,没有绝对公正,但是相对公正应努力做到更加公正。可操作性原则也不意味着一个可以自动执行的方案和一个机械、僵硬的过程,太过于追求具体,不仅会导致繁琐,而且容易见木不见林。有时太容易执行的方案未必能够获得深刻的结果。所以需要在抽象与具体之间、简便与复杂之间、评估规则制约性与评估主体能动性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

  二、评估主体

  评估主体是人权评估活动的参与者,主要包括评估发起者、评估实施者、评估接受者、被调查者四种角色。评估发起者企望揭示评估对象的人权建设状况,评估实施者具体设计和实施评估方案,评估接受者即评估对象,被调查者是切身感受人权状况、向实施者提供有关人权状况信息的对象。其中,评估实施者是一个关键的角色。

  科学性原则要求评估实施者掌握人权评估的理论、方法,具有评估能力。公正性原则要求评估实施者与发起者、接受者处在一种适当的关系中,实施者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实施者的具体评估活动不受发起者、特别是不受评估对象的干预和影响,实施者不对评估对象抱有偏见和偏私。评估是对评估对象的行为、活动及结果或进行评价,至少关涉到评估对象的形象和声誉,这样评估对象就有动力去干涉评估过程。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评估需要获得评估对象和调查对象的真诚配合。评估对象掌握了第一手的有关人权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有些信息并不公开,外界不易获得。如果评估活动得不到评估对象的配合,实施评估者就无法获得有关的资料和数据。如果调查对象怀疑实施者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就不会提供有关人权状况的真实信息,表达自己的真实感受和观点。

  可以设想,发起者角色(A)、实施者角色(B)、接受者角色(C)三者的关系有如下情形:(1)ABC三种角色合三为一,也就是自己发起评估自己的人权建设状况,并由自己实施。这就要求评估者具有严肃的自我反思态度和自我批判精神,但是即使如此,其认识也可能受制于某种惯常的视角和不自觉的先见,因而有所偏颇。评估者对于自身的调查是最为配合的了,但是调查对象可能对评估者心存疑虑,而不愿吐露真实想法,特别是批评性意见。(2)A为一个组织或机构,BC为另外的同一个组织或机构。这和第一种情形差不多,都是自己评估自己,具有大致相同的优点与缺点。(3)AC为同一个组织或机构,B为另一个组织或机构。这种情形是指一个组织或机构委托另一组织或机构来评估自己的人权建设状况。这可以在一定程度避免第一、二种情形的缺点而保留它们的优点。(4)AB为同一个组织或机构,C为另一个组织或机构。AB 独立于C,不受C的支配和控制。缺点是评估可能得不到评估对象的配合。(5)ABC为三个不同的组织或机构,AB相互独立并独立于C,不受C的支配和控制。这种情形是指一个组织或机构委托他人去评估另一个组织或机构的人权建设状况。如果A不能要求C配合B的评估,同样可能具有第四种情形的缺点。相较而言,第三种情形可以较好地兼顾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在评估实践中,相关主体的关系多种多样。原则上,评估最好由不受委托者和评估对象支配和控制,同时又能够得到他们配合的独立第三方来实施。第三方评估组织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事上的独立性。评估组织有独立的人事权,与委托者,特别是与评估对象不存在隶属和层级关系;二是经济上的独立性。评估组织具有不受制于委托者,特别是不受制于评估对象的独立经费来源。③第三方组织的独立性应当得到评估各方的尊重。无论是评估委托者,还是评估对象,都不应干预具体的评估过程。

  三、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是用以评判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人权状况的方向和标准。它包含三个要素:指向、权重与标准。指向是从哪些方面来考查、检测人权状况,权重是指标的相对重要性,标准是判断人权状况的优劣或等级的依据。人权评估指标体系是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指标所构成的整体。评估实施者可以创建自己的人权评估指标体系,也可以运用或改造后运用既有的人权评估指标体系,来实施评估。

  国际上存在诸多人权评估指标体系,比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民主治理评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的“人权指标体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人权与民主治理评估”(Measuri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tic Governance)、美国自由之家“自由度”指标体系、丹麦人权研究中心的人权指标体系,等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根据穷人优先和性别敏感的原则,建立一套“民主治理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参与、代表、责任、透明、回应、高效、平等,用以检测国家的民主治理能力和状况。这些指标都与政治权有关,可以用来检测一个国家的政治权状况。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2012年提出的“人权指标体系”把人权指标划分为结构指标、过程指标、结果指标,每一类指标又包括若干具体指标。它总共建议了16项指标,其中5项结构指标、6项过程指标、5项结果指标,侧重于检测自由权和社会权状况。这套指标体系已在非洲、拉丁美洲的若干国家得到运用。美国自由之家提出“自由度年度调查”,其指标体系包括政治权利、公民自由,通过收集“专家”意见,以评估有关国家在推进自由方面所取得的进步和不足。这一评估体系被批评为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偏见。丹麦人权研究中心也曾提出人权指标体系,用以检测国家在履行人权责任方面的状况,包括四个方面的指标:国家对于国际人权条约的批准和保留,国家推进公民权和政治权的责任,国家推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责任,国家消除性别歧视的责任。

  近年来,国内的一些研究机构和学者借鉴国外的治理指标体系,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研究了在本国适用的治理指标体系。一些指标体系包含了人权指标。俞可平提出,中国治理评估框架应包括以下12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公民参与、人权与公民权、党内民主、法治、合法性、社会公正、社会稳定、政务公开、行政效益、政府责任、公共服务、廉洁。每一方面又划分为若干重点领域或关注点,12个方面共有115个重点领域或关注点。④其中,公民参与、人权与公民权、社会公正指标与人权关系密切,或者本身就是人权问题,涉及自由权、政治权和社会权。包国宪、周云飞提出“中国公共治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7个方面的指标:法治、参与、透明度、责任、效能、公平、可持续性,每一方面的指标又包括四个具体指标要素,一共有28个指标要素。⑤其中,参与、透明度、公平指标与人权关系密切,或者本身就是人权问题。但是独立的、专门的人权评估指标体系,数量很少。王若磊提出“基于人权的发展观的指标体系”。他借鉴阿玛蒂亚的“可行能力”概念,把人的基础的可行能力划分为生存、财富、知识和权利四大要素。他提出的指标体系包括8个一级指标,46个二级指标,近百项三级指标,其中8个一级指标是健康、安全、教育、财富、体面生活、环境、权利平等、权利保护。⑥从内容来看,这些指标涉及社会权和自由权,不涉及政治权。汪习根、王琪璟提出“发展权法律指标体系”,这套指标体系由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的指标构成。微观层面,主要包括食物、健康与文化教育发展权指标。宏观层面,包括经济发展权、政治发展权、社会发展权与文化发展权以及可持续发展权和区域发展权六大方面。⑦

  人权指标体系也应当符合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如何使指标体系符合这些原则呢?上述指标体系都出自学者和专家之手,主要体现的是理论研究的成果。最好把学界、政府和公众的意见结合起来,使指标体系的建构过程成为开放的、透明的、多方参与的过程。我们以下从三个方面来分析指标体系的建构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指标设置

  根据人权评估的实践,指标设置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第一,紧紧围绕评估目标或主题,设置指标体系。各项指标都能够准确地体现、贯彻目标要求或主题内涵,能够深刻地把握或抓住目标或主题的本质。第二,根据评估需要,设置适当的级别或层次,确立不同级别指标的抽象度和具体度。级别太少,指标就比较笼统宽泛,不够具体确切;级别太多,又会显得纷繁细琐,指标赋值和计算都会很复杂。通常不超过三个级别。上级指标较为抽象,下级指标较为具体,指标级别愈低愈具体。同一级别的指标应当具有大致相同的抽象度或具体度。第三,在同一级别之中,处理好全面与重点的关系、指标集中度与离散度的关系。指标数量太少,即使都能够揭示本质,也可能给人偏颇的印象。有时候需要从多个方面、多个角度了解现状,以便获得较为整体的认识,就需要设置多个不同的指标,不同指标之间就需要有适当的离散度。为了重点考察某方面的人权状况,可以设置两个以上距离较近的指标,以集中反映这方面的状况。第四,处理好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指标设置需要反映人权的普遍性和人权保障的一般原理,也需要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历史时期人权建设的重点、突出的问题以及人民的迫切愿望。一个指标体系再完善,也不宜千篇一律、永恒不变地加以适用,需要根据国家的不同、时代的不同加以调整。这样做的前提是,知道什么是作为共识的普遍原理,什么是需要考虑的特殊情况。世界上一些人权评估之所以受到批评,主要的理由是人权评估标准反映了评估者特定的人权观念,而没有注意到评估对象的合理特殊情况,甚至具有意识形态偏见。⑧第五,需要注意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上级指标与下级指标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存在溢出上级指标涵摄范围的下级指标。在同一级别之中,各指标在逻辑上是并列而独立的关系,不存在内涵相同或有交叉的指标。指标体系是由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诸指标所构成的分工配合、和谐一致的逻辑体系。

  人权指标体系需要运用不同类别的指标。这涉及人权指标的分类。(1)按照指标所反映的人权类别的不同,来设置不同的指标。例如,要检测一个国家全面的人权状况,需要根据人权体系的各组成部分来设置指标;要检测社会权状况,就要根据社会权的各组成部分来设置指标;检测教育权状况,就要根据教育权的各组成部分设置指标。这是把人权概念指标化,把人权体系转化为人权指标体系。这也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因为至少到目前为止并不存在大家都认可的人权概念和人权体系。所以不能单纯依赖某种特定的理论观点,而是努力寻求不同观点的共识,寻求学界、政府和公众等不同方面的共识。(2)按照指标指向的不同,可以把指标划分为结构指标、过程指标与结果指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的“人权指标体系”就分为这三类指标。结构指标反映的是国家对于国际人权条约的批准、保留以及国内人权立法状况。过程指标反映的是国家对于人权条约和国内立法的执行状况。结果指标反映的是人们享有人权的实际状况。如果要全面了解人权状况,需要综合设置这三种指标。也有的指标体系仅仅关注政府的责任,例如丹麦人权研究中心的人权指标体系仅仅检测政府在确立和实施人权规范方面的责任。也有的指标体系侧重考察人们享有人权的实际状况,所谓“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3)按照指标反映的人权状况时间特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静态指标考察的是特定时期的人权状况,动态指标考察的是不同时期人权状况的发展变化。(4)按照指标所取得的材料的形式特点的不同,划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定量指标是运用数字或等级来表示人权状况的指标,定性指标是指运用是与否、有与无、善与恶等方式来表示人权状况的指标。(5)按照指标所取得的材料的依据的不同,划分主观指标和客观指标。主观指标反映的是人们对于人权状况的认知、感受、评价。客观指标反映的是客观存在的人权现象,经常用统计数据来表示。当然,主观指标也是具有客观性的,反映的是客观存在的认知、感受和评价。以上第一组、第二组分类是基本的分类,也是人权评估实践中特有的指标分类。其余三组分类是一般的评估活动中流行的指标分类,它们配合、辅助第一组和第二组分类中指标的使用。通常,第一组指标可以作为一级指标,第二组指标可以作为二级指标,其余各组指标可以作为三级指标。

  (二)指标赋权

  在同一级的指标中,各指标具有多少权重?以数值的形式确定各指标的相对权重,就是赋权。指标赋权是建构人权指标体系中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它揭示了人权法学与社会科学的差异和距离。它又是重要的,是人权评估体系科学化的重要一步。它不仅涉及人权法学,需要运用人权法学的理论和研究成果,还涉及统计学、运筹学等学科。在一般的评估实践中,存在多种指标赋权方法,例如主观赋权法、客观赋权法和组合赋权法等。在人权评估实践中,通常运用主观赋权法中的专家咨询法。该方法源于“德尔菲法”(Delphi method)。

  这一做法的基本内容是,选择若干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咨询小组,各专家在匿名的条件下分别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价值观念和社会经验给每个指标确定一个权数,并给出理由,然后对各专家给出的权数进行整理、归纳、统计,得出综合权数。把各专家给出的权数、理由以及综合权数,反馈给各位专家,进行下一轮匿名赋权。如此反复进行,直至专家们给出的权数比较接近为止。⑨

  这种方法操作简单。虽然每位专家给出的权数反映了他的主观认识,但是经过综合一定数量的专家在多轮沟通之下给出的权数,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由此得出的结果比较能够反映专业共识,也有助于把理论成果转化为现实指导。但是能否反映社会公众的主流价值观念,仍是一个问题。为了防止专家意见与民众价值观念差距过大,可以吸收一定数量的普通公民参与指标赋权。

  (三)标准设定

  标准设定就是在人权指标上,确立用以评价人权状况优劣或人权建设水平高低的标准。标准设定的基本功能是便于人们对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时期人权状况以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同一时期人权状况进行比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设立一定数量的、有相同级差的等级。不同的指标上等级的数量是否相同?通常情况下,定量指标上等级的数量多一些,而定性指标上等级数量就少一些。但是不论等级数量是否相同,同一指标上等级的级差应当相同。二是统一用相同的、可以通约的数值形式,例如数字或字母等,来表示等级的值。在顺序上,标准设定的工作可以从设定最低一级指标的标准开始,最后设定评估目标或主题上的等级标准。

  四、评估行为

  评估行为就是评估者根据指标的指引,获得资料和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最大问题是如何保证所获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真实性意味着,没有人故意或过失地提供虚假信息;准确性意味着,所获得的信息能够准确地反映实际的人权状况。真实是就信息的制作、形成过程而言的,准确就是信息的内容而言的。由于多种原因,真实的信息未必能够准确地反映人权状况。这就如同一个没有作弊的学生考出的分数未必反映其实际学业水平一样。一个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平等的社会里人民的满意度可能会高于在社会由不平等变得平等的过程中人民的满意度。⑩世界银行治理研究项目组在一篇文章中引述爱因斯坦的话,表明信息与现实的关系的复杂性:“算数的未必数得出来,数得出来的未必算数”。⑪数据、资料、信息这些高度抽象、概括、没有温度的符号与具体生动、复杂多变的现实之间总是存在某种无形的阻隔。评估者不能局限于保证信息的真实性,还应当注意信息的准确性。

  这就涉及信息的来源以及获得信息的方法问题。在人权评估实践中,一般从这样的来源获得信息:民众、专家学者和具体的立法、执法、司法人员,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研究机构,既有文献资料和新闻报道,等等。指标的特征一般就提示了信息的来源,例如指标“公民和官员的人权意识”,就提示此类信息的最终来源是公民和官员;指标“适龄儿童初等义务教育入学率”或“农业户口来源学生的重点大学入学率”,提示可以从政府的教育管理部门、教育机构获得此类信息;而指标“政府是否批准某项国际人权公约”,可以通过文献资料的查询来弄清有关信息。但是,不能仅仅依赖某个单一的信息源就确定指标上的信息。为了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准确,需要从多个不同的、独立的来源去获得、印证和核实信息。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人类发展报告(2002)》中指出,用于检测人权、民主和善治的评估项目有一个很大的困难,即不存在没有缺陷的测量工具。⑫这里所说的测量工具是广义的,包括指标和获得指标上信息的方法。获取信息的方法有很多,有关原始数据的收集方法,就有政府机构或民间组织的统计、面向公众的问卷调查、访谈、座谈、专家咨询意见、对侵犯人权的事件的汇总,等;也有二手数据的收集方法,主要是研究者和学术机构分析整理一手资料而形成的二手资料。无论是什么方法,都有抽样的代表性和归纳的全面性等方面的瑕疵或缺陷。这就要求评估者在设置尽可能合理的指标之外,还要警惕获取信息方法的不足。为了克服单一方法的不足,可能要使用多种不同的方法来求得同一指标上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侯健,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复旦大学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研究员,法学博士。本文系2014年度教育部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项目“人权建设与现代国家治理——中国的实践与探索”(项目号:14JJD820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有关研究成果,参见黎尔平:《世界人权状况评估报告之评价》,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吕建高:《国际人权实现的指标监控:一种法理疏释》,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人文学科)》2011年第3期;吕建高、尚剑伟:《受教育权指标构建的基础与框架》,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唐颖侠、史虹生:《人权指数研究:人权量化监督的现状与实践意义》,载《人权》2014年第6期;王若磊:《基于人权发展观的指标体系:理论基础与指标建构》,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2期。

  ②有关人权评估、民主评估与治理评估的先后关系,参见周红云:《国际治理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述评》,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年第6期。

  ③有关政府绩效评估组织的独立性,参见吴佳惠、王佳鑫、林誉:《论作为政府治理工具的第三方评估》,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6期;包国宪、张志栋:《我国第三方政府绩效评价组织的自律实现问题探析》,载《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1期。

  ④参见俞可平主编:《国家治理评估——中国与世界》,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5页。

  ⑤参见包国宪、周云飞:《中国公共治理评价的几个问题》,载《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2期。

  ⑥参见王若磊:《基于人权发展观的指标体系:理论基础与指标建构》,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2期。

  ⑦参见汪习根、王琪璟:《论发展权法律指标体系之构建》,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⑧参见黎尔平:《世界人权状况评估报告之评价》,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

  ⑨参见杨宇:《多指标综合评价中赋权方法评析》,载《理论新探》2006年第7期。

  ⑩托克维尔发现:“有件事乍看起来使人惊讶:大革命的特殊目的是要到处消灭中世纪残余的制度,但是革命并不是在那些中世纪制度保留得最多、人民受其苛政折磨最深的地方爆发,恰恰相反,革命是在那些人民对此感受最轻的地方爆发的;因此在这些制度的桎梏实际上不太重的地方,它反而显得最无法忍受。”见[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裳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64页。

  ⑪参见世界银行治理研究项目组:《治理指标:我们在哪里?我们应去何方?》,闫健、庞娟编译,载俞可平主编:《国家治理评析——中国与世界》,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411页、第412-414页。

  ⑫See UNDP,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2:Deepening Democracy in a Fragmented Worl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p.36.

  Abstract: Human rights assessment has the functions of monitoring the status of human rights,adjusting the direction of constru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human rights.Its basic principles include principles of scientificity,of impartiality and of operability.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human rights indicators includes three aspects:indicator setting,indicator empowering and standard setting.During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focus is on the combination of the opinions of the academia,of the government and of the public.The assessment is best to be carried out by an independent third party,who is not subject to the control of the entrusting party or the target of assessment but can be supported by them.The assessor should use a variety of methods of investigation and obtain information from multiple independent sources,in order to ensure the authenticity and accuracy of the information.

  (责任编辑叶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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