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领域唯一专业网站
首页>出版物>《人权》杂志

从人权文化到中国特色人权文化:一个反思性的考察

来源:《人权》2017年第5期作者:孙强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内容提要:文化与人权的关系密切。文化的阶级性、民族性、共同性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人权实现的水平。通过对中西方文化与人权发展的历史考察,我们可以更深入认识文化对人权发展的作用。中国特色人权文化之构建,应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指导,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文化,促进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融合,批判地继承资本主义人权文化,并在平等基础上加强人权文化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对话。

  关键词:人权 文化 马克思主义 中国特色

  一、研究人权文化之必要性

  “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 ①文化构成了人与社会、自然之间联系的纽带。人权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形态,在学理上对人权文化进行研究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其一,人权不仅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文化发展的结果,是文化发展积累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在原始社会,物质与意识生产还未直接分离,不可能产生出权利观念。进入阶级社会后,基于社会分工的发展,脑力劳动逐渐被分离出来,产生出了建立在一定阶级经济、政治统治基础上的文化领域,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上权利观念的萌生,决定了从文化角度确认人权观念之必要,人权思想也应运而生。

  其二,一定社会的文化状况决定了人的发展及人权实现的可能性。人在与社会的相互作用下展现出特定的文化因素,表现为价值观念、社会伦理等,这些对人权的产生和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文化作为一种理念,将个人与社会联系起来,单个人变为社会人的过程就是社会向个人进行文化灌输和塑造其社会人格的过程。这种过程保障个人按照一定的价值观、信仰及伦理参与社会,力图使之不脱离社会的控制,使社会主体真正具备了文化属性。所以,人的发展离不开文化,人的权利、自由的取得与文化的作用密不可分。

  其三,人应享有哪些人权,不同国家、民族的理解不同,除了经济、政治发展状况不同之外,文化传统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不同地区、民族由于价值观念、生活习俗、宗教信仰等文化因素的差异,决定了在一些国家中被普遍认可的人权原则在另一些国家中却是不被承认的。这种人权理解上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民族文化传统的差异所决定的,人权的解释、保护、促进都要根据不同文化、民族传统、宗教习惯等的特点来区别对待。

  其四,当前西方国家加强了对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文化渗透,宣扬其人权文化及价值观的普适性。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推广其新自由主义文化形态,这已成为它们实现全球霸权策略的一部分,它们借助政治、经济等手段,试图以教条、正统的方式强力推行其文化模式,并将其“普遍化”,否认社会发展的多样性,以及文化、民族传统、种族等方面的差异。这种文化的渗透导致人们容易忽视本土文化的历史价值,盲从于西方人权文化,“人们往往徘徊于传统虚无主义和文化沙文情结与文化本土主义和‘古已有之’情结之间而无所适从”。②这是我们在全球化进程中必须面对和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基于文化属性视角对人权的解读

  文化具有两个重要的属性:阶级性和民族性。从其这两个属性可进一步分析文化对人权的影响。从文化发展的历史看,文化的阶级性对人权有最重要的影响。统治阶级依托他们在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中的优势地位,垄断了一个社会的物质、精神文化,其中也包括对人权问题的认识,于是他们将这种占主导地位的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从而为统治阶级的合法性辩护,为不平等的人权状况寻求依据,使被统治阶级认为这种不平等的权利分配是合理的。因而,这种文化的阶级性具有相当大的蒙蔽性,它对阶级社会中不平等的人权状况做了意识形态化的宣教。同时,文化在阶级属性上的演进导致了文化类型的更替,这对人权的促进作用也是极为明显的。封建文化强调等级、专制,认为人的不平等是理所应当的,而资本主义文化则将自由、平等、人权等列为他们极力标榜的价值观念,尽管这种宣扬带有极大的虚伪性和历史局限性,但它毕竟扩大了人权享有和实现的水平。社会主义文化的确立,为广大劳动人民人权的充分实现提供了更为现实的条件,与封建主义、资本主义文化相比具有更大的历史进步性。

  文化还具有民族性。各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文化和价值观。这种民族文化中的一部分是中性的文化因素,这些因素由民族的历史发展、地域、习惯等因素决定,对人权的享有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正如我们不能断定吃西餐就一定比吃中餐享有更好的人权;而另一部分民族文化因素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形态的影响,决定了各民族文化的先进落后之分,这种民族文化因素所确认的价值观对权利的享有具有重要决定作用。强调文化的民族性,其意义就在于,一方面要尊重各民族历史传统、风俗习惯所带来的人权的具体差异,另一方面也要对落后的民族文化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引进先进文化、社会制度,进行民族文化间的交流、融合来推动其发展,促进人权的改善。

  基于生产方式的相同性,以及各个国家、地区、民族在文化上的交流、融合等因素,各民族文化间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共同性。这种共同性对人权发展的影响也日益显现,许多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取得了很多相同或相似的看法。这种文化的共同性并不否认文化的阶级性、民族性,相反,它是建立在文化的这两大属性基础上的。从文化的共同性出发可以看到,阶级性、民族性相似的国家间文化的共同性更多一些。当今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似立场便充分说明了此点,而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间在人权问题上必然产生较多对抗。这种分歧的背后体现的是两种制度、两种文化的对立。正确认识这种差异有助于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并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实现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赢。

  因而,文化与人权问题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社会主导的文化观念对一个时代的权利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先进的文化理念、文化形态有助于促进人权观念的形成和发展,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落后文化则阻碍人权的更充分实现,这一点从中西方人权发展的历史进程足以得到印证。

  三、近代西方文化与人权

  近代人权理念最先出现于西方,与西方的文化有密切关联,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西方哲学、法学思想所起的催生作用。西方古典哲学文化传统大都从人的自然属性出发界定人的本性,引申出人对权利的主张。比如,毕达哥拉斯将数学与神学相结合,用数学论证人的本性,赫拉克利特以火来界定人之本质,主张通过斗争获取正义、获取一切,苏格拉底则强调人是理性动物,等等。这些都在说明,人的趋利避害之天性有助于解释人所具有的天赋权利,然而,真正意义上的人权观念是伴随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兴起的。

  从14世纪开始,资本主义的萌芽带来了文化发展上的需要,出现了以复兴古代文化为主题的启蒙思想运动。它提倡以人为中心的人道主义,反对以神为中心的神道主义,矛头直接指向封建贵族、地主和教会的反动统治。这种人文主义思潮强调人的价值、人格,弘扬自古希腊以来的平等、自由的道德主张。布克哈特的一段评述说明了这一点,“在中世纪……人类只是作为一个种族、民族、党派、家族或社团的一员——只是通过某些一般的范畴而意识到自己。在意大利,……人成了精神的个体,并且也这样来认识自己。③同时,马丁•路德所发起的宗教改革运动,攻击了教会的权威统治,废止了教会对于世俗案件的管辖权,这种革命的冲击震荡了整个欧洲,在新教得以胜利的地方,建立起由君主实施领导的国教,该国所有人都被法定地要求归属国教,而那些继续由罗马天主教统治的国家,王室凌驾于教会的权力也得以大大加强。④这极大解除了以宗教神学思想为核心的封建意识形态对人的思想束缚。

  文化的繁荣、思想的解放使得中世纪及近代的思想家们试图找到人的权利得以产生的正当、合理的理论依据,自然法理论应运而生。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为代表的自然法理论家的最大贡献在于通过自然状态的设定,确认了自然法的存在。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法,源自人的固有本性,可为任何人所认识、运用和遵守,由此推导出人性是普遍、平等的,人应拥有源自自然本性的平等和自由。源于本性的这些平等、尊严、自由等权利也就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的本性权利,亦即人权,任何人不可侵犯、剥夺人权。

  罗马法的复兴所带来的法文化的发展也是近代人权观念得以产生的重要文化原因。这场复兴运动弘扬了罗马法中的自然法原则和私人平等精神,冲击了教会法的权威,唤醒了人们对理性的崇拜和对人性的尊重,因为“罗马法是绝对不承认封建关系和充分预料现代私有制的法律,在罗马法那里,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 ⑤

  从文化视角看人权观念在西方产生、发展的轨迹,可以发现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唤醒了资本主义文化发展的需要,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自然法的兴盛、罗马法文化的重新运用等都代表着一种比封建文化更为先进的文化形式,这对人权的出现提供了适当的文化环境,使近代意义上的人权观念得以应运而生。

  四、中国传统文化与人权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长期实行封建制统治的社会,封建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关于中国传统文化与人权的关系,学界认识并未统一。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古代虽未明确提出人权概念,但中国传统封建制文化中的许多思想却与当今我国人权理论存在某些契合之处,试举几例说明。

  第一,今天我们认为人权的实现要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在古代人们就已认识到这种关联性。《荀子•王制》讲:“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这说明人在天地万物中处于最高地位,同时又暗含着人只有与草木、水火等保持一种和谐才能体现人的显贵。第二,今天我们讲的人权是侧重于集体人权的,这也受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与民是结合在一起的,以人为本实质就是以民为本,强调与君的对应关系,从儒家的“民贵君轻”、“爱民”思想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实质都是在讲人民人权、集体人权,这也体现了对普通民众人权的关注。第三,今天我们认为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人权,这与传统文化中对生存、发展权利的关注也有密切关联。孟子的“饱食、暖衣、逸居、有教”、老子的“甘食、美服、安居、乐俗”等都在强调对人的生存、发展的重视。第四,对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中国传统文化也有所涉及。古代“和而不同”的思想就体现了这一理论特性。儒家典籍《大学》提出的“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的各有所“止”的制度,说的就是每个人的地位身份虽各不相同,但只要各自遵守自己的身份要求,社会就能实现和谐。第五,平等也是中国古代社会所追求的理想目标。这种对平等的要求既强调先天的平等,如“天命之谓性”(《礼记•中庸》),也更注重人的发展结果平等,如孟子提出“人皆可以为尧舜”(《孟子•告子上》)。在今天我们强调共同富裕就是对结果平等的一种追求,而“大同社会”、“小康社会”的预设都内在包含着国家、社会致力于追求平等人权的理论预设。第六,儒学文化强调“仁”。《礼记•中庸》说:“仁者,人也”,强调仁就是要爱人、尊重人,这与当代人权思想中强调人的主体地位有一定的相似性。

  为何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出现明确的“人权”观念呢?有学者提出,人权的内在精神有三,即人道精神、法治精神和大同精神,而法治精神的缺失是关键。⑥这种分析是十分中肯的,而如果从文化角度分析人权在中国的缺失,落脚点就在于,由落后的生产力所决定的封建文化是为了满足封建专制统治需要,它必然会对人的权利采取压制的态度;同时,其在中华民族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打上了深深的民族性烙印,这种受落后生产力所决定的文化民族性中的封闭、落后因素也阻碍了人权的出现。这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体现:

  第一,中国传统封建社会强调义务本位。侯外庐先生指出,如果用恩格斯“家族、私产(有)、国家”三项作为人类文明路径的指标,那么中国氏族公社的解体和进入文明社会的方式与西方国家不同。西方是从家族制、私产再到国家,国家代替了家族;中国是由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合在家族里。⑦由于缺乏私产阶段,个人权利意识没有萌发,而家国的一体化却造就了个人义务本位的盛行。同时,在社会上依赖礼的社会规范约束于社会成员的内心,礼是一种内在化的法,强调每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应尽的义务,以此塑造每个人完整的道德人格。礼治、德治成为中国古代社会重要的社会政治原则,而没有产生西方式注重权利的政治原则。第二,在封建社会文化中,缺乏对个人权利主体的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家庭、社会本位,个人没有独立地位。对于个人更多强调其对家庭、社会所应尽的义务,强调个人对群体的依附。任何人只有依托社会、他人才能生存、发展,个体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价值,个人的利益是次要的,群体才是主要的。第三,中国传统封建社会是讲和谐的,讲究和为贵,强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统一。和谐理念的运用所带来的结果必然趋向连结、合一,这种合一性就使得权利斗争话语下的人权观念无从产生。

  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中主要强调人的义务而较为漠视人的权利,这导致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严重失衡的;同时也多强调德治、礼治而轻法治的严格约束,而这样的道德规制在很多情况下是软弱无力的。这些因素导致人权在中国传统文化里没有滋生的土壤。

  五、中国特色人权文化之构建

  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人权问题作为西方社会理念的引入,始终与救亡图存、社会变革相联系。由最初的西方坚船利炮打开国门而引发中国科学技术革命,到后来的变法改制,这些都使人们认识到彻底的变革在于变革人心,施行文化革命,于是引入民主与人权观念来启迪人们的心智,从此对于人权的追求成为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一面旗帜。近代中国革命的发展实际似乎向人们做出了一种预示:文化变革为社会制度的变革提供了先导,解放了人民的思想,推动了社会变革的持续深入发展。在人权建设蓬勃发展的今天,人权文化的建设对人权制度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人权文化的构建问题,学者研究不多。人权研究专家齐延平教授曾提出过创建和谐人权文化的主张。⑧人权文化的实质是在尊重人的尊严、价值基础上的和谐共济,这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我们所欲构建的中国特色人权文化应是一个复合体,是在坚持文化的诸多属性基础上、包含诸多优秀文化理念精华的文化形态。对此有几点需要说明:

  (一)要明确人权文化的指导思想、主旨

  无疑,西方文化中也强调对人的尊重,并包含推进社会和谐的因素,而我们与西方在人权文化方面是存在根本性区别的。这种区别在于人权的根本依据不同。我们是以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作为根本指导思想,是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人权观,区别于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

  (二)要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文化

  首先,要努力发扬传统文化对人权建设有利的一面。如中国有“贱讼”的观念,这显然不利于人权的保障,但注重调解、讲究和谐息讼的方式却对人权建设有积极意义;再如和谐的理念、反抗暴政的传统、大同的精神等,这些都是值得肯认的精华,完全可以用于当今人权文化的构建。这体现了先进的阶级文化与中国民族文化的一种融合。

  其次,要充分认识并着力克服传统文化在当今对中国人权建设的某些消极影响。经过几千年发展而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已融入人们的血液,传统文化中的某些不利因素直到今天依然存在。政治生活中的官本位、独断专行、贪污腐败等封建残余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阻碍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在中国的深入。虽然我们在理论上区分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不太困难,但落实到具体的文化建设则不那么容易。理论为群众所掌握需要有一个过程,人们对旧的习惯、文化总有所眷恋,旧的文化价值观的阴影常阻碍人们伸张其权利及主体性。对传统文化中的这些弊病应随改革的深入逐步克服。

  (三)实现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融合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融合的必要性。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过程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在中国的创新发展,它离不开中国传统文化所提供的丰厚土壤。一定社会的阶级关系、社会生产方式、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等因素共同构成了特定社会文化的生长环境,也决定了不同文化间具有不同的特性。“任何一种文化的传播和扩展,都是从一个文化场进入另一个文化场的过程,因而必然要经过新文化场的选择和重构。” ⑨对于中国人来说,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是一种外来文化,而作为接收者的中国人民是生活在本民族文化中的。只有实现两种文化的结合并从本民族文化中吸取营养,使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具有中国风格、中国作风,才能为中国人所接受,并在中国土地上得到发展。

  其次,要积极寻找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结合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结合不仅必要、而且可能。它们都是人类社会发展经验的总结,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比如,中国古代民本思想尽管是与封建专制统治相伴生的,但传统民本思想与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存在相接相通之处。其一,在价值立场上,虽然两者有本质上的不同,但在维护民族利益、注重民生的立场上是相同的。传统民本重视民众巨大作用的基本精神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思想有某种相通、相融之处,这为中国人民接受马克思主义奠定了文化心理基础。其二,传统民本思想与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都包含了革命和反抗精神,对此,从中国历史上历次农民运动及近代以来波澜壮阔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就可见一斑。时至当代,“民本”早已成为中国共产党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从“三个有利于”判断标准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再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都在强调民本。这是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成功结合的典范,对中国人权保障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由此可见,积极寻找两者的结合点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相融合的关键。

  (四)吸收资本主义文化中对人权保护的积极因素,摒弃其糟粕

  虽然当前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文化在人权领域存在着尖锐的斗争,然而不可否认近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他们的人权文化历史悠久,其中包含了一些民主性的人权文化精华,加之资本主义发达的物质文化,使其在某些人权建设方面体现出一定的进步性,对这些精华我们应吸收借鉴。对此种借鉴,列宁指出:“无产阶级文化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那些自命为无产阶级文化专家的人杜撰出来的,如果认为是这样,那完全是胡说。无产阶级文化应当是人类在资本主义社会、地主社会和官僚社会化压迫下创造出来的全部知识合乎规律的发展。” ⑩

  同时,要深刻认识西方人权理论中的糟粕并坚决予以摒弃。比如,西方的“天赋人权”理论,这种人权文化建立在唯心主义基础之上,是一种典型的形而上学观点。不同文化中的这种形而上学都会因社会历史条件的发展而在当时显示出某种正当性,奴隶社会中奴隶天然不享有任何权利,这在当时也被认为是一种天赋结果,中国传统文化中将人的德性也视为天赋。这些不同的文化认识必然相互间发生碰撞,充分认识这些理论的缺陷才能进行理论的批评继承。

  (五)加强人权文化的国际交流与对话,实现多样人权文明的共存共荣

  中西人权文化是两种不同的文化形态,本应地位平等、共同发展。然而,西方一直将自己对人权的理解作为一种强制推行的普适价值标准,阻碍了中西人权文明的交流。人权与文化的密切关联决定了处理人权问题必然要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西方人权文化在理论根据上的缺陷使得西方对“普世人权”的推广在世界各地都受到了不同文化的抵制。所谓人权的普适性标准是按西方人权标准所确立的,难以为非西方国家所接受。只有在尊重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进行人权文化交流与对话,才有助于国际人权冲突的解决。

  人权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意味着必须对文化多样性予以尊重。只有建立在文化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才能承认文化差异所带来的人权发展的不同,并尊重这种人权发展的特性。同时,在相互尊重基础上,才能对某些普适的人权观念达成共识,扩大全球文化认同,而不是在文化霸权、文化渗透方式下强行推广所谓的“普适价值”。

  (孙强,山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本文系2015年教育部重大课题招标项目“中国特色人权观及人权理论”(15JZD007)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94页。

  ②中国人权研究会:《东方文化与人权发展》,东方出版社2004年版,第205页。

  ③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页。

  ④参见[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2卷,袁瑜琤、苗文龙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⑤[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42页。

  ⑥参见注③,第186页。

  ⑦参见童建军、马丽:《文化传统的预制性与人权的接受性》,载《哲学动态》2009年第12期,第59页。

  ⑧参见齐延平:《和谐人权:中国精神与人权文化的互济》,载《法学家》2007年第2期,第34页。

  ⑨俞红、徐长安:《传统文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双刃剑》,载《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20页。

  ⑩《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48页。

Abstract: There is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culture and human rights.The properties of class,of nationality and of commonality of culture affect the level of realization of human rights in varying degrees.Through historical investig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and Western cultures and human rights,we can further understand the functions of culture on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To construct a culture of human right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we shall use as guidance the human rights theory of Marxism,treat correctly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actively realize the integration of the Marxism and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critically inherit the capitalist culture of human rights,and strengthen international exchanges and dialogue in terms of cultures of human rights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责任编辑刘更银)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