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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和平权理念与实践”理论研讨会学术观点综述

来源:《人权》杂志(第6期)作者:罗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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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2017年9月11日,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共同主办、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院和南京大学历史学院共同承办的“中国的和平权理念与实践”理论研讨会在南京大学召开。来自国内党政有关部门、多所高校和人权研究机构以及社会组织的70多位代表就“和平权基本理论的研究”“和平与和平权在中国的实践”“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与和平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和平构建”“和平权与和平学”“和平学的推广与学科建设”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此次会议的成功召开,有助于从人权角度进一步阐释我国的和平发展理念及中国对世界和平所作出的巨大贡献,也有助于促进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系的建设。
 
  关键词:和平权 和平 “一带一路” 人类命运共同体
 
  和平发展是人类永恒的梦想,也是当代全球治理的重要共识。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和平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让和平的星火代代相传,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人权问题上的重要观点之一。中国人民坚持走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尊重各国人民选择自主发展的权利,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贡献。
 
  为推动对和平权的深入思考,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和平与人权问题的重要论述,努力构建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系,着力提升中国和平权话语权,2017年9月11日在南京召开了“中国的和平权理念与实践”理论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共同主办,并由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院和南京大学历史学院共同承办。来自国内多所高校、人权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和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组织代表等70余人围绕“和平权基本理论的研究”“和平与和平权在中国的实践”“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与和平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和平构建”“和平权与和平学”“和平学的推广与学科建设”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并取得了重要的共识。
 
  一、关于和平权基本理论
 
  基于人类对和平的热烈追求,为实现国际社会的永久和平与持续繁荣发展,“和平权”作为庄严而神圣的“人权”被提出。中联部原副部长、察哈尔学会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艾平指出,和平权是第三代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涵盖了个人、国家以及全人类,它既是集体人权,也是个人人权。
 
  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院李云龙教授就和平权的权利属性问题进行了说明。和平权之所以既是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这是因为单纯依靠个人是不能实现这项权利的,只有通过集体的努力,和平权才能得以实现。和平权作为政治性的权利要求,已经得到现实化了,但将和平权纳入法律体系而成为法律上的权利,还是正在进行时。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尹奎杰教授从法学理论角度对平权利进行了论证。他指出,和平权符合法理学中个人权利和国家利益对立统一的属性,从法理上来看,和平权有可法律化、可宪法化的一个理论基础,符合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理论。另外,和平权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是一种客观化的法律秩序,如2016年联合国发表的《和平权利宣言》就是例证。而从其法律属性来看,和平权是一种连带性基本权利,主要从主体连带、客体连带和价值连带等三个方面考虑。
 
  多位专家在发言中都提到了《和平权利宣言》。中国人权研究会顾问、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专家陈士球先生对该宣言的意义和现实价值进行了清晰的阐述。他指出,《和平权利宣言》宣扬的是和平人权,从而确立了和平人权国际法的法律规律;人民权利自联合国建立以来被不断修正更新,《和平权利宣言》进一步伸张了人民权利,是国际人权理论发展的又一重大进步;《和平权利宣言》的诞生标志着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正能量”正在壮大;该宣言为应对当前世界和平发展所面临的挑战助添了新的武器。
 
  和平权作为第三代人权的代表性权利,其构建离不开对人权问题的研究。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健教授谈到,人权的发展经历从理论层面、政治层面,到最后的法律层面的过程,而和平权应当涵盖哪些内容,是和平权法律化的核心问题。和平权的内涵包括采取各种和平、具有人权性质的方式手段消除暴力和暴力威胁,通过化解和转化冲突来消除暴力。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郑若瀚博士就和平权目前存在的争议问题谈到,自和平权提出后始终伴随着争议,其核心问题就是将“和平”纳入至人权话语是否必要,以及能否将“和平”予以权利化。在发展和构建和平权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对这些问题予以回应,进一步思考解决办法。
 
  多名学者也针对和平权理论在多领域中的实践与应用问题提出看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杜焕芳教授就和平权理论在中国国际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实践谈到,和平权规则及制度实际上就是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权不仅可以在国与国之间实现,也可以在私人跨国交往中予以体现,但都需要发挥国家的主前提作用。国家有责任,也有义务去保证和平权的全面实施。
 
  聊城大学法学院隋燕飞博士对和平权的实现路径进行了分析。她指出,和平权的实现实际上是从一种朴素的思想观念,逐渐演化为一种理论上的权利,而后发展为人的政治权利,继而由法律文本确立为法定权利,最后在社会实践中由权利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权利的过程。在当前和平权实现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障碍:区域性的军事、政治冲突威胁地区和平;恐怖主义威胁世界和平;和平权的制度化、法制化还待推进。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朱力宇教授对人权教育与和平权理念的关联性问题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和平权理念需要通过人权教育的灌输和培育,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理解和平权的内涵要注意两种不正确的倾向,第一种倾向是反对一切战争的泛和平主义;第二种倾向是无视和平的泛武力主义。
 
  二、和平与和平权在中国的实践
 
  和平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中华文明的核心价值诉求之一。中国共产党人是中国和平文化的传承者和弘扬者,多年来中国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利共赢的和平发展战略,努力推动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一带一路”建设就是构建周边国家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载体。中联部原副部长、察哈尔学会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艾平强调,“一带一路”倡议是十八大以来中国外交创新的典型,其建设也逐渐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变为现实。该倡议对世界发展做出的贡献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帮助相关国家克服发展瓶颈、释放潜力,在合作中增进了解、加强互信、深化友谊;第二,拓宽了世界治理的视野和思路,提供了新型公共外交产品;第三,打造开放性合作平台,为各类国家提供新机遇;第四,丰富了国际合作的内容。
 
  昆明理工大学黎尔平教授以湄公河次区域的建设为例,解读了以发展促和平的“一带一路”倡议。他指出,缅甸罗兴亚人是居住在孟加拉和缅甸边境地区的一个民族。缅甸从建国至今,其人权问题一直被世界所关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缅甸的人权问题也进行了诸多干预。缅甸是“一带一路”建设中亚洲先行先试的重要国家,从建设角度考虑,罗兴亚人的人权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顺序问题。首先是秩序,其次是生存权及发展权,再次是公平正义,接下来是民族融合,最终实现和平与和平的权利。这个价值顺序的选择在和平权实现过程中值得重视。没有生存权的发展权,就不可能有持久的和平,没有秩序,和平发展将是一种奢望。
 
  与会的一些学者就中国在维护世界和平过程中所作的贡献问题进行了阐述。其中,察哈尔学会秘书长、中国驻法国斯特拉斯堡原总领事张国斌指出,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始终致力于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他举例说,在政治军事领域,中国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努力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发展模式多样化。中国派遣大量的维和部队赶赴冲突地区,维护和平,救助难民。同时,中国还对很多冲突地区进行了大规模援助,有效减少了当地矛盾冲突。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赵建文教授谈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国际和平战略思想”对和平权实现的指引作用。习近平主席非常重视和平问题,在2015年和平论坛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过和平权问题。习近平主席和平思想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消除战争,从而保障人民和平权的实现。
 
  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郑先武教授将安全、和平与人权相结合,就中国“可持续安全”理念与和平权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他指出,我们追求的是一种积极的总体和平,这与和平权的促进有着一定的关联性。可持续的安全理念首先是把人类追求的和平从消极和平引向积极和平;其次,可持续的安全理念为实现积极和平提供了路径;可持续安全理念也为我国打造中国式的和平权理念及其制度提供了可行的现实基础。
 
  南京大学欧盟研究中心主任陈晓律教授谈到中国的和平发展问题。现在国内外都有一种误解,似乎强调和平发展就意味着可以出让自己的利益,而坚定捍卫自己利益就被误认为不要和平。真正的和平意味着各方利益都能在不使用武力的情况下得到尊重,从而达到长期的和平。中国从自己的历史经验中认识到,希望和平就必须拥有捍卫和平的力量。随着国家的发展,中国必将成为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而这个力量的成长和壮大,既符合中国人民的利益,也符合世界人民的利益。
 
  和平发展是中华民族一以贯之所倡导的理念,是五千年以来的文化血脉和基因。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罗艳华教授提出,中国传统的和平主义思想与和平权产生的思想根源是契合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平主义思想是促使中国和平权产生的重要来源。另外,当代中国的外交实践对和平权的贡献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所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以及国际关系中使用和平手段解决争端的一贯主张,对于维护和平权是至关重要的;其次,中国所参加的联合国相关维和行动,获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这对提升中国和平权国际化发挥着积极作用;第三,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和平权的确立和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系谈火生教授以蕴含中国传统文化与智慧的《周易》为视角,通过分析其中的既济卦、泰卦和比卦,对理想的政治秩序进行了阐述。首先,从既济卦角度来看,它体现出各得其政、各安其位的状态。无论处于何种状态之下,各国、各地区都应该有发展的机会,并进而形成良好的国际政治秩序。而从泰卦的角度来分析,则要通过对话来解决分歧,构建一个良好的政治沟通环境。习近平总书记讲到的民心相同,就是指在国际、国内之间要实现良性互动,通过这种政治沟通来实现政通人和的状态。最后,从比卦的视角来看,就是要充分发挥大国在推动和平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作用,本着公平公正、相互尊重、求同存异的原则共同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提出了目前中国和平权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平权的研究,在国内外应该说都是比较薄弱的,相关资料欠缺,特别是中文文献更是不多。少量的学术论文也主要是集中在法学领域上,和平权在其它学科中的研究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而,应在国际、国内范围内广泛推动和平权的研究,宣扬中国学者、中国政府在和平权发展上的一些新主张和新想法,为未来的国际和平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和平构建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对于人类社会和平发展提出的新理念。山西大学中国海外利益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毅教授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我们实现人类真正的和平指明了方向。它提供了一个合理解决各类宏大问题(如战争、和平等)的有效途径。同时,它也是具有时代性、现实性的人类存在方式。另外,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思想是从实践中开创未来,通过积极的实践去创造和平。
 
  山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刘新军教授论证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构建和平权所起到的三方面重要作用:第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促进和平权实现的规范原则,在其指引下,中国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人权治理的体系变革;第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和平权实现的哲学基础,它强调的是所有人权的关联性和整体性;第三,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和平权的正义根基,各国为了共同的价值目标而达成共识,有利于构建共同发展、包容性发展、和平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秩序。
 
  山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杜学文教授分析了和平权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相契合的三个特点。第一,主题的关联性。和平权作为第三代人权,它一旦被侵犯,所损害的是全人类的各类权利,这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题具有高度的关联性。第二,权利的复合性。“和平”是一种复合型的“和平权”利益诉求,因为和平往往意味着生命的延续,同时还意味着人性的尊严,财产的保障以及生态的安全。而当和平权被践踏,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环境权等各类权利都会无法得到保障。这种高度的关联性,使得和平权与这些权利之间存在复合性的特点。第三,价值的认同性。和平权具有举世公认的价值,这个价值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本质,这与前两代人权有着重大的区别。
 
  南京大学历史学院院长张生教授就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中日关系发展的影响提出看法。他指出,一些在日本右翼势力操控下的恶意言论对中日两国和平共处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威胁,中国提出要把和平权作为基本人权并加以确立,是推动中日友好发展、树立当代国际关系话语权、推广人类共同价值的重要举措。
 
  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建飞教授论述了和平权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义。他指出,和平权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石,和平也是探讨人权和其它人类共同利益最基础性的命题。人类目前面临的主要挑战是霸权主义、极端民族主义、现实主义的权利政治思维和冷战思维。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一是要强调和平主义,把和平作为价值观;二是要充分考虑不同意识形态国家之间的关系,降低大规模暴力和矛盾的产生。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尚海明博士谈到,从民族国家理论看来,国家自身的利益是人类思考问题的起点和归宿。中国传统社会的天下观念,并不是把“国家”,而是把“天下”视为一个最高的政治单位,所关注的也不是一个特定的民族、特定的国家,而是以普遍人类利益作为价值关怀。如果从“天下”的视角审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就可以发现这个理念强调国家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紧密联系,以对话代替战争,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纠纷。实际上这样一种观念饱含着深厚的中国文化底蕴。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张永和教授认为,每个国家都要认真对待自己的和平义务,将自身认作义务共同体的一部分;只有严格履行和平义务,和平才会成为真正的可能,人类命运共同体才能够得以可持续地发展。
 
  四、和平学的推广与学科建设
 
  2017年9月4日,“国际城市和平协会”通过视频向全球公告,南京正式通过申请成为第169座国际和平城市。作为中国第一个加入该组织的城市,南京展现出了在和平学推广与学科建设方面的突出成就。
 
  南京大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平学教席主持人、和平学研究所所长刘成教授就和平学与和平权之间的关联性进行阐述。他提出,和平学不同于其他学科的一点就是其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导向,那就是和平,或和平与正义。2016年12月通过的《和平权利宣言》,其内容与和平学主张的理念是高度一致的。该宣言强调和平是促进、保护所有人和所有人权的重要条件,也是和平权在全球化时代下对人权问题的最新表达。对和平的认识决定了对和平权内涵的理解。和平学关于和平的概念有两种,即消极和平与积极和平。消极和平是指通过努力减少战争和其它直接暴力对人类的伤害;而积极和平是一种关注未来的、持久的、全面的和真正的和平过程。与此相关,可将和平权分为消极和平权与积极和平权。积极和平权又分为三个方面,直接的积极和平权、结构的积极和平权以及文化积极和平权。和平意味着一种合作的体系,也是一种革命性的变革,和平表明用创造性方式实现了冲突转化。
 
  南京市社会科学院院长叶南客对塑造国际和平城市问题从多个方面提出了建议:第一,要将和平理念、和平文化融入国家和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战略中;第二,要大力加快民间和平组织的建设,通过社会组织促进社会发展、加强公共外交、拓宽国际文化交流;第三,深化和平学研究,为构建国际和平城市形象提供智力支持;第四,构建多元公共和平外交格局,推广和平城市品牌形象。
 
  南京审计大学文学院书记江振春副教授对中国高校的和平教育问题发表了看法。他谈到,高校和平教育在中国势在必行。这是因为:首先,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主题;第二,中国具有悠久的和平主义思想传统;第三,和平教育是落实中国和平发展战略的需要;第四,和平教育有利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第五,高校开展和平教育能够跟上国际和平教育发展的需要;第六,和平教育能够促进相关学科的融合与渗透。同时,他还对实现中国高校和平教育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应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和平学提出的原则要求设计和开发和平学课程;其次,在现有的课程体系中,应融入和平教育内容;最后,要大力推动和平校园的文化建设。
 
  总而言之,此次研讨会是中国首次专题聚焦于“和平权”问题的学术研讨会,也是在和平及和平权领域开展全面跨学科研究的一次成功尝试。来自众多领域的学者专家对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的学术交流,并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
 
  (罗清云,南京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
 
  Abstract: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Right to Peace in China” Seminar was hosted at Nanjing University by China Society for Human Rights Studies(the “CSHRS”)and Jiangsu Provincial Publicity Department of CPC,and organized by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nd Strategic Studies of 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 and the History Faculty of Nanjing University on September 11,2017.Professors and scholars from universities and human rights institutes,and representatives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organizations attended the Seminar.Attendees had an indepth discussion about the fundamental theory of right to peace,China's practice of right to peace,China's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right to peace,the peaceful building of the community of a shared future and right to peace,the relation of right to peace and peaces studies,the promotion and discipline construction of peaces studies.From human rights perspective,this seminar is a broadcast and explanation of China's concept of peaceful development and its contribution to the world peace.It will further motivate the system development of the human rights theor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责任编辑刘更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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