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举办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及其新发展”研讨会在京举行。(图片来源:中国人权网)
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之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于2018年5月5日举办2018年度“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及其新发展”研讨会。来自中央党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山东大学、复旦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广州大学、中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等国内30多家高校、科研机构及政府部门的人权和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4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首先从促进人权研究的角度,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5月4日召开的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会议一致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大会上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视野宏大,内容深刻丰富,是一篇光辉的马克思主义纲领性文献。讲话深刻阐释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体系、丰富内涵及其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总结了党带领人民创造性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壮阔历程和丰硕成果,提出了新时代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要求。这篇重要讲话对于更深入理解和阐发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都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指引意义。
会议围绕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的基本理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进程及其最新成果、尤其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等议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
与会专家回顾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所经历的艰辛历程,一致认为,在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立场及其方法论,尤其其中关于人的本质、人类解放、社会主义本质等理论观点,对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起到了重大的指引作用。随着进入中国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也进入新时代。在新时代,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也将迈向新境界。
与会专家认为,坚持人民立场、人民民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等,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新成果,将会有力推动我国更积极自觉地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人权制度、人权道路和人权文化。
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及其新发展”研讨会主要观点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及其新发展”研讨会2018年5月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召开。会议的开幕致辞及其主旨发言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朱力宇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朱力宇主持研讨会。(图片来源:中国人权网)
朱力宇教授说,我们召开此次研讨会,正值马克思诞辰200周年纪念日。习近平总书记5月4日在中央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此次会议也是我们学习习近平重要讲话的研讨会。召开此次会议,我们不仅是为了纪念马克思这位伟人,更重要的是对马克思主义有关人权的理论和我国的人权实践进行一些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致辞。(图片来源:中国人权网)
在开幕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首先致辞。王院长说,1818年的5月5日,马克思主义的主要创始人、习近平总书记称为“千年第一思想家”的马克思就诞生在一个律师的家庭。我想,200年之后的今天,没有比举行一次认真的、严肃的学术研讨会更合适的方式来纪念这位伟人了,也没有什么比以专题探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中国化问题更好的方式告慰这位伟大的思想家。我相信,我们今天的研讨会一定能够在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中国化及其发展的重要问题上,能够达成重要共识。如果一个理论不能够对实践予以指引,它肯定不是一个有力量的理论,如果一个理论不能够与时俱进,展现其发展的巨大潜力,它一定不是有生命力的。马克思主义既能够指导实践,又能够与时俱进,蕴含着发展的无限可能性。它肯定是一个有力量,而且有长远生命力的理论。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韩大元教授致辞。(图片来源:中国人权网)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韩大元教授致辞。韩教授说,今天是一个特殊的日子,是马克思诞辰200周年纪念日。习总书记昨天专门谈到马克思广泛研究哲学、历史学、法学,马克思也是人类历史上伟大的法学家。今年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颁布100周年,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宪法化是从1918年的苏俄宪法开始的。1918年苏俄宪法又深刻影响到德国的《魏玛宪法》。可以说,这部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改变了世界宪法的格局,对100年来世界宪法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中国人民大学的人权中心作为教育部的人权理论研究和培训基地,首要任务就是把探索和研究人权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体系化,作为我们的重要学术使命。我们从去年开始计划每年举办一次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会议。今年是第二次。同时,今天也是学习习近平总书记5月4日重要讲话的交流研讨机会。今天的会议既是纪念会、学术研讨会,也是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昨天讲话的座谈会。
会议邀请了三位人权学界和实务界的前辈中国人民大学谷春德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刘海年教授、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陈士球大使作为会议的主旨发言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谷春德教授作主旨发言。(图片来源:中国人权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谷春德教授,就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中的一些重要研究成果等问题,谈了自己的感想。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散发着真理光辉的著作中,比如《共产党宣言》《论犹太人问题》《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资本论》等等著作中,马克思阐述了有关人权、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问题的大量理论,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和法治观。我国理论界探究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在著作方面,1992年中宣部研究室选编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有关人权的论述。1994年中宣部理论局组织编写、由李洙泗主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正式出版。中宣部理论局组织编写了十本有关人权的著作,其中一本就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1995年,由冯志远主编的《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正式出版。1997年由谷春德主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实践》正式出版。在这些著作当中,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它不仅讲了马克思的人权观点,而且也讲了与人权有密切联系的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观点;二是它不仅讲了马克思的人权观,而且也讲了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对马克思人权观的继承和发展。另外还发表了大量的学术文章。根据本人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解和探究,我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主要内容概括了四个方面:一是阐释了人权的含义及来源;二是深刻的揭露了人权和人权观的阶级和虚伪性;三是阐明了人权是发展的,并受制于社会、经济和文化条件;四是号召无产阶级应当利用人权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总之,马克思的人权观蕴含着深刻的人权的历史观、人权的阶级观、人权的经济观、人权的发展观,以及权利与义务统一观。谷教授强调,中国共产党人运用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结合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际,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问题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论述等,都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时俱进的新境界,是我们新时代持续探究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精神。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定贯彻,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的理论探究,不断引向深入,力求做出新的贡献。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的名誉主任刘海年教授作主旨发言。(图片来源:中国人权网)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的名誉主任刘海年教授在主旨发言中主要就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的进程,结合其个人的研究和经历,谈了看法。刘教授认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第一阶段是从建党到新中国成立。人权观念是从清末开始在我国传播的。当时的梁启超、孙中山先生等在这方面有许多认识。新文化运动的主将们如鲁迅、李大钊、陈独秀等也有很多认识,其中有一些论述是相当的深刻。李大钊和陈独秀后来成为我们党的创始人。可以说,从我们党从建党之初就开始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也可以说是开启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的进程。从所查到的资料看,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提出了人权问题,在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到当时在北京、广州、上海、山东、江西等地建立了人权同盟。1923年,正式提出为自由而战,为人权而战这样非常明确的口号。在井冈山根据地,制定了宪法性的文件,制定了《土地法》《婚姻法》《劳动法》。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为了更好地进行根据地建设,颁布了一系列的人权条例。应该说在这一阶段,我们实现了在中国革命中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而且做的是比较好的。第二阶段,全国解放以后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确立阶段。在这一时期,我们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首先解决民主革命遗留的问题,首先就是要解决政权问题。打碎旧国家机器,建立新国家机器,这是马克思主义人权实践非常重要的必经阶段。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制度确立阶段,我们贯彻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人权保障制度的时候有成绩,但是我们党也出现了非常严重的错误。第三阶段,改革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对两个“凡是”的批评,到十一届三中全会解放思想改革开放,这个标志改革开放。思想解放开始以后,在人权问题上出现了将近十年的磨合过程。这个过程中,首先就是人权口号能不能提出来。当时的主流观念是,人权是资产阶级口号,而不是无产阶级口号。这个问题上有争论有反复。一直到1991年江泽民同志提出要进行人权研究,不能回避。中央要求要人权研究,人权理论研究交给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政策交给了外交部,人权宣传交给了外宣办和国务院新闻办。人权禁区开始打破以后,我国发布了第一个人权白皮书,提出,人权是一个伟大的名词。接下来就是修改《宪法》,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个里程碑。后来在党的一系列报告中提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等,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重要成果。我们党确立了“五位一体”,提出了“四个自信”“四个全面”等,这对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发展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都具有重大的指引意义。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陈士球大使作主旨发言。(图片来源:中国人权网)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陈士球大使的主旨发言指出,从新中国人权外交的理论、人权实践等角度探讨了我国人权外交领域中践行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问题。第一,关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人权的本质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形成和中国人权外交的实践就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具体成果。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人权的本质特征的描述,大体上归纳以下四点:一是社会主义人权的实质具有真实性,社会主义就是要让人民能够实际享受权利和自由;二是社会主义人权的内容具有广泛性,人民群众享受政治、经济、种族、信念等各方面的权利;三是社会主义人权具有普遍性,所有人民享受各种平等权;四是社会主义人权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第二,关于马克思人权理论中国化的成果。中国共产党奉行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国内人权建设和对外人权活动中,忠实的,创造性的贯彻执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经过长期实践逐步形成了自己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最显著的特征:一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领导人权建设、党保障人权、党兑现人权的方针,并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党章,确立为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之一。二是阐明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立场,划清与资产阶级人权的界限,坚持有别于资产和人权观的独特立场和理论,包括强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集体人权的重要性,确立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人权等等。三是人权的实现必须和本国的国情相适应,各国自行独立地确立人权发展道路和模式,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四是强调法治保障人权,即依法保障人权,依法享受人权,人权既受法律的保护,也受法律的限制。五是开展建设性的国际合作,相互尊重,平等对话。六是构建了独特的人权保障体系,中国人权保障体系跟西方国家是有重大的区别,包括我们的政治体制、民主协商体制等都是保证人权的。第三,以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为指导的中国人权外交的实践。中国人权外交的实践基本上概括为,从超脱回避到引导全球人权是一个过程,也可以说从“观跑”到“跟跑”,进而到“并跑”、到“领跑”。新中国人权外交大体上从1972年我们恢复联合国的联合席位开始。从1972年到1989年,我们是处在超脱回避和探索阶段。从80年代开始,特别是1982年我们加入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开始,就是比较积极的姿态来参与介入联合国的人权活动,也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中国人权外交应该开始于这个时期。1981年我们制定了关于中国参加联合国人权活动的基本方针,是12字方针,独立自主、积极慎重、稳步前进。1989年苏联开始解体后,美国人权外交的矛头和重点一下转向中国,从1990年到2005年美国及西方国家发动的11次“人权攻势”,在人权委员会上提出关于中国人权问题的决议草案。从2005年到现在,我们发挥社会主义人权的优势,占领道义制高点,扩大话语权,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影响力,积极参与和努力引导全球人权治理,开放了中国社会主义人权外交的新局面。
中国人权外交与西方和美国的人权外交的原则区别,在于在双边关系当中,我们不以人权划线,主张不能干涉内政,要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人权道路,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法开展国际人权合作,开展平等对话和交流,处理人权分歧。我在长沙会议上我讲中国关于国际人才治理的基本理念,有32个字,即“互争互信、包容互建、平等对话、求同划异、人道为本、法治维权、公平公正、合作共赢”。我认为这32个字应该是我们引导全球人权治理的一个基本主张,实际上也是我们中国自己倡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理念。
会议第一单元的主题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进程与阐释”。这一单元由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齐延平教授主持。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刘昕生大使发言指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中国化是以中国的改革开放,整个的进程密切相连。实际上改革开放就是马克思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过程,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是整个过程当中的组成部分,这是一个基本看法。刘大使也认为新中国的人权外交理论研究和实践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9年以前,第二个就是1989年到2005年,第三个阶段是2005年到今天。1989年以后,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指导外交,来捍卫中国的利益,捍卫中国人权的发展,和西方长达15年的人权斗争,这个过程也是非常激烈的。2005以后进入新时期,人权理事会的改革,大大压缩了西方国家,特别是人权理事会的影响和席位,原来人权委员会53位成员国西方国家占了10个,加上东欧国家一共15个,新的人权理事会西方国家只占了7个席位,这就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奠定了比较好的基础。更重要的是,中国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使我们有能力提出和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样有国际影响力的口号。关于新时期中国人权外交的基本方针,刘大使强调了几点:第一,一定要坚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坚持多极化、多边主义,支持联合国人权活动,积极支持和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活动,争取国际人权领域的话语权和道德高度,我们有充分的实力和能力。第二,中国把自己的事情办好,专注于中国国内的发展,为中国走向世界打下基础。根据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的思想,要把人权对外宣传、对内的人权建设和人权斗争三者结合起来,不断地相互促进。第三,要倡导标本兼治,通过充分实现发展,达到促进各项人权基本自由。应该坚持将发展和人权相互促进,把两者结合起来。国际社会应该致力于国际合作,减少贫困,因为贫困确实是危害人权和平等尊严的非常大的障碍。第四,要坚持人权国际活动,要互利平等合作,实现互利合作共赢。要推动联合国人权机构,特别是人权理事会走向健康、正常的发展,积极对话、平等协商、合作共赢非常重要。第五,扩大国际人权朋友圈,以倡导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建立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的统一战线。我觉得“一带一路”是非常好的倡议,可以推动我们与其它国家的合作,治国理政的做法,人心相同,文化融通,中国输入所谓的中国模式,我们发展道路和发展经验,在人权领域,经济社会发展领域非常有借鉴意义。
南开大学人权中心主任常健教授在发言中就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基本问题进行了阐述。马克思在人权问题上的直接阐述主要是批判资本主义条件下人权本身的阶级性、虚伪性等等。当时正处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从各种人权文件来看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这是当时市场经济的要求。人权保障一方面顺应了当时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也带来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如工人阶级、劳动阶级的利益并没有得到真正的保障。从20世纪初开始,西方一些国家开始建立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应当说这个过程与马克思的批判是有一定关系的,对此,国际社会也予以承认。我觉得这是马克思批判性人权理论的重要贡献之一。但是,也要看到,马克思的理论本身有其局限性。马克思认为要真正的实现人类解放就要消灭私有制,对于私有观念的彻底决裂,对私有制的彻底决裂。在人类目前还不能够摆脱一部分人压迫一部分人来实现社会的持续稳定,还需要人与人之间通过竞争促进社会发展。马克思当时讲资产阶级法权,我们在这个阶段还需要所谓的资产阶级法权,保障个人权利就是必要的。同时要看到,西方只是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利保障,本身就有其片面性。我们主张的人权和西方是有差别的,比如西方强调个人自由,而中国强调生存权、发展权为核心。这不仅是关于权利核心的问题,而且涉及到对人本质的理解。从人的全面发展来理解人权,这与西方自由观是有不同的。这里简要提出几点:其一,中国在强调发展的时候,强调公民权利与社会自由权利要协调保障,这是把马克思批判的不能只强调自由权的精神纳入到现在中国实际发展中去。其二,西方强调选举权,中国也有选举权,但我们重视的,不仅是选出代表,更关注在实际过程中人们怎么参与和监督。其三,人权保障的法制化是西方一直强调的,而中国走的人权道路最初并不是法治中心主义的,而是从行政政策这个角度来搞,诸如行政规划、各种专项行动都不是法治保障方式。我们既有法律保障,还有政策方面的保障。其四,我们强调权利的时候,除了强调个人权利,还强调共同体的权利,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要平衡保障。西方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它的国内人权保障发展慢慢趋于平衡,但是国际方面西方没有做得很好,中国提出国内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人类整体的发展权利。其五,西方强调人权的绝对性原则,中国则认为人权发展要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秩序以及各种现实条件,中国这些年能够在人权保障方面有比较稳定的进展与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内秩序稳定密不可分。不能把人权当做抽象的绝对原则。其六,西方强调人权的绝对性主张对外而言则容易将自己的观点立场和人权发展方式强加于其他国家。中国强调文化是多元的,对人权的解释也是多样的,人权实践方式也应该是多样的,强调多元、对话、包容,人权真的要实现发展不是把一种人权观点强加于其它所有文化。
东北财经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鲜开林教授的发言。研究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时,是就个别语词去看,还是整体地看待马克思的思想,得出的结论确实是不一样的。马克思、恩格斯确实没有专门的人权论述和人权著作,马克思的人权思想和人权理论,是涵盖于其全部学术著述之中的,尤其是人的自由和人的解放理论之中的。马克思人权观还有一个重大特点,就是它的批判性和建构性。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革命批判本质说明,人权不是超历史、超时代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时代的;人权不是权利与义务的分割、对抗的,而是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不是一种对抗而是统一的;人权不是个别概念的抽象,而是特定社会本质的规定,这个社会的特定本质规定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基于此,可以说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我们观察中国人权的一个理论基石,一个看家本领。在革命批判本质把握,特别是在社会实践中来把握。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对人权的充分实现提出了崇高目标。马克思的这一人权主张,今天还能不能成为我们的指导思想,过不过时?还有人把马克思早期的思想和晚期的思想对立起来。马克思的直接人权论述比较少,有很多潜在的东西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基于当代中国的伟大实践,我们也有责任去丰富和发展它。比如今天倡导的构建人类命运体的理念,便是中国对当今世界人权治理所提出的中国方案、中国智慧、中国贡献。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批判本质的角度来思考问题,会带给我们很多新思考、新思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赵建文教授发言指出,过去很长的时期我国是批判人权概念的,并且拿马克思的话来批判。一些人认为马克思没有专门研究人权的著作,但看看《论犹太人问题》,里面几乎都是人权,其中对财产权、自由权的评论都很专业,今天我们也不一定理解到那个程度。对马克思的人权观要全面看,马克思不否定人权,他在德国工人运动时反复的说,德国工人不能没有人权,马克思反对的是虚伪和资产阶级的人权,他想争取的是工人阶级的人权。赵教授特别谈到,讲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问题,需要关注一个人,就是孙中山。他的三民主义,实际上今天来看就是三大人权问题,比如,民族主义就是中华民族要和世界上其它民族平等,民权主义就是政治权利、民主权利,民生主义就是社会权利。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实际上就是人权。孙中山和马克思的关系,就是联俄联共扶助农工,这就是一种接近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毛主席说孙中山是民主革命先行者,我们是他的继承者。不管是讲马克思理论中国化还是讲西方理论中国化,孙中山都是必要的步骤。在讲民生主义时,孙中山提到马克思有几十次。他讲的民生主义就是一种社会主义。他的三民主义研究是两个理论的中国化,即西方理论的中国化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中国化,所以很值得我们研究人权问题时关注。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李超群博士在发言中指出,马克思使用的人权概念,指向非常具体的人权概念,即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中的人权概念。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分析了启蒙人权思想根本上难以解决的悖论,因为它建立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分裂的基础上。从中世纪晚期的市镇革命以来,西方社会就已经出现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分裂。而启蒙的自然权利论者并不是要去证明个人正当性,而是要在大众观念已经承认利己的个人具有天然正当性的基础之上,去调和个人和共同体的矛盾。然而,在启蒙理论中,个人和公民之间的协调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西方的人权概念或第一代人权概念都在讲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但是,马克思主义恰恰是在启蒙人权理论还处于上升期之时,便发现了它背后的问题,这些权利不过是披着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政治狮皮”的市民社会的成员权利,是个人利己的、关于财产的、关于物质利益的权利,是经济性的权利,而不是政治性、精神性的权利。正是在这个矛盾中,马克思发现了启蒙人权理论有三重悖论,第一重悖论就是个人和共同体的关系。到底是个人是共同体的手段,还是共同体是个人的手段?由于出现了个人和共同体的分裂,启蒙人权理论把我们带到一个必须要做出非此即彼回答的困境中,要么后者是前者的手段,要么前者是后者的手段。马克思发现,虽然理论上强调个人是共同体的目的,但是在现实中又在牺牲个人的利益;虽然在理论出发点上,要用共同体去弥补个人的不足,但是最后又把个人提升为目的。可见,整个自然权利论是在个人和共同体之间摇摆不定的。第二重悖论是人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问题。关于人权,我们可以给一个宽泛的定义,叫做人之为人的权利。但是,什么是人呢?自然权利论采取的方式是,提取人的最大公约数,从理论上忽视人的一切特殊性,财产、特殊关系、宗教、性别等等,最终发现所有的人只有一个共同点,叫做“自我保存”,基于这个逻辑原点开始演算出人的各项需求。演算的结果却是,人是有特殊性的存在。从人的普遍性出发最终证明了人的特殊性,而自然权利论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又恰恰试图去消解人的特殊性。第三重悖论来的更直接,来的更现实。即便认可启蒙人权理论对财产权利的重视,但是,人真的能够在财产自由中获得根本的自由和主体性吗?马克思发现了市民社会中潜藏已久的犹太精神,是什么样一种精神呢?是一种货币拜物教的精神,人本来应该作为自己所创造的一切物质力量的主人,但是人却成为了金钱的奴仆。而金钱是谁创造的?金钱是人自己所创造的。根据这个思路,马克思最终完成了《巴黎手稿》。异化劳动论恰恰指出,人吃饱饭之后并没有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人在排除了其他人的压迫之后,也不能够直接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人还受到人之外更大的力量压迫,这个东西叫做物质,这个物质力量恰恰是人自身所创造出来的。由此可见,马克思的人权理论恰恰不是过时了,而是超前于时代。它解决的是,人在吃饱饭之后还需要什么,人在不被别人压迫之后还应该干什么。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邱昭继教授在发言中认为,习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的讲话上,用四句话概括了马克思的一生,其中第一句话是马克思的一生是为人类解放不懈奋斗的一生,而在马克思的法律观实际上也是围绕人的解放展开的。为什么我们以前总觉得马克思的观点都是批判性的,因为马克思法律观是二元的自然法观念,在批判资产阶级权利的时候,他内心深处的东西是实现人的解放,真正的法律就是人的自由解放,就是早期马克思著作当中所说的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讲到唯物之法制观,唯物主义的法制观就是自由法制观念。晚期的唯物主义的法制理论,马克思只不过是把自然法植根于社会的深层结构,而这种结构包含了生产方式。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的法律符合这种生产结构便是正义的,否则便是不正义的。这样一种二元法律观念,自始至终在马克思著作当中都是坚持的。马克思他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侧重对权利的批判,他认为这种权利应当是具体的、历史的。他对人权观念的批判也不是完全的彻底否定性批判,也在肯定其积极意义,这种权利对实现资产阶级的解放是意义重大的,只是这种政治解放实际不是真正的人类解放。无产阶级也应当通过法律去争取无产阶级法权比如劳动权。在谈八小时工作日时,马克思探讨了工人阶级的休息权利,八小时工作日制度对实现工人阶级的解放意义重大,自始至终马克思还是肯定权利的。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陈佑武教授的发言。马克思批判的是资本主义人权制度,是把人权作为手段来批判,而从来没有否定人权作为理想和目的,从来没有放弃过人权理想和人权目的。关于马克思人权理论中国化的新发展阶段,我觉得有三个阶段,一个是1991年发布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那是当代中国人权发展的高峰期。再一个是1997年十五大以后的一段时期。还有就是十八大以来的这段时期。有几个观点,如科学发展观、新发展理念,尤其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等,对我们人权理论的建设确实起了重要推动作用。第二个方面,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与中国人权理论构建这两个方面是同时发生的,不应该分裂开来。我们讨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一定要把握重点,把握最新的东西,这个最新的东西,我认为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这一理念要融入到我国人权理论话语体系的构建之中,融入到我国的人权实践之中,也要融入到国际人权主流,融入到国际人权治理当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推动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话语体系建设的一个新的高潮。
南京市委党校政法部张放博士的发言主要探讨了以下几方面问题:关于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形成背景,强调正是在无产阶级人权意识逐步觉醒的欧洲社会革命关键时期,这一全新的人权理论得以诞生;关于该理论的精神特质,强调它以唯物史观为立论基础,着力弘扬科学理性、充分贯彻人本精神;关于该理论的思想脉络,强调它基于对人和人权概念的独特理解,充分揭露并批判了资本主义人权体系的“非人化”本质,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人权体系建构要求;关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利用、限制和超越资产阶级人权体系的具体人权实践构想;关于该理论对当前世界、特别是对当代中国的现实启迪。张博士提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非价值相对主义者乃至价值虚无主义者,他们正是以共产主义的超越性价值为基准,开展对既有人权体系的现实批判的。因此,他们反对资产阶级社会语境下的人权概念,却大力提倡“人的权利”;他们批判政治解放的局限性,转而倡导社会解放和人类解放;他们主张消灭私有制,代之以“重建个人所有制”;他们揭露资产阶级法权框架下权利的不平等性和权利滥用现象,转而坚持创设“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体系、明确提出“消灭任何阶级统治”的终极目标,这都彰显了他们为劳苦大众谋人权、谋解放的价值关怀。在当前世界性大危机不断发酵之际,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倡导为所有人的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服务的社会主义前景、反对妄图倒退回野蛮时代的压迫行径;二是在人权实践中倡导真正尊重并弘扬群众的首创精神和集体智慧的人民立场;三是在传统的道德实践思路之外,更加重视人权的科学实践内涵,力求让人权实践朝着“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方向不断迈进。
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齐延平教授的发言。齐教授认为,人权的胜利与终结,已构成了现代性危机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悖论之一。人权是历史的产物,其自身内含难以克服的分裂性和局限性,其泛化与泛滥已成为世界公害,其“承诺”的屡屡落空正在动摇其根基。“个人权利”对“公共善”的彻底胜利,既是现代性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代性危机的根源。奠基于“类存在”哲学之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可拓展人权的哲学根基和历史视野;“类本位”与“个人本位”形成的必要张力,可抑制人权的个体性极化倾向,催生新的人权观。但新人权观并不主张以“类本位”人权取代“个人本位”人权、以“集体性人权”凌驾“个体性人权”、以“社会性权利”淹没在“个体性权利”,其核心意旨在于重拾人权的批判精神,寻求其进一步升华之道。
会议第二单元的主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重点与特点”,这一单元由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常健教授主持。
北京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林建华教授的发言主题是,人民立场是研究做好新时代人权工作的基点问题。我们的人权研究和人权工作,首先要思考两个背景问题。一个是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从哪里来的,跟人权有什么关系;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什么特色,跟人权有什么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双重意义,一是社会主义必须要有中国特色,二是中国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本质。为此。就必须解决三对重要的关系或者三个根本性的矛盾:中国的社会主义和世界的资本主义之间的矛盾和关系、中国的社会主义和世界的社会主义之间的关系和矛盾、中国社会主义的现实性与共产主义的遥远性之间的关系和矛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在上述三重矛盾的突围突破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概括了四大特色: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经常讲人民,人民在党和国家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习近平总书记一直讲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真正的英雄,中国人民有四种精神,创造精神、奋斗精神、团结精神、梦想精神。研究人权问题一定要先讲立场,立场是基点。我们的立场实际上就是人民立场。坚持人民立场,一定要保障人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里面人权思想应该有一席之地。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理解人权问题。立场就是为什么人的问题,观点就是解释人权理论,方法就是怎么来实现人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人民立场是我们研究和做好人权工作的基点。研究人权也要与对社会主义矛盾的判断联系在一起,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矛盾也是体现人权问题。
中共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张晓玲教授的发言。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的一个新成果。马克思有自己的人权思想、人权观。马克思否定的只是资产阶级的人权概念、人权实践和社会制度,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念和制度是狭隘的,他们讲的是少数人的权利,把人权变成了资产阶级的特权,而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思想是超越了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人权思想,可以说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是最科学、最深刻、最具有时代性的。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对资产阶级的人权思想的超越,主要表现在:首先他对人权的理解,人权的目的和实质就是要求以人为本,它代表了人类的尊严。马克思在他的科学理论中也深刻的揭示出只有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才能真正的实现普遍的人权,这就是他们设想社会主义制度,共产主义制度,马克思追求的是全人类的解放,他批判和否定的是资产阶级人权,是为了维护广大劳动群众的人权,为了实现全人类的人权,他强调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思想,明确提出人权不仅仅限制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恩格斯明确指出平等一方面肯定了资产阶级提出人权、平等思想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平等不应仅是表面的,不仅只是在国家领域实行,而且应当扩大到经济和社会的一切领域。马克思主义还提出妇女解放问题。可见,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指导思想,就在于它的科学性、真理性,它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也揭示了人权发展的规律。第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特点。我认为其内涵非常丰富,具有人民性、全面性、实践性、开放性。其中,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最鲜明的特点,特别是十九大报告里面多次讲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非常强调人民的权利。关于人民性的理解,首先要理解“人民”,人民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把每一个个体都包含在里面,它不是抽象的,而人民的权利既包括整体的人民利益,也包括每一个个人的权利,所以在研究人民性的时候,或者在落实人民性的时候,要特别要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要落实到对每一个人的尊严的维护。其次,人民也是分成不同的群体,在当前也需要认真研究社会上哪些群体他们的权利面临的障碍最大。这就需要关注贫困群体、困难群体、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在我们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不是少数人的问题,它是涉及到很多人自身的利益和权利的问题。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这个群体,它的目的还是为了加强整个社会的团结和凝聚力。总而言之,充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利,有利于加强不同阶层之间的团结,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当我们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最鲜明的特征人民性的时候,要具体关注这样一些问题。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原副秘书长陈振功教授的发言。第一,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政党,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必然是其指导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作为革命党时期,在领导工人阶级进行斗争中就提出“争人权”的口号,在苏区和抗日根据地就颁布实施一系列有关保障人权的法令和法规。我把这看作是马克思人权理论中国化的尝试。新中国成立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虽然出现过重大的失误,但没有停止马克思人权理论中国化的进程。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不久,我们就提出,要理直气壮的高举人权的旗帜。马克思人权理论中国化的一个重要事件是1991年11月中国政府发表的第一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提出人权是一个伟大的名词,并非常明确宣示,人权是社会主义实现的崇高目标。我把白皮书看作是马克思人权理论中国化的一个划时代的纲领性文件。它再一次开启了马克思人权理论中国化的进程。这以后人权进入党的政治报告、写入宪法和党章,成为各个时期,党和政府执政的重要理念。第二,马克思人权理论中国化的重要成果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理论。马克思人权理论并不一概否认人权,而是借鉴和吸收了人类优秀的人权思想。马克思人权理论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理论。这一人权理论的实行,保证了中国发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促进了中国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人权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发展、进步和成就。第三,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中国化,并不排斥与国际社会人权领域的相互合作和学习与借鉴。我们尊重《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所阐述的各项基本原则,切实遵守我国签署并批准的各项国际人权公约,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和理解。马克思人权理论的中国化也为我们在与一些国家的有关人权问题的争论和斗争中,有了一定的话语权。
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陆志安教授的发言。中国共产党从创党之初就已经开始致力于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人权问题。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战略目标,共产党在成立之初就设定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这样的目标,而民族自决属于集体人权,人民的解放使人民成为自己的主人。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主要有几个观点。首先,人权观应该具有社会性。马克思讲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人的权利也是受社会关系制约的。人权的内容取决于政治、经济、文化等等一系列社会关系的综合。第二,人权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历史的,人权的内容,包括优先顺序、人权路径的选择等都是在一定的阶段、根据一定的情况来进行的。第三个是人权的实质性。西方讲人权,更多的是在程序上的不干涉自由和平等。我们国家则强调人权实现过程中,无论是协商民主还是共商共建,或者我们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特别强调人民的愿望、人民的参与,以及人民的获得感。我觉得这个获得感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反映的是实质性的人权。第四,关于人权的人民性。借用人民性的概念,强调人权既是个人的,又是人民的、集体的、社会的;一个人的权利必须在社会中,在与他人具体关系中实现的,一个人既有权利也有责任,人要为社会、为他人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第五,人权实现的渐进性。第六,根据本国国情优先选择人权发展道路的自主性。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中心研究员叶传星教授的发言。叶教授认为,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论话语。坚持人民立场、人民利益至上、人民主体性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立场,是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解放思想在当代中国场景的呈现。这种人民中心主义思想超越了传统的阶级人民话语,吸纳并改造了现代人权理念,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就人权理论话语发展而言,必须认真对待这种不断创新着的人民中心主义思想。人民中心主义思想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理论根基及理论核心,并进而形成了人民中心主义的人权话语。人民中心主义人权观,超越传统个人主义人权的局限性,又具有站在人类立场思考人类重大问题的历史高度。人民中心主义的人权话语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人民作为人权的主体、重视人权的社会本质、尊重人民自己选择人权发展道路的自主性、注重以发展的眼光来理解人权、在公共政治生活中展开人权以克服人权的“私人性”、从人类立场来理解人权等。人民话语与人权话语的互动与相互影响,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会议第三单元是自由探讨。这一单元由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主任张永和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李世安教授的发言。关于有没有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我认为其实是有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批判的是资产阶级的财产权、人权,主张的是无产阶级的人权,共产主义的基本概念就是追求无产阶级解放的需求,离开无产阶级就不叫共产主义了。现在我们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注意这个问题,现在出现的贫富问题如果不解决,人权就是空谈。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关于人权的基本认识,我认为是,人权具有社会性、历史性、阶级性。
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毛俊响教授的发言。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可能就是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方法论,结合中国传统资源来阐发人权的理念、制度及实践。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特点包括:一是它的特殊性。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促进中国的人权理论和人权实践,针对的对象应该是中国,应该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的人权需求。二是它的建构性,用马克思主义基本方法论来发展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应是一个创造性的建构过程。三是它的阶段性和发展性。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过程中,中国的人权理论要不断发展创新,现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来也要不断地更新。在推动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过程中,还应当考虑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国际化问题:第一,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应当迈向国际化。应当让有关人权的中国理念、中国智慧对于全球人权治理、对各国人权事业发展,发挥积极的影响,提供有益的参照,促进人类进步。第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能不能国际化应该取决这么几个要素:其中应该蕴含了普遍的价值伦理;能够提供被接受的人权规则;在制度示范方面有吸引力。中国把自己事情做好,实际就有很强的制度示范作用,被其它国家民族认同了才有可能国际化。第三,就是如何国际化,这涉及到发展路径的问题。现在的西方人权理念,在全球人权话语中占有优势。这种状况不是一天形成的,也不是自动形成的,而通过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种途径达成的。
陕西师范大学哲学和政治学院的张小军副教授的发言。张教授主要谈了中国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起源问题。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中国的传播,起源于五四运动。“五四时”期中国人对苏维埃《宪法》和人权的认识构成了中国革命和建设时期的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底色。五四时期的一些先进知识分子,在一些期刊上把《苏俄宪法》的译文转载了很多次,张君劢的译本在五四时期的期刊上广泛传播。1918年苏维埃《宪法》的传入对中国人权观念和实践的影响表现为几点。其一,关于国体的规定。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全部政权属于一切劳苦民众。其二,关于民族自决原则。争取民族独立、民族自主权恰恰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很重要的推动力。其三,关于劳动人民权利保障。1918年《宪法》包括第六编《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当时中国学者认为,这个东西可以和法国的《人和公民权利宣言》相媲美,颠覆了资产阶级关于人权的认识。这一编里面规定了土地实行全民所有、交付劳动者所有、实现普遍的义务劳动制、解除资产阶级武装并使之不再掌握政权,武装劳动者、建立工农红军等等。这其中的一些东西表面上和人权并不相关,但实际上当时的中国人认为苏维埃宪法把数千年传下来的资产制度推翻了,特别是土地所有制的重大变化,极大地增强中国人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鼓舞了中国人选择苏俄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其四,苏维埃《宪法》还规定为保障和实现劳动者的言论、集会、结社的自由和权利,给予其物质上、技术上、精神上的帮助。它不像其它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对人权的规定仅仅是形式上的,而强调给予劳动权利在实质上的保证。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张永和教授谈到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自由这一根本问题。中国现在面临诸多问题,比如贫困、不平衡、不平等等等。对这些中国问题,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思想去解读,这就产生一个应该思考的重大问题,即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思想,我们如何定义和理解它。在研究马克思的早期思想时,比如《论犹太人问题》、还有“林木盗窃案”等,我们发现其早期思想中谈到比较具体的人权问题,能否把这些问题作为人权解读的全部思想,这真的是一个理论问题。还有,他的晚年思想,马克思去世以后恩格斯的思想,应当如何对待。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中一定没有人权问题,因为共产主义连法律、国家得没有了,当然也不会有人权问题了。因而,如何界定马克思主义,非常有必要深入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朱晓青教授的发言。我国理论界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系统讨论起源于上个世纪90年代,当时讨论中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还有社会主义中国人权保障、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国际保护等等问题。马克思确实没有对什么是人权问题有专门的论述,但是马克思确实是从他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批判当中引出了关于人权的观点,90年代初学者们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经济观、历史观、阶级观、发展观、国家观,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观等。马克思主义是动态发展的,我们对它的理解和研究应该是动态的,如果用动态的观点来看今天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尤其是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确实还是有很多的演变和发展,或者有突破的地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主要观点包括:首先人权是历史的产物,人权的充分实现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而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每个国家的发展程度不同,不可能会追求同样的标准,比如中国把生命权和发展权置于首位考虑。第二,人权既包括个人权利,也包括集体权利。人权推进的核心是要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认识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而不能是割裂的、仅仅局限政治性权利的那种认识。第三,倡导国际人权的合作。我是研究国际法的,国际人权的合作对我们来说也是很重要的,能够使得中国的全球人权治理理念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实现。
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韩振文博士的发言。自然法理念可能是马克思一生中都坚持的。自然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实证法的授予,而是实在法选取上升为法律权利的场所与来源。权利源于主体间性交往商谈的解读,带有无法完全消除的局限性,对权利的实现产生某些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是真正的真诚平等的商谈,达到完全的信息对称,这样的情形在现实条件下是不可能的。二是来自交往行动的权利更侧重于维护集体权利,而并不是个人权利,要使集体形式的权利共同体不轻易瓦解,在法律人看来可能是需要保持沟通意见的范围。三是商谈来的权利,对主体检测的能力和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每个人的能力和素养不同,存在个体差异,这可能会给权利实现带来不确定性,也有可能损害权利的品质。在当今法学界各思想流派纷纷“登场”角力下,需要认真对待可能被遗忘的自然权利,并为之审慎辩护与捍卫。
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讲师陆艺博士的发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21世纪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在新时代思想中,具有鲜明的人权价值意蕴,其中包括:把握时代潮流,自觉承担人权保障的国家主体责任;坚定人民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发展思想;全面从严治党,优化人权事业发展的关键领导力量;依法治国理政,增强人权事业发展的根本法治保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世界人权事业贡献中国力量。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仅表明了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和特色,而且彰显了中国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国家责任。
北京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张雷、张舒瑜总结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要点,主要包括: 第一,坚持走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人权事业必须也只能按照各国国情和人民需求加以推进。第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本质上就是不断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进程。第三,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第四,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聊城大学法学院讲师隋燕飞博士的发言。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过去的五年中已经获得了重大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也已经有三次飞跃性的新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成为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于实现全球人权治理意义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五年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多次被纳入联合国决议,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赢得了世界广泛的共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全球人权治理的规范原则、理论基础和正义根基。借助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西在人权领域中的沟通和交流会不断加深,相互的理解和尊重也会逐步提高。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来看,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和西方的人权理论似乎是水火不相容的,彼此尖锐对抗的。比如,在社会权利问题上或许中西双方能够找到一个友好对话的基础,不至于火药味过于浓厚。通过对人性尊严和弱者的最基本尊重,使中西人权文化之间更加友好的交流,与以此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
菏泽学院政法学院朱延军博士的发言。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是1938年毛泽东同志首先明确提出来的。而在这之前的人权理论陈独秀、毛泽东、李大钊等同志都有关于权利的论述。这些言说应当不算作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一部分。在时间节点上,可以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起点从1938年毛泽东提出来这一命题起算。鉴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还有时代化和大众化问题,在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发展中也要坚持时代性,与时俱进。诸如以人民为中心的观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集体人权理论等都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时代性。关于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基点问题。马克思当年批判的是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我们探讨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是基于法定人权。我们在探讨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时应该坚持法定人权概念,而不是基于人的普遍性理出来的天赋人权概念。
在会议闭幕环节,受主办方委托,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汪习根教授做了简要的学术总结。汪教授认为,会议始终围绕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及其新发展,围绕人权的理念和价值、内容、范畴和实践路径,从国际国内、政治哲学、社会学方面进行了深度的解读和研究。具体可归结为三点:第一,关于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界定。这要考虑,一是马克思本来的人权思想是什么,马克思的人权思想不等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思想。从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构建来讲,首先是要研究马克思对人权的态度。这涉及到关于人权的基本问题,如人权的本质、主体、内容,实现人权的方式等。马克思理论的关键是把人的本质赋予人自己。实现人权的根本途径就是要通过人类的解放来完成,他讲的是革命性的人权,而不是像和平时期那样构建性的人权理论,因而,这不意味着人权没有构建性,只有批判性。马克思就是要消灭私有制,实现公有制,就是保护财产权,实行民主制,两者相加等于无产阶级的生存。所以还是一个建构性的人权理论,马克思170年前就提出追求幸福,即个人幸福和大众幸福,这与美国的独立宣言有本质上的差异。
二是关于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基本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基本内容,如人民性,价值性、社会性等等。第二,关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从哪里来的问题。这可以从三方面看,一是历史逻辑,二是理论逻辑,三是实践逻辑。历史逻辑涉及到中国五千年文明史、200年马克思主义发展史、97年中国共产党奋斗史等等。理论逻辑则涉及对资产阶级人权虚伪性的揭露,以及揭示人权来源的秘密,即人权源于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社会文化的发展。从实践逻辑来看,则包括从清末一直到现在的十九大,也就是革命实践、建设实践和改革实践。第三,关于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所揭示的人权向何处去的问题。一个是民主人权发展的新的逻辑起点,即从当今社会主要矛盾新的变化来展开。既然新的起点找到了,我们才能谋划未来,追求美好的生活。二是以新的发展理念创新人权实践,探讨人权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之间如何相互促进,这是一个新的课题。三是全面推进人权的整体发展性问题,以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生态文明融为一体的战略布局促进权利的落实。现在有一些国家治理目标,比如关于建设健康中国、美丽中国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都可以说就是人权建设。四是人权治理的保障方面,如“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其实它就是要为人权提供治理方面的保障。无论是从政党的治理、政治治理、法治治理,还是从社会、文化等各个面的治理,都是人权治理的保障因素。五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人权问题。马克思在170年前就给出了一个解决世界性人权问题的根本方案,那就是《共产党宣言》里面最后一句话“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现在,面临全球化带来的挑战,中国提供的方案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上述这些问题,今天都有谈及。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 叶传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