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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探究与创新

来源:《人权》2017年第6期作者:谷春德 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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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在当代中国占主导地位的主流人权观。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形成和创新的进程,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九大,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具有科学的内涵,提炼出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观点。新时代持续推进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探究与创新,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要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要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人权文明的优秀成果;要以构建中国的人权话语体系为目标;要充分调动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积极性,组织动员他们积极参与人权观的理论创新以及构建中国特色的人权话语体系。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人权话语体系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是当今中国占主导地位的主流人权观。本文拟对“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谈点粗浅看法和认识,就教于人权理论领域的专家学者。

  一、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形成与创新的背景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形成与创新历经了复杂的背景与曲折的过程,是伴随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创立和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人权事业的发展而逐渐形成与发展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探究与创新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

  (一)第一个阶段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尝试探究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鉴于“文化大革命”践踏民主、法治、人权的沉痛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强调“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1982年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达28条,超过历部宪法。与此同时,理论界初步开展了人权问题的讨论,报刊杂志上陆续发表了一些探讨人权理论问题的文章。从这些文章的内容来看,当时的基本调子依然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虚伪的政治口号和意识形态,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仍然坚持“尊重人权”的口号,实际上就是向党和政府“示威”。这说明有些人尚未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影响中摆脱出来。然而,当时有学者也提出并阐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强调“马克思主义不拒绝人权,而是承认人权”,强调“社会主义与人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社会主义时期仍然存在着争取和保障人权的斗争”,并且开始尝试理论探究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二)第二个阶段始于1991年中国第一个白皮书的发布:正式开展探究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为了应对西方国家的“人权攻势”,党中央提出必须进行人权观教育,开展人权理论问题的研究,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正确而通俗地解释民主、自由、人权,大力揭露西方民主、自由、人权的虚伪性和欺骗性。为此,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这是第一个关于人权的官方文件,也是第一份人权白皮书,第一次使用了“人权”这个伟大的名词,理直气壮地高举人权旗帜,明确宣布人权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申明实现这一目标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经过中国人民长期奋斗,中国的人权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该白皮书宣布了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观点和政策,明确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自此,开始在国际社会树立起中国承认人权、尊重人权、维护人权的良好形象,从而也打破了长期以来理论界怕谈人权的“禁区”,为人权理论研究指明了正确方向,奠定了理论基础,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人权理论研究的开展。①

  值得强调指出的是,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②这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到我们党执政的宗旨和原则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这有力地促进了人权理论研究与创新的广泛开展。

  (三)第三个阶段始于新世纪伊始: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探究进入广泛开展阶段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重申“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③,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中国共产党章程》。这里强调的“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应有之义和基本要求。因此,这些问题必然成为人权理论研究的重要新课题。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方针上升为人民和国家意志,确定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随着人权载入宪法,深入研究宪法与人权的内在关系,正确阐明宪法与人权的概念和特征,揭示宪法与人权产生和发展规律,阐明人权对宪法的促进、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就成为理论界的重要任务。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主要包括以人的权利为本的人权观形成,扩大了的民主观,更新了的平等观和全面发展的人权观。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报告强调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报告还强调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④

  2008年12月,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之际,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致中国人权研究会的信中,高度评价了《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产生的重大影响;充分肯定了中国人权事业取得的历史性进步和发展;明确提出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人为本,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⑤这既是发展中国人权事业的战略任务,也是中国的人权理论研究与创新必须遵循的指导理念和原则。

  (四)第四个阶段始于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发布: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探究进入有计划发展阶段

  2009年4月3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制定的推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纲领性、政策性的重要文件。它标志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迈入有计划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也标志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探究也进入有计划系统开展的新阶段。⑥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明确提出“鼓励高等院校开展人权理论研究与教育”。2012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又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继续强调“开展人权教育”“开展人权理论研究”,编辑出版人权书籍及刊物。按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这些要求,具有“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资格的高校研究机构普遍开展了人权理论研究,出版了多部人权理论专著,如《人权法原理》(徐显明主编)、《人权法学》(李步云主编)、《新中国人权保障发展六十年》(刘海年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与实践研究》(谷春德著)等;发表了多篇具有独到见解和富有新意的文章,如《发展权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李步云)、《“二战”后发展权的兴起与实现》(汪习根)、《人权证成范式批判》(管华)、《新发展理念引领中国人权理论的新发展》(陈佑武)、《新发展理念与中国人权保障》(汪习根)、《发展权与中国人权事业大发展》(付子堂)、《中国发展权话语体系的基本内涵》(陈佑武)、《从五大推进原则看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特点》(常健)等。这些专著和文章中阐述的理论观点,丰富和创新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科学内涵和基本理论观点,推进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探究与创新。

  (五)第五个阶段始于党的十八大: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探究与创新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十八大报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科学内涵。⑦

  第一,十八大报告所倡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本身就是中国人权内容和要求的价值体现。核心价值观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丰富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科学内涵。

  第二,报告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提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将其作为党在新时期、新阶段执政兴国的一个核心理念和价值指针。

  第三,报告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提到了更加突出的地位,确保中国享有人权的主体始终是广大人民群众,强调必须发挥人民的主人翁精神,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根本原则。报告强调“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第四,报告进一步扩大了公民和政治权利内容,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民主决策权、民主选举权、民主管理权、民主监督权。报告要求“加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报告还要求“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第五,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文化权、社会权和环境权跃上新的历史高度。报告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布局是“五位一体”,强调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这五项建设承载着丰富的人权内涵,中国人权事业已经融入这五项建设的总布局之中。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五项建设就是人权建设、就是全面发展中国人权事业的集中体现。五项建设的全面推进,就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政治权、文化权、社会权和环境权等各项权益。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全面推进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探究与创新,并获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

  第一,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既是人权的主体,也是法治的主体。人权建设也好,法治建设也好,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⑧

  第二,习近平同志强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体现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⑨

  第三,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第四,习近平同志强调,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国际社会应该积极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尤其是要关注广大发展中国家民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这将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五,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中国主张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各国人权交流合作,推动各国人权事业更好发展。⑩

  第六,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保障了人民发展权益。⑪

  第七,习近平同志指出,国际社会应以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新起点,努力走出一条公平、开放、全面、创新的发展之路,实现各国共同发展。⑫

  第八,习近平同志多次深入阐释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构想。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在出席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共商共筑人类命运共同体”高级别会议上发表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演讲,深刻全面、系统阐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主张共同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伟大进程⑬。习近平提出的这个构想在推进“一带一路”倡议过程中显现了强大的生命力,开创了人权事业发展的新时代。

  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科学内涵和主要理论观点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经过全国人权理论研究工作者的潜心研究和努力探索,中国的人权理论研究与创新进展快、成果丰。国内主要报刊上发表了一大批关于人权问题的文章、译文,出版了多部人权方面的专门著作、译著、资料汇编。这些论文、著作和译著的内容涉及古今中外人权理论和实践的方方面面。在一些基本人权理论问题上,学者们达到许多共同认知,并提出和阐释了一些新的观点和主张,逐步破除西方传统人权理论的狭隘性和局限性,丰富并发展了人权基本理论,丰富并创新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科学内涵和主要理论观点。

  (一)人权的主体是广泛的、普遍的

  所谓人权,简言之,就是人的权利,也就是人作为人的那些必要的条件,包括维持自身生命的物质条件,排除他人侵害的条件、个性与人格发展的条件以及个体向群体做出贡献的条件。人权也可以说就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⑭而绝不是少数人的特权。

  毋庸讳言,人权作为历史的产物,它的概念也是历史产生的。不同的社会历史时代对它必然有不同的概括和提法,它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认识的加深而逐步演进和发展的。还应特别强调的是,人权的主体是广泛的、普遍的,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它的主体都应包括“自然人”“人民”“市民”“公民”“国民”“民族”“种族”“社会群体”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始终认为,中国人权的主体是中国人民。毛泽东同志最早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创立了毛泽东思想,创造性地提出“人民权利”思想。邓小平同志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创立了邓小平理论,强调指出,我们讲的人权是“全国人民的人权”。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胡锦涛同志强调,“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人民权利放在首位”,“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所有这一切都说明,中国人权的主体始终是中国人民,这一基本观点必须长期坚持下去。

  (二)人权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

  人权的属性是多重的,如自然性、社会性、应然性、实然性、阶级性、历史性、道德性、法定性等,而最主要的属性是其普遍性与特殊性。人权的普遍性是指,由一切人都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而形成的人权属性。人权的普遍性的主要表现是人权主体、内容和理想的普遍性。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人权的实现不仅与国际社会的现状相联系,而且与各国所处的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人权的特殊性的主要表现是,由国情、历史、文化、民族以及发展模式或道路的差异和特殊而形成的人权形式、内容及人权发展道路等方面的差别。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因此,既要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要从基本国情出发,而且必须将二者联系起来,统一起来。将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割裂开来、对立起来,都是不对的;片面强调人权的普遍性而否定人权的特殊性,或者片面强调人权的特殊性而否定人权的普遍性,也是错误的。还要明确的是,人权的普遍性不能等同于普遍人权;人权的特殊性也不能等同于特殊人权。古往今来,人类社会始终存在的是具体人权,而不是抽象人权。⑮

  (三)人权是各类权利的有机统一

  人权的内容是一个由多内容、多方面、多视角、多层次构成的权利体系,是各类权利的有机统一。人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公民及政治权利,而且还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还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人权。同时,人权还是多方面、多视角和多层次的。人权的权利体系(或称存在形态)由四个层次的权利构成,即应有权利、实有权利、道德权利、法定权利。而且,这个“体系”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民主法治加强,必然会有新的权利出现。⑯如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倡导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司法中当事人的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平等参与权、平等发展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权,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民主监督权以及一系列诉讼权利,使“人权体系”的内容更为充实和完善,创新和发展了人权的权利内容。中国人权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必须把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要协调发展,既要重视集体人权的维护和保障,也要重视个人人权的维护和保障。

  (四)人权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

  人权既为个人所拥有,又为国家民族和全体人民所共有。⑰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有机综合的产物。个人人权的引申才能成为集体人权。集体人权的主体主要是民族、国家、群体、团体。集体人权的内容主要是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集体人权的实现要靠民族、国家和国际社会的集体力量和共同努力。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不是对立而是统一的,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一向认为,没有个人的发展,就没有集体的发展,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因此,既要重视个人人权的发展,又要重视集体人权的发展,两者必须同步推进。⑱

  (五)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

  对于一个个人、国家或民族来说,如果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没有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供给,其他一切人权都无从谈起,一切权利的实现都是非常困难或不可能的。而国家的独立权则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生存权是指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应当享有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生存权具有综合性、社会历史性、个人性与集体性等特点。发展权是指“每个人和所有人民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发展权是指个人人权、个人的发展,更是指集体人权、民族和国家的发展。⑲

  中国是发展权的倡导者、践行者和推动者。中国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发展道路,有效实现经济发展、不断完善政治发展、努力促进文化发展、全面提升社会发展、加快落实绿色发展、推动实现共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更是发展权的积极实践。所有这一切都说明,中国为在全球丰富和完善发展权理念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生存权与发展权密不可分,二者不仅在内容上相互包容,而且在实践上是相互促进的。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前提和基础,发展权则是生存权的延伸和保障。因此,必须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⑳

  (六)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的客体是权利,人权包含着权利和义务两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方面。人权这个概念实际上内在地包含着权利和义务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社会的每个成员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自己对社会和他人应尽的义务。习近平强调指出,“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国内人权文件和国际人权法文件都规定了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人人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1]没有义务的权利只能是特权,没有权利的义务只能是奴役。只有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割的结合,才能构成真正的人权。因此,必须理顺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统一的,“义务优先”和“权利本位”都是将权利与义务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同时,权利与权力也是辩证统一的。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受制于权利。因此,需要通过规范公共权力来保障和拓展私人权利(人权)。

  (七)中国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这条人权发展道路就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人民的主体地位,始终将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良性互动中全面推进人权建设,促进公民和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协调发展。这条道路的主要特点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人民的主体地位,以稳定为前提、以发展为关键、以法治为保障,以科学发展观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统领,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中国人民的人权。

  中国人权实践证明,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在中国,压倒一切的是社会稳定,因为没有稳定的环境就不可能有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权的实现。发展是硬道理,是执政党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也是实现人权的关键。因此,必须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科学发展中国人权事业,均衡地、全面地、协调地、可持续地发展中国人权事业。法治是治国的原则、方略和理念,其核心要素是限制政府权力和维护人权。法治是实现人权的重要保障。法律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和优点。法治对人权的保障是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因此,必须坚持并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化人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保障。[23]

  (八)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国际社会应该积极推进世界人权事业

  长期的人权实践经验证明,对话与交流合作、不同文明交流互鉴是推动各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正确途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概念和人权思想归根结底是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产物。由于各国的历史和国情的差异以及世界多样化属性,国与国之间在人权问题上存在这样那样的分歧是自然的、正常的。国际社会应充分考虑并尊重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宗教、文化背景的国家的人权观点和主张,各国之间也应本着平等与相互尊重的原则,通过对话与交流合作来增进相互理解、扩大共识、缩小分歧、共同发展。中国历来主张,对待人权问题,不能搞对抗,不能搞人权霸权主义,而只能通过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对话与交流合作来处理,中国同西方国家多次进行人权问题的双边和多边的对话与合作,且收到良好效果,增进了相互理解,促进了共同发展。[24]中国政府和人民不断加强与有关国家开展双边人权对话与交流,与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合作,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开展技术合作,与联合国粮农组织、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专门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共同为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做出中国的贡献。

  (九)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全球人权治理的新理念、新目标和新路径

  中国基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念和成功的人权实践经验,近年来,多次向国际社会倡议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全球人权治理的新理念、新目标和新路径。人类发展历史告诉我们,人类命运的走向不是靠“神仙皇帝”,而是靠人类自己。人类都共同生活在一个地球上,共同理想、共同追求、共同利益将他们聚在一起,而人类文明多样性是世界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进步的源泉。人类文明多样性决定了人权观也必然是多元的。多元的人权观将长期并存于地球上,并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人权固然主要靠人类自己的不懈努力、追求和奋斗来争取,但是人权的实现则要靠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也就是说,人权的实现既是主权国家应尽的责任,也是国际社会应担的共同义务。习近平主席2017年1月18日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共商共筑人类命运共同体”高级别会议上发表的演讲,深刻阐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全面概括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要内容,明确指出了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进方向。习近平主席概括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要原则和内容是,建立平等相待、互谅互让的伙伴关系,营造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构建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25]很显然,这些原则和内容同“多元人权观在价值、利益、权力及文化属性等方面交织在一起”,很大程度上,其本身就是人权的内容和要求的体现。中国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已经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和采纳,国际社会正在上述精神的引领下,推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全球人权治理,保障和促进世界各国人民的人权。

  三、新时代推进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几点思考

  40多年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探究与创新,虽然取得了丰硕理论成果,在促进中国人权事业中发挥了理论支撑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方面的理论探究与创新仍滞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权事业的发展,与中国日益增长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并不相称,还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同人民的愿望和追求也有不小的距离。因此,持续推进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探究与创新的工作依然任重道远,至少应从如下方面努力。

  (一)努力提升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理论探究与创新的科学性、理论性、全面性和系统性

  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既要研究中国人权问题,也要研究外国人权问题:既要研究中外历史上的人权问题,也要研究中外现实的人权问题;既要研究中国国内的人权问题,也要研究国际社会的人权问题。[26]当前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探究与创新必须紧紧围绕着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以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着重研究“五大建设”“四个全面”总体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发展理念、脱贫攻坚、污染防治中蕴含的人权内容,以及其他与人权有关的重大现实问题;研究如何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问题;研究如何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丰富和完善人权保障的“中国模式”,为推动中国和世界的人权事业健康发展提供科学的、系统的和全面的理论支持。

  (二)坚持从中国国情也就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

  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当代中国的最大国情和最大实际。这个阶段虽然有许多特征且不断变化,但是社会主要的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经济和社会需要科学发展、均衡发展、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决定了中国政治建设和人权建设的阶段性,人权建设的阶段性则决定了中国人权理论发展的阶段性。我们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人权状况和人权理论与社会主义发达阶段的人权状况和人权理论简单相比,更不能与资本主义发达阶段的人权状况和人权理论简单相比,并由此得出中国的人权状况和人权理论不如西方国家的结论。盲目崇外、超前和滞后都是不足取的。我们认为,中国现在的人权状况和人权理论是与中国国情、与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因此,它是好的、先进的和科学的人权状况和人权理论。尽管中国现在的人权状况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体制机制仍需要改革与完善,理论也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然而,改革与完善人权保障机制,深入探讨与研究人权理论,都必须从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必须与中国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科学发展观和新发展理念,更好地实现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在新时代,人民群众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文化精神生活。从人权角度理解,人民群众所需要的就是更高水平的权利诉求,就是更高水平的受教育权、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居住权、环境权、文化权等。因此,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努力提高中国人民的人权的整体水平。

  (三)学习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人权文明的优秀成果

  这里所说的人权文明的优秀成果,包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诸多人权理念和价值元素、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人权理论和实践等。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仁者、人也”“人者天地之心也”“天生万物,唯人为贵”“仁者,爱人”“己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等都说明,自古以来中国就重视人、重视爱人、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在新时代持续推进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探究与创新时,完全可以吸收和借鉴人权的这些价值元素。至于西方国家的人权理论与实践(如天赋人权说、人权法定化、人权保障机制等),不是全对,也不是全错,对其要作具体分析研究。对其错误的、非科学的内容当然要揭露和批判,将西方国家的人权和人权观同中国的人权和人权观严格区分开来;对其合理的、进步的内容要充分肯定,并吸收和借鉴过来,不断充实中国的人权和人权观的理论和思想资源。但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元素,对西方国家的人权理论与实践,绝不能照抄照搬和套用。吸收和借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元素和西方国家那些合理的进步的人权理念和人权观点,要遵循“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原则;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谨慎对待;要从中国现阶段的实际出发,有利于推进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要有利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要有利于促进中国人权事业和落实以人的权利为本的、科学发展的人权观,维护好、发展好、保障好中国人民的人权;要联系中国人权建设的实践,中国人权建设的实践既是中国特色人权理论的基本来源,也是检验中国特色人权理论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

  (四)致力于构建中国的人权话语体系,即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

  这个人权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应有之义。这个人权理论体系应以人民权利为本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核心,以科学发展观和新的发展理念为统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关于人权问题的重要论述为主导,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中国人权理念和特点、中国人权的产生和发展、中国人权的权利体系、中国人权与宪法、中国人权与法治、中国人权与和谐社会、中国人权与科学发展观、中国人权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人权与依法治国、中国人权与民主政治建设、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中国人民的民主政治权利、中国人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中国特殊群体的人权、中国人权的发展道路、中国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中国人权的保障机制、中国人权机构等;应包括中国签署和批准的各项国际人权公约,认真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定期向联合国有关人权机构提出履约报告;还应包括中国积极开展中外人权对话与交流,加强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党、政府、议会、非政府组织、智库和媒体机构的沟通交流和务实合作,不断提升中国人权进步和人权理念的国际影响力;等等。中国的人权话语体系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充分体现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和时代精神,充分体现中国人权建设的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同时,还要充分认识,这个中国的人权话语体系是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多层次的、开放的、科学的、有机联系的人权理论体系。随着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加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贯彻落实和人权事业的发展,这个人权理论体系的内容必将进一步增添、充实和完善,在促进中国人权事业中将发挥更大的理论支撑作用。还需要着重强调的是,构建中国的人权话语体系(或称中国人权理论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理论工程,它的理论性、科学性和现实性的要求极为严格,并力争在国际人权话语体系中有强大的影响力。因此,它的建构不是轻而易举、一蹴而就的,它需要顶层科学设计,需要中国人权建设基本经验的积累、总结和升华,需要理论的探究、梳理、提炼。这不是一个人、一个项目就可以完成的,而须由广大人权理论研究工作者共同努力、反复探究和论证才可能完成。

  (五)调动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积极性,促其积极参与人权理论问题的探讨和研究

  人权理论是涉及多科学的综合性理论,它涉及政治学、哲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因此,需要各学科学者乃至整个理论界的共同努力研究,才能获得高质量的优秀成果,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观点才能越来越成熟和丰富,其强大的影响力也才能越来越彰显,构建中国的人权话语体系的目标也才能早日实现。因此,人权理论工作者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担负起创新人权理论、传播人权知识、促进人权发展的任务。同时,我们还要看到,人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的实践问题,因此需要广大实际工作者积极参与研究,将他们的实践经验提升为理论。专家学者与实际工作者要团结合作、紧密结合起来进行人权理论问题研究,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探究与创新,为建构中国的人权话语体系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作为学术组织的中国人权研究会要组织好、协调好中国的人权理论研究与创新工作,要从各方面对研究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经教育部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本身就是国家人权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推进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探究与创新、建构中国的人权话语体系的重要组织保障。几年来,这些基地从事人权研究、教育与培训工作,为全面推进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探究与创新、建构中国的人权话语体系做了不少贡献。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服务国家人权发展战略的功能,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统合基地组织、加强基地组织管理、创新基地运作模式,建立分工、合作和协同创新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支持,使其在人权研究、教育与培训、全面推进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探究与创新和建构中国的人权话语体系等方面做出新贡献。

  (六)结合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推进人权理论研究和人权实践

  作为人权理论研究工作者要认真学习十九大精神,我们要深刻理解和领会十九大报告所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的重大论断,深刻领会新时代的科学内涵、历史方位和基本特征,正确把握新时代的新起点、新使命、新征程,深刻理解和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历史地位、科学体系、精神实质、实践要求、丰富内涵以及其重大的政治、理论和实践意义及其高超的科学价值。我们要明确认识到,十九大报告通篇都是以“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为中心”,在“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特别是在“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等部分中,都比较直接集中地提出和确定了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部署、新要求、新举措,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将其理解为新时代发展中国人权事业的新部署、新要求、新举措。随着这些新部署、新要求、新举措在实践中的贯彻落实,必将促进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更高水平的发展,必将保障人民享受到更高水平的生存权、发展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文化权、环境权,实现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同时,我们也要明确认识到,新时代发展中国人权事业的这些新部署、新要求、新举措,也正是新时代持续推进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理论探究的新课题,必须组织好、规划好、设计好、落实好这一新课题。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持续推进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探究与创新,不断提升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中的话语权,将为发展世界人权事业和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更多的中国智慧和方案,促进国际人权事业朝着不断增进各国人民的福祉方向健康发展。

Abstract: The sinicized human rights conception in marxism is the human rights conception with leading position in contemporary China.From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1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o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the process of the formation and innovation of the sinicized human rights conception in marxism underwent roughly five stages.The sinicized human rights conception in marxism has scientific connotations and has extracted a series of important theoretical viewpoints.To continously promoting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of sinicized human rights conception in Marxism in a new era,one should be guided by Xi Jinping's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or a new era,proceed from the dimension of the Chinese context,learn from the outstanding ideas of human rights civilization created by human society,aim at constructing a human rights discourse system in China and fully mobilize the enthusiasm of experts,scholars and practitioners,who are organized and mobilized to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 theoretical innovation of the human right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Human rights discours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责任编辑朱力宇)

  注释:

  (谷春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文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①参见谷春德:《略谈中国的人权理论研究与创新》,载中国人权研究会编:《第三届北京人权论坛论文集》,打印稿,2010年。

  ②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③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54页。

  ④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9-31页。

  ⑤《胡锦涛致中国人权研究会的信》,载《人民日报》,2008年12月10日。

  ⑥参见注①。

  ⑦下文有关党的十八大报告的有关内容,参见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

  ⑧参见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

  ⑨参见上注。

  ⑩《习近平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载《人权》2015年第5期。

  ⑪《习近平致〈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载《人权》2017年第1期。

  ⑫参见上注。

  ⑬参见习近平:《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共商共筑人类命运共同体”高级别会议的演讲》,载《人民日报》,2017年1月19日。

  ⑭《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4页。

  ⑮参见注①。

  ⑯参见注①。

  ⑰参见鲁广锦:《当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世界意义》,载《人权》2017年第2期。

  ⑱参见注①。

  ⑲参见注①。

  ⑳参见上注。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0页。

  [22]参见注①。

  [23]参见注①。

  [24]参见上注。

  [25]参见注⑬。

  [26]参见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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