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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利公约》框架下我国残疾人权利的保护

来源:《人权》2018年第1期作者:赵明霞 张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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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残疾人权利公约》是残疾人权利的宣言书,为世界各国残疾人权利保护确立了价值理念、行动纲领和规则体系。我国作为《公约》的主要起草国和首批签署国之一,积极贯彻《公约》宗旨,忠实履行缔约国责任,在残疾人法制、政策和文化建设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在新时代,我国会继续以《公约》为指导,结合国情,继续培育人权文化、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与参与权的充分实现,建构中国残疾人人权保护的新模式。

  关键词:《残疾人权利公约》 权利 生存与发展 参与

  
2006年12月,第61届联合国大会协商一致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 CRPD,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部旨在保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批准和执行。我国全程参与《公约》制订,并作为《公约》首批签署国,捍卫《公约》精神,忠实履行缔约国责任。我国履行《公约》十年,残疾人权利保障事业取得丰硕成果,并形成了中国特色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制度模式。

  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五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受表彰代表时强调,“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①这是我们党对残疾人社会价值给予的科学界定,是我国对现代残疾人人权观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指导思想的新阐述。

  一、《残疾人权利公约》确立了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国际标准

  《公约》是21世纪国际人权保护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之一,致力于促进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为世界各国残疾人权利保护提供了价值准则和基本规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公约》确立了残疾人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

  在《公约》之前,联合国已经通过了若干人权公约,但这些公约只是一般性地规定了所有人都平等享有的人权或间接地涉及残疾人权利,并将残疾问题视为社会医疗和福利问题。伴随着人类文明水平和人权价值理念的升华,人们开始意识到,人权的普遍性不仅是指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类型的广泛享有,更应当关注社会各主体成员在权利享有上的平等性,从而保证每个成员都能够享有参与社会发展并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公约》正是秉承了人权普遍性的价值理念,首次对残疾作出界定,“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 ②,残疾是人的多样性的体现,只有残疾的社会,没有残疾的人群,由此确立了现代残疾人人权观。据此,《公约》明确应将残障人作为社会生活的平等主体,而非医疗治疗和社会福利救助的客体,其核心宗旨在于“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 ③。同时,《公约》还进一步强调国家和社会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残疾人获得与健全人同等的社会参与和发展机会的权利,而不能因身体的残疾而制造出社会更大的不公平。保护残疾人权利不仅是社会不可推卸的道义上的责任,更是各个国家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直接反映一个国家和民族对公民人格尊严与价值的平等对待状况。

  (二)《公约》确立了国际残疾人权利保护的行动纲领

  《公约》第3条规定了缔约国所要遵循的八项基本原则,包括:尊重固有尊严和个人自主;不歧视;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尊重差异;机会均等;无障碍;男女平等;尊重残疾儿童逐渐发展的能力并尊重残疾儿童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权利。《公约》的各项具体内容都紧紧围绕这八项基本原则展开,这些原则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残疾人权利保护的行动纲领。

  《公约》的主要思想是尊重和保障残障人作为社会平等主体权利,消除残疾人参与社会发展的各种障碍,平等和自由的价值理念始终贯穿其中。原则的第一款首先强调尊重残疾人的自主权,这是残疾人成为社会或法律生活中的权利拥有者的前提④。“不歧视”强调“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⑤,这是保证对残疾人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可、享有或行使的基本要求。残疾人“充分且切实的参与和融入社会”,包括作为群体和个人,都应广泛的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这是残疾人权利实现的现实目标。尊重残疾人群体的差异,同时为其提供就业、生活和学习的“无障碍”环境和“合理便利”条件,这是缔约国应当从承担的主要责任。第七、第八款则再次特别强调男女性别平等,要格外尊重残疾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并为其提供特别保护。

  (三)《公约》确立了残疾人权利保护的规则体系

  《公约》不仅明确残疾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比较详实的提出了对政府和社会的期许和要求,这些要求构成了残疾人权利保护的规则体系。一方面《公约》确认了残疾人享有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无障碍发展的权利,内容详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切实享有生命权不受侵害(第10条);享有充分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财产权,并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12条);保证残疾人的自由和人身安全(第13、14条);享有迁徙自由和国籍、言论自由、隐私权以及选举权等政治权利(第18、21、22、29条)。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包括: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19条)、表达和获取信息的机会(第21条)、尊重家居和家庭(第23条)、教育(第24条)、医疗等健康服务(第25条)、适应训练和康复(第26条)、工作和就业(第27条)、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28条)(第30条)等。无障碍发展的权利包括:无障碍进入物质环境(第9条)、无障碍的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第29条)、无障碍的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30条)等。

  另一方面《公约》明确了缔约国应当承担的具体义务,包括一般义务(第4条)和具体措施,内容贯穿于各项权利的实现过程。主要内容有: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保障残疾人人权和基本自由,保障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和系统,以及其他设施和服务;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残疾人享有生命权、获得司法保护、免受酷刑和虐待、迁徙自由和享有国籍、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等权利;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和促进残疾人获得教育、健康、康复、就业、社会保障、参与文化体育生活等权利。《公约》还单独对残疾妇女和儿童(第6、7条)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公约》对我国残疾人权利保护的意义

  2008年6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公约》执行。《公约》的实施对我国残疾人权利保护理念的更新和法制、政策的完善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一)以《公约》为指导,我国残疾人权利保护的规范体系和实践模式进一步完善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保障残疾人人权和基本自由,保障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权利的实现。我国积极履行《公约》,从修改法律、制定政策到理念普及,充实和完善了残疾人权利保护的规范体系和实践模式。

  1.我国残疾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趋于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紧扣民生保障,我国在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做了诸多工作。1991年我国第一部残疾人保护的专门立法《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相继出台,此外,选举法、民法、教育法、劳动法等十几部法律、法规在修订中也增加了给予残疾人特殊保护的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基础。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我国宪法,2007年我国批准和签署《公约》,为残疾人权利保护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新的推动力。

  2008年4月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全面吸纳了《公约》的精神和要求,突出“以残疾人权利为本”的理念,第一次确立了“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原则,增设和完善了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以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保障性条款,并强化了侵害残疾人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配套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相继修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颁布,旨在切实保障残疾人教育、劳动就业等权利的实现,为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制度保障。与此同时,新的残疾人权利理念逐步融入《民法通则》《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等社会法律的完善过程中。《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民健身条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20多部行政法规对涉及残疾人权利保护的规定也不断趋于完善;《海关总署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修订)》《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 修正)》《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相继修订。据此,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残疾人保障法》为基本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优惠扶助规定在内的保障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体系,残疾人权益保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同时,法律体系的完善有力地纠正了社会对残疾人的陈腐观念,是促进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强有力手段。

  2.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政府主导型实施机制逐步建立

  各国政府是残疾人权利保障的主要推动者和责任者。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到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各项规划,并出台政策性文件。这些规划和政策性文件在贯彻执行国家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与时俱进并有计划地推进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到目前为止,我国政府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七个促进残疾人事业的五年规划纲要,特别是“十三五”发展期间,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密集出台,包括《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从相关规划和纲要的内容看,政府依法推进残疾人发展事业所呈现出来的两个特点:一是各项规划、政策目标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紧贴残疾人现实需求,旨在为残疾人参与生产生活创造积极条件。各项措施涉及到国家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宏观措施包括了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等。具体措施包括积极帮助残疾人进行康复工作;为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开设特殊教育学校等,鼓励残疾人接受技能教育;采取集中安置、按比例就业、公益性就业、个体就业等方式促进残疾人就业;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措施,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二是政策规划共同构成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协调运行”的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协调机制。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多元主体,包括政府部门、残联、民间组织、自组织、媒体等,共同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推动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如2017年4月教育部出台了《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对参加普通高考的残疾考生提供合理便利。同年6月清华大学积极回应残疾学生生活学习“合理便利”的需求,引起社会广泛关注。7月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了《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为持续提高特殊教育发展水平作出具体安排。

  3.我国残疾人权利保护的现代价值观和宗旨初步确立

  我国残疾人社会价值观经历了残废人,救济和扶助,到“平等、参与和共享”三个阶段的转变。新中国成立前,受封建腐朽思想影响,社会将残疾人作为异样的人来对待,对残疾人生存问题也是一种自生自灭的态度。新中国成立后,基于人道主义,政府对残疾人采取帮扶救济的措施,人们对残疾人抱着同情和怜悯的态度,残疾人事业被认为是慈善事业的重要部分。198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国务院颁布残疾人事业工作纲要,对残疾人生理和心理的康复治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残疾人依然被作为社会的边缘人群。1991年我国第一部以“扶助、参与和共享”为宗旨《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是我国残疾人保障制度的重心逐步从福利救济向权利保障转变的重要阶段。2007年《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标志着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事业融入了国际机制,不仅为培育现代人权理念提供了一个适当的开端,而且加快了我国残疾人人权观的确立。2008年新的《残疾人保障法》出台,将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全面融合起来,标志着我国现代残疾人人权和价值观的确立。新的残疾人价值观以人类现代社会文明和人权保护为尺度,其核心是“平等、参与和共享”,对消除我国传统腐朽思想中对残疾人的歧视与偏见,确立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权精神,构建中华和谐文明具有深远意义。

  (二)对照《公约》目标,我国残疾人权利保护有待克服的现实性问题

  《公约》为残疾人保护提供了完整的框架,也为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指导方向。较之《公约》的要求和目标,受制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因素的影响,我国残疾人权利保护还有许多现实问题有待进一步逐步解决。

  1.社会公众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依然存在,《公约》及法律精神的社会认同度有待提升

  偏见和歧视是残疾人在就业、教育和生活等各个领域平等享有和行使社会主体权利的直接障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歧视残疾人的现象虽然减少,但是积极肯定和支持残疾人平等主体权利的社会认知度仍然有待提升,社会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并没有随着法制的进步而快速得到纠正。

  对残疾人的歧视源于公众对残疾人的认知偏差和对社会平等主体权利意识的缺失。当前,社会对残疾人的态度和认识依然存在两种的态度。一方面,认为残疾是个人的不幸,社会只属于健全的人,残疾人很难适应社会生存法则和竞争环境。该观点将残疾视为疾病,对残疾人只能进行医疗和生活救助。这是一种将残疾人作为社会中的被动主体,充满了俯视和悲悯的态度,也使得残疾人成为与社会隔离的另一类人。这种观点否定了残疾人的平等主体地位,是对残疾人的一种偏见。

  另一种观点认为,残疾人问题不是残疾人个人的问题,而是社会的问题,⑥在一定程度上是大众的偏见、落后的科技和不健全的制度等社会因素造成了对残疾人的排斥和隔离。然而,正如意识总是超越实践,同时意识又受制于实践,从新的残疾人观到残疾人权利实现的过程,总是受制于经济物质条件和科技发展水平。在物质条件依然有限的情况下,公众思想的启蒙,社会氛围的改变不仅需要突破狭隘的个人主义,而且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通过制度改革作出更大的努力。众所周知,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产生了许多不良后果与隐患。一方面,歧视往往会导致残疾人情绪压抑和焦躁的心理,极容易表现为一种仇视和报复心理,并产生一些偏激行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另一方面,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成为影响全国人民奔小康、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歧视残疾人导致社会病态和损害社会公正。

  2.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堪忧,《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需要进一步落实

  权利的实现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作为保障,落实《公约》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解决残疾人民生和发展问题,任务依然艰巨。从残疾人基本生存状况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中关于当前残疾人现实状况的分析,“目前我国8,500万残疾人中,还有1,230万农村残疾人尚未脱贫,260万城镇残疾人生活十分困难,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还比较大” ⑦。而根据国务院残工委2015年组织开展的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的专项调查⑧,显示残疾人需求较多的仍然是贫困救助、医疗服务、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保障其基本生存的条件,而对于信息等无障碍环境的需求则被视为“奢侈品”,特别是农村地区。虽然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但面对数量大、问题多、需求广的残疾人生存和发展问题却显得杯水车薪,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多年来的社会助残活动,覆盖范围有限,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扶残助残机制。同时,从残疾人参与社会发展的保障状况看,残疾人面对的“障碍”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物质障碍,还包含了无形的信息交流、社区服务等障碍。这些“障碍”使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和能力的发挥受到限制。虽然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规定应当为残疾人发展提供“无障碍环境”和“合理便利”,但在实践中却依然存在新建道路和建筑没有建设无障碍设施,或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规范、不系统;而已有的无障碍设施因管理缺失,导致无障碍设施功能失效等问题。如建筑物无法进入、公共汽车、火车或飞机无法乘坐,占用盲道;听觉有缺陷无法与人交流、视觉有缺陷无法阅读书籍;电灯开关够不着、卫生设备无法使用等。2017年再次出现了视障人士因为缺乏盲文版试卷无法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情况等,这些细节性措施的完善,仍然需要相关部门主动积极地对照法律文本,查漏补缺,逐一检视。

  3.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配套制度供给不足,《公约》和法律的执行措施有待跟进和优化

  在既定的法制框架下,具体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受具体条件、时机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往往难在短时间内达到系统、完备和详尽的程度,这也是转型时期的一个重要特点。而配套制度供给机制的缺陷,严重影响了残疾人公平制度结构体系的完整。从宏观上看,残疾人权利的实现涉及国家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制度建设需要与其他法律法规紧密衔接。但就当前制度安排情况看出,依然存在残疾人保障法律法规与其他部门法律法规衔接不足的问题,而导致残疾人法律权利得不到应有重视,更难以实现。同时,受制于区域发展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东西部和城乡之间残疾人法制实施和具体制度建设的情况差异较大。特别是在西部农村地区,残疾人人口基数大、贫困指数高、生产生活需求满足程度低,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难以显现。从具体的制度安排来看,教育、医疗、就业等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层次不齐,存在制度上的漏洞,缺乏监督机制和维权机制。以就业和教育为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解决不了残疾人就业歧视的深层问题,没有区分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的性质,往往在现实中遭到普遍抵制,长远考虑甚至对残疾人带来不良影响。

  三、遵照《公约》,进一步提升我国残疾人权利保护水平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际,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为指导,继续贯彻《公约》精神和宗旨,培育现代人权理念、严格执行残疾人法律法规、优化配套制度建设机制,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生产和生活创造条件,实现“平等、参与和共享”的价值目标,推动我国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一)倡导现代残疾人人权观,构建平等和谐的社会文化

  残疾人权利保护是我国人权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人生而平等,无关乎残健。现代残疾人人权观的形成和确立是一个由意识到实践,由原则到规则,直至落地生根的过程,更是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认知逐步走向理性的过程。

  消除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需要建立现代残疾人人权观,可以从两个方面做出回应。一是宣传普及人权文化,确立残疾人人权观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地位。残疾人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主体,他们能够而且应当像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决定自己的生活,因此,阻碍残疾人参与社会发展是对人权的侵犯。同时,在充分肯定残疾人社会平等地位和价值的同时,必须承认残疾人基于生理缺陷而存在发展起点的不同,因此,国家、政府和社会都负有为残疾人参与社会提供“合理便利”的责任,以防起点不公的扩大化。正如邓朴方所说“仅仅怜悯残疾人,乃是没有把残疾人摆在与自己平等地位的心理表现。理解残疾人,尊重残疾人,给残疾人以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才是健全人应尽的社会责任”。⑨二是将现代残疾人人权观融入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建设的整体社会发展布局和具体制度建设之中。将残疾人教育、医疗、就业、创业以及与残疾人相关服务产业作为未来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以政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和保护残疾人民主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多维社会主体共同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创造自由、平等、公正、稳定的社会环境;形成便于残疾人参与的文化氛围,促进残疾人认同感、归属感,构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鼓励残疾人广泛参与“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生产生活,推动社会朝着公平、包容、互惠的方向发展。

  (二)推进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维护残疾人生存权和发展权

  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是政府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的两大主要工作领域。2010年国务院向多部门转发《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建设残疾人“两个体系”。随着“十二五”和“十三五”规划的顺利推进,我国残疾人保险、救助、福利等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医疗、就业、教育等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然而,要全面提升残疾人民生保障水平,真正实现残疾人生存权和发展权,还需要从“人”、“财”、“物”、“管”的高效、有机结合着手,继续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制度。

  一是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在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与国家普通社会保障体系接轨的同时,建立需求性调试保障体系。首先,从观念上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由“工具属性”到“需要本位”的转变,视力、听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以及多重残疾人,还有大量妇女、儿童和其他有特殊群体的需求不同,应当在总体制度框架下根据不同需求,在康复医疗、教育等方面采用不同措施。其次,在行动上做到全覆盖,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根据残疾人所处的特殊状态、面临特殊的障碍和特殊需求,在普适性制度安排的同时给予个性化的特别扶助。二是健全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着重满足残疾人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使更多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和残疾儿童能够享受到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是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或增加收入的主要公共服务之一。各地应从税收优惠、减免规费、法律帮助等方面对残疾人创业给予积极扶持。尊重残疾人的发展权,进一步解决残疾人教育、就业、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公平性问题。三要强化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长效机制建设,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形成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工作合力,为残疾人事业长远发展打好基础。

  (三)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社会参与权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要求。“合理便利”和“通用设计”是《公约》中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主要理念。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具体贯彻了“无障碍”的基本要求:无障碍的物质、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医疗卫生和教育以及信息和交流⑩。我国正处在人口逐步老龄化的发展阶段,对建筑、公共场所等进行通用设计不仅受益于残疾人,也将惠及老年人、孕妇、儿童等有特殊需要的社会群体。《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从宣传普及到法制保障的转变。系统完备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需要多方社会主体参与和多重制度保障,关键在于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运行与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是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范化程度。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从区域整体发展的角度就相关环境建设作出规范化、标准化设计和建设,确实保证无障碍环境建设符合标准化质量和数量。二是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保障机制。《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设计、施工、监督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充分考虑残疾人生产生活发展的现实需要,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履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财政保障、组织保障和监督管理保障的职责。

  综上所述,十年来,我国积极履行《公约》责任,以《公约》宗旨和原则为框架,在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成效显著,但依然任重道远。树立正确的残疾人人权观、完善残疾人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参与度,促进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建成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赵明霞,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人权法。张晓玲,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研究方向为人权法。)

  注释:

  
①《习近平会见第五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受表彰代表》(2014年5月17日)

  ②《残疾人权利公约》序言。

  ③《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一条,宗旨。

  ④参见李敬:《透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的不歧视原则》,载《反歧视评论》,2014年刊。

  ⑤《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二条,定义。

  ⑥参见肖健:《残疾人的不幸是全社会的伤痛》,载《光明日报》,2010年12月3日。

  ⑦参见2015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

  ⑧参见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国务院残工委组织开展了首次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的专项调查,获取了全国2,664万持证残疾人和疑似残疾儿童的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的数据,为出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制定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等提供了重要依据。

  ⑨参见《改变残疾人生活的30个伟大观念》,载中国残疾人网,2014年07月15日。

  ⑩参见《残疾人权利公约》,序言。

  Abstract: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s a manifesto for the rights of all disabled people.It establishes the value idea,guideline and thesystem of rul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disabled persons' rights all over the world.As the main drafting countries and the first signatories of the Convention,China has actively implemented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onvention,and has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in its legality,policy and culture.However,compared with the goals of the Convention,there still exist some gaps in rights awareness,social environmentand related systems.Guided by the spirit of the Convention,and combined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we should protect the survival,development and participation rights of disabled people in terms of improving culture,enforcing laws and optimizing systems,and build a new mode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for the disabled in China.

  (责任编辑 叶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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