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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治是人权保障的测震仪

来源:《人权》2018年第1期作者:林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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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所涉及的都是对于民众而言至关重要的权益,从财产、政治权利、自由直至生命。因此,一方面,刑事法治的任何变动对于民众乃至社会而言都具有高度的震动性,将对其生活秩序产生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刑事法治的任何变动又具有高度的敏感性。鉴于此,我们通常将刑事法治称为人权保障的测震仪,这意味着刑事法治在人权保障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讨论人权保障的进步,就必定要涉及刑事法治领域的进步。某种意义上而言,一个法律体系中刑事法治的水准反映、代表了这一国家的人权保障水准,刑事法治的水准是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标。

  刑法是法益保护法,意味着刑法应当尽可能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利益以及社会共同体的普遍福祉,刑事立法应当准确及时地回应民众的法益保护期待,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刑法规范。因此,在社会转型、公共风险日益加大、新生权利不断增加并因此使法益保护范围呈现日益扩大、细分的背景下,刑事立法应尽可能地遵循谦抑原则并不断地活性化,表现出更为积极主动的干预态度。这恰恰体现了刑事立法对于法益保护的根本作用,并因此在最为根本的意义上实现了人权的保障机能。《刑法修正案(九)》加重对拐卖妇女儿童收买方的刑罚,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纳入刑事责任追究范围,并明确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情节恶劣的,成立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充分说明了刑法对于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尤其是后者,在当前爆发多个虐童案件的情况下,这一规定充分发挥了对于未成年人人权的重要保障意义。另外,在当前网络犯罪大量发生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同时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等,同样有助于保护民众的财产权、隐私权等各项权益。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进一步提倡人道观念,重视对个人生命价值的维护,约束公权力对公民权利进行违法或者违背比例原则的侵害,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权利和自由。通过刑法修订,取消9个死刑罪名,在另一意义上意味着国家对于公民生命权的高度重视,意味着死刑只应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通过立法的死刑罪名减少向司法发出明确的信号,从而为进一步限制死刑奠定坚实基础。虽然并非属于刑事法治领域,但与刑事法治密切相关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废除了施行近60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固然对维护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教育挽救违法人员发挥过历史性的作用,但将其废除不仅仅意味着我们坚决贯彻《立法法》第9条有关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由法律加以制定这一规定,更明确地表明社会管理要遵循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意味着人权保障观念的进一步明晰,意味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

  正如《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所言,司法是人权保障的重要防线。司法机关在刑事法治和人权保障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包括制定司法解释在内的审判、监督职能,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对相关罪名进行精细解释,明确发布有关司法文件,例如《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等文件,精确打击、重点整治、全面防范,从而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刑事法治领域对于公民人权保障最严重的冲击、侵害之一,就是在司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冤假错案,而这些冤假错案轻则没收公民的财产,重则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冤假错案对于社会公众法治信仰的破坏是巨大的,发生一个冤假错案,就可能会动摇公众对整体法治的信心和信仰。考虑到刑事领域的冤假错案对于公民基本人权的剥夺是如此重大,为了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根本目标,必须进行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要求案件事实证据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要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出现冤假错案是刑事法治的最基本目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其实施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出台的有关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的一系列文件,在刑事诉讼体制改革中无不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和价值。尤其是在人权保障这一理念指引下,这一时期对刑事冤假错案的纠正,无论其力度、速度,还是其数量、反思程度,均是史无前例的。这些文件及相关举措对于实现个案公正、更新固有错误观念、旗帜鲜明地主张并且全面实现刑事法治中的人权保障,起到了前所未有的推动、促进作用。通过不断确认程序正义观念,坚决构建程序正义的实现机制,我们就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为实现人权保障提供观念支持和制度保障。

  在实现刑事法治保障公民人权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制度性功能和作用。辩护律师在确保实现所有刑事案件的公正性、合法性方面,具有无可辩驳的作用。近一时期所颁布的多个有关辩护律师的文件,例如《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等,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刑事辩护工作打开了一个新的局面。它不仅意味着刑事被告人有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更意味着国家充分保护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辩护律师不仅是实现公民人权保障的推动者,更应该是人权保障目标的内在构建者和实现者。

  毫无疑问,刑事法治过程中如何实现人权保障仍然是一个需要高超法律平衡的领域。刑事法治在法治社会中会被认为是人权保障的测震仪。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刑事法治和人权保障的新时代已经到来,中国的人权法治保障水平必将得到更大提升,中国也将为发展人类政治文明作出更大贡献。

  (林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 刘更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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